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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电视剧照曝光致解约,健美冠军状告中国体育报业一案。
本案由我院民一庭副庭长尹宏伟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束建华、人民陪审员王丽按照民事普通程序共同审理。[09:08:00] - [主持人]: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某是国内知名健美运动员,曾获得多次健美比赛冠军。
原告诉称因肌肉工程网的工作人员将自己参演央视电视连续剧《华夏演艺》(又名《远古的传说》)多张剧照进行上传,同时2009年04期《健与美》杂志也擅自公布了自己的多张剧照,导致原告违反了《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而被剧组解约。故原告以侵权为由将肌肉工程网负责人孙某及《健与美》杂志主办单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至北京崇文区法院,要求赔偿其肖像权损失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09:10:00]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3:43]
- (书记员入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14:32]
-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9:16:0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我对二被告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我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被告]:我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活动。[09:18:30]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巍诉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被告孙波肖像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由崇文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尹宏伟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束建华、人民陪审员王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魏志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二被告]: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解释的权利。(五)原告有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以上权利义务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我听清了。[ 审判长]:以上权利义务被告听清了吗?[ 二被告]:我听清了。[09:21:0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首先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而受到的损失十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十万元明细?[ 原告]:没有特别明细的说法,主要是因为受到侵害而解除合同的损失为6000元,聘请律师费用为1万元,办理公证费用1500元,交通费用2000元,潜在的损失,也就是在职业生涯以后会发生的损失2万元。剩余的为精神损失。[ 原告]: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是国内知名健美运动员,全国首位被国际健美联合会邀请参加世界健美锦标赛泛太平洋地区比赛的中国健美运动员,曾荣获多项国家级和省级冠军,深受众多健美迷的追捧。2009年2月20日王巍与中央四十集电视连续剧《华夏演艺》(又名《远古的传说》)摄制组签订了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约定自2009年2月20日-6月20日作为剧组的跟组演员进行该剧的拍摄,月酬每个月30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但是2009年4月剧组与王巍解除了演员承揽服务合同书,原因正是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后经调查发现:肌肉工程网的工作人员王岚巍在网站上发表了两个帖子,公布了原告拍戏的事实及多张原告的照片。为此原告致电肌肉工程网负责人孙波联系此事,但是没有得到答复。后在2009年04期“健与美”中公布了原告的五张照片,我们也为此联系健与美的编辑卞光明,仍搪塞没有给予答复。我们认为孙波和《健与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构成了对王巍肖像权的侵害,特诉至法院,望支持我们的请求。[ 审判长]:原告有补充吗?[ 原告]:我是因为无奈才起诉的。[09:25:32]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部分进行答辩。首先由孙波进行答辩。[ 被告孙波]:第一,肌肉工程网为个人网站,没有实体。网站与原告所提到的本站工作人员王岚巍没有雇佣关系。第二,作为网站的所有人和管理员,我本人履行并尽到了相关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三,是因为原告本人自己的过失致使剧照外泄,是其自己发放到自己QQ空间里的,因此所带来的后果应自己承担。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原告纯是无理取闹,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 审判长]:被告报社进行答辩。[ 被告报社]: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一、我单位《健与美》杂志刊登本案争议照片系新闻报道之用,不符合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二、《健与美》杂志刊登本案争议照片及其文字系作者投稿,稿件来源合法,且编辑尽了合理审查职责;三、即使按侵权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没有依据。我们单位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请求驳回。[ 审判长]:二被告还有补充吗[ 二被告]:没有了[09:26:02]
- [审判长]:下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也即法庭调查重点),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举证质证要围绕焦点来进行。[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应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09:27:24]
- [审判长]:原告首先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及目的。提交证据原件。[ 原告]:证据1、演员承揽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剧组签有保密事项要求在电视剧首播前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与电视剧有关信息。[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真实性没有异议,内容上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被告孙波]:同报社的质证意见,没有补充。[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2、演员合同解除说明,证明剧组与原告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将剧照剧情公布在“肌肉工程网”和《健与美》杂志上。[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内容上是否客观不能确定,也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原告认可剧照是其自己泄露的,故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孙波]:同报社的质证意见,没有补充。[09:29:59]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3:2009年第04期《健与美》,原件没有带来,只是复印件。证明《健与美》公布原告剧照。[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真实性没有异议,属于投稿,不是转载的性质。我们发表是用于新闻报导。[ 审判长]:是怎么履行审查义务的?[ 被告报社]:孙波投给我们,我们和孙波联系剧照的真实性。[ 审判长]:是否和原告联系过?[ 被告报社]:没有联系。[ 审判长]:孙波质证。[ 被告孙波]: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报社是否和你核实过?[ 被告孙波]:核实了,我回复的是原告本人是否知道我不清楚。[ 审判长]:体育报社孙波的回答是这样吗?[ 被告报社]:是这样的。[ 审判长]:你们在这样回答的情况下刊登的是吗?[ 被告报社]:对。[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健与美》广告单,证明其为商业杂志以健身知识为基础以商业广告为主,广告内容包括健身器材、瘦身产品及健身房的宣传。[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认可真实性,内容不认可。[ 被告孙波]:没有异议。[09:34:3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5、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肌肉工程网”为个人性质,单位名称孙波,许可证号:京ICP备05024739号。[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真实性认可。[ 审判长]:被告孙波你的职责和管理职能是什么?[ 被告孙波]:我是肌肉网的负责人。日常的管理全部由我个人承担,版主由我确认或是自建。王岚巍的版主是我确认的。[ 审判长]:发送的东西是否是你审查之后才能传到网上?[ 被告孙波]:不完全是,社员可以自行传送,但是我会分时段查阅。[ 审判长]:是否可以认定传送的都是你经过审查的?[ 孙波]:不能完全都是。[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7、公证书,证明原告对“肌肉工程网”的侵权内容进行了全部公证。[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报社]: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孙波]: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信息不是我发送的,是社员发送的。我看到是王巍发送的,目的就为了宣传自己。[ 审判长]:问照片来源于哪里了吗?[ 被告孙波]:原告的QQ空间里面。[ 审判长]:没有这个照片,你知道王巍这个人吗,知道他从事什么吗?[ 被告孙波]:都知道,他是一名运动员。[ 审判长]:是否知道他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告孙波]:知道。[ 审判长]:也就是王巍还是有一定名气的健美明星?[ 孙波]:对。[09:43:13]
- [审判长]:也就是在你看王巍还是有一定名气的健美明星?[ 被告孙波]:对。[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7、原告致电孙波电话录音,证明被告孙波网站侵犯原告肖像权一事及与孙波电话联系,孙波表示知道此事并就此事询问过版主王岚巍是否征求过原告王巍本人的同意,王岚巍回答没有。原告希望孙波将侵权照片删除,并在网站上致歉、赔偿损失,孙波表示可以考虑,并希望协商解决此事。[ 审判长]:现在播放原始录音,二被告仔细听,之后进行质证。[ 二被告]:好的。[09:46:11]
- [审判长]:二被告对录音进行质证。[ 被告报社]:内容真实。但是从通话的内容看,不能看出被告对其造成了侵权。[ 被告孙波]: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我们当时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所以很客气。[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09:59:09]
- [审判长]:照片和文字在什么时间删除的?[ 被告孙波]:录音发生之后原告发送短信说是要赔偿。没有超过24小时。[ 审判长]:通话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告孙波]:下午3-4点钟。[ 审判长]:原告时间记得吗?[ 原告]:09年4月份。[ 审判长]:原告,是你们通话之后就删除了吗?[ 原告]:确实现在已经删除了,但是不是孙波说的删除时间。[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目的。[ 被告报社]:证据1、投稿文档,来源于网络没有原件。证明孙波于2009年2月26日向“健与美”杂志社责任编辑部邮箱投递本案争议图片,及孙波常年为“健与美”杂志供稿,投稿人明示源片在王美女(王岚巍)处。[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报社]:证据2、2009年04期“健与美”杂志,证明属新闻报道,没有掺杂任何商业化内容。“健与美”杂志只有约30页左右为商业广告内容,其余为杂志常规内容。“健与美”杂志是正规刊物,由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刊号,而不是原告描述的以利益广告为主的商业宣传册。[10:08:17]
- [审判长]:原告及第二被告质证。[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坚持我的举证意见。[ 被告孙波]:没有异议。[ 审判长]:孙波,图片是来源于原告的空间?文字来源于空间,还是王岚巍自己撰写的?[ 被告孙波]:图片来源于空间,文字是王岚巍自己撰写的。[ 审判长]:图片是放在原告你自己的空间里吗?[ 原告]:对。[ 审判长]:照片来源你认可吗?[ 原告]:不认可,剧组的照片没有出现在过我的剧组空间里。出现了外人也是看不到的。[ 审判长]:你的空间是腾讯的吗?[ 原告]:对。[ 审判长]:王岚巍是你的好友吗?[ 原告]:对。[ 审判长]:她经常浏览吗?[ 原告]:会。[ 审判长]:空间里有你自己的日志,还有图片,但是照片是少量的,剧组的照片如果看需要密码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王岚巍是否知道你的密码?[ 原告]:她不知道。[ 审判长]:那么王岚巍是从哪里来的照片?[ 原告]: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报社]:证据3、黄金时代奥瑞特之夜报道图文,证明2005年第11期《健与美》曾报道过原告参赛情况,对其比较熟悉。[ 审判长]:原告及第二被告质证。[ 原告]:有这个比赛,健与美报道足可以证明王巍的知名度。[ 孙波]:没有异议。[10:18:12]
- [审判长]:孙波进行举证。[ 被告孙波]:证据1、肌肉工程网网规,证明该网规发布于2005年8月1日,第五条明确约定“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肌肉工程网论坛立场无关”。[ 审判长]:原告及第一被告报社质证。[ 原告]:没有见过这个网规,且和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长]:登在哪里?[ 被告孙波]:登在网站里面。上面有时间。[ 审判长]:网站规则是强制性必须阅读的,还是点击之后才能阅读到的?[ 被告孙波]:点击之后才能阅读的,不点击就看不到。[ 被告报社]:认可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10:21:42]
-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证据2、QQ提供商腾讯公司关于《隐私权的声明》,来自腾讯主页,证明如果原告将上传的剧照相册访问权限设为授权访问或设有访问密码,那么除原告和原告授权的或知道访问密码的访问者以外的人都不可能看到图片。声明已明确指出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 审判长]:原告及第一被告报社质证。[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在哪里?[ 原告]:就是想说明原告的QQ邮箱可能被盗。[ 审判长]:王巍,再次重申一遍这些照片是否放到了你的空间里面?[ 原告]:有放,但是有密码,外人是看不到的。[ 被告报社]: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10:21:55]
- [审判长]:孙波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证据3、大斌健美网下载的照片及其帖子。证明这些照片在其他网站上也是来源于原告的空间。[ 审判长]:原告及其第一被告质证。[ 原告]:这些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报社]:认可。没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证据4、9月份获得的来源于原告空间里面的照片。[ 审判长]:原告及第一被告质证。[ 原告]:在我受聘期间,QQ空间确实有这些照片,但是事情发生之后就没有密码了,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这些照片。[ 被告报社]:认可,没有异议。[ 报社]:认可,没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还是一组照片,证明照片不可能来源于别人拍摄的照片里面,而只能是原告自己的空间。[ 审判长]:原告及第一被告质证。[ 原告]:是来源于我的空间,不是来源于其他的地方。有的时段我是加密的。[ 审判长]:你哪段期间加密了?[ 原告]:记不清了,剧组知道我的事情的时候我是加密的。[ 审判长]:孙波继续举证,是否还有其他和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 被告孙波]:证据5、聊天记录,证明我是3月1日给的健与美杂志。[ 审判长]:原告及报社质证。[ 原告]:真实性不予认可。[ 报社]:认可真实性。确实是3月1日传给我们的。[ 审判长]:孙波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大量在其他网站出现的和本案相同或是不同的剧照,证明原告的照片是任何人都可以拿到的。大斌健身网是3月3日刊登的。[ 原告]: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报社]:真实性认可。[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孙波]: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 二被告]:没有了[10:47:3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表辩论意见。原告: 原告是国家知名的健美运动员,荣获了多项国家级冠军。原告和中央剧组签订服务合同,原告一直遵守双方的约定,但是之后剧组和原告解除了合同,原因就是报社和肌肉工程网都刊登了有关王巍在剧组的照片,包括戏份的事实,阅帖人一直攀升,我们得知此事后和二被告进行了联系,但是没有得到他们的回复。二被告的行为,给王巍造成了很大损失,更导致王巍之后的职业生涯遭遇困境。王巍将个人的照片放到自己空间的行为不属于公众性质,而二被告却未获其授权私自公布这些剧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11:00:2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报社]:我们刊登照片是新闻报道之用,不需要征询其本人的同意,这些报道包括正面的,也包括负面的,本案属于正面报道,我们的行为完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我们报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且从杂志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任何商业的倾向,在健与美杂志刊登我们也尽到了审查的义务。王巍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且王巍还没有构成完全的知名人物形象,也不会对其有肖像权的损失。原告在解除合同上也认可是其自己的原因泄露的照片,故责任应该有其自行承担。原告的请求我们不同意,数额也不认同。请求驳回。[11:09:01]
- [被告孙波]:第一,我和王巍完全是网站所有人和会员的关系。第二,王巍所发送的内容和王巍以前发表的内容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宣传其本人。第三,导致照片泄露完全是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第四,原告提交的照片只是固定的广告位置,也就是没有使原告的剧照商业化或是广告化。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10:35]
- [审判长]:双方还有其他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二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原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被告报社]:不同意调解。[ 被告孙波]: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报社]:同意。[ 被告孙波]:同意。[ 审判长]:现在陈述最后意见。[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原告]: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报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被告孙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宣判日期另行通知。[11:15:3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8:51]
- [主持人]: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24: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