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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XX,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14:05:34]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14:05:54]
- [主持人]: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周凯,被告王书静、刘秀荣。基本情况是:2008年5月30日晚,原告等人到二被告开办的某小吃店就餐期间,原告在就餐落座时,圆凳侧翻,导致原告摔倒在地,被地上的酒瓶碎片扎伤。原告先后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坐骨神经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二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3 429.24元。[14:06:19]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7:2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4:10:2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入庭。[14:11:00]
-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11:19]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周凯,男,40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西小区45号楼3单元7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46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金谷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江玉梅,女,46岁,汉族,平谷区东高村镇政府干部,住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西小区45号楼3单元7号。被告王书静,男,49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太安街183号。被告刘秀荣,女,52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太安街183号。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宗华,男,49岁,汉族, 平谷区张各庄中学教师,住平谷区平谷镇保安街。[14:12:30]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张、江]: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二被告]:没有。[14:12:57]
- [审判长]: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凯与被告王书静、刘秀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本院审判员李朝文和人民陪审员王起、田德芳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李朝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武林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张、江]: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14:14:51]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14:16:05]
- [原告代理人张、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代理人张]:没有。[ 二被告]:没有。[14:16:3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张]:2008年5月30日晚,原告到二被告开办的北京王书静小吃店就餐期间,被告不履行安全义务,没有及时将破碎在地上的酒瓶碎片清扫,其提供的三条腿小圆凳也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在就餐中间去洗手间回到餐桌落座时,圆凳侧翻,导致我摔倒在地,被地上的酒瓶碎片扎伤。原告先后在平谷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住院83天,经诊断:我的坐骨神经离断,出院后绝对卧床休息30天,造成终生残疾。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被告给付我40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11 554.24元、残疾器具费580元、护理费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营养费1660(83天×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1 900元、残疾赔偿金247 250元、鉴定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4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8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4000元,共计313 429.24元。撤回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14:17:5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5月30日晚,原告等约七、八个人来我们开办的小吃店就餐,被安排在南平房二号雅间。原告方自带了一箱百年牛栏山牌白酒,并点了菜及主食。就餐过程中,原告方又点了一瓶白洒和12瓶啤酒。原告在就餐时站起来敬酒时,由于饮酒过多,先将桌上的一个啤酒瓶碰倒在地摔碎,后在坐下时,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并恰巧坐在了摔碎的酒瓶碎片上使身体受到损伤。事后我们出于同情,给付原告4000元现金,但不能证明我们存在过错。由于原告是醉酒后摔倒受伤,我们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18:15]
- [审判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张]:提供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病案、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北京博爱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结算单、收据,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公费医疗证明,北京积水潭医院收费收据,购足托发票,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平谷区图书馆管理制度,领取4000元的证明,鉴定费发票,原告母亲、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支出费用。补充证据:户口本证明,被扶养人出生的年月日及抚养年限、夏各庄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的母亲的出生年月日。[14:18:41]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王]:对上次开庭提交的证据我们已经质过证,今天对原告补充的两份新证据没有异议。[14:20:07]
- [审判长]: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张]:没有了。[14:21:54]
- [审判长]:被告可以针对自己的答辩意见进行举证。[ 被告代理人王]: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原告就餐的酒水单、重症病人监护记录单。证明我们开办小吃店合法,另证明原告醉酒后被扎伤。[14:22:47]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张]:重症病人监护记录单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检测报告,不具有科学性。酒水单没有原告方的签字,是否是后签的不清楚。[14:25:22]
-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二被告]:没有了。[14:26:23]
-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张、江]:没有了。[ 二被告]:没有了。[14:26:27]
- [审判长]:上次开庭,原告证人王月忠称,当天有8人与原告一起喝酒,6人喝了3瓶白酒,原告喝啤酒,站起来时圆凳把酒瓶碰碎了,叫了几次服务员都未给打扫,结账后片刻,原告在落座时,圆凳侧滑致使原告倒地被扎伤。二被告对此否认,称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属实。另二被告证人见凤英称,当时原告等人自带6瓶白酒,原告所在的包间结账后,就去打扫房间,当时屋里剩下的三个人说不忙打扫,还要继续喝酒。自己在院里等待,一会儿听到瓶子打碎和人倒地的声音,自己就进去了,发现地上一个破瓶子,一个人摔倒在地上,两个人背着原告出去了。在原告等人喝酒时,未要求打扫房间。原告对此否认,称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属实。双方现在对证人的质证意见是否与上次一样?[ 原告代理人张]:一样。[ 二被告代理人王]:一样。[14:29:54]
- [审判长]:另上次开庭时,出示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双方均无异议,现在是否有变动?[ 原告代理人张]:没有。[ 二被告代理人王]:没有。[14:30:20]
- [审判长]: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伤残鉴定书作为有效证据。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在判决书上认定其效力,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或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原告发言。[ 原告代理人张]: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被告的陈述,是矛盾的。我方的陈述与被告证人证言陈述的是一致的,所以我方陈述的应属实。故被告应承担责任。[14:37:2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代理人王]:我们的答辩状中陈述的和证人陈述的是一致的。 餐厅出现碎瓶子后,服务员置之不理的现象是不属实的,服务员服务态度非常好,物美价廉。我们事后给原告4000元,并不是说明我们有过错,给钱的前提是我们出于同情。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受伤后关于损失情况的证据,并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说明原告的伤害后果是被告造成的,没有因果关系证据,只有一个证人,但是我方对证人的证言不认可。我们提交的重症监护记录源于医院大夫亲自书写的,不能给予任何怀疑,具有真实性。[ 被告代理人关]:被告主体有误,原告应起诉和他一起吃饭的人。原告的证人就是当时一起喝酒的人,和原告有利害关系,所以我们不予认可。[14:37: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张]:二被告经营小吃店,应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二被告未尽该义务,造成原告受伤,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301529.24元。[ 二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38: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调解程序。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二被告]:不同意调解。[14:38:46]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且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10分钟后进行宣判。[14:39:05]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周凯与被告王书静、刘秀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15:03:31]
- 本院认为,原告在就餐时,在啤酒瓶被打碎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在醉酒状态下摔倒扎伤,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二被告开办小吃店,应对就餐人员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二被告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原告在就餐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对事件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故二被告应依责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偏高,本院确定其住院期间的费用,并酌情确定每日数额;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适当,本院给予支持;要求赔偿的交通费,因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放弃要求赔偿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5:04:38]
- 一、被告王书静、刘秀英连带赔偿原告周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一万四千八百四十二元四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周凯其他诉讼请求。[15:06:11]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九元,其他诉讼费二十二元,由原告周凯负担三千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王书静、刘秀英负担二千二百八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07:19] -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三日内到本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代理人张、江]: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15:08:22]
- [审判长]:现在闭庭。[15:13:17]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5:13:5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2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