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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姥爷母亲相继去世 四岁幼童起诉要求继承”引发的财产继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5:1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万会兵,男,汉族,1978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自2002年7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丁影担任法庭记录。[14:07:2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4岁幼童小木(化名)系万红丽(化名)之独子,万福才(化名)之外孙。2007年10月,小木的姥爷万福才因车祸丧生。2009年11月,小木的亲生母亲万红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死时年仅26岁。万福才在死亡时遗留有在其名下的房产两套及交通肇事补偿金27万元,未及作遗产处理。现两套房屋分别由本案第一被告万福才之妻文代珍和本案第二被告万福才之子万元成居住,交通肇事补偿金也在此二人手中。
为此,小木的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张隽,以小木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小木姥爷名下遗产份额。原告方认为,小木作为被继承人万福才之女万红丽的继承人,在其母万红丽去世后,对被继承人万福才的遗产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木继承万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14:09:4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并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14:10:2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34:20]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木(化名)诉被告文代珍、万元成财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4:37:3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小木(化名),男,200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未到庭法定代理人张隽(原告之父),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亮,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文代珍,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丁东路。第二被告兼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万元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第一被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区良乡镇政通路。[14:41:22]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理,书记员丁影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4:43:02]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第一被告]:听清楚了。[ 第二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被告]:不申请。[ 第二被告]:不申请。[14:43:55]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第一被告]:听清楚了。[ 第二被告]:听清楚了[14:44:5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我方的诉讼请求共有2项,具体为第一,小木继承其母万红丽所继承两套住房的相关份额和权利。(一套位于北京房山区燕山丁东路**号*排*号,面积约100平米,现由万福才之妻文代珍居住。另一套位于北京房山区燕山东风北里**号楼*单元***号房,面积约55平米,现由万福才之子万元成居住);第二,代位继承万福才交通肇事的死亡赔偿金,总金额为27万元。我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万福才于2007年10月底因车祸去世。万红丽系万福才之女,于2009年9月11日因癌症晚期去世,万红丽有权继承万福才遗产的权利。原告小木系万红丽的儿子,有权继承万红丽的遗产。即原告小木系被继承人万红丽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现请求继承其母万红丽所继承两套住房的相关份额和权利。一套位于北京房山区燕山丁东路**号*排*号,面积约100平米,现由万福才之妻文代珍居住。另一套位于北京房山区燕山东风北里**号楼*单元***号房,面积约55平米,现由万福才之子万元成居住。现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望贵院支持。[14:50:15]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原告代理人]:在预备庭的时候我们对未到期债权30万元的请求已经撤回了,对此我们要求法庭予以另行立案处理。[ 审判员]:这个请求需要另案处理。[ 原告代理人]:知道了。[14:51:37]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万红丽在公证的时候已经放弃了对万福才的所有遗产份额,这个前提下原告要求转继承万福才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4:52:45]
- [审判员]:万福才的具体死亡时间?[ 原告代理人]:说不清楚。[ 审判员]:被告,万福才什么时候去世的?[ 被告代理人]:07年11月9日。[ 原告代理人]:认可这个时间。[14:53:26]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两套住房和继承交通肇事赔偿款的相关份额,这个份额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两套住房当中,扣除文代珍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再除以四,也就是两套住房的八分之一。[ 审判员]:你的意思是对住房按照份额继承?[ 原告代理人]:是。交通肇事赔偿款也是按照八分之一。[14:56:31]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以及万红丽、万福才的亲属关系。[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认可真实性,原告与万红丽是母子关系。[14:58:02]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我更正一下,份额应该是六分之一,不是八分之一。[ 审判员]:有数额吗?[ 原告代理人]:因为房产没有评估,所以没有数额。[ 审判员]:是否能够明确继承哪些财产?[ 原告代理人]:两套住房的六分之一,交通肇事赔偿款的六分之一。对于数额,可以协商,也可以进行评估。[14:58:58]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代理人]:提交2009年7月15日万红丽的遗嘱,她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她父亲的两套房产。[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是万红丽亲笔所写,也不能证明在其病情危重时写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父亲已经承担了原告的主要治疗费用,这种放弃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不是万红丽的真实意思表示。[15:00:16]
-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原告的父亲并没有积极治疗万红丽,而且万红丽还提起过离婚诉讼。[15:04:23]
- [被告代理人]:提交公证书一份。[15:04:59]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父亲去核实公证书,但是公证处拒绝提供公证书的情况,公证处没有提供关于公证书真实性的信息,既然是公证书,就应该是公开的,我们不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我们申请法院调取公证书的原件。即便公证书是真实的,但是处分权利范围不清,既然是列举的方式,就应该包括另一套住房,本区燕山丁东路*排*号,如果公证书是真实的,也应当把另一套住房包含在内,要写都得写上,具体的财产、多少钱,只提出一套房产,另一套房产没有提,和被告刚才提交的遗嘱不一致,我们认为本案是原告转继承其母亲的财产,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隽主张权利,在万红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里,没有考虑对其有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原告。我们认为放弃继承没有法律上的效力。[15:05:54]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意见。万红丽在作出放弃继承万福才遗产的时候,正是万红丽和原告的父亲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当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没有对原告父亲和万红丽共同所有的北苑家园某小区的房产做出分割。万红丽作出放弃继承万福才的财产,没有侵犯到原告的继承权。做出公证的时候,原告的父亲对北苑家园某小区的房产只有一半份额,离婚诉讼开庭的时候万红丽用对该房产的另外一半份额已经一次性折抵了对原告的抚养费。[15:13:13]
- [被告代理人]:提交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的父亲在万红丽治病的时候没有积极的治疗,对万红丽虐待、遗弃,在万红丽和原告的父亲离婚诉讼中,除了调解协议列的财产外没有其他的财产争议。在调解过程中,万红丽和原告的父亲已经认可万福才的交通肇事赔偿款由他俩借走,用于偿还他们夫妻的贷款,这钱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进行了分割。[15:17:10]
- [原告代理人]:对调解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想要证明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父亲对万红丽有什么虐待、遗弃,2006年3月到2009年,将近三年半的时间,万红丽就未尽过对原告的抚养,原告也能表示理解,因为万红丽重病在身,事实上万红丽没有能力对原告进行抚养,更别说出钱。调解书所达成的北苑家园某小区房产归原告的父亲所有、原告的父亲支付万红丽房屋补偿款35万元,原告的父亲偿还万红丽的母亲购房款15万元,这里面没有抚养费的事。27万元交通肇事的赔偿款没有发生过继承,直接由文代珍来代理和使用,至于借款,有调解书和公证书的表述,这些可以证明我们的观点。对于房屋所欠的钱,都是由原告的父亲来偿还,但是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都不能成立。[15:18:28]
- [第二被告]:我父亲生前的时候说燕山东风北里**号楼*单元***号的房子归我所有,后来父亲交通事故去世了,由于我是外地户口,没有办法办理过户,但是这个房子是我的,两套住房都是我出钱买的,现在要求分是在分我的房子。不给公证,是因为没有房产证。房子是我的,对此很多人都可以作证。万红丽和原告的父亲离婚,是因为原告的父亲不给万红丽看病,我们出钱给万红丽看病,原告是第一被告一直在照看。[ 第一被告]:孩子小木是我带着。原告的父亲还打万红丽,我心疼我女儿。[15:20:14]
- [被告代理人]:原告说万红丽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是不对的,调解书写了万红丽用应得到的房屋折价款的一部分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这个可以证明万红丽在放弃其父亲财产继承权的同时已经考虑了原告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公证书一份,这是一份借款公证书,是在万福才交通事故去世后得到的赔偿款,原告的父亲和万红丽从文代珍手中借走了钱,万红丽在万福才去世后已经放弃了对其父亲遗产继承的份额,而且原告的父亲认可万福才的赔偿款都是文代珍的。[15:20:51]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是原告独立主张权利,和原告的父亲、万红丽,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关联的,即便原告的父亲也像被告一样的认为,也不能代表原告的意思,27万元的份额,原告表示愿意扣除一部分合理的万福才的丧葬费用,然后继承。[ 被告代理人]:万福才得到的赔偿金,一部分用于万红丽偿还购房贷款,另外一部分用于万福才的丧葬费用,还有一部分用于万红丽的治病费用,还有一些用于文代珍照顾万红丽的生活用的。[ 第二被告]:赔偿款我和万红丽都没有动,是因为我母亲身体不好,这个钱要留着给我母亲养老。钱本来存在银行,后来他们买房,然后把钱取出来的。[15:21:56]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被告代理人]:提交照片,这是原告的父亲虐待万红丽所拍下的,是万红丽生前拍下的,证明原告的父亲对万红丽不好,万红丽得了癌症后没有给积极的治疗。[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看这些照片,拒绝质证,这些照片和本案没有关联,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的遗产继承案件,拿出一些不相关的事实作为证据,我们没有听到被告提出什么样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主张目的,所以我们拒绝质证。[15:22:44]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5:24:34]
- [审判员]:在公证书之前,万福才的遗产是否进行过处理?[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进行过诉讼,也没有协议过。[15:25:20]
- [审判员]:原告主张万红丽的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有什么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们拿着公证书去公证处,想得到公证书是否真实,可是公证处不提供相关的信息,所以我们申请调取公证书。公证处不给提供公证书是否真实的信息,而且上面的章和另一个借款的公证书的章看着都一样。现在没有证据[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你当初去查公证书,公证处怎么答复你的?[ 原告代理人]:我理解的是公证处说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他必须要我出示一些手续,可是我拿不出这些手续[ 审判员]:也就是你可以去拿,只是缺乏相应的手续?[ 原告代理人]:不是,他要求的许多手续,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内我是拿不到的,所以直接结果就是我查不到相关的信息。[15:26:41]
- [审判员]:事实方面双方当事人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万福才的遗产一套是楼房,一套是平房,是由万文成出资购买的,只是登记在万福才的名下。[ 审判员]:你们提交万红丽和万福才二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了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5:27:2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两套房产均属万福才所有,万红丽放弃遗产,没有考虑原告的权利,我们对此不予认可。关于交通肇事赔偿款,原被告都认可是27万元,只不过是对于如何处置、如何分配双方有不同意见,同时应可以证明这部分钱未经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转继承这部分赔偿款的六分之一。[15:40:0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登记在万福才名下的两套房产,经过开庭审理和当事人陈述,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确定遗产过程中,应先分出文代珍、万文成、万文成爱人的份额,然后才能确定万福才的遗产。万红丽已经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了继承的权利,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对于万福才因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金,也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万红丽也以公证的形式放弃了继承。法院在考虑所谓的万福才遗产的时候应该区分出文代珍、万文成、万文成爱人的份额,万红丽已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是,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15:41:27]
- [原告代理人]:我们要求继承两套房产六分之一份额,本身就已经考虑到了共有财产的性质,已经减去文代珍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再除以三,也就是原告、文代珍、万文成的,所以我们要求继承六分之一。对于赔偿款,我们也已经考虑到了共有财产。在公证书是真实的情况下,公证书上未明确的部分是住房一套和我们主张的27万元的赔偿款[ 被告代理人]:万红丽放弃继承,没有侵犯到原告的权利[ 第一被告]:我女儿生病,他们不管她,要钱也没有钱。[15:41:4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15:44:29]
- [审判员]:根据法律由于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代理人]:可以调解。[ 第二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由于被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15分钟后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46:30]
- [审判员]:现在宣判。经审理,本院认为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有权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万福才遗产处理前,万红丽于2009年7月21日声明放弃继承包括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北里**号楼*单元***号房产在内的万福才名下的所有财产中属于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并经公证处公证,本院予以确认。万红丽声明中虽未明确放弃本区燕山丁东路**号院*排*号房屋及交通肇事赔偿款27万元,但综合万红丽与张隽向文代珍借款及离婚协议,声明中关于放弃万福才名下的所有财产中属于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应已经涵盖了上述财产。原告主张公证书不是万红丽的真实意思,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万红丽生前已经放弃继承父亲万福才的遗产,原告要求转继承万福才的遗产,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16:06: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木(化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10日内送达给双方。[16:08:01]
- [审判员]:对于判决结果,原被告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被告代理人]:没有意见。[ 审判员]:现在闭庭。[16:08:4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6:14:1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1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