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院长论坛现场

主持人 朝阳法院副院长 张雯

朝阳法院参会领导及法官

朝阳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倪东新

河北省廊坊市中院院长 王越飞

广东省东莞市中院副院长 叶柳东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

参会嘉宾一

参会嘉宾二

参会嘉宾三

参会嘉宾四

北京市朝阳法院 李瑞翔院长

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丁广宇

北京市海淀法院院长 吕京生

河北省饶阳县法院院长 李振洪

北京市西城法院院长 秦秉瑞

天津市武清区法院院长 张林才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副院长 奚雪峰

广东东莞中院研究室主任 程春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傅郁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范愉教授

法院院长论坛现场
11月2日14时,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朝阳法院召开调解和解五周年系列论坛――法院院长论坛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网络主持人王丽英。经过精心筹备和缜密安排,由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主办、朝阳区人民法院承办的“调解和解五周年系列论坛”就要开始了!本次论坛将于今天下午2:00在朝阳区法院正式开始,欢迎广大网友关注!
    [13:49:10]
  • [主持人]:
    现在距离论坛开始还有一段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次论坛的基本情况。
    [13:49:36]
  • [主持人]: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发展方向,按照具体内容分为主论坛――法院院长论坛和两个分论坛――律师参与和解工作论坛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论坛,分别在朝阳区法院一层会议室、八层第一会议室和十一层会议室举行。一会儿我们的直播员将分别从三个会场同步上传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随时关注三个会场的动态!
    [13:50:3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院院长论坛正式开始,我下面主要介绍主论坛的情况。
    [14:02:38]
  • [论坛主持人]:
    大家下午好!我是朝阳法院副院长张雯,很高兴能够主持本次论坛活动。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指出,要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法院调解的工作机制。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我们专门举办这次论坛,就是要与来自全国各地的政法同仁以及专家学者一同探索如何贯彻落实黑龙江会议精神,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具体路径。
    [14:03:14]
  • 参加本次论坛的领导和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丁广宇副研究员,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倪东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叶柳东副院长,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程春华主任,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越飞院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奚雪峰副院长,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张林才院长,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李振洪院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吕京生院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秦秉瑞院长。此外,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我院李瑞翔院长。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各位嘉宾特别是不远千里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参加论坛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4:05:11]
  • [论坛主持人]:
    下面,进行论坛第一项议程,请大家一同观看朝阳区委政法委与我院一同拍摄的调解和解工作开展五周年纪录片――《和解五年间》
    [14:06:19]
  • [宣传片解说词]:
    当朝霞映红天际,迎着旭日的朝阳区踩着都市快节奏的鼓点大踏步地前进。作为首都商务中心区、奥运主场馆所在地、各国使馆以及境外媒体的聚集地,这个充满活力的区域正在越来越强烈的吸引着世界的目光。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疑难、复杂、群体性纠纷大量涌向法院。2000年以来,朝阳法院收案量持续攀升,2005年达51783件,成为全国案件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一时间,立案大厅熙熙攘攘,人头攒动,“诉讼爆炸”几乎成为朝阳法院的代名词。
    [14:06:51]
  • [宣传片解说词]:
    面对新形势,如何以新手段、新机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来化解纠纷,成为朝法人面对的一项新课题。2004年起,朝阳法院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率先起步,历时五年,最终构建起了以“调解和解”为关键词,以“庭前调解三项制度”、“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和判后答疑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和解工作体系。在调解和解五周年来临之际,我们将镜头拉近朝阳,和大家一起探寻朝阳法院五年间的探索步履。
    [14:08:29]
  • [宣传片解说词]:
    第一部分 庭前调解 探索起步。庭前调解三项制度,包括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三项制度。
    [14:08:50]
  • 宣传片解说词:2004年,以固定合议庭改革为契机,朝阳法院在民四庭率先启动法官助理庭前调解试点工作。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是指在法官开庭前,由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经法官授权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14:09:04]
  • [宣传片解说词]:
    这一工作方法的运行,在极短的时间内收到了良好效果。试点运行3个月的时间里,由1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的庭前调解工作组,成功调解107件案件,调解率达91%,且都在30天内结案。法官助理利用庭前调查或证据交换的时间进行调解,既整合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审判效率,真正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快速、灵活。五年来,朝阳法院共以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23515件,占同期民商事调解结案量的29.7%
    [14:09:21]
  • [宣传片解说词]:
    庭前调解的另一制度,是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采访)全国优秀女法官姜春玲:“2005年,我们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这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蒋大爷和毓大爷,是王四营乡一墙之隔的邻居,因为毓家在墙根挖沟安排水管,74岁的蒋大爷将83岁的毓大爷告上了法庭,当时我们向被告毓大爷送达起诉状时,他情绪特别抵触,拒绝签收应诉材料,还明确表示不会到庭应诉。考虑到被告的抵触情绪,后来我们进行现场勘验的时候,就叫上了王四营乡的特邀调解员老孙,主要是觉得老孙是王四营的老人儿,说话震的住,和当事人也熟,如果当事人对抗情绪严重,他出面调和应该会管用。”
    [14:10:27]
  • [宣传片解说词]:
    (案例回放:现场蒋大爷和毓大爷大声争吵,特邀调解员老孙一出现,两个老人停止了吵闹,老孙看了看现场的情况,很快提出了清理堆放的杂物,在地下挖一条暗沟以安装排水管道的方案,两个老人信服地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官解说:“经过老孙三言两语的劝说,就让两个正争吵的难解难分的老人平静了下来,接受了老孙提出的方案。”
    [14:11:01]
  • [宣传片解说词]:
    这是朝阳法院以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方式成功调解的第一起案件。这些特邀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乡土民情,都是辖区内具有较高威望、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社会经验的贤达人士,他们经过严格的推选、审查和培训程序,由法院聘请,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五年来,朝阳法院先后聘请了两届共354名工作在各行各业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共在诉讼中和诉讼外化解纠纷18637件。
    [14:11:41]
  • [宣传片解说词]:
    庭前调解的第三项制度是:律师主持和解。这一制度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律师的案件中,由律师居中主持进行庭前调解的工作方式。朝阳区律师资源丰富,辖区内共有300多家律师事务所、4000多名律师。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30%的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这就为实现律师主持和解创造了有利条件。2005年,朝阳法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向书,将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推向深入。五年来,律师参与或主持和解案件4592件,该项工作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律师所认同。
    [14:12:36]
  • [宣传片解说词]:
    (采访)朝阳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李新生:“一年的时间,从个别法庭的初步尝试到民事审判各庭的集中试点,经过细致的论证分析和实践的充分检验,我们认为,是时候将庭前调解“三项制度”全面推广了。”
    [14:12:57]
  • [宣传片解说词]:
    2005年10月,在前期试点并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朝阳法院将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推行的“庭前和解三项制度”向刑事、行政、知产、执行等各审判领域全面推开。
    [14:13:11]
  • [宣传片解说词]: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2005年8月22日,朝阳法院双桥法庭落成使用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和解大厅”。在和解大厅的设计方面,朝法人开创性地营造出了一种温馨、平和的和解文化空间。和解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选用温馨的壁纸和柔和的灯光,摆放舒适的沙发和圆桌,装点古色古香的字画、鲜花,并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设置了不同主题,通过对“和”文化的渲染,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协商解决纠纷。五年来,朝阳法院先后新建、改建和解大厅7个,开辟和解室64间,总面积达1137.2平方米。
    [14:14:07]
  • [宣传片解说词]:
    与此同时,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2005年8月,朝阳法院出台《庭前和解案件收费规定》,给予了选择调解方式的当事人在费用上的优惠,该规定前瞻性地契合了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精神,使和解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14:14:56]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来,朝阳法院共以庭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46744件,通过庭前调解的有效分流,该院受案量于2006年出现了21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人民法院报》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庭前调解工作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14:15:17]
  • [宣传片解说词]:
    第二部分 诉前调解 深入开展。在庭前调解的成绩面前,朝法人没有止步不前,而是不断思索,不断进取,将调解和解的触角从庭前延伸到诉前。
    [14:17:04]
  • [宣传片解说词]:
    (采访)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雯:“调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满足了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在庭前调解模式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2006年,我们开始探索立案前的和解息诉工作。2007年,正式推出以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诉前财产保全的和解以及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为内容的“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4:17:42]
  • [宣传片解说词]:
    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是指在立案前,由立案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自行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协会和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其机制的核心在于“联动”。
    [14:18:43]
  • [宣传片解说词]:
    2006年11月27日,朝阳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区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朝阳法院还与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携手制定《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成立北京市首个劳动纠纷调处中心。由于诉前调解能更灵活地联动各种社会资源,使相互牵连的多个纠纷一次性地彻底化解,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五年来,朝阳法院以该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33040件,涉及标的12.43亿元。
    [14:19:03]
  • [宣传片解说词]:
    诉前和解的第二种机制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和解,其工作思路是通过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实现“以保全促审判、促执行、促和解”的效果。2005年12月起,欧陆经典小区67位业主交付了一年多的热水费却无法正常使用,他们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朝阳法院法官经财产保全等各项工作,使67位业主总计230万元案款在短短几个月内全部到位。2007年至2008年,朝阳法院诉前保全案件3154件,涉及标的7.38亿元,保全到位率达89.7%,28.2%的案件在诉前或诉中得以成功调解,39.1%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经诉前保全的案件,执结率达100%,赢得“兵贵神速”、“扶危济困、干练潇洒”的赞誉。
    [14:20:13]
  • [宣传片解说词]:
    诉前和解的第三种机制是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即由立案法官对有主动履行意愿或执行和解可能的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主动履行,同时,对经督促仍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则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增加其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体现“以督促促履行,以强制促和解”的理念。五年来,朝阳法院共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案件4938件,占同期执行收案的15.4%,涉及标的2.42亿元。开展执行督促工作的当年,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同比提高4.9%。
    [14:21:59]
  • [宣传片解说词]:
    庭前调解与诉前和解的相互补充,使得朝阳法院的调解和解工作机制更为系统,化解纠纷的数量和效果都得以明显提高。2007年年初,北京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市委政法委决定“全面推广朝阳区法院司法调解的经验和做法,使之在全市范围内开花结果”。
    [14:22:08]
  • [宣传片解说词]:
    第三部分 全程调解 完善体系。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和解工作,2007年4月,朝阳法院在全院范围内推广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五年来,朝阳法院各部门共计答疑5234人次,申请答疑人的满意率为100%,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寿螺”侵权纠纷的被告为代表,五年间,3227名当事人,经过接受判后答疑,转变了消极对抗的态度,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14:22:20]
  • [宣传片解说词]:
    为更好地提炼总结调解经验和技巧,指导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2007年10月10日,朝阳法院成立全国法院系统首个调解工作的专职机构――调解工作办公室,在集研讨、展示、培训、收藏、办公多项职能为一体、面积达600平米的调解工作办公室内,对和解工作成果进行了多媒体的集中展示。
    [14:22:38]
  • [宣传片解说词]:
    至此,以调解工作办公室为统领,贯穿诉前、庭前和判后,覆盖民商、刑事、执行等各审判领域的调解和解工作体系于五年间基本形成,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愈发明显。2008年4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朝阳法院召开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朝阳区法院庭外和解的经验和做法”,调解和解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14:23:53]
  • [宣传片解说词]:
    (采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教授江伟:“朝阳法院比较早的实行了庭审以前的调解,也就是说,在准备阶段甚至于在起诉以后,就开始进行调解,这个做法在当时还是比较少的,朝阳法院应当说是做了个良好的开端,现在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这一点,因此朝阳区法院起了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
    [14:24:13]
  • [宣传片解说词]:
    2009年7月,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朝阳法院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通报表扬,并在会上做了经验介绍。
    [14:25:05]
  • [宣传片解说词]:
    第四部分 诉调对接 与时俱进。在调解和解工作形成体系的基础上,朝法人的脚步依然没有停歇,如何能更好地发挥法院作用,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朝阳法院始终思考和不断推进的一项系统工作。
    [14:25:12]
  • [宣传片解说词]:
    2009年9月1日,为迅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要求,朝阳法院在全部派出人民法庭全面开放立案接待室,负责办理各人民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并在各法庭安排了驻庭或轮值的特邀调解员,院本部立案大厅也设置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室。当事人无论来到哪个立案点,只要自愿选择调解且案件适宜调解,法院均可在立案前安排特邀调解员或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及时开展调解工作。
    [14:25:52]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朝阳法院共以各种调解和解方式调处纠纷133238件,涉及标的52亿元,将大量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14:26:17]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苏泽林等领导多次亲临考察调研,全国各地近百家法院来到朝阳法院交流“取经”。各大新闻媒体先后报道朝阳法院调解和解工作1836次,其中中央级媒体报道356次,头版头条28篇,整版报道69篇。
    [14:27:02]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朝阳法院以调解和解工作为核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全面提升了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在以调解技巧为主题的法官讲坛上,经验丰富的法官毫无保留地向大家介绍调解经验;在全院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知识竞赛上,朝法干警以你争我赶的竞赛方式比拼与交流调解知识,在法官们自己编制的《调解手册》中,各种调解技巧与方法得以系统总结。
    [14:27:09]
  • [宣传片解说词]:
    (采访)朝阳区法院副院长邹学东:“在朝阳法院,调解和解不仅是一种机制,更是体现在每一间和解室、每一次调解过程中的一种文化。不仅是一项工作,更是内化全院法官心中的一种理念,成为队伍建设的助推器。”
    [14:27:18]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朝阳法院调解和解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先后涌现出10个调解和解工作先进集体、50位调解能手、10名优秀特邀调解员,4人因在调解和解工作中成绩突出荣立三等功,另有9名律师因在调解和解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经法院建议,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了表彰。
    [14:27:33]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随着调解和解工作的逐层推进,朝阳法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朝阳特色的调解和解文化成果:由派出法庭干警集体设计,以中国传统的龙图腾为背景、当事人两手相握的主体标识墙,将中华民族古久传承的“和”文化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巧妙地融为一体,成为和解大厅的独特背景;由法官构思,以“和”、“解”二字的英文字母组成的精巧别致、寓意深刻的徽章,成为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的醒目标志;由朝法人自己作词、作曲、演奏、录制的《和解之歌》、《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等歌曲,在审判人员中广为传唱。
    [14:28:27]
  • [宣传片解说词]:
    朝阳区委政法委书记佟克克:“朝阳法院的调解和解工作思路是在2004年4月份就提出来了,恰好是和当年的9月份中央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契合,体现出了一种很高的前瞻性。朝阳法院在整个的调解和解工作中,在全区政法系统起到了很关键的带头作用。通过他们的工作,朝阳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了案结事了,皆大欢喜。
    [14:29:03]
  • [宣传片解说词]:
    五年间,朝阳法院通过调解和解工作,成功化解了133238件纠纷,有力维护了朝阳区的稳定与发展。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调解和解工作精神,已内化为朝法文化和朝法人的共同理念,在和谐的乐曲声中,朝法干警迎着朝阳的步伐益发朝气蓬勃,稳健成熟。
    [14:30:27]
  • [论坛主持人]:
    看过刚才的专题片,大家对我院的调解和解工作有了一个直观的了解。本次活动是在区委政法委大力支持下举办的,下面请朝阳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倪东新对这次活动的情况给大家作一介绍。
    [14:33:38]
  • [倪东新]:
    首先对各位专家和学者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近年来,朝阳区社会发展比较快,社会矛盾激增,朝阳法院和区位政法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中政委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推出了调解和解一系列机制。这五年来,这种机制在我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在平安奥运国庆安保工作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效果明显。这个机制推出五年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我们感觉也应该适时搭建一个平台,请各位领导专家把把脉,进一步推动调解各项机制的发展。相信有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参与,今天的论坛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对于推动我区调解和解工作也会有积极的意义。最后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参与,谢谢大家。
    [14:36:35]
  • [论坛主持人]:
    下面,是本次论坛的自由发言环节。请各位嘉宾围绕以下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1、各法院在调解和解工作以及诉调对接机制方面作了哪些探索和尝试,有什么样的经验和体会;2、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请大家畅所欲言。
    [14:38:27]
  • [王越飞]:
    很高兴来朝阳法院学习,今天组织这次研讨非常重要,也符合最高法院地要求。刚才看了短片和张院长的情况介绍,尤其是听了倪书记的介绍,我觉得朝阳法院有创新很值得我们学习。关于诉调对接机制,我研究不深,从实践经验看,这个问题需要很好地去理解领会落实。在这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4:39:30]
  • [王越飞]:
    一是观念的问题,法院不解决理念问题不可能实现诉调的对接。司法的特点就是中立,被动,现在能动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大变化,如果法院只是办案而不去考虑社会效果,不发挥能动作用,是不行的,所以首先要考虑理念问题。第二如何在程序方面与调解形成对接,从廊坊法院情况看,我们也实现了一些做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4:41:35]
  • [王越飞]:
    我们与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在程序方面加强衔接配合,效果还是不错的。从法院调解看,我们全市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5.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92%。执行和解大多70%以上。这些效果与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有很大关系。三是方法的对接,应当说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无论是哪种调解都有贡献,但是这个贡献表现在各类调解上的特性,作为司法调解要借鉴人民调解的优势,使调解社会化,整合社会资源,增加调解的合力。我认为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四、机制的对接,要在调解机制方面进行探讨。我们的做法就是吸收北京的经验,创造了十大机制,比如特邀诉讼调解员机制、支援调解机制、调判结合机制等等。今天我们看到朝阳法院的做法,很多地方需要我们学习,回去后我们一定要很好的借鉴。
    [14:45:01]
  • [论坛主持人]:
    下面请东莞中院院长叶柳东谈一谈。
    [14:46:08]
  • [叶柳东]:
    很高兴今天参加朝阳法院组织的院长论坛。朝阳法院这几年的调解和解工作是走到了全国法院的前列。三项调解和解制度是我在06年知道的,给我的启发很大。当时东莞法院和朝阳法院情况很相似,案件量大、人员少,今年分了三个法院,现在已经收了7万件。我们在朝阳法院三项调解机制的基础上还推行了行业协会和解制度,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很多,我们跟保险协会沟通,18个保险公司每个保险公司至少两名和解员。这就是保险公司和解制度,这项制度推出后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台商协会我们也主动和他们联系,包括工商联,因为涉及台商案件比较多,台商协会每个镇都有分会,我们利用这个网络,凡是涉及台商也出调解员,另外还有就是立案调解、诉调对接和司法联络员制度。
    [14:50:57]
  • [叶柳东]:
    在司法联络员制度方面,我们利用司法联络员一共597名,帮助我们送达、查明当事人财产、调解等工作,这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诉调对接我们是5月份5个派出法庭都成立了诉调对接办公室,所有案件都要经过诉调对接调解,达成调解当场解决。东莞比较特殊,08年之前是一个东莞市人民法院,今年成立了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这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上的一个突破,一个行政区域只能一个法院,我们有三个,也是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今年民商事案件5万多件,调撤率50%。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案多人少,单单靠人力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基层法院平均年龄不超过30岁,而调解工作不是做法官有学历就可以,必须有生活阅历,这种情况单靠法院是不行的,我们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要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协助法院把案件解决在诉讼之外。所以我们成立了诉调对接办公室。
    [14:55:46]
  • [叶柳东]:
    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和维稳工作,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很重要一点就是必须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单靠法院是做不了的。离开党和政府人大是不行的。现在东莞涉诉涉信维稳中心的建设要求每个镇要建设这么一个中心,东莞是一个试点。所在辖区的法庭,有专门法官负责,同时也解决信访问题。今年初我们推出了社区法官,在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每个星期定期去那开展工作,公安部门设在社区,打造平安社区,平安社区不一定就是和谐社区、法制社区,平安了不见得就没有纠纷发生,我们要构建一个法制和谐社区。我们的一个法庭设两个点,同期对比案件下降了39%。同时还做好了群体性案件的处理和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的指导,所以这在我们全市也要进一步展开。诉调对接机制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有关机制要建立好,东莞就是在各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有专门的人员、机构和经费的保障,效果不错,5个试点,16个人,平均每人调解200件。我们所有的案件都先做调解,我们聘请了退休的老法官和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来做,效果还不错。
    [15:00:34]
  • [论坛主持人]:
    听了两位院长的发言,很受启发。刚才我们朝阳法院李瑞翔也到场了,请他给大家说几句。
    [15:02:20]
  • [李瑞翔]:
    尊敬的各位院长、各位来宾:大家好!首先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根据会议的安排,由我向各位介绍我院近年来调解和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在诉调对接方面的已有举措。刚才的宣传片已经对我院五年来的调解和解工作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和明确的介绍,所以,对我院调解和解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我就不在此重复了。我从另外三个方面介绍一下我院的调解工作:第一个方面是我院近年来开展调解和解工作的几点体会;第二个方面是我院近年来在诉调对接方面进行的一些探索;第三个方面是我们对落实最高法院45号文的一些举措和思考。
    [15:03:05]
  • [李瑞翔]:
    一、我院开展调解和解工作的几点体会。回顾我院几年来在调解和解工作方面的探索,应该说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应对困难到主动寻求突破的发展历程。探索的初期,我们主要是以缓解审判压力为出发点,从而将调解和解手段集中运用于诉讼阶段,而建立了“庭外和解三项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随着成效的不断显现,我们对调解和解工作理念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因此,我们接着又将调解和解工作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推进,将调解和解理念由诉讼阶段延伸至诉前阶段和诉后阶段,推出了“诉前调解三种机制”和判后答疑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全程调解的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5:04:22]
  • [李瑞翔]:
    (一)调解和解工作的方法很灵活、很多样,但其前提是维系法律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是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调解和解工作也是如此,否则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损害调解和解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我院对调解和解工作的方法、技巧、案件类型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加以规范,对调解工作的效果、履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并加以统计,坚决杜绝违法调解的行为、严格防范以调解的名义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努力促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15:06:29]
  • [李瑞翔]:
    (二)调解和解工作,不仅是司法工作的手段或方法,更是一种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的体现。我们认为,调解是法官的一项职责,展现了法官的一种职业道德。调解工作开展的好与不好,客观地反映了法院整体工作的水平。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调解和解工作不仅仅是缓解审判压力的一种工作方法,也不单纯是对传统价值的传承发展和政治政策的审慎考虑,而是一种在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完善的理念的践行。朝阳法院调解和解工作所推动的,不仅是调解工作本身,更是包括审判、管理、保障、队伍精神面貌等各项基础工作在内的法院整体工作的推进。要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必须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去认识与把握调解的意义和价值,以期实现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为民与自我完善的协同归一。
    [15:06:47]
  • [李瑞翔]:
    (三)衡量调解和解工作的标准,不仅仅是统计数据或考核指标,更要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随着我们对调解和解工作认识的愈发深刻,我们的目光不再仅限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收结案数量和工作量的体现,而是扩大到诉前化解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加关注“案结事了”的实际效果以及区域社会和谐的构建,这种理解上的不断深化是我们在实践中的重要收获。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调解和解工作之所以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和解理念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各类矛盾纠结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现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15:07:26]
  • [李瑞翔]:
    例如,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司法统计显示,我院收案110791件,但是,如果考虑到在诉前和解息诉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加上诉前化解掉的17476件纠纷(因为免费做这项工作,所以无法立案,不能纳入高院工作统计范围),我院两年来的实际工作量则达到128267件,全院干警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基层平安建设,付出了更多的辛苦与努力,而这17476件纠纷在全市法院考核中并未纳入正式的工作量统计。
    [15:07:58]
  • [李瑞翔]:
    (四)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必须在适应和改变客观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推进、丰富和创新。在共同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我院全体干警对和解理念逐渐认知、认同,并在具体工作中努力“把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变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立案部门重点探索诉前调解息诉工作,积极推进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刑事审判部门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情况及被害人的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此提高调解成功率;民事审判部门以保障民生为着眼点,对个性化调解技巧进行研讨和总结,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各人民法庭积极邀请具有地缘优势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骨头案”;
    [15:09:13]
  • [李瑞翔]:
    商事审判部门积极推进律师主持和解工作,加强与律协等组织的沟通协调,并率先在全院推出“判后答疑”制度;行政审判部门倡导建立司法行政互动机制,通过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执行部门与立案庭有机配合,不断加大执行和解与执行督促工作力度,以温和、人性化的手段确保了生效判决的执行。经过几年的探索,调解和解工作已经成为一项涵盖了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政务管理等内容,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判后等各个阶段的全局性工作,这是我院调解和解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15:10:15]
  • [李瑞翔]:
    (五)做好调解和解工作,不能单靠调解工作本身来实现,而是需要通过各项基础性保障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合力共同完成。我院在调解和解工作上不断取得的成绩,为基层平安建设和区域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使得我院越来越多地赢得了区委、区政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五年来,区委、区政府、人大“一把手”数十次地来我院调研、视察,区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编办三次专门研究、专门批准我院8个机构增编和45个领导干部职数的增加。和解大厅与和解室建设、派出法庭选址建设、审判大楼建设得到了区发改委、财政局、区建委、规划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我院在建和已经完成的法庭面积已经达到23400平方米,新办公大楼建设也已立项。
    [15:11:11]
  • [李瑞翔]:
    正是在区委、区政府、区人大的长期关注与人财物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院推行的调解和解工作机制才能够充分地整合法院、基层调解组织、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多方面因素,逐步探索构建出具有朝阳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5:11:59]
  • [李瑞翔]:
    二、我院近年来在诉调对接方面的一些探索。在开展调解和解工作过程中,我们始终认为,要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充分调动法院外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促进调解工作的良性循环,必须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因此,近几年,我们在诉调对接方面做了以下探索:
    [15:12:23]
  • [李瑞翔]:
    一是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所谓诉前调解联动机制,是指在立案之前,由立案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对于由法官主持调解效果不理想或一时不能自行调解的某些类型的纠纷,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律师等对纠纷先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15:13:04]
  • [李瑞翔]:
    这一机制主要包括:(1)我院与朝阳区司法局建立的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主要适用调解十一类标的额小、与地缘人缘关系密切的纠纷;(2)我院与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司法局共同成立的北京市首个劳动纠纷调处中心,搭建起了劳动纠纷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3)在我院的积极推动下,朝阳区组建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法院与建委、房地局等多家单位联手调解重大、疑难物业纠纷。此外,我院还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分别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和知识产权案件联合调解机制。
    [15:13:40]
  • [李瑞翔]:
    二是强化司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作用。首先,对于经过我院与相关部门的诉前调解联动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我院立案后,由有关审判庭按庭前和解的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次,对于经我院特邀调解员独立进行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律师主持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在经我院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后,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制作相应的调解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力。
    [15:14:43]
  • [李瑞翔]:
    三是加强调解程序与审理程序的衔接。首先,我院规定了诉前调解的“一次性调解原则”,即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以一次为限,同一纠纷经立案法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社会组织一次调解不成功的,不得再次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15:15:41]
  • [李瑞翔]:
    其次,我院明确规定,对于经诉前调解联动机制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持《调解终结书》或者调解不成的证明起诉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给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于立案受理的纠纷,对于调解机构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后,可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使用,从而实现了调解阶段与诉讼阶段证据上的衔接,减少了相关工作量。
    [15:16:09]
  • [李瑞翔]:
    第三,我院对于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除要进行调解工作外,还须完成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工作,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证据材料予以固化,并以庭审报告书的形式移交给法官。移送庭审报告书的内容有:(1)调解情况的简要说明;(2)证据目录;(3)双方争议焦点;(4)查明的有关案件事实;(5)案情复杂程度的总结说明;(6)确定的庭审日期;(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开庭审理时,法官根据移送庭审报告书的内容作简要陈述,如当事人没有异议,则原、被告无需再宣读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而是由法官直接围绕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这样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
    [15:16:43]
  • [李瑞翔]:
    四是注重发挥法院在诉调对接中的推动作用和指导作用。一方面,我们加强了与开展调解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各类人员的沟通与联络,通过日常的信息交流、重大事项的通报等方式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理解,为我院与院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此,我们还成立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调解工作专门机构――调解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对外联络和协调,有力促进了我院的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15:18:07]
  • [李瑞翔]:
    另一方面,我院在指导人民调解网络建设日益成熟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调解机构的相关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素质、调解技巧和实际化解纠纷的能力。为此,我们采取组织调解员旁听典型民事案件审判,公开审判进社区、进乡村、进课堂,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等多种形式,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
    [15:18:47]
  • [李瑞翔]:
    三、我院对最高法院45号文的落实与思考。今年7月,最高法院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并于8月4日专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简称45号文,下同)。45号文应该说是当前历史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以及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及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法院进一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应该说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实际的指导。
    [15:19:54]
  • [李瑞翔]:
    我院作为受表彰集体之一参加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做了经验介绍。此次会议结束后,我院党组迅速传达了此次会议的精神,并对落实会议作出了具体部署。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我院于8月24日在7个派出法庭全面增设立案点的基础上,加强了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即各法庭安排一名庭长和一名诉前调解法官专门负责立案阶段的纠纷调解工作。此外,要求各法庭发挥地域优势,从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中挑选适合的人员到法庭驻庭或轮值调解。目前,我院已配备了诉前调解人员14名,驻庭或轮值调解员14名,专职调解员6名(其中院立案大厅专职调解员4名)。
    [15:21:18]
  • [李瑞翔]:
    工作开展一个月来,所有立案点的各类调解人员共计调解成功纠纷555件(其中法官454件、特邀调解员56件、委托当地民调组织3件、专职调解员42件)。7个法庭立案点同期共立案976件。此项工作使得立案来访群众得到了合理分流,我院立案大厅原来拥挤不堪的状况明显好转。法庭在做到了与立案点随时沟通的同时,还能有意识地投入人力,利用好立案调解后、开庭审判前的空间,强化庭前准备工作,提高送达和传唤的成功率,增强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的可能性,力争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15:22:09]
  • [李瑞翔]:
    从目前工作情况看,各法庭的工作主动性和群众的热情都很高。我们将继续关注这项工作的进展,力争使其成为加强诉调对接、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开展的有力渠道。
    [15:22:54]
  • [李瑞翔]:
    当然,我们也看到,45号文只是法院系统内公布的一份文件,而诉调对接工作要做好,则要涉及到法院与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关系,包括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与一些行业协会的关系等。我们认为,45号文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指明了一个很好的方向,并确实解决了一些很实际的问题,但我们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更加深入地理解45号文精神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更好地去探索和解决。
    [15:23:19]
  • [李瑞翔]:
    比如说:1、我们说加强诉调对接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但具体应该如何操作?是否有必要建立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能将所有纠纷解决机构的力量进行整合?如果要建立这样的机构,那么它的性质应该是什么样的,它的人员如何安排、经费如何保障?这一机构与现有的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管理机构(比如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办等),如何进行管理上的衔接、是否会存在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会否出现“多头管理”而导致互相推诿?
    [15:24:10]
  • [李瑞翔]:
    2、我们说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但在对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法院的审查应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促进调解机构发挥好纠纷解决功能,又能有效防止恶意利用调解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形发生?
    [15:24:57]
  • [李瑞翔]:
    3、我们要鼓励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到诉调对接工作中来,但如何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这些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比如,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是否收费?如果收费,收费标准应该如何确定?法院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相关经费如何保障?
    [15:25:42]
  • [李瑞翔]:
    4、在诉调对接的过程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相邻关系、家事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是否有必要设立诉讼外的调解前置程序,即是否将经过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作为当事人起诉的一个前置条件予以硬性规定?等等。
    [15:25:55]
  • [李瑞翔]:
    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一方面是代表着我们法院的思考,代表着我们法院在今后诉调对接的工作中准备努力探索和解决的方向,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在座诸位院长和嘉宾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今天,与这个论坛同时举行的还有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论坛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论坛。这些论坛的召开,都是想通过大家深入的研讨和集体的智慧,进一步探索完善这项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共同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更好开展。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5:26:58]
  • [论坛主持人]:
    刚才李院长对我们的机制、设计、做法、思路做了介绍,也提出了对45号文如何落实的相关问题,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丁广宇博士谈一下对相关问题的想法。
    [15:30:10]
  • [丁广宇]: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各位交流一下。我先简单介绍我们目前的工作设想,目前我们对45号文件有8个法院是试点,我们会继续扩大试点法院的范围,扩大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我们作这个文件不光是最高法院一家,很多部门也参与了,包括劳动部、司法部,以后我们会扩大课题组的范围。刚才听了各个院长的介绍我有几点感想:诉调机制不仅是法院需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而是法院的职能,充分发挥法院职能,能动司法、化解矛盾;另外也是为了满足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有五各方面需要我们一起考虑:第一,必须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条件,这是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中央也非常重视这个工作,需要加强以党的领导为前提。第二以主体多元化为条件,不光是三大调解,主体应该更加多元化,有不同的案件类型、有不同主体去调解会更加合适。第三,分工合作是基础,这是解决定位问题的关键,法官起到什么作用也是需要考虑得问题。法院诉讼是一个引导,第一法院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是一门艺术,很多调解方法需要总结。如果需要判决的,需要法官运用审判艺术明确具体的规则从而引导调解。第五,以衔接机制为保障。在诉讼非诉讼衔接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探索,进一步总结衔接机制。我就跟大家汇报这些。
    [15:43:19]
  • [吕京生]:
    参加这个论坛,根据议程和提纲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学习,首先向朝阳法院学习,同时向全国各地兄弟法院学习。第二个目的是研讨,朝阳法院在介绍了经验后,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诚恳的态度也表明就调解和解进一步深化、往前推动,希望与会同行取得共识。我首先谈一些我学习的体会。朝阳法院的经验全市法院就进行了推广,我们一直在关注。最高法院召开全国和解工作会议后我们也关注了其他兄弟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探索的道路,包括他们的观点和智慧。我觉得很受启发。海淀法院更应该向朝阳法院学习,因为在北京市我们两个法院的情况相近,都处于城乡结合区域的情况,都具有源源不断的案源。可能我们两个法院和东莞法院一起构成了全国基层法院收案最多的法院。我院连续三年收结案在5万件以上。
    [15:51:28]
  • [吕京生]:
    我在想到一个问题,诉讼调解和解朝阳法院的经验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它是一种被迫的无奈选择还是一种理性的自觉的选择,这个经验对于所有法院是不是有普惠的意义,案件少的法院是不是也适用,如果是前者带有被迫的性质,我们案件多的法院更应该学,看了短片的介绍特别是李院长的讲话,我觉得这是一个开始被迫后逐渐走向理性自觉的过程。我发现调解和解在新的时期富有综合性的意义,不是法院单一应对案件量大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多重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欢迎,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社会效果。学习朝阳法院经验要进行理性思考的时候,我感到向朝阳法院学习不仅是为了应对大量的案件还是要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如果有一个价值取向不管是案件多还是少,朝阳法院的经验都是可取的。
    [15:54:14]
  • [吕京生]:
    对调解的历史判断是改革的新东西还是传统的老东西,是我们过去的传统我们重新丢掉又捡回来还是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赋予新的历史意义?现在我们重新提马锡五同志,从这个意义讲法院的调解工作也带有发扬传统的一方面的内容,现在提这个问题不是简单回到民间调解的方式,而是加上司法和诉讼阶段的调解,这个在过去至少是在程序法的设置上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活动的内容。调解优先既是是法院司法理念的解放也是执法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
    [15:58:05]
  • [吕京生]:
    下面我说的是从朝阳法院经验总结中寻找我们的差距,甚至是探索一些新的问题,朝阳法院的经验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地方党委的支持。朝阳法院首先是动员了社会各界参与调解工作,有区委支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考核。这个工作力度不是所有的地区法院都具有的,所以我说朝阳法院地区具有一个开明的强有力的党委的领导,对于朝阳法院创造和总结经验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再一个是政府的支持,朝阳法院现在有七个派出法庭,还要再增加一个,都是按照有利于做调解工作的格局去设计。所以我说要争取地方的支持包括财力的支持。第三个朝阳的经验叶是争取了社会的广泛参与,特邀调解员和律师,思想很解放。第四个是凡事形成规模,试点后马上在全院推开,特邀调解员一下子就是300多个参与工作。从这几个方面我们都要向朝阳法院学习。从法院角度我们希望把法院的司法调解和解工作纳入社会的三大调解渠道的衔接,不能引向司法调解这一条路,社会矛盾都集中在一个系统一个单位,毕竟能力有限,法院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朝阳法院的经验有可借鉴之处,也希望各级党委在这个方面进一步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和协调作用。
    [16:03:59]
  • [李振洪]:
    非常荣幸参加这个论坛。饶阳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朝阳区的经验是不是只有同类法院有借鉴意义,不发达地区同样可以学习朝阳法院的经验。朝阳法院的做法给我们基层法院有很大的意义。根据河北省在学习廊坊法院的做法,我们也非常关注朝阳法院介绍的工作经验。具体程序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今天上午我们参观了朝阳法院两个法庭的调解室,发现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一个是诉前调解方面,法庭的特邀调解员驻庭,在任何法院都可以学习。另一个是庭前调解,发挥法官助理的功能,与法官人员分类管理职想契合,值得学习。第三个是调解工作办公室有很多调解方法,都是一线办案人员总结出来的。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人员都有很好的培训功能。我认为学习朝阳法院主要是学习这些方面,同时,我提出一些建议,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应更多发挥引导作用,发扬自身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极为重要。调解优先是大的方向必须坚持,但同时要注意,如果法院在调解工作中作不到位的话,会出现以下问题,比如容易混淆是非界限、损害司法权威,不适当调解,往往伤害的是有道理的一方当事人、有的调解反而占用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我觉得有条件的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调解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当事人、也对法院工作负责任。
    [16:13:53]
  • [秦秉瑞]:
    去年和前年我都来过朝阳法院,我们仔细聆听了朝阳法院介绍的经验,并参观了调解成果,和王四营法庭的法官进行了座谈。我们比较深入和广泛了解了朝阳法院在调解工作所作的贡献。刚才听到一些法院谈到自己的经验,对我启发很大。朝阳法院的经验是在朝阳沃土上的成果,朝阳地区有自己的特点是城乡结合部,面积广,党委和政府对各项工作有非常大的支持。调解自古有知,古代县官办案也会调解,调解是一种方式方法,只不过现代人、朝阳法院赋予了调解新的创新的内容,调解怎么能适合本地区本法院,区域创造不同的方式赋予调解新的内容。每个地区有不同的情况,朝阳法院有七个法庭,和区域内的组织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比如社区调解员处理邻里纠纷,第二是党委支持,第三是法官内部的认识和法官的发动做得也特别好。
    [16:25:26]
  • [秦秉瑞]:
    调解优先,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判决是一种刚性方法,判决相对简单,投入少、产出快,调解费时费力,但客观效果要比简单下判好,在社会形态不成熟的时期用调解方式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大量民商事纠纷是是非界限模糊的纠纷,用调解方式对社会进步、稳定有好处。在这方面,朝阳法院做了很好的示范。我们东城法院强调三个理念,一个是框架内调解,二是全程调解,三是多层次调解。框架调解是考虑到法院本身的功能和能力所限,限制了不能包揽所有矛盾纠纷,只能在法律所能的框架内加大调节力度;全程调解就是立案前设审查期、开庭后、执行中,全程贯穿调解意识;多层次是指与社会,如与北京市保险协会联系解决保险纠纷,与医疗协会、医疗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16:26:34]
  • [秦秉瑞]:
    对45号文件,特别赞同刚才李院长提到的,法院辨别是非、惩恶扬善的功能不能丢,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惩戒,如何保护善、惩戒恶,必须考虑。这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是有利的。另外,对于诉讼与非诉讼对接的问题,确实有赖于全党、政府、全社会的力量,单靠法院是不行的。
    [16:28:29]
  • [张林才]:
    今天参加朝阳法院举办的院长论坛,很受启发,听了朝阳法院经验介绍,还有各位院长的经验之谈,对我们自身和我们法院的工作尤其是调解工作有很多的指导,丁博士讲了今后的一些趋势,特别是对诉调对接的问题可能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是非常有利的推动。我非常同意几位院长的发言和观点,诉调对接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已经纳入了社会考评系统的机制。二是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系,天津和北京的经济发展没法比,我们区是农业区,大部分还是农村农民。从调解工作看,我们也做了进一步的尝试,从去年开始,我院13个基层法庭,在这个辖区内对大的村街成立42个调解室,只要出现纠纷,法官和基层调解组织一起做调解工作,但是效果不是很好。我们也曾经聘请了一些民事调解员,在邀请民事调解员的时候如果不是公职人员一般不到场,基层调解组织发挥不了作用。我们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我们把调解室建在村里,如果有纠纷我们到调解室去,一起作工作;城区的小区内也成立物业调解中心,民事调解员调解率很高,调解一个案件提30元,所以他就非常努力,在农村就没有。所以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调解工作做的不太好。诉调对接工作对缓解法院压力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会把各院好的做法带回去借鉴。
    [16:36:35]
  • [奚雪峰]:
    听了各位院长的情况介绍,对我来说也是学习的机会。我简单汇报一下我们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做法,我们从05到06年逐步推进,主要是在司法局推动,司法局委派人民调解员,他们支付报酬聘用的,到我们法院的固定场所作为一个调解窗口,是司法局设在法院的,进行调解工作。全称是驻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窗口。经过这些年,全市法院推开70%的民商事案件都要经过这个程序,我们调解撤诉率70%左右,我们有一个要求各区县法院都要积极向乡政府争取1000到2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把所有的纠纷在法院新增的调解中心中做调解工作。另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或聘请行政、行业协会、妇联、工会等部门的相关调解人士到法院调解,这是一个设想,现在正在积极做,但效果如何还不能确定。
    [16:42:46]
  • [奚雪峰]:
    我认为朝阳法院有两条值得我们学习,第一是解放思想,我们现在对人民调解员的委托还仅限于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专职律师还有顾虑,个别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在做,不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的人民调解员可能有这种做群众工作的热情,但缺乏法律功底,律师的角色如果能够和法院衔接确实可以起到一些作用。我觉得朝阳法院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第二是人性化设计,从调解室设计、名称、布局等方面都非常有利于制造达成和解的环境,所以我们正在规划建立调解场所,我把朝阳法院的图片给设计人员,让他们用这个思路去规划。
    [16:43:53]
  • [程春华]:
    我谈一些感受,叶院长已经讲了我们院的情况,我谈谈我的工作体会。我在业务庭12年,在研究室工作4年,2003年我开始注重调解工作。我主张在法院系统里庭前调解工作非常重要,以往没有涉及诉调对接工作,主要是谈诉前调解。我在想为什么美国调解率达90%,他们基本上是庭前解决,为什么可以庭前解决这么多案件?法院不仅仅要重视调解也要重视判决,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司法判决促进司法调解,诉讼成本非常高,当事人非常明白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付出沉重代价,而且要给违法者严厉的打击。我们在重视调解工作的同时,也要重视裁判。另外,我提出一点,我们能不能诉调分离,就是说一要重视立案调解,案件在到法院后,先通过立案庭,由立案庭法官进行调解,同时在业务庭法官抽出一部分调解,参加调解的法官不能参与裁判。这样当事人可以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预期判断。
    [16:51:42]
  • [程春华]:
    法院的权威是靠裁判体现的,法院要指引当事人遵守合同,按照规矩办事,如果80%、90%的案件都调解,这对是非判断方面就有不利的一面。就说这么多。
    [16:53:09]
  • [论坛主持人]:
    刚才来自各个法院的院长就相关问题和实践做了发言,下面我们请几位专家教授发言。
    [16:53:58]
  • [傅郁林]:
    实践中每天都要解决纠纷,经验比我们多,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观察更广泛范围里的东西,我也一直在学习。我刚从成都开会回来,感触比较深。对能动司法的问题,我个人不太认同这个说法,会让人认为法院是大包大揽的。刚开始我准备提问请教院长,我们现在是总结经验,我很想知道你们面对的困难是什么。我自己觉得从理论上有两个问题,一是诉前调解协议,即不是以法院名义做的调解,他的效力及效力的审查用什么模式,这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调解协议,作为可执行的依据的时候我们必然会进行审查,我的结论是当然应该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就意味着这样的一个方式再一次置于还需要司法方式解决,但我们的目的就是不要用司法方式解决。形式审查审查什么,取决于我们对调解的正当性基础的本身。我们比照一下仲裁,仲裁的管辖权就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书面授权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审查。调解比仲裁要风险小一些。调解最重要的就是选择是否自愿,调解过程也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和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最终调解决定权是给了当事人自己,所以我们的审查就是看当事人是否自愿,有了这一点就够了。合同的效力也是一样的,所以这个问题争议不是很大。
    [17:01:09]
  • [傅郁林]:
    关于各国分流的模式也是一样的,美国是规则部门,使法院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适用规则,朝阳法院让我钦佩的一点是用保全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先利用保全把对方的财产控制了,再进行调解。这种做法非常有前瞻性。另一个是调解和裁判的关系,需要把法院内的调解和法院外的调解有所区分,我个人认为,法院外的调解强调的是自愿,法院内的调解,就有所不同,因为利用的资源不一样,背后是有裁判的。我也不主张分离,如果分离,成本会更高。我们也在观察调解工作做的很好的法院,他们的审判工作也作的很好。媒体上也报道了很多朝阳法院的案例。法院作为社会引导的机构,他保障在一个法律框架内规范引导的目标之下引导社会的调解,也是对社会调解的一种最终保障。
      
    [17:03:44]
  • [傅郁林]:
    目前是整个社会把全部的希望都压在了法院的身上,所以法院承担了更多的功能。关于分流的资源,德国就比较信政府,包括企业登记信用都在法院,他执行的问题就相对小的多,支付令分流了很多案件。不管什么分流方式,建立规则的那些案件都是少数。荷兰仲裁很发达,诉讼保险很发达,当事人是否去法院首先要去保险公司,也有一个评价机制。中国能够利用的资源,最大的资源是党的领导,是政府一元化的治理模式,目前当法院没有办法承担全部社会纠纷的时候,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一个任务。谢谢大家。
    [17:07:17]
  • [论坛主持人]:
    谢谢傅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范愉教授发言。
    [17:08:03]
  • [范愉]:
    我个人对调解的追踪是非常早的,我也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我从国外留学回来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我也参与过各个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各种尝试。每个法院基于自身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一样,上海中院当时就引进了西方的专家律师来讨论这个问题,全国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最近几年的事。特别是今年,有很多省和法院列今年为调解年,四川最大的特点是全城总动员是第一家。法院整个关注调解是在2002年左右。
    [17:10:03]
  • [范愉]:
    我讲第一个问题是调解的好坏为什么有很大的差别,以前说不好现在又说好,针对对调解的认识需要个发展过程,朝阳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早期是因为诉讼压力出现了,从被动的应对,到后来是主动认识调解的好处,解决法院自身内部的案件压力到向外延伸。我多多少少也有参与。最初说诉讼爆炸时,我认为应当慎提这个概念。因为不是全国法院都有这么多案件量。国外也非常注重调解。我特别强调即使案件压力不大的地区,也要注重调解,注重质量方面。我感到认识方面有一个感受,最高法院的认识特别高,他们在认识上论证上强调高质量审判和案结事了。这种认识和意见的出台都体现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研究带有前瞻性。今后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引导会超过很多地方法院。另外关于调解自身的认识,其实外国人先于中国人,“坏的调解优于好的判决”是外国的法言。
    [17:19:06]
  • [范愉]:
    有人说调解可能会损害弱者的利益,但不完全这样,现在集团诉讼的调解有的时候会使弱者集合起来成为强势。西方现在谈的是善治,而不是法治,是用多元的方法治理社会。我们不是说外国人说的好的就是好的,他们这些想法是不是可以让我们借鉴。地区发展差异特别大,这种差异不是绝对的规律,有的院长说发达地区比较重视,因为发达地区压力大,但不完全是这样,外国人也问我,欠发达地区搞诉调对接的有没有好的,我说好啊,比如新疆一些地区,也搞得不错。比如新疆、廊坊。有的地方确实人民调解发展好了,还能作到不进入诉讼的。比如北京全市评十大人民调解员的时候,远郊区县做的很好,诉讼很少。第一认识是对调解本身的认识,都有快的发展但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拿不准的东西仍然很多;第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认识不同,我们有时看不起民间社会力量,如果我转移给你能不能做好,如果按照法律和职业化标准看他们达不到,但是民调的特质就在这。国外社区调解就尽量不让法律人去做,他有情与法的结合,很多地方对民调组织的看法是不一样的。
    [17:22:27]
  • [范愉]:
    社区调解的核心本质上是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现在总是用是否够职业化、法律化、程序化等来要求他们,所以就形成了单一化。我今年还去了河南、陕西,河南的民调作用比较弱,法官下去不是调解,而是培养了民调,他们客观上还是按照情理的,很多法官承认这些人的调解能力是有比法官强的地方。所谓熟人才适用调解的说法在当今也不适用了,利益关系不能调解的说法在国外也是被推翻的。这次调解运动是对司法改革的反思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个人跟多数法律界同志们一样,对前一段时间司法改革中的积极成果一点没有否认,但是中间确实有一些过激迷信的东西。中国的整个社会治理应该既有传统又有现代,符合中国国情的,并有循序渐进的思路。
    [17:32:50]
  • [范愉]:
    在机制方面,大家都说,为什么真正推动都是党委的作用,我们都知道这是中国体制造成的结果,现在的障碍其实是处在立法和决策者,决策者还简单以为无限增加供给就能满足需求,但这样会导致恶性循环,有些需求是不可以通过增加供给来满足的,需要一种机制的调整。有些人认为人民调解衰弱是因为效力低,我觉得是机制体制对其不重视的原因。合同效力在西方市场经济下是高效的个人的诚信应当高于任何法律规则。而在中国有的要强制执行才能履行。运动有一个启蒙和推进的作用,但如果不是真心的赞同运动也可能带来很大的问题,所以一定要把运动转化为文化。但我们知道,法院在参与过程中是严格秉承不越位不缺位,没有人想独揽大权。有些忧虑不是绝对必要,但是中间也确实出现问题。过去调解有很多障碍,比如商人不好调解,其实商人的调解仲裁是优于司法,主要是保险公司、银行不认调解协议,如果消除这种障碍,作用就很大,要营造认同调解的环境。这些年的立法没有一个是推动多元化,都是向司法干预化推进。所以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的调解前置,立法能不能认同我觉得也有问题,他们对司法的压力不能感同身受。
    [17:34:46]
  • [范愉]:
    现在问题在于很多机制障碍,所以我说轰轰烈烈的运动下面有大量的障碍,包括立法滞后,所以诉讼增长也是立法制度安排的结果。如果是制度安排,法院应对也是有限度的,所以我们只能主动积极引导,使当事人增加理性。特邀调解,立法部门就认为概念不能成立,怎么能够把司法权给别人。在中国立法非常落后,所以行政部门就更滞后了。行政部门也习惯了多年不解决纠纷了。能不能把这些都恢复起来。最高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变成一个理由,行政调解连效力都没有,所以不能做,这都是极大的理论误解,这次最高法院的意见确实有很大的突破和尝试,最大问题是法院仍然把调解看成是自己的职权,包括自己的理解和外界宣传都没有包括当事人和社会责任。而国外首先强调的都是给当事人和社会能带来什么好处。节约司法资源就是社会的好处,但对当事人无关紧要,同样用判决给社会带来公共的产品,这是社会需要不是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没有理由把自己案件作为公正判决。有的时候判决有多重功能。现在激励机制是错误的,整个引导还是以立案结案数来判断,当事人就说为什么立案才能调解,从当事人角度不立案不收费是最好的,但没有立案法院为什么要管你的事。这个问题不解决,法院不会有积极性,为什么在很多发达地区容易做到,因为人财物有保障。
      
      
    [17:41:31]
  • [范愉]:
    另外就是要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性,不要单一的以调解案件的数量为指标。中国的机制中不利于调解的因素多于有利于调解的因素,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非常困难。现在调解到处都尝试,调解最大难度是不好统一,很多模式理念差异大,但效果都不错,比如不能朝阳的方法好就都学朝阳的方法,各有各的长处,所以调解应灵活性。所以我认为需要再尝试,不能急于统一化单一化,另外实务部门和理论界要多对话也要和媒体对话,对话角度不要单独宣传给法院带来哪些好处,还要宣传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哪些好处。中国的调解虽然是传统,但儒家的传统没有真正变为中国民众的行为。不是所有老百姓都热爱协商,应当总结各个调解方法的共性。我们成立这个中心也是要探讨理论界的问题,包括公共管理社会学经济学界和政治学界综和性的研究,把调解技能技巧类型化。希望大家加强沟通,我们也多多向你们学习,希望有机会跟大家有更深度的沟通和交流。
    [17:49:30]
  • [论坛主持人]:
    感谢范教授的精彩发言!今天的论坛气氛热烈、讨论充分,开得非常成功。各位领导和嘉宾发表了很多真知灼见,提出了许多好的想法和建议,相信必将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我们还会采取多种形式保持和各位领导与嘉宾的沟通交流,希望各位学者以及最高法院和兄弟法院的领导们能够继续关注朝阳区的调解和解工作,关注诉调对接机制新的探索和发展。最后,再次感谢参加论坛的各位领导和嘉宾,本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7:50:30]
  • [主持人]:
    好,现在我们的主论坛和两个分论坛的内容都已经结束。今天的直播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同志们对我院直播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所有为本次直播辛勤工作的同事、朋友们。我们下次再会!
    [17:50:56]
  • [声明]:
    本次直播仅是对会议内容的现场记录,未经发言人员审阅,仅供参考。
    [17: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