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刘国承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证据

原告质证
11月6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五十年前埋坛子 为挖坛子起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五十年前的坛子引发的埋藏物返还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2:12]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国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张坊法庭、良乡法庭、窦店法庭、研究室、民二庭、民三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城关法庭副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03:58]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于1955在住宅下埋藏一个坛子,后房屋辗转至别人之手,原告想挖出坛子但遭到现房主的拒绝,为此,原告起诉现房主要求返还埋藏物――坛子。
    [09:04:41]
  • [主持人]:
    原告诉称,1955年,其在自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村的老宅院内埋藏坛子一个,后因多种原因离开原宅。现该宅院为被告穆某居住。原告想要回自己的坛子,被告予以阻挠。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埋藏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05:4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7:17]
  • [原告]:
    袁金芳,女,193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北街。
    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曲沃县史村镇史村中心巷史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市村。
    委托代理人魏伟,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阳谷县阿城镇孙楼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市村。
    [09:14:45]
  • [被告]:
    穆会英,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街。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东关街2号院。
    [09:15:17]
  • [审判员]:
    刘桂香不作为代理人了?
    [ 原告]:
    是。
    审判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吉弟、魏伟,被告穆会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09:17:3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17:57]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09:19:09]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金芳诉被告穆会英埋藏物返还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09:19:4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20:22]
  • [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20:47]
  • [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09:22:19]
  • [审判员]:
    根据高级法院关于公开审理案件规定第11条,本案庭审过程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北京电视台经过本院允许对本案庭审实况进行现场录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3:4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埋藏物。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55年埋藏于住宅(即现被告所居住北京市房山区洪寺村三公司)中一个坛子,因多种原因离开原住宅,现想要回属于自己的物件,但被告多加阻挠,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6:27]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09:27:0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本案被告穆会英与母亲崔书清和两个孩子居住在洪寺村,其房屋是被告母亲父亲和被告家人共同建造,是被告及其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建房的时候,从来没有发现或听说有原告所诉称的东西,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所诉称的没有事实,请求法庭经过法庭审理以后依法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09:28:38]
  • [审判员]:
    你们在起诉书中说原告在1955年埋藏于现在被告居住的住宅一个坛子,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现在被告所居住的住宅是你们原来的宅基地?
    [ 原告]:
    有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或者因为搬家已经找不到了,在村里好多上了年龄的人都知道,宅子以前是原告的。
    [09:30:03]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证人证言。因为年龄大出不了庭。
    [09:30:39]
  • [审判员]:
    原告提交了一个申请,申请法院调取张立如、李春荣、高雷这些人的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由你们自己提供的,不是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我们意思是请您核实,这些证言因为出不了庭,如果需要可以核实。
    [ 审判员]:
    这些都是谁写的?
    [ 原告]:
    因为他们年纪已大,由刘桂香代书,当事人摁手印。
    [09:31:31]
  • [审判员]:
    宣读张立如证言。这个上面没有人签字?
    [ 原告]:
    这个是以刘桂香自己口吻写的。
    [ 审判员]:
    2009年11月12日穆长泰、刘桂香去老家挖坛子。这个证明什么问题?
    [ 原告]:
    就是刘桂香事情经过一个说明。这个派出所有出警记录。
    [09:33:53]
  • [审判员]:
    宣读李春荣证言。这个谁写的?
    [ 原告]:
    这些证言都是以刘桂香自己的口吻写的。她去询问这些证人的时候证人是这么说的。
    [ 审判员]:
    宣读高雷证言,也没有签字没有摁手印?
    [ 原告]:
    都是刘桂香自己写的。
    [09:34:46]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对证据不认可。
    [09:35:17]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要求证人出庭,证人是刘桂香。
    [ 审判员]:
    要求刘桂香出庭?
    [ 原告]:
    是。
    [09:40:14]
  • [审判员]:
    传证人刘桂香出庭。
    [ 证人]:
    刘桂香,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
    [09:41:56]
  • [审判员]:
    证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 刘桂香]: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你与袁金芳是什么关系?
    [ 刘桂香]:
    婆婆和儿媳妇的关系。
    [09:45:18]
  • [审判员]:
    你要证明什么问题?
    [ 刘桂香]:
    第一是我父亲在解放之前下煤窑置了现在的宅基地,后来我爹老下煤窑不知什么东西,我爹他在我老爷爷死的时候告诉他儿子穆长泰说藏了一个罐子,具体什么样子我也不知道,藏的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们老穆家,穆长泰是五个爷爷,现在就剩下我们一支,我老爷爷还有一个闺女穆桂英。在我爹头死的时候也告诉我妈说了,说在哪埋一个罐子,那时候忙,一直没有告诉我说,罐子在哪埋着我也不知道,就是穆长泰知道。
    [09:47:20]
  • [审判员]:
    你是1957年出生的?
    [ 刘桂香]:
    是。
    [ 审判员]:
    你与穆长泰结婚是什么时候?
    [ 刘桂香]:
    1981年。
    [09:47:56]
  • [审判员]:
    袁金芳的丈夫叫什么名字?
    [ 刘桂香]:
    穆顺。
    [ 审判员]:
    你说穆顺在去世的时候跟穆长泰说了?
    [ 刘桂香]:
    跟袁金芳说的,在我老爷爷死的时候,不知道是哪年,老穆家没有男的,我爹在老穆家是长子,守灵的时候让别人吃饭,我爹守灵,他孙子也守灵,我爸爸告诉穆长泰说,东西在哪里埋着,可是刚挖了两下就有人叫我爸爸吃饭去,就又埋上了,穆长泰知道,别人不知道。
    [09:49:35]
  • [审判员]:
    你老爷爷叫什么?
    [ 刘桂香]:
    穆守信。
    [ 审判员]:
    是穆桂英的父亲去世的时候,你的公公守灵的时候挖过?
    [ 刘桂香]:
    是。
    [09:50:01]
  • [审判员]:
    你和穆长泰结婚以后你在现在穆会英的宅基地住过吗?
    [ 刘桂香]:
    没有。穆长泰在那住到六岁。这个宅子是我爸爸解放以前置的,我爸爸就下煤窑了,就我让一个二爷爷在我们老家看家,穆顺告诉我二爷爷说看家,说去挣钱,我爸爸就走了,我爸爸一休息就回家看看我二爷爷,这个院子就一直没有人住,就我二爷爷在家看家,张立如他小时候就在那住,他妈妈都死在那,说你二爷爷什么都跟我说,说这个院子怎么怎么回事,说穆顺上班我给看家。后来不知道七几年,我老爷爷说从长沟过来,那边太穷,那边都是稻草房。那时候都不好过,穆顺也想回洪寺村,说开介绍信准备回家,我老爷爷也穷,我老爷爷说你是工人,这样我老爷爷就回来住着,开始还有我二爷爷,后来我二爷爷不知道怎么死了。
    [09:52:15]
  • [审判员]:
    坛子里边有什么东西?
    [ 刘桂香]:
    不知道。
    [ 审判员]:
    谁埋的?
    [ 刘桂香]:
    穆顺埋的。
    [09:52:41]
  • [审判员]:
    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你应回答。
    [ 刘桂香]:
    听清楚了。
    [09:53:09]
  • [原告]:
    您的父亲跟被告的父亲是兄弟?
    [ 刘桂香]:
    是叔侄。我父亲属于侄子,穆会英父亲是老叔。
    [ 原告]:
    你爸爸让你二爷爷看家,你二爷爷看家期间死了,后来他们占了宅子?
    [ 刘桂香]:
    他们来了以后我二爷爷死了,房子一直他们占着。
    [09:53:35]
  • [原告]:
    当时你父亲嘱咐你二爷爷看家?
    [ 刘桂香]:
    是。
    [ 被告]:
    他说的不是事实。因为我父亲一直在这个院子。她提供张立如媳妇的证言,张立如媳妇不能说话,有精神病。没有问题。
    [09:55:09]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对证人证言什么意见?
    [ 原告]: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若干年前宅子是我们的,埋藏物是原告丈夫埋的。
    [ 被告]:
    首先,证人与原告袁金芳之间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为证,被告也不认可。第二,证人说有一个姓张的,姓张的证人现在无法说话,无法进行交谈。她说证人媳妇不能说话,证人也不是很大岁数,是能出庭的。
    [09:56:0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无。
    [09:56:23]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提交,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户口本。
    [09:56:45]
  • [审判员]:
    崔书清是谁?
    [ 被告]:
    被告的母亲。
    [ 审判员]:
    现在被告你和崔书清共同使用这个院子?
    [ 被告]:
    是。
    [09:57:18]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对被告提交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他的关联性有异议,他们提交这个证据可以证明房子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应该归他们所有,但是我们争议的焦点不是这个,我们要的是埋藏物不是房屋,房产证是1993年批准的,我们是1955年埋藏的,和这个没有关联。
    [09:59:17]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有证人证言三份。证人因客观原因没有出庭,但是证人证言能证明一个问题。
    [ 审判员]:
    崔书清写的是洪寺村371号,穆会英户口本写的洪寺街121,是同一块宅基地吗?
    [ 被告]:
    不是,我东边还有一块宅子。一份是婆婆的,一份是自己母亲的。
    [10:00:02]
  • [审判员]:
    张书清和耿镇江除了签名有点不一样,字是一个人写的,谁写的?
    [ 被告]:
    他们说的,由我写的。王世杰是自己写的。
    [10:00:33]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证人证言真实性表示怀疑。其次证人所说这些事实,王世杰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使是1946年生的,说没有见过袁金芳和穆顺居住过,应该说1946年出生与他们是邻居,不应该不知道袁金芳和穆顺这两个人。还有耿镇江这个没有出生日期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真实性
    [10:02:09]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本原件退还被告,庭后提交复印件。
    [ 被告]:
    收到。知道了。
    [10:03:18]
  • [审判员]:
    据你们起诉书所说,现在穆会英的住宅是袁金芳的老住宅,还是解放前通过置换过来的,据我们所知,解放以后政府办发过房屋土地所有权证,这方面有没有?
    [ 原告]:
    现在没有了。曾经有,因为搬家现在是找不到了,在政府部门应该能查到。
    [10:04:14]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老土地证进行调查,现宣读2009年11月4日洪寺村副书记张仲革的谈话笔录,什么意见?原告申请洪寺村村委会拆迁办有五几年的土地证,我们查了没有。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0:05:32]
  • [审判员]:
    宣读2009年11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什么意见?
    [ 原告]:
    不指认是因为案件没有结束,是怕对方挖去。其他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0:06:16]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 被告]:
    原告儿子穆长泰第一次找穆会英跟被告说,他说梦到他父亲托梦说老宅子哪埋了一个坛子,而且这个时间是在2009年7月到8月开始找本案被告说有这个坛子的事,10月7日左右,突然没有因由就向被告要一万块钱,说他们家孩子上学,被告说你为什么跟我要一万,本案原告儿子穆长泰也没有说什么理由,就说要一万,他说理由只是穆家的根,后来找的时候就说出来了,说他父亲给被告穆会英父亲守灵的时候他父亲告诉穆长泰说哪里有个坛子。这就是袁金芳儿子穆长泰向被告要一万块钱过程。
    [10:08:03]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0:08:2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现在有证据即证人证言证明埋藏物属于原告所有,埋藏物应该归我们所有。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们不认可。
    [10:09:07]
  • [被告]:
    本案被告可以直截了当地对原告说,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是道听途说,原告没有根本证据证明其主张,不管是其证人还是所列举证据,都是街头巷尾的传言,而不是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街头巷尾的传言破坏被告房屋财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在本案原、被告之间索要一万块钱的时候,没有其他理由,就说他是老穆家的根,就要一万块钱,直指房子要拆迁,这是本案原告的目的,是否有坛子,根据庭审审理只是听说,穆长泰听说,综上事实,我们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和主张,请求法院驳回。
    [10:11:08]
  • [原告]:
    现在埋藏物是没有挖掘出来,在地下,根据庭上的说法,不管从哪方面说,都没有现实的依据,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去现场挖掘,如果确实没有我们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12:4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我们要求返还埋藏物。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3:23]
  • [审判员]:
    双方能协商解决吗?
    [ 被告]:
    协商方案就是这个房子马上就要拆了,只要被告把所有东西都搬走以后,房子不拆,只要拆迁评估了,可以让原告随便挖。因为毕竟还是亲戚。评估完了,我们也找到地方了,房子留着不动,把东西搬走,可以让原告随便挖。可以让他挖,但是得在拆迁以后。
    [ 原告]:
    也可以。毕竟被告也说亲情也在,就在不久的将来也快拆迁了。
    [10:14:56]
  • [审判员]:
    可以达成这么一个协议?
    [ 原告]:
    在这期间只要保全埋藏物,因为原告知道具体在什么位置。毕竟在他们家院子里,拆迁完了也挖走了,我们也挖不到了。
    [ 审判员]:
    休庭二十分钟后宣判。
    [10:15:29]
  • [审判员]:
    继续开庭,全体起立。
    原告袁金芳诉被告穆会英埋藏物返还纠纷一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现在宣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均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原告诉称被告所住宅院系其老宅院,其于1955年在该宅院埋藏一个坛子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埋藏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金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袁金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0:30:04]
  • [审判员]:
    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庭清楚了吗?
    [ 被告]:
    听清楚了。
    [10:32:52]
  • [审判员]:
    本案判决书将于2009年11月7日上午9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当事人不到庭领取判决书,则视为送达,上诉期自2009年11月8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0:33:30]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0:35:0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50:0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