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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王磊,由我和直播员高晓颖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08:57:46]
- [主持人]:原告周金伶与被告秦广泽之子秦春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原告秦颍。1989年11月29日,被告秦广泽主持分家,原告周金伶及秦春华分得位于夏各庄村的北正房4间,后又增建东平房3间。1993年秦春华死亡后,二原告另行居住,位于夏各庄村的平房一直由被告自行居住。现在夏各庄村进行新城建设,需要将平房拆除,由村委会统一规划建房。目前夏各庄村委会已经将房屋登记、丈量、评估。据原告周金伶诉称,被告秦广泽扬言,待村委会分楼房时,要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其名下。为了防止被告秦广泽独占房屋,原告周金伶携其女儿原告秦颖,共同将昔日的亲人被告秦广泽告上法庭,要求合法继承房产.[08:58:43]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东高村法庭代理审判员金锡杰独任审理。[08:58:53]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8:59:1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09:02:1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09:03:43]
- 原告周金伶,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北小区35楼1单元11号。
原告秦颍,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现住该校。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拾玲,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广泽,男,1935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村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承平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09:06:02]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09:06:57]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金伶、秦颖与被告秦广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金锡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千千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07:2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08:2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代理人]: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9:08:4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下面我宣读一下起诉书)。原告周金伶与被告之子秦春华于1986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原告秦颖。1989年11月29日,被告为长子秦春华、次子秦引华分家。原、被告及秦春华分得北正房4间,分家后又扩建东平房3间。1993年秦春华去世。二原告另行居住。分家所得房产一直由被告居住至今。目前夏各庄村进行新城建设,需要将平房拆除,由村委会统一规划建楼房。目前夏各庄村委会已经将房屋登记、丈量、评估。关于拆迁费如何分配,被告并没有与我们协商,并主张要将补偿的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们及被告对位于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马山庙街50号房屋的份额。其中诉争房产的北正房2间、东平房1.5间作为秦春华的遗产。[09:10:3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代理人]:一、马上庙北街50号的正房系答辩人所建,与被答辩人和秦春华无关,东厢房是答辩人出资所建。二、答辩人的子女没有分家。三、1993年7月25日,秦春华去世,尚有下面财产未处置:包括平谷的楼房,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的赔偿款,金属公司给付的抚恤金、存款。故答辩人要求继承。四、原告早已成为非农业户口,非夏各庄村村民,其无权获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中,北小区楼房在1993年之前秦春华所属公司分配给其的财产,具体时间不清楚。[09:11:30]
- [审判员]:原告,北小区的楼房什么时间购买的。[ 原告]:1993年11月30日由原告出资3646.32元购买。[09:12:56]
- [审判员]:原告,你与秦春华什么时间结婚?[ 原告]:1986年9月8日结婚。秦春华于1993年去世。审判员当时,什么时间分家的?[ 原告]:1989年11月29日分家。[09:13:58]
- [审判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1989年11月29日分家单据一份。[09:14: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分家单的真实性有意见,上面没有原、被告的签字。另外,该单据显示公平,秦春华多分得平房3间,其也没有给秦引华任何补偿。原告在秦春华去世,没有履行任何义务。[09:15:19]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向法庭提供照片两张,证明房屋存在时的状况。[09:15:58]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理人]:我不清楚当时的情况。[09:16:53]
- [原告]:向法庭提供购买北小区35号1单元11号楼房的相关票据三张。[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票据的客观性没有意见,这些票据不能证明楼房是原告的个人财产。住房基金并不是买房款,楼房实际上物资局 分给秦春华的财产。[09:23:15]
- [审判员]:原告,北正房是多少间?[ 原告]:北正房4间,东厢房是周金玲和秦春华婚后所建。[ 原告代理人]:我们有证人出庭作证。[09:24:03]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首先核实证人身份。[ 证人]:赵扣锁,男,1954年9月生人,东高村人。我和原告是朋友关系。[09:24:30]
- [审判员]:证人与双方是否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证人]:没有。[ 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证人要如实陈述事实,作假证、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09:25:15]
- [审判员]:证人陈述作证内容。[ 证人]:1987年秋后,建筑东厢房时,我去给帮工。当时主要是秦春华在负责施工。当时的工钱是谁给,我不清楚。[09:25:59]
- [审判员]:双方是否要询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秦春华找你建房时,说了房屋的结构了吗?[ 证人]:房屋是砖结构房屋,秦春华去找我给帮工,当时地基已经挖好,建筑材料已经备好,我去帮工两天,当时秦春华的父亲也在那住。[09:27:04]
- [被告代理人]:房屋是什么建筑的?[ 证人]:房屋是1987年秋后建筑。[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要询问证人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庭。[09:28:51]
- [审判员]:双方分别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所述建房的时间有意见,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09:29:30]
- [审判员]:核实证人的身份。[ 证人]:赵正春,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东高村人。我和秦春华是朋友关系。[ 审判员]: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作伪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 证]:听清了。[ 审判员]:陈述作证内容。[09:33:34]
- [证人]:东厢房是在1987年秋后所建,当时我从事瓦工工作,当时我属于帮工。房屋的建筑材料我认为是秦春华购买。关于工钱的问题我不清楚。[09:35:05]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可以发问。[ 原告代理人]:当时建筑房屋时管饭吗。[ 证人]:管饭,主要是秦春华的母亲负责做饭,关于是谁出资建房的问题我不清楚。施工时是谁负责管理我不清楚。[09:35:36]
- [审判员]:被告可以对证人发问。[ 被告代理人]:建筑房屋是谁出资你清楚吗。[ 证人]:我不清楚。[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庭。[09:36:02]
- [审判员]:双方分别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证人证人没有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建房的时间有意见。[09:36:47]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房屋产权证一份、租赁证一份。[09:37:15]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待核实以后,对租赁证再发表意见。对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该证明不能证明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另外,房产证上名字与原告起诉时的名字不一致。[09:40:47]
-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购买房屋优惠协议书一份、住房维修协议书一份、申请表一份及契证一份。[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楼房是原告的个人财产。[09:49:34]
- [审判员]:你现在干什么工作?[ 原告]:我是一名教师,秦春华去世时我在安固小学工作。[ 审判员]:在秦春华去世时有共同存款吗?[ 原告]:没有存款。秦春华去世时31岁,他一直在金属公司上班。交通队给秦春华的父亲3860元左右的抚恤金。[09:50:03]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去银行去查询存款,去金属公司查询抚恤金的情况,到房管局去查询关于楼房的情况。庭下提交调查申请书。[09:50:34]
- [审判员]:就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房屋已经不存在了,我申请法院把补偿款予以查封。[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02:49]
-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分家单的内容应属合法有效。东厢房3间是原告和秦春华婚后共同所建,应属共同财产。在2005年,原、被告曾经达成过协议,被告认为北正房作价1.2万元,被告出资给原告8000元,把北正房给被告的女儿,当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在1993年,周金玲自己出资购买北小区楼房一处,并按教师的条件享受优惠政策。[ 被告代理人]:交通队给的钱和单位给的抚恤金是两个概念。分家单上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原告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分家。[ 原告代理人]:单位给的抚恤金确实是给了原告,但是具体数额不记得了。[10:03:38]
- [原告代理人]:分家单上有多个中证人,中证人里还包括村干部,所以分家单应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代理人]:分家单上也没有中证人的签字。[10:09:44]
- [审判员]:鉴于本案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今天的开庭先到这里,下次开庭另行通知,现在休庭。[10:10:0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参加直播的还有担任速录的以及提供技术保障的李学军、董柯、杨琳琳,平谷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平谷区法院东高村法庭庭长潘友滨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0:12:0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