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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代净,本院即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董青诉被告团结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09:05:29]
- [主持人]: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作为首都中心区法院,近年来,东城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和谐”建院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创新争先”的建院宗旨,全院整体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今年,东城法院积极开展“审判规范年”活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全力提高审判质量,全院干警正在为实现东城法院整体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而奋斗![09:05:52]
- [主持人]: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09:06:1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樊雪。书记员是曹静。[09:06:45]
- [主持人]: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09:07:1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董青诉称,被告团结出版社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中,擅自使用中国老摄影家协会理事、安徽老摄影家协会会长董青拍摄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董青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原告董青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团结出版社承担侵权赔偿10000元,在《新闻出版报》上就侵权一事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15:27]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15:54]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16:47]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董青委托代理人吴炜,被告团结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王彬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17:5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因本案的当事人与本院审理的另外二个案件相同,因此就本案与原告牛畏予、高陵、高萱、高腾肃诉被告团结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二案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24:04]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牛畏予,女,汉族,1927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高陵,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高萱,女,汉族,1951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高腾,男,汉族,1955年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董青,男,汉族,1923年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四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炜,男,1971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可,社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09:27:42]
- [审判员]:双方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28:27]
- [审判员]: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09:28:4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2009)东民初字第1069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被告团结出版社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套书中,擅自使用已故著名摄影家高帆拍摄的摄影作品13幅,侵害了原告及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获酬权、复制权、发行权,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26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76元;在《新闻出版报》上就侵权一事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46:48]
- [审判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原告]:该项主张有所变更。撤销起诉书中四幅图片的权利,另增加一幅图片。现在主张赔偿20000元。因此一共主张了10幅图片,每幅2000元。[09:49:00]
- [审判员]:合理开支分别是多少?[ 原告]:公证费1010元,复印费55.8元,交通费110元。[09:49:32]
-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主张的是高帆的摄影作品,请问,本案四名原告与高帆的关系?[ 原告]:牛畏是高帆的配偶,其余三名原告是其子女。高帆于2004年6月去世。[09:50:27]
- [审判员]:高帆还有其他继承人吗?[ 原告]:没有。[09:50:38]
- [审判员]:原告是否陈述完毕?[ 原告]:陈述完毕。[09:50:49]
- [审判员]:被告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涉案图书是我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授权人向我出版社出具了档案馆作出的证明。我们认为,我出版社对涉案图片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关于原告方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庭审查。关于使用图片的形式,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高于赔偿标准。原告新增加的那幅图片,没有出示证据证明,是否使用过,需要核对后发表质证意见。关于原告的合理支出,因为这是公开发行出版物,有一些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两年,侵权行为依然在继续的话,只是从起诉往前倒推,如果侵权成立,判决数额应酌情考虑,这些规定均应适用于本案。[09:53:27]
- [审判员]:原告方增加、删减的照片具体是哪幅?[ 原告]:撤销的照片是证据目录中的第1、5、7、11四幅图片。增加的是被告图书中的第419页图片。该幅照片的底片一会提交。[09:54:48]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增加的照片,需要看原件底片吗?[ 被告]:原告主张的图书是否我出版社的出版物,是否使用了该幅图片,需要回去核实。要求看照片底片。[09:57:19]
- [审判员]:原告出示照片底片。[ 被告]:核对,底片无异议。[09:57:52]
- [审判员]:原告方,增加主张的照片,首次发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原告]:1985年,发表的刊物是解放军历史资料中,具体是第几个现在不清楚。[09:58:24]
- [审判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告]:权属证据1、《他从太行来――高帆占地摄影集》;2、底片;3-6、《解放军历史资料图集》;证据1-6均证明涉案照片由高帆拍摄。[ 侵权证据]:《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原件及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其他证据]:发票,证明公证费1010元,复印费55.8元,交通费110元。[10:01:2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除了新增图片,其他证据均无异议。[10:02:18]
- [审判员]: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著作权人高帆给我出版社的授权。关于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出具的协议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出具的授权书。证明我们出版的图书手续合法,并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使用的照片都在历史档案这本书里。[10:03:12]
- [审判员]:证据是否有原件?[ 被告]:没有原件。(提交复印件)[10:03:23]
- [审判员]:协议书、授权书可以提交原件吗?[ 被告]:可以提交。授权书不能确定。[10:03:32]
- [审判员]:庭后一周提交原件,逾期将视为未提交原件。[ 被告]:好的。[10:03:42]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协议书和授权书,我认为文化公司不是摄影师,只是私人书商。他和被告的交易本身是变相的买卖书号。授权书是就出版的授权,不涉及跟摄影师之间的关系。证据真实性认可。被告不提交原件,也认可真实性。[10:03:59]
- [审判员]:基于原告对真实性认可,证据原件可以不提交。[ 被告]:好的。[10:04:08]
- [审判员]:被告明确历史民国档案图书,是谁提供的图片?[ 被告]:北京远见交流文化有限公司提供。关于历史图片,我们认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这些图片从产生和创作年代久远,法律对图片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从常识讲,这些图片都是大家见过的,推断保护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限。[10:04:25]
-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没有了。[10:04:33]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这本书曾经进行过诉讼。[ 被告]:没有。[10:05:26]
- [审判员]:本案的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2009)东民初字第10695号案件的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江山寥廓谈笑间》一书中,擅自使用已故著名摄影家高帆拍摄的摄影作品一幅,侵害了原告及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获酬权、复制权、发行权、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5元;在《新闻出版报》上就侵权一事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书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7:01]
- [审判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原告]:每幅图片2000元。[10:07:29]
- [审判员]:合理支出分别是多少?[ 原告]:复印费15元,交通费20元。[10:07:48]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涉案图书是一副文字作品,不是一个图片集。摄影作品只是配图性质,使用方式不同。[10:08:19]
- [审判员]: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告]:权属证据1、《他从太行来――高帆占地摄影集》;2、《开国主席毛泽东在1949》;证据1-2证明第86页、第34页的作品由高帆拍摄。侵权证据《江山寥廓谈笑间》,证明第142页的图片侵犯原告的著作权。[10:09:59]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10:10:52]
- [审判员]: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出版合同、授权书。[10:11:04]
- [审判员]:证据原件是否提交?[ 被告]:无法提交,庭后提交。[10:11:18]
- [审判员]:原告需要看证据原件吗?[ 原告]:不需要。[10:11:2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合法性。协议书是文字协议,跟本案无关。[10:12:38]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12:48]
- [审判员]:下面开始(2009)东民初字第11087案件的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告]:事实为,被告团结出版社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民国历史图片档案》一书中,擅自使用中国老摄影家协会理事、安徽老摄影家协会会长董青拍摄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董青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发行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共10000元;在《新闻出版报》上就侵权一事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19:35]
- [审判员]:本案的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原告]:是的。诉讼后针对本案作了公证,因此增加合理支出。[10:20:07]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合理支出。[ 原告]:共计1126元。公证费1020元,复印费31.6元,交通费68元,邮递费6.6元。合理支出不包括在赔偿数额之内。[10:20:34]
- [审判员]:由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补交诉讼费用。[ 原告]:好的。庭后补交。[10:20:52]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我出版社在出版手续方面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关于合理支出,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既然是公开出版物,没有必要作公证。公证费用与公证书描述不一致,数额有偏差。因此,合理支出缺乏依据。[10:23:06]
- [审判员]: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权属证据,1、《董青摄影作品选》;2、《解放军历史资料3》;证据1-2证明作品由董青拍摄。侵权证据,《华北汪洋:平原抗战记实》,其中11、12图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涉案五幅照片发表时间是1985年。[10:23:57]
- [审判员]:原告出示涉案图书。[ 原告]:出示。[10:24:4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权属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没有异议,但图片年代久远,但没有相反证据提交。[10:25:22]
- [原告]: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0:25:43]
- [审判员]:图书是公开出版发行,原告方为什么进行公证?[ 原告]:涉案图片不知道在哪可以购买到,同时在图书馆不能外借。在被告不认可的情况下,所以进行了公证。[10:26:14]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解释的?[ 被告]:我出版社并不是不认可。原告方陈述的情况也说明关于诉讼时效及侵权行为是否继续。我出版社是国民党主办,出版书籍属于资料,用途少,市场上没有销售。图书是1995年第一次印刷。[10:27:48]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公证书、复印费31.6元、交通费68元、邮递费6.6元,上述证据的的票据原件。[10:28:06]
- [审判员]:出示票据原件。[ 原告]:出示。[10:28:1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票据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些费用并非必要支出。复印费有好几次。[10:28:37]
- [审判员]: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方有解释吗?[ 原告]:复印费是发现图片、与作者进行沟通后针对诉讼复印,公证复印、证据材料的复印费。交通费是用于诉讼的费用、来回去图书馆、公证的费用。[10:28:56]
-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完毕。[10:29:06]
- [审判员]: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协议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授权书。[10:29:34]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质证意见同上个案件。[10:30:02]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举证完毕?[ 被告]:完毕。[10:30:10]
- [审判员]:事实部分,双方有补充吗?[ 被告]:事实方面,补充一点,图书封面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原告的证据和被告的证据是相互印证的。[ 原告]:没有补充。[10:30: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针对合并审理的三个案件,是逐一发表辩论意见,还是统一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一起发表。以上案件的作者是著名摄影家高帆,这些图片拍摄在战争年代,从图片中可以看到,很多是从战场上拍摄,是作者用生命换来的。被告剥夺了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该书售价是6800元一套,发行了1000套。被告谋取了很大利益,侵权行为严重。图片使用3万多张,都没有向作者联系,支付报酬。针对被告所述文字作品,图片是配图的意见,不认可。根据作品拍摄难度、性质,我认为我方要求的赔偿数额合理。中国历史档案的图书以前有判决,应进行参考。[10:32:11]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们作为出版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法律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历史图片,特别是革命战争时期的图片,在生活中多次见到。作为部队成员的作品归属有不同意见。这些历史图片的熟知程度以及发表年代,认为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图书的编书单位是第二历史图片档案馆,具有学术地位的档案馆。我们认为我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关于高院司法解释,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早已停止。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江山那本书,关于图片使用方式,出版性质是不同的。认为是文字书籍,图片只是配图。[10:32:49]
- [审判员]:双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所述图片常见,应提供相应证据。我认为图片并非常见。基于时效问题,作者并不知道图书使用了他们的图片。作品并不属于职务作品,同时,年代久远没有国家和单位主体。[ 被告]:关于时效,我认为可以作为考虑判赔的标准,而不是指诉讼时效。[10:33:1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10:33:26]
- [审判员]:鉴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3:37]
- [审判员]:(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0:33:4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知产庭庭长裴桂华、研究室副主任常亮的指导,研究室陈琳、张辉同志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旭、高子惠等同志的辛勤工作![10:37:11]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37:3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