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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静,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09:07:26]
- [主持人]: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6岁的李某,害怕因抢劫被抓的男友报复,将男友所抢手机等赃物邮寄给一个朋友。间隔3小时,李某觉得不妥,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今,她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了公诉。[09:10:25]
- [主持人]: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得知男友王某(另案处理)因抢劫被抓获后,将王某存放在本市丰台区西局东南街二人暂住地内抢劫所得的手机、黄金项链等物邮寄至昌平区超前路的朋友处,并将一台数码相机藏在本市丰台区蒲黄榆的一个胡同的宣传栏上。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082元。[09:10:59]
- [主持人]:据悉,李某当日上午得知男友被抓,出于害怕民警从家中搜出赃物后,男友以为是她交的,出来后会报复她,中午她就将赃物邮寄给朋友。事后经过冷静思考,李某觉得不妥,便于当日下午3点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09:12:29]
- [主持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17:11]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刑事审判庭张亚林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09:20:3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3:00]
- [审判员]:提被告人到庭。[ 审判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4:0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李某。[09:27:22]
- [审判员]: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李某某。[09:29:33]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83年10月。[09:30:45]
-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09:32:46]
-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无业。[09:33:02]
-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专文化。[ 审判员]:户籍地?[ 被告人]:海南省。[09:33:1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此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因为转移赃物,2009年6月17日。[09:33:33]
- [审判员]: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09年7月24日。[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权利告知书?[ 被告人]:收到了。[09:35:25]
-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09年11月23日。[09:35: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09:36:02]
- [审判员]:本案由我院张亚林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李天赐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审理。[09:36:2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36:44]
- [审判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09:37:1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38:2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39:12]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员宣读公诉机关的起诉书。[09:40:41]
- [审判员]: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得知男友王某(另案处理)因抢劫被抓获后,将王某存放在本市丰台区西局东南街二人暂住地内抢劫所得的手机、黄金项链等物邮寄至昌平区超前路的朋友处,并将一台数码相机藏在本市丰台区蒲黄榆的一个胡同的宣传栏上。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082元。[09:43:24]
- [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被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09:44:26]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09:45:33]
- [审判员]:被告人,刚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09:45:47]
- [审判员]:被告人,你就犯罪事实做一下陈述。[ 被告人]:那天,我起床后没有见着王某回来,我准备去上班,他表哥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找到王某,我说找不到。后来王某一直没有告诉我他出事了,后来我去派出所,我得知他被抓了,就赶回家把东西邮寄出去了,后来我自首了。[09:47:30]
- [审判员]:被告人,下面法庭问你几个问题。[ 审判员]:为什么把东西邮寄出去?[ 被告人]:王某说如果我不帮助他,他拉我一起。[ 审判员]: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手机、项链、身份证。[ 审判员]:东西怎么得到的?[ 被告人]:抢来的。[09:50:36]
- [审判员]:王某抢劫你劝阻过吗?[ 被告人]:我劝阻过,他不听。[ 审判员]:为什么把相机放在宣传栏上?[ 被告人]:我害怕说是我和他一起抢劫的,想说清楚了,再拿出来。[ 审判员]:东西起获了吗?[ 被告人]:起获了。[ 审判员]:你带着民警去的吗?[ 被告人]:是。[09:51:26]
- [审判员]:下面向你出示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的证据。[09:53:58]
- [审判员]:宣读李某男友王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知道王某抢劫。[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09:56:08]
- [审判员]: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曾被一名男子抢劫。[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09:57:48]
- [审判员]: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女友张某被抢事实。[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09:58:55]
- [审判员]:宣读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6月16日被抢。[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09:59:46]
- [审判员]:宣读证人赵某和王某的证言,证明赵某和王某6月2日被抢。[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10:01:35]
- [审判员]:宣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财产价值。[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10:02:59]
- [审判员]:出示购物发票,价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值。[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10:04:42]
- [审判员]:宣读扣押物品清单、破案报告、工作说明,出示起获赃物照片。[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10:06:01]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被告人自行辩护。[10:06:57]
- [被告人]:我是投案自首的。[10:07:2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我对我自己犯的错非常后悔。我不懂法,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是未婚母亲,我本来想给孩子一个健全的家,可是我错了。[10:08:05]
- [审判员]:现在宣判,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今天是口头宣判,正式判决书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被告人,你上诉吗?[ 被告人]:不上诉。[ 审判员]:现在闭庭。[10:11:20]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李天赐、雪洁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12:4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1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