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审判人员

原告方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直播台工作人员
12月2日9时,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保险公司积极赔付遭起诉 第三方重复受偿谁之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欢迎来到我们的庭审网络直播全程,我们为您将最新的案件庭审带到您的面前。
    [08:48:4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您直播的案件是一起保险案件,首先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北京市长途公司称,2008年5月,其公司客车在河北省任丘市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陈某及李某受伤,双方车辆都受损。经事故鉴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应交警大队要求,先行垫付10万元为陈某、李某治伤。事发当日,长途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2009年6月,原告为伤者结清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原来,伤者陈某和李某早在原告之前就将被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且保险公司已经对二人进行了赔偿。原告长途公司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案件的处理极其不负责任,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草率理赔,对陈某和李某重复赔偿,损害了长途公司的利益。故原告长途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长途公司赔付保险金71239.1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8:52:12]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四庭审判员王翔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洋担任。
    [08:54:4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7:4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未经允许,非法院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请关闭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
    [08:58:30]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8:59:02]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某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宗,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09:01:0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长途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翔进行审理,由书记员刘洋担任法庭记录。
    [09:02:07]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二)提供新证据权利;
    (三)委托代理人;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
    (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
    (七)提起上诉;
    (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
    (三)遵守法庭纪律;
    (四)如实陈述事实;
    (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09:02:23]
  • [审判长]: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3:3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04: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7123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原告公司客车在河北省任丘市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陈某及李某受伤,双方车辆都受损。经事故鉴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应交警大队要求,先行垫付10万元为陈某、李某治伤。事发当日,长途公司立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2009年6月,原告为伤者结清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原来,伤者陈某和李某早在原告之前就将被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且保险公司已经对二人进行了赔偿。原告长途公司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案件的处理极其不负责任,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草率理赔,对陈某和李某重复赔偿,损害了长途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09:05:41]
  • [审判长]:
    请被告方就原告方的起诉事实发表答辩意见。
    [09:06: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保险公司对原告诉状中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发生地河北任丘市交通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所有大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这一事实无异议。
    但是保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交强险制度是一条由国家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对第三方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受害人直接赔偿是法律强制赋予的义务。在任丘法院审理的第三方受害人诉保险公司一案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提出了应当将本案原告列为共同被告的请求,但是任丘法院口头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只能独自应诉。在诉讼发生后,保险公司也只能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保险公司通过任丘法院已经支付第三方112000元。
    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按照原告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根据原告车辆投保的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原告多支付给事故对方的赔偿款,应当向对方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09:4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原告出示证据。
    [09:10: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一方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11: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报案单(抄单),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报案,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11: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进行报案,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12: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两张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证明原告为二伤者支付的治疗费用共计71239.10元。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已经进行过审核了,根据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审核制度,对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收据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标准李某核减9936.49元,陈某3050.81元。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审核没有法律依据,公费和自费药的标准是相对的,如果被治疗人是享受很高待遇的,这些费用可能就都是公费的,相反,可能就都是自费的,这些费用的是根据救治需要所支付的,因此都应当是被告的承保范围。
    [09:16: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单独应诉的事实。判决书显示了前期医疗费都是由我方垫付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在任丘的诉讼中说了原告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但是不影响法院审判结果。我方是在本案庭审中得知本案原告进行了垫付的。
    [09:17: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六、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事故车辆属原告所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17: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09:18:18]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了。
    [09:19:11]
  • [审判长]:
    请被告出示证据。
    [09:19: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医疗费用审核表,证明我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陈某和李某支付医疗费进行审核的情况。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核保没有依据,公费和自费问题被告不能自行认定,治疗用的药物应当由医院决定,不一定都是公费或自费的,医院的有关证明是证明费用的合法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陈某的车费不属于医疗费的,座便器等不是基本医疗保险项目,CT属于部分自付项目,安神补脑液属于补药,10%自付,麝香等其他属于没有医嘱的药,不应赔偿,还有一些与受伤治疗无关的药。李某的座便器等不是医药费报销项目,血液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应当是一般标准的,而李某使用高价血,因此不应赔偿,其他的还有应当按照国产药物价格报销,还有有医嘱的补药,我方承担90%,还有没有医嘱的以及与外伤无关的药,我方不予赔偿。加急费不能确认是治疗支出,拐杖和被罩不属于医疗费报销项目。
    [09:23: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抄单、清单,证明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有多次交通事故和理赔、索赔经历,因此原告对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理赔程序是十分清楚的,此外原告有多辆车辆在我公司投保。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称我方有多辆车在被告处投保,并进行过多次理赔,但是想此次事故这样由于被告单方应诉,不给我方理赔这种事还是第一次,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为伤者垫付了10万元的费用,同过交通队又支付了7万多。根据理赔习惯,1万元以上的费用应当是折抵而不是单独计算的。
    [09:26: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商业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其次即便保险公司单独应诉没有告知原告,也不违反合同义务。我方就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多支付的部分是由于当地的交通队强制原告先行垫付的,应当由原告向伤者要求返还。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2002年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否则不具有效力, 保险公司没有提示我方这些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字体较小,黑体字不明显,且保险条款是放置在柜台上由投保人自行取阅,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向我方进行告知和说明,因此对原告没有法律拘束力。只有超出了强制险范围的才涉及条款问题。
    [09:32:24]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了。
    [09:32: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33:51]
  • [审判长]:
    原告能提交保险单么?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法提供,当时被河北任丘的交通队拿走了,没有返还我方。这份保险单在任丘市法院的诉讼中已经由伤者作为证据提交该法院。
    [09:34:32]
  • [审判长]:
    投保不计免赔了么?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投了。
    [09:35:07]
  • [审判长]:
    诉请是两个伤者全部医疗费么?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09:35:32]
  • [审判长]:
    被告能提供投保单么?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能,但是单位投保就是一个清单的形式,今年的这份上面没有原告的签字。
    [09:36:51]
  • [审判长]:
    被告能证明你方向原告告知了免责条款么?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书面证据。但是我方认为原告有多次理赔,应当对此知情。
    [09:37: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先请原告方就本次开庭发表辩论意见。
    [09:38: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要求的整体数额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请求被告予以赔付。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其与投保人的保险责任并不是分开的。道交法76条的目的是在投保人没有能力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伤者的利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伤者。保险公司在任丘的应诉是有过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主体是投保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单独应诉。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核实情况,而且没有申请追加我方为被告,有损我方利益。任丘法院的判决在程序上由错误,但保险公司没有上诉。三者险应当是承保超过强制险的范围,我方垫付的是7万多,赔偿范围不只一项的情况下,超出强制险的部分应当由三者险赔偿。我方申请赔偿依据的是结算单据,这里面没有反应出外购药,都是由医院提供的。如果由追偿也应该是保险公司去追偿。
    [09:42:56]
  • [审判长]:
    现请被告方就本次开庭发表辩论意见。
    [09:43: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原告对第三方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我方与原告之间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除了受到法律规定外,还有受到合同条款约束;2、道交法76条有规定,保险公司只是先行赔偿。保险公司是被动应诉,是接受法庭的传唤。关于事实是交通队认定的,不是保险公司能决定的。保险公司曾经提出要求追加本案原告在任丘法院应诉,但是任丘法院没有采纳。3、原告称我方拒赔的理由是援引免责条款,但是我方并不是主张免除我方应付的责任,而是明确我方的赔偿范围,不适用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规定。4、交强险是有限额的,需要按照限额赔付。商业险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经过相应标准核实后,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09:46: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5、交通队要求原告先行垫付是执法中的瑕疵,我方不能承担责任。6、我方应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方并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通知原告,因此这不影响我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7、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就是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来审核医疗费。8、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受伤者及时获得赔偿,我方正是因此才参加的诉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就是对第三方的直接赔偿主体。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交强险就是分项限额赔偿的,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审核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我方在任丘的应诉和赔偿没有过错。
    [09:48:5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调解意见就是我方的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09:52:37]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现请原告方就本次开庭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09:52:59]
  • [审判长]:
    现请被告方就本次开庭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辩论意见。
    [09:53:35]
  • [审判长]:
    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09:53:48]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元田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09:56:4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元田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张璐
    照片提供:李媛
    [09:58:1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