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刘玉顺院长主持开幕式

四川省委政法委王怀臣书记讲话

论坛现场

论坛全景

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讲话

参会代表观看“大调解”专题片

参会代表合影

朱苏力教授作专题发言

顾培东教授作专题发言

参会代表听取专家教授作专题发言

网上直播席

四川高院邓修明副院长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听取讲话

成都中院牛敏院长发言

资阳中院周奇万院长发言

资中县法院曾祥超院长发言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点评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林所长点评

参会代表认真听取专家点评

四川高院陈明国副院长自由发言

顾培东教授回应发言

顾培东教授回应发言

四川高院李世成副院长自由发言

范愉教授回应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记录

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作专题发言

网上直播平台

四川高院邓修明副院长主持论坛

省高院邓修明副院长主持论坛

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作专题发言

眉山中院杨成学院长发言

论坛交流材料

宜宾中院孙重光院长发言

四川高院刘玉顺院长看阅交流材料

成都成华法院尹宁宁院长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自贡贡井区法院罗勇院长发言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黄建武院长发言

网上直播席工作人员认真工作

凉山州昭觉县法院魏聪明院长发言

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主持论坛

四川高院陈明国副院长自由发言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主持论坛

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作专题发言

参会领导及专家学者

论坛全景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作专题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听取发言

法研所丁广宇副研究员作专题发言

参会的四川高院党组成员

省政府法制办邹忠民副主任发言

参会的省法院研究室和办公室主任

论坛现场

省司法厅刘作明厅长作专题发言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主持论坛

宜宾县法院伍毅明院长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倾听发言

绵阳市平武县法院唐光荣院长发言

高法研究室罗东川副主任主持论坛

攀枝花中院赵勇院长作专题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听取发言

成铁中院蔡瑜院长作专题发言

负责网上直播的人员在专注工作

蒲江法院刘子厚院长作专题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听取发言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作点评发言

论坛会议现场

论坛会议现场

参会代表认真倾听点评

四川高院夏成福副院长自由发言

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回答提问

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作总结讲话

全体参会代表认真听取总结讲话
2009年10月28日―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中国法院网、四川法院网《网上直播》欢迎您的到来。
    [08:30:18]
  • [主持人]:
    经过精心筹备和缜密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就要正式开幕了!本次会议将于今天上午9:00在成都金牛宾馆举行,会议日程为今、明两天。此次网络直播工作由中国法院网、四川法院网承担。我们热情欢迎广大网友关注本次论坛。如果您对我们讨论的问题感兴趣,可以通过网络发表您的看法并参与我们的网上交流。我们将充分尊重您的观点和立场,并适时作出回应。
    [08:32:15]
  • [主持人]:
    在会议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向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这次会议的情况。
    [08:34:27]
  • [主持人]:
    为有效破解工作难题,实现与党政中心工作对接,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四川高院把推动建立高起点、高层次、高平台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实践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这一举措受到最高法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今年6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响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将能动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大调解”各项工作的开展之中。
    [08:35:43]
  • [主持人]:
    为进一步推进四川“大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发现和解决“大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最高法院与四川高院决定共同举办“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通过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和辅导,组织全省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交流研讨,深入研究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体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进而对能动司法和“大调解”体系进行理论上的丰富和完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不仅是对前期“大调解”工作的成果展示和经验总结,也是对四川各级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精神的推进和深化,为进一步实践能动司法精神和推进全省“大调解”工作打牢思想理论基础。
    [08:43:52]
  • [主持人]:
    论坛将围绕“能动司法与大调解”、“法院职能与大调解”、“纠纷解决与大调解”三个专题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四川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等到会指导。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北京大学傅郁林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教授、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左卫民教授、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四川大学顾培东教授等9位专家将在论坛作主题演讲或精彩点评。
    [08:44:48]
  • [主持人]:
    接下来,我将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次论坛的主要议程。
    [08:51:29]
  • [主持人]:
    10月28日上午,论坛开幕式,四川省委政法委王怀臣书记和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讲话,放映“大调解”专题片。参会代表合影后进入论坛第一专题: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其间,朱苏力教授将做专题发言,然后是省法院、成都中院、资阳中院、资中中院发言。下午14:30会议继续,由李林教授对第一专题作点评,随后进行自由发言。
    [08:54:43]
  • [主持人]:
    15:15进入第二专题:法院职能与大调解。其间,范愉教授、徐昕教授做专题发言,然后是眉山中院、宜宾中院、成都成华法院、自贡贡井法院、广安区法院、昭觉法院发言,傅郁林教授点评,随后进行自由发言。
    [08:55:01]
  • [主持人]:
    10月29日9:00论坛进入第三专题:纠纷解决与大调解。其间,左卫民教授、龙宗智教授做专题发言,然后是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分别就大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做交流发言,随后由两名“大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征文作者代表发言。14:30,攀枝花中院、成铁中院、浦江法院发言后,由梁慧星教授点评,随后进行自由发言。
    [08:59:32]
  • [主持人]:
    现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正式开幕!
    [09:00:15]
  • [主持人]:
    主持开幕式的是四川高院刘玉顺院长
    [09:00:39]
  • [刘玉顺]:
    尊敬的苏泽林副院长、怀臣书记,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在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关心、支持下,“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今天在这里开幕了。
    [09:02:14]
  • [刘玉顺]:
    四川省的“大调解”工作一直以来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关心指导,坚持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调解主导,三大调解协调并进的工作局面。虽然时间不长,但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并显示出迅猛发展势头。我们在这里举办论坛,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对已有的经验进行升华,对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寻求理论支持,进一步明晰今后着力和努力的方向。
    [09:03:16]
  • [刘玉顺]: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最高法院研究室罗东川副主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王怀臣书记,省司法厅刘作明厅长,省政府法制办邹忠民副主任,省“大调解”工作办公室黄晓峰副主任。
    [09:04:00]
  • [刘玉顺]:
    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对这次“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也高度关注,也非常重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左卫民教授。
    [09:05:48]
  • [刘玉顺]: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四川大学顾培东教授,也在百忙之中,光临论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09:06:26]
  • [刘玉顺]:
    出席今天论坛的还有:省法院全体党组成员,全省各中级法院院长,省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大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部分优秀论文作者。今年6月,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调研时首次明确提出“能动司法”,今年8月,在江苏调研时又对“能动司法”进行了全面、科学的阐述,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今年6月3日,省委常委会对“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6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会议,“大调解”工作以空前的力度在全省迅速展开。对全省大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
    [09:07:01]
  • [刘玉顺]:
    四川法院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历史机遇,把最高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与省委部署的“大调解”有机结合,把“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能动司法理论的全面贯彻和全新实践,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论坛这个平台,在各地法院之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展开充分的互动交流,开拓思维、深化认识,更好推动“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尽管我们取得一定成效,但还缺乏经验,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请专家学者们多提宝贵意见。首先,请四川省委政法委王怀臣书记讲话。大家欢迎!
    [09:07:35]
  • [王怀臣]:
    同志们:此次“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既是深入研究“大调解”工作的理论问题、交流各地经验成果的理论研讨会,又是切实贯彻司法能动精神、进一步推动“大调解”体系构建的工作部署会,对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努力开创全省“大调解”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9:07:59]
  • [王怀臣]:
    “大调解”是今年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也非常关注这次论坛的召开。今天很高兴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和许多专家学者能亲临论坛进行指导,在此,我谨代表四川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09:08:19]
  • [王怀臣]: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省委的指导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服务于省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尤其是在抓涉灾审判、涉诉信访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重大问题上,全省法院政治敏感性强,组织领导有力,安排部署得当,抓在了全国全省的前面,化解了一大批难案、老案和群体性案件。
    [09:09:31]
  • [王怀臣]:
    近年来,四川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成为中国西部最大的市场和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中心。去年,受“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破坏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四川的总体生产能力、物质基础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09:10:09]
  • [王怀臣]:
    在巨大的困难面前,省委鲜明地提出“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的决策部署,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迎难而上,全力恢复重建,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通过全省人民的艰苦努力,遏制了经济下滑的势头。今年上半年,四川GDP增速为13.5%,排在天津、内蒙古之后,与广西并列居全国第三。
    [09:10:34]
  • [王怀臣]: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客观条件和历史发展等原因,在经济总量和发展趋好的情况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纠纷持续增加、不断凸显。近几年,四川各地摸排的一般性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加速增长。
    [09:11:49]
  • [王怀臣]:
    同时,灾后恢复重建中出现大量涉灾纠纷,灾区法院受理的仅继承、权属、婚姻家庭三类纠纷就同比增长近60%。而民族地区尤其是藏区各类纠纷的敏感性、复杂性和处理难度又在加大。灾后重建中凸显的利益关系调整、民族地区稳定面临的矛盾纠纷交织、整个社会在加快发展中的利益冲突,这三类矛盾纠纷形成的“两点一面”,呈现出聚合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态势。
    [09:12:13]
  • [王怀臣]:
    为解决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下了很大力气,通过开展县委书记县长大接访、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专项活动,有效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但同时,新的纠纷仍在不断产生,法院案件数持续攀升,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依然面临着巨大压力。
    [09:12:51]
  • [王怀臣]:
    面对各类矛盾纠纷碰头叠加的复杂局面,我们总结前期工作感到,要巩固维稳成果,防止矛盾反复和集聚,实现维稳工作从集中处理到常态化解、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出击的转变,就必须建立一种常态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大调解”工作正好具有动员多方力量、利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的优势,既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满足了中国传统价值的需要,为党和国家所提倡,为人民群众所期盼,是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利益冲突的最佳方式。
    [09:13:30]
  • [王怀臣]:
    特别是矛盾纠纷的萌芽期、初发阶段更是调解工作最为有效的时机。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广大群众、强化基层力量,将具有法治内涵的调解力量、手段渗透到矛盾纠纷发生领域和初始阶段,形成“定分止争”的纵深布局和层层把关,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09:14:04]
  • [王怀臣]:
    在深入认识“大调解”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经深入研究,决定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并将此项工作确定为全省重点工作,从全局意义上予以强力推进。
    [09:14:37]
  • [王怀臣]: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予以贯彻实施。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省长蒋巨峰等六位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为我们推进“大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支持,使我省“大调解”工作得以迅速有效地启动和开展。
    [09:14:55]
  • [王怀臣]:
    从全国的情况看,目前,不少省市都在积极探索调解新思路,尝试构建“大调解”格局,其中不乏成功经验和工作亮点,但是具体做法不一,工作效果也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四川的“大调解”工作特别强调党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党政文件中首次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大力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工作保障。
    [09:15:23]
  • [王怀臣]:
    在具体实施推进中,全省切实围绕“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五个关键环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一是全面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均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一把手”工程,进行全面部署和强力推进。21个市(州)分别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或政法委书记会,传达眉山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两办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及时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强化党政责任,充分凸显和发挥了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确保了“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和进度。
    [09:15:59]
  • [王怀臣]:
    二是充分发挥综治部门牵头作用。坚持“综治统筹协调”原则,依靠各级综治部门牵头挂帅和协调沟通,帮助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对全省党政部门实行目标考评,细化量化责任,实行一票否决。依托综治网络渠道,建立信息工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综治牵头的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 的职能,统筹化解信访、执行等重大复杂矛盾纠纷。
    [09:16:28]
  • [王怀臣]:
    三是努力构建大调解组织网络。建立纵向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组建了一支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畅通调解人员借用渠道,实现三大调解的网络共建、资源共享、人员共用。
    [09:16:53]
  • [王怀臣]:
    截止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类调解组织73 454个,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60万人。
    四是积极落实经费物质保障。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工作设施及“因案因事”的调解补助制度,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
    [09:17:25]
  • [王怀臣]:
    截止目前,全省各级财政已经拨付“大调解”专项经费1570万元,90%的市(州)和60%的县(市、区)明确了经费保障措施,广安、宜宾、绵阳、德阳、甘孜等一批市、县已将“大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09:17:44]
  • [王怀臣]:
    五是着力推行行政调解。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积极建立行政调解机构,落实调解人员,切实履行行政主管责任。不仅对行政纠纷,而且对属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化解。
    [09:18:11]
  • [王怀臣]:
    目前已有很多行政机关如公安、工商、国土、商务等已分别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定人员专司调解,有效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不管相关民事纠纷的局面,妥善调处了一批群体性集团诉讼,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09:18:33]
  • [王怀臣]:
    司法调解方面,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共调解结案50 973件,其中立案调解6 761件,占13.26%;委托调解1 725件,邀请调解1 615件,委托和邀请调解成功率达59.34%;确认调解协议4 937件,未立案诉讼外调解2 598件。
    [09:19:07]
  • [王怀臣]:
    司法调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同时,“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明显下降,越级上访、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和群体性冲突数量锐减,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09:19:35]
  • [王怀臣]:
    我省前期的“大调解”工作实践充分证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狠抓“大调解”的方向和路子是对的,抓好“大调解”工作,不仅是新时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维稳工作科学发展,主动应对社会矛盾新趋势、化解各类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服务我省“两个加快”的有效途径,是强化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09:20:11]
  • [王怀臣]:
    当然,“大调解”是个新生事物,成长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借助方方面面的力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在工作推进中逐步予以改进。借今天论坛这个机会,我提几点希望:一是希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强化认识,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继续重视和支持本地“大调解”工作,抓好工作保障的落实,切实发挥党政的领导推动作用,更好地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
    [09:21:28]
  • [王怀臣]:
    二是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不断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着力深化立案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效力确认和程序对接,在全省构建“大调解”体系过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09:23:23]
  • [王怀臣]:
    三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更多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更好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维稳“第一防线”的基础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妥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09:25:58]
  • [王怀臣]:
    四是希望理论界与实务界能够加强交流互动,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充分发挥专长、畅所欲言,为我们解决实践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更好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也请最高法院继续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四川法院,关注和支持四川“大调解”工作,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09:26:30]
  • [王怀臣]:
    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完满成功,祝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在工作期间能够尽情欣赏四川的自然风光,让这次四川之行能够给大家留下一个更深的记忆。四川虽然受了灾,我认为大灾之后的四川依然美丽。希望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能够借这次论坛到四川各地看一看,尤其到地震灾区、自然保护区、革命胜地看一看。我就借这个机会谈这几点意见,谢谢大家。
    [09:28:09]
  • [主持人]:
    下面,请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讲话。大家欢迎!
    [09:28:42]
  • [苏泽林]:
    同志们,在举国欢庆新中国成立60华诞之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在这里隆重召开了。四川省委政法委及相关部门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积极参加本次论坛,与四川省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一起,共同就四川“大调解”工作进行研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理论问题,积极探索大调解工作思路,对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重要意义。受院党组委托,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
    [09:29:47]
  • [苏泽林]:
    今年以来,四川高院在四川省委的领导下,把积极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坚持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实现法院工作与党政中心工作有效对接的重要载体,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四川省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
    [09:30:42]
  • [苏泽林]:
    王胜俊院长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并明确要求“认真关注并总结四川的经验”。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四川高院就“大调解”工作体系做了专门介绍。四川的“大调解”工作,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给予了正面评价,在法院系统内产生积极反响。
    [09:31:25]
  • [苏泽林]:
    这次论坛就是要对四川“大调解”工作所蕴含的经验,进行实践总结和理论研讨,希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独到深刻的见解,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大调解”工作贡献智慧。下面,我谈三点意见,供大家研讨时参考。
    [09:32:05]
  • [苏泽林]:
    一、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王胜俊院长在讲话中充分强调了新时期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阐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和原则,提出了积极推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明确任务和具体要求。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会后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四川高院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全符合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正确贯彻了《若干意见》要求,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09:33:13]
  • [苏泽林]:
    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人民法院履行好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社会和谐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永康同志指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责任。在当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新形势下,积极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最根本途径,是人民法院完成好首要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定不移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09:34:34]
  • [苏泽林]:
    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党中央明确提出,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在党委领导下构建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以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参与形成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大合力,可以集中力量和资源解决好重点和难点问题,可以有效发挥各种主体、各种渠道和各种方法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
    [09:35:23]
  • [苏泽林]:
    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任何国家和社会只要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就必然产生矛盾和纠纷。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能够及时有效化解不断维护社会和谐的社会,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利益主体不同,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必须通过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才能有效解决。四川构建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党政领导、司法主导、职能互补”工作原则,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手段的有效衔接,正是对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
    [09:36:48]
  • [苏泽林]:
    从四川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可以看到,能动司法就是要在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自觉有效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为核心,坚持以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为基础,坚持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
    [09:37:46]
  • [苏泽林]:
    二、四川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四川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着眼于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09:38:20]
  • [苏泽林]:
    一是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社会各方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坚持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推动我国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最宝贵经验。人民法院工作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自觉运用、善于运用这一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我们的工作就会主动、就会取得成效。四川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推动党委政府专门出台实施意见,构建了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政府提供物资保障,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了解决社会纠纷的整体合力。
    [09:39:34]
  • [苏泽林]:
    二是实现了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关键是要按照三种调解机制的不同职能和特点,形成既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又能相互有效衔接配合,最终形成化解社会纠纷最大合力的有效衔接机制。四川“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了调解网络共建、调解资源共享、调解人员共用,建立了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调处的分流机制,形成了分工合理、权责明确、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制度体系,实现了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取得良好效果。
    [09:40:38]
  • [苏泽林]:
    三是凸显了司法在“大调解”中的推动作用。四川高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四川法院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建议,当好党委的参谋,努力促成了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大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了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依法审查确认,积极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对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积极开展全程、全员、全面的司法调解,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09:41:37]
  • [苏泽林]:
    四川“大调解”工作体系,紧密结合四川实际,思路正确,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实现了工作创新和突破,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具有较高的学习和借鉴价值。
    [09:41:58]
  • [苏泽林]:
    三、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四川“大调解”工作体系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方向和路子是对的,但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如何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大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注意创新发展,实现工作的新发展。对此,我提出四点意见供参考。
    [09:43:04]
  • [苏泽林]:
    一要在坚持党政统筹领导上下功夫。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体制优势,是扎实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大调解组织机构,统一研究和协调“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向政府通报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
    [09:43:49]
  • [苏泽林]:
    二要在抓好重点环节上下功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要严格遵循三种调解各自的法定性质和职责,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专业作用和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三种调解不能相互混淆、相互代替,特别是要防止司法调解冲到第一线,越权越位。同时也要防止三种调解相互脱节,各自为政。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大胆实践,建立和完善快速便捷的纠纷移送制度、交接程序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形成顺畅的工作流程,使三种调解相互支持和有效对接,形成紧密的工作模式。
    [09:45:02]
  • [苏泽林]:
    三要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大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不断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好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解决好“大调解”队伍建设问题。要形成专、兼职调解员相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化调解员队伍;要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人员培训、工作交流,不断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二是解决好物质经费保障问题。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场所、物质装备建设,确保调解工作需要;要落实调解员工作经费,激发调解员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动力。三是要健全“大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对“大调解”工作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强化调解责任,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09:46:26]
  • [苏泽林]:
    四要在总结工作经验上下功夫。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不断地努力探索和深入实践,希望四川借这次论坛的东风,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立足于谋求突破“大调解”工作的困局,抓住“大调解”实践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主要困难,主动思考,边创新、边探索、边实践,创出自己的经验,走出自己的路子。要及时总结“大调解”工作经验,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在全国起好示范引领作用。
    [09:48:23]
  • [苏泽林]:
    同志们,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意义重大,任务艰巨。相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有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有法学界的理论支撑,有司法实务界的不懈努力,“大调解”工作一定能够不断推向前进,一定能够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48:52]
  • [主持人]:
    下面,参会代表观看由四川高院提供的“大调解”专题片《能动司法铸和谐――四川法院促进“大调解”工作纪实》并合影留恋。
    [09:50: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届论坛邀请了众多著名专家和学者。趁参会代表观看“大调解”专题片和合影之际,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参加论坛的专家学者。
    [09:55:24]
  • [主持人]: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09:59:02]
  • [主持人]:
    左卫民,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10:02:28]
  • [主持人]:
    论坛于10:30进入第一个专题。欢迎网友继续关注。
    [10:04: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论坛继续进行。现在进入第一个专题: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10:30:40]
  • [主持人]:
    首先,有请朱苏力教授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0:32:21]
  • [朱苏力]:
    说实话我今天是来学习的,昨天去眉山进行了一个简单调研。今天在这里的发言未必完全正确,希望大家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个,为何要搞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特别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十多年后一直未搞这个。法律执业界从社会角度才能看清司法问题,第一个是因为社会矛盾增加,这似乎是司法界出了问题,我并不认为完全是司法的问题。因为党和国家希望法院运用一切可能的制度手段,因此要求更加积极地解决问题,第二个,我们现在的司法模式通过抗辩制改革有很大成就,法官的职业化、律师的活跃都对中国司法制度起了积极作用,但也留下一些空间,比如中立司法在农村会出问题,老百姓可能会不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调整、调整。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调整,是一个政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层面上,是要注重具体措施,需把握分寸,因为许多好的改革和想法如果不能在细节层面上把握住,魔鬼往往是在细节中,如果不注重这些问题,好事也未必能做好。对于法院来说又不仅仅是政治问题。
    [10:35:18]
  • [朱苏力]:
    据我了解,中国在2004年诉讼量有所下降,但在2008年之后数量又上升了20%-30%,其中可能有降低诉讼费标准、关注民生问题等因素。这些纠纷仅仅靠司法部门或法院系统去处理,不一定能达到预测的目标。注意大调解的好处,不在于审判一定能够解决各种纠纷。其实简单的司法解决不了,判决解决不了,调解也未必能解决了。增加调解,是为老百姓增加选择,这是一个主要因素。在中国,50%以上人口是生活在农村,我们是必须关注的,这是政党和中国司法必须关注的问题。
    [10:37:50]
  • [朱苏力]:
    因此,这就表明能动司法的大调解在中国是需要的,尤其是在西部像四川还有广大农村的地区都是非常需要的,但作为总体来看不能认为这就是灵丹妙药。因此我下面要讲审判调解需要两手抓,要防止出现倾向。我听到一些地方曾经讲,听说有的地方要求法官做零判决,我觉得这可能会出问题。审判工作仍然始终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尤其对于中高级法院来说甚至可能是它最重要的工作,这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即使是一个大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一个大调解来解决,但有的问题无论通过调解、还是通过判决都是难以妥善解决得了的。美国一个著名法官他说过司法有的时候就是要对付过去,头脑清醒地对付过去,在对付的时候你就要知道为什么要对付过去,我觉得他是一个聪明的法官。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各层级的法院在调解和判决上不能一刀切。中高层法院可能要关注判决,因为一个判决对社会产生的收益很大。比如一些个案,通过判决我们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取向,我们固守的毕竟是中国传统的社会基本价值。因此,一个判决可能会解决很多矛盾纠纷,故我觉得仍然需要关注判决。即使在一个法院内,有的法官擅长调解,有的法官擅长判决,。对于擅长判决的法官,就让他多判决案件,这样才能做到人尽其才,否则会出现不好后果。
    [10:41:11]
  • [朱苏力]:
    我是反对在各级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作一刀切的硬性规定。下一个问题是注重培养调解法官。调解法官是需要看调解人本人、他的社会经历、职务、体察当事人的能力、说话是否具有感染力、是否善于发现他们真正的利益以及是否善于作出安排,更要很耐心。要注意培养这类法官。如果法院仅强调调解,不注意培养人才,是要出问题的。城市里面调解有无可能,在商事案件中,陌生人之间也是能调解成功的。朝阳区的一个优秀法官,调解率就很高。这种调解成功,城市地区恰恰是法官不主持,让双方律师来,这时候法官要鼓励他们精打细算,算自己的利益。律师介入时有时并不有利于调解,特别是民事案件,关注的是法律问题,调解过程并不能够完全依法。怎么促使律师变成调解中的积极因素,需要法官引导、推动。在国外,看到的律师似乎都是非常雄辩的,但真实生活中,大部分是坐在下面讨价还价,中国的律师文化要改革,现在中国有个别律师就好比小公鸡,好斗,在想如何名声远扬,如何在当事人那里收钱,这些要注意调整。调解案件并不是按耗费时间来收费,而是看效果。
    [10:46:20]
  • [朱苏力]:
    下一个问题我讲依法调解问题。依法调解是我们八十年代以后强调的问题,这个提法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为什么有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看都是有问题的。从理论上看,若是依法,你为何还要调解,你依法判决就是了。在成功调解背后其实基本上大多数不一定严格执法,若是严格依法,就是不让调解成功。故调解的核心是所有矛盾都摊开,以协商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第三方作为沟通、作为中介,有时候需要帮助协调和谈判。故调解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的方式。而判决是一个国家强加的方式,就是要增加老百姓自主处理案件的能力。故在此过程中,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观、政治观,以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是很必要的。法官不能占他人便宜,否则没办法调解成功。比如,我们讲法官主持司法调解,其实基本上法官是不用主持调解的。
    [10:49:12]
  • [朱苏力]:
    我在讲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中国情景。国外法官调解微软和政府的案件,任命一个法官去调解,不让他以法官的身份,而是让他以私人的身份去,就是让他以私人的知识、经济知识去作工作。依法调解要作宽松的理解,调解员要遵守基本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是有成本的,对整个老百姓、法院形象是有好处的,但好处是要付出成本,国家要加大投入。法官调解耗费时间比较长,比判决长,如果法官审案负担重,是没办法调解的。让法官把案件调解好,就要支付额外的劳动,甚至晚上、额外的时候都要进行调解。在这个时候一定要给从事解调的法官、增加工作量的法官适当的补助。法官调解的数量比判决数量小,法院人手就紧张,成本就更大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基层法官和法院对大调解、能动司法有疑惑,除了认识上的原因,还是这个工作需要法官去作。你要给法院增加必要的人手。
    [10:52:52]
  • [朱苏力]:
    可能要从十几个部门中定向培养人手,所以吸收人才同样也需要注意降低成本,实际上依法问题实际上也是为降低成本,因此一定要使法官愿意去调解,法官愿意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怎么样是愿意,很重要的是给法官减负,不一刀切。最后我讲能动司法及能动司法的限制问题,能动司法是一个很麻烦的东西,能动到哪一步,是作为法官来能动,或者什么事情政府让我去做我就去做,这都需要政治眼光,尤其是法院院长包括庭长,不要眼大肚子小。我们注意要有历史教训,过去没有提能动司法也有教训。
    [10:55:00]
  • [朱苏力]:
    司法要清楚自己能作什么,并且在不同地区的法官,当地市委、政府能支持的,能动司法可能做得好一点;关系不好的,能动司法可能就做不下去。有些同志做事需要进行政治判断,要有政治家的眼力。我简单就讲这几点,并不代表我对他们有其他的看法,只是作为学者、旁观者,希望事情能做好,不仅仅是方案的问题,重要是具体落实的问题。谢谢各位!
    [10:56:26]
  • [主持人]:
    下面,有请顾培东教授做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0:57:00]
  • [顾培东]: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发言的主题是司法能动主义理论下的法院调解。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说我怎么来解读最高法院这几年的创新实践,又研究了最高法院的一些东西。我当时一个明确的观点是如何从法律语言上来理解最高法院这几年的变化,当时我写了一万多字的稿件,后来把它废了,因为我觉得司法能动是非常明了的概念,我要吸取前几年司法改革的教训,我们曾想用新的很多理论去证明对中国有意义的东西,却未达到当初的初衷。但我真的没有想到最高法院院长明确提出来了,但是他用的是能动司法,不是司法能动。说明政治家的很多思想超出了我们读书人。对司法能动主义我觉得最高法院把它确定为司法却向,我是这样理解,它实际上是司法对当代社会的回应,是我们对司法功能的进一步领悟和认知,把法院调解放在司法能动的框架下,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去理解法院调解的功能,特别是有助于理解法院推动下的大调解。
    [11:00:08]
  • [顾培东]:
    我想向大家说四个问题。一、司法能动内涵的理解。西方学术概念影响我们国家时间并不长,西方司法能动有一个狭义和广义的理解。要表明法院的审判态度,坚持积极使用权力就叫司法能动。现在西方理论中司法能动更加体现能动的含义。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对社会不公提供能动支持。在实践中能动已经渗透到各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与现代实践,实践的司法主义就是司法能动,对司法机关现在角色的讨论都归结为赞成或反对司法能动的问题。广义上的司法能动就很广泛。
    [11:04:48]
  • [顾培东]:
    这些内容可能比较牵强,但对我们实际生活有重要意义。司法能动的目标直接是对外部社会的目标,司法要干什么,不是把司法具体神圣化的工作,更主要是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更需要对推进社会目标的深刻领悟的感知。我们从调查过程中看到,越是接近基层法院,它对自己的司法目标更明确,可看到基层为的就是解决社会纠纷。越到基层法院它的目标越强。司法能动第二个要点,是司法能动主义,它明确肯定了司法能动的造法能动性,它是立法司法的界限。当然,关于司法造法因为法系与法系有不一样的地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我们很多司法解释远远赶不上法律的内涵。第三个,允许法院和法官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使有法可依,但不能有效地达到司法的目标。它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对法律根本价值内在的理解,是在法律精神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这是司法能动主义比较明确的一个特征。第四个特征,司法能动主义主张司法在社会事务中尤其是在国家政治事务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司法能动主义一方面主张扩大和延伸司法功能作用,但是,司法能动主义又并不简单地强调司法活动的无限扩张,有些在学理上我们把广义上的司法能动有一些不一样的理解。因为司法能动主义在某些场合下将符合司法能动的法定要件交由政治过程和司法来解决。
    [11:07:33]
  • [顾培东]:
    司法的介入和推动,主要是界定在不是司法大就叫能动,小就不叫能动,而在于能不能作到进退自如,自主性能不能得到体现。五、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是否与社会发展同步,且并不否定法律的价值,目的是通过司法价值达到平衡,在司法过程中形成活的法律。解释成文法时涉及当代的社会关系时,将某个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目标一起来考虑。正确评价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比坚持某部法律坚持的特定的规则更具有现实意义。把具体的活动与社会活动联系起来,在确定的法律和变幻的社会实践之间搭建一个桥梁。六、通过综合统筹全面的分析和考察案件,合理平衡各种规则和价值的冲突。单一的法律难以对复杂的案件作出评价,在能动以外,民间风俗习惯等都应成为参考因素,政治影响,公众利益也应当纳入这个范围。判决应当充满时代影响。第七个内涵就是司法能动主张赋予法官更大空间,突出法院或法官对案件的最终决定作用。在能动司法看来,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受法院或法官的实际控制,法院和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只有在司法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才能具有,这在某种程度下也是法院或法官的一种能动。
    [11:11:13]
  • [顾培东]:
    第二个讲司法能动主义与法院调解,对于二者的关系,我认为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一,注入或赋予了新的意义,对于法院调解我们通常习惯从政治、文化角度上去认识其意义。政治上,我们理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在文化程度上,我们把法院调解看成是对传统文化观点的尊重,是我们东方经验。但是司法能动主义不一样,法院调解不仅是对政治的简单回应,是法院灵活解决社会纠纷的常规性手段,是现代司法权的行使。强化法院能动性,实际上是对我们现代司法潮流的追求和尊重,从司法能动主义角度去认识法院调解,有助于我们由法本身去看待法。我们不再把法院调解看成是旁门左道,而是用法制思维去真正理解法院调解。
    [11:13:47]
  • [顾培东]:
    尤为重要的是,司法能动同样,强调尊重和遵守规则。依据司法能动的原理,法院调解不应片面追求当事人对权利的放弃,而更应注重体现法律的原则和原理,与审判相同的一种法律适用性,调解必须与法律的要求保持一致。第三个关系,提升司法的实用性,是能动司法最直接一种展示。为了克服法条的局限,为司法提供更适用的方式,更好的运用在社会变迁和转型的现实当中。法院调解为不能很好适用法条的案件提供了方便。我国社会变迁,现在提交给法院的纠纷中,包含了当事人相互间的合理性,现在提交的东西都有一定的道理,有些是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有些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单一的法律是很难处理的。第四点,法院审判的每一步,本身就是利益的平衡,通过调解弥补立法的某些缺陷。我们的判决,民事责任的后果非常单一,法律和事实结果之间只有一种结果,经常法官觉得这样判下不了手,那样判也下不了手,英国法官什么样的判决都有。因为我们大陆法律后果的规定局限性很大,在此情况下针对事实本身进行恢复性司法,这在司法中很重要。这种情况可以用调解来解决。再一个就是在不少案件中法院难以认定事实,难以作出事实判决,在此情况下未必能调解。这四个方面我们就说明了法院调解是能动司法的最有效途径。
    [11:17:51]
  • [顾培东]:
    因为我们大陆法系立法规定的局限性很大,在此情况下,针对事实本身进行恢复性司法,这在司法中很重要。这种情况可以用调解来解决。再一个就是在不少案件中,法院难以认定事实,难以作出事实判决,在此情况下未必能很好裁判。这四个方面说明了法院调解是能动司法的最有效途径。
    第四,司法能动主义与法院大调解,所谓大调解现在没有明确定义,我个人理解就是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调解中,尤其是法院调解加强与各种调解的联系和配合,统筹建立以法院调解为核心,建立起相应体系。与过去相比,在大调解格局下,与法院调解有三个不同的特色。第一,进一步强化法院调解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它更加强调法院调解的作用,明确调解意见的指导思想,妥善使用调解范围。第二,突出法院调解在各类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配制不同调解资源。其实立案时的调解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在配制不同的调解资源。对于法院主导我们也这样理解,法院主导并非说法院统揽全部工作,法院主导强调的是司法能动性,因为司法有特殊性,它有支撑和指导作用。还有,它为各类调解提供司法指导。
    [11:20:16]
  • [顾培东]:
    三是加强法院职能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系是很重要的。大调解是司法理论,也更为能动主义提供了充分的机会。说三点,一、在大调解的格局下,无论哪种调解,其目标都是一样的,都是化解各种纠纷,这样一种功利目标导引司法目标,更重要着眼于社会纠纷真正化解,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功能、使命的认知,为了社会目标而实施,这一核心是适合的。二、大调解是司法范围有序的延伸和收缩,有延伸的一面,也有收缩的一面,都体现了司法能动的精神。三、大调解是与其他司法有效的配合和衔接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能够有机协调和融合,资源共用,解决社会纠纷的局面。大调解与其他手段相互配合,这样的格局能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11:25:03]
  • [顾培东]:
    第四个方面,法院调解以及大调解应该注意和把握的问题。从法院调解制度尤其是提升大调解创新型实践的生命力来看,我认为应该把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大调解实施所必要的规则。我认为要是大调解有持久的生命力,防止出现偏差,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制度和规则作为依托,为实际操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大调解依是在倡导阶段,还有很多不规则的地方。比如说法院与其他组织的衔接途径等。又如,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是什么,还有法院调解如何与我们审判考核指标衔接等等,所有问题都需要在制度中加以明确,因此应当通过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全面考量大调解和平时遇到的问题,制定出更规范的制度。因此,对大调解的内涵概念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界定。第二,要深入严重法院调解的规律,提高法院调解的理性化水准和实际成效。首先,对调解应当进行细化和分类,法院调解工作也有不同于调解的诸多特征。在不同基层的法院中间,调解适用范围、调解具体方式都有很多差别,因此应当深入了解法院调解的规律,探索经验。其次,要注重法院裁判对调解的引导作用,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寻找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及是否接受合同调解方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法院判决的预期,这种预期直接产生于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因此,法院裁判与当事人的调解有很大作用,必须重要法院调解的引导作用。对于影响面较大的案件,要形成坚固各种合理平衡,各方面注重,使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立场和司法评价有充分的认知,理性地选择调解纠纷方式。在此,要注重法院调解对社会引导作用,法院调解的纠纷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司法对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评价。这就要求法院调解更加坚持合法原则。不应当简单地追求纠纷平息。
    [11:27:55]
  • [顾培东]:
    三、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尤其是法院的调解方式,对纠纷的机制。目前我国调解的瓶颈是从根本上排斥调解方式的适用,宁可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也不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调解。特别是国家机关、尤其是金融机制是问责制,不愿意接受调解方案,他们的方式是正确的做事,而不是做正确的事。我建议法院可以通过相关司法建议,为相关当事人调解行为提供程序上正常的支撑,推动调解的实施。这样将大大提高调解。四、全面建立调解的防措机制。利用法院调解损害利益的案件增多,在大调解下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在调解中重点放在审查相关法律条款的真实性,特别是为第三人权利提供必要的手段。加大对恶意调解的惩罚力度,将诉讼欺诈通过刑事处罚,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
    [11:29:0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四川高院邓修明副院长做专题发言。
    [11:29:13]
  • [邓修明]:
    四川法院通过在实践中的反思和探索,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通过构建“大调解”体系这一载体,实现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和良性循环。
    [11:30:14]
  • [邓修明]:
    一、在传统司法模式困境的反思中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四川省是我国转型期社会的典型省份,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多,头绪杂,牵涉面广,法院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也面临问题和困惑。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涉诉信访高位运行和“执行难”问题:2007年四川各级法院办结各类案件31万多件,而同年各级法院处理来信57000多件,接待来访105000多人次,涉诉信访量约占全省总信访量的六成;而2007年以前形成的执行积案也高达13万多件。这种严峻形势表明,司法审判作为理论上最权威、最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1:30:48]
  • [邓修明]:
    面对这种形势,从2008年至今,我们开展了集中化解涉诉信访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行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多部门、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下,集中化解了一大批重点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建立了信访案件终结移交机制和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机制。通过化解涉诉信访、“执行难”专项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对过去问题的反思,我们发现,面对转型期矛盾纠纷的态势,解决法院面临的困境,必须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工作理念,打破工作被动局面。今年,王胜俊院长关于能动司法的讲话给予了我们启发,促使我们开始树立新的理念。我们所理解的能动司法,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11:31:29]
  • [邓修明]:
    一是树立能动意识,在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二是把握工作大局,调整司法策略和工作重心,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防止自我封闭、“边缘化”,实现法院工作与党政工作良性互动;三是把握国情省情特点,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变形式中立为实质中立,实现纠纷解决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探索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司法模式;四是把握工作方法,突出抓好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平台和载体,突出纠纷化解的实践特色,防止理论与实践形成“两张皮”。
    [11:34:35]
  • [邓修明]:
    根据这个思路,我们联想到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从源头防治矛盾纠纷,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配合党委政府大局工作,综合治理,实现结案事了。而调解不仅是化解纠纷非常有效的手段,而且是法院职能与其他部门单位职能的重要结合点。充分扩展领域、整合资源,构筑调解体系,发挥调解的优势,运用我国政治优势、体制优势,依靠党政领导、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是实现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切入口。这样,我们寻找到了破解困局的钥匙――“大调解”工作体系。
    [11:36:38]
  • [邓修明]:
    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理念抓行动,从行动抓格局,强化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必须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接。“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与大局工作对接的重要接口。按照“依靠党政、司法主导、职能互补”的方针,我省法院从多个方面主动谋划和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已于今年9月初全面完成体系构建,并初步发挥了成效。这是我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11:38:04]
  • [邓修明]:
    第一,主动提思路,做试点,全力谋划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我们认为,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应当借助“大调解”这个结合点,既有效服务大局,又转变法院工作被动局面。为此,我们多次研究具体方案,主动思考,积极谋划,提思路、结合司法实践搞试点、做调研,全力谋划四川“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我们的思路契合了省委的工作思路,从而有效实现了法院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对接。
    [11:38:47]
  • [邓修明]:
    第二,主动寻求党政领导支持,发挥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全力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从一开始,我们就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发挥党委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使体系构建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工作全局。在党委的统筹调度下,建立工作协调平台,建立督促落实制度,完善工作保障,对大调解工作全面展开提供了坚实保证。
    [11:39:19]
  • [邓修明]:
    第三,主动发挥司法职能,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作为专门机关的人民法院,对“大调解”的保障支撑作用贯穿确认、指导、执行各个环节,在整个体系中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贯穿全程,具有专业优势和法律强制力特征。法院充分发挥自身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优势,将合法性、合理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一起来,确保民间纠纷解决既有法治内涵,又符合社情民意,实现法律治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
    [11:39:32]
  • [邓修明]:
    第四,主动搞好联络协调,多部门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四川建立了由综治部门牵头的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机制,我们主动运用这一机制,加强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互通信息、相互借力。我们还拓展了与行政机关及其它调解组织的协作机制,形成了三大调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联动局面。我们主动依托现有的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人民团体在调解主体网络中的作用,建立了一支包括法院特邀调解员在内的,覆盖广泛,共享共用的调解员队伍,实现了网络共建、资源共享,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11:39:59]
  • [邓修明]:
    第五,主动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在继承、发扬传统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司法调解,主动创新调解方法。初步建立了以案件类型化、主体专业化、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更加注重传统民事调解的针对性。在立案劝解、先行调解、判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案后回访调解等基础上,注重总结商事调解、城市调解、民族地区调解、灾区调解等类型化调解规程,形成调解的多种特色方法,及时将这些方法研讨总结、点评提炼,在法院系统进行推广,并介绍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
    [11:40:20]
  • [邓修明]:
    自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我省出现了群体性纠纷减少,涉法信访量下降,新收劳动、婚姻、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环比下降的良好局面。1-9月,全省群体性事件同比下降20.4%,参与人数同比下降39.7%,涉诉信访量下降47.5%,充分显示了能动司法理念下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强大力量。
    [11:40:36]
  • [邓修明]:
    三、坚持“能动”不“盲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调解”工作体系。强化“司法能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居中公正司法的基本规律。我们认为,在实践“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法律界限,能动而不盲动。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当把握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11:41:01]
  • [邓修明]:
    一是进一步处理好三大调解分工协作的关系。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司其职,各有自身规律。在实践中出现的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以及搞大包大揽的现象都是不对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把握好三大调解分工协作关系,既不各自为政、单打独斗,也不能搞包办代替、混淆职能,搞“一锅煮”。
    [11:41:22]
  • [邓修明]:
    二是进一步处理好矛盾纠纷解决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搞“大调解”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同时也要把握好走群众路线与强化专门机关职能之间的关系。“大调解”不是搞群众审判,放弃法律底线“和稀泥”。化解矛盾纠纷既不能放弃大众化,远离人民群众,也不能放弃专业化,步入法律虚无主义。
    [11:41:32]
  • [邓修明]:
    三是进一步处理好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调解优先”是针对纠纷处理的整体判断,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案都必然优先适用调解。必须避免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片面追求调解率,“以判压调”,违背“结案事了”的初衷。因此我们应注意把握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应当及时坚决下判。四是进一步处理“大调解”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实践中就有少数纠纷解决程序过于随意,调解缺乏基本的形式公正要求,造成调解内容违法、反悔率高的现象。因此,调解的程序和方式应当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既不宜过于正式严格,也不能不讲章法。
    [11:41:43]
  • [主持人]:
    下面,有请成都中院牛敏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1:42:14]
  • [牛敏]:
    一、近年来成都法院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今年6月以来,全省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强化司法调解推动“大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相继召开后,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下发贯彻意见,紧紧围绕市委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工作大局,结合成都实际积极探索和能动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11:42:58]
  • [牛敏]:
    (一)始终着眼全局,全力助推大调解机制构建。全市法院自觉树立全局理念,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和综治部门的协调下,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组织资源共享、工作交流、职能互补和调解衔接四大机制,努力加强三大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助推大调解格局构建。
    [11:43:31]
  • [牛敏]:
    (二)始终突出大事,为中心工作排忧解难。我们坚持超前思考,主动谋划,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统筹部署“大调解”工作,始终对准大事要事,先期研究热点难点,及时提出法律建议,促进社会多元调解主体及时介入,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11:44:08]
  • [牛敏]:
    (三)始终贯穿全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全市法院始终坚持诉讼全程调解理念,狠抓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信访调解,着力打造全员、全程、全面调解长效机制。一是发挥好立案调解的立案前案件分流、立案后调解引导及立案阶段调解解纷等三大作用;二是在审判全过程和全环节充分体现调解优先;三是通过“引进来、托出去”的方式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协助调解或者主持调解;四是将司法调解从民事扩展到行政、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轻微刑事和国家赔偿案件等领域;五是建立健全信访调处中心工作机制,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11:45:06]
  • [牛敏]:
    (四)始终注重实效,保障调解工作扎实推进。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注重实效理念,切实解决好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司法调解水平。一是有效开展教育培训。今年以来,市法院定期开展“调解技能专项交流培训活动”,邀请每季度的调解能手交流调解技巧和调解工作经验,同时举办“司法与社情民意”系列讲座,强化法官调处案件的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提升调处能力。二是定期评选调解能手。今年是我市法院“双效提升年”,我们积极开展“三星一能手一标兵”评选活动,根据各法官的调解率和撤诉率,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季度调解能手评选,目前已评选出调解能手法官25名,形成了争先赶优的良好氛围。
    [11:46:16]
  • [牛敏]:
    三是明确建立责任机制。首先明确部门责任,规定市法院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对口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其次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各业务庭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都要设联络员,负责案件的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最后明确责任追究,对推动“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大力加强宣传报道。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本法院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主动争取领导和支持。加大外宣力度,及时向全社会通报“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凝聚社会共识,优化外部环境。
    [11:46:30]
  • [牛敏]:
    二、当前人民法院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中需要厘清的几个认识问题。当前,大调解工作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正在深入推进之中。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认识问题。倡扬正确理念,坚持立足本职,能动发挥职能,对于积极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十分重要。从当前大调解机制实践来看,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1:46:59]
  • [牛敏]:
    (一)理性认识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当前,部分法院在推进大调解工作过程中反映出某种司法主导论的倾向,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问题。毋庸置疑,人民法院能够而且应该在大调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应当认识到,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在于强化和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使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而作为法院主导的诉讼调解仅是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而非全部。因此,“大调解”机制的主导者应当是能够统一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的当地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自己的相应职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11:47:21]
  • [牛敏]:
    (二)正确审视大调解机制的动因和目标。从大调解工作启动到现在,始终有一种观点认为,构建大调解机制或者人民法院参与大调解工作主要是基于减轻司法压力的需要,将司法案件向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分流泄洪。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也确实失之片面。从现有实践来看,法院推行大调解工作可以合理分流可能诉至法院的纠纷,但其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的纠纷量下降,反而可能因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导致工作量增加。客观地讲,大调解机制未必是解决司法压力的根本性途径,但却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所必需的纠纷治理体系和治理技术的重要体现和核心内容;从其产生背景来看,其实质是党委政府合理配置和综合运用各类调解资源和纠纷解决技术以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的创新途径。
    [11:47:40]
  • [牛敏]:
    (三)合理界定大调解机制的建构重点。当前,一些法院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中,往往更多地从非诉讼调解领域、方式和方法等方面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这些做法固然重要,但应该看到,构建大调解体系并不意味着涉及纠纷解决的所有问题都出在法院外部。实践中,由于法院内部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审判资源配置不够合理,不利于形成纠纷解决的整体合力,相当部分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且涉及多个审判业务门类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这也成为制约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诸多因素之一。因此,法院也要注重通过相关制度改革来实现内部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权力的科学划分,从而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
    [11:47:55]
  • [牛敏]:
    (四)灵活运用大调解机制中的纠纷解决技术。受西方“法律至上”观念影响,长期以来有相当部分法官认为,法院的主要功能不是解决大量的琐碎纠纷,而是集中解决法律适用疑难的精锐案件;因此,通过诉讼调解来解决纠纷不应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实际上,当前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一定疑难,但仅仅通过强行裁判已不能有效化解矛盾或根本无济于事。面对这种复杂的稳定形势,法院通过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努力发挥调解的怀柔缓冲职能,避免一般的社会矛盾转化为对抗性事件,实质是法院灵活运用纠纷解决技术主动应对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能动服务和谐社会构建大局的务实之举。
    [11:48:16]
  • [牛敏]:
    三、正确定位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机制中的角色和职责。法院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在坚持党委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正确定位自身角色,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一)“大调解”机制中法院对内的角色定位。在大调解机制中,就法院对内而言,法院应成为理性的改革者、成熟的调解者和情理的善用者。――理性的改革者是指法院应当密切关注当前各类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社会转型期背景下涉及群体性、反复性、尖锐性或新类型矛盾纠纷的前瞻性调研,及时制定出台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科学划分审判权力的相关改革文件,进一步深化司法在大调解机制中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作用。
    [11:48:47]
  • [牛敏]:
    ――成熟的调解者是指法院要通过组织专题或系列调解讲座、召开调解能手经验交流会、颁布社会效果好的典型调解案例等方式,提炼总结确保调解成功、合法、规范的调解技术方法和调解工作经验,以强化对法官调解案件的指导并提升法官调解案件的能力。
    [11:48:57]
  • [牛敏]:
    ――情理的善用者是指在中国“情理社会”的现实背景下,法官不能仅仅关注调解的方法和技术,也要尊重当地习惯和地方性知识,要善于运用社情民意来调解纠纷。简言之,法官不仅要做法律的解释者,更要做社情民意的洞察者和情理、习惯以及地方性知识的善用者。
    [11:49:09]
  • [牛敏]:
    (二)“大调解”机制中法院对外的角色定位。在大调解机制中,就法院对外而言,法院应成为能动的建议者、稳健的实践者和智慧的协调者。
    ――能动的建议者是指法院在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不能消极等待,要围绕“大调解”机制工作主动思考,充分利用司法的独有优势,密切关注因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突出问题所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深入分析并及时上报运用“大调解” 机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的报告或法律建议,为党委政府通盘部署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11:49:23]
  • [牛敏]:
    ――稳健的实践者是指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主动引导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具体来说,法院在立案前,对于未经非诉调处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先行调处;立案后要积极引入人民陪审员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协助调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民事案件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对于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
    [11:49:40]
  • [牛敏]:
    ――智慧的协调者是指法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努力做好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及时将法院调解的好经验、好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也要学习和借鉴其他调解组织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同时,法院也要注意自身在大调解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学习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弘扬司法优势,发挥好独特的职能作用。
    [11:49:53]
  • [牛敏]:
    四、从完善法院内部治理机制入手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全面和积极参与大调解机制建设责无旁贷。我们认为,积极提出相关建议固属重要,但着力完善法院内部治理机制,通过职权职责的科学界定和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司法调解功能的更有效和更充分发挥,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11:50:10]
  • [牛敏]:
    (一)以更有效应对社会纠纷为目标真正确立各大审判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衔接的“大审判”格局。当前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大多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且可能涉及民事、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而多年来法院内部仍然按照民事、商事、刑事及行政等专业化审判门类来划分审判业务机构和人员配置。这种划分虽然有助于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但客观上导致各审判门类之间自设藩篱,条块分割,彼此缺乏信息交流,不利于从整体上有效掌握纠纷的整体情况和发展趋势,难以使人民法院在应对转型期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中发挥好整体性优势,有时甚至导致不同审判庭之间对同一纠纷、同一法律问题判断标准不一,司法尺度出现不合理差异,进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受损。很明显,要有效应对目前持续上升、日趋复杂的社会纠纷,就必须对法院内部审判资源配置机制进行改革,因应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灵活设置审判机构和配置审判力量,真正确立融汇各大审判优势、实现纠纷信息互通的全新“大审判”格局,更全面、更及时地了解掌握纠纷的总体情况和变化态势,更准确地预测研判纠纷解决中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从而更快捷、更有效地妥善调处好各类纠纷。
    [11:50:39]
  • [牛敏]:
    (二)依托审判管理平台完善立案信息分析和风险预测制度。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习惯就案办案,不关注或掌握纠纷可能涉及的群体性、复杂性信息,由此导致当事人频繁上访甚至引发涉稳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中,法院要为法官搭建了解纠纷相关信息的平台,为此要依托现有的审判管理部门,完善立案信息分析报告和案件风险预测制度,并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向相关审判庭通报,使得法官可以预先较全面掌握纠纷的共通性、趋势性信息,有利于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并尽早化解纠纷。
    [11:51:13]
  • [牛敏]:
    (三)以提升妥处矛盾能力为目标推进法官培训。当前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使用、培训和流动机制并未给予法官调解能力以足够关注,这与法院积极参与大调解体系构建的现状并不匹配。建议今后各级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要坚持以兼顾专业化、注重复合型、提高实际调解妥处能力为目标的原则来科学培训和合理使用法官,要针对简易型、群体型、涉稳型、法律疑难型等不同纠纷类型着力分类培养具有相应调解能力的法官,使法院法官队伍更具有层次性和针对性,以更好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
    [11:51:42]
  • [牛敏]:
    (四)通过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来控制纠纷解决成本。一般认为,纠纷解决成本与纠纷解决流程的阶段成反比关系,越是在纠纷解决流程的前端,纠纷解决的资源配置就越少,纠纷解决的成本也越低;而越是到纠纷解决流程的后端,纠纷解决的资源配置就越多,纠纷解决的成本也越高。因此,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中,法院基于纠纷解决成本控制的考虑,要具有纠纷解决的前瞻性部署,即纠纷适合在纠纷解决流程的前端(如起诉前、立案中)处理的绝不拖到后端解决,为此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先行调处,或在立案中积极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纠纷确实需要或者更适合在纠纷解决流程的后端处理的,也要尽力做好前端的应对和预案工作,真正实现纠纷解决流程的一体化思维和全环节协同。
    [11:51:55]
  • [主持人]:
    下面,有请资阳中院周奇万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1:52:57]
  • [周奇万]:
    在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进程中,我市两级法院按照“早谋划、早布局,主动作为、创新作为”的工作思路,对内全力深化司法调解,对外积极实现工作对接,主动融入“大调解”体系的构建工作中,实现了工作的新跨越。
    [11:53:48]
  • [周奇万]:
    一、超前思维,超前工作,实现司法调解工作的主动作为。面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新的形势和巨大压力,我院党组敏锐地看到,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是实现司法为民、切实减少涉诉信访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我院在去年年初便提出了“以大调解主导民商事审判”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两级法院积极作为,创新工作,不断探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建立起了以“大调解”主导审判工作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了覆盖审判全过程的大调解工作模式,案件调解、和解结案率大幅攀升,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11:54:36]
  • [周奇万]:
    一是调解优先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同。这种认同不仅来自全体法官,还来自党委、政府各级组织,也来自广大诉讼当事人。二是以大调解主导审判的格局基本形成。在两级法院已经基本形成了涵盖三大审判的立案调解、诉中调解、判后调解、执行和解、申诉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调解方式得以拓展。除传统的法官自主调解外,还积极采取了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联合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及邀请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信服的人士参与等调解方式。四是大调解工作成效已经显现。全市法院各类案件调解(协调)结案率、执行和解率和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均大幅提升,立案调解案件数较去年上升近两倍。
    [11:55:17]
  • [周奇万]:
    主动作为带来的是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两级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委书记李佳不仅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大调解工作,还亲临我院司法调解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并勉励全市法官在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进程中大胆创新,务求实效,积极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为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出新的贡献。
    [11:55:52]
  • [周奇万]: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唐永良同志也亲自参加法院疑难案件的调解工作。我市市委办、政府办已联合制定了相关意见,将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近期将下发实施。这些都为我市法院,全力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司法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1:56:45]
  • [周奇万]:
    二、深挖潜力、因地制宜,着力提升司法调解工作。司法调解由来已久,省委、省政府“6.15”会议明确了司法调解工作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我院在工作中坚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我市的全局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司法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深化司法调解工作,构建起了运行有效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推进全市“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作出了积极贡献。
    [11:57:35]
  • [周奇万]:
    (一)完善的工作保障机制是深化司法调解的根本保证。我院提出把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司法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工作保障机制,使司法调解工作做到了总体工作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办,后勤工作有人管,为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一方面迅速成立了深化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还印发了“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责任分解表”,对每一项具体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确定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络员,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部门联络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了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到联络员的组织领导责任体系。
    [11:58:17]
  • [周奇万]:
    另一方面我院以副院长分管职责为基础,成立了四个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两级法院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我院各部门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了《进一步深化司法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从业务指导小组、各业务部门,到合议庭、承办人的案件调解工作责任体系。第三,建立有效的后勤保障责任体系,将行装处、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进一步加大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倾斜力度,一是增配了工作作风务实,熟悉审判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审判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在立案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改建扩建了司法调解中心,设置了有浓厚和谐文化特色的候调室和调解室;三是积极向党委、政府争取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如乐至县已落实每年10万元司法调解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11:58:33]
  • [周奇万]:
    (二)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是深化司法调解的关键。通过坚持不懈的狠抓司法调解工作,我市两级法院已建立起了涵盖三大审判的立案调解、诉中调解、判后调解、执行和解、申诉调解及信访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6.15”会议以后,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实现体系的有效运转上,印发了《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深化司法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从目标、程序、方法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范,同时制定了《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监督考核,达到了“诉前分流一批、诉中调解一批、执行和解一批、诉后化解一批”的目标。
    [11:58:46]
  • [周奇万]:
    (三)发挥立案调解龙头作用是深化司法调解的有效途径。立案调解所特有的“前伸后延”的功效,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正是抓住了立案调解这个龙头,有效地化解和分流了一批可能进入诉讼的矛盾纠纷。两级法院均成立了立案调解中心,我院印发了“立案调解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指导和规范全市的立案调解工作,要求立案调解案件件件有档案卷宗 ,并纳入司法统计。同时将立案调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落实了案件专项奖励经费,推动立案调解工作向实效性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截止9月末我市两级法院共启动立案调解程序案件1667件,调解成功1428件,调解率达85.7%,占全市受理案件总数(不含刑事案件)的12.8%,比全市案件平均调解结案率高近二十个百分点,案件类型涉及民商事、行政、执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等,极大地丰富了司法调解工作的内涵。
    [11:59:29]
  • [周奇万]:
    (四)善于借力是深化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调解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我院把借助法院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司法调解所用,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全面建立起了市级以中级法院为基础、县级以4个基层法院为基础、乡级以32个基层法庭为基础的三级特邀调解员网络库,首批有特邀调解员527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干部、卫生及金融保险等系统的专家、企业人士,乡镇社区干部等。
    [12:00:22]
  • [周奇万]:
    为了用好、用活特邀调解员这一宝贵资源,我院印发了《特邀调解员网络库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特邀调解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组建及更新、培训及管理,以及经费补助及奖励等作了规定。作为熟悉民情、善做群众工作、威望高、在行业领域有权威性的广大特邀调解员,不仅协助人民法院调解了大量案件,也成为了司法调解工作的义务宣传员。据统计,从今年8月初网络库全面建立起到9月底,不到两个月时间,我市两级法院便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146件,调解成功143件,特邀调解员网络库的成效初步显现。
    [12:01:27]
  • [周奇万]:
    (五)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优势是深化司法调解的重要基础。基层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其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影响着司法调解工作的整体成效。因此,我们把人民法庭作为大调解工作的主战场,历次调解工作会议均扩大至全体法庭庭长参加,也把工作考核、检查、指导的重点放在基层法庭,在职级待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广大法庭法官在调解工作中,不断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发挥当地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地方优势,采取联合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通过立案调解、诉中调解、判后调解、信访调解等调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绩斐然。
    [12:02:06]
  • [周奇万]:
    据统计,我市人民法庭以人民法院30%左右的人员办理了60%左右的案件,平均调解结案率达70%左右,也涌现了一批调解工作非常出色的人民法庭,如安岳法院周礼法庭,调解结案率达90%左右,自2000年以来没有一件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乐至县法院南塔法庭、石湍法庭,近年来调解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12:02:50]
  • [周奇万]:
    三、积极对接,着力发挥大调解体系的整体功效。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其精髓在于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和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实现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我院坚持立足自身抓调解,跳出自身抓调解,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整体功效促进司法调解的进一步深入。
    [12:03:27]
  • [周奇万]:
    (一)科学的对接机制是实现有效对接的根本保障。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科学对接,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了实现工作的主动,借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东风,推动司法调解工作,我院积极与市大调解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局、市司法局衔接,经我院起草,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对接的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七条,对对接的总体原则、主要内容、程序、工作流程及效力对接等做了详尽的规定,并随发了相关文书格式,使“三大调解组织”的工作衔接、案件流转等均有章可循,为对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12:04:20]
  • [周奇万]:
    (二)高效畅通的工作平台是实现有效对接的基础。为了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之间工作衔接的无缝化,我院迅速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建立起了工作联络员、承办部门及牵头单位三级对接平台,并建立了“三大调解组织”之间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日常工作联系的常态化和对接路径的畅通和高效。
    [12:05:02]
  • [周奇万]:
    (三)务实的案件处理协调机制是对接工作的重要内容。实现“三大调解”的对接,其最终目的是要处理案件,化解纠纷。我市法院较早地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了交通事故案件协调处理联动机制,在基层法院组建了交通审判庭;与卫生部门建立了医疗纠纷协调处理联动机制,确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还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发了《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暂行办法》,通过诉前和诉讼中工作的联动,化解了大量极易引发信访的交通事故案件和医患纠纷。下一步我们还拟与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联动机制,实现工作拓展。
    [12:05:42]
  • [周奇万]:
    奋力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今后乃至相当一段时期在法院工作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唯有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去思考和谋划,主动作为,锐意创新,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重要载体,才能不断开创司法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12:06:21]
  • [主持人]:
    下面,有请资中县法院院长曾祥超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2:07:06]
  • [曾祥超]:
    资中县地处四川盆地中部,占地1734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总人口132万人。今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稳步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强化能动司法,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主要进行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有益探索:
    [12:09:26]
  • [曾祥超]:
    一、大力推行诉前调解,繁简分流各类案件。2009年5月,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立案调解工作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繁简分流。其中,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八类案件,直接开展立案前调解;对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直接开展庭前调解;对部分案件,直接与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调委会联系,并建议当事人接受当地乡镇调委会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如调解不成,可以立案。
    [12:10:11]
  • [曾祥超]:
    截止目前,每月分流案件均在10件以上。推行诉前调解,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减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及时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12:10:29]
  • [曾祥超]:
    二、认真开展听证制度,有效拓展调解内涵。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依托各级调处中心,将听证制度引入“大调解”机制。通过广泛开展听证活动,认真释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实证据认定、法律政策适用等问题,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并通过细致疏导、说服教育,不简单粗暴,尽力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平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12:11:02]
  • [曾祥超]:
    三、拓展调解机制功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我院设立了群众工作办公室,排查、甄别、疏导、分流群众信访事项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并督促、指导、协调、考核、分析和上报所分流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参与或直接办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息诉罢访。截止目前,我院对今年上级排查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已结案92%,其中息访达80%,无新增涉诉信访案件。
    [12:12:10]
  • [曾祥超]:
    四、创新调解联动机制,确保三大调解对接。在我院的倡议下,全县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三三制”,即发生矛盾纠纷后,在相应的时限内,由社(组)调解小组、村(社区) 调解委员会、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三级组织逐级各调解三次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或联合调解的方式,在工作中实行全程调解,务求实效。横向到边,将调解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行政、申诉、信访以及执行等案件;纵向到底,立案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执行和解、申诉调解、信访调解同步推进,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12:13:32]
  • [曾祥超]:
    如我院审理被告人李小民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中,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积怨已长达二十余年,且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实际情况,主动联系县检察院、当地镇政府,周密研讨调解方案,并在镇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深入了解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12:13:58]
  • [曾祥超]:
    五、完善调解绩效机制,提升调解工作效能。一是建立“三免”服务机制。调解中心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的“三免”原则。二是加强调解经费保障。根据《县社会矛盾纠纷案件调解以案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各级调解中心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资金均列入财政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12:14:29]
  • [曾祥超]:
    三是广泛甄选特邀调解员。我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中甄选了1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将人大任命的21名人民陪审员作为本院特邀调解员;各庭室推选16名兼职调解员,并于9月中旬建立我院53名司法调解员信息库,确保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甄选特邀调解员,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
    [12:15:32]
  • [曾祥超]:
    四是设立调解办事机构。我院主动加强与全县各乡、镇的工作联系,将司法调解工作室、联系点延伸到乡镇、社区及村级组织。目前,除所辖七个人民法庭和一个交通巡回审判法庭已建立调解工作室外,我院还在其他11个乡、镇、村等地设立了司法调解工作联系点,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对接,进一步方便群众参与诉讼活动。
    [12:15:45]
  • [曾祥超]:
    五是建立调解考核机制。根据《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估体系,强化“大调解”的效能监察、检查考核、责任查究。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在调解工作中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形成新的矛盾纠纷或调解不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16:14]
  • [曾祥超]:
    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我院在强化能动司法,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我们深知,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是今年全省法院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今年全省法院五项重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攻坚克难,加强能动司法与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
    [12:16: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今上午的直播到此结束。下午14:30将继续进行。敬请关注。
    [12:17: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来到由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联合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现场。今天上午,我们进行了开幕式和第一专题的直播。接下来,我们有请李林教授对第一专题发言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14:30:00]
  • [李林]:
    各位专家学者、法官、院长,很高兴这次到四川来。我是来学习的,一是向实践学习,向我们在司法界作司法改革且身处大调解第一线的各位法官、院长指示下的法院工作学习。二是向我的同行、在这个行业有研究的专家学习。过去我主要说立法等宏观问题,也有一些想法,从我的角度谈一起体会。一、简单讲对这次论坛的认识和基本的评价。这次论坛是能动司法大调解,核心思想和观点体现了这样一个内容,以法院为主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整合各种力量,配置资源,着力解决纠纷、矛盾这样一个社会问题。大调解,我个人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条件下,具有积极的意义,法学界和法律界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充分肯定。上午苏院长在致词时从三个角度肯定了大调解,大调解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实践,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我认为,评价一种制度的好坏,成败得失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实效出发,能够适应中国国情的,解决中国问题的司法改革、司法创新,包括能动司法和大调解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都应得到肯定和支持,因为它能解决问题。中国的改革这几十年来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是实践检验真理的做法,也是中国的实践检验司法改革和大调解、能动司法是不是坚持和发展最根本的标准。
    [14:35:50]
  • [李林]:
    我们要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其他标准。我认为最根本的标准就是能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能不能回答中国现实的需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四川法院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实践和改革创新是成功的、积极的,应该予以肯定或充分肯定。这次会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联合召开的论坛是不是可以做这样一个基本评价,作为学者我可以谈一下对这次会议的基本看法。这次论坛开得非常好,是一次践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和司法理念,加强司法建设相关观点的会议,我曾在过去不同场合讲过,今天不再重复。我认为司法改革应该放在司法建设的大主题、大思路之下推进。简单、过于突出地强调司法改革可能对于我们法治建设、司法发展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二个评价,这次会议是不是我们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相结合,还有中央视角和地方视角相结合,共同观察和和回应中国的社会问题,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指向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司法和其他的渠道、方式来解决社会日益增多的纠纷、矛盾。第三个评价,这次会议是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总结经验、明确方向、探索深化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路径。虽然我们在讨论大调解问题,虽然是在探讨司法能动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但是它的价值决不仅仅限于这个层次、方面。它对于我们深化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4:40:00]
  • [李林]:
    第二,我想简单的回顾一下我们今天上午几位发言的,特别是两位学者发言的观点。因为法院同志的经验在省法院的报告中已经总结得非常好了,在省法院报告的最后讲了四条经验,包括党的领导,能动司法等,以及整个四川法院系统,不管是高院、中院还是基层法院大调解改革工作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设计、实施和推进。这个系统包括我看到的大调解的主题,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二是大调解的五大平台,三是五大运作机制,还有五大拓展渠道,这些经验值得进一步的实践,进一步的提炼,进一步的完善,有可能普及到或在一定程度上推广到全国,使它具有更多的共识性和推广性。从学术上讲,上午学者的观点很多我比较认同。苏教授观察中国的法制和司法问题,大家注意到一个重要的视角就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需要出发,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相结合的学术方法和话语,在分析、思想的基础上进行建构,这种思维始终贯穿在苏教授的研究中,包括他以前的送法下乡,在一定意义上否定或贬低民间法社会解决矛盾的时候,他看到了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总结和提升。
    [14:42:15]
  • [李林]:
    所以这次依然是这样一个思路过来的,比如一开始讲的为什么要搞能动司法大调解,讲两条很重要,一个是回应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现实需要,这个矛盾日益增多的问题如果不从法学角度讲,而是从社会大局角度讲,一定要有机构、单位或主体来承担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一定要用某些方法处理解决问题,若法院不解决,政府要解决或其他政府机构要解决。面对回应、解决问题,苏力教授的思维特点很重要,也是他的学术观点的现实合理性的重要支撑。当然也包括对司法改革调整的反思,对他的论点、论据予以了足够支撑。从昨天至今天的发言,昨天我们去眉山调研,一路上他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他今天虽然没有特别强调“调解在一定意义上就不能依法”,这是我个人认为。“依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给调解留下的空间不多,给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妥协博弈留下的空间不太多,给调解的程序、时效、方法等等留下的空间都不多。故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过于强调执法必严的规则,可能会束缚大调解的实际效果。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所以在调解或大调解意义上讲,依法要有一定的灵活度,总体上讲,该“依法”一定要“依法”,与司法审判来看,它的依法度要降低,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不能过于拘泥于依法调解的“依法”。
    [14:46:32]
  • [李林]:
    他还对“零判决”这样一个改革现象作出了回应,我也有同感。如果法院放弃自己的审判职能,或在某些类型案件放弃自己的审判职能,搞零判决,法院的存在还有多大的必要性,成立一个调解委员会得了。法院就是宪法讲的是国家审判机关,是行使审判权的政权机构,在这一点上,过分强调或宣扬“零判决”的做法,不见得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方向,大思路。四川在这方面强调“调判结合机制”,很有价值。还有包括“大调解”的成本问题,我建议法院同志可以作一些调研,“大调解”取得积极的成效,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但法院系统投入到大调解中的人、财物成本究竟有多少。我们可以通过量化的计算,然后通过相应的渠道寻求国家和相关方面的有关人、财、物的支持。不然你没有明确的概念,说是大调解以后取得了什么成效,取得了什么成绩,但是付出了多少,缺多少,作一些研究从政策、制度上能得到更多的支持。这样,这个改革,大调解和能动司法才有可持续性。否则,假如社会需要我们再搞五年,十年,或中西结合的方式长期保持下去,没有足够的人、财、物是难以支持下去的。
    [14:48:46]
  • [李林]:
    顾培东教授很清楚地给我们解析了司法能动下的法院调解问题,什么是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广义和狭义的认识他都做了明确的观点。第二个,他正面积极肯定了司法能动主义与法院调解之间的关系,大家仔细看看他的论文,从三个大的角度正面积极地肯定了司法能动主义与法院调解,给我们现在法院的调解做了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是为我们现在开展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支撑。虽然听的时候顾教授的发言没有朱教授那么生动,但是仔细一推敲里面的内涵是很丰富的,所以大家不要因为概念的晦涩就感觉不过瘾。其实,两位教授的发言都很精彩。同时顾教授也强调提出了,我们对司法能动主义、我们在大调解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他从四个方面给我们做了大的提醒、分析。这是非常有价值且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的。最后,我想结合昨天的调研和这两天的学习谈谈自己的看法,推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4:51:29]
  • [李林]:
    一个关系我觉得是不是应该处理好能动司法大调解的合法性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关系,寻求更好地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个话背后,有一个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样一个统一的问题。前面我讲了,只要能解决中国问题,适应中国问题的,在我的分析中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就是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在推进大调解过程中,是不是也会面临一些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的这种挑战的问题,或怎样更好的统一的问题。你比如说,我们讲法院的宪法性质就是审判机关,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预。可以说法院存在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就是审判。现在包括前面讲的,国内有的地方搞零审判,现在延伸出去大调解,这个之间是不是在和谐性上存在矛盾的关系。处理不好,人民法院或现在这种功能的法院它的存在的现实依据,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条件下会受到质疑和挑战。我们应该从国家高度,从整个宪政体制来认识我们正在开展的工作,来理解合理性、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指导我们的实践。
    [14:53:47]
  • [李林]:
    今天上午朱苏力教授也讲到合法性问题。比如调解、大调解它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的规定有时候会有突破。法院要来调解,立案调解之后会有各种现实的要求,而调解又需要比诉讼更多的时间投入。你真正要在立案后去调解的话时间不够,若你完全按照审限规定来做可能又不能达到调解目的,这个之间也存在一个问题。这从宏观角度和操作相对具体情况来看都会存在一定问题。所以我想如何解决好这个之间的问题是我们这项改革、创新有没有生命力、有没有可持续发展性的基点或基点之一。第二个需要处理好的关系,我认为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司法能动确实是解决了很多事情,包括落实司法能动的具体体现。但我始终认为我们在认识上要注意防止法治万能。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法治万能的现象甚至是倾向,尤其在两会期间,社会上各个领域出现的问题似乎都要通过法律方式、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来解决,我认为大家重视法治、重视司法是好的,但是另外一方面把法治、法律、司法万能化以后是一个很危险、很恐怖甚至很幼稚的思维方式,很多问题是解决不了的,比如人生病后总是有一些病治不好的,社会上总有一些问题是解决不了的,法律管得过多的时候就会出现法律专制,司法解决不了一些事实上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又会认为你无能或失职,所以在观念、认识上我们要防止司法万能、法治万能这样一种潜意识。
    [14:58:18]
  • [李林]:
    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应当有合法、合理的边界,大调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政府或党委来作大调解工作,不会说这个话,但是法院来主导大调解的时候,我认为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边界,一定要知道这个边界在哪。第二个理解,关于有所为、有所不为,我是比较倾向大家的,我们应该稍微冷静一点,作为旁观者或学者旁观者,有个感觉就是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时候,第一个发起冲锋站在战斗的第一线,确实功劳很大,诚信很大,解决问题很多。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个危险,就是走不好,处理不好可能会有其他一些负面的评价和后果。我觉得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研究一下。1997年以后当时推进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司法部提出要依法治国、省、乡、县,后来西藏也成立了依法治省、市办公室,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由他们来推进。当时搞得轰轰烈烈,全国总结了这种模式,李长春都出席了,评价很高,反应很好。但是到后面,走走就难以维系了,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局面,有很多方面做不了做不动。这些研究面临的困境。我想我们能动司法大调解很多方面与上述事例没有可比性,更加理性。但有些方面我感觉有隐隐约约的因素存在,我们开始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要做好,做稳,要考虑可持续性。否则,会前功尽弃。
    [15:01:32]
  • [主持人]:
    现在进入自由发言时间。
    [15:03:28]
  • [嘉宾 陈明国(四川高院副院长)]:
    我提一个问题。今天朱苏力教授谈到的问题,基层法院更多的是讲解决纠纷,中、高级法院更重要的是树立规则。司法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他第一位的目标究竟是解决纠纷还是树立规则?对此我想请教几位教授,大家谈到的这个问题,司法作为一个社会装置,第一目标到底是什么?
    [15:05:19]
  • [顾培东]:
    我在书面材料里面对这个有所理解,在树立规则和解决纠纷中,我们说可以统一,有时候也不完全统一。问题是在于,要把两者在理论上说清楚,在解决纠纷中要说规则,在规则中解决纠纷,在第一性、第二性当中,如果非要有一个,第一目标是解决纠纷。越是到基层,解决纠纷的要求更直接。相对说,最高法院是规则法院,功能最主要的是保持法院规则,在树立规则上要求多一点,但同时也有解决纠纷的功能。我说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很多问题总是在几个要素里面作思考。关于解决纠纷的内涵本来就有不同的意见。什么样叫解决纠纷?双方之间的冲突,利益关系要平衡,这是我们最需求的。为什么法律人士和司法人士有些差距比较大,法律人士认为,只要有法律基础就能把法院搞好。错,法院是需要考虑法律问题和其他很多问题的,法院案件是若干问题的汇结,仅凭法律思维去想问题是不能得到解决的。这个问题归结起来,对问题的看法要把社会目标放在第一位,再考虑规则,但不同的法院有一定的区别。
    [15:10:03]
  • [李林]:
    我有两点看法,司法制度的产生,机制的产生就是为解决纠纷出现的,它是国家出现之前最早的公权利。再一个,解决纠纷和制定规则,是司法的目的之一,我不能说是唯一的。制定规则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此外,还有一些派生出来的,立法是一个分配的过程,可以通过制度规则分配权利和义务,分配各种资源,另一个是过程分配争议,司法是矫正争议,更多的指向解决问题,指偏离社会正义的行为通过司法的功能使它回归,所以我认为解决纠纷还是它的一个基本职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怎么分呢,我想是一个管辖的划分。
    [15:13:17]
  • [范愉]:
    刚才两位分析都比较好,我补充一点。更注重的是三级法院的功能划分,思路有点延习西方,更多偏重于规则的确认,这样的制度是按西方的层级分工来的。中国的法院分级不是很清晰,与西方的划分存在很大的差别。中国的三级法院都是需要调解的,可能侧重不一样,基层法院调解更多的不一定要做到事实特别清,主要是淡化矛盾。二审的争议都比较大,最高法院涉及到,特别是再审案件,涉及的是法律的问题,调解在这里面发挥的功能不一定好,使用的方法和技能不一样,并不能简单的说基层法院的初审案件才需要调解。大陆法系比较偏重规则,普通法偏重什么纠纷都可以受理,这从比较法角度讲,这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我个人看法并不是绝对的,最高法院可以调解,再审法院也是可以调解的。
    [15:15:24]
  • [嘉宾 陈明国]:
    司法本质是什么,功能是什么,明确我们的目的很关键,对我们的调解很重要,法院是解决纠纷的,第一目标就是解决纠纷,如果法院主要是制度规则的,我们的追求目的就不一样,对法院来讲,搞清楚很关键。
    [15:15:55]
  • [傅郁林]:
    我们的法院被赋予了很复杂的角色,最后把调解作为一个法院的核心,所以最后法官就觉得我到底是如何,调解里面合法性可能不像判决那样去强调,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方法上可能还是要有不同。我觉得是一个过渡性的问题,如果有健全的社会综合解决纠纷的途径,调解也会体现法院的规则,至少说有一个基本的参照,我觉得可能我们的困惑就不会那么明显。
    [15:17:58]
  • [嘉宾 李世成(四川高院副院长)]:
    我现在借这个机会,谈一点看法,今天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是解放思想的。我感到我们依法治国推进了这么多年,很有成效,也对司法界,学术界提了一个问题,就是对法的理解,我感觉发展到现在跟过去还有点不一样,我们受法制教育的时候,都要求我们学法、懂法,但朱教授谈到调解的时候,有一个观点,调解是不是一定要依法的问题,我属于具体的执法者,我们必须要遵守法律,必须有职业操守。比如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必须是合法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害,又谈到,度怎么把握的问题,是我们想提出来讨论的,这个谈好了,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会有启发。
    [15:21:15]
  • [李世成]:
    第二个问题,我昨天下午有幸听了顾培东教授的讲座,其中一个是对过去重大法律问题的认识,有一个法条主义是不是等于法治的问题,这里面谈到了法条主义它不一定是法治主义,法条主义不一定符合中国国情,在这个层面上不一定加以肯定,反过来我们不搞法条主义,但是也不否定法条它自身的价值。不知道我对顾教授言论的理解是否正确。总体上我赞成顾教授的观点、看法。结合司法实际,尤其是我国现实司法实际和法官队伍状态,我就有一点担心或者说将来怎么继续的问题。很好地把法律贯彻好、发挥好法律的功效。
    [15:22:29]
  • [顾培东]:
    当事人处分原则,关键问题是自愿,自愿就是合法。不要去摧毁好不容易建立起来对法的信心,也不要落人口实,不要太狭隘的理解。第二个,我们搞法制不一定坚持法条主义。无论是现实主义、社会主义还是能动主义,并不否认法条对司法的基本的依据作用、价值,为了实现社会目标超越目标,也是有打破规则的规则。总体上来说,法条的基本价值是不能否定的,对法条主义不能简单否定。
    [15:25:49]
  • [主持人]:
    下面,论坛进入第二专题:法院职能与大调解。首先,有请范愉教授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5:27:18]
  • [范愉]:
    谢谢大家,我也跟其他几位一样抱着学习态度来的。大概在08年全国法院界第一个关于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研讨会在成都中院举办的,当时我也来了,之后我就一直关注着四川的发展,今年,大调解形成今天的这样一种气势,我感觉到很欣慰。像这样一个大调解它究竟能发展成什么样,对我们来讲本身就是一个研究的对象。因为30分钟时间较短,涉及到很多问题难以一一说清,一些说不清或者没有展开讨论的地方,大家可以到网站上进行查询。我们今天的大专题是“能动司法与大调解”,我过去也写过一些东西,早以于06年就用了司法的能动性或能动主义的课题,所以这个问题对我来讲也经过了一些思考,但是因为动态的发展非常快,所以每次在思考之后我也可能会有一些对自己的反思、批评等等。今天这个机会,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我讲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命题是法院职能大调解,所以我先讲一下法院职能及社会因素,第二个问题谈一下司法能动主义包括怎么理解能动司法等问题。第三个是司法能动主义与调解的关系。第四个是谈一下现在的一些问题和趋势。
    [15:30:46]
  • [范愉]:
    我和大家作司法研究,调解也好,非诉讼也好,司法是综合性的,不要只讲局部的研究,现在社会是多元化的。从法院职能开始说,司法的定位、特点,大家都知道,中立性,相对的,当事人不告不理,这点是没有问题的,司法在这一点上,对社会的控制、治理,最高法院在提能动司法的时候都没有怀疑这个定位。法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审判,兼有司法行政功能,这些职能中的核心就是审判。审判的特点是固有的,不管怎么能动,都不可能有预见性。你的特点就是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同时确认适用的规则,确实与民间的纠纷解决是不完全一样的。对我们的要求是,规则怎么样,怎么操作规则,规则是否空白,怎么解决问题。肯定不是至上的,也不是万能的,司法本身不可能排除其他的方法。由于司法本质的定位,它的能力所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局限性也就在这,无论司法有多么高素质的法官,不论什么地方仍然是不能的。社会控制是司法体现本身的能力。
    [15:33:22]
  • [范愉]:
    今天讲大调解是发挥体制优势,我们也要说我们的大调解也是体制的局限逼出来的,也就是说可能也有不足的问题,司法资源能力自身不足。像大家这些年议论的,若社会对你的需求和公众期待的环境不一样,这时候公众对法院的要求也不一样。在此情况下包括一些政治体制背景的可能对司法要求不一样,这就可能与公众的要求产生一些特殊性,特别是中国的文化,中国的文化包括现在的信访等都有文化传统。第三个特点是规则本身,如果我们的立法真正能够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可用规则,可能我们的社会秩序就不至于像今天有这么多问题,由于规则、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司法能力困惑增加,我们看这些年来司法的浪潮,最能反映此问题。第二个,是在争权夺利过程中行政故意放弃它应做的,比如立法有支持,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以前的前置程序取消。这时候法院可能没有感觉到压力,甚至感觉到有点沾沾自喜,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权限在扩大。到第三个阶段,法院不堪忍受其重,随着收支两条线利益跟它脱节了。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在所有执法机构中最早应该明白社会的局限性,所以它的觉悟和认识是清晰的。第二个问题,司法能动问题,当时我提了一个问题,我简单地说能动性和非能动性问题,第一,狭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这种从中国体制而言、从司法能力来讲,完全不一样。
    [15:38:52]
  • [范愉]:
    第二种是扩大管辖,任何纠纷都到法院来,事实证明这种扩张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和解决纠纷的不平衡是灾难性的。我们现在又不能限制当事人进法院,怎么办呢?就积极的分流引导,让当事人自动减少来法院诉讼。第三种,我们严格执行决策者的执行,服务大局。第四种、能动中的诉讼主义,主要体现在适度的职权对当事人的帮助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对诉讼的效率提高,对当事人的和解起促进作用,这种积极的能动主义就是诉讼中的重要依据。缺点是在一定程度可能会忽略当事人,老是把调解视为法院的需要,忽略这个是不是当事人的需求,是不是当事人能配合我们,有时会一厢情愿。但这也是我们一个优势,中国百姓对我们很依赖,当事人希望法官在调解中更多的给我指示一些法律的信息,适度暗示我一些法律判决的后果,这种能动在调解中比较清晰。第五种、社会职能感,法院职能化向社会推进,把法院功能向外延伸,使这些机构起到改善司法的作用。这样的职能在大调解中表现比较明显,但也不是中国独有的。体现了法院开始走出自己的审判功能,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带给社会和当事人的是有益的。
    [15:41:31]
  • [范愉]:
    在中国,目前来看,大调解体现了法院积极的努力,这是很难能可贵的。所以我们可能对法院的社会责任是肯定的。但是我们同样担心法院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努力了,如果我们唤不醒当事人的支持,那么我们这样的努力可能就是法院单枪匹马地在干,会累坏我们。法院在今天局势下积极的能动。如果我们不能达到其他机制配合的作用,它就可能非常单独。司法能动主义不是大调解功能,它既有法院内部调解认同的发展,它本身也是司法内部风格的体现和发扬。司法能动的特点恰好反映了由于中国规则缺失、错漏、规则不尽如人意,导致我们没有办法期待通过立法去推动社会发展,现在局面是压力给基层,压力给法院,压力给实务部门,各个实务部门就通过自主创新去完成该做的任务。所以这里面有自上而下的压力,也由自下而上为应对问题的能动性。法律中心、司法至上开始变得比较平和,第二它表现过去我们单纯对司法、精英化的迷信开始转换,出现了对社会的自治、民间力量,从不信任到信任的转化。第三个涉及权限划分问题,现在的协作不是通过立法来压的。组合一种实践部门的协作,它最终的发展是靠党委的领导,我在各个地方都参与过相关论坛,我们发现有个共同的规律,无论法院怎么积极,单靠法院确实难以推动。虽然它确实可能有一种运动化的缺陷,但是它也有助于这件事情的落实。所以有些地区早就开始研究这个,但是往往不尽如人意,通过我们中国的政党化方式把它付诸实施了,在此情况下它可能有一个制度和规则的缺失。
    [15:47:26]
  • [范愉]:
    第四、发展难度非常的大。1、我们表面看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决策、司法改革中,整个方针都在推广多元化,但在政策上更多的减少原有的多元化的东西。政策上表面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障碍是存在的。2、中国有传统的调解文化,但事实上,中国在整个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设上已经落后其他很多国家了,包括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中国推广的调解,在制度上没有设定法定的必经程序,在世界各国,强制调解是非常普遍的,北欧国家所有案件都要进行调解。我们行政调解、民间调解没有效率真正很高的,好不容易搞一个确认,还没有法律依据,不敢真正实行。在司法之前应该更多设置很多前置性的东西,但在中国正在逐步减少,导致只能直接上法院,所以行政调解形同虚设。从教育上来讲,西方国家的纠纷解决教育早就进入了法学院,可中国目前几乎是没有的,所有的人,包括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没有这个技能,大多都讲法条,忽略了调解自身的规律和特点。3、以往表面追求的是多元化,实际上是追求一元化,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差别不大。
    [15:50:36]
  • [范愉]:
    这些年,法院在技能方面做得很好,但是有的时候为了保障正规化、职业化,所以把门槛搞得过高,把调解做成开庭,这样就把调解自身的优势都淡化掉了。另外我们在强调调解时,原来的人民调解的特点是主动性。优势就在这儿,我们把它都变成一元化的标准模式时,就把它的优势失去,反而造成了很多劣势。第四个是大力倡导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比如我们一方面在鼓励调解,但法院的评价标准又仍以案件结数为准。同样的,人民调解也是,若没有纠纷它的预防效果特别好,可是我们要用案件数考虑它的话,就不利于调解的作用发挥。如果我们这儿没有纠纷怎么办呢,所以评价标准是不对的。在我国法律中包括审限问题,审限是制约调解,滥用调解机制,当然我也不是否认审限。如果过度僵化调解机制,不利于能动司法的推进。另外,过于低廉的诉讼费必然会导致对非诉讼机制利用的减少。
    [15:55:26]
  • [范愉]:
    第五、强调大规模的推动、运动性的东西,很多学者会质疑。我对四川大调解的推动是很高兴的,事实上要注意,表面上轰轰烈烈,私底下抵制的人,大有人在。在运动化底下,还只是一个启蒙时代,对调解的好处,包括学者有些都不认同,不知道调解有什么好处。其实调解的好处是需要自己去了解的,是当事人双方从中获得比判决更大的利益。调解是面向未来的,维系长远关系的,调解有多种模式,有需要严格依法的,也有不需要特别强调的。所有人以为只有按照判决来调解才是正当合法的,但更圆满的解决,调解相对判决来说,就是好的判决是指解决纠纷效果,如果从法院角度来讲,我们认为这个不合法,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更合理。目前的轰轰烈烈可能会造成一些过激,但全面动起来还早,仅仅是一个挖掘时代。
    [15:56:38]
  • [范愉]:
    最后一点,注意大调解的力度,现在老是强调法院的力度,要关注公众参与认同力度。在民事纠纷中,纠纷解决当事人的利益是中心,如果当事人自己并不认为事情的解决要成为社会的标杆、成为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即使案件毫无判决的意义,也要判决。调解的根本动力是当事人。当事人中包括第三人,调解的最根本是不能忽略当事人是控制的主体。结论性意见,1、大调解的优势并不是主张调解万能,也不是主张用调解解决一切。但现在对调解的推动并不意味着会导致一些想像中的危机。2、调解的形势还没有发挥出来,现在中国过多讲究调解的量,但不要忽略调解质的功能,就是改善法制的不足,调动当事人自身的参与,代表真正的人类纠纷解决的机制。调解是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代表更多的合理性、正当性。3、调解更多要多元化。4、法院从运动转化成文化,运动后要使调解可持续发展,为当事人认同,如果不认同,运动完了就完了,变成决策者为了应付压力,如果变成文化就是可持续的。所以对效果不要过早预见,将运动变成文化就是大进步。谢谢大家。
    [16:01:50]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徐昕教授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6:02:52]
  • [徐昕]:
    我谈正确对待调解。在座的都是高手,我主要谈观点。关于调解司法政策,大家的看法比较清晰的是,从改革开放建设法制以来,调解的重视程度是在逐渐下降,但到20世纪末的时候,随着法院受理的纠纷越来越多,调解又重新受到重视。在2002年司法部最高法院出来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07年提出新的调解的16字方针,这样一个强调调解的潮流继续升温。到09年,最高法院报告,王院长提出了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逐渐升温的过程,我觉得在强调它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也值得我们谨慎的是,调解的重要性是不容质疑的,这是大家都承认,调解有很多的好处,自愿性,自制性,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中国文化又尤其强调以和为贵,这样的纠纷方式受到重视是理所应当,特别是中国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它的重要性可以说,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间占据重要的地位,这是关于调解重要性的定位。
    调解有很多优势,我有一个概念,它是搭建一座桥梁,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一种面向未来以恢复关系为主的,有优势也有劣势。
    今天我讲正确对待调解。如果将调解作为运动,会稍微有点过头,人民法院毕竟是裁判机构。1、区别法院内和法院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只要能够解决纠纷都是可以的。但法院内的调解,应当理性的思考调解、审判之间的关系,刚才几位学者都谈到了。2、自愿调解,不应变向强迫。有时,大家会谈到调解协议的效力有问题,当事人可以随便反悔,怎么能随便反悔呢?但没有问为什么要反悔。
    [16:09:35]
  • [徐昕]:
    我参观了一些香港的调解机构,他们是特别强调自愿性,国内一些地方的调解容易在操作中忽视自愿性。大家也谈到一个依法问题,但是调解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什么都可以谈,如果说法院过分注重调解,甚至零判决,这样的做法带来的问题是未来行为会产生混乱。规则缺失问题会带来今后行为的混乱。大家也谈到关于司法功能问题,对于司法功能我的观点是司法适度就行,纠纷解决,形成规则,维护秩序,前面一个是基础,后面两个是准则。若单纯地说哪个重要不太容易做出决定,我的观点是法院的审判对于规则形成来讲是很重要的,重要的原因是什么,最重要的原因是它能够对未来人们的行为产生更重要的影响,因为形成规则之后,人们会按照这个规则来行事,如果什么都可以调解的话,那么它带来的就是没有危急,大家不会按照规则来行事。考虑到对未来行为所要产生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他是重要的。法院相比其他的纠纷解决机构而言,它主要是干什么的,相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主要是做什么工作,这一点也需要我们注意。如果社会缺乏司法权威,就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为没有规则、没有强力的规则执行会使整个社会福利下降。
    [16:14:11]
  • [徐昕]:
    这样的危机不是想像中的危机,我觉得是一个现实问题。我觉得应当纠正几个问题。1、调解观。总觉得调解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刚才谈调解的优势,是搭建一个桥梁,促使当事人之间被破坏关系的修复,但如果不涉及破坏的关系,当事人不愿意修复,有一些纯粹利益性的纠纷就不适合调解。涉及情感冲突最容易调解,最难调解的案件就是经济利益。2、调解有助于提高效率。调解是不是有助于提高效率?特别在法院这个层面上,我们要思考,两者之间是不具有必然的相关性,进入诉讼的案件是经过筛选后进入法院的,调解的难度相对来说比较大。怎么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可能会达成调解,也可能达不成调解。达成的调解,要看是不是反悔。还有一个常见的观点,调解能够实现双赢,实际调解一般都是有人要作出让步,除了情感的有可能双赢,涉及经济的肯定是一方让步。
    [16:16:19]
  • [徐昕]:
    调审分离在相关《意见》中已经做了规定,其他还有一些修改。我认为,对于调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能必强调。刚刚大家提到的合法原则问题,调解可能不能够强调合法,它要做到的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必须注意在调解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以自愿方式放弃法律本来应该保护的利益。你说合法还是不合法,比如一些当事人它不愿意放弃,但是因没有办法而放弃。下面讲调解程序的规定,要建立一种强制性的规定,特别是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等案件,强制性地调解前置程序。还应当建立一种适当地激励机制,这样的机制我们看到在香港原来很落后的地方,今年4月1号开始的民事司法技术,规定非常的前沿,到明年,它基本上所有民事案件调解优先。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他不接受,而判决时没有超过调解的要约,那么他可能要承担一定风险。这样一个激励机制,针对法官而言,我觉得要思考的是不应注重调解率,因为调解率这个指标设立后就容易导致强制调解。应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后是大力发展司法,司法程序中间可以吸收ADR的灵活的合理因素,也可以直接设立一种司法ADR,比如诉前调解的主体不要限于法官,还应当建立一些配套的制度,甚至可以在法院设立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费用、法律援助等方式激励当事人选择。
    [16:29:16]
  • [徐昕]:
    最后我想谈,我讲调解有一个前提,必须具有调解的能力。国内没有提供一套适用调解的课程,我作了一个尝试,把香港一个调解课程引用到我们学校,非常受欢迎,大家听了感觉非常好。我们必须要提升法官的纠纷解决能力、调解能力,这些技术是需要向香港、国外一些国家学习的。最后我作了一个实验,准备在年底开一个关于调解的会议,到时希望各位专家和法院领导去参加。我就讲到这里,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导。谢谢。
    [16:31:21]
  • [主持人]:
    下面,有请眉山中院杨成学院长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6:42:22]
  • [杨成学]: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要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在具体行动上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以亲民为民的调解方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以全方位有效调处机制,保障眉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认为,应当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能动上推进和谐社会进行思考,最重要的是研究在新时期如何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来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16:46:35]
  • [杨成学]:
    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看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三个至上”,工作主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矛盾纠纷的突发显现不是按照程式化的个案审理模式出现。既然法院的判决不可能导致纠纷的真正解决,势必要求我们对司法本质属性和自身运行规律作出重新评估。充分调动每一个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外及诉讼的各个环节。
    [16:46:53]
  • [杨成学]:
    一、积极有效地推进能动司法,实现三大调解格局形成。今年,眉山市委、市政府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市法院根据大调解工作精神,将司法调解工作融入大调解工作格局,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多无纠纷化解机制中积极作用的实施意见》,并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院民商事调具体负责全院民商事调解工作。加大了调解工作目标完成的奖惩力度,法官与庭长,庭长与院长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调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的结果与评优选先,办案补助直接挂钩,确保了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做法是:
    [16:50:13]
  • [杨成学]:
    一是,强化调解观念、加强领导。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党中央作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为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司法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机关化解矛盾,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通过调解能够更好地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预防和减少上访,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更高的层面上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2007年初开始,中院党组将民事案件调解率作为法院十二项业务目标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将调解率、和解率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记入审、执人员的执法档案。
    [16:50:48]
  • [杨成学]:
    二是,健全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两级法院制定了立案调解、民事调解、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制度。2008年4月,中院制定《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市法院以效率、快捷为原则加强立案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调解期限不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不超过20日。为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中院制定《民事审判调解细则》,各基层法院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措施。青神法院制定执行和解工作5条措施,通过全程跟踪、案例引导、融入亲情、换位思考,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又使债务人重获发展生机。
    [16:51:31]
  • [杨成学]:
    三是,明确调解方向,突出调解重点。两级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调解优先”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案结事了”作为调解工作追求的目标,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如下案件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重点案件承办人调不了的,审判长、庭长出面调,审判长、庭长调不了的,院领导主持调解,院领导出面仍有难度的案件,向市委汇报,商请有关部门做调解工作。
    [16:52:38]
  • [杨成学]:
    四是,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积极探索和改进调解工作方法。用 “四心”调解案件,对当事人“排忧解难要诚心,关心矛盾发展变化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耐心,评判是非要公心”。摸索出四种调解方法,亲情融化法、换人调解法、背靠背法、冷处理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将是否积极主动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促使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对行政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撤诉机制。在再审程序中通过调解理顺情绪,消除涉法上访隐患。仁寿文宫法庭的调解率多年在70%以上,全庭创造了无错案、无重审、无再审、无申诉、无上访、无抗诉、无民转刑、无超审限“八无案件”佳绩。
    [16:53:45]
  • [杨成学]:
    五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开展。1、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良性互动机制。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凡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纠纷案件,由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基层组织难以处理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法院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调解和解工作。2、完善调解联动机制。两级法院加强与村、社基层组织,社区、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今年以来,东坡区人民法院坚持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积极与社区、妇联联系,共同做工作,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3、完善调解配合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积极与律师沟通,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配合;对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4、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今年市中院专门新编《司法调解专刊》已发调解工作信息60多条,并在各级媒体发稿,营造调解工作良好氛围。
    [16:54:23]
  • [杨成学]:
    进一步推动司法调解工作的建议:基于上述对司法调解面临问题和困难的分析,我们认为,要从有利人民法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和实现和谐司法出发,就应从树立“新调解观念”,强化诉讼调解,注重外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审限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大力提高调解率,积极探索诉调对接这一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形成“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调判结合、多元化调解方式运用”新格局,实现调解“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16:55:05]
  • [杨成学]:
    第一,树立新调解观念。要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调解新的内涵和活力,要进一步强化调解不仅是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化解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要寻求和把握好诉讼调解的制度理念与实际操作价值的协调统一,不能把调解作为案件不好下判的时的一种权宜之计;要树立全程调解的理念,调解工作不仅要贯穿在从案件起诉前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中,而且要体现在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复查的诉讼各阶段;同时要充分重视调解工作、发挥调解优势的基础上,要清醒认识到调解也可能存在着软化诉规则、冲淡程序意识以及不利于保护强弱者的风险。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关系,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强迫调的问题,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做好法律解释、证据的释明工作。
    [16:55:46]
  • [杨成学]:
    第二,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工作。针对程序弱化导致调解工作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有序高效开展。主要是建议立法机关制定调解期限与当事人请求调解期限规定,以为法院创造宽松调解期限。第三,制定更有利于调解的规定,使法院诉讼调解有可操作性。一是建议修正调解的前提,即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情况下,法院可以按自愿、合意、处分的原则进行调解。二是设立答辩期满前调解制度。三是进一步细化应当调解案件、可以调解的案件和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四是修改调解书生效的规则,即当事人在到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如无新的理由调解书即生效,以减少随意反悔的可能。五是建立调解履行担保机制和激励机制。六是完善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制度。
    第四,实行“立案调解”,将纠纷解决于诉外。“立案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是经过立案审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新类型、群体性诉讼、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不进行立案调解。
    [16:56:03]
  • [杨成学]:
    第五,实行诉调对接,强化化解纠纷力度。要采取就地受案、巡回审判方式,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助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实现双向互动对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调处纠纷的作用。
    第六,建立健全调解激励长效机制,促进调解工作有效开展。要采取措施完善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估体系,不断规范调解工作,将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同时对调解能手予以表彰奖励,营造调解动力机制。
    第七,进一步加强调解能力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注重对调解工作培训,相互交流,创新调解方法,大力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中院加大对基层法调解业务指导力度,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宣传推广法院系统调解工作经验,
    第八,积极争取对诉讼调解支持,改善调解工作的外部环境。两级法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切实解决法院审判人员不足及经费保障困难,主动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努力开创眉山市司法调解工作新局面。
    [16:56:1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宜宾中院孙重光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6:56:21]
  • [孙重光]:
    当前,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法院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立足自身职能,将审判工作融入大调解体系,并在“三大调解”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推进“大调解”工作,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审判工作融入“大调解”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所要肩负的历史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必须抛弃被动司法的观念,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国企改革、征地拆迁等敏感案件的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克服单纯办案、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借助非诉讼调解尤其是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收到明显成效。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顺势而为,融入到整个大调解工作之中,才能大有作为。
    [16:57:35]
  • [孙重光]:
    打造“五个平台”,有效对接三大调解。构建“大调解”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我们克服了消极等待思想,制定了《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关对接机制的实施方案》,立足于发挥自身职能,主动将诉讼调解融入全市“大调解”格局中,以平台建设促进机制建设,以制度建设推动平台深化。重点抓好五个平台建设:(一)打造整体联动平台。市中院建立了司法调解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特邀市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参加,通报全市司法调解工作有关情况;研讨重大、疑难以及涉诉进京上访案件化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动态,提出预案;协调市、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司法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打造程序对接平台。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商事案件,视不同情形分别实施程序分流,细化便民措施以便操作。原则上民商事涉诉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即报同级“大调解”中心委托属地人民调解机构先行调解。如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审查立案后交由立案调解中心调解。
    [16:58:42]
  • [孙重光]:
    委托调解、立案调解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立案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案件,重大疑难、涉群体性或新类型案件,行政、执行、刑附民案件和再审、复查、信访案件,转相关业务庭实施诉讼调解。(三)打造调解网络平台。制定了《特邀调解员选聘管理办法》,要求全市法院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以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目前,市中级法院已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了首批11名特邀调解员,各基层法院已聘请特邀调解员226人,初步建立了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特邀调解员队伍。同时,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基层调解网络,如翠屏区法院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建立了与25个乡镇街道调解室、48个行政单位调解员的电话联系网络,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对接,保证调处纠纷的方便和快捷。宜宾县法院成立了委托调解中心,对于不适合法院处理或法院处理后效果不是最佳的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劝导当事人到相关人民调解室就近就地解决,若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则委托纠纷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和单位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四)打造协同办公平台。为实现与行政调解组织的协同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事先咨询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高行政调解的成功率。人民法院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时,也可以通过“调解室”了解争议的背景、社会影响等情况,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协助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五)打造效力确认、业务指导平台。目前,10个基层法院都确定了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增强了“大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实行分级、对口指导原则。中院特邀调解员以及市、县两级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由市中院立案调解中心负责;各区县、乡镇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由区县法院及其所辖乡镇法庭负责。
    [16:59:43]
  • [孙重光]:
    党政支持度增强。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下,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支持法院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与重点倾斜、特殊政策,支持度大大加强,逐渐形成了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整合资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如高县政法委书记连续3天到县法院执行局协调处理案件,化解了一批重大执行难案;宜宾县政法委书记两次到强制拆迁现场做被执行人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自动搬迁。
    调解参与度增加。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特邀调解员是一支重要的队伍,特邀调解员的参与度大大增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宜宾花园房屋开放有限公司起诉宜宾华威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由于华威电声器材公司系翠屏区歇业多年的特困企业,1200多名下岗职工生活艰难,该案如若处理不当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市中级法院立案后,立案调解中心随即启动特邀调解程序,邀请属地在翠屏区的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特邀调解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沟通,在特邀调解员的努力下,该案得以圆满调解。再如,某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涉及市交通局下属的企业,市中院立案调解中心收案后即邀请特邀调解员、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参与案件调解和协调,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17:01:21]
  • [孙重光]:
    部门协作度提高。由于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初步实现了有机对接,在全市形成了重视调解、参与调解、推动调解的浓厚氛围,行政机关、群众组织与法院普遍建立联系,积极参与大调解,共同协作化解矛盾纠纷。为快速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市中级法院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各区县普遍建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增强了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今年以来已成功调解案件184件。
    [17:01:58]
  • [孙重光]:
    案件调解率提升。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效果,仅以立案调解为例,据统计,今年7月以来中级法院立案调解中心新收民商事上诉案件63件,经立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撤回上诉等32件,立案调解率达50.8%,各基层法院共立案调解各类案件671件,使很多纠纷在短时间内得以化解。同时,立案调解也带动了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6―9月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153件,比1―5月上升了130%;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7.7%。屏山县法院今年以来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94件,其中调解结案(含撤诉)737件,调撤率达88.9%;受理执行案件232件,执结204件,其中执行和解(含自动履行)165件,执行和解率达80.9%。
    [17:02:32]
  • [孙重光]:
    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促进“三大调解”的协调发展。目前“三大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不够完善,衔接渠道不畅,衔接方式单一,缺乏强力载体和协调机构,配套制度不齐备,相互推诿的责任追究难落实。如我市虽然制定了委托调解制度,但人民法院实际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数量较少,未能达到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分流案件、化解矛盾于基层的目的。这既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愿接受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推诿敷衍的原因,究其实质则是人民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不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高的体现。
    [17:03:22]
  • [孙重光]:
    因此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使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机构、队伍、设施、经费和待遇“五落实”;二是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完善调解台账卷宗,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三是建议政法委和综治办应担负起牵头协调职责,强化人民调解绩效考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四是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在程序、效力、工作机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全面对接,使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17:03:3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成都成华法院尹宁宁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7:03:56]
  • [尹宁宁]:
    成都市成华区“大调解”工作从今年六月正式启动,经过五个月的实践,目前,“大调解”工作制度框架已全面搭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已启动运行,“大调解”工作成效已初步显现。同时,“大调解”工作开展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故现以成华区的实践为视点,对“大调解”工作运行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思路和对策。粗浅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7:04:29]
  • [尹宁宁]:
    一、法院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拥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其他社会调解所无法企及的优势。(一)在区域性“大调解”机制构建中的能动推进作用。开展“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是前提。对此,法院能够起到能动推进作用。(二)在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中的桥梁保障作用。“大调解”要真正发挥职能,“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是关键。对此,法院应当起到桥梁及保障作用。(三)在提升调解人员业务能力工作中的培训指导作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职能,调解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基础。对此,法院能够起到培训指导作用。为此,我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坚持对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在近期组织召开了调解技能培训会,邀请调解能手,通过案例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技能传授;二是印制了3000册《和谐促稳定 调解化纠纷――人民法院优秀案例选》,收录成都法院11件现实生活多发的离婚、赡养、借贷、继承、人身损害、物业管理等调解成功案例,详细分析调解过程及调解方法,免费发放给我区全体人民调解员及特邀调解员;三是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召开座谈交流会进行培训;四是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帮助分析原因。
    [17:06:38]
  • [尹宁宁]:
    (四)在提高“大调解”社会知晓度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大调解”要真正取得实效,公众对“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广泛知晓是条件。对此,法院可起到宣传引导作用。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1、在法院设立纠纷解决指导墙,向来院诉讼的当事人宣传“大调解”工作。我院在立案大厅摆放了法院100余种纠纷解决指导资料,积极向社会公众和到法院立案、咨询群众宣传纠纷解决的不同途径及解决机构、行政调解及人民调解的好处。2、在街道、社区设立纠纷解决指导站,向辖区公众宣传“大调解”工作。我院在全区14个街道、部分社区建立了纠纷解决指导站,每个指导站确定1名法官,定人、定岗、定责对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也摆放了纠纷解决的指导文书和资料,方便群众取阅和了解纠纷解决渠道及方法。
    [17:07:40]
  • [尹宁宁]:
    3、在互联网上设立诉讼指导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大调解”工作。我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的诉讼指导主题网站,全方位告知公众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好处,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二、成华区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特点
    (一)党委、政府主导下的综合调处对解决群体性纠纷起着决定作用。(二)诉讼仍是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救济渠道。(三)横向联动比较依赖于党委和政府的促成。(四)纵向联动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层级关系的利用。
    [17:08:55]
  • [尹宁宁]:
    三、存在的问题。(一)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大调解工作的学习、运用还不到位。少数涉及“大调解”工作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今年以来在党委主导下开展“大调解”工作的情况存在着宣传不够、学习不够的情况,对新的要求、新的机制缺乏了解,工作上仍是老思路、老办法,没有充分发挥好新机制的作用。(二)向社会公众宣传“大调解”还不够到位。目前,“大调解”工作将开展重点更多的放在了内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上,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没有相应跟上,社会公众不完全了解“大调解”的途径、方式、效力,对司法调解以外的纠纷解决途径还存在着不信任、不接受的态度,影响了“大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利用率。(三)“大调解”机制运行还不够流畅。由于机制还处于初步运行时期,相应的衔接方式、衔接人员都处于熟悉和摸索阶段,运行还不够流畅。
    [17:09:56]
  • [尹宁宁]:
    (四)“大调解”机制还不够健全。单位对于纠纷调处工作的程序运转、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还缺乏一套规范的管理、评价、考核制度,还未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经费保障还不能完全到位,特别是社区一级,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偏低,而人民调解员基本上都是兼职调解员,时间上亦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17:10:12]
  • [尹宁宁]:
    四、我们的思考。(一)进一步强化对“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学习宣传。要加强对内的学习的宣传,提高调解人员和法官对大调解工作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大调解”新的工作要求、新的工作方法、新的工作途径,使其在了解的基础上自觉运用。要加强对外宣传,把“大调解”的宣传作为综治宣传和普法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公众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知晓度、认知度和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判断力,使诉讼外解决纠纷成为社会公众的首要选择。
    [17:10:49]
  • [尹宁宁]:
    (二)进一步强化大调解机制的运用。大调解工作机制能否真正做到功能互补、衔接有序、运转流畅,关键还在于运用。要通过运用使调解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机制进一步熟悉,通过运用使工作机制更为成熟和完善。
    [17:11:12]
  • [尹宁宁]:
    (三)进一步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大调解”是刚刚推进的工作,要定期对大调解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经验材料及时上报推广,对工作中的不足要及时纠正,对机制的漏洞要善于发现,勇于思考,积极提出完善意见。同时,要强化创新,不断丰富机制。(四)进一步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保障。要强化物质保障。要加大投入,确保机构内部的人力、物力的优化配置;要落实纠纷调处补贴制,不断提高纠纷调处人员的待遇;要建立健全调解室的配置,不断完善便民设施。要强化人力保障。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要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不断提高纠纷调处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对纠纷调处人员进行必要的筛选、过滤,确保优秀的、热爱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配置在调解岗位。
    [17:11:33]
  • [主持人]:
    下面,有请自贡贡井区法院罗勇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7:11:41]
  • [罗勇]:
    2006年以来,面对涉法上访的严峻形势,我院深刻领会党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认真贯彻上级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努力走出了一条“以法院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的大调解工作路子。大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工作效果十分明显,我院申请执行案件连续两年递减40%,连续4年实现“零上访”,可调案件调解率由2006年的63%上升到2009年1-10月的89%,在法院主导下,3000余件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方式得以化解。
    [17:13:11]
  • [罗勇]:
    一、以法院为主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我院在2006年建立了法院主导、多方联动的调解格局,有力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方调解资源,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发挥法院主导作用。使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年来,我院受理案件数比三年前下降10.3%,成为自贡市辖区案件数最少的法院。我院处理的案件中,60%以上得到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协助,极大地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17:14:44]
  • [罗勇]:
    (一)建立三级调解网络。健全的调解网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我院积极推进调解网络构建,以街道和乡镇为纽带,以社区、村组、企事业单位为远端,以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为主体,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的基层三级调解工作网络,所有民间矛盾纠纷分别由社(居民小组)、村(社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连续调解三次。推行法官与基层调解组织对应联络机制,每名法官联系1~2个乡镇及村组社区调解组织,并将联络方式绘制成网络图表,张贴于法院及人民法庭,印发辖区各级民调组织,从而搭建起覆盖面广、联系顺畅的调解网络,延伸了调解工作触角。
    [17:14:59]
  • [罗勇]:
    (二)健全调解快速反应体系。畅通的信息沟通是及时有效调解的前提。我院积极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与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和适时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态势,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及时通报审查处理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联系与沟通,把握各种纠纷的动向与发展态势,共同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了对矛盾纠纷的预测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
    [17:15:19]
  • [罗勇]:
    (三)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我院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其调处水平。一是帮助建章立制,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协助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为。二是提请任命基层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善做群众工作、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中有基层人民调解员身份的已占到33.3%。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采用以案代训、观摩调解及研讨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2006年以来,我院共对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达200余次,专业培训9次,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达500多人次。四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赠阅法律刊物、订购法律书籍、汇编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提供法律政策运用指导,定期开展总结交流。在法院的积极支持和指导下,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逐步提高,调解作用得以充分体现。2006年以来,贡井辖区各乡镇街调委会共受理各类纠纷3279件,调解结案2616件,人民调解结案率达79.8%,大大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17:15:36]
  • [罗勇]:
    (四)完善诉调对接。有效的诉调对接是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的关键。我院注重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及时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对合法调解协议,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及时公开曝光,邀请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人员全程参与,推行“阳光执行”,强力支撑,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效力。
    [17:15:48]
  • [罗勇]:
    二、关口前移,狠抓立案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入口。立案是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抓好立案调解是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司法压力的前沿阵地。我院大力强化立案调解工作,推行诉前分流,前移调解关口。2006年以来,我院处理的各类案件中28.7%通过立案调解成功调处。(一)立案咨询环节重引导,实现调解分流。针对每一位前来咨询立案的群众,主动宣传法律规定,释明诉讼风险,帮助其澄清模糊认识,促使其自行和解。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进行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主动为其联系调解组织或机构,将掌握的情况及时通报调解组织,积极指导解决纷争。前往我院咨询立案的纠纷,一半以上都被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调解机构处理,避免了社会矛盾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17:17:13]
  • [罗勇]:
    (二)立案审查环节重协调,力促和解。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运用7天立案审查期,摸清当事人状况,把握引发争议焦点。注重内外协调,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协助调解的积极性,通过委托调解、会同调解、指导调解等方式,第一时间展开调解,缓解争议双方对立情绪,力促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三)立案移送环节重配合,全力息诉。我院建立审前调解制度,成立立案调解中心,注重与审判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确定16名熟悉审判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对经立案审查环节调解不成,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及时移送立案调解中心,由资深法官继续调解,努力引导当事人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并与承办法官沟通调解情况,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全程调解”理念,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接受调解,力争以平和方式定分止争。
    [17:17:31]
  • [罗勇]:
    三、创新机制,强化诉讼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中。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立案调解环节未能解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通常具有相当大的调解难度。我院创新四大诉讼调解机制,攻坚克难,全力化解,取得了明显成效,可调案件诉讼调解率比三年前上升26个百分点,达89%。
    [17:17:54]
  • [罗勇]:
    (一)完善巡回调解机制。在巡回办案中加强调解工作,深入案发地,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共同调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我院出台《诉讼调解操作规定》,明确要求凡有调解基础的案件,通过两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必须深入案发地会同调委会共同调解,当事人在异地的还积极运用电话、传真、网络视频等便捷方式,深入了解当事人诉争的真正原因,有调解可能的,尽全力调解,收到了良好效果。
    [17:18:06]
  • [罗勇]:
    (二)建立院庭长包案调解机制。法院院、庭长是法院工作的中坚力量。我院充分利用这一优质审判资源,对重大疑难、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院、庭长亲自包案调解,与承办法官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我院院、庭长每年年均包案调解100余件,调解率达80%以上,有效平息了重大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三)建立调解穷尽机制。为穷尽各种调解方法,既解开案件“法结”又解开当事人“心结”,我院制定《调解六规则》,明确要求法官不轻易放弃调解的任何可能性,规定每件诉讼案件须经5次以上调解,且穷尽巡回调解、共同调解、包案调解等办法仍调解未果的,方可进行判决。调解穷尽机制大大增强了法官的调解责任感,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说,穷尽调解提高了法官的调解“五心”,即对案件和当事人以人为本的关心、洞察秋毫的细心、不辞辛苦的耐心、不偏不倚的公心和为民解忧的诚心,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7:18:25]
  • [罗勇]:
    (四)建立调解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诉讼调解,需要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进行保障和支撑。我院制定了《调解绩效考核制度》,把承办法官列为案件调解的第一责任人,规定在个人业绩考评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双倍加分,对调解结案并自动履行的案件再次加分,将调解率、撤诉率、执行和解率、信访率等办案社会效果指标作为部门综合业绩和法官个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具有调解基础但未能成功调解,以及因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涉诉上访的法官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创新考核激励机制,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调解技能水平明显提升,大大推动了诉讼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17:18:35]
  • [罗勇]:
    四、向后延伸,开展调解回访,力争将矛盾纠纷彻底解决在诉后。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代表矛盾纠纷已经彻底化解。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防止纷争反弹,我院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积极探索实行调解回访,巩固调解成果。2006年以来,我院对50%以上的案件进行了回访,80%以上的当事人在回访督促下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同时,广大法官通过回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高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17:18:52]
  • [罗勇]:
    (一)实现回访常态化。我院建立制度,明确将三类案件列入重点回访的范围:一是因社会关注由院、庭长指定的回访案件;二是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婚姻家庭、“三养”、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三是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又出现不和谐苗头的案件。对上述案件,明确要求承办法官是回访的第一责任人,每月每名法官回访不少于4次,并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作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二)推进回访多元化。我院结合实际丰富和拓展回访方法,严格落实回访责任。一是见面访。当事人在本地的,一般采取到案发地、当事人所在地走访、座谈的形式回访。二是通讯访。当事人不在本地或者工作事务繁忙的,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联系方式进行回访。三是委托访。充分利用基层调解工作网络,及时委托、会同调委会、当地组织及当事人亲友近邻,共同做好工作,彻底化解纠纷。
    [17:19:08]
  • [罗勇]:
    (三)确保回访实效化。严格要求法官的“调解回访”必须做到“三结合”,即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与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相结合,与排忧解难、做群众贴心人相结合。并力争实现三项目标,确保回访出实效:一是通过回访协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义务,避免案结事未了和产生新的纠纷;二是通过回访释疑,加强法制宣传,使当事人关系由冲突变和谐;三是通过回访解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
    [17:19:45]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广安区法院黄建武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7:21:39]
  • [黄建武]:
    一、法院职能与调解工作。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 1982 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把“调解为主”发展为“着重调解”, 并把其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991 年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又将其修正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因此, 立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17:22:38]
  • [黄建武]: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近年来民事案件调解率有下降趋势, 即便抛开经济体制转轨、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下降等因素, 如果把经济纠纷也作为民事案件来 ,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仍然有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依然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毫无疑问, 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如此广泛而有效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 英国等国家所推崇, 无疑这一制度本身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一般认为, 法院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 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同时可以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诉讼和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尤其在适用于婚姻家庭类、群体性集团诉讼、小额标的争议、 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之间的诉讼等案件时,其作用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因此法院的职能中蕴含着调解。
    [17:23:38]
  • [黄建武]:
    二、深度拓展,全面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做好与其它调解的衔接。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调解信息、经验共享,共同提高调处能力。制定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实施细则》,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一是强化程序衔接。强化诉前告知,建立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实行委托调解。二是强化实体衔接。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确定了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予以支持,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7:24:27]
  • [黄建武]:
    今年1至8月份,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87%,行政案件协调率52%,执行和解率4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94%。市大调解工作开展以来,立案调解169件,立案调解结案率达82%,其中协兴法庭立案调解结案161件,立案调解结案率达83%。
    [17:24:59]
  • [黄建武]:
    强化各级调解员的指导培训。一是加强培训。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以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今年,对辖区11个乡(镇)调解委员会、157个村级(厂矿)调解委员会的1000余名调解员培训完毕,发放各类培训资料2000余份。二是加强指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在调解案件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7:25:35]
  • [黄建武]:
    2008年以来,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渐减少,人民法院维持人民调解协议的维持率在逐年上升。今年1至8月,共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21件,确认维持人民调解协议17件,占80.9 %,比2008年同期上升10.7个百分点。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有效减少了审判工作的压力。
    [17:26:11]
  • [黄建武]:
    三、与时俱进,打造特色亮点。开拓思维、创新机制、大胆探索,促进大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力争把大调解工作做出特色,形成亮点。
    (一)实现矛盾纠纷排查预警。(二)组建特邀调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劳动、建设、国土等部门人员以及我院退休干警组建特邀调解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矛盾纠纷调解合力。
    [17:26:52]
  • [黄建武]:
    (三)探索总结调解经验。总结出了“调解四步曲”、“一二三四五调解法”、“四心调解法”和“温情调解” 等调解法。针对婚姻案件的调解,专门设置了“温馨调解室”,调解室不设原、被告席,法官不着法袍,原、被告和法官同坐一张桌,心平气和,平等地在一起商量,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有效解决矛盾创造一个温馨的调处环境。
    [17:27:12]
  • [黄建武]:
    四、优化法院职能,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制度。设立兼职矛盾纠纷信息员,深入基、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联系通报制度。加强与维稳、综治、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互相支持配合,整合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力量。建立、健全诉调互动工作机制。完善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机制。
    [17:29:56]
  • [黄建武]:
    如何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体系,我认为应从法官的配置,程序的设置、权利的平衡上予以规范,这样司法调解资源才能高效利用,使调解功能充分发挥,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人员配置。首先将庭审法官与庭前法官分别设立,两者不可互为交叉,庭审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而庭前法官专门负责调解工作,归属于立案庭专门设立的庭前调解小组。2、诉前调解法官的权限及工作流程。3、规范庭前调解时的特别告知义务。4.规范庭前法官的调解方式。5、宏观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部门衔接为微观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同时,微观的人力整合、技术支持、个案处理又为宏观的格局建立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17:30:50]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凉山州昭觉县法院魏聪明院长发言。大家欢迎!
    [17:30:55]
  • [魏聪明]: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富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和民族特色。作为原州府所在地的昭觉县,地处大凉山腹心地带,自古以来就是凉山彝族历史文化中心。全县面积2699平方公里,下辖47个乡镇、268个行政村、835个农牧服务社,总人口26万人。从民族分布结构而言,昭觉乃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县,彝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7.3%,素有“彝族文化走廊”、“中国彝族服饰之乡”的美誉。从法治背景而言,昭觉在社会形态上属于“一步跨千年”,伴随着1950年的和平解放,从极端落后的奴隶社会直接跃入社会主义社会。昭觉县在民族司法的传承上与汉区存在很大差别,尤其是至今仍广泛保持用本民族习惯法来化解纠纷的习俗。从地理区域环境而言,昭觉处于半农半牧的高寒山区,交通地理环境较为恶劣。正是因为昭觉县具有上述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与省内其他市州存有较大差异,所以我县在强化司法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既认真学习借鉴四川眉山中院的先进经验,又融合民族习惯采取吸纳彝族民间“德古”作为法院特邀陪审员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创新出具有凉山特色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民族地区多元化调解的成功之路。
    [17:31:56]
  • [魏聪明]:
    一、发掘彝族传统调解资源,强化司法调解案结事了。彝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自古以来彝族就创造和使用彝文字,并产生了大量的彝文古籍文献,其中不乏习惯法方面的古籍文,这些习惯法包含在彝文的法律经典、其他彝文经典和彝族民间传说、民间故事中。“德古”(彝语音译),这个名词是用于称呼在彝族人中具备“知识渊博、品德高尚、阅历丰富、熟悉彝族习惯法、能言善辩,办事公道,能按习惯法和名人案例调解重大纠纷,具有一定实力和号召能力,在本家支和其他家支中享有崇高声望和权威”的智者。可以说,“德古”从古至今在彝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一直承担着“调解人”的角色,担负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职责,而“德古”一职不世袭,也不经过选举产生,全凭个人的群众威信自然形成,所以不能自称为“德古”,要靠彝族群众认可。
    [17:33:07]
  • [魏聪明]:
    2007年,在凉山中院的安排部署下,我院开展了彝族聚居地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试点工作,通过聘任“德古”为我院特邀陪审员,将“德古”调解与民商事审判工作相结合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我院审结民事案件259件,调解率为89.5%,其中特邀陪审员参与调解了85件;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565件,调解率为91.5%,其中特邀陪审员参与了260件纠纷的调解;2009年1-9月审结民事案件639件,调解率为98%,其中特邀陪审员参与了370件纠纷的调解,两年多来特邀陪审员共参与调解了715件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00%),并引导群众由民间调解转司法调解解决纠纷达564件,同时也使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数和调解率逐年递增,在全州17个县市法院中位居前列。凉山中院根据我院多元化调解经验,在全州彝族聚居区和彝汉杂居区推行“德古”调解,效果非常好。凉山州11个彝族聚居县法院已聘用了数百名“德古”,其参与调解案件的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均达到100%,基本无信访申诉或申请执行问题。2009年1-9月,全州11个彝族聚居县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平均达到了91.54%。目前,彝族民间“德古”作为法院特邀陪审员参与司法调解的做法,被原省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同志形象得称为“民族地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赢得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广大彝族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
    [17:34:28]
  • [魏聪明]:
    二、结合实际创新机制,认真开展多元调解。彝族聚居地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就是我院通过把在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民间调解人”角色的“德古”聘为特邀陪审员的形式,在人民法院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传统习惯法和善良风俗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机制。从而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律”与“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将“法官”与“德古”相结合,将“法庭调解”与“民间调解”相结合,将法庭“面对面”调解与彝族传统“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与民族调解的“群众性”相结合,通过“法官+德古”的调解模式,整合民族调解资源,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积极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和“德古”熟悉彝族习惯法并在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建构多元化调解机制,筑牢司法调解优势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为昭觉县构筑一道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化解纠纷解民忧的司法保障。为此,我院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17:35:46]
  • [魏聪明]:
    一是积极争取支持打牢工作基础,建章立制规范试点工作运作。试点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我院积极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政法委的支持,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工作基础。试点工作一开始,我院便迅速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特邀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印发了《多元化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聘用特邀陪审员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对特邀陪审员工作管理的办法》、《规范特邀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行为的规定》、《特邀陪审员十个不准》和《特邀陪审员调解程序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发放了彝汉双文的《调处纠纷登记表》,从特邀陪审员的选拔、聘用、考核、管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17:36:14]
  • [魏聪明]:
    二是认真扎实开展选任工作,组织专项培训完善监督机制。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是开展“德古”选拔工作的有力基石。2007年以来,我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鼎力支持下,广泛发动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社干部及人民群众进行推荐。通过推荐、考察、选拔等程序,结合我县历史上的家支传统管辖(势力)区域和调解习惯的划分,我院从700多名“德古”中择优聘任了43名“德古”为我院特邀陪审员,基本覆盖了全县各个乡镇。在选任工作结束后,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避免特邀陪审员打着人民法院的“旗号”,参与“算人命金”、翻历史旧账、大家支压小家支、参与家支势力干政、参加“门徒会”等邪教组织、调解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或违反国家法律等行为的发生,我院对特邀陪审员集中进行了专项纪律培训和法律业务培训。一是转变“德古”解决纠纷的旧习惯,树立工作程序和法治意识,确保特邀陪审员队伍的纪律性;二是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树立特邀陪审员的法律意识,磨合法官与特邀陪审员的工作配合;三是完善监督机制,积极构建乡党委政府―人民法庭―彝族群众的多渠道监督机制,对特邀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和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17:36:26]
  • [魏聪明]:
    三是探索“法官+德古”的调解模式,采用灵活形式达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的。这一调解模式是将聘任为特邀陪审员的“德古”按照地域划分到我院各人民法庭,由法庭具体组织和管理。在法庭的督导下,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或受法庭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灵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工作。一是由法官主持审理,特邀陪审员参与并根据乡规民约和民族传统习惯法协助进行调解;二是由法庭委托特邀陪审员按照民族习惯和乡规民约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并符合国家法律的,由书记员组织相关材料整理成档案,并纳入司法统计,达不成协议则转入司法程序进一步“调判结合”达到案结事了;三是对当事人指定找特邀陪审员为其调解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民间形式确认调解结果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四是对影响大的矛盾纠纷要求特邀陪审员及时报告并转入诉讼程序,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综合调解,避免私自调解造成重大影响。这一工作模式将法庭的“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的“背对背”调解形式进行了结合,将法官的职业专长与“德古”的民族特性进行了结合,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了结合,将法律与民族传统习惯进行了结合,以法为主,以民俗为辅,以民为本,快速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从目前实践效果来看,调解协议90%都能当场履行,10%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基本无反悔案件。除此以外,我院把多元化调解延伸到执行程序中,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的调处手段,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7:37:18]
  • [魏聪明]:
    四是立足实际积极争取经费支持,保障多元化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障彝族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特邀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我院一是在法院经费保障内抽出资金,每月按工作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根据年度考核和统计,再给予适当奖励;二是按照民族习惯,德古在调解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为避免乱收费并与其他德古区别,我院对特邀陪审员调解民间纠纷的收费做了明确规定;三是县财政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对我院多元化调解试点工作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保障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17:38:27]
  • [魏聪明]:
    三、积极发挥“德古”调解作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立足和谐建设,以人为本,顺应了当今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同时承继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制度设置上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关系。人民调解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其特点在于“民间性、自治性”,此为人民调解区分其他调解的根本特征,也是其生命力所在。行政调解体现的是“公权性”的特点,由政府出面调解的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行为,最终要依靠人民法院的认定、执行。司法调解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特征,其形成的调解协议作为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定效力,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体现。作为彝族聚居区的县人民法院,如何在大调解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进一步积极发挥“德古”调解作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配合?我院在多元化调解经验基础上,有以下几点做法:
    [17:38:56]
  • [魏聪明]:
    一是将“德古”纳入司法调解中心。特邀陪审员既具有“德古”的身份,又具有一定的司法资格,通过法庭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将聘任为我院特邀陪审员的“德古”纳入司法调解中心,可以解决特邀陪审员参与大调解体系的资格问题,并便于“德古”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进行衔接。二是资源共享,既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别。人民调解的根在其群众性,行政调解的根在其公权性,司法调解则是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院目前仅有43位特邀陪审员,数量少,辐射不了全县47个乡镇、268个行政村、835个农牧服务社,所以要靠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才能完全覆盖,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为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故需要实现资源共享。一是我院特邀陪审员在具备“德古”名望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司法资格,在工作中可以试点建立与人民调解合署办公的调解室,通过共享民族传统调解资源起到辐射全县各乡镇村作用。二是对行政调解,我院则可以通过派出特邀陪审员而不是法官参与并协助行政调解,在诉前就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在有利于行政调解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调解掌握全面信息把好最后一道关的作用。
    [17:39:40]
  • [魏聪明]:
    实践证明,彝族聚居地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适合昭觉县县情、民情的司法调解工作措施。虽然通过近两年多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特邀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定位和与法官审判工作的磨合。我院特邀陪审员目前定位为协助各法庭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法官调解民事纠纷,并在法庭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在这一定位中涉及最主要的是配合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官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不是指挥,不是压制特邀陪审员意见以己为主,而是要根据实际与特邀陪审员一起做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在方向上把握法律原则。同样,特邀陪审员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威望,在与法官的配合中,是否有思想包袱,能不能放开手脚全力以赴调解纠纷,这都需要继续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二是特邀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激励机制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特邀陪审员作为司法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引导其积极开展工作,有效管理并加以培训,通过激励措施保障其工作积极性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在构建大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明确认识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中的资源优势和法律优势,通过融合民族调解资源,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丰富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强化立案调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通过多种调解机制和措施,积极发挥“德古”调解的作用,减少群众诉累,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为地方的稳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情况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为民族地区审判事业的发展,探索更加贴合实际、贴合民情的工作机制。
    [17:39:5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北京大学傅郁林副教授对第二专题作点评发言。
    [17:41:45]
  • [傅郁林]:
    大家好,法院,一方面有职业角色,一方面也要肩负大局。说到点评可能算不上,我想系统讲一下我的感觉。相信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我觉得范愉教授的讲话我非常认可。如果不限定说我在哪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它会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界定你是在哪个层次上进行,所以会影响我们整个制度。我非常想强调,范愉老师在讲他的主要内容之前他讲了多个大前提,我们常常对于实践当中是否具备了这些前提,这个事实的判断是导致了我们和范愉老师之间发生争议的一个重点,就是说,我们常常会认为的一些担心,就是说会运动化、灰质表化的管理,当我们把问题推向某一个大方向时可能会导致负面影响,而范愉老师认为这个是不存在的,这与我的认为可能有差异。到底谁的判断是正确的,咱们法院多位院长讲话后,我觉得有可能是多余的,至少是在指导思想上大家非常清晰,剩下的操作层面可能是在领导讲话内已经解决了一部分,范愉老师强调的前提,至少我们这些发言人已经意识到,我们在强调这个前提,运用调解但不将它万能或极端化。
    [17:47:32]
  • [傅郁林]:
    刚刚开端的时候,我们的顾虑还没有发生,但是再继续下去推进的过程中,会不会发生,我觉得不管会不会发生,至少这些前提的强调是非常必要的。我再细化一点讲,有几个区分:1、法院内的调解和和法院外的调解,我非常赞同徐昕的意见。把法院内的调解和法院外的调解要区分开来,在这个前提下,要把我们所管辖的民事案件的事项和常规案件的调解要区分开来。虽然我们作为一个整体是要以解决纠纷为整体,但在具体分工上,基层法院离老百姓纠纷更近,更知道当地的风俗习惯,在这个过程中更加的强调对纠纷解决的功能,政策是怎么出台的,他会更清楚,会涉及到我们对调解的态度。
    [17:50:58]
  • [傅郁林]:
    回到我们这个司法里面的这两个功能的兼顾。调解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法院内的判决重事实,我自己也经常在判决和调解中徘徊,判决和调解有不同,如果是在大前提下,司法并列的情况下,而不是说受司法控制和压力的情况下,法院要越来越多的把自己的角色放在法律上。目前怎么办,我自己的体会,法院同时兼顾了两个角色的时候,理论上有一个总结,我自己感觉,调解即便是同一个人去做判决,你自己有一个自我地位,我们所动用的资源,作关注的问题是未来,是利益,是情理、政策等,它都代表理性。最终落脚点在自愿,也是我一直想强调的怎么样才能让法院的介入能更加有正当性。在判决中所利用的自愿、关注点不一定是证据、法律程序,关注的是历史,在探索的时候,谈的不一样,如果用判决的资源去调解,就受到限制,达不到目的,调解的时候,还是有一个公平、合理,只不过评价公平、合理的标准不一样,公平、合理可能是情感、习俗等,所以,判决也可能会不合理,判决根据法律、程序是否合理,那么,我觉得最终的落脚点在法院的判决中。公平、合理可能是手段,也可能是目的。这之间也要看一些案件,有一些是双赢的。
    [17:55:20]
  • [傅郁林]:
    这个时候,如果说对方已经没有未来的利益,没有前面调解所依赖的资源,可能调解不成,调解成了,也是借助裁判的资源,最后导致的不是当事人服还是不服,最终落脚的是人。
    中国的法官是非常的辛苦,心理上、精神上,职业的角色要求他依法,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很多理念是要坚持的,更多的是提倡和激励,不要老是监督。监督可能导致的是法官在无形的压力下,除了职业角色外还要承担社会角色,不能用指标的方式去强要调解率。我觉得在座的都是法院的领导,我们的法官真的是需要爱护。
    第三个我想说的是执行,常常采取运动式来进行一个新的事物让大家关注这个问题,但真正的执行才是真正追求的目标,这个到底能持续多久?我们把诉讼推到一个极致,现在把调解推到一个极致,有一种保障,我们的大调解有可能真正成为一个目标,而不是一种手段。
    最后一句话,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我希望我们最后解读或者演化的结果,是司法与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的建构和培育,在这个阶段,法官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谢谢大家。
    [18:01:21]
  • [主持人]:
    下面,进入自由发言阶段。
    [18:01:24]
  • [陈明国]:
    我来发一下言,平时对这些事,研究不多,但今天在专家的启发下,对这个问题也有一点看法,司法本质是什么,法院到底是做什么的?法院职能的问题与之前的问题有相同之处。司法在西方是指法院,要搞清楚,法院的任务是什么,我觉得这个问题对我们明确很多的理论有关联性,这个问题搞清楚的话,我们就会产生很多的分歧,大家没有站在一个地方上去看问题,法院职能理解。我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法院的职能从现在的社会来讲就是纠纷解决,树立规则,另外一个方面是维护公平、争议,有多重的职能,但在一个具体的范围之内,在具体的事情来讲,我们应该明确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也不说哪一级的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它到底第一是做什么的?作为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它的第一目标要清楚,否则会产生冲突,在具体的判断上也会产生冲突。比如说纠纷的解决与规则的树立是有不同的,两者混在一起要产生冲突,所以我认为明确这个很关键。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法院的产生是什么,就是社会上产生了纠纷,无法解决,要找一个中间人,这时司法产生的主要原因。现在社会,包括西方国家,ADR的出现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为什么要出现,是因为司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它才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运用民间的力量,前提是承认法院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制。专家也提到了,法院跟居委会是不一样的,是不同的但有一个前提,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块来说,是承认其有相似处,都是解决纠纷的,如果不是解决纠纷,是树立规则的话,是要混淆的。
    [18:07:49]
  • [陈明国]:
    我认为第一位的肯定是纠纷解决,如果承认了这个前提,很多东西就好设立规则了。纠纷解决与树立规则有争议的时候,我选择纠纷解决。法院主要的功能不是树立规则,它没法树立规则,规则树立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法承担这个责任,只能说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规则,解决纠纷是前提。法院纠纷解决与其他纠纷有差别,它有权威性,是众多纠纷解决中有特殊性,但要承认它还仍然是解决纠纷。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承认法院是纠纷解决,现在把调解作为裁判一样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只要在不违背调解、自愿原则,不违背国家法律前提下,只要当事人自愿,零判决非常好。在个别地方个别法院,零判决,当事人选择的结果难道不可以吗?如果说零判决就是混淆是非观念,这个责任不能强加到法院。
    [18:09:47]
  • [范愉]:
    我在2000年出版了书,书中很清楚的说了法院解决的纠纷和ADR解决的功能。法院是将立法者的规则确立下来之后,去解决问题,并不是法院去发展规则,发现规则的是发现问题的时候去指定规则。我跟大家说,零判决不是追求判决的效果,一些人在客观上达到了没有判决。我调查了很多地方,零判决真的不是法院强求的,是很多努力达成的。但稍微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体系不是一个解决纠纷机制的机构,这跟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承担的是解决纠纷的机制。
    [18:11:24]
  • [徐昕]:
    零判决完全是自愿,但它根本不可能做到,绝对不可能。应当要反思的是,我们的制度设立给我们的调解带来什么样的问题。95%的案件调解结案,很好。同时,5%的判决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它的指引功能。
    [18:12:05]
  • [傅郁林]:
    个案和批量案件是不一样的,第一,不可能达到每个案件都能调解,无论你的工作做到什么程度都不可能调解,这些在判决里面应该有一个规范,人们能不能接受这个方案,应该有一个基本预测。表面看来是私了,但实际上加入这个司法达不到一个形成规则,一个可预期的结果,那调解本身可能也是无能为力的。
    [18:15: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今天就直播到此。明天9:00开始进入第三专题的研讨。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我们的直播活动。明天见!
    [18:15:2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进入由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昨天,我们进行了第一、二专题的直播,今天我们将继续向您直播第三专题:纠纷解决与大调解。论坛将于9:00正式开始,敬请大家关注。
    [08:45:39]
  • [主持人]:
    现在,论坛正式开始。主持本专题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
    [09:01:00]
  • [主持人]:
    首先,有请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09:03:10]
  • [左卫民]:
    非常高兴今天有这次机会与各位一起讨论。这次我们去作了调研,对大调解这个问题有一些感受。同时,在开会期间,我也认真学习和阅读了相关的材料,感到受益匪浅。我个人对四川的大调解工作寄予充分的肯定,四川的党政、司法机关特别是省法院从战略高度,准确地回应社会需求,对此我是非常认同的,这也符合中央关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和社会发展观。我想结合我最近搞的调研,谈谈对大调解模式的一些看法。1、我认为任何社会与国家的纠纷解决都必然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都有整体模式,中国的模式与西方的模式相比,西方的模式是法制模式,同时是私法,在美国,基本一切案件都是用法律去解决的,因此他们律师很多。在两个国家治理观念和体制上有重大差异,美国是通过司法解决一切,中国目前还不是这个模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模式,我认为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解决模式。就中国而言,也是有变化的,中国传统是主要由社会解决纠纷,到近代开始国家强力介入,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到了国家垄断性的解决,再到改革开放后,让司法从弱到强进行变化。
    [09:09:29]
  • [左卫民]:
    司法的作用,从弱到较强又到弱,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司法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新中国成立60周年时谈到了中国纠纷解决数量,法院解决的纠纷差不多上亿。这种司法主导解决中国社会纠纷是不是中国未来的远景呢?我觉得这要打一个问号,因为中国面临的情况是几个方面的,第一个是矛盾纠纷数量越来越多,第二个是在现有情况之下,法院已面临对纠纷解决的挑战障碍。例如,在成都市区比较重要的法院的案件数会很多,法官数量会相当少,这就表明法院在很大程度上,特别是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它的矛盾纠纷受案数已经达到了人能承载的极限。案件数量多,但是纠纷解决效果也未必做得尽善尽美。包括执行力,我在很多地方做的调研发现,尽管我们在种种方面都很努力,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的秩序依然不够,当然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普遍认为中国的执行案件或许达到不到60%,而60%或许也包含了在数字、统计方面的因素在内。除此之外相当一部分纠纷并未进入中国法律系统。在中国法律系统和中国社会带有很强的纠纷,这种纠纷很大程度上未到法院来,但是对我国的自立造成很大冲击,比如说贵州公安事件、比如四川大足、汉源事件等无不对我国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构建造成冲击。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现有纠纷解决体系面临巨大的冲击。正因为此,在此冲击下,纠纷解决问题是党委的问题,也是法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在省法院大力推动、省委政法委主导下搞的大调解,从系统工程作用探讨如何整体性、全局性、根本性地消除或避免纠纷是肯定的。
    [09:15:35]
  • [左卫民]:
    我自己走这一步调研,概括为几个特征:1、官方主导模式,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在这样官方主导下的模式,采取搭班子、搞工作、环境布置、经费调度等。但是与特征相适应的,等会我会谈到,如社会如何介入、民间如何介入。2、解决了实施落实问题,比如广安搞的从上到下的模式,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这是值得肯定的。中国现有的体制,如果一个东西不纳入目标责任制内,就很难得到重视,目标责任制促使了党政委的介入,还有就是较好调动了基层的积极性。3、强调实践中的综合性。这在刘玉顺院长的讲话中提到了,即不是单一的主体采取单一方法来做的,对单一矛盾的解决,而是综合机构采用综合方式用综合手段来综合性的解决,这也是值得肯定的特征。中国现在案件越来越复杂性、艰巨性,单一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之后也会讲到如何在综合中形成主导性的东西,如果没有牵头的,会不会产生执行中的问题,也值得思考。
    [09:17:47]
  • [左卫民]:
    第四个特征,不管是做大调解推进也好,还是大调解的主导也好,都表明了法院的调解性。从法院自身感觉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由法院处理就好,案件需要分流,当然这还需要探讨。因此我认为根据大调解效果表明,时间效果比较好,比如我们在广安考察发现基层效果比较好,攀枝花在民商事案件中也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地方。总体来说是比较好的。尽管到目前为止大调解全面展开3―4个月,但我自身感觉到有的问题从下一步来说还需要研究、需要进一步推动。第一个是成本与资源的问题,任何制度的推进一定要有成本、资源的配套问题。从我们在基层调研角度,在基层能否得到比较充分的支持、在地方财政,如能不能存在经费长期支持等都是一个问题。
    [09:21:11]
  • [左卫民]:
    特别是对法院来说,也存在运行成本的问题。比如我们去搞调研,调解如果单纯在法院阶段发挥作用,调解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比审判或许会更高一些,这不光是在四川,在深圳也一样,一个法官一年600-700个案件,你要喊法官去调解,肯定是审判更快。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怎么去支撑,是需要关注的,特别涉及商事的、公司利益的,成本资源需要更好的解决。2、如何调解基层积极性的问题,也需要更进一步的明确,要保证能够得到实际贯彻的做法,现在基层有一定的积极性,特别是党政,是因为纳入了目标责任制,对他的工作、政绩方面都有影响,他就会很关注。但要从长远看实际效果,还有一些因素,这也是我们需要去研究和解决的,基层的积极性,特别是党政和司法机构的积极性,都需关注。
    [09:22:52]
  • [左卫民]:
    这就表明基层的积极性还需要充分调动。第三个是如何发挥民间与社会的积极性,因为现在基本上来说大调解是政府行为、官方行为,是上层主导的行为,如何调动民间社会的作用还值得研究。因为在传统中国模式下,它是一个有连接性、纽带性很强的地方性的基层在发挥作用。但是从中国现在来说,这种连接性、纽带性很强的传统东西不存在了,现在我们在搞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它普遍铺开,但是由于条款分割以及人居居住地、工作的、户籍地又有严重不相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来调动民间社会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据我们现在研究表明,就像美国这样法治高度发展的国家,他们自己作的市政研究表明,大量的纠纷,甚至是公司企业之间的纠纷不是通过法院解决的,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我协商机制解决的。而且这种协商机制又可能借助与律师参加甚至没有借助于律师参加。中国现在官方网络构建情况下如何调动刺激民间积极性,让民间力量发挥也是值得研究的。
    [09:26:20]
  • [左卫民]:
    4、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非司法的关系问题。司法与非司法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的口号是走法院主导的角度,是走司法解决问题的思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整体社会构建来看,非司法的关系、作用问题如何去解决,我个人角度是政府要更好的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在中国,主要的政治权利是行政部门在行使,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在解决,如果政府不在纠纷方面更多的去解决,很多问题是解决不了的,现在很多问题解决都是行政部门的调解作用,现在行政部门发挥纠纷解决作用是非常大的。如何发挥非司法的积极性因素,特别是政府的作用,把政府抓得更牢、更死,让政府解决更多更复杂的纠纷,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09:28:09]
  • [左卫民]:
    当然,我觉得关于大调解还有一些问题,包括第五个问题即对大调解本身的认识、对司法机制确定的问题。对大调解的认识,也要认识大调解可能带来的技术上问题,如果大量案件出去了,诉前分流就可能产生,那么到了法院之后的案件就比较容易的解决了,相应地也会给法院带来目标责任的考评、确定方面的新机制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如何来调整考评指标,以及在统计问题上如何正确评价的问题,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第四个方面,如何在未来推进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作为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整体上来说需要作一个整地性回应,从中国社会来说,现在处于大发展、空前发展好的时期,但同时也处于矛盾纠纷相当多的时期,现有的纠纷解决体系和模式已经显示出它不适应了,因此我们需要去构建和建设中国模式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我认为大调解,就是建设中国新型纠纷解决模式一个非常重要的试点和实验,但是我认为在未来建立中国纠纷解决模式有两个问题还需要注意。
    [09:32:31]
  • [左卫民]:
    1、通过试点与实验的方式,发现有问题就不断的改进。2、不断的摸索与调整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技术。现在到底应该如何搞大调解,如何搞法院内的调解,如何搞法院外的调解,现在与过去有什么不同,应该有哪些不同。现在的当事人纠纷不一样了,时代背景不一样了,调解的体制和方式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改进。我觉得通过纠纷解决技术和体制的摸索,才能做到有生命力的普遍性的大调解的结果。四川率先搞的大调解,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成绩。谢谢。
    [09:33:00]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09:33:24]
  • [龙宗智]:
    首先我想强调调解、加强调解的积极机制,现在法院也在注意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四川推动建立大调解纠纷的机制,我认为有现实原因和积极意义,我从自己认识出发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情,所谓文化传统,我国历来强调和为贵,是“和合文化”的国家,在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下,诉讼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不仅维持人际关系也是中国的特色。而从中国现实国情看,有人说现在的中国是多重的中国,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同时到来,不同区域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差异极大,一方面经济文化有了巨大发展,经济总量很快就会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但是另外一方面一些边境地区也与经济文化最不发达国家相当。一些地区还具有乡土社会、俗人社会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和为贵、多调解、少判决对于在这些地方协调人关系、实现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09:39:43]
  • [龙宗智]:
    2、中国转型期对构建社会和谐的需求,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另一方面,社会规制能力不足,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同时纠纷发生比较广泛。城市拆迁土地,商业纠纷等,发现出诉求大,参与人员多,情节激烈,后果较为严重的特点,需要重视。司法成为重大社会管理和治理的课题,充分动员社会资源也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有利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具有十分积极重要的意义。3、因为中国法制资源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调解具有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可以不通过国家强制而解决纠纷。而中国司法资源配置和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我们还没有做到真正的法制,还在转型期。采用司法主导下的调解结案,对法院来讲可以避免执行不能的尴尬,包括涉及对社会和对国家权利机关的问题的处理,法院的资源实际是比较有限。而大调解构建的整体性的格局,有利于增强调解效力,弥补司法不足。
    [09:42:05]
  • [龙宗智]:
    第四点,我认为调解常常比判决更加困难。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需要适当调解、加强调解结案的意识和能力。我们都知道,判决往往比较简单,但是一个案件调解成功需要花费的时间、资源、人力比较多。一些老法官比较善于调解,但年轻法官不善于调解,也重视不够,我们调研中都发现这些问题。调解是一个有利有结的调解纠纷,而做到有利有结实际上是比较困难的。我们强调调解、加强调解机制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司法调解这块有积极作用。作为一个学者我认为调解的作用一方面为国家行为提供正当性根据,作为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我认为应当注意某种活动进行时,尤其是某种有相当规模运动开展时提出一些积极意义避免活动走向弊端产生负面效应,因此我提出几点在调解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其实对于有些问题,省法院的文件已经考虑了,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我个人的看法也许与昨天一些教授的看法有一些区别。主要讲几点。
    [09:44:36]
  • [龙宗智]:
    1、充分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制需求,通过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建立规则,促进法制。这是社会需求,我们社会的多元性,这个问题要注意。一方面有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有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是只看一方面。现在有一些现象,当前产生出很强的法制需求,一批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呼吁法制,呼吁法制的市场经济,称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只是资本主义。社会需要法制,因为只有建立法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转,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关系很明显。另一方面,实现法制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制是充分协调社会的机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纠纷最有效,防止后面发生纠纷的最有效保证。
    [09:46:55]
  • [龙宗智]:
    其实这个问题关键一点在于建立法治,根据法规和法理采用法律的力量是根本的办法,一旦打破规则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虽然我们社会正在转型,其中包括有计划经济与社会经济,由传统俗人社会、乡土社会转为有规则的社会等问题。人情不能维持的社会运转在现有情况下只能靠规则,靠一种可以预期性的规则来维护我们之间的交往。建立法治必须强化人们的行为规则,就是注重法律规范的肯定和否定的评价以便于人们更自觉地遵守规则。以及确定人们行为可预期性的最好方式。然而在纠纷解决中如果过份强调调解,以及对调解使用不当就可能导致负面效果,因为调解的使用相对于判决来说它具有由于避免事实认定和是非评价而模糊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具有容易使权利打折的特点,这可能会弱化社会的法律意识,妨碍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所以调解如果运用不当,对于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建立会产生不利影响。
    [09:50:38]
  • [龙宗智]:
    我们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没有规则需要建立规则,现在要使规则更加符合社会需求,背景不同,任务不同,不可同日而语。第二点,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利的有效制约。中国国家管理和社会制约的突出问题,是国家政治行政权利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制约,需要加强。如果过分强调调解机制,不注意行政权的适当疏离,司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和一致。第三点,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护司法改革成果,对我们调解机制的应用要作正确的理解。这些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院和检察机关在程序正当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加强了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化,避免法院代替当事人举证,甚至过去在刑事中可能变相成为控方的角色尴尬。而一系列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建立权威高效的司法权利,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注意,在调解和裁判关系上,对过去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和发展,不能走回头路,否则必然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益。
    [09:54:07]
  • [龙宗智]:
    第四点,应当防止对审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我以前在一些论坛上都强调了一个观点,就是检察活动要遵循司法规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维护审判权威,要坚持法律监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在很多场合其实为法院呼吁它的审判权威,作为法院自身我觉得要注意法院的审判性,一般说来大家知道法院是裁判机关,它的主要作用是裁判,法院解决纠纷主要手段也应当注意是依法裁判,如果脱离了裁判,法院就会丧失权威性。所以法院调解的时候,不能忽略裁判手段,否则可能会丧失它的权威和公信力,这点我们应该注意,在审判文件中我也提到我们应该该判则判,需要注意法院的权限和审判使用。第五点,应当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采用不同的方式,我注意到陕西陇县法院的一个课题,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在保证法治统一情况下要与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探索适合当地司法模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我国中西部文化地区,农业社会、乡土社会仍然比较明显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探索适应相同社会需要的司法模式,我觉得这个观点是正确的,沈德泳副院长的讲话比较有分寸,陕西陇县的司法模式主要是探索适应乡土社会的司法模式。
    [09:58:10]
  • [龙宗智]:
    从案件类型上讲,强调调解更多适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调整,有几类案件适合,比如小型案件,群体性案件,不太适合作简单的司法评价的案件和一些改革体制中的案件,最好作调解处理。在其他诉讼领域,则应慎重使用调解手段并保持必要的限度,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目前虽然主张一部分案件刑事和解,但刑事案件着重的是判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绝大部分案件只能依法判决。还有商事案件,要注意手段的适度、适用,否则一味调解会损害社会经济的发展。三是行政方面的案件,要避免过份迁就行政机关,也要注意要支持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要注意限度。调解是完全需要的,但要有分寸,有限度,具备调解的尽量调,该判的要判。
    [09:59:32]
  • [龙宗智]:
    第六点,不要注意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性质。首先涉及调解的自愿原则,就是不要防止过份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性质,要坚持调解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过程,若过份强调调解率会违背当事人的原则,这个在某些地方是存在的,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中还要注意公正原则的坚持,调解不是说不讲公正,所谓公正就是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化解方式,调解应当有利于贯彻公正原则,而不是总让双方妥协、让权利打折。如果过分强调调解,不正当使用调解手段容易出现这种问题。其实我在仲裁委时也注意过,调解就是把判决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调解、通过自愿的方式来解决。第三,不能一位地讲妥协,该坚持的原则应坚持,基本的法理要坚持。
    [10:02:26]
  • [龙宗智]:
    还有一点,注意不要扭曲调解的性质,辩法析理具有必要性。司法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是以裁判权威为后盾的调解,调解成功的前提是查明事实,甚至辩明是非,不要一味讲妥协,这样效果是不妥当的,该辩法析理的就要辩法析理。
    [10:02:4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丁广宇副研究员发言。大家欢迎!
    [10:03:54]
  • [丁广宇]:
    各位领导、专家们,大家好。大家知道王院长在调研中都重点谈到了能动司法的问题,强调应加强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理论研究。我们对这个问题作了初步研究,借此机会给大家汇报。通过昨天的研讨会几位学者专家的介绍,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能动司法的认识确实不尽相同,能动司法是否真的像一些文章中所说的是被固定和被指责的一种理论,在什么背景下、在什么条件是良性的,我们所要贯彻的能动司法是什么含义,这些都是我们要研究的。关于能动司法的基本理论,我们经过研究发现,能动司法或能动司法主义的文章的参考系和主要研究对象是美国的能动司法。主要的关注点像苏力教授解说的都是狭义的司法能动主义。应当说把它理解为狭义是明智的。我们研究发现,最早提出能动司法主义概念的人不是一个法官,也不是一个律师,而是法院系统外一名专门观察法院、报道法院的记者,时间也并非上个世纪,而是是1947年1月,是近代的事情。
    [10:09:24]
  • [丁广宇]:
    我讲几个方面,一个是审判工作,一个是司法解释工作,也要讲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说怎么行使法院司法权问题。大家提出必须尽职尽责为大局服务,尽心尽力能动司法,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能动司法,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能动司法,因为从能动与消极之间有一个很大的空间,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实际上能动司法的实践与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比如说机制问题、能动司法的规模化问题、能动司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具体方式等等问题。就如昨天几位专家学者所说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方式问题不一样。综合昨天专家意见,我总结一个主要特点,即是把握了人民法院应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发挥了法院调解的作用,努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效地实现了为大局服务实现能动司法的职能。纠纷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解决法院案多人少是一个大难题,它不过是实现大调解的一个因素,关键因素是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我国现在的阶段是矛盾多发期,纠纷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主要形式,司法毕竟有它独特的司法程序,深入体现了法院程序性和依法行的问题。既决定了在司法程序中解决纠纷,效率和公平必然成为激烈碰撞的问题。易解决的问题要更好更快地解决需要一个更好的纠纷解决模式来解决。
    [10:22:38]
  • [丁广宇]:
    我非常赞同刘院长的一段话,深刻的揭示了三大调解的课题问题,关于调解的方法、与判决的关系等。就现阶段而言,调判结合的原则比较符合实际,是当前调解的指导原则。以上是我的个人片面认识,欢迎大家指正。
    [10:22:44]
  • [主持人]:
    下面,有请省政府法制办邹忠民副主任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0:39:55]
  • [邹忠明]:
    我有幸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论坛,有这么多的专家和学者、法官在一起讨论和研究,我感到很高兴,根据论坛的安排我就四川全省的调解工作向各位做简要的汇报。行政调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政法委的指导下,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由于是起步,还有很多需要改善和研究,有一些是我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三个方面向各位做一个汇报:一、我们的基本情况。二、主要的做法。三、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想法、建议。基本情况:眉山会议以后,我们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部门搭建了法律平台,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包括这些政府的工作部门,一共建立了新的行政调解组织26153个,明确行政调解员,有专职的,但大多数是兼职的,调处矛盾纠纷4.32万件,调解得成功率在95%左右,行政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正在逐步的显现。应该说行政调解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是一个基本的情况。
    [10:45:07]
  • [邹忠明]:
    二是做好两个试点,一是加强基础性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省市县各级部门作行政工作的牵头,认真改造了指导、督促、考核的责任,并负责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基本都成立了一把手分管领导、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了自己的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本系统内行政调解工作。部分市、县成立了新调解中心,有些由于编制、认识问题还没有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工作体系纳入了政府考核,这是第一点组织的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制度,工作细致规范。
    [10:46:01]
  • [邹忠明]: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了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
    [10:46:26]
  • [邹忠明]:
    三、行政机关对调解运行的机制、调解的方法等方面都做了努力的探索,创立了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司法厅、信访接待室、做了三联两进的工作,总结出了“四要四不要”的工作。涌现出了一些勇于探索和创新的行政单位,应该说在这方面、各部门都很积极。四、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做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我们和省高院联合下发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调解等工作,对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对行政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对民事权利义务能达成了协议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组织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政府对民事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对不履行的,或是适当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些规定对行政调解起到了作用,也会进一步的激发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方面作出努力,下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研究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衔接。
    [10:53:48]
  • [邹忠明]:
    第三个,汇报一下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一些想法。行政调解工作由于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目前看,在三大调解中,行政调解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行政机关在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作好行政调解工作首要问题要建立认识问题,否则会影响深入开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党和国务院的要求,对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正确定位行政调解,要警惕盲目扩大调解,滥用调解力量。国务院法制办在山东的一个研讨会上,起草拟出了七类案件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10:57:38]
  • [邹忠明]:
    二、行政调解机构、人员多数是兼职、临时的,包括调解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作为法治机构我们身感重负。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纠纷,调解的时候就显得人力、物力不足,我们认为应当从上到下将调解作为机制明确下来,配备能力较强的调解人员。三、是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在司法上制度上的完善。包括人、机构、设施等,从上到下。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范等主要是劳动行政、环保行政、公共交通行政以及民政行政等,这些规定不统一,不具体,操作性也不强,导致实践中行政调解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主要是行政调解的地位、性质没有明确,行政调解调解的范围说不定,界定不清楚,从上到下,从国家的层面上都没有说。我们初步决定了行政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我们明确司法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聘用原则,三是司法原则,三是积极主动原则,积极主动原则是我们自己加的,之所以注明积极主动原则,就是为加强各级行政机关注意行政调解的意识,化解纠纷、创新机制,将调解的机制履行的更好,但这些,都是我们自创的,没有什么依据。
    [11:03:31]
  • [邹忠明]:
    我们认为尽快对行政调解进行立法,明确定位和原则,规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区调解发挥更好的作用。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们用了大量时间进行创新,积极探索,在省委、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工作,同时也盼望各级法院领导对行政调解以热情和大力的支持,让三大调解工作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谢谢大家。
    [11:03:36]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四川省司法厅刘作明厅长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1:03:42]
  • [刘作明]:
    省司法厅为推动“三大调解”的衔接配合,在全省开展了 “春风化雨”百日行动,共调解矛盾纠纷16.2万件,调解成功 15.6万件,成功率达96.3%;防止民转刑289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462件。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1:06:46]
  • [刘作明]:
    一、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是社会刚性管理向柔性治理模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目前,社会管理模式正由传统的刚性管理向现代柔性治理转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发挥调解作为“探测器”、“诊断器”和“稳压器”的突出功能,能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理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无法解决问题,也能以其柔性协调和理性疏导,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1、坚持调解优先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新趋势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面广量大,并出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和外部影响增强的新趋势。化解矛盾纠纷,既要运用诉讼等裁决方式,更要充分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多策并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11:13:00]
  • [刘作明]:
    2、坚持调解优先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体,也是利益主体。调解是以说服、沟通和让步的方式,实现疏通利益表达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利益协调机制,具有高效、快捷、合理、公开、公正、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矛盾转型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11:14:03]
  • [刘作明]:
    4、坚持调解优先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在加快推进建设灾后重建美好新家园的关键时期,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多种矛盾交织,我省维护灾区、藏区和社会稳定的形势严峻。但这些矛盾主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民主的、经济的、调解的方式解决。
    [11:16:03]
  • [刘作明]:
    二、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1、工作理念要实现重大转变。要强化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逐步调整和转变制约政法功能充分发挥的机械执法理念,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建立健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围绕群众的需要,努力做到当调则调,能调尽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强化群众工作理念。人民调解是群众性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要重视群众工作,善于运用群众的方法来开展工作,取得工作实效。
    [11:17:04]
  • [刘作明]:
    2、工作方法要实现重大转变。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一体化,整合系统资源的方法。在立足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打破职能界限,整合法律服务、法律保障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要提升沟通协调的方法。推动“三大调解”的衔接联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成效。要提升群众工作方法。主动走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需求,关注、总结、推广群众乐于接受的工作方法,指导群众工作的开展,真正把群众工作提高到新的台阶。
    [11:18:02]
  • [刘作明]:
    3、工作评价标准要实现重大转变。要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一是考核对象层次化。实行化解矛盾纠纷三级考核机制,即:司法所对人民调解组织、县级司法局对司法所、市州司法局对县级司法局进行考核。二是考核指标数量化。除矛盾纠纷受理率、调解率、成功率数量化外,对纠纷登记、调处、移送时间也用数量化管理。三是考核结果公开化。采用定期通报方式,对考核等级、存在问题及时公示,奖优罚劣。
    [11:18:11]
  • [刘作明]:
    三、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着力完善调解优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1、强化责任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要抓住省委、省政府推动“大调解”机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办事机构的设置,对其职权职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流程、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促进“三大调解”的沟通协调,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民间力量广泛参与,共同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11:19:10]
  • [刘作明]:
    2、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员角色从单纯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向矛盾纠纷调解员、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三合一角色的转变。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将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汇集,积极引导、规范、平抑群众不合理诉求;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架起群众与党委政府的沟通桥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建立台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本区域、本单位能够解决的涉稳因素,要落实责任,及时处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层级量化管理,可推广洪雅县 “三三制”调解经验,即:每起矛盾纠纷都必须经由村社、乡镇(街道)、县(区)三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次,才能依次上交。
    [11:21:18]
  • [刘作明]:
    3、建立激励保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力保障。一要抓好组织保障,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自治组织,要与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强化基层民主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新机制。要加快建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同时,将调委会组织向下延伸到村(社),在接边地区、工业园区等矛盾纠纷易发的重点地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二要抓好能力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基层调解干部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调解组织建设要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干部,要把基层自治组织作为调解组织的工作主体和依托,要加强对村(居)委员会、治保会干部的培训。我们准备建立统一的培训教材资料,培训师人才库,探索人民调解员培训的规范化建设。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继续采取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善于依靠人民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进行调解。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树立公共财政购买调解这一公共服务的观念,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源介入调解工作,对调解矛盾纠纷成功的实施个案补贴;结合实际,各级政府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投入力度。
    [11:21:50]
  • [刘作明]:
    4、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一是建议全面开展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可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托辖区内的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可与法院加强协作,选择法院判例和有代表性的调解案例,供各级各类调解工作者学习参考,指导调解工作者正确区分调解边界,把握好调解尺度,促进调解合情、合理、合法开展,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信力。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建立重点部门、行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信访局内设矛盾纠纷调处室,委派律师或人民调解员值班,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并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与相关部门衔接,在医疗、交通、房地产、劳动保障等矛盾纠纷较集中的领域和行业由司法局牵头组建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并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11:23:10]
  • [主持人]:
    下面,由两名“大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征文作者代表发言。首先发言的是宜宾县法院伍毅明院长。他发言的题目是:对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大家欢迎!
    [11:25:21]
  • [伍毅明]: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领导,按照会议的安排,我就宜宾县人民法院构建大调解的问题结合我院的情况,做简要的概述,不当之处请批评指证。大调解的问题,首先要有一个认识,何为大调解,我们认为大调解有一个大字,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司法部门指导,其他部门参与,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形成有效连接,运用各种手段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以排查和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或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从人民法院角度来理解,大调解对内是指全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讼前、庭前、庭审、也包括申诉调解等等,也就是说,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这是对外。对内要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有效的对接,包括委托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等等,因此我们一开始就把人民法院参与到大调解体系中,作为发挥能动司法的活动。参与大调解就是能动司法,对内全院全成的调解,昨天和今天各位专家学者也讲了很多,讲的很精辟,不再重复。
    [11:29:55]
  • [伍毅明]:
    我主要讲一个基层法院具体做了的委托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司法万能、法制万能的趋势和认识,这些问题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遇到什么事情就说找法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积极思考。作为大调解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好职能作用。现在有些问题不在人民法院管辖和受案范围,有些受理后比不受理更麻烦,还有长时间缠诉缠访的,法院是吃力不讨好,这部分案子很麻烦。如何形成多元化纠纷预防机制,我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以及委托相关组织为突破口,在这方面主要在委托上作了一些工作,抓得比较多一点。一是对人民调解中心和行政调解中心,县委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并行文,要求形成行政调解中心和分中心,对于人民法院的委托不得拒绝和推诿,这样解决一个接受委托的问题,至于调解成不成功是另一方面,但他要接受委托。二是对委托的案子,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只要是符合自愿、法律规定的法院就予以确认。
    [11:33:03]
  • [伍毅明]:
    通过委托调解,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的案子逐步上升,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所以说委托调解就是主动服务,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开展大调解取得的好处。第一个方面,是缓解了我们办案的压力,我们可以通过委托调解,化解一些矛盾,处理一些案子。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施行后,使我们的案子大幅度的上升,但今年尤其是大调解的机制建设以来,我们整个案子有所下降。据司法统计表明,我们1至9月受理3045件案子,同比下降了45.3%,民商事调解结案的是75.1%,同比增长了3.5个百分点,信访案件也得到了下降。我院在案件数量方面,因案子分流出去了,数量就有所下降。就9月份来讲,我们委托出去的案子,其中行政调解、民事调解已结案的就有5件,而不管是调解成功与否,他们都要给法院回函。
    [11:36:21]
  • [伍毅明]:
    二、减少涉诉信访,通过大调解体系的构造,使大量信访案件得以化解。我们县是涉诉信访比较多的一个县,进京上访的比较多,但今年没有一起进京上访的,我们这两年也没有在全国、省、市里挂号的案件。信访案件今年只有21件左右,比去年下降了20%左右。这是第二个成效。三、构建大调解机制,强化法院审判职能,提高了办案质量。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法院的审判是不相矛盾的,是统一的。大调解机制建立以来,通过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人民法院来讲,就是通过充分融合社会资源,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而且我们进一步细化了审限内结案等指标见到了实效,通过很多大调解工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推动了法院自身工作的加强,大调解需要我们不断的加以完善,持之以恒的抓好。
    [11:39:30]
  • [伍毅明]: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说大调解机制,从人民法院来看,是通过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加强指导协调,完善诉调对接,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努力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我们应以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但不能以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院形象、降低司法权威为代价,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更不能搞违法调解或者强迫和变相强迫调解。在统筹兼顾调判关系、强化诉讼调解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前提下,要加强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以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与效率。(一)财政问题仍然是制约大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大调解以无偿、利民为特征,实行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这种免费性质是促使人们更愿意通过这种途径来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变成收费服务的话,就可能又增加诉讼压力。所以,不能因政府财政上的困境而改变大调解的公益性质,相反要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中来,要更加注重对调解员的激励,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二)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强化调解意识。毋庸讳言,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法治理念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如推行什么都到法庭上讲的“一步到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而片面强调“当庭宣判”等,弱化了调解功能,仅考虑审判的规范化而没有注重从根本上、实质上平息纠纷。因此,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努力平息纠纷。要深入贯彻王胜俊院长江苏调研讲话和刘玉顺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努力协调平衡好各方利益,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明确调解的本质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相比裁判而言,纠纷解决的效果和矛盾消除的效果更彻底,能够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将调解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三)建立大调解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一方面,党委政法委要将各地区、各部门履行调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三大调解衔接配合的情况,作为综治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要将有关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对领导不力、工作流于形式的要予以一票否决,以切实推进大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参与大调解体系的成效,也应当建立检查考评制度。我们认为至少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一是诉讼调解率是否提高;二是受理案件数量是否下降;三是涉诉信访是否减少。
    [11:41:14]
  • [主持人]:
    下面请绵阳市平武县法院唐光荣院长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灾区大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大家欢迎!
    [11:41:19]
  • [唐光荣]:
    平武县属边远山区,地广人稀,多民族聚居,经济欠发达,民风纯朴,现有13个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6%。平武法院下设南坝、水晶、豆叩三个人民法庭,案件数量较少,年受理各类案件总数400件左右。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决定了辖区群众的性情较为“耿直”,注重亲情。一直以来,该院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务实,不断“接力”走“抓调解、出特色、求和谐”之路,本着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尊重民俗习惯,利用并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调解机制中的合理成分,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整合多方调解资源,拓展化解矛盾渠道,积极推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机制,与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衔接,引导、协助当事人诉前调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色调解的新路子。
    [11:43:35]
  • [唐光荣]:
    平武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想办法拓展“大调解”的路子,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合作,建立联合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各类纠纷。不断加大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力度,特别针对婚姻家庭类和专业性强的案件,多方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既方便群众,又提高了调解效率;同时还定期与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乡镇、人口较多的村(居)委会召开联席会,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公安机关就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伤害等案件赔偿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力促调处后主动履行,减少成讼案件;审慎审结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后仍坚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做好案件审结后的经验交流和相关回访工作。
    [11:45:19]
  • [唐光荣]:
    灵活掌握“三种调解方式”1.先导立案调解。早在2003年,人民法院实行立、审、执分离和案件流程管理之时,我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片面追求一次开庭成功率和当庭宣判率,而是以为民、便民、高效等作为价值考量,针对民族地区山区法院这一客观现实,认真抓好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开展立案调解的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当事人明示不需要答辩期、不要求举证期限、及时化解矛盾更利于社会稳定等等。采立案调解方式约占我院调解案件总数的7%(当庭调解和巡回调解约占80%,电话调解约占2%),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外出务工传唤难、文书送达难等矛盾。同时成立立案调解中心引导群众先行调解,立案庭也利用大量接触信访当事人的便切,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部分纠纷和争执也做调解工作,促使息诉息访。
    [11:46:53]
  • [唐光荣]:
    2.坚持全程调解。把调解工作贯彻在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一是贯彻“四个坚持”。(1)坚持将调解贯穿审判过程始终,把握好调解的时机。做到立案之前必调,首次接触被告必调,证据交换时必调,开庭审理时必调,送达裁判文书前必调;(2)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重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和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教育、感化当事人,取得充分信任;(3)坚持“以调促和”化解争议,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依法举证、合理调解、案结事了”的“四步协调工作机制”。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及争执的焦点,正确地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4)坚持“情法交融”,关注民生。时刻把握民本思想,将友情、亲情、乡情融汇案中,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冲突,平息矛盾。
    [11:47:25]
  • [唐光荣]:
    二是疏通“三道关口”。(1)疏通庭前调解。在仔细阅卷的前提下,分别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认真分析原告诉请的理由和被告答辩的理由,找出矛盾的焦点所在,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在调解实践中,由于庭审前调处到位,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幅增加,并将许多纠纷和矛盾化解在了初始状态。(2)疏通庭审促成调解。需要开庭的案件,根据庭审前组织调解的情况,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及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经过仔细调查和充分辩论,让当事人对纠纷的是非曲直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法律关系,同时正确地引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适时把握调解的契机,从而提高了调解率,收到了消除和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效果。(3)疏通庭后消化。庭审中,注意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针对有些当事人虽有调解意向但却担心丢了面子而放不下架子,硬着头皮不愿调解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一般不便当庭下判。而应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即在庭审后给当事人一个冷静考虑的时间,并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与沟通,抓住时机进行调解。这样,就使不少庭上调解不成的案件,在庭后调解成功,从而提高了调解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11:48:45]
  • [唐光荣]:
    3.大力开展巡回调解。因辖区自然条件所限,如果仅仅以开庭方式进行“坐堂”调解,可能会使少数案件的办案周期较长,案件审理效率打折扣,进而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样就不会得到诉讼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配合和认可。相反,一些当事人还会要求法院及时判决,这样,就会使法院陷入追求案件调解率与提高审判效率的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开展巡回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解决案件调解率与审判效率之间的矛盾。同时,还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起到一定的法律宣传和普法作用。虽然巡回调解会加大办案经费支出,但与取得的案结事了、主动履行、息诉息访等审判效果相比,显然是值得的。用这种方式结案约占调解案件总数的20%。在调解工作实践中,巡回调解往往与开庭调解相辅相成,有机结合。该院通过设立巡回调解法庭,实地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百个案件进乡村、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法官走村街、进社区、下厂矿、入学校,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展开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实现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既方便群众诉讼,又向群众宣传、解释法律,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11:49:40]
  • [唐光荣]:
    准确把握好诉讼调解的“四个度”:1、准确把握好诉讼调解的“四个度”。2.把握好“深度”。3.把握好“尺度”。4.把握好“力度”。适时活用“四种调解法”:1.“冷热结合调解法”。2.“多方介入调解法”。3.“族长式调解法”。4.“专家能手调解法”。
    [11:54:34]
  • [唐光荣]: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工作任重道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全方位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课题。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行动,特别是法院要始终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强素质,重技能,讲艺术,不断探索具有民族特色调解的方式和方法,想方设法解决好三大调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尽力减少其负面效应,民族地区特色调解之路一定会走得更宽、更好、更和谐!
    [11:54: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进入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现场。我们继续上午的议程,首先由攀枝花中院赵勇院长围绕第三专题“纠纷解决与大调解”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4:31:13]
  • [赵勇]:
    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省委、省政府为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省法院精心谋划,全力推动的重点工作。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研究、探讨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是人民法院必须破解的新课题。攀枝花两级法院立足于大调解体系的构建,着眼于三大调解的有机联动,增强能动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开创性的思维方式、开拓性的工作方法,以“三联两进”为基础,以“两联一进”为抓手,在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的理论和实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14:32:44]
  • [赵勇]: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举措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三大调解有机协调联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4:33:23]
  • [赵勇]: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1、民间调解传统悠久。2、人民群众厌诉心理。3、人民群众乐于接受。4、当事人诉讼心理变化。
    [14:34:34]
  • [赵勇]:
    (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特点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频发,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面对这些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困难多、压力大,稍有不当极易留下上访、信访、执行难等隐患,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大调解就是通过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14:34:59]
  • [赵勇]:
    (三)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司法审判工作,是通过统筹兼顾和利益平衡,理顺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化解各种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更加复杂、更为突出,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律因为本身具有的稳定性、明确性、普遍性,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难以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一方面因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审理难度极大,往往形成裁判越多,涉诉信访和执行难越多,影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被动局面。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更好地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新的审判理念呼之欲出。调解,这个具有东方特色,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特点的“东方经验”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是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从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的困境中走出来的正确选择,是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14:35:22]
  • [赵勇]:
    二、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大调解体系的构建,是新形势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创新司法工作,拓展司法职能,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和联动的机制,在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14:35:32]
  • [赵勇]:
    (一)积极推动大调解体系构建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二)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三)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1、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2、积极研究三大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与司法局、政府法制部门衔接,落实协调联动工作措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经费保障。
    [14:36:58]
  • [赵勇]:
    三、创新举措,突出特色,努力推进大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全市法院按照省法院、市委工作要求,结合攀枝花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在全市构建以“三联两进”为重点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找准立足点和切入点,全力推进大调解工作。(一)在“快”上下功夫,力求主动。(二)在“大”上下功夫,力求创新。1、法官联系乡镇(街道、社区)。在全市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设立了法官便民工作室和法官便民工作岗,选派法官每周1天时间到工作室办公,主要任务是指导人民调解,协助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法官联系行政部门。选派99名法官作为司法调解联络员,主动与全市126个行政机关调解室联系沟通,协助调处疑难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进法院。商请司法局在两级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员驻法院工作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室,市法院规定统一样式进行装修布置。人民调解室的工作程序:一是对起诉的民商事案件,引导至人民调解室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室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解工作。三是人民调解工作在7日内完成。四是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立案后经依法审查,出具调解书或者民事决定书进行确认。
    [14:38:58]
  • [赵勇]:
    (三)在“新”上下功夫,力求突破。大调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思路和措施上,都需要打破常规,推陈出新。一是加强立案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案件,先由立案调解中心调解。二是完善巡回审判方式。在21个边远乡镇建立巡回调解网点,就地调解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米易县法院建立与乡、村、社三级调解组织协调网络,采用巡回调解方式。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便民法官参加各乡镇(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召开的会议,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四是开展法制宣传。便民法官采取讲座、法律咨询等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工作。
    [14:39:34]
  • [赵勇]:
    (四)在“联”上下功夫,力求效果。市、区县两级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调解工作;建立矛盾纠纷交叉联动机制,实现调解力量的整合,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跨区县、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及调解效力衔接机制,调解人员、信访人员、涉诉人员、调解案件信息资源库,实现人民法院与市县乡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综治办对“三调联动”机制进行监督,并列入年终综治目标考核。
    [14:39:55]
  • [赵勇]:
    当前,全市法院大调解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市、区县机构设立,人员到位。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行动,相互支持,“三调联动”顺利推进。二是调解网络形成。两级法院均成立了立案调解中心,配备50名业务骨干专司立案调解工作。建立了特邀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网络库,聘请特邀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2223名,行政调解联络员94名。三是“三调联动”机制建立。两级法院、人民法庭分别设置了22个人民调解员驻法院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室,57名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两级法院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法官便民工作室和法官便民工作岗107个,选派139名法官到基层参与大调解工作。
    [14:40:52]
  • [赵勇]:
    四是经费保障落实。市委文件规定,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5、1.5、1元的标准落实大调解工作经费,东区规定由区财政按每件200元的标准给调解员补贴。
    [14:41:18]
  • [赵勇]:
    五是案件调撤率和执行和解率逐步上升。截至9月底,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8.3%,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达80.7%,执行案件和解率达70.1%,案件综合调撤率比2008年同期提高8.7个百分点。我们将认真贯彻“大调解”论坛精神,学习借鉴兄弟法院工作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能动司法,努力推进大调解工作全面发展。
    [14:43:13]
  • [主持人]:
    下面,有请成铁中院蔡瑜院长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4:44:00]
  • [蔡瑜]:
    能动司法是与被动司法相对而言的。近年,最高法院引人注目的提出了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大众的必然选择。如何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我觉得,一、能动司法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西方法学的照搬,而是有更深的内涵,是由我们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要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满足人民需求,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发展。今天我们强调的能动司法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法制理念在司法方法论上的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用规则方法去裁判案件,还要动脑想方法,运用社会资源实现社会和谐。能动司法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与时俱进的,奠定了推动大调解工作的理论基础。二、坚持能动司法突出铁路特点,推进大调解工作,必须根据铁路法院的实际情况,我们法院在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在深入研究调查的基础上,在领导大力支持下形成多元化具有铁路特色的大调解机制。一是成立成都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起案件发生量很大,每年在3000件左右,难度大,人员涉及残疾人员,精神病人,且受伤后移送困难,相关信访、上访情况不断增多。这种情况我们全程参与调解,一直在做好预防工作。
    [14:50:07]
  • [蔡瑜]:
    第二是加强对铁路局等有关单位大调解的培训,两地法院选派人员参加铁路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对处理相关事故进行培训,对于赔偿纠纷的处理办法,增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妥善处理事故的水平起了积极作用。目前我们成铁两地法院已经建立起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特邀调解员网络库,自从今年3月,铁路交通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来,通过指导协调、研究咨询和共同参与等多方式解决了一大批纠纷,包两地法院的结案调解率也达到85%以上。第二个方面是开展调研,积极推动铁路大调解工作格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院积极向相关党委提出了成都铁路局关于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意见,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依托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三、针对铁路构建,指导思路参与大调解体系,随着时速240公里,西南铁路已进入高速现代史,同时西南铁路就四川而言到2020年四川省境内将有28个铁路建设项目投入。近年,我省已开工10个项目以后,国庆前成都至都江堰铁路、巴中至达州铁路等工程项目均已动工,全面工程计划投资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同时建立了发包成功后物资采购、竣工结算、工程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配套系统,并且我院向各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指挥部的请求,从法律规定的程序角度,及时化解纠纷矛盾,维护铁路修建的正常秩序。最后想谈的是,我们的上级法院高度重视大调解理论与实践研究,专门组织了这个高规模的论坛,极大的开拓了能动司法大调解的认识,如果我们坚持下去,一定会有所作为,大有作为。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14:55:07]
  • [主持人]:
    下面,有请成都蒲江法院刘子厚院长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14:55:14]
  • [刘子厚]:
    法院的权威与职能不能单单从调解的比例来看,要看案件的纠纷是不是能化解,错误的判决是否得到了纠正等。蒲江法院大调解的一些做法首先是诉前调解,依托某些方面的权能,2003年底提出了创建司法为民三级服务网络(简称“三级网络”),把纠纷提前化解在基层。我们建立的三级网络,职能上集“宣传、信访、调解、立案”四位一体,可以在乡村通过三级网络进行调解。法院可以到各个乡村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通过网络去协助调解。开展“大调解”工作后,蒲江法院以深化“司法为民三级服务网络”为抓手,在着力构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运作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了社会调解工作,构建了有特色的四位一体的“大调解”体系。怎么保障调解的实现呢,可以安排、动员调解,我们年终时有考核,还有一个是纳入了综合考核,每个法官调解一个案子,给五块钱。另外,从立案起,合议庭就实行立案调解,调解期有十天。调解合议庭分管的领导有权安排所有的干警去调解。另,我们利用两权改革,对不适用于调解的案件,恶意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外部,立案庭有四位一体的调解格局,如此实现法院立案庭四位一体的运转。有人调中心,人调和司调相结合,还有委托调解。
    [15:01:24]
  • [刘子厚]:
    我们作了几个计划。一、县委下发文件,形成五个调解中心,司调、人调、信访督促中心、公安接访中心、政法委受诉站,在这个文件里,办案经费是属于财政预算划拨,补贴也是财政预算。二、法院出台了五个中心实施的意见,每个月要开例会,向书记汇报情况,对执行不力的通报给下面。三、县委主要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了法院的大调解动员会。四、书记亲批让县委办、组织办、宣传部大力推进蒲江法院大调解议题。五、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经县委书记指示,县长是组长,通过县长调解很多政府问题能得到调解,现在调解执行率在90%以上。诉前化解了449件,今年收案率是800多件,比去年下降了10%。通过调解,加大案件质量的监管,今年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在成都市中院的网络测评当中是位列前茅。我们相信有我们县委保证,更加上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我们有理由把蒲江法院的大调解作出特色。谢谢大家。
    [15:03:36]
  • [主持人]:
    下面,有请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围绕第三专题作点评发言。大家欢迎!
    [15:03:42]
  • [梁慧星]:
    非常感谢刘院长要求我来参加此次论坛,我感慨万千,在我参加这个会议之前我对什么是大调解说实话是不清楚的。最近两年,新闻媒体采访我关于大调解的问题时,我都不敢轻率表态,因为首先我没有掌握,所以我非常谨慎。现在新闻媒体上没有我对调解意见发表的意见。我这次应刘玉顺院长邀请,专程来到我的家乡参加此次会议,今天的标题是“能动司法与大调解”,我是真诚地来学习、了解,先要认识、了解它才能领会它。今天来之前我在别的地方也和其他法院的法官交流、探讨,他们也探讨单位对调解的各种各样的意见,心里是有很多疑团的。四川法院的领导,特别是刘院长的积极、对事业的积极性让我深受感动,深感欣慰。我对法院是有很深感情的,并且与许多法院建立了友谊。我今天谈以下几个观点,首先什么是大调解,在我比较清晰地看来,大调解不能望文生义的理解,或者一些学术会议等对法院调解事宜在不了解时,去想象的,并非是那种形式主义和绝对化的事物。今天看来,大调解不是法院一家包办的事情,不是用这样一个大调解来改变法院的性质,来改变法官的职责,我的理解所谓大调解的“大”就是要让整个社会来做这个事,实际上中国的调解制度何止三大调解制度,调解形式越来越多样。
    [15:12:31]
  • [梁慧星]:
    我们交通事故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这些调解很多种。我觉得我们现在说的大调解就是动员整个社会,首先是政策,不仅是省市,还有政府部门都要动员起来。大调解之前政府是什么状态,是否真的把调解看得那么重要,摆在议程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厅管辖的,但过去并没有把人民调解提到重要的位置上,人民调解是固有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个社会一段时期中就看不见了,但也不是绝对没有,人民调解在有些地方还在活动,但在社会上看不出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司法厅现在开始动起来了,大调解要推动,要促进,从哪里下手,从法院下手,法院主动下手去处理,起主导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它的作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在发挥出来了,司法在社会工作中的地位凸显出来了。“大”,是包括整个社会,法院不用说了,还有政府部门等,还有各行业,消费者协会他们也可以组织调解,还有妇联也调解家庭问题,这些行业也要动员起来。
    [15:14:37]
  • [梁慧星]:
    我理解的大调解是各方面都动员起来,解决我国现在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各种矛盾纠纷、各种利益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等等,甚至还有一些大规模的损害。在大调解当中我注意到,我们省委、省政府在此当中起抉择、领导的作用,当然我们还要制订一些起码的规范才能动员起来。单靠法院只能动员法院自己。各方面的力量是联系在一起并且是互补联系的,那我们用什么力量来把它们协调、衔接起来?用“三联两进”把它们连接起来。它们是各自为政的,这一点也不是司法观念能够改变的。为什么呢?因为法院去主动谋划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解决。我对大调解的认识,我们把大调解介绍给社会,把它推广到整个社会,让学术界来了解它。我的感慨第二点,我觉得大调解的能动司法也是一个极大的创造性,是政治智慧,做法律的人讲究的是法律概念、法律理论、法律方法等等,什么叫法律智慧?就是说一个具有法律智慧的法律人,不管是法官也好还是学者也好,如果有一个案件能找出妥当的方案来解决,无论这个案件是法律有无规定的,你能够找出一个妥当解决办法、一个裁判方案,最后在当事人之间达到公正效果,且在社会效果是好的,这就是法律智慧。
    [15:24:53]
  • [梁慧星]:
    我们现在的法治、司法所面临的难题就是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易发、多发、群发、恶性的、群体性的,几十年解决不了的上访,就是这些问题,对我们这个社会建设、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的推进有影响,如果不解决,是不行的。现在还有一个新名词叫“涉法上访”,我对这个不赞成,事情都是你们导致的,强占强征,滥用公权,当事人来法院了,问题是谁制造的?是你们,最后涉法上访,好像都是法院的错。我们这个国家中,法院这个结构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来裁判纠纷,分清是非,辩明公正的,法院本来是好心,我们的人民、党、宪法给了它这个地位来解决纠纷,是吃自己的饭做大家的事,最后落了这个不是。我有段时间在想,不用“涉法”两个字好不好,上访就是上访,涉法就是落在法院身上,什么问题法院摊上了,是你的不是。涉法上访的,多年的申诉当中法院也有处理不当的,判决不当的也占一定比例,但大量的不是法院的问题。涉法上访一提出,我感觉法院一下就被动了,什么批评都来了。现在我们说搞大调解,是有政治智慧的,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不受西方学者的讲的书本上的限制,一下解脱了出来。总书记讲的坚定不移的解放思想,就是摆脱那些有形无形的框框,现在大调解有什么限制的东西呢?我们一下解放了,是解放思想了,局面就变了,主动了,这也是一种辩证法。
    [15:29:27]
  • [梁慧星]: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是仅讲马克思和恩格斯那些观点和结论,讲的是基本原理,这个基本原理就是说马列主义的辩证法和唯物论。在大调解中就是辩证法充分地体现。我们提出了大调解,开始我们是被动的,是整个社会好像把什么都集中在我们身上,本来不是我们的,比如矛盾的产生、上访问题的解决等问题大多都有它自己的条件,相当大部分不是我们自己的,却因为涉法概念的提出就全部都交给了法院。现在我们提出大调解,我们能动、主动,我们起主导作用,我们作为法院,当然也要在各方面付出很多。所以我说它是一种政治智慧,不是一种法律智慧。人民法院仅仅按部就班地讲法院制度、法院理论方法等,法院能否完成法院的职责呢?能否完成社会对我们的期待?党和国家加在我们身上的任务能否完成等等问题?邓小平当年说的“摸着石头过河”这句话,邓小平同志决定中国进行改革开放时就没有任何理论根据,没有方案依据,没有经过任何论证,但是我认为根据邓小平参加革命的经历,他的智慧,他灵机一动就提出来了,不要理论,摸着石头过河就行。老革命家很多,但不见得能够提出这个概念。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崭新的社会主义实践道路、社会主义实践模式、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等等这些都具有重大深刻历史意义,我们认识还不够,至少我自己认识不够,需要加深。
    [15:35:06]
  • [梁慧星]:
    大调解,就是动员整个社会来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矛盾冲突、纠纷,一下就开启了一条新的道路。过去讲法制,包括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我们当时对法制没有什么深刻的概念,我们想像的还是书本上的、学者文章中写的,究竟什么是法制?怎样达到法制?是不是法院受理案件、裁判、执行案件就是法制了吗?过去我们没有概念。大调解、能动司法,当然还需要结构的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制道路、理念当中,有它的一定的地位,它是我们法制社会道路,包括我们自己,虽然国外也讲调解,但它不是像我们这样讲,用党政这样然后全社会都来解决。所以说我们这个大调解是新的崭新的视角,在中国建设法制的道路上,我们形成了一个特色,哪些是我们自己大调解的。这是我的感慨,是一个政治智慧、辩证法,是解放思想的象征,它是人类的法制经验、法制实践,关于民主法制的经验、原理,和我们中国社会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就是和谐社会的大调解。因为这个大调解,总结它,归纳它,推进它,崭新的上升为理性的,使它科学化、合理性、制度化,法制化,上升到这样的高度,不是一时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是解决了永远就没有了,不是以后不会产生,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还会面对很多非常复杂的各种情况的纠纷矛盾。
    [15:37:28]
  • [梁慧星]:
    把我们四川的经验上升为理论,使它科学化、规范化,我们也不能仅满足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认为它是有价值、是成功的。我们通过最高法院、通过上级来推广。它会使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推进,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与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统一。它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分。将来大调解肯定有一个更科学的名称,以后会发明成一个比较科学的易于掌握的名称使它成为一个概念,使它在我们整个社会中推行。下面我要说一个特征,今天开论坛请来诸多学者,这也是一个智慧。通过大家的发言,我的思想当中关于法院的理念、一些信仰等受到了震动、冲击,有了一些改变。为什么呢?我虽然从事31年法学,但学的还是西方的、国外的,学的是人家的一套概念体系、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精神等等,还是西方的。虽然在我过去的研究生涯当中,在我参加国家的立法当中,力求把学来的东西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和判例,总结我们自己法院裁判经验来建立更适合我们自己的法理制度。虽然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是没有参加此次论坛理解到的多,特殊问题怎么面对、怎么解决?听了同志们的发言我受到了震动,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对民主法制的理解、对法院裁判的理解、对诉讼的理解我受到了震动。我的很多疑问有点消除了,也减少了。当然我也要提出一些建议,什么建议,谈谈我们的经验,四川法院在大调解实践中,取得成绩还要继续。
    [15:45:37]
  • [梁慧星]:
    因为我们搞了大调解,这两年,虽然有同志讲案件受理有下降,但按我的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案件还要增加,不是轻微的小的增加,遇到像经济危机这样的情况,更要成倍的增长,遇到社会发展的推进顺利的时候,也要增加,不顺利的时候也要增加。大调解不是全部,也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要解决案件多、负担重的情况,还要想其他的办法。比如有的法院采取成立速裁庭,利用民诉法的简易程序,速裁,就把案件当中大多数简单的一些案件全部就分出去了,用简单的程序很快的解决,一个法官一年裁600-700件,这个经验,我觉得案件多了可以考虑。有的法院发明了针对某一类案件设立了专家组,比如青岛法院专门针对医疗事故的,把医疗方面的专家请来,你要来起诉之前,推荐你找这些专家咨询,这个案子应该打官司,建议能不能调解,诉前就调解了,调解不了的,受理后,法官向这些专家征求意见,帮助我们分析,正确判断因果关系,有无过错,形成我们的裁判方案,这个时候的方案都还可以调解,这也是一个方案,我们都需要摸索。我们在大调解当中已经涉及到有的执行不了,执行不了的原因不在债务人赖帐,而是债务人没有能力没有钱,最后搞司法救助。我们以省或市为单位,建立一个社会救助基金,人身损害赔偿的社会救助基金,设立在法制办下面,或是在司法下面。
    [15:49:09]
  • [梁慧星]:
    在上访当中一些案例不能执行,把司法救助经验制度化,我们现在法律上有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国务院迟迟未执行这个条例。我觉得现在对于这些交通事故中严重的残疾、死亡、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能否拿到,是否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比如如果责任人无责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得不到,就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若一个事件伤亡很多人,事故人怎么赔得起?如果说有一个救助基金来垫付的话,使这些受害人或他们的亲属得到救治,那么这个社会的正义就会得到具体落实,落到受害人手中。当时我的相关建议提交到法律委员会,但他们认为一下还达不到,但是可以在垫付丧葬费、抢救费上加一个“等”,这个条文后面有一个“等”字,为将来留下。在我们这个地方能否首先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死亡者、亲属首先得到相应赔偿,我觉得这个应该有司法救助。不是说判了就完了,我们一定要看能否让受害人得到实惠。司法的主导作用我们必须把大调解各个方面都动员起来。
    [15:54:41]
  • [梁慧星]:
    凡是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这个基金去支付,能不能在我们这里规范化。大调解是成功的经验,现在已经摸索到了这条道路,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怎么使它科学化、持之以恒,能不能全国推广,四川人民因此得到好处,全国人民也应当由此得到好处。我个人认为,真实的受到感动,四川法院系统在我个人心目中是比较信任的,通过我这个情况来反映冤假错案的很少很少,四川法院在我心目中还是不错的,这次深受教育。大调解我总结一下,我赞成,我准备在适当的机会,有记者来采访的时候,我作明确的表示,肯定的态度,也会积极想怎么使它科学化、推进、更深化。谢谢。
    [15:56:26]
  • [主持人]:
    现在进入自由发言时间。
    [15:57:22]
  • [嘉宾 四川高院夏成福副院长]:
    我想提一个问题,我们这种方式是否能够可以成为在新的生产方式情况下,把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让全社会来大调解,像过去一样来重视调解工作,那就是说过去在农村是熟人社会,现在是社会人。如果这个能给全社会起到作用,把调解作用调动起来,若能起到这个作用的话,我想请教梁老师,您怎么看,您有什么方法能够把这个做法从理论上给我们提出一些支撑?打一打气?推广一下?
    [16:00:35]
  • [梁慧星]:
    我们在论坛上也讲了,大调解非常重要,能解决很多问题,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如果集中力量全部搞调解,法院就不叫法院了。还有同志谈,也有专家讲,调解案件有适宜条件和不适宜条件,我们分析,哪些是适宜条件,哪些是不适宜条件。一般而言,重大的案子调解的可能性要小一点,前面有同志也说,邻里纠纷调解要容易一些,民事对财产问题的调解也要容易一点,人身伤害侵权致死的要难一点,但不是绝对化,也不是不能调解,我们应该摸索,从现在经验归纳,哪些适宜调解,就注重调解,不行还是只有判决。归根结底是能调则调,不能调的当然要判了,这一点不能丢掉。有的法官过于强调调解,结果尊严没有了,这样做法官有什么意思呢?不能调的,当事人不调的非要求他,自己的尊严就丢失了,法院的尊严也没有了,基本的原则还是要有,不能调的、不愿意调的,就不要勉强。大调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很有价值,但绝不是法院工作的全部,任何经验都有它的局限,不能把它过分了,收案少了,但案子难度就大了。还有根本问题,法官的素质,法律社会不仅要懂得条文,还要懂得这个方法,怎么达到公正的裁判,能够想出这样的方案,找出合法的根据,根据案件不同的意见,你能想出办法,对付纠纷,还是要靠法官的理解。
    [16:06:18]
  • [梁慧星]:
    还有法院现在修了审判庭,为什么非要把审判台上的椅子搞的高,那不是模仿别人吗?为什么不能像我们现在坐的这样,平放着呢?难道平放着就办不了案,有时候为什么非要那个锤,没有那个锤就不行吗?那不是形式主义吗?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我们的司法体制,我们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的素质,法官的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专业知识能行吗?我们现在的成就是不能忽视的。调解还是要有一个适当的范围,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16:08:39]
  • [主持人]:
    现在,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院长对论坛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16:18:46]
  • [刘玉顺]: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经过两天三节的讨论,现在就要结束了。这次论坛是在四川“大调解”工作全面展开后不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举办的,之所以选择这个时候举办这样的论坛,其目的就是对前期的工作进行系统的梳理、深入的思考,让大家把各种不同的想法、观点都亮出来,敞开思想,开展争鸣,互相启发,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识,确保“大调解”从一开始就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不走或少走弯路。
    [16:20:43]
  • [刘玉顺]:
    两天来,大家围绕着如何能动司法、把“大调解”搞好,展开了充分的互动交流。最高法院和省委的领导对“大调解”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殷切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四川的“大调解”工作进行了理论分析。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各中、基层法院院长和优秀征文作者代表,结合自己的实践,对“大调解”进行了总结和思考。
    [16:21:43]
  • [刘玉顺]:
    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多视角、多层级对“大调解”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性思索,有肯定、有预测、有提醒、有担心,多种观点互相碰撞,论坛气氛十分活跃,真正是百家争鸣。对我们全省法院的同志来讲,这次论坛是一次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的学习会,的确深受启发和教育,达到了拓宽视野、开阔眼界、升华认识的目的。尽管大家对有些局部的、个别的问题看法不尽一致,但大家对“大调解”总体上是给予肯定的,认为思路是对头的、方向是正确的。
    [16:22:36]
  • [刘玉顺]:
    应当说,本次论坛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向莅临会议指导的最高法院领导、与会的专家学者、省内的兄弟单位、中基层法院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16:23:42]
  • [刘玉顺]:
    下面,就本次论坛作简要总结。
    一、对四川“大调解”进行了实践总结
    四川的“大调解”工作,虽然全面推开的时间不长,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进展迅速,势头很好,“大调解”在全省已经形成雏形。这次论坛上,苏泽林副院长的充分肯定、王怀臣书记的全面介绍、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全省三级法院同志们的系统疏理、专家学者立足于实地调研基础上形成分析论证和建议,使我们对四川“大调解”是什么、为什么要搞“大调解”、怎样开展“大调解”,认识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使我省未来“大调解”的轮廓和模式得以显现。
    [16:24:48]
  • [刘玉顺]:
    四川的“大调解”是以“依靠党政、司法主导、职能互补”为内涵,建设统揽、协调、网络、督导、保障五大平台,强化立案统筹协调、基层便民调解、司法类型化调解、司法全域调解、调解考评激励五大机制,拓展协作、指导、支撑、共用、联络五个渠道,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开放的工作体系,体现了四川“大调解”的特色。专家学者也把四川“大调解”归纳为官方组织、自上而下、综合实施、司法主导等几个特点。
    [16:25:42]
  • [刘玉顺]:
    通过这两天的总结和交流,我们深深感到,能动司法是新时期充分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大调解”是有效化解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法院推动建立“大调解”体系是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16:26:20]
  • [刘玉顺]:
    首先,四川“大调解”的产生,是从实践中走出来的,至少有四个方面原因:一是来源于服务四川“两个加快”的现实需要,经济发展如此之快,但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又如此之多,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司法通过诉讼途径是不行的,必须动员多种力量共同应对和化解;
    [16:29:20]
  • [刘玉顺]:
    二是来源于我省能动司法的实践经验,近两年我们从解决思想大讨论,到解决涉诉信访、清理执行积案、应对涉灾法律事务,都是法院立足自身职能,主动服从、服务大局,实现法院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效对接,“大调解”是我们这种工作思路和态势的延续;
    [16:33:22]
  • [刘玉顺]:
    三是来自于现有的工作基础,去年我们化解了2537件信访老案,执结了7618件执行难案,甩掉了两历史包袱,建立了涉诉信访终结移送、执行联动威慑两个长效工作机制,赢得了党政对我们工作的全力支持,为我们“大调解”奠定了基础;
    [16:36:34]
  • [刘玉顺]:
    四是来自各级党政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维稳的压力巨大,群众希望和谐安定的愿望强烈,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是各方面的共同愿望,“大调解”就是实现维稳从集中治理到常态化解、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出击的转变。总之,“大调解”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理论设计出来的,而是基于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压力、司法工作的现状等多种因素作出的必然选择,是现实的必须选择,是时代的召唤,是服务大局的要求,是群众的期望,不干不行。
    [16:39:25]
  • [刘玉顺]:
    其次,四川“大调解”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正如有的专家所指出,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和地区差异大的国情,和为贵、多调解、少判决,对于在这些地方协调人际关系、实现和谐社会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司法成为重大社会管理和治理的课题,充分动员社会资源解决矛盾纠纷也是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并且在当前矛盾纠纷激增的态势下,通过调解可以分流矛盾、弥补司法资源的有限和不足。正是现实国情、省情,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诸多因素,催生了四川“大调解”。
    [16:42:22]
  • [刘玉顺]:
    二、对四川“大调解”进行了理论提升。经过两天的研讨,各位专家学者和院长们对“大调解”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充分研讨和争鸣,丰富和提高了对“大调解”的理论认识,促进了思想解放、增进了理论认同。
    [16:43:14]
  • [刘玉顺]:
    一是在社会主义法治与“大调解”的认识上,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创新实践,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必须坚持依法、自愿调解。针对“大调解”与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开历史“倒车”的观点,有专家指出,判断任何一种制度的合理性,我们都只能依据其实际效果和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和比较,不能仅根据价值判断和逻辑推论评价调解的合理性,也不能因其存在缺陷和不足就轻易加以否定。也有专家认为,“中国转型期的法治仍然是一种有限法治”,“只能以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并用来实现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还有专家认为,依据司法能动的原理,法院调解应注重体现法律的原则和原理,调解必须与法律的要求保持一致。此外,有专家还认为,在调解或大调解总体意义上讲,该“依法”一定要“依法”,但依法要有一定的灵活度,不能将依法调解的“依法”等同于死扣法律条文。
    [16:45:05]
  • [刘玉顺]:
    二是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认识上,阐明了“大调解”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是人民法院破解自身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有专家认为,从中国社会和司法的整体来看,能动司法与“大调解”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将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放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来看,这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延伸,也是司法改革的调整;既是一项司法工作,也是一项从属于中国整个社会发展和政治全局的重大工作。也有专家认为,能动司法是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角色的自觉校正,是对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互动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是对司法的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并从司法功能、司法范围和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三个方面,将能动司法与“大调解”的关系概括为:建立“大调解”格局,既是司法能动的实践演绎,更是司法能动的充分体现。
    [16:46:39]
  • [刘玉顺]:
    三是在法院职能和“大调解”关系的认识上,阐明了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必须强化人民法院的指导作用。有专家强调,“法院作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有义务在纠纷当事人求助时为其提供最后的救济机会”。还有专家明确指出,在“大调解”格局下,与过去相比,人民法院的功能显现出不同的特色,特别是法院调解在司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配置各种调解资源,为各类调解提供示范或指导,突出了法院新的社会功能。
    [16:48:48]
  • [刘玉顺]:
    四是在纠纷解决方式与“大调解”的认识上,阐明了调解与判决是纠纷解决的两种具体方式,两者优势互补,不可分割,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调解和判决是两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硬币的两面”,是“中医和西医”的关系,“相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的语境,各有所长”,都“只是供纠纷当事人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途径之一”,在目标上都是为了实现“案结事了”。有专家特别指出,在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方面,要注意保持平衡,“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压倒或掩盖了另一种倾向的问题”。因此,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上,要认识到“调解优先”是在“调判结合”的前提下实行的,基于法院的定位和功能,法院工作只能是“调判结合”,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当合意无法达成时必须及时做出判决;而“调解优先”作为整体性判断,亦不代表在任何个案中调解都必然优于判决。从古今中外纠纷解决的经验和模式来看,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积极作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必然趋势,只不过是在矛盾纠纷的具体解决中,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以实现处理结果的最优化。
    [16:51:02]
  • [刘玉顺]:
    当然,在充分肯定大调解总体取向的前提下,专家们从关心大调解健康发展的角度,就“大调解”推进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关注和深入研究得问题:一是如何防止调解的绝对化倾向问题。有专家指出,在防止“司法万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调解万能的倾向,法院主导大调解的时候,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边界,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调解的合法性问题,对某些特定个案中,调解可能会出现合理而不合法的情况要高度重视,不能把自愿调解搞成强制调解;三是要建立健全大调解的长效机制问题,实现诉讼和调解的有效对接,注意区分法院内的调解和法院外的调解;四是要注意关注法治建设中法院的功能,关注社会的法治需求,防止过分强调调解而忽视权利义务观念的培育,降低法院权威和司法公平。
    [16:55:57]
  • [刘玉顺]:
    以上看法,充分体现了大家对“大调解”工作的充分关注和深入思考。对提出的这些问题,尽管我们已在相关的文件中做了规定,提前做了安排,但实践中未必都能落实;尽管在我们当前良好的态势下可能不会出现也不会发生,但在将来未必不会出现;尽管在总体上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个别的、局部的地方未必不会出现偏差。因此,对于这次论坛中专家们的不同意见,专家们的提醒、担心,请大家务必牢记,时刻警醒。我们必须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各中基层法院的同志们回去后一定要认真思考,认真总结,狠抓机制建设,确保“大调解”工作长期稳定深入,不断取得实效。
    [16:59:42]
  • [刘玉顺]:
    三、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次论坛,为我们深化对能动司法精神的认识,进一步深入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和丰富的实践素材。要有效转化论坛成果,真正把论坛成果融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
    [17:00:22]
  • [刘玉顺]:
    一是正确处理好能动司法与恪守司法准则的关系。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是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在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讲的,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居中公正司法等客观规律。必须正确处理好能动司法与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关系。人民法院既要立足司法职能主动作为,积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责任,又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守职能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必须清醒的看到,“能动”不等于盲动,不等于任意妄为,不是司法权无限膨胀。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法定的职能,在根据现实需求灵活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的同时,必须坚守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
    [17:02:52]
  • [刘玉顺]:
    二是正确处理好调解的自治性与合法性的关系。调解是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自由协商,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自由。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等于不受法律约束,调解的自治性不能以牺牲调解的合法性为代价。任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任何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都是不能允许的。“依法调解”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还会是我们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重要的保证。
    [17:04:47]
  • [刘玉顺]:
    三是正确处理好调解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搞“大调解”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同时也要把握好走群众路线与强化专门机关职能之间的关系。强调司法的主导,就是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引导,通过审查确认效力、执行调解协议等形式,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支持,同时也进行必要的规制。“大调解”不是搞群众运动,不是搞群众审判,更不是放弃法律底线和司法裁判。化解矛盾纠纷既不能放弃大众化、脱离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也不能放弃专业化、步入法律虚无主义。
    [17:09:27]
  • [刘玉顺]:
    四是正确处理好三大调解分工与协作的关系。三大调解各有所长,各有自身优势。人民调解是基础,承担了大多数的最基层的小纠纷的化解。行政调解借助行政资源,解决与其行政管理相关的一些行政或民事纠纷,有其独特的优势。司法调解具有权威性和正式性,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我们要通过三大调解的相互协作,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同时又不能“一锅煮”,混淆职能,搞包办代替。作为法院来讲,我们首先搞好自己的工作,同时又要通过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引领和带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17:13:26]
  • [刘玉顺]:
    五是正确处理好调解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调解的一大优势在于解纷手段的灵活性,不完全拘泥于走完法律程序,也不一定需要在很正式的场合,需要在缓和的气氛中才能调解成功。但实践中也不能过于随意,使调解协议、效力无法确认或事后难以执行,不但没有解决纠纷,反而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调解的程序和方式既不宜过于正式严格,也不能不讲章法,应当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同时,调解既要注意统筹推进,又要注意地域性特征,因地制宜地进行,各地可适度总结摸索具有本地特色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17:15:21]
  • [刘玉顺]:
    六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而且都是我国法定的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方式,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调解优先”是针对纠纷处理的整体而言的,能够调解的、有条件调解的都应当先行调解,以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实现案结事了。但必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任何片面追求调解率,久调不决,以调拖判、以调压判的做法,都违背了大调解的初衷。必须把握好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要及时坚决下判。
    [17:16: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最高法院和四川高院主办的“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的网上直播到此就全部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热情参与!此次网络直播工作由中国法院网、四川法院网承担,如果您们想进一步了解本次论坛的具体内容或想与我们作深入交流,欢迎登录四川法院网。再见!
    [17: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