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被告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12月4日10:10,直播崇文法院审理“称卡夫饮料不符合强制标准 消费者告厂家和美廉美超市”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称卡夫饮料不符合强制标准 ,消费者告厂家和美廉美超市”一案。
    [10:10:51]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宋先生诉称:2009年8月,其在美廉美超市购买了7盒卡夫公司生产的卡夫甜橙味速溶固体饮料,共计价款103.6元。随后,经朋友建议,自己对该固体饮料的成分进行了检验,发现该固体饮料中胡萝卜素含量明显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添加量下限,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宋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宋先生将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简称美廉美超市)及生产商卡夫天美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卡夫公司)诉至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要求美廉美公司退还其货款及额外赔偿款共计一千一百余元,要求卡夫公司更正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10:11:2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11:47]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14:00]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美廉美超市、卡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我院审判员尹宏伟独任审理,书记员柯东旭担任法庭记录。
    [10:17:14]
  • [审判长]: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18:13]
  • [被告卡夫公司]:
    因庭审涉及到我公司饮料配方等商业秘密,我方申请不公开审理。
    [ 审判员]:
    根据被告方提交的不公开审理申请,法庭决定审查后再行开庭。庭审时间另行公布。
    [10:52:15]
  • [主持人]:
    鉴于本案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1:03:5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