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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荔枝箱里运毒品 费尽心机终败露”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3:31]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曾雪峰在福建省莆田市将甲基苯丙胺39.34克装入一箱荔枝后,利用由厦门至北京的长途汽车将该纸箱托运至北京。次日,被告人曾雪峰委托喻春荣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津塘高速路马驹桥服务区取回藏有毒品的纸箱。喻春荣因未能及时赶到,遂前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客运站领取该纸箱,后被民警查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曾雪峰的暂住地内又查获甲基苯丙胺13.25克、氯胺酮0.6克。同年7月30日八时许,被告人曾雪峰与张志刚(另行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格林豪泰酒店一房间内吸毒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曾雪峰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5.9克。
本案由我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崔秀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09:06:33] - [主持人]: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08:14]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加振;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19:03]
- [书记员]:1.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2.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3.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庭,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09:22:36]
- [审判长]:提被告人曾雪峰到庭(法警执行)。[09:23:13]
-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4:16]
- [审判长]:被告人曾雪峰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09:24:50]
-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40岁,1969年10月1日,汉族。[09:25:20]
-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新天地小区。[09:26:08]
-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个体,文盲。[09:26:58]
-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受过,1996年11月因绑架勒索罪被福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月刑满释放。[09:27:34]
-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何时被刑事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因为犯运输毒品罪,2009年7月30日被羁押,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3日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逮捕。[09:28:28]
-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30:01]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雪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崔秀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蕊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臣、代理检察员于博。出庭为被告人曾雪峰辩护的是凯泰律师事务所王峪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30:55]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了。[09:32:1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曾雪峰,男, 一九六九年十月一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新天地小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09:33:47]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曾雪峰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我暂住地搜出的毒品不是我的,我的毒品没有那么多。[09:38:42]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曾雪峰,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39:45]
- [公诉人]:你吸毒吗?你的毒品从哪里来?[ 被告人]:吸毒,从莆田来。[ 公诉人]:你从福建往北京托运什么东西了?[ 被告人]:冰毒。[ 公诉人]:你怎么托运的?[ 被告人]:用大巴。[ 公诉人]:你托运了多少?[ 被告人]:30克左右。[ 公诉人]:你托运毒品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为了自己吸食。[09:44:56]
- [公诉人]:你和张峰什么关系?[ 被告人]:朋友关系。[ 公诉人]:你的租住地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麻古。[ 公诉人]:你的毒品放在你家什么位置?[ 被告人]:冰箱里。[ 公诉人]:是谁的?[ 被告人]:张峰的。[ 公诉人]:他怎么和你说的?[ 被告人]:他说让我帮他看着毒品。[09:46:30]
-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我去一个酒店,在那里吸毒就被抓了。[ 公诉人]:吸毒的毒品是谁带的?[ 被告人]:我带的。[ 公诉人]:你带了多少?[ 被告人]:10克左右。[ 公诉人]:你卖过毒品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和你住在一起的是什么人?[ 被告人]:是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陕西人。[ 公诉人]:从你住处搜出的毒品是谁的?[ 被告人]:张峰的。[ 公诉人]:你一直在那里是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他走的时候和你说什么了吗?[ 被告人]:他说要走一段时间。[ 公诉人]:房间里有毒品你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09:48:2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起诉书中的7月20号的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辩护人]:你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 被告人]:是从我家里带来的。[ 辩护人]:你为什么买这么多东西?[ 被告人]:为了自己吸食。[ 辩护人]:起诉书说在你暂住地查获的不是你的,房子是谁租的?[ 被告人]:是张峰租的。[ 辩护人]:发问完毕。[09:50:07]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首先宣读一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喻春荣是与被告人北京共同居住的人,其案发当天受被告人委托去取回毒品,后被抓获。证人刘雪荣是喻春荣当天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证实了搭载喻春荣去取回毒品的情况。(1)喻春荣(男,24岁,江西省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新天地小区)2009年7月21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向民警证实。2009年7月20日23时左右,“阿峰”给我打电话说有朋友从福建带了一箱荔枝过来,让我到马驹桥服务站去取,还说让我21日12时许起床等他电话。2009年7月21日11时30分许“阿峰”给我打电话让我等带东西朋友的电话,他朋友会跟我联系,21日2时30分许“阿峰”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3时10分到马驹桥服务站,挂了电话后我就从新天地小区门口打了一辆黑车去马驹桥服务站,在快到马驹桥服务站的时候“阿峰”的朋友给我打电话问我到了吗,我说没有到,还要在等几分钟,那个人说等不了了,后来“阿峰”的朋友就把电话挂了,大约几分钟后“阿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六里桥客运站纪检委对面的一个京厦快运站去取东西,挂了电话后我就让黑车司机去了六里桥客运站,到了客运站之后我找到京厦快运站取了东西,我去取东西时看到是一个纸箱子,上面写着我的手机号(13671105100),我就对托运站的人说那箱货物是我的,托运站的人就问我的电话号码,我将自己的电话号码说出来,托运站的人和箱子上的电话号码对了一下就将那箱货物给了我,我将那箱货物放在了黑车的后备箱内,我们刚要开车走就被警察抓了。那个箱子是黄色的箱子,箱子正上面写着北京市马驹桥服务区,还有我的电话号码,还有“阿峰”的电话号码,箱子的侧面也写着北京市马驹桥服务区。箱子里装的是荔枝,当时我不知道箱子里除了荔枝还有别的东西,现在我知道了在你们开箱检查时里边还有一包用纸包着的东西,里边有两袋白色的东西和一袋浅黄色的东西,这包东西放在荔枝的下面。现在我知道箱子里纸包里的东西好像是毒品。这个箱子是“阿峰”让我去取的,因为我是给他寸丁工的,现在又住在“阿峰”租的房子里,他让我去取还因为他现在不在北京,5、6天前回福建了。 “阿峰’’说取完东西后就放在家里,他还说让我取完货给他寸丁电话告诉他一声。我和“阿峰”是在福建的一个酒吧里喝酒时认识的,我2009年7月份来北京就住在“阿峰”的家里,他要在北京开店,不过现在还没有开,他在回福建之前给了我1000元的生活费,他家里就我们两个人住,没有别人。喻春荣2009年7月22日在通州区看守所的供述。这个包裹“阿峰”从7月20日开始就给我打电话叫我准备取东西,他说是福建的土特产荔枝。在这箱子打开之前我以为里面装的就是荔枝。向喻春荣出示的三包毒品(是这三包吗?)答:就是这三包,有两包是白色的晶体,用透明的塑料袋包装,一包是浅黄色的晶体,也使用透明的塑料袋包装。民警从我家搜出了六包毒品,一包黄色碎末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两包红色颗粒、一包红色块状物,一包白色晶体,还有一包白色晶体用蓝色塑料袋包装。就是民警向我出示照片中的六包。这些东西放在我的暂住地朝阳区新天地小区4期1号楼1单元805号卧室靠窗户一侧的床边的一个黑色塑料盒子里。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见过装毒品的箱子,但是我没有动过,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我平时都睡在客厅里。辨认笔录。喻春荣2009年7月30日在通州区看守所通过对不同男性照片12张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8号(即曾雪峰)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名叫“阿峰”的男子曾雪峰。(2)刘雪荣(女,43岁,住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村从林庄)于2009年7月21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向民警提供证言。2009年7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我在朝阳区新天地小区门口趴活, 一个男的打我车说去津京唐马驹桥服务区取东西,并问我来回多少钱,我说100元,那男的上车后我就开车往马驹桥方向开, 当车快开到津京唐高速时那男的接了一个电话,因为那男的是外地口音,我听不懂他在说什么,他挂了电话之后跟我说“大客车在服务区不等了,咱们得去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取东西”,在去六里桥长途汽车站的路上那男子打了几个电话,我也听不懂说什么,后来我们开车到了长途汽车站,他让我在原地等他,并要走了我的手机号码,我看见他打了一辆摩的往南走了,过了大约有10分钟那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往南开,看见红绿灯左拐,当我左拐过来后看见那男的在路边站着,身旁放了一个黄色的纸箱,我将车停下来后那男子把纸箱放在我车的后备箱里,然后那男的上车后开了10米左右就被警察截下,那男的就被警察给抓了。辨认笔录。刘雪荣2009年7月21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通过对不同男就是2009年7月21日在朝阳区新天地小区门口乘坐其出租车先到通州区马驹桥,后到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附近的男子。[09:56:3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09:57:04]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曾雪峰将毒品放在盛有荔枝的箱子里后进行托运的情况。(1)证人黄福兴(男,34岁,福省人,暂住北京市丰台区)2009年7月21日在其暂住地向民警提供证言。我是厦门舫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运输路线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客运站至福建省厦门市松柏长途汽车站。2009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开车由福建省厦门市长途汽车站出来,在路过福建莆田三江区高建路一个客车饭店吃饭,当时是7月20日1 3时许,这时有一个男子跟我说叫我托运一个纸箱,给我50块钱车钱,还说里面装的是荔枝,箱子上写着接收人的电话号码是13671105100,同时这个人还说运到北京市通州区的京津塘高速路的马驹桥服务区,到时候会有人来取的,我就同意了。7月21日15时许,我怕客车晚点就与对方讲好让其到丰台区六里桥的客运站取,之后我就将纸箱放在门市部傅美贞手中,讲好一会纸箱上留的电话的人过来取,之后我就走了。让我托运纸箱子的人是个40多岁的男子,身高1.70米左右,肤色黑,福建口音,手机号是15117964929。(2)傅贞美(女,35岁,福建省人,暂住丰台区)2009年7月21日在其暂住地向民警提供证言。我是跑运输的,公司名称是“厦门舫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京办事处”,地址就在我的暂住地,我们平时主要是负责北京至厦门的长途客运车,有时为乘客托运一些小的物品和货物。今天(7月21日)下午16时许,有一辆从厦门至北京的长途汽车在我这里卸下几件物品,然后我按照留下的电话号码通知人来领取物品,但有一件物品没有人来领取,在那个箱子上只留有一个电话号码,我还没来得及给这个人打电话,就来了一个小伙子取这件物品,我对了一下电话号码和姓名就让他领走了。那个纸箱子长约40厘米,高约30厘米,箱子上的电话号码是13671105100,取货的小伙子大约20岁左右,身高160厘米左右,较瘦,下身穿件短裤,别的没注意看。[09:59:50]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10:00:0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证人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曾雪峰在一酒店内持有并吸食毒品,后被抓获的情况。(1)张志刚(男,29岁,住朝阳区)2009年7月30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向民警提供证言。2009年7月29日16时左右,我和谢瑞新到朝阳区双桥格林豪泰宾馆开房住宿,我到宾馆后给曾雪峰打电话问他用他的金卡登记住宿行吗,当时曾雪峰把卡号告诉了我,我用他的金卡号开了一间客房,等到晚上6、7点钟我给曾雪峰发短信问他什么时候过来,他说一会就过来,这样我和谢瑞新就睡了。直到7月30日早上8点多钟曾雪峰来到宾馆找我,我先去楼下吃了点早点,曾雪峰在屋内玩电脑,我后来回来待了一会,曾雪峰说“好几天没玩那个东西了,咱们整两口吧”,我说行,之后我们就开始做吸毒的工具,做完之后我俩就开始吸,直到警察来了把我们抓了。曾雪峰说整两口的意思就是吸毒,我用脉动的饮料瓶和吸管做的吸毒工具。当时我吸了一板多,曾雪峰吸了多少我没注意。当时我们俩吸的冰毒是曾雪峰带来的。我裤兜里的冰毒是7月10号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朝阳区杨闸环岛西侧的肯德基餐厅门口以800元的价格从曾雪峰手里买的,之后带到内蒙古去玩,没有玩完就剩下这些了。我和曾雪峰认识了有2、3个月了,他今年大约37、38岁左右,矮个子较瘦,福建省人,具体是哪的我不清楚。(2)谢瑞新(男,39岁,住朝阳区)2009年7月30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向民警提供证言。2009年7月29日19时许,我在朝阳区双桥附近张志刚家门口接上他,当时我跟他说自己准备找个宾馆待着,让他跟着我一起去,他就同意了。我们于29日19时许到了双桥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我们来到酒店前台准备登记入住,张志刚说“猴子”有金卡,可以打折,我说给“猴子”打电话问问,之后张志刚就打电话问金卡的卡号什么的,我交了400元钱的寸甲金,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前台服务员给我开了一张条,客人姓名一栏中写着我和曾雪峰两个人的名字。宾馆的服务员给我们开的8222号房间,进屋后我们聊了一会天,后来张志刚又给“猴子”电话说让“猴子”过来什么的,之后我就在房间里上网玩,张志刚睡着了,大概30日1时许我也躺下睡了。大约早上8点左右我听见屋里有动静,我看尽“猴子”在屋里靠窗户的位置用烫吸方式“溜冰”,张志刚好像在卫生间里洗脸,后来我就又睡了,7月30日下午14时许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和猴子刚认识了半个多月,他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也吸毒。猴子是贩卖毒品冰毒的,我听张志刚说的。叫猴子过来就是“溜冰”玩,我和张志刚都溜过“冰毒”。(3)张丽杰(女,27岁,河北省人,格林豪泰酒店前台接待)2009年7月30日在通州分局刑侦支队向民警提供证言。2009年7月29日16时30分许,有两个男的到格林豪泰酒店住宿,在入住登记时登记了一个叫谢瑞新的男的,这个男的还打电话问别人要了一个我们酒店的会员卡卡号,这样就可以优惠住宿费,然后我给他们安排在8222房间住宿。他们找的是一个姓曾男子的会员卡号。[10:04:35]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10:06:0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下面宣读鉴定结论,证实了曾雪峰持有毒品的种类及数量的情况以及曾雪峰尿液中检测出毒品,喻春荣尿液中未检测出毒品的情况。(1)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摘自曾雪峰口供卷P31):曾雪峰尿液检验结果:检出甲基苯丙胺。所持有3份白色晶体,净重5.9g,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摘自喻春荣口供卷P19―20):喻春荣尿液检验结果:未检出苯丙胺类毒品成分。(运输的纸箱内)1袋浅黄色晶体净重8.69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2袋白色晶体净重30.65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暂住地)1袋黄色碎末净重3.46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袋红色颗粒9.69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1袋红色块状净重3。56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1袋白色晶体净重0.16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氯胺酮;1袋白色晶体净重0.44g(透明塑料袋装)检验结果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共13.25克,氯胺酮共0.6克。[10:09:19]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10:10:1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书证。(1)曾雪峰户籍证明。(摘自口供卷P92―93)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认定的身份情况一致,不予以详细宣读。(2)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摘自口供卷P95―99)证明1996年11月曾雪峰因犯绑架勒索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福建省莆田监狱狱政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一页。(摘自口供卷P102)证明曾雪峰2005年1月31日执行刑满。(4)通州分局出具的接报案经过一份、到案经过两份、破案经过一份。(摘自证据卷P9―10、13―15)证明曾雪峰系被抓获的情况及辨认笔录两份。[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你有搜查笔录吗?[ 公诉人]:有,下面宣读搜查笔录证实在曾雪峰的暂住地搜查的卧室靠窗户处搜出毒品及吸毒工具。[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辩护人]:没有。[10:13:07]
- [审判长]: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发表如下意见。可按完整的证实了曾雪峰非法毒品的事实,被告人在购买毒品后,用装荔枝的箱子运输毒品,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曾雪峰的住处也搜查出了13.6克的毒品。被告人否认毒品是自己的,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综上,曾雪峰共非法持有毒品58.49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曾雪峰不但自己吸毒,但其非法毒品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被告人系累犯,所以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早日回归社会。[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我认为我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我确实是在那住几天,但我不知道那里有毒品。[10:15:12]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说在其暂住地查出13.25克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0.6克,这个暂住地不是曾雪峰的。公诉机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暂住地是曾雪峰的。被告人只是自己吸食毒品,被告人买如此多的毒品只是因为多买毒便宜,所以相对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人公正处罚。[ 审判长]:你说你是个体,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做鞋的。[ 审判长]:那你来北京开店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朋友说你没有钱开店,怎么去买毒品了?[ 被告人]:我的买毒品的钱是别人给的。[ 审判长]:你一次可以吸多少?[ 被告人]:我可以吸1克左右。[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被告人辩称毒品的数量没有那么大,鉴定结论是由国家专业的鉴定机关作出的,明确写出是晶体的重量,不包括袋子的重量。在被告人的居住地说有别人居住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通过喻春荣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直在卧室居住的,但喻春荣是住在客厅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一般,因为被告人仅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 被告人]:我是通过张湾的一个中介的公司租住的房屋。[ 审判长]:你会福建干什么去了?[ 被告人]:我回去拿钱。[ 审判长]:你自己开店缺钱,却回去买毒品你怎么解释?[ 被告人]:我就是帮朋友买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 辩护人]:租住地不是被告人租住的,中介可以证明。[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将被告人曾雪峰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10:16:42]
- [审判长]:提被告人曾雪峰到庭。[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雪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已经做出决定,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雪峰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八点四九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雪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雪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雪峰的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曾雪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雪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审判长]:被告人曾雪峰,刚才的判决结果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上诉。[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的判决书将在5日之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10:29:26]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30:51]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