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直播现场

执行一庭庭长晋永锁

嘉宾与主持人

执行二庭庭长陈军

嘉宾与主持人

执行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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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出击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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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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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10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房山法院召开“房山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探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李倩。为进一步总结执行工作的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执行力度,就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和意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房山法院制订了一套相应的执行工作制度。
    [10:08:5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这些执行工作制度的讨论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各位网友参与到执行工作制度的谈论中来,并就执行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提问。
    [10:09:31]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晋永锁、执行二庭庭长陈军将参与这次谈论,并就网友有关问题进行回答。
    [10:12: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可以通过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陆容器,注册登陆发言,加入到我们的访谈中来。
    [10:14:20]
  • [主持人]:
    现在晋庭长、陈庭长已在房山法院连线北京法院网。两位庭长,您好,欢迎您来北京法院网作客!
    [10:15:38]
  • [主持人]:
    现在首先有请执行一庭晋永锁庭长介绍一下什么是法院执行及执行问题的现状。
    [10:17:40]
  • [嘉宾 晋永锁]: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关注法院执行工作的网友一起交流,我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大家能够畅谈观点和看法,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同时,也十分感谢北京法院网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
    [10:18:57]
  • [嘉宾 晋永锁]: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使权利人的权利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司法活动。就目前来说,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各级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10:23:44]
  • [嘉宾 晋永锁]:
    鉴于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定和意见。
    [10:24:07]
  • [主持人]: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具体来说,我们法院有什么样的规定或者措施,来应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呢?下面有请执行二庭庭长陈军为广大网友简单介绍一下。
    [10:25:27]
  • [嘉宾 陈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上午好!为进一步增强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并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广大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并对法院的通知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10:28:27]
  • [主持人]:
    您能简要谈一谈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吗?
    [10:29:10]
  • [嘉宾 陈军]:
    法院的通知义务包括:①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准予立案的,应当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10:30:02]
  • [嘉宾 陈军]:
    ②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10:31:06]
  • [嘉宾 陈军]:
    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④将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10:31:44]
  • [嘉宾 陈军]:
    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0:32:15]
  • [嘉宾 陈军]:
    ⑦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应当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程序。提出复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束后,将复议的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复议的人和其他当事人。
    [10:32:54]
  • [嘉宾 晋永锁]:
    接着陈庭长的话,我再做些补充,法院的通知义务还有:①人民法院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的通知。
    [10:34:49]
  • [嘉宾 晋永锁]:
    ②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③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会举行之前3日内,将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双方当事人;④拍卖、变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10:35:42]
  • [嘉宾 晋永锁]:
    ⑤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迳行予以书面审查。对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依法不需要制作裁定书的,应当以其他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
    [10:36:11]
  • [嘉宾 晋永锁]:
    ⑥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援引相关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0:36:48]
  • [嘉宾 晋永锁]:
    ⑦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状况及有关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和下一步开展执行行为的计划。
    [10:37:33]
  • [嘉宾 陈军]:
    除了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外,为推进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10:39:55]
  • [主持人]:
    此次开通的查询内容都包括哪些?
    [10:40:13]
  • [嘉宾 晋永锁]:
    案件查询范围包括:全国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
    [10:40:31]
  • [嘉宾 晋永锁]:
    可查询的信息项目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代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
    [10:42:04]
  • [嘉宾 陈军]:
    回答网友[了无痕]的问题:
    这么多的通知义务,法院都能完全履行吗?
    市高院的规定,我们法院当然严格遵守了,另外法院的执行干警们也都非常自律,在平时工作中都严格要求自己,比如多打几个电话,能让当事人放心,自己的工作也就更加安心和舒心。
    [11:01:03]
  • [嘉宾 陈军]:
    回答网友[周圈圈]的问题:
    那贵院是如何加强信息查询工作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房山法院执行庭关于案件录入工作的规定。
    [11:11:14]
  • [嘉宾 晋永锁]:
    回答网友[周圈圈]的问题:
    那贵院是如何加强信息查询工作的?
    房山法院执行庭关于案件录入工作的规定如下:一、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由案件承办组负责。二、案件承办组收到案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三、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组及协查变现组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司法拘留、评估、拍卖等各种执行情况),各案件承办组应当及时做好补录工作。四、案件执结,归档前应做好外网报结录入工作。
    [11:12:00]
  • [主持人]:
    执行工作公开化,可以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程,减少当事人的疑虑,那么除了案件进程公开外,对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有没有规定呢?
    [11:12:46]
  • [嘉宾 陈军]:
    当然有,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流程管理细则》关于结案期限的相关规定,我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相应地制订了房山法院关于结案期限及案件报结的规定。
    [11:13:20]
  • [嘉宾 陈军]:
    回答网友[新海]的问题:
    法院现在是不是年年有积案,年年清积案的怪圈中?
    从工作角度出发,每件案件依法都有可以报结的方式,为此,如何评定法官的工作和履行职务每个人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比如说法官依职权穷尽执行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此种情况,案件的工作程序完结但实质上没有实现申请人的债权。长此以往就会形成积案,但是,各法院都会尽最大努力主动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线索。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11:20:57]
  • [嘉宾 晋永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我院关于结案期限及案件报结的规定要求执行案件一般应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收案之日起1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审批。
    [11:23:22]
  • [主持人]:
    看得出,你们的结案时间比最高人民法院的还要短,为什么?
    [11:23:48]
  • [嘉宾 陈军]:
    目的就是要求承办人尽快解决执行案件,减少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11:24:16]
  • [主持人]:
    在这么短时间内开展执行工作,执行的效果如何呢?
    [11:24:32]
  • [嘉宾 晋永锁]:
    还可以,将近30%的案件都能在3个月内执结。
    [11:24:51]
  • [主持人]:
    看来执行效果不错,我想这与执行干警们加班加点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另外,我想问一下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你们有什么具体规定?
    [11:25:05]
  • [嘉宾 陈军]:
    对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我院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材料齐全,经庭审批后,可随时报结,不受月份限制。对于执行完毕或符合报结条件的案件应由庭长审批后,在每月20之后到下个月18日之前,可随时报结。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应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呈请表,经庭院领导审批后可延长执行期限。
    [11:25:27]
  • 由于工作的性质,在执行中,执行干警免不了接手一些款物,为了加强工作的廉洁性,在对款物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11:25:52]
  • [嘉宾 晋永锁]: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我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房山法院执行庭关于收发执行案款的规定。
    [11:26:09]
  • [主持人]:
    你院是如何落实和加强案款票据管理工作的?
    [11:26:47]
  •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1:27:25]
  • [嘉宾 陈军]:
    第三条规定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我院《执行庭关于收发执行案款的规定》规定执行案款票据由案件承办组随时到庭务助理处领取,并做好登记。
    [11:27:48]
  • [嘉宾 晋永锁]:
    我院在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前提下,还规定被执行人缴纳的案款,无论数额大小,承办组法官(助理)应当为其开具案款票据,不得为当事人出具“白条”。
    [11:29:00]
  • [嘉宾 晋永锁]: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院对在执行工作中收到不同额度的案款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案款的数额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可由案件承办组在三日内进行发还。三日之内不能及时发还的,应当交院收费部门按规定办理。
    [11:29:11]
  • [嘉宾 晋永锁]:
    案款数额为5000元以上的,不当庭发还,在收到案款三个工作日内一律交院收费部门按规定办理;案款数额为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案件承办组法官签字后可发还;案款数额为50000以上的,应由案件承办组填写案款发还呈请批示表,按发还案款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发还;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案款发还,由庭长审批后发还;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的案款发还,由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后发还;100万元以上的案款发还,由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发还。
    [11:31:03]
  • [嘉宾 陈军]:
    回答网友[brtmzl]的问题: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符合执行条件的当事人,但当事人年龄较大是否会顾虑很多,延缓执行?另,新民诉法修改后,有的法院仍拖延执行,法官不担心监察部门吗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执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对于什么样的当事人符合执行条件,执行人员也会作出甄别。对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民诉法有关于对这方面的规定。执行人员会针对不同被执行人的现实情况,如身体确有疾病或年事已高,就要采取灵活和便于执行的方法办结此案。同样,执行工作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但是不能滥用。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健康权同样应该受到保护。执行工作更需要追求社会效果。作为一名有良知的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不会故意拖延案件。他们都希望利用最短的时间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11:33:08]
  • [主持人]:
    结案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立卷和归档,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11:34:11]
  • [嘉宾 晋永锁]:
    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为规范执行案件卷宗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卷宗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房山法院执行庭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规定。
    [11:34:33]
  • [主持人]:
    你们是如何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关于执行案件案号管理的规定的?
    [11:34:57]
  • [嘉宾 晋永锁]: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我院《执行庭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规定》规定执行案件实行一案一号原则。
    [11:35:35]
  • [嘉宾 陈军]:
    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方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五条规定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第六条规定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我院规定案件承办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第七条规定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我院规定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11:36:15]
  • [嘉宾 晋永锁]:
    关于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我院规定卷首封面应当用毛笔或钢笔、签字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我院档案科有关卷宗管理规定填写》。
    [11:36:48]
  • [嘉宾 陈军]:
    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方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由执行机构统一保管执行卷宗,不得在执行人员处存放。我院规定案件承办组人员应当严格保管好卷宗,除外出执行时携带、附入相关材料等工作时适用,其它时间(下班、休息日等人卷分离时间)办公桌上一律不能摆放卷宗,应将卷宗放在个人卷柜中进行保管。
    [11:37:08]
  • 案卷的归档,你们是如何规定的?
    [11:37:48]
  • [嘉宾 晋永锁]: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规定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应当立即归档。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救。执行卷宗应当在案件报结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我院规定案件报结后,在归档前应由案件承办法官检查卷宗材料,于案件报结后两个月内完成归档。需要归档卷宗经承办组检查无误后,报庭务助理处,做好登记,并确认案件信息已全部录入后,由庭务助理统一进行归档。
    [11:38:12]
  • [嘉宾 陈军]: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我院规定卷宗归档工作记入个人业绩考核。
    [11:38:41]
  • [嘉宾 陈军]:
    回答网友[新海]的问题:
    请问为什么老赖可以肆无忌惮的不履行法院判决书,而最高法院这一 二年出台了这么多关于执行的法律指导文件,为何到今天各地执行难并没有得到 更本性的扭转?因为执行难得不到好的解决,法院的公信力自然不回提高!
    执行工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就是赋予执行部门更多的执行措施,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执行难”。根本上讲,法官的执行工作就要从人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就无从执行。查找“老赖”就目前的赋予执行人员的措施相对较少。为此,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就难以办结。然而,人民群众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院的办案过程,关键是看结果。但是执行工作的结果不是单单靠过程就能得到的。为此,执行工作需要得到广大申请人的理解、支持、配合,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社会联动执行机制,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11:40:46]
  • [主持人]:
    非常感谢晋庭长和陈庭长从不同方面,给我们介绍了关于执行制度方面的规定,从中我们也感受到了执行工作的辛苦和不易,在此,向奋斗在一线的执行干警们致以深深的敬意。
    [11:41:1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