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主审蒲延红

被告人刘朋博

公诉人

公诉机关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11月25日10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汇款没到帐 以为ATM机‘吞钱’翘坏机器”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5:35]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蒲延红,女,自1988年5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由陈悦担任。
    [09:45:50]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6日凌晨2时许,刘朋博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一网吧内上网,应为钱花光了,就打电话给自己的表姐要求其为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存入100元。其随后到网吧旁的建设银行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内金额为零。刘朋博认为取款机坏了,便回到网吧,后在网吧的厕所内发现一个改锥。刘朋博便带着捡到的改锥回到取款机旁,用改锥撬自动取款机的出钞口,想看看里面有没有钱。当时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40万余元,刘朋博发现撬不开就离开了现场。造成自动取款机损坏。刘朋博又于4月17日到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及手机等物。后被抓获归案。
    [09:46:2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46:3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09:51:14]
  • 书记员:(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51:5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如对法庭审理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09:55:52]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朋博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刘朋博有无别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09:56:51]
  • [刘朋博]:
    刘朋博,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渠洛村永安东街125号。
    [09:57:08]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时间、种类?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 刘朋博]:
    2009年7月7日被羁押,8月3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 刘朋博]:
    收到了,超过10天了。
    [09:57: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朋博盗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蒲延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晏利平、隗合群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悦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你听清了吗?
    [ 刘朋博]:
    听清了,不申请。
    [09:58:04]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了吗?
    [ 刘朋博]:
    听清了。
    [09:58:2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2009年4月6日凌晨2时许,刘朋博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一网吧内上网,应为钱花光了,就打电话给自己的表姐要求其为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存入100元。其随后到网吧旁的建设银行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内金额为零。刘朋博认为取款机坏了,便回到网吧,后在网吧的厕所内发现一个改锥。刘朋博便带着捡到的改锥回到取款机旁,用改锥撬自动取款机的出钞口,想看看里面有没有钱。当时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40万余元,刘朋博发现撬不开就离开了现场。造成自动取款机损坏。刘朋博又于4月17日到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现金700元及手机等物。后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朋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09:59:16]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刘朋博]: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 刘朋博]:
    属实。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刘朋博]:
    认罪。
    [ 审判长]:
    如果你认罪,可能被判处以刑罚,你知道认罪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吗?
    [ 刘朋博]:
    知道。
    [09:59:57]
  • [审判长]:
    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遍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你的案件,如果同意你可以不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你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了吗?
    [ 刘朋博]: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该规定审理本案?
    [ 公诉人]:
    同意。
    [10:01:48]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04:19]
  • [公诉人]:
    刘朋博,你为什么要撬自动取款机?
    [ 刘朋博]:
    当时上网自己的钱不够了,找我姐给我打钱,但是没打过来,我就挺生气的。
    [ 公诉人]:
    你偷到钱了吗?
    [ 刘朋博]:
    没有。
    [ 公诉人]:
    你知道里面有多少钱吗?
    [ 刘朋博]:
    不知道。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宣读李军的证言。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自动取款机被破坏,从监控录像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且从取款记录知道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10:21:0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姚天的证言。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自动取款机被破坏,后来通过监控及存储卡信息发现是叫刘朋博的人破坏的。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李秀玲的证言。证明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清点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40余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自动取款机被损坏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现场照片。证明犯罪现场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报案记录。证明李军报案称在房山区南关建设银行储蓄所们前的自动取款机被撬坏。
    [10:22:0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朋博辨认其撬盗自动取款机的地点为房山南关大街建设银行储蓄所。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凭证查询。证明刘朋博曾于2009年4月6日在这台取款机操作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10:22: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明。证实在刘朋博实施盗窃时取款机内有40余万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工作说明。证明作案用的改锥没有找到。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播放视听资料。证明刘朋博盗窃自动取款机的过程。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10:23:3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刘朋博的供述。证明其到张贵芳家实施盗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张贵芳的陈述。证明2009年4月17日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700元、两部手机、一条项链、一个存折。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不对,我偷的东西里没有项链。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10:24:2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张贵芳发现家中被盗之后报案。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09年7月7日被抓获。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 审判长]:
    公诉人,公安机关是怎么侦破案件的?
    [ 公诉人]:
    通过光盘和银行的取款机记录确定了嫌疑人,第二起是被告人自己说的。
    [10:25:08]
  • [审判长]:
    被告人,第二起是你自己说的?
    [ 刘朋博]:
    对。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10:25:49]
  • [公诉人]: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朋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朋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该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有未遂情节,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刘朋博]:
    没有。
    [ 审判长]:
    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本案不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0:26:3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杨振峰、庭审记录陈悦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27:2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