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意见

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对方提供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提出反诉

被告代理人针对反诉请求进行举证

原告代理人回答审判长提问
11月26日9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30万修车未果 诉对方赔偿反遭追讨修车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静,今天丰台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花费30万修车数月没修好 诉对方赔偿反遭追讨修车费”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8:1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北京一贸易公司的一辆奔驰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定损为30万余元。公司将这钱及受损车辆交给经人介绍认识的谢先生修理,可这钱花了,还修了几个月,车辆却“基本没修”。因此,贸易公司将谢先生及实际修车的汽修厂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修车费30万余元及赔偿利息、拖车费等损失3万余元。
    [09:09:06]
  • [主持人]:
    不想,谢先生却提起反诉,向公司追讨修车费15万元。谢先生称他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接受贸易公司的委托后先后曾为公司购买了约34万元的奔驰车配件,其中29.6万元的配件及安装维修费业经贸易公司认可,已在保险公司报销。现贸易公司尚欠其聘请专业技师、停车租用场地及垫付的配件费共计15万元。
    [09:12:58]
  • [主持人]:
    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如何,让我们一起在今天的庭审中找寻。
    [09:17:48]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二庭法官夏建平会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温迎福担任法庭记录。
    夏建平,女,1980年到丰台区法院参加工作,现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她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无私忘我的工作态度,创造了一流的审判业绩。她先后荣立北京市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三次、个人三等功五次;2001年至2008年连续8年被评为丰台区法院办案能手。2008年全年审结民商事案件429件,位居商事审判庭第一名。
    [09:24:5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5:05]
  • [审判长]:
    (敲法槌)北京市丰台区商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贸易公司起诉谢先生及汽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夏建平会同人民陪审员审理,书记员温迎福担任法庭记录。
    [09:29:43]
  • [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要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院传唤。
    [09:29:57]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 原、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被告]:
    不申请。
    [09:30: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
    [09:30:40]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因与被告协商返还修车费未果,现将谢先生及汽修厂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修车费301285元,并赔偿利息、拖车费等损失31446元。
    [09:31:05]
  •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使用的奔驰车于2008年1月30日在京沈高速宝坻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为301285元。当时的保险代理人李先生称,去4S店修车的修理费肯定会超出定损额许多,多的部分就得原告自己支付。所以李先生建议原告从保险公司取出定损理赔款,他帮原告找人修车。后李先生将第二被告谢先生介绍给原告,当时李、谢二人承诺“就这些钱肯定能修好,并且保证是原厂原件,修完到4S店检测,费用由我们出”。
    [09:31:28]
  • [原告代理人]:
    2008年3月,谢先生将受损奔驰车从宝坻直接拖到第一被告汽修厂开始修车。2008年5月29日,原告从保险公司领出金额为301285元的转账支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被告。但几个月过去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每次都说快修好了,但始终没有修好。
    [09:31:39]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1月16日,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要将车拖至4S店检测维修,被告不允。万般无奈,原告报了警,在警察协调下,被告同意原告将车拖至4S店,但4S店专业人员说:“您这车基本没修,在您和原修车公司没解决纠纷之前,我们不能修。”时至近日,涉案奔驰车一直在4S店的停车场放着。
    [09:31:51]
  • [审判长]:
    下面由两被告分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09:32:12]
  • [被告代理人]:
    首先我代理汽修厂答辩如下,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既无事实又无法律依据,属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文字或者文字以外证据,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第二,本案第二被告谢先生与答辩人之间也没有任何文字或者文字以外证据可以证明他是答辩人属下职工,答辩人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09:33:17]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事故车的真实修理厂是天津宝坻县中元汽车修理厂及北京一家汽修厂。原告与天津宝坻县中元汽修厂之间的修车合同至今未履行完毕。谢先生是替该汽修厂修车。另外,原告方将修车单据已经送到保险公司报销,单据上写着北京一汽车修理厂,
    [09:38:09]
  • [被告代理人]:
    该车上保险时保额太低,只有30万。原告在30万范围内修车,不愿到4S及专业修理店修车。但事故导致该车损毁极其严重已到报废程度,4S店的修理费报价在60万元以上,而原告只限定拿出30万元修理费,投机取巧必要承担后果。因此才造成纠纷。在此之前,第二被告联系表面华北地区修理厂无人能够承揽该业务。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利用诉讼技巧,将我汽修厂拉进官司,实为侵犯汽修厂利益。
    [09:38:43]
  • [审判长]:
    原告就被告汽修厂的主体答辩意见发表意见。
    [09:39:12]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之间存在事实修理关系。事故车在该汽修厂放着,放了10几个月,我们认为就是在被告汽修厂修的。我们当时认为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负责人。现在被告汽修厂说二者没有关系,实为逃脱关系。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汽修厂答辩自相矛盾,他如果不是修理方,怎么对事情经过如此熟悉。
    [09:40:47]
  • [审判长]:
    原告,你们与被告汽修厂有没有承揽合同关系。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十分信任李先生,所以没有与对方汽修厂签订合同。我们从保险公司取出的支票给了谢先生,但具体款额去向我们没能从保险公司查出。
    [09:42:1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09:42:33]
  • [原告代理人]:
    车主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主为钟女士,且该车由原告公司使用;保险单,证明涉案奔驰车买了全险,且被保险人为原告贸易公司。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有何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既然车主为钟女士,那应该是钟女士作为原告,对此我提出质疑。
    [09:44:0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谢先生写的收条,金额为30万余元。
    [ 被告代理人]:
    对此没有异议。
    [09:45:0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2009.1.16协议书,证明涉案奔驰车是在第一被告汽修厂维修并从该处拖走,经手人为第二被告。
    [ 被告代理人]:
    这份协议上没有被告汽修厂的签章,且谢先生的个人签字不能证明与汽修厂有关系。
    [09:46:1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拖车明细单及4S店入车检验表,证明车未修好,是拖车公司直接从被告汽修厂将事故车拖至4S店。
    [ 被告代理人]:
    这是原告与谢先生发生纠纷,原告找来警察,才将车辆拖走。因为没有证据保全,所以车况如何,时隔一年,使得法院无法判定故障是否为第二被告所为。
    [09:48:2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录音光盘三盘及录音资料书面,证明原告给付谢先生是包干维修费,但其超出合理时间并经多次催告仍长期超期,车也未修好。
    [ 被告代理人]:
    录音资料事前没取得谢先生同意,事后也没有告知,取证程序不合法,法庭不应采纳。且该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关系,也无法证明谢先生与原告存在承揽关系。
    [09:50:36]
  • [审判长]:
    下面本庭提醒一下原被告,原告需要说明意见是针对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被告代理人因为是两个被告的共同代理人,请发表意见时说明是代理哪方被告发表意见。
    [ 原被告代理人均]:
    明白。
    [09:52:39]
  • [审判长]:
    下面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发票,证明原告损失,包括拖车费损失、律师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 被告代理人]:
    两被告均对拖车费用不认可,因为是在纠纷后由警察出面时发生;律师可请可不情,律师费我们也不认可。
    [09:55:1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了。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
    [09:55:47]
  • [被告代理人]:
    1.奔驰事故车配件清单及原始票据,证明为被告垫付零件款43082,此为被反诉人29.6万元配件款外部分,且原告是拿着北京这家汽修厂公司的票据报销的;2.汽车修理前照片,证明奔驰车损毁严重;3.汽车修理中及修理后照片,证明其聘请高级技术修车,致使事故车外观改变;4.事故车停车收据,是北京一家汽修厂租赁方签字收据,证明此事与第一被告无关,且是第二被告支出停车费用;5.聘请专业技师收款收据,证明技师楚某收款后购买配件,其行为与第一被告无关;6.技师楚某证言,证明其与第一被告无法律关系,系收费后履行义务。
    [09:56:52]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于报销票据,因为是李先生办的,我们不清楚,北京那家汽修厂我们根本不知道。
    [ 原告代理人]:
    对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我们不清楚这个照片是不是原告事故车的照片,即便这是我方事故车的照片,但是外观恢复,但内部并没修好。
    [10:00:30]
  • [原告代理人]:
    对该奔驰事故车配件清单不予认可,因为不能证明该配件用在事故车辆上。
    [10:03:33]
  • [被告代理人]:
    还有购买配件的原始票据。
    [ 原告代理人]:
    这些票据没有任何单位盖章,现金收讫章不具有说服力。即使被告有正式发票,也不能证明这些配件用在事故车辆上。另外,加油发票不能证明是事故车辆所加。
    [10:05:43]
  • [原告代理人]:
    楚某与谢先生是合伙关系,我们录音资料中有体现。所以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楚某的签字及证言,没有证明力,我们均不予认可。
    [10:07:15]
  • [原告代理人]: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是没有修车资质的,且个人在被告汽修厂修车,我当然认为时你被告汽修厂修理的。
    [10:10:10]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说一下第二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理由。
    被告代理人(反诉原告代理人):谢先生与李先生一样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接受贸易公司的委托后先后曾为公司购买了约34万元的奔驰车配件,其中29.6万元的配件及安装维修费业经贸易公司认可,已在保险公司报销。现贸易公司在尚欠其聘请专业技师、停车租用场地及垫付的配件费共计15万元的情况下,利用报警等非正常手段,将存放车辆强行拖走,致使其丧失留置权。因此,现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其15万元。
    [10:12:12]
  • [审判长]:
    反诉被告就反诉进行答辩。
    原告代理人(反诉被告代理人):我们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是不是保险业务员我方无从知晓,但是修车就是修车,修车费本身已包括所谓的聘请专业技师、停车租用场地及垫付的配件费,这是他应该包干的费用。第二,反诉原告是拿到钱以后才去修车,这在录音资料中提到。我方在谢、李二人的操作下将支票从保险公司中拿出,此时还没有修车,报销票据的事我们不清楚。第三,当时给付30余万元时,反诉原告当时说包干且自己有利润,所以这些超额他应该自己承担。
    [10:17:29]
  • [审判长]:
    反诉原告,请就反诉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反诉原告代理人):单据15万元。
    [ 审判长]:
    15万元都是哪些单据,共计几张。
    被告代理人(反诉原告代理人):28页证据,配件清单及单据,就是本诉中证据。
    [10:19:59]
  • [审判长]:
    我问双方两个问题。原告、被告,你们要求不要求对事故车的现状进行鉴定。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同意鉴定。
    [ 审判长]:
    你们需要提出申请,且需要交纳鉴定费。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要求。
    [ 被告代理人]:
    不要求。
    [10:21:35]
  • [审判长]:
    原告,你当时修车知道具体谁修车,以及汽修厂是几级资质?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信任李先生,所以其他的不知道,只知道是谢先生的修理厂,也就是第一被告。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汽修厂什么资质?
    [ 被告代理人]:
    我不知道。
    [10:23:17]
  • [审判长]:
    原告,你们当初保险理赔时交付票据没有。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交纳任何发票。
    [ 审判长]:
    被告,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当初原告理赔时,交付的发票是其他公司的,不是你汽修厂?
    [ 被告代理人]:
    在保险公司,因为已经入账,我们无法调取,请求法院调取。
    [ 审判长]:
    对此我们予以驳回,你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不是开庭时随时提出。
    [10:26:28]
  • [审判长]:
    原告,车主是自然人,为什么要用公司名义起诉?
    [ 原告代理人]:
    因为保险是公司上的,修车也是公司办理的。
    [10:27:2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7:40]
  • [原告代理人]:
    事故车确实是在第一被告汽修厂修理的,经手人是第二被告谢先生,且谢拿走支票,我们一直以为是第一被告汽修厂收款的。所以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审判长]:
    恢复一下法庭调查,原告,你明确一下是要谁完成承揽任务,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
    [ 原告代理人]:
    是第一被告,因为个人没有资质修车。
    [ 审判长]:
    那为什么将谢先生列为共同被告?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谢先生说他租第一被告的地方为我们修车。但实际两者什么关系我们不知道。
    [ 审判长]:
    原告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10:34:07]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解除合同,录音资料中显示两被告在很长期限内没有完成修车义务,因此我们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
    [10:35:0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代表两被告发表意见,两被告均没有与原告任何书面合同。法庭调查中,原告用了大量“应该是”的词句。我国规定汽修行业采用行政许可制度,那为什么被告明知道仍将修车款交给个人,其原因在于30万元根本在汽修厂无法修车,其责任应该自负。
    [10:38:18]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一直认为时汽修厂修车的,但是谢先生直接收我们的钱。
    [ 被告代理人]:
    既然不是汽修厂收的钱,那原告与汽修厂承揽合同从何而来。
    [10:41:37]
  • [审判长]:
    由于原告、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法院就不再主持调解。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坚持反诉请求及本诉答辩意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0:44: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温迎福张颖。在此我们对直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5:0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