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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张辉,本院即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200万股票被冻结 巨额损失如何赔偿”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的情况。[09:30:12]
- [主持人]: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作为首都中心区法院,近年来,东城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和谐”建院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创新争先”的建院宗旨,全院整体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今年,东城法院积极开展“审判规范年”活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全力提高审判质量,全院干警正在为实现东城法院整体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而奋斗![09:35:08]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王红、代理审判员王英、人民陪审员王东旭,书记员是姚丹。[09:35:44]
- [主持人]:审判长王红,民一庭副庭长,法学硕士,1995年起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曾连续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并被授予个人三等功一次。
代理审判员王英,民一庭法官,1995年起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工作,主审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案件,审判经验丰富。
人民陪审员王东旭,东城区环卫局退休干部。[09:36:1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在北京市星相商社与高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星相商社向法院申请冻结了高怡名下约为200万元的股票。后法院判决该裁定解除对200万元股票的冻结,但由于股票在冻结期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也无法提现,股票解冻后高怡抛售股票产生损失91万余元,高女士遂将北京市星相商社、丰某与李某告上了法庭。[09:36:3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37:21]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请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于振动状态。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37:29]
- [审判长]:请坐。[09:38:1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09:39:03]
- [审判长]: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09:39:17]
- [审判长]:原告高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09:40:12]
- [审判长]:被告1北京市星相商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胡同甲1号。法定代表人魏福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李大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3丰悦,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汪邦育,男,19**年*月*日出生,住本市丰台区。[09:40:54]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怡与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李大辉、丰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王红担任审判长, 与代理审判员王英、人民陪审员王东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姚丹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42:28]
- [原代]:听清了,不申请。[ 被代]:听清了,不申请。[09:42:48]
-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09:43:07]
- [原代]: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8 466元;2、被告李大辉、丰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向其返还不当得利48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被告李大辉、丰悦向法院提供了二辆轿车和一套住房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其后,法院将原告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的股票全部予以冻结,禁止原告从事任何交易活动。该案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北京市星相商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裁定解除对原告财产的查封冻措施。原告所拥有的股票由于被法院裁定冻结,故自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4月27日期间原告对自己的股票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也无法清仓提现,导致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同进,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原告无法偿还自身的到期债务,导致了原告向债权人多支付利息达30万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错误使用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是导致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告李大辉、丰悦为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错误使用权利的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故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8 466元,被告李大辉、丰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09:44:22]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44:46]
- [被告北京市星相商社]:采取财产保全是合法的行为,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股票市值损失与财产保全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股票虽然被冻结但并不代表在此时原告要将股票卖出,以此确认其造成的损失是不成立的。原告购入股票是在2007年,当时以40元左右购买的,一直没有任何卖出记录,被告申请查封时股票市值17元左右,此后一直下跌,这时卖出是不符合常理的。股票造成的损失与保全申请没有关系,是股票市场与原告选股不当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所述的30万元债务,原告与债权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债务有虚构的嫌疑。而且即使有债务存在也不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48:19]
- [被告李大辉]:我们查封的股票在查封期间一直处于下跌状态,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原告在股票下跌时抛出是不符合情理的,解封时原告将股票抛出而造成的损失是原告为起诉而故意造成的。对于30万债务,我认为债务是虚假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49:29]
- [被告丰悦]:我同意北京市星相商社和李大辉的答辩意见。[09:50:56]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09:52:26]
- [原代]:证据1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股票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证据2为股票冻结日与股票解封时的差价。证明原告因被告冻结股票的的损失为618 466元。证据3为原告向第三人借款的借条。证明原告因股票冻结无法偿还第三人借款的损失30万元。证据4为对账单。证明原告已经将两支股票卖出。[09:55:14]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55:38]
- [被代]: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因股票价格变动认为案件的损失。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债权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不认可该债务的存在。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该损失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09:57:51]
- [审判长]: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09:58:11]
- [原告]:我们提交实际出卖的对账单,但是我们并不以此为计算依据,在解冻以后,股票的盈亏都是我们自己负责,所以我们要求的损失是股票冻结解封后的价格与原来股票冻结时的价格差,即解封前与解封后的差价。[09:59:34]
- [审判长]:被告还有补充意见吗?[10:01:01]
- [3被告]:没有了。[10:01:58]
- [审判长]:被告提交证据。[10:02:31]
- [3被告]:我们没有证据提交。[10:02:4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10:06:30]
- [原代]: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首先,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其次,被告有冻结股票的行为,再次,被告明显具有过错,最后,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被告所说股票下跌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股票市场,但是被告的行为限制了原告股票交易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所以从侵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来说,被告的行为明显是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10:06:40]
- [3被告]:辩论意见为以下三点:1为原告属于恶意抛售股票,故意造成损失。2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与原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不具有过错。[10:09:32]
- [原代]:不认可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申请保全没有过错是不认可的,因为一旦进入诉讼进行保全就有风险。其次,被告认为原告低价抛售股票是不合理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低价抛售就不可以,低价抛售股票是否合理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所在,本案主要问题是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10:11:31]
- [审判长]:3被告对于原告所说解封和实际卖出股票之间的损失有什么意见?[10:12:28]
- [3被告]:我认为这种损失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10:13:18]
- [原代]:我们主张的损失就是解封当时的损失,即我的权利被限制的期间。至于解封后的损失,我们认为这是市场的因素和原告本人的操作,我们对此不主张。[10:14:26]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0:14:44]
- [原代]:没有了。[ 3被告]:没有了。[10:14:5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10:15:21]
- [原代]:我方不同意调解。[10:15:31]
- [审判长]:由于调解必须双方自愿,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10:24:11]
-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10:24:22]
- [3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4:38]
-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敲击法槌)[10:25:02]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民一庭全玉海庭长、研究室常亮副主任的指导,研究室陈琳同志的帮助,同时感谢现场参与直播的工作人员耿晓丹、郭玮的辛苦工作。[10:32:22]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34:3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