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大华山法庭全景1

大华山法庭全景2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王涛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现场示意图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现场4

现场5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11月6日9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村委会规划道路 香椿树影响出行”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33: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赵海丽,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首先向大家介绍案情。
    [08:33:40]
  • [主持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史某是同村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东西院居住,同走一东西走向的官过道向西通行,由于被告赵某与史某多年前在该过道上栽了香椿树,现在又堆放了土堆,在土堆上栽了花椒树,门坡延伸至过道上,且其在该过道上垒建了高出地面35公分的化粪池,妨碍了村里正在规划实施的铺设水泥路面工程,以至影响了原告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干部多次解决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走土堆、移走香椿树、不得妨碍水泥过道硬化施工 。
    [08:34:28]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大华山庭代理审判员王雁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8:34:5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8:36:50]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与二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8:37:10]
  • 原告刘胜(化名),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赵小兰(化名),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史万顺(化名),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农民,现住该村。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08:39:24]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胜与被告赵小兰、史万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8:42:24]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8:42:5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方]:
    知道了。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8:43:34]
  • [原告]: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且东西相邻居住,共用一条向西通行的官过道。由于被告在该过道上栽种了一棵香椿树、堆放的土堆上栽种一棵花椒树、门坡延伸至过道上及垒建高出地面35公分的化粪池,由此影响了原告家人与车辆的通行。另二被告还阻拦本村村民委员会对该段土路进行水泥硬化路面工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将其栽种在国道上的香椿树、堆放在土堆和花椒树移走、垒建在官过道上的高出地面35公分化粪池拆除并将其门坡里归,不得妨碍原告家人及车辆的通行,不得妨碍阻拦对路面进行水泥硬化。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08:44:01]
  • [第一被告]:
    香椿树在原告买房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我不同意将香椿树移走,因为香椿树不是我栽的,香椿树是自然生长的。土堆也不是我堆放的,并且土堆和门坡也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花椒树也是自然生长的。化粪池我已经将高度降低了,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
    [ 第二被告]:
    我的答辩意见与第一被告一致。
    [ 审判员]:
    两家房屋座落及出行情况?二被告关系?过道的性质?
    [ 原告]: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东西相邻居住,我家居东被告家居西。两家共用一条由东向西走的官过道。
    [ 被告]:
    属实。
    [08:51:49]
  • [审判员]:
    生长在被告家宅院外的香椿树的所有权人是谁?是何时栽种的?如自然生长是谁进行管理、收益?
    [ 被告]:
    归我家所有,香椿树已经栽种50多年了。
    [ 原告]:
    属实。
    [ 审判员]:
    被告家门坡是什么质地?村里有无规定门坡的水平宽度限制?
    [ 原告]:
    就门坡的水平宽度村里没有统一的规定。
    [ 被告]:
    现在的门坡是土质的。
    [08:52:50]
  • [审判员]:
    土堆是何时堆放的?用于什么?
    [ 原告]:
    土堆何时堆放不清楚。
    [ 被告]:
    1970年左右,当时是用于垫圈。
    [ 审判员]:
    土堆上的花椒树所有权人是谁?何时栽种的?如自然生长谁进行管理、收益?
    [ 原告]:
    花椒树是被告自己栽的,具体什么时候栽种的我记不清了。近几年花椒树才生长的。我们买房的时候香椿树已经存在了。
    [ 被告]:
    土堆上的花椒树所有权人是我们,花椒树已经生长15、16年了。
    [08:55:14]
  • [审判员]:
    被告家化粪池何时修建?为何修建到现有高度?
    [ 原告]:
    被告家的化粪池应该是2008年建的。对化粪池的高度村委会规定打完水泥地面后不得高处水泥地面5公分。
    [ 被告]:
    化粪池已经修建三年了,大约是2006年修建的,是村里统一改厕时修建的。在改厕的时候原告就曾经提出化粪池过高,找村委会解决过,再打完水泥地面之后,就要求化粪池高度不得超过15公分,后来我们就将化粪池的高度降低。
    [ 审判员]:
    村里何时开始对村内街道进行硬化?对杂物有无处理决定?硬化路面高度是否是路边划线的高度?
    [08:58:27]
  • [原告]:
    2009年春村内开始实施街道硬化工程。村委会规定大门以外是官过道,堆放的所有杂物全部清除,化粪池不得高于5公分。
    [ 被告]:
    并没有原告所说的规定
    [ 审判员]:
    纠纷是否经过村委会解决,处理意见是什么?
    [09:00:49]
  • [原告]:
    找村委解决过,但处理未果。
    [ 被告]:
    村委会解决的结果是将原告家门外的水泥过道向原告方宅院一边缩短;只要不妨碍原告家的交通,将我家化粪池降到离水泥地面15公分之内。
    [09:03:09]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 原告]:
    被告的行为妨碍了我家的通行。
    [09:06:4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09:07:03]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方出示书面证据。
    [ 原告]:
    提交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民委员会2009年9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我村正在水泥硬化街道,两委班子共同商议决定,村民大小胡同、宅院之外所有一切杂物包括土、粪、垃圾全部自己清除,所有树木自己砍掉,新建化粪池不能高出地面5公分,高出部分自己下降。)、提交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民委员会2009年9月17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两家共走同一过道,因二被告在过道栽种香椿树、修建化粪池、堆放水泥块、村里统一硬化街道,双方发生纠纷,该过道未能施工,村委会了解无效,请求法律援助。)、提交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某村民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同2009年9月17日一致);现场照片四张。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19:00]
  • [被告]:
    对村委会出具的所有证明我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我们也不认可,并没有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的石料 ,我家化粪池的高度已经降低。
    [ 原告]:
    现在的确没有照片中所显示的堆放的石料;现在被告家的化粪池的确降低了。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鉴于原告向本庭提交的照片与本院到现场进行勘验有出入,所以以本院现场照片为准。
    [09:19:5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证据提交。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
    [ 被告]:
    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20:48]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双方陈述的事实,法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09:21:40]
  • [审判员]:
    下面我向双方宣读2009年11月3日本院对双方展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验图示(详见图示照片)。双方看清楚了吗?是否有异议?
    [ 原告]:
    看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方]:
    看清了,没有异议。
    [09:22:31]
  • [审判员]:
    对本院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下面双方对本院现场所拍照片进行质证?
    [ 原告]:
    看过了,没有异议。
    [ 被告]:
    看过了,没有异议。
    [09:22:57]
  • [审判员]:
    对本院所拍照片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原告请求的将被告家在官过道堆放的杂物清除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为方便我家通行,我坚持要求被告将杂物清除。坚持起诉意见。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
    香椿树不是我栽种的,原告要求我将香椿树清走没有道理。
    [ 第二被告]:
    现在的我家堆放的杂物、化粪池、花椒树、香椿树等并不影响原告家通行。
    [09:28:14]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
    坚持起诉意见和庭审中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意见。
    [09:30:1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征询原告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最后征询被告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现在进行法庭小结。那么双方是否同意本庭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本院不再进行法庭调解,现在休庭10分钟,稍候继续开庭。
    [09:31:07]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现在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当庭宣判,请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起立。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振银、赵玉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垒建在官过道内的化粪池的高度降低在铺设水泥路面后不得高于路面5公分,并将其堆放在官过道内的土堆清除。
    二、被告史振银、赵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修建的门坡水平宽度缩短,自门坡南侧边缘距离其南院墙不得超过零点五米。
    三、被告史振银、赵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生长在官过道内的香椿树及花椒树移走。
    四、驳回原告刘启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史振银、赵玉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请坐下。今天是口头判决,口头宣判内容如与正式判决书有异,以法院送达的正式判决书为准。原、被告对判决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09:41:17]
  • [原告]:
    听清了,不上诉。
    [ 被告]:
    听清了,上诉。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双方阅过笔录签字。
    [09:42:0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09:44:3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