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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14:43:19]
- [主持人]:首先向各位网友表示歉意,由于网络故障,我们的直播推迟了40分钟,现在网络已经修复,我们马上开始我们的直播。[14:44:42]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管部门扣留于专门用于停放事故车辆的停车场,翌日,车辆在停车场离奇自燃,原本只是“轻伤”,现在却完全报废,损失究竟由谁赔偿?原告将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停车场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李宝忠诉称,2009年8月1日,原告驾驶的轿车与卢振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宝忠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振生负主要责任。交管部门于事故当天将车辆扣留,并存放于北京市公交清障服务中心处。8月2日,李宝忠的轿车在停车场发生自燃,经消防部门勘查,认定火灾成因为汽车相撞致使发动机舱的电器设备及相关线路出现故障,电瓶与电器设备线路连接,且发动机舱存在油污及其他可燃物所致。原告认为,自己的车辆由“轻伤”变为“报废”,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留下的“后遗症”所致,另一方面由于停车场疏于管理,故将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司机卢振生、车主彭顺喜、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3400元。[14:45:52]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曹松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平、凌国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晓云担任法庭记录。[15:03:25]
- [主持人]:好了,让我们赶紧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5:03:55]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李宝忠。委托代理人汪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卢振生被告2彭喜顺委托代理人彭文玲被告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星被告4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枫,北京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云。[15:09:0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10:37]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庭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宝忠诉被告卢振生、彭喜顺、北京市供交清障服务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松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平、凌国军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张晓云担任法庭记录。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15:11:29]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卢振生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彭喜顺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保险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清障中心]: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12:5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长]: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车辆损失43000元,购置税3933元,保险费、车船税697元,租金损失35200元,评估费用580元,复印费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是否要求答辩期。[ 卢振生代理人]:当庭答辩。[ 彭喜顺代理人]:当庭答辩。[ 保险公司]:当庭答辩。[ 清障中心]:当庭答辩。[15:14:4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被告]:收到。[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卢振生代理人]:撞车是事实,交通部门已经作出裁定,燃车是事实,但是里面的因素很多,具体的由法院判决,合理的损失同意赔偿,车辆不是社会运营车辆,不承担租金损失。[ 彭喜顺代理人]:答辩意见同上。[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自燃造成的损失不是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 清障中心]:第一,原告对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不应当以答辩人作为被告,原告与被告卢、彭、保险公司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答辩人受交管局的指定,保管事故车辆,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原告不应以答辩人作为被告。第二,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是车辆存放之时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发生自燃,答辩人作为保管人仅负责保管责任,而事故车辆存放人应对事故存放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答辩人已经尽到保管之责,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答辩人保管车辆的价值,应当考虑车辆使用的折旧因素,以及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因素,原告所主张的车辆损失其他相关损失、租金损失与答辩人无关。[15:15:41]
- [审判长]: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以及相关责任。证据2、检验车辆技术意见书(复印件)。证明经过认定这份材料为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证据3、公安消防支队证明,证明车辆损坏情况以及火灾原因。证据4、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保险公司在本案当中的法律关系。证据5、车辆购置税发票。证据6、保险业专用发票,证明原告车辆投保交强险,同时交付了车船税。我们的计算方法是扣除7个月,只计算5个月的费用。证据7、扣车凭证单。证据8、发还单据。证明车辆扣押期间燃烧的。证据9、租赁合同,证明车辆的租用情况。证据10、赔款收据,证明向承租车辆承担了违约金7200元。证据11、复印费收据。[15:17:53]
- [审判长]:被告质证。[ 卢振生代理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证据5、没有异议。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证据7、没有异议。对证据8、没有异议。对证据9、租车损失不是合法的,不认可。对证据10、不认可。对证据11、不认可。[15:33:06]
- [审判长]:彭喜顺质证。[ 彭喜顺代理人]:质证意见同上。[ 审判长]:保险公司质证。[ 保险公司]: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无异议,保险公司注意证据3明确查明发动机左侧引发可燃物,属于自燃的范畴,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对证据4、认可。对证据5、与本起事故没有关联性,保险公司不认可。对证据6、认为与保险公司无关,不认可。对证据7、认可。对证据8、认可。对证据9、认为属于间接损失,对其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0、不认可。对证据11、不认可。[15:34:11]
- [审判长]:清障中心质证。[ 清障中心]:对证据1至1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关系,而答辩人是受交管局的指定保管车辆,不应该列为答辩人为被告。[15:37:09]
- [审判长]:被告举证。[ 卢振生代理人]:没有。[ 彭喜顺代理人]:没有。[ 保险公司]:证据1、保险条款。证明本案当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15:37:50]
- [审判长]:保险条款指定方式。[ 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牵头制订的。[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长]:卢振生质证。[ 卢振生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15:38:50]
- [审判长]:彭喜顺质证[ 彭喜顺]:意见同上。[ 清障中心]: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15:39:57]
- [审判长]:清障中心举证。[ 清障中心]:火灾认定书,证明事故原因是车辆存放的时候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发生自燃,答辩人负有保管义务,答辩人已经尽到保管的职责。[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无法证明被告要证明的目的。[ 审判长]:被告质证。[ 卢振生代理人]:无异议。[ 保险公司]:无异议。[ 彭喜顺]:无异议。[15:41:05]
- [审判长]:现在法庭出示证据,本案诉讼过程当中,原告申请对因燃烧受损的车辆进行评估,经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北京市价值认定中心对车辆进行财产损失价格意见书,鉴定结论是:人民币43000元。双方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清障中心]: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有一个说明,鉴定结论书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市场价格,而答辩人认为所保管车辆应该是现存价值,现存价值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折旧因素,一个是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因素。[ 保险公司]:没有异议。[ 卢振生]:没有异议。[ 彭喜顺]:没有异议。[15:42:18]
- [审判长]:因事故燃烧的车辆归谁所有?[ 原告代理人]:原告所有。[ 审判长]:购买时间?[ 原代]:05年1月18日。[ 审判长]: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补充两份证据: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证据2、登记证。[ 审判长]:被告有异议吗。[ 卢振生]:没有异议。[ 彭喜顺]:没有异议。[ 保险公司]:没有异议。[ 审判长]:购买价值?[ 原告代理人]:67500元。[ 审判长]:原告车辆是否办理运营手续。[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与承租方什么关系。[ 原告代理人]:劳动关系。[ 审判长]:双方之间有劳动合同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鉴定费谁支付的。[ 原告代理人]:我们支付的,580元。[ 审判长]:将鉴定费票据提交法庭。[ 原告代理人]:提交法庭。[ 审判长]:卢振生,你驾驶车辆属于谁所有?[ 卢振生]:彭喜顺。[ 审判长]:卢振生与彭喜顺什么关系?[ 卢振生]:彭喜顺是卢振生的岳父。[ 审判长]:卢振生为什么驾驶车辆?[ 卢振生]:家庭用车。[15:44:54]
- [审判长]:卢振生对火灾原因认定是否有异议。[ 卢振生]:有异议,消防部门作出的鉴定,从我个人来讲说不清楚为什么自燃,肯定是排除人为的,车辆属于扩扣押,车辆到清障中心之后,清障中心有责任有义务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审判长]:彭喜顺对卢振生的回答有异议吗。[ 彭喜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保险公司,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是,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审判长]:清障中心从事什么行业的企业?[ 清障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的清理与存放服务。[ 审判长]:服务对象?[ 清障中心]:受北京市交管局委托,属于交管局指定的停车场,受交通队的问题。[ 审判长]:你们中心停放的车辆是否包含社会车辆。[ 清障中心]:不包括,都是交通事故车辆。[ 审判长]:你们单位在管理事故车辆过程中是否有安全措施。[ 清障中心]:有。[ 审判长]:有相应的规范提交法庭吗。[ 清障中心]:没有带来,我们有企业章程。[ 审判长]:你们在接收事故车辆之后是否向车辆的所有人及存放人告知过相关的安全义务吗。[ 清障中心]:好多当事人不在现场,有口头告知的,没有书面的。而且答辩人认为这属于常识。[ 审判长]:原告,车辆扣押之后是否接到关于安全存放告知。[ 原告代理人]:没有。[15:46:5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首先原告方的车辆基于事故受到的损失,被告卢、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后期受到的损失,车辆存放到停车场,停车场应该车辆排除隐患之后停放,管业停车场应当具备的常识,车辆已经损毁无法修复,责任应该由停车场承担,基于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车辆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车辆价值,我们认为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这个评估已经考虑了相关的折旧、贬值,作为车辆使用人,根据车辆使用程度,本身没有降低到43000元的价值,基于对鉴定结论的信任,我们认可评估意见,关于其他损失,庭审中提到运营损失的问题,车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都使用的情况,不同于一般租车,基于上述内容,我们认为我们的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卢振生]:我们只承担撞击部位损伤的损失,燃烧的损失与我们无关。[ 彭喜顺]:自燃认为与我们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原告举证无法证明本起交通事故撞击修复数额,法庭应调取相关案卷检查修复数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依据交强险条款,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 清障中心]:答辩人没有排查事故车辆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能力,而且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答辩人为存放人有告知及排查车辆的义务,从北京市昌平区消防支队火灾认定书来看,车辆自燃也不能排除车辆设计、质量方面的因素。第二,答辩人需要补充的是,由于车辆撞击严重,汽车部件严重变形,相关部件无法打开,需要保险公司勘验现场之后才能强制拆卸,答辩人作为保管人的义务是保护现场,答辩人必须要保持汽车撞击后的原始外观,电瓶也不能断,车辆为高档轿车,车上带有电脑,答辩人不能采取断电措施,否则会导致电脑系统死机,答辩人已经尽到看管、存放的义务,没有过错,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5:48:05]
- [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清障中心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是否有上级的主管单位。[ 清障中心]:交管局对我们进行指导。[ 审判长]:交管局对你们是否有相应的管理的规定。[ 清障中心]:对我们的工作没有相关的约束。[ 审判长]:火灾发生之后你们单位采取了什么措施。[ 清障中心]:8月2日晚上23时左右,发现事故车辆自燃,修理厂的职工听到窗外响声,马上拨打119电话,马上组织司机灭火,10多分钟之后将火扑灭。消防车赶到之后火已经灭了。[ 审判长]:原告,车辆还有修复的可能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车辆的残壳在哪里。[ 原告代理人]:在停车场。[ 审判长]:被告认为原告车辆还有修复的可能吗。[ 清障中心]:没有修复价值,还有残值。[ 卢振生]:意见同上。[ 彭喜顺]:意见同上。[ 审判长]:租金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月租金4000元,主张7个月,还有30%的违约金。[ 审判长]:为什么主张7个月的损失。[ 原告代理人]:09年3月份,合同应当履行到2010年3月,我们有7个月没有履行合同。[15:49:50]
- [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刚才清障中心提到的辩论观点,我们补充一下,我们认为对方的辩论意见自相矛盾,关于有资质的停车场,他们说没有排查的能力,这个说法不认可,刚才代理人讲了没有告知义务,法庭调查时对方说已经告知了,但是我们没有接到告知,对方说车撞了等保险公司来了之后采可以拆卸,但是到底需要不需要拆卸,我们认为停车场没有任何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手段处分保管相应的车辆,而且保管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看管。[ 卢振生]:没有。[ 保险公司]:没有。[ 清障中心]:原告说的观点补充一点,我们是专业的事故车清理,例如冬季放水我们只能通知交通队,这是我们告知的义务,事故车辆不是撞的很严重,我们平时的义务,交通队通知我们到现场对车辆进行外观义务,原告车辆机器盖子无法打开,无法断开电瓶,我们只是关闭点火开关,保险公司未照相之前,我们是对车辆不进行任何措施。[ 原告代理人]:停车场进行了说明,我们认为对方忽视了我方车辆,对方还说交通队转告我们,机器盖子没有打开,就应当及时告知交警队。[ 清障中心]:象原告车辆的损失程度,我们没有告知义务,停车场只是对车辆外观以及车辆明显的隐患对交通队进行建议,并不能排除车辆自身设计、质量存在问题,与清障中心的排查能力不相冲突。[15:50: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保险公司]:不同意。[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卢振生]:坚持答辩意见。[ 彭喜顺]:坚持答辩意见。[ 清障中心]: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5:51: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民二庭李丹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5:52:48]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