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全景

本案法庭组成人员

代理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人员
11月25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发还被盗手机不想要 失主起诉要赔款”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母冰,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3:57:1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发还被盗手机不想要 失主起诉要赔款。”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徐先生诉称,2009年6月11日,其放在单位储藏柜里的一部价值800元的手机被盗,当时手机里有10元的话费。徐先生自认倒霉,在6月13日又重新购买了一部价值780元的手机,没过一个月,手机又被盗。连续发生两起盗窃事件后,徐先生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讯,将徐先生的同事韩女士抓获,对韩女士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起获被盗手机一部,发还了徐先生。徐先生认为,因为手机被盗,自己又购置了其它手机,发还的手机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要求韩女士赔偿手机价款800元,已发还的手机可以还给被告。此外,因被告连续偷盗自己两部手机,导致手机信息大量丢失,索要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现徐先生将韩女士告上了门头沟法院,索要两部手机价款、手机话费、补号手续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22元。
    [13:59:00]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李欢喜独任审判。
    [14:00:05]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0:3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01:19]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1:31]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2:30]
  • [原告方]:
    徐某,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小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无业。
    [14:03:52]
  • [被告方]:
    韩某,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14:04:2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徐某]:
    没有异议。
    [ 小徐]: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韩某]:
    没有异议。
    [14:05:06]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欢喜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唐晶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不申请。
    [ 被告方]:
    不申请。
    [14:06:3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14:07:12]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4:07:3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07:47]
  • [小徐]: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为:1、赔偿第一部手机价款780元;2、赔偿第二部手机价款800元;3、赔偿两部手机内被被告使用的话费22元;4、赔偿因办理被盗两部手机的补号手续费而支出的20元;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审判员]:
    原告本人有无补充?
    [ 徐某]:
    没有补充。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 韩某]: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我的领导,我原来是班长,原告是主任,我在单位工作表现不错,现在我已经因为偷手机的事情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而且工作当中原告作为我的领导对我很不公道,有时会扣我的工资,平时原告作为我的领导也存在一些问题,我有时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会给原告送一些礼,只是没有证据罢了,原告代理人也清楚这些情况。我觉得和原告克扣我的情况相比,我的行为没有什么。
    [14:10:46]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方]:
    证购买手机的收据一张(原件)及该手机被盗后的使用通话清单,证明手机的价格情况以及手机被偷盗后花费的话费。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方]:
    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收据是可以随便开具的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方]:
    没有证据。
    [14:15:2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被告什么关系?
    [ 原告方]:
    是同事关系。
    [ 审判员]:
    被告,是这样吗?
    [ 被告方]:
    对。
    [ 审判员]:
    原告,第一次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
    [ 原告方]:
    2009年6月11日,在工作单位被盗,当时手机在我的储存柜内。
    [ 审判员]:
    手机的品牌、型号、特征、价款、以及何时购买?有无手机卡,号码多少?手机卡内有多少话费?被人拨打电话,花去多少话费?
    [ 原告方]:
    黑色双卡直板手机,当时里面有卡,手机卡内的话费具体多少不清楚,被人拨打电话后还有10元左右。
    [ 审判员]:
    之后,原告所购买手机的型号、特征、价款、以及何时购买?
    [ 原告方]:
    丢失后我购买了一部银灰色直板宽屏手机,是从丰台区买的。
    [14:19:08]
  • [审判员]:
    具体地点?
    [ 原告方]:
    具体的店我就不清楚了,我是通过朋友带的。
    [ 审判员]:
    是否补办手机卡?花费多少?号码是多少?
    [ 原告方]:
    补办了手机卡,花费了10元,号码是还是原来的号码。
    [ 审判员]:
    第二次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手机卡内有多少话费?被人拨打电话,花去多少话费?
    [ 原告方]:
    是2009年7月3日中午,在工作单位被盗,话费金额不清楚,被人拨打电话后还剩13元左右,打了12元的话费。
    [ 审判员]:
    之后是否购买手机?是否补办手机卡?
    [ 原告方]:
    之后又购买了手机,又花费10元重新补办手机卡,号码仍旧是原来的号码。
    [ 审判员]:
    被告,原告以上回答是否属实?
    [ 被告方]:
    属实,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所盗手机是如何处理的?有无使用?
    [ 被告方]:
    第一台就扔在家中的煤堆里了,第二台扔进了厕所。我没有使用过,我女儿使用过,她打过长途。
    [14:24:59]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报案?
    [ 原告方]:
    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后来破案了,偷手机的人是被告韩国珍。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 被告方]:
    属实。
    [ 审判员]:
    原告,公安机关是否起获手机?公安机关对手机如何处理的?
    [ 原告方]:
    发还给我了。
    [ 审判员]:
    发还时手机能否使用?
    [ 原告方]:
    不清楚,给我后我就没有用。
    [ 审判员]:
    拿到手机后你进行了检查?手机能否使用?
    [ 原告方]:
    当时手机就没电了。
    [ 审判员]:
    后来呢?能否使用?
    [ 原告方]:
    能够使用,但是里面全是别人的信息和手机号码。
    [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方]:
    因为我手机买后没有使用,后来被告使用了,还造成了很多划痕;根据使用习惯,一般每人只需要一部手机即可,正因为被告的偷盗行为,才导致原告又购买了第二部手机,这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
    [14:26:54]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公安机关的笔录(三份)及相关材料(宣读略,详见具体资料),原、被告双方是否都听清了?有无异议?
    [ 原告方]:
    听清了,没有异议。
    [ 被告方]:
    听清了,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但是我已经受到过刑事而拘留了,原告又起诉我,我不同意。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
    [ 审判员]:
    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徐某]:
    坚持诉讼请求。
    [ 小徐]:
    我方认为原告受到的刑事处罚与本案的民事案件无关,被告应当赔偿损失,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15:05:2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方]:
    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在合法、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同意。
    [ 审判员]:
    双方有什么调解意见?
    [ 被告方]:
    如果原告能够将数额减少我可以承担的话,我同意赔偿。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 原告方]:
    还是坚持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现在手机对原告已经没有使用价值了,如果被告赔偿了,原告可以把手机给被告。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陈述一下具体的调解意见?
    [ 被告方]:
    我现在经济比较困难,而且这个案件诉讼的情况我没有告诉家人,希望别让我家人知道。如果数额小一些我能够赔偿的话,我同意赔偿。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 原告方]:
    坚持请求,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再当庭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10:3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14:2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