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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陈某诉北京市电力公司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3:1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03:31]
- [主持人]: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18日12点56分,陈某和其他几个小朋友在丰台区一马路边的枣树下摘枣。在摘枣的过程中,陈某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右安门医院紧急抢救,陈某下颌、双膝及左手烧伤。陈某在重症监护室住院三天后转至普通病房住院3天。至起诉时,陈某的受伤部位尚未痊愈,在医院做检查时发现各项检查的指标均高出正常值几倍。[09:03:45]
- [主持人]:原告的父亲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对配电箱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陈某受伤,这次事故给陈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陈某的父亲代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09:08:53]
- [主持人]:本案由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宋[09:15:3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6:0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17:08]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17:47]
- [审判员]:原告陈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的父亲,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天津瀚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学军,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先生,男,1982年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北京市宣武区。[09:19:20]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陈某诉北京市电力公司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宋[09:20:42]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 原、 被告]:不申请。[09:21:0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21:21]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09:21:31]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21:47]
- [被告代理人]:1、涉案电表箱的安装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任何瑕疵。2、我方已按规定对电表箱及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巡视,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该事故的责任方应该是施工方某城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为被告。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要承担相应了监护失职责任。5、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过高。[09:23:2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 [09:23:48]
- [原告代理人]:1、110接警记录,证明原告遭受电击,身体受伤。2、急救收费专用收据,证明支出急救费数额。3、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收费清单,证明支出住院费用。4、右安门医院检验报告单(6份),证明原告电击严重。5、住院病案,证明原告住院6天。6、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住院治疗6天仍需定期复查,必要时需要手术。7、护理费收据,证明原告支出重症护理费数额。8、石某的收入证明,证明石某月收入1400元。9、原告父亲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父亲月收入2000元。10、餐饮费收据,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出伙食费371元。11、加油站发票,证明原告为治病支出交通费300元。12、陈某父亲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父母与原告的关系。13、照片复印件,证明配电箱被堆土部分掩埋,且在事故之后配电箱被转移位置。[09:32: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就原告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09:34:57]
- [被告代理人]:证据1到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据7,因为不是收据,没有专用的发票,故对真实性有异议,而且要是需要护理的话,应该有医院的需要护理证明,故对该证据不认可。证据8、证据9,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收入证明应该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相佐证,否则不予认可。证据10、11,与本案无关,请法院依法酌定。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据13,对当时事故现场的情况是认可的,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渣土是与电表箱持平的,后来堆土被清理之后,我单位在旁边又新设了两个电表箱。事故电表箱是某大队的资产。[09:41:18]
- [审判员]:被告举证。[09:42:11]
- [被告代理人]:1、国家标准(GB/T16934)。2、北京市电力公司用电客户电费交费单,证明在8月4日抄表的时候是没有堆土的,且这个电表箱是不带电的,故证明我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维护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用电客户资料。4、现场照片。5、《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保护协议书》;涉诉路段的施工方某城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我单位和其签订的《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保护协议书》中施工方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故我单位认为真正的责任方在施工方某城建公司,故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以利于查清事实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09:55:58]
- [审判员]:原告质证。[09:56:21]
- [原告代理人]:证据1,认可。[ 原告父亲]:证据2到证据4,无法证明被告尽到了安全巡检的义务。照片是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但照片上显示的电表箱是开着的,证明被告单位已经很久都没有维护过了。把堆土清理完了的那张照片我不认可,具体孩子触电的位置和过程我也不知道,我是在救护车到的时候才赶到事发现场。证据5,与原告无关,没有给原告出示过。施工单位是谁我不知道。[09:56:40]
- [审判员]:被告,你单位是否查过漏电原因?[ 被告代理人]:1978年就已经有该电表箱了,该资产属于某大队,当时正是夏天,用电量增大,电表的断路器没有跳闸,电表箱当时应该是带电的。我单位在当天就通知施工方了,也设了新的表箱。[09:57:56]
- [审判员]:原告,枣树是在哪?[ 原告代理人]:是在电表箱上面。[ 被告代理人]:孩子是踩着堆土到电表箱上的。[09:59:03]
- [审判员]:电表箱是谁的?[ 被告代理人]:断路器是用户的。当时事发损害之后,换了两跟互感器,互感器是属于我单位的。[ 审判员]:电表箱实际的离地距离有多少[ 被告代理人]:大约有一米多。[ 原告代理人]:70到80公分左右。因为有堆土的存在,故改变了电表箱的实际高度。[10:00:13]
- [审判员]:被告,你单位事后与城建公司协商过这件事情吗?[ 被告代理人]:协商过,城建公司又把工作外包了,我单位与外包单位并没有书面合同。[10:02:34]
- [审判员]:原告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从被告的答辩状中已经证明了被告单位有安全巡检的义务。被告单位有过错。[ 审判员]:鉴于本案案情需要,现在先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03:1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姬园。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