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钱久艳,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09:06:12]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06:34]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简要案情
赵春莲诉称,2009年春季,村委会在其居住的房屋后山上修建凉亭三处,并砌有道路、接通了照明设备;凉亭修建后,每天都有很多人到山上休闲、游走,站在山上修建的道路和凉亭上,能对山下其院内一览无余,造成其家人洗澡、到厕所方便等日常活动非常不便,侵犯了其隐私权,并对其院落住宅造成安全隐患;因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赵春莲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在其院内搭建遮挡建筑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正常生活。[09:07:33]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县人民法院双井法庭进行审理;双井法庭是2006年9月26日新成立的法庭,共有干警12人,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员6人,法警1人,年审结案件1000余件,案件数量居派出法庭首位;辖区人口约8.8万人,辖区企业108家;本庭在郭立库庭长的带领下,上下同心,是一支能吃苦、能战斗的集体队伍;曾获2008年密云法院先进庭室称号、2009年中共密云县委员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09:08:05]
- [主持人]:承办这起案件的是代理审判员史金杰法官,女,1982年出生,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7月至今在密云县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7月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09:08:35]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于金跃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08:5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必须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要有秩序,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插话打断陈述。3、对违返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09:12: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13:3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员]: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09:14:16]
- [原告]:赵春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xx镇xx村。[09:18:41]
- [审判员]: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被告:北京市密云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xx,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xx,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xx,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09:21:5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22:09]
- [审判员]:经本庭核对,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敲法锤)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双井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赵xx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金杰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于金跃担任法庭记录。[09:24:15]
- [审判员]: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双方均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及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2、听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双方均应尊重对方人格、名誉,不得对对方当事人发表带有诋毁、揭露隐私的语言和意见。[09:24:3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09:24:4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在原告院内搭建遮挡建筑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09年春季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后山上修建凉亭三处,并砌有道路,还欲接通电源安装照明设备。被告修建此亭后,每日早晚多人到此休闲、游走。由于原告之房屋、院落恰在凉亭之下,休闲的人站在凉亭及道路对原告院内一览无余。致原告及家人洗澡、到厕所方便均发生困难,使原告及家人不能正常生活。并且存在极严重安全隐患。原告就上述事实曾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公民及法人从事民事及经济活动,不应妨害他人利益,被告修建的凉亭由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原告生活受到妨害,亦有重大不安全因素,综上所述,原告为保障今后生活安全,正常生活,故依法提起诉讼。[09:27:57]
- [审判员]:原告,法庭向你核实几个问题?1、你要求被告如何在你院内搭建遮挡建筑?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正常生活,是指何种保障措施?具体明确一下?[ 原告]:窗子上要求安装百叶窗,将洗澡和上厕所情况避免即可。被告在山上看到我们家的地方可以搭建影碑,算是遮挡物。[09:36:10]
- [审判员]:2、房基地在山脚下的具体位置?在山的哪个方向?距离凉亭有多远?周围是否有其他住户?[ 原告]:我们家在山脚下的西侧,第三排,还有其他的住户。[09:36:49]
- [审判员]:3、何时在此地居住?[ 原告]:从我小的时候那个房子就在那。[ 审判员]:4、未修建凉亭前,山上是否有路?[ 原告]:没有,但是有人上去过。[ 审判员]:5、山的名称叫什么?[ 原告]:没有具体的名称。[09:37:3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代(刘)]:被告建的凉亭是为了公益事业,帮助村民休闲。原告所说居住的地方离山还有一定的距离,并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39:05]
- [审判员]:下面核实问题?1、修建凉亭是否有法定审批手续?[ 被代(刘)]:是村民代表会通过的。[ 审判员]:2、修建凉亭的目的是什么?何时修建的凉亭?离住户有多远(包括其他住户)?[ 被代(刘)]:供村民健身休闲用的,水平距离应该在一百米左右。[09:40:40]
- [审判员]:3、其他户居民有无反映此问题,怎么解决的?[ 被代(刘)]:没有村民反映这个问题,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 审判员]:4、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有无附属设施?[ 被代(刘)]:直径是六米,山上原来也有路,后来建成了水泥硬化路面,就三个凉亭,过道。[09:41:42]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现在没有书面证据向法庭提交,事实都在现场。[09:50:17]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09:50:40]
- [审判员]:法庭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照片,双方对照片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1:2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通过法庭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有,1、被告修建凉亭后,原告的正常生活是否受到影响及程度?2、若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则该影响与修建凉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09:52:52]
- [原告]:我认为被告所修建的凉亭影响我家上厕所及洗澡,且在凉亭上还可以看到我们家屋里的情况,家里不可能天天都拉着窗帘。第二我认为修建的凉亭影响我们家的安全,因为在村里肯定有对我们家有成见的人,如果有对我们家不怀好意的人,在凉亭上看到我们家,肯定会有不好的影响。有时周六日我们家就有一个十三岁的女孩子在家。[09:55:45]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被代(刘):首先我方认为原告的房屋离凉亭修建有一定的距离,且在离山脚下最近的住户都没有异议,搭建此凉亭也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修建的。如果原告认为对其有影响,可以自行搭建遮挡物。[09:56:25]
- [原告]:离山底近的住户并不一定可以看到,因为山上有树可以遮挡。我们去过凉亭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我们家院落里的情况。[ 被代(刘)]:在以前就有人去过山上,并且有小土路,如果原告说有居心叵测的人可以找那个人,和村委会没有关系。[09:57:22]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观点吗?[ 被代(刘)]:修建凉亭是一个公共事业,是经过大多数村民的意见。[ 原告]: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但是我需要看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09:57:57]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观点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8:1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找最简便的方法,在凉亭之上,不能看到我们家的院落,不能侵害我们家的隐私权,坚持诉讼请求。[09:59:15]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我们修建凉亭与原告受侵害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9:30]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调解。[09:59:54]
- [审判员]:由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10分钟(敲法锤)。[10:00:20]
- [主持人]:休庭十分钟后,审判员进行宣判,请大家等待。[10:01:24]
- [主持人]:审判员进入法庭,准备宣判。[10:04:35]
- [审判员]:(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10:05:42]
- [审判员]: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被告在村后山上修建路径、搭建凉亭,具有公益性质,目的是供村民休闲锻炼,而非为窥探山下住户院内生活,因此其主观上不具过错;且在山上修建路径、凉亭的行为亦不为民事强制法规所禁止,因此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虽在凉亭上,能对山下住户的院内情况予以俯瞰,但即使没有修建凉亭,站在山上亦能看到山下住户的院落,此损害后果,系地理自然环境所致,而非修建凉亭的行为本身所造成,因此损害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修建凉亭后,山上游人增多,如有恶意者利用山势从事违法活动,那么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为该实际违法人,而非修建凉亭的被告。原告居住在山下,对历史条件形成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容忍义务,其应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日常生活状况,尽可能少的暴露于公众视野;且原告家院落距被告修建的路径、凉亭较远,却无妨碍可言。综上所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10:16:11]
- [审判员]:双方对判决书什么意见?是否申请上诉?[ 原告]:回家考虑。[ 被告]:同意判决。[ 审判员]:全体请坐,本判决书于十日内发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为送达日期。闭庭后,双方阅读笔录并签字,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误,可以申请补正。[10:17:32]
- [审判员]:原告赵xx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开庭审理终结,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0:18:59]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郭立库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钱久艳、康东菊、郭赛楠的辛勤工作![10:19:1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1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