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广播电台外景

北京新闻广播

法官与主持人进行讨论

直播开始

主持人高婷

沈光法官和隗斌法官助理

广播电台同步视频直播

法官与主持人合影
10月9日11:15,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房山法院法官做客北京广播电台解析一起特殊的腾房纠纷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倩,今天房山区人民法院沈光法官、隗斌法官助理作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天地针栏目解析一起特殊的腾房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1:15:22]
  • [主持人]:
    今天做客直播节目的是燕山法庭庭长助理沈光、法官助理隗斌,下面我将为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今天做客栏目的两位法官。
    [11:21:50]
  • [主持人]:
    沈光,男,自1987年2月到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庭长助理。
    隗斌,女,2007年7月到房山法院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法官助理。
    [11:22:38]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父亲自杀身亡后留下房屋一套,女儿要求家中保姆搬出,以排除其对房屋所有权的妨害。但法庭上,“保姆”辩称自己与原告父亲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是原告的“继母”,故而拒绝搬出。是保姆,是继母?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一时难辨。一桩普通的排除妨害案件,竟然引出一段复杂的家庭关系。
    [11:28:11]
  • [主持人]:
    现在,沈光法官和隗斌法官助理已经进入直播间,直播马上开始。
    [11:28:43]
  • [高婷]: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法制天地》节目,我是节目主持人高婷,今天我们要为大家介绍一起特殊的腾房纠纷。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沈光、隗斌法官。同时今天的节目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文字直播。欢迎大家收听。
    下面有请两位法官和广大听众打个招呼。
    [12:04:06]
  • [沈光]: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12:05:16]
  • [隗斌]: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12:07:09]
  • [高婷]:
    隗斌法官助理,康大祥的亲生女儿康静到法院起诉,她为什么要起诉杜敏和康强?
    [12:12:04]
  • [隗斌]:
    原告康静在起诉书中诉称:十五年前,她父母聘请了一个保姆叫杜敏(即本案的第一被告),一直在她的家里料理家务至今,后杜敏将其子康强也带到她家居住。2009年1月康静的父亲康大祥(化名)自杀身亡后,留下以其名义承租的二居室公房一套。康静曾与杜敏及其子康强协商让二人搬出家中,但遭到二人无理拒绝,以致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居住权利。据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限期搬出她家,即其父亲康大祥所享受的坐落于北京燕山的单位福利承租房。
    [12:13:05]
  • [隗斌]:
    据我们了解,康静(化名)目前21岁,大专毕业,正在找工作。在法庭上见到,她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远小于她的实际年龄。很瘦,扣边短发,脸色苍白,还像个不谙世事的孩子。
    [12:13:37]
  • [隗斌]:
    康净21岁,康强20岁,杜敏38岁。按照康静的说法,康静是1988年1月出生的,因为她母亲身体不好,90年7月和她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康静从小由奶奶和叔父照顾,他们共同看护了小康静二年。后来又找了一个老太太看护了康静将近一年。在老太太看护期间,杜敏也过来帮忙照看。后来因叔父也有了自己的孩子,康静的父亲就把康静接回家去。她父亲自己带不了小康静,所以就把杜敏也带回去当保姆。后来杜敏把自己的儿子康强也带到康静家。因为康强比自己小,所以康静一直称呼她们母子为阿姨、弟弟,从没有叫过杜敏妈妈。就在康静上小学时,父亲还交给她一张照片,父亲亲口告诉她,上面的人是康静的亲生母亲。康静的父亲去年到康静叔父家时还跟她叔父说过,杜敏是他们家的保姆。
    [12:40:12]
  • [高婷]:
    开庭后发现这个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杜敏从主观上看是什么样的人?对于当被告是什么反映?
    [12:40:47]
  • [隗斌]:
    开庭时比较准时到了,烫了一头短发,典型的中年人的形象,对于自己坐在被告的,申请安然的走到被告席上,面对康静的否认,眼中闪烁着泪光。
    [12:41:12]
  • [高婷]:
    她不同意康经的说法吗,不同意自己是保姆?
    [12:41:35]
  • [隗斌]:
    杜敏口头答辩称:自己和原告的父亲康大祥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于1989年春节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1989年9月22日生有一子康强,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一家四口共同生活了20年。杜敏认为,儿子康强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和康静为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同时,杜敏与康静的父亲结婚后,共同抚养康静多年,已经形成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此,二被告对于本案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2:42:08]
  • [高婷]:
    她有没有提到她和康静之间的感情怎么样?
    [12:42:31]
  • [隗斌]:
    杜敏说,自己不是康静家的保姆,而是从康静1岁多的时候就开始和康静的父亲康大祥共同抚养她,自己没有伤害她。
    [12:43:02]
  • [高婷]:
    如果她不是保姆,怎么到康家的?
    [12:44:13]
  • [隗斌]:
    按照杜敏的说法,自己和康大祥是198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村里的介绍人说,对方离婚了,带个孩子,说让杜敏和他相处相处。是介绍对象,不是介绍保姆什么的。杜敏就从河北农村只身来到燕山。当时康大祥告诉杜敏,自己已经离婚了。因为条件有限,所以杜敏就住在康大祥家中。1989年春节,杜敏和康大祥在杜敏老家举行了婚礼。简单地办了几桌酒席,主要是和杜敏的家人、亲戚一起吃了顿饭。自此之后,杜敏和康大祥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共同居住在诉争的房屋内。康强也是跟随父亲的姓氏。至于结婚登记,杜敏自己说,因为她没有上过学,农村也不太看重这些,走个形式就行了。一开始她家里还有些不同意她和康大祥结婚,但后来她怀孕了,她家里人也就同意了。杜敏前几年也跟康静她爸爸提过补办登记的事,但后来一想,都这么多年,也挺麻烦的,就没有太在意,也没有去补办。
    [12:45:15]
  • [高婷]:
    按她的说法也合情合理,多年前不是介绍保姆,是介绍对象,和带着一个女儿的康大祥结婚了,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为什么一下子爆发了矛盾,为什么闹到法庭了?
    [12:45:45]
  • [隗斌]:
    按杜敏的说法,多年来一直把康静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来对待。康静和自己的感情,甚至比她和她爸爸的感情还要深厚。杜敏对待康静,也要比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康强还要亲。只是在上大学后,康静无意间发现自己不是杜敏的亲生女儿,所以对妈妈杜敏有些误会。杜敏说,自己和儿子在燕山没有地方住,不同意搬出去。同时,杜敏也一再说,康静永远是妈妈的好孩子。这里永远是康静的家,希望康静能够回家。杜敏作为长辈,也希望能够多给女儿一些理解和爱。
    [12:46:21]
  • [高婷]:
    各方说的都在理,到底哪方说的更符合事实一点,法官说被告杜敏和康大祥没有办结婚登记,只是办了酒席,现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了,到底当年的事实怎么回事,广告之后继续听沈光介绍一下。
    [12:47:15]
  • [高婷]:
    刚才隗斌法官跟大家介绍了关于是保姆还是继母的纷争,原、被告各有各的说法,现在案子没判,咱们假设两种情况,假设康静说的是真的,杜敏就是他家常年雇佣的一个保姆,那么杜敏有没有资格继续住在这个房子里?
    [12:48:16]
  • [沈光]:
    如果原告康静说的是事实,杜敏和康大祥之间就属于雇佣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杜敏有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但是对于康大祥财产她是不能分的,对于住房,按照刚才隗法官的介绍,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比较长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如果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亡之后也有权利要求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12:49:08]
  • [高婷]:
    也就是说有权利承租该房屋是共同居住人,那么如果康静说的不符合事实,而杜敏说的才是真话,早在88年就和康大祥认识了,他们一家人生活在一起了近20多年,那么她有可能分得这个财产?
    [12:49:55]
  • [沈光]:
    如果被告杜敏说的是事实那么她有可能分得康大祥的财产,对于房屋也有继续承租的权利。杜敏和康大祥生活了近二十年,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生活,周围的邻居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双方在一起持续共同居住,第二个方面双方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周围邻居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第三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同居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个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建立的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是自愿结婚,第三就是双方均无配偶,同时不存在法定的近亲属关系,没有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符合以上三个方面,就符合事实婚姻。
    [12:50:47]
  • [高婷]:
    如果事实婚姻存在,杜敏不仅能得到康大祥的财产,还能在这个房子居住。双方的分歧较大,在法庭打官司,得拿出证据,他们都拿出什么证据了,隗斌法官给我们介绍一下?
    [12:52:00]
  • [隗斌]:
    原告康静一方共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和一位证人,即康静的叔父康二祥(化名),证明杜敏是以保姆身份来到康家,多年来康静一直称呼其为阿姨。三份证据分别是,康静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父亲康大祥的死亡证明。从户口簿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现在杜敏和康强所居住的房屋内,多年来一直只有康大祥和康静父女二人的户口登记,从未出现过二位被告的名字。
    [12:52:56]
  • [隗斌]:
    对此,杜敏、康强一方虽然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虽然杜敏和儿子康强的户口一直在杜敏的河北老家,但是康强是随父亲康大祥的姓氏,而且在康大祥的死亡证明中,也可以看到家属姓名一栏中有康强的署名,这也证实了康大祥和康强的父子关系。至于康静叔父的证言,杜敏不予认可。
    [12:53:19]
  • [隗斌]:
    同时,杜敏、康强一方在法庭上出示了5份证据和三位证人,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杜敏首先出示了自己河北老家农村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杜敏和康大祥于1989年春节举行结婚仪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并生有康强。其次,杜敏出示了康大祥书写的2份书面材料,是于康大祥死后在他随身包中发现的,证明康静曾称呼杜敏为后妈,而且,康大祥也自认是杜敏的丈夫,与杜敏共同生活21年,并明确表示本案争议房屋永远是杜敏的家,希望杜敏回家居住。第三,杜敏方出示了康大祥死亡后对康静的公安询问笔录并播放了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康静曾称呼杜敏为后妈,康静叔父曾承认她们母子与康家的关系。最后,杜敏出示了康静多年前写给自己的贺卡、十多张照片,并找来自己的两位朋友,和康强的一位小学同学出庭作证,证明康静对自己曾以妈妈相称,全家四口多年来共同和睦生活。
    [12:54:14]
  • [隗斌]:
    然而,康静一方对此予以逐一否认。康静提出, 第一自己家中20年前的事情并不能为外地一家村委会所知悉。第二,杜敏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不是康大祥亲笔所书。第三,康大祥死亡后对康静的公安询问笔录中,所出现的"后妈"一词,是公安人员先入为主的印象,后来才赶到事发现场的康静并没有这样称呼杜敏。同时,录音光盘内容模糊不清,应以康静叔父当庭提供的证词为准。第四,康静在贺卡上虽然写有妈妈等字样,但是写给自己的生母的,所以没有寄出,一直放在家中。合影照片也不足以证明杜敏、康强与康家的亲缘、血缘关系。另外,被告提供的三位证人,均为二被告比较要好的的生意朋友或者同学,存在利害关系。特别是其中有两位和原被告认识仅仅二、三年,与康静见过一次面,或根本就没有见过面。因此这些证人证言不足采信。
    [12:54:38]
  • [高婷]:
    沈法官,像这样的证据,如果都认可也就罢了,现在康静对杜敏的证据是持否定态度的,杜敏是否要提供一些证据来推翻对方的证据?
    [12:55:56]
  • [沈光]: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向法庭提供主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也应提供一些反证以推翻对方的证据。证据不仅是当事人主持自己主张的依据,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事实所作出裁判的根据,对于关乎当事人的利益比较重大。作为康静她应该进一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她应进一步提出鉴定请求,来认定书证的真伪。
    [12:56:20]
  • [高婷]:
    那么康经是否提出了?
    [12:56:42]
  • [隗斌]:
    对于她父亲的笔记鉴定是不予认可的。
    [12:57:23]
  • [高婷]:
    作为承租人康大祥已经去世了,这套房子谁有权利继续承租?如果杜敏是保姆他是不是也有可能在这个房租继续居住?
    [12:57:44]
  • [沈光]:
    是这样。这个案子有三个方面,第一是主体,杜敏和康大祥到底是合同关系还是夫妻关系。第二就是这个房子的性质。继承法里公民可以继承的对象是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产资料,包括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财产。对于公房的承租权是否能继承,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还有一些争议,即一些人对于公房的承租权不享有承租权,一部分人认为应包含福利成分,这些福利成分也体现出一些财产的权利。从合同法规定应该是比较明确的,共同居住人在康大祥去世后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12:58:28]
  • [高婷]:
    案子的被告杜敏就和康大祥一起居住了20年左右了,基于这种关系,她也有可能在这个房子继续居住?
    [12:59:10]
  • [沈光]:
    现在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之中,我个人认为杜敏还是有可能的。这个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公有房屋,出租人是企事业单位或国家管理机关,是否具有承租权利从法律上看,作为共同居住人他有提出继续承租该房屋请求的权利,对权利的行使我们认为还离不开出租人也就是房管部门的具体意见,这些问题都是有待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的问题。
    [12:59:36]
  • [高婷]:
    这个案子能给我们大家能带来什么启示或提示?
    [12:59:55]
  • [沈光]:
    本案杜敏和康大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尚未确定。对于事实婚姻,虽然从法律上讲,事实婚姻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毕竟事实婚姻缺乏有关的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它没有办法相关的登记手续,由于缺失相关的要件必然对双方利益或多或少产生相应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希望男女双方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作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合意。
    [13:00:17]
  • [高婷]:
    当事人还有这么一种心理,杜敏作为这么大年纪了,共同生活这么长时间了,所以没有办登记。杜敏是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康大祥是一个50岁左右的人,像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怎么做?
    [15:36:20]
  • [沈光]:
    94年2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婚姻条例,在这之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双方同居生活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那么此后就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了。
    [15:36:56]
  • [高婷]:
    那么现在在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那么他们应该怎么办?
    [15:37:31]
  • [沈光]:
    如果婚姻双方发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对于事实婚姻的构成,有些事实方面的东西,必须双方举证。对于婚姻关系,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很难认定,如果不能认定是事实婚姻,那么就是同居关系,从法律上看,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在权益的维护和财产、人身权的变故或多或少都有影响。有些人认为岁数比较大了,不去办理结婚登记,作为我们,还是善意的提醒大家,还是应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给自己和双方提供一种保障。
    [15:38:04]
  • [高婷]:
    非常感谢沈光法官和隗斌法官,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
    [15:39:1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