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访谈现场

主持人高婷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访谈节目大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军

访谈节目大兴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晓

访谈现场

网络直播现场
7月31日11:10,北京法院网直播大兴法院法官谈恶意诉讼问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梁晓。今天上午11点10分,大兴区法院两位法官做客北京新闻广播《法制天地》节目《庭审实录》栏目,与主持人高婷共同探讨《直面恶意诉讼》。今天做客的两位法官是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军与民一庭法官王晓。现在直播马上开始。
    [11:09:11]
  • [高婷]:
    今天参加我们节目访谈的是大兴区法院民一庭的两位法官,请跟听众朋友们打声招呼吧。
    [ 刘军]: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刘军。
    [ 王晓]: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王晓。
    [11:13:05]
  • [高婷]:
    今天的主题是和两位法官探讨恶意诉讼的现象,我们先请王晓法官介绍一下恶意诉讼在现实诉讼中的案例。
    [ 王晓]:
    比如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当事人收集假证提出不合理的诉讼主张的现象。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将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举证时,李某向法庭出具了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的父母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给付抚养费。因李某的父母年龄刚刚四十出头,正值壮年,被告对二人同时失去劳动能力提出异议。经法院询问,李某拿不出其父母患有疾病或身体、智力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被告保险公司到李某父母居住地进行调查,发现二人根本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并向法院报告。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父母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11:15:56]
  • [高婷]:
    上面王晓法官给我们介绍了一个恶意诉讼的具体案例。下面请刘军法官从理论角度向我们阐述一下恶意诉讼的概念。
    [ 刘军]:
    概括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或应当预见到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恶意诉讼主要发生以下案件类型中: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主要表现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11:19:41]
  • [高婷]:
    刘法官,恶意诉讼很多老百姓都是头一次听说,但是在咱们的工作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吗?
    [ 刘军]:
    我从事法律工作已经很多年了,遇到的恶意诉讼情形不在少数。今天我说一个例子,我2007年的一个案件,一个案子引出了6个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离婚案件,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一个房屋,在被告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告王某的母亲和原告通过一个诉讼把房屋确认为了共有房屋,王某的母亲在2007年3月通过在法院立案,要求确认与他的儿子对一套房产享有共有关系,这个案件是母亲告儿子,之前已经做好了诉讼准备,签订了一个协议,之后到法院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各占有50%,在诉讼之前,这个房屋是儿子和儿媳购置的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并不是共有的关系。
    [11:28:28]
  • [高婷]:
    你所说的母亲告儿子是不是伪造了东西?
    [ 刘军]:
    伪造了出资协议。之后在双方在法庭上调解非常迅速,对起诉的事实没有争议,很快就确认了共有关系,调解书就生效了,2个月之后王某就起诉离婚。在离婚的案件中,张某对房屋分割有争议首先提出房屋购买的时间是结婚之后,属于婚后财产,这个至少有张某的份额,不可能跟张某没有关系。法院告知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所有权证。这个就是张某去起诉发证机关,把共有人列为第三人。之后,张某就到法院立行政案件把所有权证撤销了。这个案件结束之后还没有完,张某又起诉要求婚后财产纠纷,这个是一个诉讼,王某的母亲又提出析产纠纷,又是一个诉讼。
    [11:29:58]
  • [高婷]:
    刚才刘法官说的案子是一个离婚案件,那么涉及恶意诉讼的案件还会在什么领域产生呢?
    [ 王晓]:
    恶意诉讼主要会出现在财产诉讼当中,刘法官说的案例是是很明显的。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财产而引发恶意诉讼。还有反倾销案件,主要是国外的公司恶意诉讼国内的公司。国外的公司为了达到拖垮国内公司或者抵制国内的公司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就会提起这种诉讼,导致国内企业被无故拖到一个诉讼当中,导致损失的出现。
    [ 高婷]:
    刘法官认为恶意诉讼会在什么领域发生呢?或者有什么明显的特点吗?
    [ 刘军]:
    主要是财产案件,房屋、继承、商标的案件,经济合同类的也有,主要是在这些方面。特点比如说,起诉事实不合常理,没有证据或伪造证据,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不到庭,不来,这个是恶意的,是双方串通好了的,为了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就是到法庭之后,原被告非常默契,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没有任何的抗辩理由。正常情况下双方会各持己见,各提交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些都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恶意诉讼的一般情形,会让法官很难区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些当事人违法这个原则,对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在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下,仍然恶意提起诉讼。
    [11:37:42]
  • [高婷]:
    可见现实中恶意诉讼肯定不是一个两个,那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 刘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相对应的厌诉观念改变了,越来越多的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但是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诚信度降低了。一些有恶意的当事人就违背诚信原则,采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谋取不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诚信问题纳入进来,对法院文书执行的问题也是一种挑战。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收到起诉书15天之内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但没有规定提出异议的条件,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都可以提出,这个规定对那些有目的的当事人是个可钻的漏洞,当事人可以利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现在法律规定,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不收取费用,也给恶意诉讼提供了条件。伪造证据的问题虽然民诉法第102条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损失的赔偿,恶意诉讼还缺乏必要的制约和惩治。
    [11:42:25]
  • [高婷]:
    针对这种现象,会不会有一些地区和国家约束这个情况呢?
    [ 王晓]:
    德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罚款,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的规定,值得我们来借鉴。
    [ 高婷]:
    刘庭长也介绍了,恶意诉讼也有一定的特点,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况,法官一般怎么处理呢?
    [ 刘军]:
    设立诉前告知制度,不允许有虚假的诉讼,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比如债务纠纷,法官会审查发生债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还有就是加强公开审判制度。
    [ 高婷]:
    这有什么好处?
    [ 刘军]:
    强化普法力度,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知情人都可以去旁听,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还有是加强恶意诉讼通报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沟通。浙江高院作出过相关的规定,2008年的发现恶意诉讼案件107件,及时发出了通告,把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进行暴光。
    [11:46:17]
  • [高婷]:
    如果说有一个老百姓被人起诉了,他认为自己没有关系,他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 刘军]:
    收集证据证明其跟该案件没有任何的关系,躲肯定是躲不了的,如果不到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建议接到起诉书的被告,还是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参加诉讼。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11:46:54]
  • [高婷]:
    今天很高兴和两位法官共同探讨恶意诉讼。谢谢两位法官的参与。
    [ 刘军]: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 王晓]: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11:47:46]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感谢研究室肖利民和技术室李元林的辛苦工作。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
    [11:48:1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仅供关注本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1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