东营中院办公大楼

东营中院审判大楼

东营中院执行大楼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为东营中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表彰会

王少南院长在为东营中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表彰大会上领奖

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

院长王少南在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上作经验介绍

全国法院进一步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电视电话会议主会场

王少南院长再次介绍“东营经验”

东营中院召开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

东营中院召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议

东营中院“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论坛直播现场

东营中院“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论坛会场

东营中院民三庭庭长陈立田发言

东营中院民六庭庭长张洪江发言

东营中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宋继业发言

东营中院研究室主任、法官论坛主持人曹志海

东营中院民五庭庭长刘国海发言

东营中院执三庭负责人李贯英发言

东营中院刑二庭法官张宁发言

东营中院研究室法官胡祥英发言

利津县法院院长张明磊发言

杨秀梅庭长发言

东营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峰发言

垦利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尚学三发言

河口法院刑庭庭长郑战杰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中院特邀监督员宋心仿发言

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特邀监督员王旬果发言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孙瑞玺发言

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长生发言

东营中院副院长郑少锋发言

东营中院院长王少南发言

“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论坛全景
6月10日下午14:30分,山东东营中院网直播
  • [张江涛]: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人张江涛。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今天,东营中院的法官们聚集一堂,召开第74期法官论坛,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展开研讨。同时,为了使论坛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中院特邀监督员宋心仿,市政协常委、特邀监督员王旬果、资深律师孙瑞玺、马长生。本次论坛由东营中院研究室主任曹志海主持。
    [14:17:56]
  • [张江涛]:
    首先,我介绍一下山东省东营中院的基本情况:
    [14:23:50]
  • [张江涛]:
    东营中院组建于1995年3月,现有干警148人,辖5处基层人民法院、3处派出人民法庭。建院以来,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上级法院指导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以公正文明司法为生命线,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实现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
    [14:24:21]
  • [张江涛]:
    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全省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市首届“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等240余项荣誉。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把我院作为全国政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典型进行了宣传。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山东高院和东营市委分别发文,就学习东营中院的经验提出了要求。
    [14:25:38]
  • [张江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东营召开了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全国法院进一步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电视电话会议,把“东营经验”概括为“服务大局保稳定,司法为民促和谐,与时俱进创一流的新时代好法院”。
    [14:26:20]
  • [张江涛]:
    2009年3月17日,中央政法委发出政法[200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通知》,指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新时期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勇往直前的旗帜,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楷模,是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标兵,是全国政法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先进典型”。中央政法委号召,各级政法机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
    [14:27:51]
  • [张江涛]:
    论坛马上开始,欢迎网友踊跃参与。
    [14:28:36]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第74期法官论坛,主题是“人民法官为人民”,围绕这一命题进行理论和实务研讨,旨在通过研讨、交流,深化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认识,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以正确的认识指导行动、推进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
    [14:29:10]
  • [主持人]:
    “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是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的。大道至简。“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宣告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
    [14:29:33]
  •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随之在全国法院系统部署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通过活动开展,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达到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的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14:30:23]
  • [主持人]:
    参加本次论坛的领导和同志们有:中院王少南院长、郑少锋副院长;对这一论题有研究的中院法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负责人和先进个人。
    [14:30:47]
  • [主持人]:
    同时,为了使论坛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使我们能够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我们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中院特邀监督员宋心仿,市政协常委、特邀监督员王旬果,以及资深律师孙瑞玺、马长生,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14:31:05]
  • [主持人]:
    现在论坛开始。首先请东营中院民三庭庭长陈立田发言。
    [14:31:22]
  • [陈立田]:
    一、关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立论依据和价值。
    我认为它是党的根本宗旨的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对人民政权机关的要求。从性质上看,它源自人民司法、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所立宪法的授权。权力来自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是我国政体的制度设计。人民法官的任命、罢免也遵循了这一点,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公理,不需论证,是对自身使命和定位的一种宣示。但是如何实现,或者说如何真正更好的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规划的问题。
    [14:33:15]
  • [陈立田]:
    “人民法官为人民”提法或者来源的语境,我认为与“司法为民”主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工作指导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就是更加强调为人民的一面,主体进一步明确界定为法官,更加通俗、明白!
    [14:33:55]
  • [陈立田]:
    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更具有实践意义。
    我认为仅仅从口号或者说概念意义上讲“人民司法为人民”意义不大,司法机关设置目的、司法功能就是定分止争、惩治犯罪、保障法律秩序,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为人民的;对于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恐怕没有不同意见,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认识比较统一,所以单单讨论其必要性、重大意义本身作用不大!
    [14:34:42]
  • [陈立田]:
    相反,如何实现这一点,如何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的更好,确实是需要扎扎实实解决的,是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的!!就如同一个医生,爱病人的态度,对病人的责任,应当体现在优质、高效的治疗疾病上。治病是职责所系,也是其存在的方式,法官也一样,不是说的多好,而是做的如何
    [14:35:09]
  • [陈立田]:
    所以“人民法官爱人民”,一方面是思想认识上的,清醒的摆正自己的位置,准确定位,自觉行动,在实践层面上,坚持公正与效率,坚持利民、便民,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态度。
    [14:35:37]
  • [陈立田]:
    人民法官爱人民,本质的还是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才能更好的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群众的期待。群众也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来感知司法的,重视个案、注重细节,是树立人民法官形象、体现人民法官爱人民的关键环节。与面上的宣传相比,与群体的形象相比,个案的公正,法官的表现,群众感知更强烈、持久,因为一个人一辈子也打不了几个官司,亲人、朋友之间的口口相传更具有可信性,目前现实中群众存在一些对司法的不信任、不满意,就是因为司法工作,从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工作结果上,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14:36:27]
  • [陈立田]:
    实践中,法官应当坚持中立,保持理性、睿智、宽容、克制的态度,尤其是对于某些由于自身利益、由于认识原因存在偏执的当事人。要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平等待人、耐心倾听,公道正派的处理案件,真正形成一种习惯,养成一种作风,体现在潜移默化的行为中。
    [14:39:06]
  • [张洪江]:
    最高法院开展的这次"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王胜俊院长上任后开展的第一个全国性活动,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本应是题中之意,就是说人民法官就应当为民想、排民忧、解民难,讨论这个话题,在理论上和内涵上不应当有什么分歧,关键是这次活动的实践性,关键是如何做,所以最高法院定位为"实践"活动,我觉得定位十分准确。
    [14:40:07]
  • [张洪江]:
    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在活动中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得到强化:
    [14:40:25]
  • [张洪江]:
    一是要以当事人为本,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处理纠纷,尽最大可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解决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首先"难"在思想,"官僚、衙门"思想在不少地方是确实存在的,所以要深入解决队伍的思想认识问题,以端正司法思想。
    [14:40:54]
  • [张洪江]:
    认清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更应当服务于人民的道理,认清人民法官除了用手中的审判权服务人民之外,别的没有任何特权的道理,认清人民法官的存在价值暨永恒生命力就在于用手中的审判权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的道理。
    [14:41:19]
  • [张洪江]:
    要真正解决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要在办案过程中设身处地为案件当事人着想,要带着感情为当事人解决案件纠纷,彻底根除"冷横硬"的问题。
    [14:41:37]
  • [张洪江]:
    其次"难"在理念,一个时期以来,和当事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引起影响公正的合理怀疑成为法官的行为规范。我有时想,我们的先辈马锡五走村串乡、和群众达成一片解决纠纷的时候,他考虑过所谓的"影响公正的合理怀疑"吗?应当没有,为什么?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去不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群众,群众对他一心为民的品质也没有任何怀疑。所以,怀疑不怀疑不在于群众,而在于法官,是法官一系列不公的事例让群众怀疑,而核心不是和群众的距离问题。
    [14:42:22]
  • [张洪江]:
    二是要扭转"非胜即败"的裁判思维定式,树立让"当事人双赢"的裁判价值导向,并以其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法官并非仅仅裁决当事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更重要的是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人民法院裁断纠纷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而不是非要认定哪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
    [14:43:16]
  • [张洪江]:
    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尤其是在对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尽最大可能实现当事人双赢的局面,争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实现"双赢"司法、和谐司法。
    [14:43:39]
  • [张洪江]:
    三是要调整被动司法的习惯,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人民法官不仅应当是法律的守护者、纠纷的裁决者,还应当是诉讼的导航者、司法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借鉴陕西省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强化法官调查取证、主导庭审、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的能动作用。
    [14:44:31]
  • [张洪江]:
    四是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哪里有司法需求,就把司法服务延伸到哪里。要加强调研,充分了解一个地方群众、企业、政府的司法需求,针对性采取司法服务的措施。落实各项司法便民的措施,让群众切实感受的司法的公正和温暖。提高司法效率,让群众以最快的效率得到公正。
    [14:45:06]
  • [主持人]:
    现在请东营中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宋继业发言。
    [14:46:15]
  • [宋继业]: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树起了新时代的风向标,为我们审判法官提出了新的价值标准,指明了司法审判的方向。我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下面,我从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谈谈对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认识。
    [14:47:31]
  • [宋继业]:
    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通常情况下,严格依法办案本身就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可是,由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机械地依据法律条文判决的后果也会出现与社会现实、个案正义要求不符的情形。因此,在复杂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一定要避免单纯强调法律效果或单纯强调社会效果的情形发生。
    [14:47:53]
  • [宋继业]:
    首先,从单纯强调法律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如社会影响较大的许霆案,许霆利用取款机的程序错误,通过自已的银行卡恶意取款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人都认为判重了,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又如农村一些“特殊村民”起诉村民委员会主张集体收益的案件。一些户口“空挂”在村内的村民,他们将户口迁往该村的目的有的是等着农转非,有的是找一个放户籍的地方,自己在附近县城做生意。当村里发放集体收益时,却以村民为由主张自己的所谓“权利”。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表决是不同意给他们的。在诉讼中,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有户籍就必定享有一切权利,抓着一个所谓法律的标准而不考虑社会实际和风俗习惯,按“三段论”式的思维方式推出结果,有时广大村民难以接受。
    [14:48:31]
  • [宋继业]:
    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还有一种表现,就是简单的崇尚法理学说,教条的套用法律条文。不是理论指导实践而变成了理论决定实践。有些民商案件案情纷繁复杂,不可能都能套上法律理论关系,必须要多从实践方面去分析衡量判决的正当性。有些案件,本来一审判决就比较符合实际,如果二审维持,也就案结事了了。但二审用很深奥的法学理论分析改判之后,听起来符合法理,但判决结果让双方都看不懂,造成一方上访不止。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很多就是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只要符合群众的理解和要求,就能够案结事了,就是一个好案件。
    [14:49:23]
  • [宋继业]:
    其次,从单纯注重社会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纯粹地无视法律规定,只注重所谓“社会效果”的案件其实很少,因为这样的案件往往就会成为枉法裁判。很多情况下,是当事者借用“社会效果”的名义故意曲解法律,做出不合法的判决。当前滥用社会效果的现象中,常常是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的需要,以社会效果为名行悖离法律之实。
    [14:49:45]
  • [宋继业]:
    第三,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分析。比如有这样一个行政诉讼案例:某规划部门批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一座高楼。在接近完工时,附近四层楼房的居民发现这座高楼的规划违反国家有关楼高及间距的规定。于是,这些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法院最终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撤销之,本案直接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制定了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是比较典型的考虑“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案件。当时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如果判决撤销规划拆掉楼房将是什么效果?因此可以看出社会效果对司法的重大影响。
    [14:50:58]
  • [宋继业]:
    通过以上三种情形的分析,我想起一句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因此,依法办案本身,不只是机械地司法,还要有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等等,从政治层面上讲就是要有人民性。二千多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卡多佐也说过:“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的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这正是社会效果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正当舆论的要求。
    [14:51:55]
  • [宋继业]:
    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一篇题为《中国国情语境下对法官素养的基本要求》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说得非常好:“在任何社会里,优秀的法官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有相当深厚社会经验的人。法官判决的直接承受者不是我们的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法官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更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角度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经得起推敲。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
    [14:52:48]
  • [宋继业]:
    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开展,对我们法律工作者而言,非常的必要,非常的及时。通过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4:53:17]
  • [主持人]:
    现在请东营中院民五庭庭长刘国海发言。
    [14:53:55]
  • [刘国海]: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涵
    我个人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涵应包括以下方面:
    [14:54:48]
  • [刘国海]: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人民性”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可以看出,在司法权的产生、运行与监督过程中,“人民性”贯穿始终,司法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为人民。最高法院适时提出本次主题实践活动,并制订了活动方案,从其内容上看,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性”的高度重视。
    [14:55:05]
  • [刘国海]:
    (二)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本质要求
    “人民利益至上”是“三个至上”的核心,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提出了在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各级法院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这一些要求与做法,完全符合“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本质要求。
    [14:55:41]
  • [刘国海]:
    (三)“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裁体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发展中以满足人的需要,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发展为核心内容和终极目标,把人对物质、精神、文化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准。在发展中要全局协调各种利益群体、各方面利益关系,使之能达到相对平衡。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定纷止争,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和谐,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工作目标。正因如此,最高院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过程中,提出了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就是为了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全面实现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目地。
    [14:57:06]
  • [刘国海]:
    二、根据“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我们在活动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我作为从事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官,仅从搞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角度,谈一下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4:57:27]
  • [刘国海]: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我认为,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必须从提高办案质量入手,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诉讼程序的适用,加强对案件质量评估管理,将“胜败皆服”作为工作目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14:57:57]
  • [刘国海]:
    (二)全面做好调解工作,将调解贯彻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
    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诉前、诉中等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作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消除对立情绪,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4:58:29]
  • [刘国海]:
    (三)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
    对于初信初访,我认为,应该认认真真的对待,认认真真的回答、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力争使当事人达到满意,消除他们的疑问。若此时,对待当事人不认真,不负责,解释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会影响着上访人今后的动态,影响着矛盾激化,有可能造成非正常访、越级访、缠访等恶性上访事件。因此,提高初信初访接待质量和办结率,非常重要。
    [14:59:07]
  • [刘国海]:
    (四)全面甄别信访案件,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诉、访分离工作
    涉诉信访工作诉访不分,对诉与访同等对待,统一处理,既制约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导致了矛盾的不断激化,又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因此,在具体工作中,要制订标准,对旧存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全面甄别,正确区分出诉与访案件。然后,区别对待,因案施策,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建立和维护规范的涉诉信访秩序。
    [14:59:57]
  • [刘国海]:
    (五)完善再审立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范围。只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若干意见》的规定,我们就应当受理,以减少不必要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对于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再审民事案件也应向当事人讲清楚,减少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误解,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15:00:40]
  • [刘国海]:
    (六)全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
    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大部分上访老户案件得到了有效化解,但仍有少量的上访老户案件未得到化解,这些老户案件多是已穷尽了法律程序。上访的原因:多是陈年积案,人户分离,人案分离,历史跨度大,诉求复杂,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往往是和法律问题、情理问题、实际困难交织在一起,难以在短时间内化解。我认为,下一步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说服教育,分别有针对性的制订化解方案,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全面化解上访老户案件,最大限度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实理社会的和谐发展。
    [15:01:46]
  • [主持人]:
    下面请东营中院执三庭负责人李贯英发言。
    [15:02:19]
  • [李贯英]:
    围绕该活动的实践要求,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这一要求,关键要看实践中如何去做,能够达到怎样的目的和效果。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不成熟的认识。总的观点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四个提倡、五个保护"
    [15:03:14]
  • [李贯英]:
    三个禁止。一是禁止言语粗暴、态度冷漠、行为粗俗,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和感情。同样的体会,我们每个人到外单位办事情的时候,都希望遇到一个热心肠的人接待,即使办不了事情,也能够心情愉快。当事人到法院,见法官,本身就是一件很怵头的事情,再遇冷脸,自然会受到伤害。二是禁止不负责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应当公平,不能以牺牲一方甚至双方的利益来寻求所谓的和谐,当然,当事人自愿协商的除外。三是禁止损害当事人的信念。法官办案的过程,即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过程,同时是法律精神传导的过程。每一位法官都有责任和义务将法律的精神、公平保护的信念传递给当事人,不可因为自己的言行损害了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和法律应有的信念。
    [15:03:35]
  • [李贯英]:
    四个提倡。一是提倡文明。文明是个人灵魂和精神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特别是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是文明、温和、有礼有节,所谓有理不在声高。二是提倡和谐。和谐是综合因素的集成,和谐是成功的标志。法官在执法过程中,要有和谐的思维、和谐的言行,最终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和谐的信任。
    [15:04:16]
  • [李贯英]:
    三是提倡敬业。敬业就是敬重自己的工作,敬业是一种优良的品德。古往今来,敬业是成功的基础。法官要想做到为人民,必须要提倡敬业精神,能做十分不做八分,能做全部不做部分,尽最大力量把工作做到完美。四是提倡业务精通。俗话说,没有金刚钻拦不了瓷器活,法官执法不能只做"说的不唱的好听的人",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既提高业务能力,又要提高政治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想为、能为、善为"人民的好法官!
    [15:06:07]
  • [主持人]:
    现在请东营中院刑二庭法官张宁发言。
    [15:06:47]
  • [张宁]:
    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重启了对司法性质的讨论,也意味着司法改革的"人民性"日益明确,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法院内部对原来职业化、精英化司法改革目标的一种修正。现在问题的是,是不是一提人民性就不提专业性了,专业性与人民性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15:07:31]
  • [张宁]:
    法官的专业性意味着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的判断,是具有较强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要不唯上、不唯从。但原先在强调专业性的同时,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开始有意或无意被淡化了,其结果是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民众对法院的期待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的路线却导致司法远离了民众的信任,拉开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法院的产品--裁判文书受到了人民的普遍质疑,如刘涌案和许霆案,在我们职业共同体内部,认为该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为什么老百姓就不能接受呢?
    [15:08:41]
  • [张宁]:
    最高法院也在反思这些问题,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允许"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断桌上案",必须积极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这种需求是什么样的需求呢?
    [15:09:23]
  • [张宁]:
    从客观上讲,中国幅员辽阔,社会发展很不均衡,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与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时代几乎同时到来。从社会结构上看,城乡二元化还将长期存在,与乡土社会相适应的人情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因此,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以及城市和乡村,有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司法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存在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真正司法需求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待民众的司法期待,否则就是削足适履,北大朱苏力教授在此方面有较多的论述。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然处之。因此,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15:09:56]
  • [张宁]: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最高法院为我们明确了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人民群众正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一名名法官的勤勉工作才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切身体验到法院和法官都是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的。一句话,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司法的强制力,而是来自民众对司法的广泛认同和自觉遵从。
    [15:10:31]
  • [张宁]:
    司法的人民性,更加强调的是与人民的感情,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体现一种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司法作风。各种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之间的,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法官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因而,法官在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少一些法言法语,多一些俗言俗语,家长理短。司法固然要严守中立和被动,但司法也应主动服务人民。
    [15:11:07]
  • [张宁]:
    人民法官为人民,就要事事处处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关心。工作中,要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宁可自己多出力,不让百姓多跑腿",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多方面的司法便利。
    [15:11:39]
  • [主持人]:
    下面请中院研究室法官胡祥英发言。
    [15:12:18]
  • [胡祥英]:
    胡祥英:人民法官为人民,它的定位应该从三个方面理解:一个是“人民法官”,就是为人民行使审判权的人,是人民公仆的一种,其突出特点在于人民性和职业性的共存与互通,为民掌权,为民司法。第二个是“人民”。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人民法官最终都是要服务于天下的政通人和,奉献于黎民的安居乐业的,也就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第三个是“为”,就是对审判执行权的行使,这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关键和精髓所在,“为”什么,怎么“为”、“为”到什么程度,可以说,“为”的动机、范围、程度、方式、效果等等直接决定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成效。
    [15:12:52]
  • [胡祥英]:
    下面,我着重就“为”的问题,也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践要求谈几点看法:首先是“为”什么。从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现状来看,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内容:
    [15:13:09]
  • [胡祥英]:
    一是从职能来源的角度讲,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职能,这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最为主要和核心的内容;二是从职能运行的角度讲,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执行权的过程中进行的规制审判执行权、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改进审判作风等也是为的主要内容;三是从执法效果的角度讲,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执行权最终要得到人民的认同,近年来,我们为了达到人民满意的标准,而推行的便民诉讼、审判公开、强化监督等举措也是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内容。
    [15:13:31]
  • [胡祥英]:
    其次是怎么“为”。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知晓民需。只有知道民众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改进工作。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开通咨询热线等了解民意、民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值得一提的是,知晓民意不是仅存在于某个案件、某个活动的临时举措,建立民意、民需沟通反馈的长效机制应该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15:13:57]
  • [胡祥英]:
    二是资源考量。人民法院不是所有纠纷的过滤器,需要在正确考量现有职权配备、人力物力以及纠纷化解环境的基础上,明确我们履行职能的最高和最低限度,进而最大限度运用现有资源更好地履行职能。
    [15:14:14]
  • [胡祥英]:
    三是正确履职。这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最为主要的内容。要求我们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执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14:42]
  • [胡祥英]:
    四是改进作风。从宋鱼水、金桂兰、袁月全等优秀法官身上,我们得出的最大启示就是用真情、真心办案,不仅解决纠纷,而且打开心结,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也是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
    [15:15:14]
  • [胡祥英]:
    最后,是“为”到什么程度,也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所要达到的现实效果,有三个方面:一是案结事了。按照高、快、好、省的要求,办好铁案、和谐案、精品案,实现“三零”目标,彻底化解纠纷。二是满足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要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国计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妥善处置三鹿奶粉等公共事件以及处理地方性群体性纠纷如我院解决油田家属工事件等方面,提供及时到位的司法服务,满足民众现实的司法需求。三是人民满意。人民满意是衡量审判工作的最终标准,表现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是当事人的服判息诉、胜败皆服和党委、人大等社会各界的认同。虽然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原因,有些案子我们不可能办的十全十美,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破产案件职工安置等这些不是单凭司法手段就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穷尽法律手段和司法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地运用司法手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我们也就达到了人民满意的目标。
    [15:16:42]
  • [胡祥英]:
    总之,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也是我们每一名人民法官的职责所向。人民法官为人民,出发点应是人民现实的司法需求,落脚点应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衡量标准应是人民满意。
    [15:16:58]
  • [主持人]: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仅东营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全国法院系统乃至全国政法系统的“旗帜”、“楷模”、“标杆”,而且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是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典型代表。开展“法官教法官”司法能力大培训活动,是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让我们听一听他们的声音。
    [15:17:22]
  • [主持人]:
    首先,请利津县法院院长张明磊发言。张明磊院长先后获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山东省优秀青年卫士、山东省三八红旗手、山东省十佳女法官、东营市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
    [15:18:17]
  • [张明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司法运作的环境和条件也有了很大改变,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还存在着许多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现象和问题。因此“为谁司法,靠谁司法,如何司法”成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根本问题。“人民法官为人民”,科学的回答了这一问题,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对我们的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司法方式、工作标准的根本要求。
    [15:19:04]
  • [张明磊]: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有着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审判权属于人民,人民法官依法行使着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应是法官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人民法官为人民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
    [15:19:24]
  • [张明磊]:
    人民法官为人民既是对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当今法院工作实践的总结和概括,更是对中国法官未来发展方向和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学习中,不能就理论学理论,而要用联系的观点、实践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来指导理论学习,使之更具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15:19:48]
  • [张明磊]:
    这种实践性体现之一就是法院工作中各项措施的制定是以其为指导的,要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在法院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方法等方面的运用,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显示出理论的巨大威力来。
    [15:20:41]
  • [张明磊]:
    应当看到,人民法官在思想上、工作上能否保持与时俱进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是靠理论的长期灌注、不断实践而升华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当代人民法官最重要的思想和行动指南,是每个法官都必须终身学习并运用于实践的,因而,法官在加强理论修养的过程中,必须紧密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节抓起,通过吸收理论的营养,来充实自己,做一个真正合格的人民法官。
    [15:21:21]
  • [张明磊]:
    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
    “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
    [15:22:01]
  • [张明磊]:
    “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宣告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
    [15:22:15]
  • [张明磊]: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化。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5:22:43]
  • [张明磊]:
    三、在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实践要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要以简单的、具体的、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靠得住的方式服务群众,实现正义!既要在大政方针重大事项上便民事,更要在服务细节服务标准上便民事。
    [15:23:10]
  • [张明磊]:
    我想必须牢牢树立几个意识:一、必须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做到为人民司法,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构建“服务型司法”;
    [15:23:35]
  • [张明磊]:
    二、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意识,满腔热情为老百姓服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赢得他们的爱戴,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们每个法官的一言一行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提高法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
    [15:23:57]
  • [张明磊]:
    三、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定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15:24:11]
  • [张明磊]:
    司法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内心的服从与尊崇,人民赋予了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因此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15:24:22]
  • [张明磊]:
    四、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这一权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5:24:38]
  • [张明磊]:
    一是必须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倾力落实为民措施。
    细化并规范化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使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实行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的立案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速裁机制。
    [15:24:57]
  • [张明磊]: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经常性地深入村、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让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要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真正减少和避免信访问题的发生。
    [15:25:40]
  • [张明磊]:
    二是把促进和谐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要做好这一延伸工作,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时就不能仅仅作为一项制度来贯彻,而应该将人民的权益、社会的和谐时刻高悬于心,以坚强的调解信心和调解耐心、高度的调解技巧以及对人民的深深关爱来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减少诉讼对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但是注重调解强调的是真正的案结事了,而不是和稀泥,不能糊弄当事人,那样就与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了。
    [15:26:24]
  • [张明磊]:
    因此在案件审结之后,应通过执行、回访等措施来检验调解的效果,如果有违反法律原则硬调、乱调的现象一定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把畅通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
    [15:26:36]
  • [张明磊]:
    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人民群众需要咨询,在进入司法渠道过程中需要答疑,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后需要知情和透明,因此,无论何时,保持民意畅通都是相当重要的。
    [15:26:56]
  • [张明磊]:
    要充分发挥信访室、人民调解室、咨询台、意见箱等的作用,要做到横向联合、纵向贯通。横向联合,是指负责民意来源的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注意功能的整合,要一切从畅通民意出发,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纵向贯通,是指要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乡镇政府配合、社会机构协助的大一统格局,而不是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来解决问题。
    [15:27:31]
  • [张明磊]:
    其实,所有这些措施的落实是否得力、目标能否实现,关键还是靠我们这支法官队伍的贯彻落实。因此,要牢牢抓住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狠抓队伍建设。
    [15:27:47]
  • [张明磊]:
    一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强化司法管理。对此中院及其他一些先进法院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经验,我们应把此次活动与学习东营经验相结合,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严格的人事管理体系;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逐步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法院审务公开和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法院网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开;严格实行回避、合议、听证、人民陪审员等制度,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服务作用。
    [15:28:39]
  • [张明磊]:
    二是大力加强班子建设,为构建服务型司法提供组织保障。法院与法官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院领导班子与法官队伍的关系。要带出合格的队伍,必须建设过硬的领导班子。上个星期我院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上同志们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正在拟定相关措施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和学习调研机制。
    [15:29:11]
  • [张明磊]:
    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加强法官管理,提高司法和服务能力。加强法官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法官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鼓励法官独立思考、开拓创新,大力培养法官的务实作风,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三零” 竞赛等活动为契机,扎实推进岗位练兵,使竞争日常化、经常化,提升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15:29:52]
  • [张明磊]:
    要加强对干警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深入探索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初审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全面加强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法院队伍的纪律作风状况;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把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结合起来,坚持科学的用人导向,激发队伍活力;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建立健全关爱干警的激励制度和预防惩戒制度,实现干警个人要求和法院整体工作目标的有机统一。
    [15:30:39]
  • [张明磊]:
    总之,“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法官为人民”没有阶段性,我们要把这项活动作为一个长效机制来抓,广征纳谏,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建设一流的班子、带出合格的队伍、创造一流的业绩,努力实现工作进步、人民满意。
    [15:30:57]
  • [主持人]:
    下面请杨秀梅庭长发言,她先后获得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山东省优秀女法官、“东营十大女杰”、东营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
    [15:31:57]
  • [杨秀梅]:
    "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的提出是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法院工作作风现状,顺应时代要求提出来的,目的是再塑法院和法官形象。个人认为我们无需过多地去论证此种提法的语言逻辑,正如葡萄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谈到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时说过:"司法制度只要符合本国国情,没有好坏优劣之分"。"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提出的"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活动是一脉相承的,解决的是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态度问题。
    [15:32:52]
  • [杨秀梅]:
    东营中院一直在实践的"公正、文明、和谐、卓越"的东营中院精神正是"人民法官为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东营中院精神作为一种从人文到制度的文化现象深刻的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涵,它不是空洞的口号,它的价值在于包容与发展,和使每个个体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和乐观的工作态度文化魅力。我感觉东营中院精神的温度,就像于丹描述的"《论语》心得"那样,不烫手,亦不冰冷,略高于体温,永久恒常。
    [15:33:10]
  • [杨秀梅]:
    作为一名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以民商事审判为视角,谈几点认识:
    一、法官要强化为民和责任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司法问题。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理应为人民服务。在审判工作中要摈弃自己是"官老爷"的思想,以便民、利民、为民、爱民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
    [15:33:38]
  • [杨秀梅]:
    法官的责任意识,是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的前提。把老百姓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用心办案并且享受其中。用自己的真心、诚心、爱心、细心、责任心善待每一个当事人,切实承担起人民法官的社会责任。
    [15:34:09]
  • [杨秀梅]:
    二、不断提升法官素质。
    1、增强适用法律和驾驭庭审能力。审判案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就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不断丰富自身阅历,做到运用自如。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驾驭庭审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功,要通过庭前准备,庭审调查,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处理问题的关键点,化繁为简,才能定分止争。
    [15:34:45]
  • [杨秀梅]:
    2、要增强诉讼调解的能力。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之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15:35:06]
  • [杨秀梅]:
    3、增强判决说理能力。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宋鱼水之所以成为模范法官,就在于她做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和公正程度。如果理由说的遮遮掩掩,不明不白,似是而非,就会使当事人对这个法官的水平和公正产生怀疑。应根据当事人文化水平、性格、理解能力的差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且是这个案件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语气去进行说理、评断,更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15:35:48]
  • [杨秀梅]:
    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增进了解。
    第一,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诉求和目的不一定完全反映在他们的诉状中,这就需要我们法官进行全面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15:36:04]
  • [杨秀梅]:
    第二,把握当事人的实际,了解当事人的认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理解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当事人在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15:36:29]
  • [杨秀梅]:
    第三,体谅当事人的心情,抚慰当事人的情绪。尽管我们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便民措施,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法官应当体谅当事人的心情,特别是对于不能胜诉的当事人,除了耐心、诚恳地解释外,更应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多一份担当。
    [15:37:01]
  • [杨秀梅]:
    第四,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无论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其人格都是平等的,只不过因为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们只有尊重当事人,才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也只有在这个平台上才能做到坦诚相见,彻底化解矛盾。
    [15:37:23]
  • [杨秀梅]:
    第五,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预期,更要让当事人了解法官在干什么、为什么这么做。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官司法的不了解。所以,增进相互了解,显得尤为重要。
    [15:38:00]
  • [杨秀梅]:
    最后,引用王少南院长在他《用心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的文章中的一段话,与大家共勉,王院长指出:"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素质、能力固然重要,但更需要'用心工作'的精神境界和执着负责的态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担负的任务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用心工作'是对这种极端重要性的最好回应和最好诠释。"
    [15:38:35]
  • [主持人]:
    下面请东营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峰发言。他曾获得“山东省优秀青年卫士”称号。
    [15:40:10]
  • [徐峰]: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载体。开展这项活动,非常及时和必要,对于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着重从提出背景和实践要求两个方面谈谈我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的认识。
    [15:42:03]
  • [徐峰]:
    一、背景解读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的提出,我认为有其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法律背景和历史必然性,具体表现在:
    [15:42:20]
  • [徐峰]: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即经济、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法治建设应当立足于国情,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其必然要服务于本国的政治和社会大局。我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首先是对社会背景的回应。
    [15:43:00]
  • [徐峰]:
    从政治背景来看,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当然是法律规定。而法律不过是政治的延展与实施,其本质是为政治服务的。所谓政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是通过施政、管理,包括司法活动,为国家利益服务,为人民利益服务。其目标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心拥护我们,爱戴我们、支持我们,使反对、抵制以及误解我们的人、组织和社会对立面起少、越小越好。
    [15:43:14]
  • [徐峰]:
    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来说,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政治原则,尤其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法官为人民”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宣告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辉映。
    [15:43:30]
  • [徐峰]:
    从法律背景来看,宪法法律无疑反映的是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但法律之于社会生活,总有一定差距,永远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法律即使有明确的规定,也总是相对原则的,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实践。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条文,需要我们作具体的理解和把握。
    [15:44:14]
  • [徐峰]:
    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必然会带来不同的效果。怎样理解和把握才是最为妥当的,效果才最好?这个问题法律本身解决不了,我认为必须运用政治智慧,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指导,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才能最大程度上统一认识,最大限度地用好法律、用活法律,落实司法的本质属性。
    [15:45:08]
  • [徐峰]:
    二、实践要求
    我认为,要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就要把“为人民司法”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为维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工作。具体到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15:45:40]
  • [徐峰]:
    一是要公正司法,维护稳定。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谐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法官,要努力提升自己做好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尽到自己的责任。严重刑事犯罪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然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是对稳定的最大威胁和危害,必须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这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体现和人民的呼声。要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出发,立足现实形势,对严惩严重危害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重点打击;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教唆犯、累犯从严打击,决不能手软。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46:38]
  • [徐峰]:
    二是要以人为本,一心为民。法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用它为人民谋利益。要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时刻把群众冷暖挂在心头,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要紧紧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集资诈骗、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监督司法。要切实更新观念,从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以有效预防犯罪为目标,慎重处理轻微违法犯罪、失足青少年、“民转刑”案件,努力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不能不加区别地对这些人员也动辄定罪判刑、收监关押。
    [15:47:35]
  • [徐峰]:
    三是要清正廉洁,永葆本色。清正廉洁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基本期待。要严格遵守 “五个严禁”的规定,秉公司法,廉洁办案,树立法官良好形象。作为法官,应当安于清淡平实,追求情趣健康,心无旁骛地专注于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事业中,以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15:48:05]
  • [主持人]:
    垦利县法院民二庭是山东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并被山东高院记集体一等功,下面请垦利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尚学三发言。
    [15:48:31]
  • [尚学三]:
    当前,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效工程,是涵盖人民法院各项建设的治本之策,本质在于为民这一主题,突出实践特色。此项活动不仅是一项学习教育活动,对于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推动工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5:49:21]
  • [尚学三]: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成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定期到辖区企业进行法制宣传,设立司法联络点,了解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企业对外合同,帮助企业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妥善解决金融借款案件,有效的降低金融风险。针对金融借款案件不断增加的现状,及时联系人民银行、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建议银行加强与企业沟通,完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不良贷款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开展“保驾护航促发展”企业走访活动,改进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职能,主动走进企业、服务企业。改变座堂问案的传统习惯,主动走出去,通过巡回审判,现场调解高效彻底的化解矛盾纠纷。
    [15:50:10]
  • [尚学三]:
    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是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雷区”,工作量大,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在今后的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要创新工作思路,依靠职工,实现破产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定期将清算组的收支情况向破产企业职工张榜公示,让职工明明白白,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严把资产处置关,加大债权催收力度。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由职工代表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极主动与职工代表沟通联系,征求意见,确保全部案件均实现无震荡破产。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切实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5:51:19]
  • [尚学三]:
    司法为民是坚持“三个至上”的具体表现,是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后我们采取五项措施将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当事人的诉讼服务工作,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开、公正、明白、息诉的官司。
    [15:51:50]
  • [尚学三]:
    一是从保护民生的高度出发,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因资金暂时困难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一般采取限制财产过户措施,不采取异地查封财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让企业劳动者有工可做,有薪可领。对于涉及职工下岗的公司解散和破产案件,严格立案标准,加强对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生存。
    [15:52:29]
  • [尚学三]:
    二是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取证的关系,面对大部分当事人为基层群众,存在举证困难的实际,灵活运用证据规则,不轻易以当事人举证不能和超过举证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给以充分的时间;对当事人举证存有难度的,主动调取,力求达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接近一致的效果。
    [15:53:00]
  • [尚学三]:
    三是善于倾听民情民意,无论是日常接待当事人还是庭审中,要充分体谅当事人心情,给当事人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不随意阻止、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尤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尽量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倾听过程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
    [15:53:25]
  • [尚学三]:
    四是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选择典型案件,深入社区、乡村、学校等人群居住相对集中区域,通过就地审理,达到方便群众,教育群众的目的。在巡回审判中,注意语言艺术,将僵硬的法言法语通过方言方语表达,使法官的语言贴近群众,使群众听得懂、听得明。充分利用巡回审判与群众近距离交流的平台,以案说法,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度,架起法院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桥梁。
    [15:54:08]
  • [尚学三]:
    五是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信访案件的发生,往往反应了社情民意,暴露出了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但也不否认个别群众对我们工作不理解,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将做到有访必接、有疑必答,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回答,合理的要求及时解决,不合理的诉求做好疏导工作。
    [15:54:37]
  • [主持人]:
    河口区法院刑庭是全国青年文明号,下面请河口法院刑庭庭长郑战杰发言。
    [15:55:01]
  • [郑战杰]:
    关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意义,可以用“三个突出”来概括:
    一是突出了人民司法的“人民性”。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性质决定的,要求广大法官正确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在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评价等方面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通过积极的实践活动,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15:55:51]
  • [郑战杰]:
    二是突出了队伍建设这一法院工作中的决定性要素。人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要素。法院队伍是法院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从队伍建设特别是人民法官入手,通过解决好“人”的问题来实现法院工作的进步,促进职能作用的发挥。可以说,“人民法官为人民”住抓住了法院工作中最关键的要素。
    [15:56:41]
  • [郑战杰]:
    三是突出了实践特色。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项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它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效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问题,把思想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实践的成果。
    [15:57:23]
  • [郑战杰]:
    关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在要求,可以用“四个进一步”来概括
    一是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把思想的认同转化为凝聚合力的思想基础,形成干事创业的整体合力。
    二是要进一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三是要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改进工作方法,适应工作需求。
    [15:57:37]
  • [郑战杰]:
    关于如何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可以用“四个加强”来概括
    一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要着力构建人民法院核心价值体系,通过价值认同凝聚合力,增强职业荣誉感,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对法院队伍要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防止出问题。
    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想方设法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是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广开门路听取意见建议,正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15:57:49]
  • [主持人]:
    刚才,各位法官作了精彩的发言,发言既有感性的认识,也有理性的思考;既有对一以贯之的做法的自我展示,也有对自己、对法院工作未来可期的建言献策,同时,每位法官的精彩发言,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人民法官为人民”已经深深植入了每名法官的心中。
    [15:57:59]
  • [主持人]:
    司法的公开性、开放性使司法注定要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评判和监督,注定要听取方方面面的声音。来自外部的声音能够使我们更加客观公允地认识我们的工作,能够更好地推进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论坛名为“法官”论坛,但我们有意开启了“特邀佳宾”这一法官与外界沟通的窗口,使我们借助“法官论坛”这一平台能够听到外界的声音。下面,请特邀佳宾发言。
    [15:58:27]
  • [主持人]:
    首先,请全国人大代表、中院特邀监督员宋心仿发言,大家欢迎。
    [15:58:46]
  • [张江涛]:
    回答网友[民族之家]的问题:
    请问东营中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在民意沟通上东营中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我们在互联网上开通了院长、副院长、庭长信箱,广泛听取民意,凡是有需求的,我们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另外我们的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部在网上公布,接受监督。
    [16:01:48]
  • [张江涛]:
    回答网友[大家谈]的问题:
    东营法院在科技强院上有什么新举措?
    我们围绕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政务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的思路,先后建成了“三网”,即局域网、广域网、东营中院网站;“十三套硬件系统”,即科技审判法庭、数字监控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诉讼查询系统等;开发或引进了“十四套软件”,即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司法行政办公系统、人事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的改善,增强了干警的现代化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16:04:08]
  • [嘉宾 宋心仿]:
    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选题非常好,虽然就七个字,但它明确了法官的身份、地位、责任和使命,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为人民服务,各位法官都提到了,这个主题和内容没有问题,是完全正确的。但如何做到、如何做好不容易,人民的主体是哪些首先要明确,人民是很广泛的。最基层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我们关心,官和民相比,民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我们虽然提出要为人民,但我们要在官和民之间选择的时候选择哪一个是很实在的课题,人民法官为人民也不是现在提到的,自从当法官起就知道我要为人民,但是否真正为人民,为哪些人民需要考虑,我们为谁服务,从口号上不用问,但真正的是为谁负责,是上级还是下级,为人民负责还是为官员负责,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
    [16:16:40]
  • [嘉宾 宋心仿]:
    我这是第二次参加这样的法官论坛活动,当时的选题是有关出庭率的,当时的情况是几百件案件就没有行政首长出庭,行政诉讼是民与官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上民和官是否处在同等的法律地位,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到底处在谁的角度考虑问题,作为民能到法院和官争个高低,分个是非,我认为这个绝对不是刁民,为什么行政首长不出庭,就找个办公室的人或律师出庭,而背后大作文章,当时争议的问题与今天的问题有相同之处,行政首长不出庭首先是对当事人、法律、法院的一种蔑视,当时我想很多法官赞同我的观点,就唯一的一个人,他是政府的代表,他说法律规定可以不出庭,当然法律现在是这样规定的,但我当时问他,作为"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是否会出庭,现在他不出庭在合法的同时隐藏了什么东西,人民法官为人民讲起来容易,做起来是非常难的,哪些是人民,我认为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这是我个人的认识。
    [16:18:43]
  • [嘉宾 宋心仿]:
    怎样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呢?我看到滨州中院宋院长的一篇文章,其中引用中央领导的发言内容“人民法院工作做的好不好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人民群众满意度高了,说明你的工作做好了,老百姓会拥护你,推你,咱们东营中院成为全国法院典型并非一日之功,王院长带领全院干警非常不容易,不愧于全国学习的榜样。我很赞成宋院长的观点,他讲要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首先言行要公正,从行为上维护人民的权益争斗,做到不但公正还要廉洁,要置身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要用党政国策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人民群众从内心满意,再就是高效,效率要快,老百姓找你不能拖拉,老百姓希望很快的解决问题,不希望拖拉,另外,态度要好,态度不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你的认同和司法的效果,我想做一名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不容易,刚才这些法官的发言我听了很受激动,我从内心感谢这些法官,谢谢大家。
    [16:19:53]
  • [主持人]:
    下面,请省政协常委、中院特邀监督员王旬果发言,大家欢迎。
    [16:20:44]
  • [嘉宾 王旬果]:
    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后很受启发,我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容易出错,应该能得到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才会做好,我是两届的法院的社会监督员,今天大家为这样的主题在这里讨论。
    [16:22:05]
  • [嘉宾 王旬果]:
    东营中院的工作做的特别好,首先它抓管理,注重细节管理,再就是抓能力和素质,还有体现在对社会稳定的注重上,法院注重在事有做工作,很好地维护了破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些都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我们不仅能吸收外界的经验,我们还能把自己的经验推到外边,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巨大的。最后,我提点建议,我们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们要与时俱进,把工作做的更好。
    [16:22:34]
  • [嘉宾 王旬果]:
    我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一点人民法官的体会,最近几年医疗纠纷比较多,但医疗纠纷很难沟通,沟通不了,当事人不了解,所以我们作为法官要注重沟通,沟通要注重正式和非正式沟通,注重法庭内和法庭外的沟通,加强沟通很重要;另外,要注重充分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在刚性和公平公正下进行人性化,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尊重。
    [16:23:00]
  • [主持人]:
    下面请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孙瑞玺发言,大家欢迎。
    [16:23:26]
  • [陈立田]:
    回答网友[如意]的问题:
    东营法院如何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这项活动指导审判工作的?
    首先要怀有一颗为民之心,知道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为的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准确的分析证据,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合理的选择解决方案。第三,要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统一起来,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群众体会、认同司法公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16:30:26]
  • [嘉宾 孙瑞玺]:
    我想,第一点,提个小题目,从律师的角度看人民法官为人民在实践中的实现,刚才各位法官说了,这个题目是宪法性问题,是法理性、政治性问题,无需我们探讨,关键是如何做好。
    [16:37:29]
  • [嘉宾 孙瑞玺]:
    第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官大多数是法学院的学生或者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法院,如果从法学院的教育来看,案例教学法在现实中非常不多见。很多学者都想加入法律的起草工作中,而真正的法律工作在于司法、在于法律解释,这恰恰是我们现在司法存在的问题。现在应该讲我们如何司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必须人民化,首先要把人民化解决好。别是对青年法官的问题关键是人民化,要知道是怎么回事,你得解决争议,要解决理论和实践的脱节问题,在实践中结合理论才能深化。
    [16:39:39]
  • [陈立田]:
    回答网友[小宝]的问题:
    你好,请问东营法院在关注民生方面有哪些好做法?
    东营法院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减免诉讼费,设置诉讼指南,在案件受理后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执行中采用先执行后收费的办法等。
    最近,随着民生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院出台文件、开展了调研等活动,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做法,如法制讲课进校园,如进千企、访千家活动等,着力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也是在路上,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深化,谢谢你的关注,我们一起努力!
    [16:39:51]
  • [嘉宾 孙瑞玺]:
    第二,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在哪里。我感觉司法为民最关键的环节是在程序中,在程序中体现,就让老百姓知道原来法律是这样的。有一位同行在他的书中说法官是活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在案件中要给他公平的机会,让他发言。另外,从另一个角度讲,在调解过程中,应该说律师参与是有好处的,但不能排除个别律师曲解法官的调解意思告诉他的当事人,在民商事案件调解时我建议还是要当事人在场,律师在场有可能就很长时间也调解不了,所以程序公正非常重要。当事人可以直接看到律师操作的每一个过程,但法官不一样,他是否将整个过程展示在当事人面前,当事人要求看得到,所以如何在程序中体现出公正很重要。
    [16:41:21]
  • [嘉宾 孙瑞玺]:
    第三,要增强说理。真正说的地方是裁决书上。现在判决书都上网,我们要看很清楚,但说理性不仅是中院,全国也是这样。我觉得写判决书没有复杂的地方,要说清楚可以把判决书写的更长,增强说理性,当事人看了,上级法官看了,真正写清楚了,上级法院改都很难,法官就要很公平地考虑,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增强说理性实际真正体现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我不能说每个法官做的案件都是精品,这是不可能的,案件如此之多,但,只要凭一个真心、一个公平的心去做就不错了。我们律师自身也要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角度思考自己的工作,我们每年都在以仲裁员的身份上裁决很多案件,这个角度上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大体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对法官的工作是理解的,我们向当事人做一些工作,对于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还是有很多好处的。
    [16:43:26]
  • [主持人]:
    下面,请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长生发言,大家欢迎。
    [16:43:40]
  • [嘉宾 马长生]:
    今天这个命题是东营中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落脚点。司法为民的关键是司法如何为民的问题,如何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涵是很多的,我作为一名律师,从律师的角度,我想谈三点意见。
    [16:44:35]
  • [嘉宾 马长生]:
    第一点是如何正确认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个问题虽然是老话题,但还是要谈些,这几年,律师出了不少问题,引起对律师有不好的看法。我一开始当律师的时候感觉做律师是一种荣耀,但后来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律师行业出现一些问题,让我感觉当律师成为一种不太好的职业,我想起外国的一个笑话,学生说一个墓地里有两个人,老师解释说墓地里是律师,他既是一个好人,又是一个坏人,有的人提出一个问题,到底律师和法官是亲威还是冤家,如果是亲威,当事人肯定要找律师,如果是冤家,就没有人找律师了。现实中,案件代理的比率是非常大,我认为现在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界定不正常。
    [16:45:33]
  • [嘉宾 马长生]:
    第二,我希望如何用制度保证律师更好地参与诉讼,更好保证司法的公平。我参加过如何界定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的一期法官论坛,当时大家对新证据有很大的争议,大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什么叫新证据,什么时候证据不举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效果,当时的背景是西方的理念或者太强调诉讼技巧,但现在这个证据规则仍有效,我认为还是要实现客观公正,当然,追求法律公正还是要实现客观公正。
    [16:46:05]
  • [陈立田]:
    回答网友[小宝]的问题:
    请问在审判案件时如何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找到均衡点
    我个人认为,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不合法怎么能谈上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在合法前提下对处理方案选择时的考虑因素,目前,寻在这庸俗化两个效果的倾向,甚至采用社会效果之名行地方保护、或者其他目的之实,这和我们讨论的不是一个问题,两个效果的统一是对的,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要反对庸俗化的做法,实践中如何找到平衡点,也是一个经验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需要理论分析,也需要实践中体悟,你说呢?
    [16:46:15]
  • [嘉宾 马长生]:
    第三,我非常同意杨庭长说的,判决书中要充分体现代理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双方有不同意见,要有一个对比,这样才能真正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要看判决书,是否上诉、申诉或上访关键要看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如何能从内心说服他,这就能做到了。我就谈以上三点。
    [16:46:40]
  • [主持人]:
    刚才,各位法官和特邀佳宾都作了精彩的发言,在交流中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认识。在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议的基础上,通过适度的集中形成思想共识是必要的,有助于我们通过思想认识的协调一致,形成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合力,从而推动工作的发展。
    下面,请郑少锋副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6:47:06]
  • [陈立田]:
    回答网友[苏拉]的问题:
    东营法院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认为还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东营中级法院是全国一等功法院,也有“东营经验”被推广,但是我们检视自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开展了“全国法院学东营,东营法院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媒体介绍、宣传的一些文章,一些是我们的做法,也有一些是我们的目标和努力方向,我们也是在路上,一直在努力。目前比较突出的,一是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有就是探索进一步强化管理的举措,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司法目的。对待群众的态度、作风,是一个长期锤炼的过程,我们也需要戒骄戒躁、保持谦虚谨慎的意识,谢谢关注和支持,我们将努力保持和发展好经验、好做法。
    [16:57:37]
  • [嘉宾 郑少锋]:
    不久前结束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我感觉提的非常适时。
    [17:02:22]
  • [嘉宾 郑少锋]:
    我谈两点,一是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这是我们人民法官职业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人民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必须切实履行维持人民群众利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法官都是党领导下的,我们要把司法为民作为我们的职业目标,只有围绕这个目标才能实现人民法官的价值取向。
    [17:02:37]
  • [嘉宾 郑少锋]:
    第二,人民法官为人民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基本要求,党章讲的很明确,我们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这些层面考虑,人民法官应该是来自人民,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必须要维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谋幸福,这也是我们职业的基本定位和价值取向,就要求我们这样做,我们如果不能很好的为人民服务,党的组织就能够罢免我们的职位,人大及常委会就能罢免我们的法官资格,剥夺我们的审判权。
    [17:02:49]
  • [嘉宾 郑少锋]:
    第三,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或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要求广大法官正确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在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评价等方面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通过积极的实践活动,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17:03:00]
  • [嘉宾 郑少锋]:
    对于如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我想谈六个方面。一是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把思想的认同转化为凝聚合力的思想基础,形成干事创业的整体合力。
    [17:03:24]
  • [嘉宾 郑少锋]:
    二是要进一步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要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消除等级特权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好司法为民,要通过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体现司法为民。
    [17:03:36]
  • [郑少锋]:
    三是要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体现便民、为民、利民。我们要进一步规范便民利民措施,我们还要进一步的巩固、探索和创新,要在立案、审判、执行和事后监督都要体现利民、便民。要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要让当事人有更多的知情权,要实现阳光审判,在对待一些民事案件上,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努力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同时还要建立一些司法救助和风险救助的制度,要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17:03:49]
  • [嘉宾 郑少锋]:
    四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改进工作方法,适应工作需求。这主要是针对法院和法官来要求,现在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形势都特别复杂,我们要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17:04:04]
  • [主持人]:
    下面,请王少南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7:04:25]
  • [嘉宾 王少南]:
    今天的法官论坛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些研讨,是我们对这一命题的再学习、再思考,进一步的深化,我们在思想上有更深刻的认识,我们今天的论坛邀请了两位特邀监督员对我们进一步搞好这些活动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还邀请了两位律师,他们从律师的角度对人民法官提出了一些要求,我们都是运用法律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加上我们人民法官,我们三个主体从三个层面对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命题进行探讨,虽然我们对这一命题的研究是粗浅的,但大家从各个角度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思考和讨论就达到我们今天法官论坛的要求。
    [17:31:43]
  • [嘉宾 王少南]:
    最高法院作出部署,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确立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重大命题。该命题的提出,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和目的,阐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性质和宗旨,鲜明透彻地回答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广大法官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此来推动工作开展、检验工作成效。
    [17:45:13]
  • [嘉宾 王少南]:
    一、要深刻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广大法官必须在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行为各个方面,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17:45:51]
  • [嘉宾 王少南]: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人民谋利益,宪法和法律由人民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三者是互相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和生动实践。
    [17:46:29]
  • [嘉宾 王少南]: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有力抓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整个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积极回应,在司法理念、工作思路、司法方式和工作标准方面,进一步指明了法院工作的努力方向。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全面做好法院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17:46:53]
  • [嘉宾 王少南]: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载体。作风连着形象,作风就是生命。司法作风是每一名法官观念、能力、素质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关系着人民法院事业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务实创新的作风,做到“察实情、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和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17:47:11]
  • [嘉宾 王少南]:
    二、要正确把握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目标要求
    一要明确一个标准,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无论是作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改革,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衡量标准,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17:47:57]
  • [嘉宾 王少南]:
    二要抓住一个核心,切实解决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尽职尽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依法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司”。
    [17:48:21]
  • [嘉宾 王少南]:
    三要突出一个重点,树立廉洁勤政、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司法作风和廉洁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案件之所以群众不满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作风、司法形象不好等原因造成的。要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做到文明司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17:48:46]
  • [嘉宾 王少南]:
    四要把握一个关键,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着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强化能力训练,不断提高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7:49:04]
  • [嘉宾 王少南]:
    三、要积极探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践途径
    一是坚持思想引领。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培育人民法院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切实做到“忠诚、为民、公正、清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院队伍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同时,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增进法官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强化作风养成,切实解决好诉讼难、执行难和涉法涉诉信访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水平。
    [17:49:21]
  • [嘉宾 王少南]:
    二是加强制度约束。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要健全审判、执行权运行的全程监控机制,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要害岗位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要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拓宽司法民主渠道,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性;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主动性,推动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要畅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沟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17:49:39]
  • [嘉宾 王少南]:
    三是完善为民措施。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使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便民”。认真负责地审判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做到司法“利民”。不断完善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开展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做法,深入农村、社区办案和开展法律咨询,把纠纷解决在群众身边,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亲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诉求的群众不会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做到救助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完善信访处理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兢兢业业保民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司法“爱民”。
    [17:49:59]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同志们,通过这次“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研讨、交流,我们在深化认识的基础,逐渐形成了思想的共识,理清了对“人民法官为人民”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人民法院的每一次进步、发展,都伴随着一次思想的解放和理论的突破,我们坚信,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境界,必将开创东营法院工作的新境界。
    本次论坛到此结束。
    [17:51:21]
  • [张江涛]:
    各位网友,本次法官论坛直播结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7: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