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妍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被告人杨玉良
11月26日9: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躲避经管站检查 村干部烧毁会计账本”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玲。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0:29]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于妍,女,自1995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陈悦担任。
    [09:33:1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玉良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陈家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得知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经管站要对该村石灰厂审计的情况下,为逃避经营站的依法检查,于2003年12月的一天,伙同村治保主任马志信(已判决)在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石灰厂内将该厂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烧毁。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杨玉良被查获归案。
    [09:34:3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4:5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如对法庭审理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09:36:45]
  • [审判长]:
    提被告人杨玉良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杨玉良有无别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 杨玉良]:
    杨玉良,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系房山区佛子庄乡陈家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无业,暂住房山区良乡北潞园小区,户籍所在地房山区佛子庄乡陈家台村。
    [09:38:04]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时间、种类?
    [ 杨玉良]:
    没有。
    [09:38:42]
  • [审判长]: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 杨玉良]:
    2007年11月15日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4月18日被责令具结悔过后释放,后于2009年1月21日被房山检察院取保候审。
    [09:39:52]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 杨玉良]:
    收到了,超过10天了。
    [09:40: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玉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郭玲玲、孟祥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悦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哲、李锦阳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你听清了吗?
    [ 杨玉良]:
    听清了,不申请。
    [09:40:38]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了吗?
    [ 杨玉良]:
    听清了。
    [09:40:5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杨玉良在担任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陈家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得知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经管站要对该村石灰厂审计的情况下,为逃避经营站的依法检查,于2003年12月的一天,伙同村治保主任马志信(已判决)在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石灰厂内将该厂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烧毁。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杨玉良被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玉良的供述与辩解,马志信、杨守辉、杨昆、朱少祥、付守关、李印平、马金祥、李凤江、李万宝证言,鉴定结论,账目照片,审计报告,任职证明,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良为逃避上级机关依法查处,伙同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3:16]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杨玉良]:
    一致。
    [09:43:40]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 杨玉良]:
    属实。
    [09:43:54]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杨玉良]:
    我没让马志信烧帐。
    [09:44:45]
  • [审判长]:
    你认为你构成检察院指控的这个罪名吗?
    [ 杨玉良]:
    我认为我不构成这个罪名。
    [09:45:00]
  • [审判长]:
    你认为你不构成犯罪是吗?
    [ 杨玉良]:
    我不懂,指控我直接销毁帐簿,我有意见,我没有直接销毁帐簿。
    [09:45:19]
  • [审判长]:
    你认为你没有直接销毁帐簿就不构成犯罪是吗?
    [ 杨玉良]:
    是。
    [09:45:26]
  • [审判长]:
    被告人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
    [ 杨玉良]:
    我是2001年当选陈家台村村委会主任的,2003年老书记退休了,让我接的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当时区里和市里让石灰厂关闭,因为环保不达标,乡里也找我们,当时说如果石灰厂不关就得把乡长撤职。当时石灰厂有一百二三十人干活的,都是村里的人,当时大队的人都不同意关,如果关了这些人的家庭收入都受到损失,当时石灰厂的债权债务也没发解决,大队实在也没办,后来就说给关了,当时乡里逼着也紧,准备乡里建环保部门,当时停产的时候大队开会说让马志信负责善后工作,当时就是属于拆厂房、处理东西,因为马志信主要负责,我当时也没有时间负责具体的事,就是有时候去看看,当时乡里已经接手了,已经把机械都拉走了,当时剩下点煤底,后来有一天我去石灰厂马志信说你说这屋里这些破帐要还有什么用,我说万一以后要用呢,马志信说厂子都没有了还要这些帐有什么用,他说不行扔了,我也认为厂子都没有了,剩下的房子也都该拆了,马志信说要不把帐簿烧了,我一想厂子也没了,我说愿意处理就处理,这么着就烧了,我也没阻止马志信,马志信就把东西给烧了。
    [09:45:55]
  • [审判长]:
    烧的时候你在场吗?
    [ 杨玉良]:
    在场。
    [09:48:54]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09:49:08]
  • [公诉人]:
    杨玉良,你在公安局说的是实话吗?
    [ 杨玉良]:
    是。
    [09:49:22]
  • [公诉人]:
    你当时烧帐簿的时候在场是吗?
    [ 杨玉良]:
    是。
    [09:49:33]
  • [公诉人]:
    你在干什么?
    [ 杨玉良]:
    在旁边站着。
    [09:49:44]
  • [公诉人]:
    干什么?
    [ 杨玉良]:
    就在那待着。
    [09:49:56]
  • [公诉人]:
    马志信为什么烧帐簿?
    [ 杨玉良]:
    厂子已经拆了,他说这些没用了。
    [09:50:09]
  • [公诉人]:
    当时有没有经管站要审计这个事?
    [ 杨玉良]:
    当时没有。经管站要审计是在后期,具体多长时间想不起来了。
    [09:50:32]
  • [公诉人]:
    你找没找过人去对帐?
    [ 杨玉良]:
    对过。
    [09:50:44]
  • [公诉人]:
    什么时候?
    [ 杨玉良]:
    烧之后。
    [09:50:56]
  • [公诉人]:
    之前对过帐吗?
    [ 杨玉良]:
    没有。
    [09:51:06]
  • [公诉人]:
    对帐的目的是什么?
    [ 杨玉良]:
    因为牵扯换届选举,还有债权债务,要把这些清单准备出来该移交就移交。
    [09:51:18]
  • [公诉人]:
    帐目还是有用的?
    [ 杨玉良]:
    当时帐目都有,马志信就是把凭证烧了,帐上都记了我们欠谁的钱,谁欠我们的钱。
    [09:51:31]
  • [公诉人]:
    都烧了什么?烧内容是什么?
    [ 杨玉良]:
    我认为就是原来石灰厂的单据。
    [09:51:44]
  • [公诉人]:
    单据需要保存吗?
    [ 杨玉良]:
    我不知道。当时认为石灰厂也不存在了。
    [09:51:56]
  • [公诉人]:
    帐是谁交给马志信的?
    [ 杨玉良]:
    会计李平。
    [09:52:05]
  • [公诉人]:
    谁让会计李平交给马志信的?
    [ 杨玉良]:
    当时马志信主管善后。
    [09:52:16]
  • [公诉人]:
    厂子归你管吗?
    [ 杨玉良]:
    不归。
    [09:52:30]
  • [公诉人]:
    归谁管?
    [ 杨玉良]:
    后期归马志信管。
    [09:52:40]
  • [公诉人]:
    你在厂子是什么身份?
    [ 杨玉良]:
    没有身份。
    [09:52:49]
  • [公诉人]:
    厂子属于哪的?
    [ 杨玉良]:
    大队。
    [09:53:01]
  • [公诉人]:
    你当时担任书记?
    [ 杨玉良]:
    [09:53:13]
  • [公诉人]:
    厂子有小金库之类的吗?
    [ 杨玉良]:
    有。
    [09:53:27]
  • [公诉人]:
    谁让设的?
    [ 杨玉良]:
    大队整体决定的,当时认为大队困难,收点现金,购一部分煤,大队开工资买东西用。
    [09:54:01]
  • [公诉人]:
    你把帐、凭证烧了,人家要查小金库能查出来吗?
    [ 杨玉良]:
    能查出来。
    [09:54:24]
  • [公诉人]:
    凭证不是得跟帐对应吗?
    [ 杨玉良]:
    李平把帐目交给马志信后,已经把卖灰的帐目弄清了。
    [09:54:40]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宣读杨玉良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在人陈家台村村书记期间于2003年12月伙同马志信将陈家台村石灰厂的部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烧毁,被告人后又否认全部供述。
    [10:00:51]
  • [审判长]:
    你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都签字了吗?
    [ 杨玉良]:
    签了。
    [10:04:5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同案马志信的供述。证明杨玉良派其到石灰厂处理石灰厂关张的事,杨玉良说要把帐弄好不要让查出问题,杨玉良说实在不行就把帐烧了,杨玉良就把帐目烧了一部分。杨玉良说让马志信找杨守辉作假报案记录,报说帐目丢了。后来杨玉良又让马志信去找杨守辉核实,杨守辉已经将假报案记录加到9月的报案记录中了。
    [10:21:4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有,他是胡说,他说石灰厂是我让他去的,当时大队开会决定让他全权负责,他现在把责任都推到我身上。
    [10:21:5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杨守辉的证言。证明陈家台办公室当时帐目是杨守辉加上去的,实际没丢过帐目,这件事是马志信让他干的,杨玉良也应该知道,马志信给了他二千元,说是陈家台书记(杨玉良)给的,写帐目丢失可以躲避上级检查,马志信说这样作是为了保护杨玉良。
    [10:22:2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有,他说是我让马志信去的,他有什么证据。
    [10:22:3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杨砚昆的证言。证明其到陈家台石灰厂查帐的时候马志信对其称帐目已经丢失。
    [10:24:2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他说的这个我不知道。
    [10:24:3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朱少祥的证言。证明其告诉杨玉良要审计倒闭企业,杨玉良问大队的石灰厂是否要审计,朱说大队的更要审计,后来上级就把帐拿走审计了,后来听说要审计陈家台村帐的消息,他就告诉了杨玉良,杨玉良说马志信把帐丢了,并且马志信找派出所开了证明说库房被小偷撬了,后来朱找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到马志信的饭店吃饭,吃完饭马志信找他说让他帮着重新补石灰厂的帐,并说马志信把帐目烧了,后来马志信把一个塑料袋装了财务帐和发票给他,他说只能作现金帐不能作会计帐。后来他问杨玉良帐烧了是真的吗?杨玉良说我们俩把帐烧了。
    [10:24:50]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25:2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付守关的证言。证明因陈家台村石灰厂的帐目有问题,杨玉良两次找付守关对会计帐目的事。
    [10:25:4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27:3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李印平的证言。证明陈家台村的帐目问题,杨玉良为应付上级检查数次召集人员对帐。其在灰厂办公室墙角发现有一堆烧的纸灰。证明2003年灰厂开销非常大,帐目由杨玉良、马志信保管。
    [10:28:4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29:0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马金祥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陈家台村现有的帐册,缺少其担任灰厂出纳期间的帐本。
    [10:29:1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29:2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李凤江的证言。证明其在担任会计期间记了两本帐,一本现金帐,一本帐外帐。缺少2002年3月到12月的小金库帐本。
    [10:29:56]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0:4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李万宝的证言。证明石灰厂倒闭后被查帐之前,负责看管石灰厂的李印平、李万宝发现被烧的纸灰,看样子不是废纸。后来马志信说帐丢了,他想起来烧的可能是记帐凭证。可能是杨玉良、马志信烧的。
    [10:31:0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1:5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文检鉴定书。证明对马志信2003年12月19日报案记录中后加的同时石灰厂库房、帐本被盗是杨守辉笔记,证明该记录被杨守辉改过。
    [10:32:1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2:2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被修改的报案记录。
    [10:33:3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3:4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同案马志信判决书。证明杨玉良、马志信为躲避查帐销毁村属于企业部分会计帐目、会计凭证,马志信被判处刑罚。
    [10:34:0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5:4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追加被告人建议函。
    [10:36:12]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6:2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说明。证明马志信谎称石灰厂帐目被盗。
    [10:37:0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7:1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办案说明、审计报告。证明房山分局刑侦支队从陈家台村调取石灰厂的各种帐本、凭证30本,审计报告指出石灰厂提供的2003年帐目为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没有提供2002年的所有帐目、固定资产帐等。
    [10:37:29]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7:4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会计、出纳所记帐目情况照片及说明。证明会计记帐情况。
    [10:37:52]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8:0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工作记录。证明2007年11月29日在北潞园派出所对杨玉良宣读了取保候审决定,杨玉良拒绝在取保候审笔录上签字。
    [10:38:41]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9:0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39:0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9:1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在陈家台村任职情况。
    [10:39:29]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9:3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月15日将被告人查获归案。
    [10:39:4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杨玉良]:
    没有。
    [10:39:5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40:19]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10:40:27]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 杨玉良]:
    没有。
    [10:40:37]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杨玉良]:
    没有。
    [10:40: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本案中被告人杨玉良曾供认自己为了逃避上级机关的检查合同石灰厂的帐目管理人员马志信烧毁石灰厂部分会计凭证、帐目的事实,同案犯马志信交待的收回石灰厂部分会计凭证、帐目的事实与被告人能够在细节及过程上能够相互印证,经陈家台石灰厂的历任会计、出纳原马志信上缴的帐目、帐簿辨认缺少部分票据、凭证,被告人杨玉良在任陈家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先后为了应付检查曾经召集马志信等人对帐,根据证人证言石灰厂有白条和开支过巨的情况,李印平和李万宝在石灰厂倒闭之后看管石灰厂期间在石灰厂小过道发现烧毁纸张的纸灰,这与杨玉良、马志信的证言可以引证,马志信出具给房山区经管站库房被盗和杨守辉修改报案记录可作用被告人杨玉良合同马志信烧毁石灰厂会计凭证、帐目的佐证,房山法院2007年房刑初字第475号已对马志信作出判决。杨玉良的辩解不足以动摇证据锁链,杨玉良在审查起诉期间及当庭否认没有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但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杨玉良参与犯罪事实,并且杨守辉的证言可以证明杨玉良、马志信指使其篡改报案记录的行为,杨玉良又当庭翻供,不能动摇整个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罪。被告人杨玉良为逃避上级机关的检查伙同马志信烧毁会计帐目、凭证属于逃避依法查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的行为,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的规定,达到了刑法第162条第1款的追诉标准。房山区法院已对马志信作出有罪判决,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目罪。鉴于被告人杨玉良拒不到案配合审查,拒不悔罪、认罪,案发后唆使他人修改报案记录,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10:45:17]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杨玉良]:
    没有。
    [10:45:31]
  • [审判长]:
    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 杨玉良]:
    构成。
    [10:45:42]
  • [审判长]:
    刚才为什么认为不构成,现在说说你自己的想法?
    [ 杨玉良]:
    当时有小金库,本身也是大队集体决定的,说故意销毁,因为牵扯到石灰厂已经倒闭了,机械设备也拉走了,我认为如果说是为了掩盖证据、贪污的证据我认为是没有。
    [10:46:06]
  • [审判长]:
    会计凭证是你和马志信一块烧毁的?
    [ 杨玉良]:
    我没烧。
    [10:46: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杨玉良]:
    没有。
    [10:46:27]
  • [审判长]:
    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本案不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0:47:1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杨振峰、庭审记录陈悦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47:44]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