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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08:41:0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与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一直存在外加剂买卖合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09年6月1日,被告原负责人郭来功通知原告,其可以用一辆七成新的车抵原告38万元欠款,如果可以就办抵车协议,如不同意,今后一分钱没有。后原被告签订了抵车协议。
之后原告向汽车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才知道该车市场价格最多20万元,原告立即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抵车协议的车款变更为20万元。[08:42:33]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阚莲花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德强担任法庭记录。[08:44:27]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8:45:06]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必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负责人齐国宪,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来功,北京福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职工。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8:54:52]
- [审判长]:法庭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与被告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黄德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09:00:32]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02:0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王振龙主动找到我要车,并不是我通知他进行协商的,王振龙从来没有给我打电话联系,当时王振龙找到我们公司黄经理,他们谈了用车抵债,然后其找到我,说我们欠他们货款是38万多元,要用车抵帐,我们这辆豪华车原价是60多万,这辆车是另一个工地欠我们40多万元帐,抵给我们是45万,当时签署协议,协商用车折抵货款之前,王振龙和他的另外合伙人都联系过,联系以后,确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当天签订完协议,王振龙要求我把车的手续都必须办完,我们双方当天就过了户,协议约定,是双方友好协商抵车,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2009年6月1日当天,我们就把车辆交接手续(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机动车行使证原件、二手车发票一份原件、保险单原件、发票一份、购置税附加本一份、钥匙两把)全部办完,给了王振龙。当天下午车的户主就变更为王振龙。通过这些可以说明,原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都与事实不符。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我们双方签定协议合法有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09:03:27]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一下证据[ 原告代理人]:1.协议书,2009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抵车协议,并证明当时抵车价款是38万元,证明这辆车当时车牌是京KN7192。2.情况说明,这是原告出示说明,证明当时认为这辆车不值38万元,但又怕被告不给钱,所以就把车过户到王振龙名下,待相关问题解决后,予以相关处置。3.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这辆车现在已经过户给了王振龙4.二手车过户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这个辆车销售是21万元,卖方是郭军,过户到王振龙名下。我们认为这辆车真实价格是13万至18万之间。以上证据均为原件[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情况说明不认可,这是原告单方出具的证明,和实际不符。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份证据证明2009年6月1日这个车我们已经过户。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双方实际约定这辆车原价值38万元。以这上面价格过户是为了少交过户费,所以把价格写的低。[ 审判长]:被告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被告代理人]:交给法庭。[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出示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09:05:30]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1.协议书一份(原件),证明我们抵车是以协议为主,这份协议可以说明所有问题。2.交接清单(原件),证明车辆所有的交接手续。3.供货商明细帐(复印件),证明我们欠原告380244.28元。[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个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应予以变更。2.对真实性没有异议。3.这复印件不予认可,而且该证据跟本案无关。[09:07:15]
- [审判长]:原告将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代理人]:提交法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和二手车发票的的先后顺序[ 原告代理人]:是先签定协议,后过户车。[09:10:51]
- [审判长]:二手车发票是谁出具的[ 原告代理人]: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的。当时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振龙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儿子一起到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的时候询问车的价值,询问的价格最多是13万到18万元,王振龙就不同意按38万元抵押,只同意按15万进行抵押,而郭军不同意,所以双方写的价格是21万元,因为二手车交易不需要交税,所以不存在写低价格,减少过户费的情况。机动车交易双方都必须到场。车辆交接手续是车辆过户的时候,由被告方提交给原告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有异议吗[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车辆交接手续是在被告公司我亲自提供的,当时我给原告的发票是45万元的发票(这张发票是第三人抵给我们车当时开具的发票),并不是今天原告提供的21万元,办理过户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双方买卖的手续,当时我没有到现场办理过户。[ 审判长]:原告,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的二手车发票是你向法庭提交的发票,还是被告陈述的45万元的发票[ 原告代理人]:这个我要核实一下。[ 审判长]:开庭之前,原告向法庭提供申请,要求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和鉴定,下面由被告方对原告的委托鉴定申请书发表意见[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这是2009年7月15日原告提供的,我们是2009年6月1日给的原告车,这之间已经过去这么长时间了,签合同的是原告的法人,其代表原告公司,协议书现在合法有效。[ 审判长]:原告,双方签定协议的时候用车辆折抵货款,当时是否提出过对车值提出鉴定[ 原告代理人]:当时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9:15:03]
- [审判长]:当时签定协议的时候,签订地点在什么地方[ 原告代理人]:这个我不清楚。[ 被告代理人]:在我们搅拌站签订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当时过户的时候,是原车主郭军和王振龙一起到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对被告当时抵车价值45万元不清楚,而且这辆车用了几年,肯定大大贬值,而且当时我们签定协议是被告对外欠款太多,我们怕要不回帐,所以才被迫写了协议,这不是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补充事实谈到一点,对于被告所述45万元发票不清楚,如你所说,到车辆管理部门是郭军和王振龙去的,而交接手续是郭来功签订的,那么是否就可以推定发票是45万元的[ 原告代理人]:存在这个可能性,正常情况下先有一个协议,然后手续全后去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长]:根据通常做法,是否能够判断2009年6月1日,被告提交的二手车发票是第三人折抵给他货款的价值[ 原告代理人]:可以这样推论。[09:18:48]
- [审判长]:被告,在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时候,还需提供以前二手车交易发票的手续吗[ 被告代理人]:当时我不在场,我们给王振龙谈的时候,就按我们45万元的发票,然后按照车的年限协商的。[ 审判长]:原告,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是否要求其必须提供原购车发票的吗[ 原告代理人]:应该提供,这才能证明车辆的合法性。[ 审判长]:双方协商用车辆折抵货款的时候,2009年6月1日之前是否有过协商[ 原告代理人]:不太清楚。[ 被告代理人]:没有,王振龙当时来的时候谈,就当天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长]:被告,你刚才答辩的时候,说原告找过你们黄经理,这是什么时候[ 被告代理人]:这是签定协议之前的几天,王振龙找过黄经理,当时黄经理说公司一直在追钱要帐,如果着急的话,我们有车,挺值钱的,你可以和郭总商量下,然后王振龙找到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用车抵帐。车辆过户后王振龙从来没有和我联系过。[09:24:3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这辆车的当时签定协议的价格是38万元,但实际价值是其38万元一半,所以明显过低,原告对二手车的交易价格不清楚,尤其对外国车价值不清楚,所以在这种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这份协议,当时是当天签定协议,当天办理过户,原告没有考虑的过程,当时被告对外欠款过多,欠原告货款也过长,所以才签定协议,至于被告所说的其用多少钱抵过来的,这是被告和第三人的事情,他们之间的是否显失公平,这是他们之间的事情,跟我们没有关系,所以他们用45万元抵过来的车不能证明本案车的实际价值,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以证明是否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合同签订之前,王振龙跟他的合伙人打过电话,在争得同意后,才签定协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009年6月1日原告就把车开走,如果其知道车不值那么多钱,就不应办理过户手续,都过去这么长时间,原告的理由并不充分,用车抵帐是王振龙主动找的我们,并不是我们强迫的。我们双方是按协议约定办理的车辆过户。我们当时谈的时候就是车的价值是45万元,但王振龙不同意,所以最后双方确定车的价值是38万元。如果当时就知道车不值这么多钱,为什么当时不找我们谈,可是到现在王振龙都没有找过我们,所以我们坚决不同意鉴定。[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交易发票,这个价格可以从另外方面反映出合同约定价款明显显失公平。[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解决[ 原告代理人]:可以。[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起诉不是事实,协议已经签订,车辆已经过户,也过去这么长时间,我也不同意变更车辆价款,38万元的价格是我们双方同意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证据原件退还给双方当事人,本庭收取复印件[ 原告代理人]:收到了。[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09:27: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牟菁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09:32:19]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3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