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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的侯铁锋,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爱民区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转租合同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09:34:15]
- [主持人]: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2009年6月9日,原告尹某(作为乙方)与被告邱某(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猪场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北安乡江西村电业水泥厂南有一猪场,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转租给乙方,总价为24万元,另外有原煤65吨,合价为1.2万元,共计为25.2万,乙方于合同签订日起首付5.2万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再付2万元钱做为风险金执行。余下18万元钱分6次付清: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违约处理法:经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到期不付欠款,甲方有权收回猪场,且不退还已交的7.2万元风险金。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7.2万元。余下已交付的转租款只退还50%。猪场在2009年7月末前必须交付乙方使用。在该合同上被告爱人孙某也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交付了现金3万元,被告邱某将自己和北安乡江西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交纳土地租赁费的3万元收据交给了原告尹良。因被告邱某未在2009年7月末前将猪场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另外,原告尹某曾给被告邱某的猪场送饲料,被告邱某与原告尹某饲料款还未结算完毕。[09:40:40]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审判长郭红波,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本案审判员王丽云,女,1955年9月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多年,擅长民商事及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
本案审判员牟宗洋,男,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09:48:16] - [主持人]: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56:1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哄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长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主审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0:00:1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0:00:3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10:00:57]
- [审判长]:全体请坐。[10:01:16]
- [审判长]: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0:03:17]
- [原告]:尹良,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七星办事处9委30组。[10:05:47]
- [委托代理人]:李春财,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大庆法律服务社主任,现住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统建小区53栋3单元202室。[10:06:59]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10:07:19]
-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尹良,受委托人姓名:李春财,牡丹江市大庆法律服务社主任。现委托李春财在我与邱欣转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二、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三、代为和解、上诉;四、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人:尹良,2009年4月8日。)[10:07:58]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0:08:36]
- [被告]:邱欣,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江西村。[10:09:00]
-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10:09:20]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10:09:40]
-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邱欣,受委托人姓名:孙博武。现委托孙博武在我与尹良转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代为答辩、举证、进行和解、调解、参加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质证。委托人:邱欣,2009年6月30日。)[10:10:4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0:10:59]
- [原告]:没有。[10:11:15]
- [被告]:没有。[10:11:25]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0:11:5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尹良与被告邱欣转租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0:12:32]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郭红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丽云、牟宗洋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娜担任记录。[10:13:48]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10:14:3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0:15:20]
- [原告]:听清楚了。[10:15:30]
- [被告]:听清楚了。[10:15:3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0:15:52]
- [原告]:不申请。[10:16:02]
- [被告]:不申请。[10:16:1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开庭前三日接到开庭传票?[10:16:31]
- [原告]:是。[10:16:41]
- [被告]:是。[10:16:50]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0:17:18]
- [原告]:没有。[10:17:30]
- [被告]:没有。[10:17: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主张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0:18:10]
-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10:20:49]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和补充?[10:22:01]
- [原告]:没有。[10:22:11]
- [审判长]: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举证期?[10:22:26]
- [被告]:不需要。[10:23:0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10:23:35]
- [被告]:因为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履行,所以该合同被告已通知原告予以解除。故原告诉请无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0:24:05]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二、原、被告到底是哪一方没履行合同义务;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10:25:26]
- [原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0:25:45]
- [被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0:25:55]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按照不当得利案件的特点,请原告按照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的顺序从三个方面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要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质证方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0:27:55]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9日签订的转租合同一份(原件已当庭收回),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28:58]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29:13]
- [被告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该合同恰恰证明原告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因为该合同明确约定于合同签订日起,原告首付52,000元,但该合同义务原告至今没有履行。[10:30:08]
- [审判长]:因被告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庭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10:30:29]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30:44]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二、被告于2009年6月9日给原告出具的3万元收条(原件已当庭收回),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10:31:56]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32:17]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32:34]
- [审判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本庭予以确认。[10:32:49]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32:59]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三、一组票据(共11张)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货物收条(原件已当庭收回),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25,351元,所以在履行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用来顶合同里约定的风险金2.2万元。[10:34:2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35:16]
- [被告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有异议,1、因为所有票据中均没有体现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内容;2、该11张票据当中有3张(5055941,金额7,253.4元、5055998,金额580元、7085382金额110元)并没有写明收货人是谁,也没有写明欠款人是谁,另外该11张票据与原告在立案向法院举证时不一致,此次提供票据总额是20,509.4元,在庭前阅卷时,原告所举票据总额是13316元。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告以此想证明这些送货单是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是错误的,1、该送货单体现不出被告邱欣欠原告货款;2、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非常清楚,于合同签订日首付5.2万元,并没有约定以其他债务或其他未结货款来予以顶账。所以,原告想依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错误的。[10:38:37]
- [原告代理人]:原告从2008年11月份一直到2009年6月份一直给被告送猪饲料,送料是原告的司机给送,被告接收时,由被告的妻子孙晓君,姑父郝德友签收,送货单写了欠原告的钱没有写清,这个是事实,还有一些账没有结,一共欠25,351元,孙晓君在转租合同上也有签字。[10:40:05]
- [审判员]:孙晓君是你妻子吗,郝德友是你姑爷吗?[10:40:52]
- [原告]:是。[10:41:03]
- [审判员]:送货单是他们签的字吗?[10:41:16]
- [原告]:有送过饲料,但送多少,欠款的我不都清楚,我认为这与转租合同没有关系。[10:41:28]
- [审判长]:因被告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待庭后再予以确认。[10:42:39]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43:04]
- [原告代理人]:证据四、土地租赁协议和3万元收据一张(原件已当庭收回),该协议是被告与江西村签订的,收据是江西村给被告出具的,证明原、被告转租合同的标的物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合法的。[10:43:26]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0:45:14]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45:26]
- [审判长]:这个怎么在被告手里?[10:46:05]
- [被告代理人]:当时签订合同时给他们的提供的。[10:46:27]
- [审判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本庭予以确认。[10:48:07]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48:50]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49:1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10:49:39]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9:5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原、被告几个问题。原告,按合同约定应交5.2万元,你举证时说当时交3万元,还有2.2万元,你说按你举证的票据顶账对吗?[10:50:23]
- [原告]:对。[10:50:47]
- [审判员]:在场人都有谁?[10:51:02]
- [原告]:我,邱欣,孙晓君。[10:51:20]
- [审判员]:被告,对吗?[10:51:31]
- [被告]:对。[10:51:44]
- [审判员]:签合同当时你交了多少钱?[10:51:54]
- [原告]:签合同时交付的3万元。[10:52:05]
- [审判员]:那合同怎么写的5.2万元?[10:52:37]
- [原告]:因为被告欠我2万余元,我们商定用这2万元顶账,我交了3万元,我们先给的钱,后签的合同。[10:52:54]
- [被告]:不对,我们是先签的合同,后给的钱,后来原告又拿出2万余元的票据,我不同意,合同都执行了原告还欠20多万元,我怎么能欠他2万元,顶款与转租合同不是一回事,饲料钱就是往来账,一般都不结,是到年底结。[10:53:12]
- [审判长]:你送饲料都怎么结账?[10:55:01]
- [原告]:送货他给我签字,不是每次都结,他有钱就给我打电话,有时我去要。[10:55:18]
- [审判长]:给完钱,送货单就消了吗?[10:55:31]
- [原告]:消了。[10:55:42]
- [审判长]:你送多长时间?[10:56:04]
- [原告]:两年多了。[10:56:13]
- [审判长]:你说顶账了,为什么送货单的原件还在你手中呢,你怎么不把送货单给原告呢?[10:57:49]
- [原告]:没最后结算,只是口头约定。[10:58:00]
- [原告代理人]:当时被告打的是3万元的收据,如果被告要打5.2万元的收据,原告就把送货单给被告了。[10:58:15]
- [审判长]:被告,原告所说的对吗?[10:58:26]
- [被告]:不对。[10:59:03]
- [审判长]:当时给你3万元,说那2万怎么办?[10:59:13]
- [被告代理人]:当时他拿出2万元,我们也不知道他有多少账,还有3张也没有签字,不知道是否送货,合同约定是给现金5.2万元,也没说用顶账的方式给,所以合同没有履行。[11:00:17]
- [审判长]:说你们7月份交付,为什么没交付?[11:00:29]
- [原告]:签完合同以后,孙晓君找我,说我家老爷子得签字,他不签字不行,后来我说他能给我签吗,孙晓君说没事,等他心情好,我给你打电话你就来,后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把3万元退给我,说他们不想卖了,我说那能行吗,我这3万元不就瞎了吗,再说还欠我2万余元,我怎么要啊。[11:01:00]
- [被告代理人]:1、原告完全说谎,这份合同是原告所举,上面邱欣的签字就是本人签的,而且原告陈述时签合同时是原告和被告夫妇俩在场,怎么又出现刚才又存在邱欣补签字;2、刚才主审法官陈述是正确的,如果被告同意用货款进行顶账的话,这些所谓的条就应在被告手上,就视为被告同意,双方的焦点就是原告要用这些条来顶账,而被告不予认可,所以说就发生了本案的争议。刚才原告陈述的事后结算都是错误的。[11:02:24]
- [审判长]:被告,现在你们是否同意履行合同?[11:02:38]
- [被告]:不同意。[11:02:46]
- [审判长]:原告,你们什么意见?[11:02:58]
- [原告代理人]:我们坚持诉讼请求。[11:03: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11:03:19]
- [原告]:没有。[11:03:29]
- [被告]:我回去问我爱人欠货款是1.4万左右,而原告今天举证是25,351元,我有些怀疑。[11:03:48]
- [审判长]:通过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11张送货票据金额是25,351元抵付猪厂转让的首付款是2.2万元是否成立;二、原、被告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此转租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三、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7.2万元经济损失。[11:04:11]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11:04:26]
- [原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1:04:39]
- [被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1:04: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近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1:05:08]
- [原告代理人]: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谁存在违约行为。经过本庭调查,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三、双方是在平等意愿有真实表示签订的,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略),被告属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补偿另一方,或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1:06:3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言。[11:06:43]
- [被告代理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在2009年6月9日只交付转让款3万元,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5.2万元予以履行,庭审中,原告举的11张票据,想用以证明该票据履行了合同义务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第一点,该票据形式要件有瑕疵,11张票据有3张没有写欠款人的姓名,第二点,该11张票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第三点,该11张票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因为双方约定的首付5。2万元是金钱给付,并没有附加可以用其他的货款用以抵顶的约定,第四点,从常理推断,如果被告同意用货款用以抵顶,那么被告应当把这货款欠据收回,另外给原告出具相应数据的收条,但是在今天的庭审当中,该货款的原件依然在原告手中,足以说明双方并没有约定用该货款予以抵顶,所以原告用在自己手中的11张票据来证明履行了合同义务是错误的。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经过被告多次催要,原告仍然没有履行剩余价款的给付义务,该合同被告已通知原告予以解除,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11:09:3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1:09:46]
- [原告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反悔的原因不是2.2万元没有给付,因为如果合同履行了,被告就不经营猪厂了,就意味原告不用再给被告送猪饲料了,因此双方就应对猪饲料款进行必要的账,所以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对饲料款进行结算,账没有结清,双方只是知道是2万余元,所以票据在原告手里。被告给原告打的是3万元收条,如果票据交给被告的话,被告就应给打5.2万元的收条,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看出是被告反悔了,现在让原告拿出2.2万元,原告也能拿出来了,原告想干猪厂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告为了猪厂已做了大量的工作。[11:11:26]
- [原告]:当时2.2万元就相当于君子协议,我当时手里有钱,我只是想把账给结了,如果他不同意,怎么能两口子一起签合同,还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原件给我了,如果他不同意也不能给我。[11:11:54]
- [被告]:合同是我签的,但我当时不知道有账的事,而且账是每年年底结的,我认为账与转租合同是无关的。[11:12:14]
- [被告代理人]:原告说2.2万元顶账是君子协议是错误的,如果双方达到能够有君子协议的话,就不存在转让合同一事,双方书面合同说的非常清楚,就是现金给付;2、刚才原告方说了票据没有交付给被告是因为没有结算,既然没有结算怎么能抵顶转让款,原告的观点是矛盾的。[11:14:10]
- [被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签合同和打3万元收据是同一天进行的,就因为有账,所以钱没全交付。[11:14:2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1:14:38]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14:51]
- [被告代理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15:0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15:29]
- [原告代理人]:同意。[11:15:42]
- [被告代理人]:同意。[11:15: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说一下调解意见?[11:16:07]
- [原告]:让被告说吧。[11:16:18]
- [被告]:已经走到这一步了,我把3万元退了,把饲料款给他结算了。[11:16:30]
- [原告]:不同意,我料都进了,我有损失。[11:16:43]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无法进行当庭调解。现在宣布闭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1:16:58]
- [审判长]:(敲击法槌)[11:17: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1:17:3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11:19:27]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