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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40: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41:23]
- [主持人]: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08:43:07]
- [主持人]: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同一类商品上,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和已经获准注册的“燕之坊”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商标的名称、含义和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商标的字型、整体外观效果近似。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燕之坊”申请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3.确认原告“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08:43:47]
- [主持人]:今天开庭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龚松青、主审法官唐传佳、合议庭成员姚昌米。[08:44:50]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09:11:58]
- [书记员]: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王延杰没有到庭。[09:13:11]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09:14:1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完毕。[09:14:55]
- [审判长]: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是一审案件。[09:15: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09:15:58]
- [审判长]: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239号钻石大厦518室。
法定代表人:杨燕,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是公告送达,且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现在无法证明被告的真实身份。[09:17:11] - [审判长]:原告身份属实,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09:19:0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龚松青、姚昌米、唐传佳三人组成,由龚松青担任审判长,唐传佳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唐红艳担任法庭记录。[09:19:2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09:19:2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09:19:49] - [审判长]:原告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09:19:59]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20: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原告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09:20:34]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20:4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以下的庭审工作。[09:21:08]
- [主审人]: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09:21:20]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燕之坊”申请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此所支付的商标异议代理费、律师代理费等)。
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在对于诉讼请求的第3项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当庭予以撤回。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份,原告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9年2月20日在总第1156期、1160期所发布的《商标公告》上得知,被告于2006年8月7日分别在第29类“腌腊肉;鱼刺;水果罐头;笋干;皮蛋(松花蛋);牛奶;水果色拉;果冻:木耳:腐竹”、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糖果;蜂蜜;粽子;锅巴;豆粉;食用淀粉;调味品,”服务项目上提出注册申请,将原告的企业名称且已经注册为商标的“燕之坊’’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目前,该商标的初审号分别为:“5523325”、“5523326”。而在此之前,原告己获批准的“燕之坊’’商标的第29类注册号为:1943253号、第30类注册号为:1956869号。原告遂委托了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书面商标异议申请。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主要生产经营粗粮及其系列精加工食品,是国内粗粮食品行来领先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粗粮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研发和产品品牌化经营。近年来对设备、技术的引进,产品的创新和研发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现已具备国内行业领先的粗粮风选、色选、抛光、混合、微波、干燥、超微粉碎、自动化包装等数条生产线;与安徽农业大学以产学研相结合方式联合开发粗粮食品;拥有自主研发队伍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自建23000平方米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加工、仓储车间,实现年产粗粮食品6万吨;“燕之坊”杂粮及其制品现在华东六省一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场占有率高达86%,处国内粗粮食品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华东市场第一的位置,现有员工近2000人,总资产11575万元,2008年年产各类粗粮食品6万吨。
燕之坊公司自成立以来,尤其注重品牌建设,不惜巨额资金投入宣传“燕之坊’’品牌。在2003年到2006年期间,不断的在新安晚报、合肥晚报上大力宣传“燕之坊”的产品,并花重金设计“燕之坊”系列产品的外包装。自2001年成立以来直至2008年12月份前,所有广告费及宣传费用总计近1000万元人民币。这么高额的广告、宣传费用说明了原告一直坚持对“燕之坊”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在消费者心中享有很好的认知度,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随着“燕之坊”系列产品深入千家万户的同时,“燕之坊”公司也行后被国家、安徽省政府及各主管部门授予多重荣誉:中国食品加工优秀龙头企业、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行业排头兵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安徽省最具投资价值成长型企业、安徽民营百强企业、合肥农业产业化十强龙头企业、中国杂粮知名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新产品、2008年合肥市质量管理奖等荣誉。为确保产品质量,公司通过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严抓生产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先后通过“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产品质量一流。连续多年成为安徽省的百强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其商标“燕之坊”也被认定为安徽省的著名商标,产品在北京华联、武汉大润发、上海家得利、家乐福等多家大型超市均有销售,使各地的消费者对其产生很强的品牌认同感。同时,商标“燕之坊”与原告的企业字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燕之坊”作为商标已在消费者心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作为企业字号也使原告在公众心中的产生极强的认知感。
原告作为全国杂粮的知名品牌,从白手起家到成为安徽省的百强企业,这个过程中的艰辛,使得原告更加注重企业品牌的保护,在2001年将“燕之坊’’分别在第29类、30类上注册为商标,经商标局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核准第29类注册号为:1943253号,2002年11月7日核准第30类注册号为:1956869号。然被告却在同一类商品上,将原告的企业字号且已经获准注册的“燕之坊”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商标的名称、呼叫、含义和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商标的字形、整体外观效果存在近似。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是采用了楷体字体并将字体进行了一定的风格化变形,被告商标同样采用楷体字体,两个商标的字形极为近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综上所述: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字号用作商标申请注册,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依法确认原告“燕之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09:23:55] - [主审人]:由于被告缺席,原告也当庭申请撤销第3项诉讼请求,现在法庭围绕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1、查明被告的身份;2、查明被告进行申请燕之坊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属实、原告对燕之坊商标的权利情况;3、被告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行为是否给原告所造成经济损失。现在由原告举证。[09:26:21]
- [原告代理人]:庭前对于被告的身份和地址是在国家商标总局网站上所了解,通过公安局也了解了被告的身份信息,但无法形成书面证明,希望在庭后,法庭给予一定的时间,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证明。[09:31:15]
- [主审人]:法庭给予原告三天的时间查明被告的身份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09:31:28]
- [原告代理人]:好的。[09:32:01]
- [主审人]:原告继续举证。[09:33:39]
- [原告代理人]:1、原告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注册变更证明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已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29类商品注册证(第1943253号)、第30类商品注册证(第1956869号);
2、被告商标预审公告复印件二份,是原告从国家商标总局网站上下载的,证明被告对第29、30类商品以原告企业字号“燕之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审公告。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原告造成侵权。目前原告已经提出商标异议;
3、商标代理合同、付费发票复印件各二份,证明原告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被告以“燕之坊”申请注册,向商标局申请异议,并支付相关代理费用;
4、聘请律师合同、付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诉讼并支付代理费。
5、当庭提供一份商标申请异议书。[09:34:39] - [主审人]: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注明受理费用是每个1000元。[09:49:09]
- [原告代理人]:费用以法庭认定的为准。对于原告损失30万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庭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认定。[09:49:32]
- [主审人]:原告有无其它证据提供了?[09:59:28]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59:40]
- [主审人]:由于原告在开庭审理前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没有提供,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不能形成诉辩。原告就被告是否形成侵权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陈述。[09:59:58]
- [原告代理人]:1、原告拥有第29、30类二种商标专用权,我方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了商标异议,国家商标总局也对被告申请商标注册进行了初审公告,被告所使用的燕之坊的三个字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证所使用的燕之坊的三个字,在读音、字形、图案及商品所使用的类别,明显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使用的这个商标,被告再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侵权且造成损失,我方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了异议,原告也多次与国家商标总局交涉,及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这些都是原告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无法提出确凿证据的,可在50万元以下由法院酌定裁判。[10:02:17]
- [主审人]:原告做最后陈述。[10:04:33]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诉讼请求。[10:04:50]
- [主审人]:于本案涉及需要查明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本案待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10:05:07]
- [审判长]:休庭。[10:05:21]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0:05:45]
- [主持人]: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刑一庭、法警支队、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李艳、书记员唐红艳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0:06:32]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