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旁听席

媒体采访报道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宣判

被告人认罪悔过

媒体采访
11月6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东城法院审理“一天内‘诈弹’两饭店 编造恐怖信息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廖莎,本院即将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刑一庭的情况。
    [08:50:28]
  • [主持人]:
    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是审理辖区内发生的,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专门庭室。现有干警17名,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近年来,该庭在东城法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受各界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明显增多而审判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与压力,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全面完成了刑事审判任务,且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08:50:43]
  • [主持人]:
    该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环节,积极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推出了五项制度,以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这五项制度分别是: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08:51:00]
  • [主持人]:
    一、庭前审查制度。是指案件承办人收案后需要仔细阅卷、做到开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准确分析案情打下基础,进一步确定判前考察的方向。
    [08:51:11]
  • [主持人]:
    二、判前考察制度。是指在案件宣判前,承办人通过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社区居委会、被告人单位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社会考察,以准确定罪量刑及适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则通过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格式化文书与裁判文书互为补充,使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环环紧扣,不留死角。
    [08:51:23]
  • [主持人]:
    三、刑事和解从宽制度。是指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侵财犯罪、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等类型轻微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该制度旨在区分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对被告人教育和感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法律之下平等的正义。
    [08:51:34]
  • [主持人]:
    四、判后释法制度。是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被告人对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非必要上诉情况,要求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一方面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判决依据或量刑标准等进行适当说明,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并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的公开和文明程度;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促使其诚心接受改造,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8:51:43]
  • [主持人]:
    五、判后回访制度。是指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决以外,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对被告人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并建立回访档案。同时协助有关机关有针对性的采取多种方式对罪犯帮扶、挽救,以期彻底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鼓起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勇气。
    [08:51:54]
  • [主持人]:
    该庭多次荣获“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集体”、北京市、东城区与“法轮功”邪教斗争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审判长马建同志被评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首都十佳法官”,该庭其他同志也在市法院系统内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08:52:04]
  • [主持人]:
    该庭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该庭干警的论文、调研文章等在各种刊物上多次发表,并在我院及全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多次获奖。
    [08:52:1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狄启骋、代理审判员崔永明、人民陪审员常青。书记员是李晓萌。
    [08:52:27]
  • [主持人]:
    审判长狄启骋,刑一庭庭长,中共党员,法律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东城区十大政法青年人才、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代理审判员崔永明,刑一庭法官,法学学士,2000年参加工作。人民陪审员常青。
    [08:52:4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付强于2009年6月8日18时许,向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39号“渔阳酒店”拨打电话,谎称该酒店内有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动29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导致“渔阳酒店”被迫停止营业约四小时;当日19时许,被告人付强向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1号“新侨饭店”拨打电话,谎称其已在该饭店内放置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及东城分局出动数十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并封锁外围现场,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付强于200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
    [08:53:03]
  • [主持人]: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付强目无国法,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08:53:1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8:53:3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1:25]
  • [审判长]:
    提被告人付强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付强。
    [ 审判长]:
    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 被告人]:
    没有。
    [09:02:17]
  • [审判长]:
    出生日期?
    [ 被告人]:
    1982年12月25日。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北京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初中。
    [09:03:00]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无业。
    [09:03:12]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坎下路17号。
    [ 审判长]:
    户籍地?
    [ 被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坎下路17号。
    [09:04:30]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 被告人]:
    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减刑于2003年4月20日释放;200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减刑于2009年2月28日释放。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被拘留?
    [ 被告人]:
    2009年6月11日。
    [09:05:0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2009年7月17日。
    [09:05:2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收到。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09年10月19日。
    [09:05: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崔永明、人民陪审员常青依法组成。书记员廖莎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申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建友接受本院指定出庭担任被告人付强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09:06: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听清?
    [ 辩护人]:
    听清。
    [09:07:0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7:33]
  • [公诉人]:
    被告人付强(曾用名:付强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坎下路17号。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减刑于2003年4月20日释放;200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减刑于2009年2月28日释放。200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09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09:08:36]
  • [公诉人]: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09:08:55]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强于2009年6月8日18时许,向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39号“渔阳酒店”拨打电话,谎称该酒店内有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动29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导致“渔阳酒店”被迫停止营业约四小时;当日19时许,被告人付强向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1号“新侨饭店”拨打电话,谎称其已在该饭店内放置炸弹,致使北京市公安局及东城分局出动数十名民警排查爆炸物并封锁外围现场,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09:10:50]
  • [公诉人]:
    被告人付强于200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
    [09:11:09]
  • [公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
    [09:11:27]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目无国法,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11:47]
  • [审判长]:
    被告人付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09:20:29]
  • [审判长]:
    被告人付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 被告人]:
    存在。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名是否成立?
    [ 被告人]:
    成立。
    [09:24:31]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24:50]
  • [公诉人]:
    被告人付强,你刚才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现在回答,案发当天你给渔阳饭店打了几次电话?
    [ 被告人]:
    两次,大约在6点左右。
    [ 公诉人]:
    电话分别是谁接的?
    [ 被告人]:
    第一次是总机接。
    [ 公诉人]:
    你怎么和总机说的?
    [ 被告人]:
    我说我在你们那里放了炸弹。
    [09:29:31]
  • [公诉人]:
    你直接说的酒店里有炸弹?
    [ 被告人]:
    是的,我让他把电话转过去。
    [ 公诉人]:
    人家问你放在什么地方了吗?
    [ 被告人]:
    问了。
    [ 公诉人]:
    你说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对方有没有问你放炸弹的目的?
    [ 被告人]:
    没有。
    [09:29:57]
  • [公诉人]:
    第二次电话,是他打过来的还是你打过去?
    [ 被告人]:
    是我打过去的,说的还是那些话。
    [ 公诉人]:
    使用的电话是谁的?
    [ 被告人]:
    是我的手机。
    [ 公诉人]:
    号码记得清吗?
    [ 被告人]:
    记不清了。
    [ 公诉人]:
    是你平时使用的号码吗?
    [ 被告人]:
    不是。
    [09:30:29]
  • [公诉人]:
    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
    [ 被告人]:
    当天上午买的。
    [ 公诉人]:
    在哪里买的?
    [ 被告人]:
    在平谷买的。
    [ 公诉人]:
    你给新侨饭店打电话的时间?
    [ 被告人]:
    晚上7点左右。
    [09:30:53]
  • [公诉人]:
    打了几次?
    [ 被告人]:
    三次。打第一次电话的时候就说了放炸弹的事情。
    [ 公诉人]:
    那为什么还打了三次电话?
    [ 被告人]:
    当时他们不给转电话。
    [ 公诉人]:
    你怎么跟接电话的人说的?
    [ 被告人]:
    我说我的两个朋友在你们酒店放了炸弹。
    [09:31:29]
  • [公诉人]:
    炸弹的来源说了吗?
    [ 被告人]:
    说了,说是我买的。
    [ 公诉人]:
    对方是怎么说的?
    [ 被告人]:
    他问放哪了。
    [ 公诉人]:
    你怎么说?
    [ 被告人]:
    我没告诉他,没说话。
    [ 公诉人]:
    你新买的这个号码在案发当天一共打了几个电话?
    [ 被告人]:
    打了四五个,就打给这两个饭店,别的电话没打过。
    [09:32:06]
  • [公诉人]:
    你在什么地方打的这些电话?
    [ 被告人]:
    在平谷县城。
    [ 公诉人]:
    打第一个电话的时候你在哪里?
    [ 被告人]:
    打第一个电话时在县城。
    [ 公诉人]:
    打过电话后,手机和手机卡的处理情况?
    [ 被告人]:
    收起来了,6月8日晚上就收起来。
    [ 公诉人]:
    放在哪里了?
    [ 被告人]:
    家里。
    [09:32:29]
  • [公诉人]:
    手机卡和手机是放在一起吗?拆卸了吗?
    [ 被告人]:
    拆了。
    [ 公诉人]:
    你之前和这两家酒店发生过矛盾吗?去过这两个酒店吗?
    [ 被告人]:
    没有,都没有。
    [ 公诉人]:
    那你为什么打这样的电话?
    [ 被告人]:
    因为心烦。
    [ 公诉人]:
    你怎么考虑你的行为?
    [ 被告人]:
    我没考虑后果。
    [09:32:47]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补充发问?
    [ 辩护人]:
    你当天向两个饭店打电话的时候,有没有提到索要财物的事情?
    [ 被告人]:
    没有。
    [09:35:09]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现在回答法庭的提问。你是什么时候被抓获的?
    [ 被告人]:
    6月10日被抓获的。
    [ 审判长]:
    你是在哪里被抓获的?
    [ 被告人]:
    在家里被抓获的。
    [ 审判长]:
    你在被抓获时有没有当时就供述犯罪事实?
    [ 被告人]:
    被抓获当时没承认这个事情。
    [ 审判长]:
    什么时候才承认的?
    [ 被告人]:
    大概隔了五六天之后供述的这个事情。
    [09:36:1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09:36:24]
  • [公诉人]:
    首先宣读证人秦向东的证言。证实接到虚假恐怖电话并报警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第一次拨打电话的时间是6月8日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而公诉方提供第一次拨打渔阳酒店的时间是当晚8点多,两者差距很大,因为此份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09:38:1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鲁迪的证言,证实接到虚假恐怖电话,并询问其详细情况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09:39:1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以上证言可以看出鲁迪本人并没有直接听到被告人说在酒店内安放了炸弹,只是听取别人的叙述,推测被告人在酒店内安放的炸弹。
    [09:40:45]
  • [公诉人]:
    现在宣读证人尹雅乐的证言。证实接到恐怖电话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2:07]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孙勇的证言,其系平谷渔阳酒店办公室主任兼保安部经理。证实当晚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09:43:4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第一份证据中,我们对尹的身份有异议。第二份证言中我们对王勇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5:49]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平谷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47:3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尹雅乐、孙勇的证言,证实酒店经济损失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9:03]
  • [公诉人]:
    现在宣读证人郭志祥的证言,其系平谷渔阳酒店保卫部的员工。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49:49]
  • [公诉人]:
    现在宣读证人赵如革的证言,其系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的副所长,其证言证实当时现场布控以及警力调配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1:00]
  • [公诉人]:
    现在宣读证人路凤瑞的证言,其系平谷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其证言证实当时现场布控以及调配警力的情况和现场排爆工作持续的时间。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09:52:01]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有。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这一组证据在证言中曾经提到造成的经济损失是3万元,但是目前没有提供任何酒店收入的证据,不能仅凭证人的说辞就证实造成的损失的数额。
    [09:54:05]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4:18]
  • [公诉人]:
    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北京新侨饭店虚假恐怖信息案的证据。首先出示证实犯罪嫌疑人向新侨饭店拨打电话并编造恐怖信息的证据,宣读证人刘洁、陈翔的证言。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5:53]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于2009年6月8日出具的接报案记录一份、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的搜查笔录一份、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09:57:1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有。东郊民巷派出所的接报案记录,根据公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自始至终没有向酒店索要过财物,所以这是郝希泽本人的说辞。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8:37]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通话详单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9:04]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9年6月29日出具的京公刑技鉴(声)字[2009]第4号鉴定结论书:检材文件中的关键词片段“给我转一下你们经理室”、“经理的电话”、“哪方面都行”、“这件事情不能和你说”、“帮我转过去吧”与嫌疑人付强重复说出的对应关键词片段,有1个关键词可信度在91%以上,倾向同一。一并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0:00:5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有意见。可信度在80%以上才具有同一性,鉴定结论仅为倾向同一。所以我们认为不能凭该鉴定结论认定电话为被告人所打。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3:08]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前做简要答辩,结论为其中一个关键词的可信度在90%以上。并且众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于案发当日曾拨打过恐怖电话,足以证实案件事实。现在宣读证人郝希泽的证言,其系新侨饭店保卫部经理。证实饭店配合公安民警对酒店内外的重点区域进行排查的工作情况。
    [10:04:28]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4:39]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于2009年6月27日出具的工作情况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5:32]
  • [公诉人]:
    宣读北京新侨饭店安全保卫部于2009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新侨饭店匿名恐吓电话工作情况一份。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6:24]
  • [公诉人]:
    第三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付强归案及前科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付强归案的证据,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7:19]
  • [公诉人]:
    证实犯罪嫌疑人付强前科的证据,宣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一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被告人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减刑于2003年4月20日释放;200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减刑于2009年2月28日释放。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8:56]
  • [公诉人]:
    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份,鉴于被告人身份情况与起诉书一致,故不再重复宣读。被告人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不予重复宣读。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到此。
    [10:09:43]
  • [审判长]:
    公诉人质证完毕。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10:09:53]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0:02]
  • [公诉人]:
    在刚才的庭审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相信今天的每个人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在案发当日购买了手机卡,装入自己的手机中,给两家饭店打电话,谎称在酒店内安装炸弹,对酒店经营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混乱,这个号码不仅被两家饭店的工作人员证实,并且在被告人了住处起获了此手机卡。被告人拨打恐怖虚假电话时的声音也被记录下来,后经鉴定结论为倾向是被告人所留,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其谎称放置爆炸物的细节可以基本吻合,本案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据的内容及形式合法,可以依法采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声称两家酒店内有炸弹,其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由于其行为直接导致两家饭店被迫中断营业,酒店工作人员和民警不得不在酒店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和工作。新侨饭店为涉外单位,公安机关出动了大量警力,其负面影响更是不可估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系累犯,被告人曾在2000年和2003年曾因盗窃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不思悔改,又犯本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今天当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18:3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18:56]
  • [辩护人]: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予以配合,没有逃跑等行为。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机关以及今天的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根据证据看,本案的证人证言均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相互矛盾,因此本案公诉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案渔阳酒店的通话没有出具其他证据佐证,只是出具证人证言,因此,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行为。通过公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只得出“倾向”的结论,而不是最后的确定结论。在今天的庭审中,假设被告人曾经做过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看出渔阳酒店报警的陈述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从报警到排除危险共1小时左右,而渔阳酒店声称造成酒店4个多小时的停业损失,我们认为此点与事实不符。渔阳酒店的证人秦、尹的证言中写到放炸弹的事情不像是真的,普通公民能作出这样的判断,民警、排爆人员应对此有一定的专业判断。综上,提请法庭对报告人从轻处罚。审判长,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10:23:35]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总结为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配合调查。第二本案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第三新侨饭店报案后没有造成秩序混乱。公诉人答辩如下,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诉人已经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该观点,但是被告人在被抓获初期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二,根据电话记录清楚的记载了当时被告人向渔阳酒店的总机拨打了电话,同时渔阳酒店相关的电话也一直予以回应,相关的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是一致的。第三,不能因为没有疏散顾客就判断出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出,民警对现场的布控,新侨饭店处于首都的核心地区,且是涉外酒店,民警为排除危险进行的大量工作已经对酒店以及社会的正常经营、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综上,起诉书指控了事实存在并且属实。
    [10:27:2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补充?
    [ 辩护人]:
    证人证言之间对打来电话的内容以及口音等细节表述都不一样,这样的话怎么可以证实打来电话的是一个人。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要发表?
    [ 公诉人]:
    我们听来的东西与我们主观表述的是存在差距的。每个证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反映与表述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这也恰恰证实了对当时具体情况的真实反映。
    [10:28:2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非常后悔做这事,我对我造成的混乱已经吸取了教训,以后我不再做这类的事情了。
    [10:28:5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0:29:07]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本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得出结论。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付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前次犯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并入此次刑罚中执行。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SIM予以没收。
    [10:54:49]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上、抗诉权利。公诉人是否听清?
    [ 公诉人]:
    听清。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听清?
    [ 辩护人]:
    听清。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0:55: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陈琳、张辉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张辉、安宏玉、王筑红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56:3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