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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网吧内趁人熟睡偷钱包 破译密码盗取钱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3:36]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二[09:45:05] - [主持人]:此案由我院刑庭代理审判员于俊平承办。
我院刑庭由十六名同志组成,庭长朱长军,副庭长孙晓东、庭长助理李中华、助理审判员蒋为杰、钱龙、何琳、于俊平、内勤杨敬、书记员张敬刚、刘冬梅、侯婷、秦英、杨雪、徐春雨、刘蕊、赵海莹。2009年案件数量已近1000件。刑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注重制度创新,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恶性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利益。多次被评为优秀党支部、调宣先进集体、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集体嘉奖一次。
承办法官于俊平,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代理审判员。[09:47:2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48:4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09:50:08]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请辩护人入庭(转身)报告审判员,被告人已提押到庭,辩护人已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是否可以开庭?[10:15:43]
- [审判员]:可以开庭,全体坐下。[10:16:26]
- [审判员]:提被告人高玉恒到庭。[10:17:19]
-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0:17:55]
- [审判员]:被告人高玉恒是否有别名?[10:18:59]
- [被告人]:没有。[10:19:34]
- [审判员]:被告人年龄?出生日期?[10:20:05]
- [被告人]:20岁,1989年3月14日。[10:20:50]
- [审判员]:被告人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员]:被告人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 审判员]:被告人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员]:被告人出生地?[ 被告人]:吉林省辉南县。[ 审判员]:被告人住址?[ 被告人]: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朝阳大街,现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10:22:29]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没有。[10:22:53]
- [审判员]:这次是因为什么被羁押?[ 被告人]:因为盗窃。[10:23:26]
- [审判员]:何时被拘留?[ 被告人]:2009年10月23日。[10:24:04]
-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2009年11月5日被逮捕。[10:24:38]
-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员]:满三日了吗?[ 被告人]:已满。[10:25:10]
-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玉恒盗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20天,由本院刑庭代理审判员于俊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徐春雨担任法庭记录。为被告人辩护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晓东。[10:29:05]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0:31:04]
- [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自行辩护的权利;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10:33:1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员代为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审判员]:被告人高玉恒,男,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朝阳大街,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二[10:39:01]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员]:被告人高玉恒,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10:39:37]
- [审判员]:下面被告人回答法庭的讯问。[ 审判员]:案发的时间?[ 被告人]:4月份。[ 审判员]: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时代航线网吧。[ 审判员]:你叙述一下案情?[ 被告人]:当天我在时代航线网吧上网,凌晨的时候我旁边的人睡着了,我就把他钱包拿走了。[ 审判员]:钱包里有什么?[ 被告人]:一个手机还有银行卡。[ 审判员]:你怎么从建设银行把钱取走的?[ 被告人]:他的钱包里有一张简历,他的密码就是上面的邮编。[ 审判员]:你怎么知道是这个密码?[ 被告人]:我试了二三次。[ 审判员]:你怎么试的?[ 被告人]:我去附近的银行试,试了二三次。[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说卡当时已经锁住了?[ 被告人]:一共三张卡,有一张卡是锁住了。[ 审判员]:三张卡你都试了吧?[ 被告人]:试了两张。[ 审判员]:你还试过别的方法破解密码吗?[ 被告人]:试过他的手机号。[ 审判员]:你怎么试出来的?[ 被告人]:当时有一个银行的人告诉我已经挂失了。[ 审判员]:你怎么办的解锁手续?[ 被告人]:银行的人说直接就能解。[ 审判员]:你拿着被害人的身份证吗?[ 被告人]:拿着。[ 审判员]:你取了多少钱?[ 被告人]:取了3800元。[ 审判员]:起诉书指控取了3800余元?[ 被告人]:剩下的是后来取的。[ 审判员]:钱是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我花了。[ 审判员]:你怎么去的派出所?[ 被告人]:去的张家湾派出所。[ 审判员]:你为什么去派出所?[ 被告人]:我和别人发生纠纷,我去派出所解决事情,公安机关问我还有其他的事情没交代吗,我就把盗窃的事情说了。[ 审判员]:你想过要说盗窃的事吗?[ 被告人]:想过,我长期在外面打工,回家后也觉得心理很后悔,就想把事情说了。[ 审判员]:你取钱的时候留的什么发型?[ 被告人]:长头发。[ 审判员]:穿什么衣服?[ 被告人]:白色外套,紫色夹克。[ 审判员]:你家里人代替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你愿意吗?[ 被告人]:愿意。[ 审判员]:下面宣读证据材料。被害人金杰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高玉恒供述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0:40:29]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上述两项申请?[ 辩护人]:对于秦杰的报案材料,他说卡里的数额是4300元,但是公安机关查明的是3800余元。他说被盗的手机是2008年11月份买的,可是没有发票。对这两点持有异议。[ 审判员]:这一点卷宗中有估价鉴定结论。对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全部予以确认。[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被告人发表自行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10:40:48]
- [审判员]: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在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没有任何隐瞒,前后几次供述都一致,可见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二、被告人是因其他的事情被公安机关盘问的时候,出于自己的主观后悔,主动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对于被告人的这个情节,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本案属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对犯罪没有事先预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三、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由于我的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所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面对社会的机会。将来作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审判员]:现在休庭五分钟,稍后进行宣判,将被告人带回暂押室。[10:41:40]
- [审判员]:提被告人高玉恒到庭。[ 审判员]: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恒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玉恒在公安机关调查其他事实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盗窃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玉恒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在案的证据材料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玉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高玉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玉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以及已预交至本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四十元,发还本案被害人金杰。此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于俊平,书记员徐春雨,2009年11月25日。[10:48:01]
- [审判员]:被告人高玉恒,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不上诉。[ 审判员]:现在闭庭,将被告人高玉恒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10:49:32]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57:17]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