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直播现场

主审法官
11月26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操作失误 火焰冰激凌烧伤用餐者”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北京市人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火焰冰激凌烧伤用餐者”一案。
    [08:59:32]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00:41]
  • [主持人]:
    2008年8月28日21时许,25岁的刘女士与单位同事共九人在张先生经营的大渔餐厅用餐,餐厅厨师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时,因操作失误引起大火,使刘女士的面部、颈部双手及耳部严重烧伤。
    刘女士认为,由于其面部烧伤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因双方就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1657.32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668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0345.10元。
    [09:01:48]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3:14]
  • [审判员]: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06:19]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1657.32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6687.7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上共计100345.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请求的时间范围是根据原告单位建议我休息的期间确定的。我方主张是侵权法律关系。
    [09:07:16]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09:07:31]
  • [原告代理人]:
    2008年8月28日21时许,原告与其单位同事共9人在被告所经营的北京甲联港(大渔)餐厅用餐,餐厅厨师在现场制作火焰冰激凌时,因操作失误引起大火,致使原告的面部、颈部、双手及耳部被严重烧伤,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并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现因原告、被告无法就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依法裁决。
    [09:08:05]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08:23]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个体工商户,他是甲联港餐厅的负责人。我方认可原告陈述的事故的时间地点,但我方认为事故的发生也有原告的原因,原告不听我们的安排,从座位中站起才会烧伤,加上我们厨师对火焰有些失控,做的火焰有些大,导致原告烧伤。事情发生后,我们主动退还原告的就餐费,为了抵消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并且事故当晚我们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大概300元,之后我们积极处理此事故,但原告高额索赔,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误工损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0:11]
  • [审判员]:
    原告,当时受伤的人员是否只有原告一人?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和我方的一名证人。
    [09:11:38]
  • [审判员]:
    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否站起来了
    [ 原告]:
    没有。
    [09:11:59]
  • [审判员]:
    庭前本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时,被告表示向原告退还了餐费并垫付了300元医疗费,原告,是否属实?
    [ 原告代理人]:
    属实。但是原告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餐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没有包含被告支付的部分。300元的急救费是谁出的原告不清楚,原告上次庭审提交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出钱治疗的。
    [09:12:43]
  • [审判员]:
    根据以上当事人的陈述,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下面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问题提供自己的证据。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明名称,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被告进行质证。
    [09:14:31]
  • [原告代理人]:
    提交证人李先生的证言,证人李先生系原告的同事,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和原告一起就餐,知道事故发生的经过,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没有过错。
    [09:15:21]
  • [审判员]:
    传证人李先生到庭,核实身份。
    (略)
    [09:16:03]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事实,如果做虚假陈述,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是否听清了?
    [ 证人]:
    听清了。
    [09:16:28]
  • [审判员]:
    证人今天到庭要证明何事?
    [ 证人]:
    我要证明我的同事(即原告)在大鱼餐厅吃饭被烧伤,因为我在08年8月11日到公司,为了庆祝我到公司,大家到大鱼餐厅吃饭,厨师在作火焰冰激凌的时不慎将酒瓶掉到了台上,原告的脖子和脸都被烧伤了。当时受伤最严重的就是原告,我坐在原告的旁边,受伤不是很严重,原告当时眼睛都睁不开了。当时就餐的是9位同事。我们三面环坐烧烤台,原告坐在正中间,正对着烧烤台,我坐在刘佳左手边第二个位置。
    [09:19:5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的问题须与案件事实有关,对于与本案事实无关的问题,本院可以准许证人不作回答,原告首先发问。
    [09:20:2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出事的位置
    [ 证人]:
    正对面,距离厨师最近的就是原告,着火的时候原告是坐着的,我看到原告的头发已经烧焦了,衬衫都是着火的痕迹,原告是着火之后站起来的。大家都是边吃边聊的,所以大家都是坐着的。后厨师把酒瓶掉到了烧烤台上。我今天说的都是事实,没有任何偏袒歪曲的事实。
    [09:23:05]
  • [审判员]:
    被告有何问题要询问证人。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否到医院就医
    [ 证人]:
    只有原告到医院就医。因为桌子是长方形的台子,我不清楚台子具体有几个椅子, 原告是正坐在台子。我到公司后认识的原告,已经有1年多了。
    [09:26:15]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退庭中)
    [09:27:0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李先生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证人的证言是属实的,可以证明事发经过的原因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事故的过错所在。
    [ 被告代理人]:
    有些与证言与事实不符,至少有一个人和原告距离厨师的距离是一样的,证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也被烧伤了,证人和原告有利害关系。
    [09:29:30]
  • [审判员]:
    菜台是否是长方形?
    [ 被告代理人]:
    是半圆形,没有远近之分,作为距离出事的位置基本相等。厨师没有将酒瓶拽到菜台上。
    [ 审判员]:
    火焰大的原因
    [ 被告代理人]:
    厨师没有控制好火焰。先将现在冰激凌其他的配料放在台上,浇上白兰地酒,主要燃烧的是白兰地酒,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火就起来了,所有酒瓶是放在操作台的后面。
    [09:31:20]
  • [审判员]:
    被告方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事故发生餐台的照片,中间发亮的部位是铁板,周围是大理石的台子,台子周围是顾客做得椅子,正对厨师是四大椅子,两个侧面各是三把椅子,边缘部分有突起,即使酒瓶倒了,酒也不会流到外面去,照片中后面位置放的酒瓶的地,这是平时厨师放酒瓶的位置,厨师是站在餐台和酒瓶中间的位置。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有异议,酒是否流到外面和引起大火没有关系。
    [09:33:2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二证人证言,燕小姐系我餐厅前厅经理,事故发生时燕小姐值班,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
    [ 审判员]:
    传证人燕小姐到庭,核实身份。(略)
    [09:34:50]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事实,如果做虚假陈述,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是否听清了?
    [ 证人]:
    听清了。
    [09:35:06]
  • [审判员]:
    证人今天到庭要证明何事。
    [ 证人]:
    我是北京甲联港餐厅的前厅经理。我要证明2008年8月28日晚7点左右,有9位客人在本餐厅就餐,坐在离吧台不远的桌子,台号F1约9点左右,一位男士刷卡买单。消费金额为1512元。结帐后不久,厨师开始为该桌客人制作火焰冰淇凌,我当时站在离这桌客人2米左右的位置,并且提示客人不要站起来,要坐好靠后。可在制作过程中,原告由于好奇心站起来,探身张望,又由于厨师该次操作火焰比以往大,所以烧到了原告。当时我们用布把客人胸口的火扑灭,并及时拿冰块为客人敷烧伤处,并说带原告去医院就医。可是原告的朋友不同意,一定要求我写一份承诺书才去就医。后来没有办法,我就写了。可那位男士要求我盖公章,可公章在会计那里,而且会计已经下班了,没办法我给公司领导打电话,领导说马上让会计过来拿公章,并且说我们尽快带客人去就医,所以耽误了就医的时间,后来我将餐费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原告的一位朋友,是位男士。
    [09:36:00]
  • [审判员]:
    证人所说的书写承诺书是否是这份?
    [ 证人]:
    是的。
    [09:39:18]
  • [审判员]:
    双方讯问问题。
    [ 原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提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提问
    [09:39:49]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退庭中)
    [09:41:5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燕小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09:42:15]
  • [原告代理人]:
    证言不真实,当时餐厅有超过10个人在场,除了证人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原告站了起来,其他人都可以证明原告没有站起来,原告没有过错。且证人的证明效力很低,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按照常规来讲,公章随时在店里备用,证人和被告有利害关系。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有发票专用章,我们想用这个章,但原告不同意,一定要盖公章,所以耽误了治疗。
    [09:44: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交
    [ 原、被告代理人]:
    无。
    [ 审判员]:
    鉴于庭前交换证据时,本院已给双方当事人限定了举证期限截止至本次开庭时,故双方的举证期限均已届满。
    [ 原告代理人]:
    明白,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明白,无异议。
    [09:45:17]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酒不会轻易越过边缘,原告在在大理石台面之外,火是跟着酒走得,不可能单独烧到大理石台面外。
    [09:47:02]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所要求的时间依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休息的时间。
    [09:47:2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7:5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用餐时,由于被告厨师的操作失误,导致原告受伤,所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遭受的肉体痛苦是其次的,原告在北京单身一人,受伤后不再适合原工作单位,原告今后的前途更因事故付之一炬,原告现在24岁,精神痛苦是可以理解的,这是我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所在,被告曾承诺会负责原告的治疗费用,但被告现在不认可,原告工作主要负责日本总部的接待,已经不再适应接待管理工作,确确实实无法上班,原告的人身损害具有直接的排他因果关系,如果原告不是因为受伤不会受到单位的处理,原告现在只主张了直接的损害,我方的请求合理合法。
    [09:51:30]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病例上显示为1至2度,创面痂体已经开始脱落,足以说明原告属于轻度烧伤,基本愈合,原告不可能有疤痕的产生,没有任何严重的后果,原告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要我方赔偿,但原告没有申请。我方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失,我们认为依据过错的原则,我方退还原告的就餐费1512元的足够支付原告的医药费了。原告没有提交事故发生后的银行帐单,所以我方认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发生误工费。
    [09:54:0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新的一论法庭辩论。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从没有说原告没有愈合,或者长期不会愈合,我们主张的是烧伤当时和误工等一系列的损失。原告被烧伤后有照片为证,我们所说的烧伤和疤痕都是当时的情况。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意见。
    [09:55:0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09:55:28]
  • [原告代理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适当降低,但医疗费和误工费不同意降低。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09:56:17]
  • [审判员]:
    被告陈述调解方案。
    [ 被告代理人]:
    我方同意给付原告300元。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09:56:52]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在主持调解工作。现在作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09:57:20]
  • [审判员]:
    休庭。核对笔录签字。
    [09:57:41]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肖依、曹璐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00:5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