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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群发短信‘请汇款’ 轻松诈骗百余万”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3:43]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二[08:54:34]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8:56:0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08:56:26]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庭,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提被告人赵瑞迪、赵龙斌到庭(法警执行)。[09:10:12]
-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赵瑞迪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26岁,1983年8月25日,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农民,小学。[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诈骗,2009年4月30日,2009年4月30日,2009年6月4日。[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12:16]
- [审判长]:被告人赵龙斌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被告人]:25岁,1984年9月15日,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农民,初中。[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2009年4月30日,2009年4月30日,2009年6月4日。[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已满十日。[09:13:41]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瑞迪、赵龙斌诈骗、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中华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宋绍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冬梅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波、代理检察员周媛。[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均答)。[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均答)。[ 审判长]: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均答)。[09:17:1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17:38]
- [公诉人]:被告人赵瑞迪,男,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09:27:04]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们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均答)。[09:27:38]
- [审判长]:将被告人赵龙斌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09:28:32]
- [审判长]:被告人赵瑞迪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09:28:56]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赵瑞迪,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与黄松武、赵龙斌、赵培钦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黄松武是我亲戚,赵培钦是同村的。[ 公诉人]:你以前是做什么职业的?[ 被告人]:卖茶叶的。[ 公诉人]:赵龙斌知道你是卖茶叶的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说一下事情经过。[ 被告人]:2009年2月30日左右,我接到明超给的工具和手机卡,让我帮助调试看是否能够群发短信,之后收到了有人打的货款100多万,我就帮他取钱,因为没有身份证,不能取5万元,只能取49999元,转账了5万元,后来我叫上了黄松武、赵培钦、赵龙斌一起买东西。后来又去了广州、深圳买东西,还持卡取现八九万元。[09:31:44]
- [公诉人]:明超是哪里人?[ 被告人]:闽南口音,不知道是哪里人。[ 公诉人]:他让你干什么?[ 被告人]:帮他试一下手机卡,发送垃圾短信,内容他已经编辑好了。[ 公诉人]:什么内容?[ 被告人]:让给用户名为李智明的工商银行卡划钱。[ 公诉人]:发短信的器材在哪里?[ 被告人]:我给赵龙斌了,是三月二十几日给的。[ 公诉人]:李智明是谁?[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知道卡里有钱的?[ 被告人]:具体记不清了,三月二十几日。[ 公诉人]:你后来怎么做的?[ 被告人]:取了几万元。[ 公诉人]:你怎么和黄松武、赵培钦、赵龙斌说的?[ 被告人]:我说帮我一个忙,买一些东西,按照3%到5%给他们提成。[ 公诉人]:为什么给他们提成?[ 被告人]:因为不能取那么多钱,就去消费。[ 公诉人]:你知道钱的来源吗?[ 被告人]:当时不知道,不是我的钱。[ 公诉人]:黄松武和赵培钦知道是谁的钱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银行卡密码和签名呢?[ 被告人]:密码在银行卡的背面,签名也在上面。[ 公诉人]:赵龙斌是怎么进入的?[ 被告人]:当天不知道我和他谁给谁打了电话,叫他过来,他就和赵培钦过去了。[ 公诉人]:赵龙斌都干什么了?[ 被告人]:在购物时写名字了,写的黄良。[ 公诉人]:你给赵龙斌什么东西了?[ 被告人]:两块表。[ 公诉人]:赵龙斌知道怎么回事吗?[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问,之后忘了讲没讲。[ 公诉人]:你在哪里被抓的?[ 被告人]:一个饭馆里,当时我身上有一部N95手机。[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09:36:49]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赵瑞迪辩护人]:手机的群发器、银行卡都是从哪里来的?[ 被告人]:都是明超从广东弄来的,另外手机卡是从外地进来的。[ 赵瑞迪辩护人]:你取钱后和明超联系了吗?[ 被告人]:当时有100多张手机卡,我用其中的一张和他联系。[ 赵瑞迪辩护人]:你去佛山的路上给明超打电话了吗?[ 被告人]:打过,打过很多次。[ 赵瑞迪辩护人]:发问完毕。[ 赵龙斌辩护人]:你用于诈骗的卡平时都放在你那里吗?[ 被告人]:寄来的时候由我保管,后来给他们了。[ 赵龙斌辩护人]:卡是你给赵培钦和黄松武刷的吗?[ 被告人]:对。[ 赵龙斌辩护人]:你把什么东西给赵龙斌了?[ 被告人]:两块手表。[ 赵龙斌辩护人]:赵龙斌获得手表了吗?[ 被告人]:没有。[ 赵龙斌辩护人]:赵龙斌获得利益了吗?[ 被告人]:没有。[ 赵龙斌辩护人]:发问完毕。[09:38:32]
-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没有问题。[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将被告人赵瑞迪带出法庭,带被告人赵龙斌到庭(法警执行)。[09:39:37]
- [审判长]:被告人赵龙斌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有,实际上已经消费了,我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我只拿了手表。[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赵龙斌,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和赵瑞迪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同学。[ 公诉人]:他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务农。[ 公诉人]:他平时的消费水平?[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认识黄松武和赵培钦吗?[ 被告人]:以前不认识,今年认识的,他们和赵瑞迪是亲戚关系。[ 公诉人]:当天你们怎么在一起的?[ 被告人]:我要去找赵瑞迪,下楼的时候碰到他们,说去买东西,问我要不要一起去。[ 公诉人]:去了哪里?[ 被告人]:中山街,买了手表和金项链。[ 公诉人]:你去了几个店?[ 被告人]:三个店,第一个是卖手表的,赵瑞迪、黄松武和我进去了,买了劳力士手表,黄松武刷的卡,花了12万元;第二个店是金店,还是我们三个人进去的,买了3条项链和3各吊坠,花了7万多元,黄松武刷的卡签的字,签的什么名字没注意看;第三个店是表行,买了3块劳力士手表,花了18万元,赵培钦刷的卡,我输的密码,签的字,签的黄良的名字。[ 公诉人]:你认为卡是谁的?[ 被告人]:黄松武的。[ 公诉人]:你问了吗?[ 被告人]:没有,因为看到前面两次交易都是黄松武拿的卡,也都是黄松武输的密码,签的字。[ 公诉人]:你为何签黄良?[ 被告人]:服务员把卡递给我,赵培钦说你随便签个字,我就签了。[ 公诉人]:你平时也这么消费吗?[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他们平时带表吗?有这个消费档次吗?[ 被告人]:不知道,平时看他们穿戴也挺不错的,他们平时消费也挺高的,打游戏什么的。[ 公诉人]:后来呢?[ 被告人]:我不清楚去干什么了。[ 公诉人]:买的东西呢?[ 被告人]:2块手表和发短信的东西存放在我这里。[ 公诉人]:其他的呢?[ 被告人]:他们三个人带走了,具体谁带走的不知道。[ 公诉人]:谁给你的东西?[ 被告人]:黄松武。[ 公诉人]:你以前说过是赵瑞迪给你的东西,到底是谁给你的?[ 被告人]:当时他们都在,群发器是黄松武给我的。[ 公诉人]:东西放在哪里了?[ 被告人]:一个租的屋子。[ 公诉人]:你为何租房放这些东西?[ 被告人]:黄松武让我把东西给他带回山西,他说你就找个房子寄存了吧,等他回来再拿。[ 公诉人]:期间你是否问过怎么回事?[ 被告人]:回到宿舍后我问赵瑞迪才知道的,说人家给他打了100多万元,具体我也没有细问,他说人家打错了,具体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4月30日晚上我和赵瑞迪还有一个同学吃饭的时候被抓的。[ 公诉人]:在你那里扣押什么物品了?[ 被告人]:2块手表、手机、电脑、群发器。[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09:43:3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赵龙斌辩护人]:你为何在刷卡后签名?[ 被告人]:赵培钦说你就签吧。[ 赵龙斌辩护人]:你为何帮他们保管手表和其他东西?[ 被告人]:感觉他们是我同学,保管东西应该没有什么事情,我知道不对,但是不知道是犯罪。[ 赵瑞迪辩护人]:没有问题了。[09:45:27]
-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你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得到什么好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手表等物品怎么分的?[ 被告人]:手表拿走3块,放我这里2块,他们说之后再来拿,具体怎么不知道。[ 审判长]:卡里是否有钱?[ 被告人]:我不知道,是他们刷的卡。[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带被告人赵瑞迪到庭(法警执行)。[09:46:53]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赵瑞迪供述,主要证明其在2008年就知道明超是干诈骗的,承认用发短信的方式诈骗的经过以及诈骗后进行挥霍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48:25]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赵龙斌供述,证明其承认自己在签单消费时签了别人的名字,当时已经知道消费所用的卡应该不是赵瑞迪等人所有,后在明确知道所消费款项均为赵瑞迪等人骗取后还为赵瑞迪租房存放犯罪所得收益以及作案工具。[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49:3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张建华陈述,证明其于2009年3月24日上午收到一条短信,让其汇款,其认为是朋友,就于次日将短信转发给其单位的出纳冯琳琳,冯琳琳在26日将1008500元汇到了短信上的帐号里,后其给朋友打电话,其朋友说没有收到钱,其知道被骗了,后报案。张建华亲笔书写的被骗经过,证明内容与张建华陈述证明内容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0:3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冯琳琳的证言及其书写的事情经过,证明其在2009年3月25日收到张建华的短信让其将钱汇到短信中写的账号里,其于26日上午从张建华的存折上汇了1008500元到指定的卡里,下午张建华说被骗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2009年3月26日户名为张建华、帐号为0200049801001730380的帐户向户名为李智明、卡号为6222022502002745035的帐号汇款1008500元。[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2:1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沈冬梅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12时左右,3名男子到店里要求买最贵的表,说谈生意送人用,后购买了2块劳力士的手表,价值12万元,刷银行卡结的帐,当时3人没有异常,就是很着急的样子。其分别对被告人赵瑞迪、赵龙斌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二人就是当时购买手表的男子。[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3:3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张湘婷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13时许,店里来了3名男子,要买最大最贵的项链,后购买了3条黄金项链和3个黄金吊坠,以73770元成交,刷卡结的帐,买东西时3人显得很着急。其分别对赵瑞迪、赵龙斌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二人就是当时购买黄金项链和黄金吊坠的男子。[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4:36]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黎微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13时左右店里来了3名男子,刷卡购买了3条项链和3个吊坠,共计7万余元,期间3名男子没有异常,只是显得很着急。其分别对赵瑞迪、赵龙斌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二人就是当时购买3条项链和3个吊坠的男子。[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5:24]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章晓亮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13时许,2名男子来到店里买了3块劳力士的手表,共计18万元,是用一张比较旧的蓝色工商银行卡刷卡结账的。其对被告人赵龙斌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赵龙斌就是当时来购买手表的男子之一。证人刘晓兰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13时许,有2名男子来买了3块劳力士的手表,刷卡结的帐,共计18万元,二人显得很着急。其对被告人赵龙斌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赵龙斌就是当时购买手表的男子之一。证人郭海庭的证言,证明其是出租车司机,2009年3月26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交易城附近拉3名男子到广东省梅州市,期间并没有听到他们说过什么话,就是让他快点开。其分别对被告人赵瑞迪的辨认笔录,其指认出赵瑞迪是当时坐车的3名男子之一。[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赵瑞迪辩护人]:证人刘晓兰的证言,说购物后打了电话,陈彩丹和郭海庭证言也说了赵瑞迪打了电话,说明赵瑞迪背后还有人指使。[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不影响本案的事实及定性。[09:57:27]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户名为李智明的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证明该帐户收入、支取及消费情况,3月26日存入1008500元,当日ATM取款5万元,柜台取款49999元,分别消费12万元、7.377万元、18万元,后在广州梅州ATM取款2万元,梅州兴宁ATM取款5000元,广州河源柜面交易取款49900元,与被告人赵瑞迪供述一致。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2009年3月26日11时24分卡号为6222022502002745035的帐户柜面交易支取现金49999元,客户签名为“李智明”,与被告人赵瑞迪供述一致。银联POS签购单1份,证明2009年3月26日用银行卡消费180000元,持卡人签字为“黄良”。尊爵名表存根联复印件1份,证明2009年3月26日尊爵名表销售劳力士手表3块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二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买表的情况。[ 审判长]:请法警传递出示证据(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09:59:06]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陈玉华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6日其家的205号房间租给了一名姓赵的男子,姓赵的男子说租房用来放东西用,偶尔见那名男子来过,没有见过别人来。此房间就是赵龙斌租的帮赵瑞迪放东西的房间。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李智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08年9月2日用李智明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关上支行申请了卡号为6222022502002745035借记卡1张。证人李智明的证言,证明其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学院就读,其于2005年办理过一代身份证,现在这张身份证已经不用了,一直放在昆明家中。2006年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一直用到2008年1月份参加考试时,后才发现二代身份证丢失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丢的,可能丢在考场了。其用过两个手机号码,第一个是从2008年7月份开始用的,159开头的号,现在已经不用了,第二个号码是13577284763。没用过别的手机号。其不认识赵瑞迪。[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10:01:4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陈珠治证言,证明赵瑞迪在2009年3月28日左右回家,在回家三四天后给了其1条项链,其没有问是哪里来的项链,赵瑞迪也没有说,除了项链赵瑞迪没给过其他贵重物品,只给过生活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赵龙斌处扣押劳力士手表2块、台式电脑2套、无线调制解调器10套、手机11部,从赵瑞迪处扣押黄色项链1条,项坠1个。工作说明,证明从赵瑞迪处扣押物品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问一下被告人赵瑞迪,群发器和电脑都是作案用的吗?[ 赵瑞迪]:群发器是,电脑有2台是自己用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10:03:3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取笔录,证明民警向赵瑞迪之妻陈珠治提取黄金项链1条和吊坠1个。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赵瑞迪处扣押黄金项链1条和吊坠1个。[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10:04:4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照片(出示),被告人购买劳力士手表以及金饰的店面外景,购买的手表和金饰照片,被告人用来发短信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10:05:22]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分别证明2009年3月26日16时接事主报案称在九棵树工商银行汇款被骗,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赵瑞迪、赵龙斌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镇一无名饭馆内被抓获。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证明2009年4月30日在安溪县一饭店抓获赵瑞迪、赵龙斌。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民族等身份情况,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10:08:02]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10:09:1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被告人赵瑞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赵龙斌明知系他人的信用卡而予以冒用,数额巨大,明知系犯罪所得收益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我院指控被告人赵瑞迪犯诈骗罪,被告人赵龙斌犯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12:43]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赵瑞迪]: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认识到了错误,追悔莫及,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宽大处理,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10:14:37]
- [被告人赵龙斌]:我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10:22:39]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赵瑞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瑞迪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被告人赵瑞迪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其受明超的指使,短信群发设备是明超给寄过来的,赵瑞迪表示卡不是他办理的,另有其人。赵瑞迪本能花掉卡里的钱,但是明超指使他要现金,少买东西,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赵瑞迪不断打电话,电话里的对方肯定另有其人。综上,可以分析出被告人赵瑞迪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的行为,应按照其所得到的数额认定,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发的短信很简单,其只认为是垃圾短信,其对自己的犯罪没有清楚的认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并能够揭发同案犯赵培钦、黄松武的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10:24:36]
- [赵龙斌辩护人]: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方面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赵培钦与被告人赵龙斌在福建省龙岩市东方表行持工商银行卡购买劳力士手表时,赵龙斌冒充持卡人在POS单上签名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该指控定性错误,理由如下,1、被告人赵龙斌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公诉机关庭审的举证材料看,当日刷卡消费(包括赵龙斌在POS签购单签名的该笔刷卡)所买的手表及黄金项链均由赵瑞迪与黄松武、赵培钦平分了,赵龙斌没有参与分赃,没有获取任何财物。该事实有赵瑞迪的供述可以佐证。可见,赵龙斌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该手表的故意,也没有占有、使用该卡内钱财的故意。所以说,赵龙斌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具有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2、被告人赵龙斌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材料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卡的持有人为赵瑞迪,也就是说,本案中应认定赵瑞迪为卡的持卡人。至于卡的来源赵龙斌不清楚,尽管现在知道是赵瑞迪冒他人之名办卡,但这属于另一法律问题,与赵龙斌无关。从赵瑞迪的供述可知,当天在刷卡购买黄金、手表时,是赵瑞迪将卡交由黄松武、赵培钦刷卡的,刷卡时,赵瑞迪在尊爵买行的门口,当时,黄松武、赵培钦是在赵瑞迪的授意下刷卡的,而被告人赵龙斌是在赵培钦的授意下签名的。可见,赵龙斌对卡的使用是经过持卡人同意的,其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事实。3、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赵龙斌的行为没有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赵瑞迪持有的卡是一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该卡内存有被害人张建华汇入的一百多万元,在赵瑞迪等人持卡消费时,银行已从该卡划扣消费的款项,卡内的资金已减少,因此,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而银行记载的该卡的申请人“李智明”,因其不是卡的真实持有人,因此,该卡内的资金并非归其所有,卡内资金的减少并没有对其财产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其利益。二、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方面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龙斌并没有窝藏金项链。赵瑞迪及赵龙斌的一致供述足以证实,赵瑞迪在去广东前的当晚只是将两个劳力士手表交由赵龙斌保管,而当天所购买的其他项链、手表均由赵瑞迪、黄松武、赵培钦平分。而且,从赵瑞迪的妻子陈珠治的证言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也可以知道,金项链及链坠并非是赵龙斌窝藏的,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存在错误。2、被告人赵龙斌在该部分犯罪中的情节轻微。该部分犯罪中,被告人赵龙斌的行为仅仅是帮助赵瑞迪保管两个劳力士手表,并为其租房子搁放手表等东西。现该两个手表已由公安机关扣押,没有妨害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查,造成的妨害后果相对较小。3、被告人赵龙斌在该部分犯罪中并没有获利,主观恶性小。虽然本罪不以是否获利作为量刑标准,但该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三、被告人赵龙斌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龙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在本案中,赵龙斌的行为仅仅是帮助赵瑞迪保管劳力士手表等东西,情节特别轻微,建议法庭对其给予从轻处罚。[10:32:51]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就被告人赵瑞迪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答辩。关于从犯问题,被告人赵瑞迪虽然在供述及庭审中说有明超这个人,但是同案犯不能证实明超的存在,取的钱及购买的物品也没有给明超,虽然被告人赵瑞迪有打电话的情节,但是给谁打的电话,说了什么无法证实,不能肯定有明超这个人的存在。短信内容明显是虚构的事实,也有被害人划款100余万元,被告人也进行了消费,被告人赵瑞迪并未处于从犯的地位,不应认定被告人赵瑞迪为从犯。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从轻判处的情节,当庭供述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从抓获经过中也无法看出揭发同案犯的情节,不宜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赵龙斌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综合答辩如下。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公诉人进行更正,指控其只涉及2块手表,没有其他物品。关于信用卡诈骗,被告人赵龙斌在公诉机关时承认,猜想卡是他们捡来的,而事实上赵龙斌也知道卡不是赵瑞迪和其他两个人的,他取的钱不是这些人的,赵龙斌明知不是赵瑞迪、黄松武、赵培钦的卡,仍签他人的名消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告人赵龙斌回避了某些问题,也反映了其认罪态度。补充一下,就赵瑞迪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与行为人实得数额有所区分的,关于从犯的认定,基础是共同犯罪,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明超的存在,即无法证实2个人犯罪,不存在主从犯问题。关于赵龙斌辩护人提出的信用卡犯罪不构成的问题,关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得到赃款赃物而认定其当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赵龙斌从赵培钦手中拿到卡,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卡的所有人的同意来使用。答辩意见暂时到此。[10:38:57]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 被告人赵瑞迪]:我没有消费完,去广东,就是为了把卡给明超。[ 被告人赵龙斌]:这张卡不是信用卡,不应该是信用卡诈骗,赵培钦输入了密码,钱已经出去了,我只是签了名字。[10:42:2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补充?[ 赵瑞迪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应该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按照本案的具体情节来看,被告人赵瑞迪背后应另有其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应该查清是否有明超这个人,在没有查清之前,不应认定被告人赵瑞迪系主犯。[ 赵龙斌辩护人]:在刷卡当天赵龙斌和黄松武、赵培钦是一同前往的,赵龙斌只是在赵培钦刷卡输入密码后签了名字,被告人即使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但是若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不存在合法持有人,就不存在冒用他人的情况。[10:43:39]
-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公诉人]:需强调一点,不管是否有明超这个人的存在,都不影响被告人赵瑞迪罪名的认定。[ 被告人]:没有(均答)。[ 辩护人]:没有(均答)。[10:47:48]
-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焦点本庭已经注意到,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赵瑞迪]: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赵龙斌]:我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审判长]: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休庭后提交给法庭。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赵瑞迪、赵龙斌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10:49:4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58:21]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