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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很高兴再次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件。[09:30:03]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31:44]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09:31:59]
- [主持人]:原告王永才与被告王树名系父子关系。王永才之妻于2004年去世。王永才于1981年在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建有7号院落房屋一套,王树名1990年结婚后居住在该房屋。现在京承高速公路占地需拆迁该房屋,王树名表示该房屋有其份额,致使拆迁协议至今未能签订。王永才认为该房屋是其出资所建,并没有将所有权转让给王树名,只是让被告夫妻居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原告王永才诉于法院要求对7号房屋院落内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经合法程序,法庭追加王永才的其余四个子女及二儿媳:王树珍、王树立、王树清、王倩、赵海凤为共同原告。[09:32:23]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管辖密云水库北岸六个乡镇,120多个行政村,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50多公里,面积700多平方公里,主要为山区,管辖人口15万。在郭建明庭长的带领下,全庭十名干警以“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宗旨,提出了“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口号”,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年来,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并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6年,法庭根据辖区的特点,又提出了以“四”个部门联动(即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民调解组织),落实“三”项制度(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调解联络制度和调解培训制度),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即村人民调解组织、镇派出所与司法所、人民法庭构成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各部门互动配合的“四三三”多元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该法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庭”。[09:33:20]
- [主持人]:承办这起案件的是代祖勇法官,男,汉族,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2007年被考核为优秀、嘉奖,多次获得密云法院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09:34:22]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崔旭冉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36:00]
- [书记员]: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庭。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的活动。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7,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或摄影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7:1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8:02]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已到庭,可以开庭。[09:38:54]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原告]:王永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 原告]:王树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 原告]:王树立(亦系王永才之委托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 原告]:王树清,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 原告]:王倩,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 原告]:赵海凤(亦系王倩之法定代理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09:42:58]
- [审判员]:被告陈述基本情况。[09:44:05]
- [被告]:王树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某村。[09:44:48]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48:08]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09:49:08]
- [审判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在本院太师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永才等与被告王树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崔旭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永才、王树立、赵海凤及被告王树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树珍、王树清、王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09:56:02]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56:37]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57:0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09:58:05]
- [审判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58:2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09:58:47]
- [王永才]:我的妻子于2004年去世。我在1981年在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建有7号院落房屋一套,王树名是我其中一个儿子,1990年结婚后居住在该房屋。现在京承高速公路占地需拆迁该房屋,王树名表示该房屋有其份额,致使拆迁协议至今未能签订。我认为该房屋是其出资所建,并没有将所有权转让给王树名,只是让其夫妻居住。现在我请求法院对7号房屋院落内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并判令此次诉讼费由被告王树名承担。[10:01:11]
- [审判员]:原告王树立、赵海凤、王倩对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以及可能享有的份额什么意见?[10:04:31]
- [王树立]:我的份额我要自己继承。[ 赵海凤]:如果有我的份额我同意将我的份额给王树名。如果有王倩的份额,也赠予给王树名了。[10:04:5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王树名]:我毕业之后就挣工分,第一年挣工分的时候就比我父亲挣的多,我帮忙盖的房子,现在的7号房屋是我盖的,我父亲给装的车,我认为7号房屋是我的,我是独门独院,当时向国家申请的时候,是我父亲申请的,别人家都是这样,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建房的时候是我和父母共同建的,这个房子就是我的,别人没有权利分。[10:06:33]
- [审判员]:被告你对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及可能享有的份额什么意见?[ 王树名]:我认为属于我的份额都应该给我。[10:07:06]
- [审判员]:对于原告赵海凤、王倩表示将自己的份额愿意给你,你什么意见?[ 王树名]:我没有意见。[10:07:35]
- [审判员]:原告,7号房屋什么时候盖的?[ 王永才]:1981年盖的。[10:07:56]
- [审判员]:当时盖了几间房?[ 王永才]:北正房三间。[ 审判员]:后来对这三间正房有无翻建?[ 王永才]:没有。[10:08:18]
- [审判员]:原告,当时建房都谁出资了?[ 王永才]:都是我和我老伴出的钱,王树名没出钱。[10:08:38]
- [审判员]:原告王永才请陈述家庭成员情况?[ 王永才]:我和我老伴张翠侠,子女有老大王树名、老二王树珍、老三王树立、老四王树清、老五王树起,张翠侠和王树起于2004年因彩虹桥事件去世了。赵海凤是王树起的媳妇,王倩是他女儿。[10:09:19]
- [审判员]:张翠侠和王树起是什么时间去世的?[ 王永才]:2004年2月5日。[ 审判员]:王树起的子女情况?[ 赵海凤]:王倩,19*年*月*日出生的,尚未成年。[10:10:32]
- [审判员]:张翠侠的父母是否在世?[ 王永才]:都不在了。[10:11:41]
- [审判员]:被告王树名,你在1981年那时多大了?[ 王树名]:22岁了。[10:12:17]
- [审判员]:当时你上学还是工作了?[ 王树名]:工作了,初中毕业后念了2年的兽医专科,大约在1977年毕业,1978年就开始挣工分。[ 审判员]:毕业后你住哪儿?[ 王树名]:我住原来的老房子,跟我父亲住一起,是9号房屋以前的老房子。[10:15:33]
- [审判员]:1981年时都谁工作了?[ 王永才]:王树名、王树珍、王树立都工作了。[ 审判员]:1981年王树立在哪工作?[ 王永才]:王树立在生产队挣工分。[10:16:00]
- [审判员]:王树珍在哪儿工作?[ 王永才]:某地毯厂。[ 审判员]:原告你那时分过家吗?[ 王永才]:没有。[10:16:42]
- [审判员]:原告王永才,7号房屋盖好以后谁在里面住?[ 王永才]:我们都过去住了,孩子也跟着去了,那时候老房子还没有拆呢。[10:17:34]
- [审判员]:被告王树名,你什么时候结婚的?[ 王树名]:1992年3月。[10:17:38]
- [审判员]:你结婚的时候住哪里?[ 王永才]:结婚后就住7号房屋,我和我妻子两个人住的。[ 审判员]:就你们两个人住吗?[ 王永才]:是。[10:18:06]
- [审判员]:被告你现在住哪里?[ 王树名]:在7号房屋。[ 审判员]:被告你陈述下现在7号房屋的详细情况?[ 王树名]:北正房三间,南倒座四间,东西院墙以及院落,南倒座是我自己后来盖的。[10:19:01]
- [审判员]:原告王永才,被告所说属实吗?[ 王永才]:属实。[10:19:25]
- [审判员]:南倒座是什么时间盖的?[ 王树名]:1996年。[ 审判员]:被告王树名,7号房屋三间正房盖好后你对其装修过吗?[ 王树名]:正房东西各一个吊炕,一部分是国家补贴,一部分是我自己出资。[10:20:02]
- [审判员]:原告王永才你现在哪里住?[ 王永才]:我在9号房屋厢房住,和我老伴一起住,正房因为王树起和我老伴去世了,不敢住,只在屋子里面放了些东西。[10:21:22]
- [审判员]:请原告王永才陈述一下9号房屋情况。[ 王永才]:正房三间,厢房三间。[10:22:12]
- [审判员]:原告王永才,9号房什么时间盖的?[ 王永才]:1985年。[10:23:0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说明反驳理由。首先由原告方举证。[10:26:22]
- [王永才]:社员呈请建房申请表一份。[10:28:02]
- [审判员]:下面向原告出示社员呈请建房申请表,被告质证。[ 王树名]:当时都是以家长的名义申请的。[10:28:20]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王永才]:没有了。[10:29:25]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永才]:没有。[10:29:41]
- [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本院于2009月10月30日到双方争议的7号房屋院落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在向双方出示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双方质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10:30:15]
- [审判员]:经过现场勘验、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确定7号房屋院落内有北正房三间、南倒座3间、门道一间、东西院墙、大门,北正房三间为1981年所建,其他均为王树名后来所建,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30:59]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2009年11月9日对王永才的谈话笔录,双方有无异议?[ 王树立]:我当时已经在生产队挣工分了。[ 王永才]:当时王树立已经挣工分了。[ 赵海凤]:当时王树立正在上学,没挣工分。[ 王树名]:当时王树立没挣工分。[10:31:57]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2009年11月10日与原告王树珍、及王树清的谈话笔录及书面说明,双方有无异议?[ 王永才]:那个时候王树立已经在生产队挣工分了。[ 王树立]:我当时已经参加工作了。[ 赵海凤]:没有异议。[ 王树名]:我不相信他们将份额给王永才了。[10:32:39]
- [审判员]:下面宣读王树珍、及王树清出具的说明,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王永才]:没有异议。[ 王树立]:没有异议。[ 赵海凤]:没有异议。[ 王树名]:没有异议。[10:33:21]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2009年11月16日与原告赵海凤的谈话笔录,双方有无异议?[ 王永才]:没有异议。[ 王树立]:没有异议。[ 赵海凤]:没有异议。[ 王树名]:没有异议。[10:33:45]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本院2009年11月24日与王树立的谈话笔录,双方有无异议?[ 王永才]:那个时候已经王树立已经挣工分了。[ 王树立]:我1966年出生,1974年我开始上学,到四年级(1979年)就开始挣工分了。[ 赵海凤]:我认为当时王树立还在上学,我记得王树起或者的时候说过王树立上到初中。[ 王树名]:当时王树立没有挣工分,1981年盖房的时候他没有挣工分。[10:34:19]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2009年11月24日与王永才的谈话笔录,双方有无异议?[ 王永才]:没有异议。[ 王树立]:没有异议。[ 赵海凤]:没有异议。[ 王树名]:没有异议。[10:36:20]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2009年11月24与王树名的谈话笔录,双方有无异议?[ 王永才]:没有异议。[ 王树立]:没有异议。[ 赵海凤]:没有异议。[ 王树名]:没有异议。[10:36:53]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上还有无补充的内容?[ 王永才]:没有补充的。[ 王树立]:我1979年开始回生产队挣工分的。[ 赵海凤]:没有补充的。[ 王树名]:王树立在1979年没挣工分。[10:38:23]
- [审判员]: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确认,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法庭辩论时,主要围绕双方对7号房屋是否有相应的份额等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9:20]
- [王永才]:房是我出资建的,必须将我的钱给我才能分我的房子。[ 王树立]:没有意见。[ 赵海凤]:没有意见。[10:39:3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王树名]:我就要求我的份额。[10:40:1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王永才]:要求对正房作价,给我钱之后才能分这个房子。[ 王树立]:请求依法处理。[ 赵海凤]:我的份额和王倩的份额赠予给王树名。[10:40:41]
- [审判员]:被告作最后陈述。[ 王树名]: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如果真要分这个房子,其他的房子也要一起分。[10:42:10]
- [审判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王永才]:要求法院判决。[ 王树立]:不同意调解,要求依法判决。[10:42:59]
- [审判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0:43:34]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郭建明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周静、孙跃、齐宇迪的辛勤工作![10:44:37]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45:0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4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