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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17: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13:18:20]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深夜侧卧机动车道,多辆车辆碾轧致死”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19:3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海淀法院交通法庭的情况。[13:22:23]
- [主持人]:海淀法院交通法庭于1999年设立,是北京市法院系统设立的第一个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也是目前全市法院系统唯一一个设立在交管部门内的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13:23:25]
- [主持人]:交通法庭现有工作人员七名,包括两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一名法警,实行一审一助一书的“1+1+1”审判组织模式,每年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1000件以上。[13:24:18]
- [主持人]:交通法庭成立至今已有十年,共审结了超过1万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交通法庭的设立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法院与交管部门共同协调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多年来。交通法庭不仅积累、总结了许多审判经验和工作方法,也为立法机关立法及上级法院制订审理规范提供了经验。[13:26:14]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审判长李宏宇。[13:27:07]
- [主持人]:李宏宇,男,中共党员,法律硕士,1998年参加工作,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3:28:45]
- [主持人]:李宏宇2006年初到交通法庭工作,已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00余件,其中不乏一批疑难复杂案件。他并充分利用审判优势,积极宣传交通法规,倡导“和谐交通、平安交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李宏宇与他人共同撰写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难点及对策》等调研报告。[13:29:42]
- [主持人]:了解了交通法庭和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13:31:18]
- [主持人]:27岁的小杰(化名)深夜在机动车道内,被三辆车从身上驶过并碾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致死。小杰之母李女士将机动车驾驶者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9被告告上法庭。[13:32:05]
- [主持人]:李女士诉称,2009年5月8日0点35分,被告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时,分别从侧卧于机动车道内的小杰身上驶过并碾轧,小杰死亡。[13:33:31]
- [主持人]: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杨先生等三人驾驶的机动车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三被告均无法排除其加害行为导致小杰死亡的因果关系。[13:34:38]
- [主持人]:李女士认为,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机动车驾驶者等9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万元。[13:36:19]
- [主持人]:此案中,小杰为什么会深夜侧卧机动车道?为什么会连续有三辆车从其身上碾压而过?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又如何处理?静待庭审为您揭晓答案。[13:41:13]
- [主持人]: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45:3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13:46:0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3:46:42] -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13:47:45]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3:48:53]
-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缺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杨某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尹某、北京路和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陈某、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宏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成、李淑芬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游晓飞担任法庭记录。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缺席审理此案。[13:52:2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3:53:17]
-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13:54:48]
- [原告]:听清了。[13:55:16]
- [八被告]:听清了。[13:56:02]
-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13:56:25]
- [原告]:不申请回避。[13:56:47]
- [八被告]:不申请回避。[13:57:0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00:39]
- [原告]:2009年5月8日0时3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杨某驾驶其父所有并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F??号轿车、尹某驾驶路和勤公司所有并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M??号轻型普通货车、陈某驾驶北方创业公司所有并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B??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分别从倒卧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郝某身上驶过并碾轧,郝某死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无法查证郝某因何倒卧于机动车道内及其死亡原因。郝某的父亲已于事故前逝世,我作为死者的母亲提起诉讼。[14:03:26]
-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为:丧葬费23253.5元,死亡赔偿金214940元,被扶养人李女士生活费5104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78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现要求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14:04:2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14:05:22]
- [被告杨某]:我是驾驶我父亲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5月8日晚我行驶至莲花池东路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时躲避不及碾轧一躺卧在路中的人,我认为我与郝某发生事故前郝某已经死亡,因为之前曾有人向交警报案郝某在道路中间躺着,所以我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07:03]
- [被告杨某父亲]:我与被告杨某是父子关系,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杨是驾驶我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我的车经过年检是合格的。我认为在杨与郝某发生事故前郝某已经死亡,因为之前曾有人向交警报案郝某在道路中间躺着,杨报案后还有三辆车碾轧过郝某,在杨的车碾轧郝某前有可能有许多车碾轧过死者,且事故发生机动车道内,不允许行人停留,交通队也未查清郝某为何躺在事故现场,所以杨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09:31]
- [平安保险公司]:杨某所驾的他父亲所有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认为郝某在发生事故前已经死亡,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10:55]
- [被告尹某]:我是为路和勤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当时道路没有路灯,我感觉我的车碾轧了什么东西,我就停车问在路边报警的杨某怎么回事,杨说碾轧了一个死人,郝某如何进入道路、如何死亡都未调查清楚,而且在我的车后还有一辆金杯车碾轧郝某并驶离现场,我认为我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我们几方也尽力维持了秩序,主动停车报警,且经检验郝某严重醉酒。我的车经过检验是合格的,此次事故郝某要负担主要责任,我无责,其被发现时是倒在封闭道路,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郝某的死亡只能表示歉意。[14:13:05]
- [被告路和勤公司]:我公司认可尹某的职务行为,但认为郝某在事故前已经死亡,尹某在事故没有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14:20]
- [被告长安保险]:尹某所驾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郝某确因此次事故死亡,我公司同意依法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否则,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15:19]
- [被告陈某]:我是为北方创业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郝某在我车之前被多车碾轧,已经死亡,当时路段没有路灯,我无法看清轧过什么,也冒着危险尽力维持了秩序,没有使其他车辆再碾轧死者,我的车属于营运车辆,也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们不是不负责任的,我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14:16:40]
- [被告渤海保险公司]:陈某所驾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道路是主路行人不应进入,而且我公司认为郝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死亡,与陈某无关,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14:17:50]
- [审判长]:原告对所陈述的事实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20:17]
- [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郝某的自然情况及户口性质是农业家庭户口。派出所、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证明郝某与原告母子关系及郝某父亲已去世,其与原告共生育郝某等三个子女。死亡注销证明,证明郝某死亡日期及户口注销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时间、地点及经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主要证明三辆机动车前照大灯光度及照射角度均不合格。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三辆机动车所留血迹与郝某血迹一致。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明郝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民政局、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交通费单据,证明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保险单,证明三辆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杨某、尹某及陈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及三车的保险单。[14:22:36]
- [审判长]:上述证据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4:23:46]
- [八被告]:交通费单据关联性不认可。其他真实性均无异议。[14:24:37]
- [被告平安保险]:进行补充.原告的长途汽车的交通费票据与此案无关,无法证明与事故有关。村委会及乡政府的证明无法证明被告无劳动能力,原告本人年仅48周岁,对证明内容不认可。[14:25:53]
- [被告长安保险]:进行补充。原告的长途汽车的交通费票据与此案无关,无法证明与事故有关。[14:26:47]
- [被告渤海保险]:同意长安保险及平安保险公司的意见。[14:27:22]
-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27:55]
- [八被告]:没有。[14:28:20]
- [审判长]:法庭出示本院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的报案信息、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双方有何意见?[14:31:27]
- [原告]:无异议。[14:32:08]
- [八被告]:无异议。[14:32:28]
- [被告 杨某父亲]:该照片证明了死者已经在路上死亡很长时间。[14:33:2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杨某你第一眼发现情况时距离死者多远?[14:34:19]
- [被告 杨某]:当时借用我父亲的车,大约2米,我以为是个布袋倒在主路右数第二条机动车道内。[14:35:13]
- [审判长]:你采取了什么措施?[14:35:44]
- [被告 杨某]:我来不及采取措施,车辆就骑着那人过去了,我车底部与那人接触了,我就停车下来看是一个人,已经不动了,我就回车上用手机报警。报警后我下车看见一辆蓝色货车轧了那个人,车辆停在我车前面,司机下车,我说我已经报警,这时好像是辆金杯面包车也轧了那个人并在前方100米处停车,但司机未下车,因为没有路灯我没有看到车牌号,后不到1分钟就开走了。接着一辆出租车又轧了那人后将车停在蓝色货车前,十几分钟后警察到达现场。[14:36:45]
- [审判长]:尹某与路和勤公司什么关系?[14:38:32]
- [被告 尹某]:我是该公司员工,当时是职务行为,公司认可该职务行为。[14:39:08]
- [审判长]:陈某与北方创业公司什么关系?[14:39:51]
- [被告 陈某]:我是北方创业公司的员工,当时是职务行为,公司认可该职务行为。[14:40:21]
- [陪审员 刘成]:尹某你第一眼发现情况时距离死者多远?[14:41:39]
- [被告 尹某]:我是临近车头时发现前面有个白东西,没有想到是个人。[14:42:19]
- [陪审员 刘成]:你采取了什么措施?[14:42:48]
- [被告 尹某]:我向左打方向,但没躲过去,车辆左后侧轧了一下,我停车,下车后有个司机,即被告杨说那是个死人,他已经报警了。后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从那人身上驶过停在前方100米处也就一分钟就开走了,我也没有看清车牌号,最后一位好像是9。又过了一会儿一辆出租车又从那人身上驶过后停车,一会警察和救护车就到现场了。[14:43:47]
- [陪审员 李淑芬]:陈某你第一眼发现情况时距离死者多远?[14:44:32]
- [被告陈某]:大约五六米远我发现前方有个黑东西,我以为是个口袋,也没有想到是个人。[14:45:02]
- [陪审员 李淑芬]:你采取了什么措施?[14:45:44]
- [被告 陈某]:我向右打轮,但没躲过去,车辆右轮轧一下。前面路边有两人招手并喊停车,我就停车了,下车后那两个人说路中间是个人,他们已报警,我们就等警察到达现场。[14:46:24]
- [审判长]:杨某、尹某、陈某在事故后是否报警?[14:47:10]
- [被告 杨某]:我报警了。[14:47:42]
- [被告 尹某]:我没报警,听说杨报警了,说交警马上就到,我就没报警。并在维护事故现场,防止后车再对郝某碾轧。[14:48:33]
- [被告 陈某]:我没报警,听说杨报警了,说交警马上就到,我就没报警。并在维护事故现场,防止后车再对郝碾轧。[14:49:45]
- [审判长]:杨某、尹某,你们称在尹某之后、陈某之前还有一辆面包车也对郝某进行碾轧并驶离现场,是否能提供证据?[14:50:53]
- [被告 杨某]:不能。[14:51:24]
- [被告 尹某]:不能。[14:51:46]
- [审判长]:原告对郝某的死亡原因及此次事故的责任有何意见?[14:53:02]
- [原告]:郝某是因此次事故中三被告碾轧导致死亡,其死亡与饮酒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车辆不合格,被告方称碾轧的是郝某的尸体,均未提供证据,故应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其他事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三个事故司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中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应由杨某、尹某、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4:54:29]
- [审判长]:郝某的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原告事故发生前郝某在何处、为什么饮酒?[14:56:47]
- [原告]:不清楚。[14:57:12]
- [审判长]:被告对郝某的死亡原因及此次事故的责任有何意见?[14:57:59]
- [八被告]:我们认为郝某的死亡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应承担事故责任。[14:58:34]
- [被告 杨某]:郝某属于醉酒,在杨驾驶的车碾轧过死者前有人曾报警其躺在路中,其出现在行人不应出现的封闭路段。[14:59:26]
- [被告 平安保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认定未郝某被机动车碾轧致死,尸检也没有证明被机动车碾轧致死,原告应就郝某在此次事故中因三被告车辆碾轧致死进行举证。[15:01:29]
- [被告 尹某]:郝某是成年人,应就其行为负责。[15:02:28]
- [被告 长安保险]:三被告均为正常无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死者郝某躺在不应进入的封闭路段,该事故责任与三被告无关。[15:04:00]
- [审判长]:根据报警记录,杨某的报警时间为2009年5月8日0时43分12秒,在此之前有两次报警记录,分别为李先生于0时42分13秒报警、侯先生于0时42分51秒报警,报警内容均为白云桥西西向东主路上躺着一个人,并无其他内容。各被告有无证据证明在杨某的车辆与郝某发生事故前还有别的车辆对郝某进行碾轧?[15:06:24]
- [八被告]:没有。[15:06:43]
- [审判长]:各当事人有无证据证明郝某的死亡时间及原因?[15:07:35]
- [原告]:没有。第一条报警记录也是在杨某轧死者之后,据此可以得出杨某前没有其他车辆碾轧死者,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碾轧行为与死亡无关。[15:08:56]
- [被告 杨某父亲]:据处理事故交警说第一位报警人是在看到有人躺在路上后开车到西直门才报警的,不认可原告所说。[15:09:46]
- [被告 杨某]:我碾轧过死者到我报警不到一分钟。[15:10:21]
- [被告 平安保险]:事故时间应根据杨某的报警时间进行矫正,交警到现场所登记的时间时根据交警自己的手表所出。[15:11:32]
- [被告 尹某]:在交警到达现场后曾经说过我们之前有人报警。[15:12:16]
- [其他被告]:没有。[15:13:17]
-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证明郝某在发生事故前已死亡?[15:14:25]
- [八被告]:没有。[15:14:49]
- [审判长]:事故现场有无监控录像?路灯?[15:15:16]
- [原告]:没有。路灯没有开启。[15:15:37]
- [审判长]:发生事故时的天气?[15:16:02]
- [原告]:不清楚,应该是晴天。[15:16:30]
- [八被告]:深夜看不清天气,当时路灯没亮,没有雨。[15:16:49]
- [审判长]:原告,丧葬费如何主张?[15:17:25]
- [原告]:按2008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15:17:49]
- [审判长]: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15:18:32]
- [原告]:按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计算20年。[15:18:58]
- [审判长]:郝某的户口性质?[15:19:42]
- [原告]:农业家庭户口。[15:20:16]
- [审判长]:郝某的父亲是否在世?[15:21:03]
- [原告]:已于2004年去世。[15:21:23]
- [审判长]:郝某是否结婚?[15:21:52]
- [原告]:未婚。[15:22:19]
- [审判长]: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的是谁的?[15:23:50]
- [原告]:原告李女士本人的。[15:24:23]
-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15:24:46]
- [原告]:原告家庭活生困难,身体多病,没有经济来源,事故前也是依靠三子女维持生活。[15:25:11]
- [审判长]: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15:25:44]
- [原告]:按照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计算20年除以三,原告有三个子女。[15:26:08]
- [审判长]:有无李女士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15:26:51]
- [原告]:没有。[15:27:22]
- [审判长]:交通费如何发生?[15:27:46]
- [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发生。[15:28:04]
- [审判长]:误工费主张的是谁的?[15:28:22]
- [原告]:是处理事故人员的。[15:28:40]
- [审判长]:有无原告误工损失的证明?[15:37:28]
- [原告]:没有。[15:37:54]
- [审判长]:有无原告收入状况或者工作状况的证明?[15:38:38]
- [原告]:没有。[15:39:12]
- [审判长]: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5:40:14]
- [原告]:没有。[15:40:37]
- [审判长]: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5:41:00]
- [被告 杨某父亲]:丧葬费北京市的标准应为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原告只有48岁,其也应提供鉴定,原告主张过高。[15:41:41]
- [被告 尹某]:交通费过高。[15:42: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15:45:07]
- [原告]:三车辆经检验三车前照大灯光度及照射角度均不合格,尹某所驾车行车制动不合格,陈某所驾车驻车制动不合格,都不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道路两侧路灯未开启,三车从郝某身上驶过并碾轧,郝某死亡,郝某死于颅脑损伤,三车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三车司机对此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车大灯均未与死者接触过,三车称其大灯是因撞击造成,不能成立。[15:46:28]
- [原告]:被告称郝某在三车碾轧之前就已经死亡,被告方均未就此提供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车的加害行为与郝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三车驶过并碾轧郝某的事实不容否认,郝某的死亡与饮酒无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事发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反而是驾驶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上路,故三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车车主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交于三车司机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49:00]
- [原告]:关于交通费,因原告并不是居住在霸州市市区,如坐公交车一天根本无法往返,故原告去交通队处理事故,只能通过租用出租车来回往返于北京与霸州之间。郝某的死亡对原告的打击可想而知,被告方一直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原告经济困难,曾向被告方讨要丧葬费,好让死者入土为安,但被告方分文未给,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15:50:16]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15:50:55]
- [被告杨某]: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不适于本案,因郝在事发时是倒卧而不是站立,不属于行人。[15:51:34]
- [被告 杨某父亲]:郝某不属于行人,而是躺着的人,其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倒卧于半封闭的道路,是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原告对我方的请求没有依据,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车经过年检至今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应属合格车辆。事故发生后,三车均未采取逃避态度,停车维护现场,已尽到公民应尽的义务。[15:52:19]
- [被告 平安保险]:坚持答辩意见。[15:52:41]
- [被告 尹某]:我未采取逃避态度,已尽到公民应尽的义务。[15:53:01]
- [被告 路和勤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5:53:24]
- [被告 长安保险]:坚持答辩意见。[15:53:44]
- [被告 陈某]:坚持答辩意见。[15:54:02]
- [被告 渤海保险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5:55:09]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15:55:31]
- [原告]:车辆年检只是年检时的车况,车辆还应适时进行维修保养,在交通队的检测说明三车并不合格。[15:55:54]
-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补充意见?[15:56:15]
- [八被告]:没有。[15:56: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双方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5:57:04]
- [原告]:坚持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5:57:2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5:57:49]
- [八被告]:坚持我方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5:58:06]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58:32]
- [原告]:同意调解。[15:58:50]
- [八被告]:不同意。[15:59:10]
-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进行调解。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稍后进行宣判,现在休庭。[15:59:40]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在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质证,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在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16:04:32]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6:04:57]
- [审判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16:06:25]
- [审判长]:此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因无法查证郝某因何倒卧于机动车道内及其死亡原因,而未认定当事人责任。但是,依据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杨某所驾车辆附着的血迹、尹某所驾车辆附着的血迹、陈某所驾车辆附着的血迹均与郝某的血迹一致,且杨某、尹某、陈某均认可驾车碾轧郝某的事实。同时,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郝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可以证实郝某系遭受外部伤害死亡,而非酒精中毒等自身原因导致死亡。[16:07:45]
- [审判长]:结合郝某分别被杨某、尹某、陈某所驾车辆碾轧的事实,其死亡原因符合被机动车碾轧所致。虽然,在杨某报案之前还有两次报案记录,但报案者均只证实在主路上躺着一个人,而未证实该人已遭受侵害、已经死亡。[16:09:10]
- [审判长]:杨某、尹某、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郝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曾被其他车辆碾轧,进而也不能证明郝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已经死亡。杨某、尹某虽称在尹某之后、陈某之前还有一辆机动车碾轧郝某,但二人均未对此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述。据此,可以认定杨某、尹某、陈某分别驾车碾轧郝某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郝某死亡的后果。[16:10:55]
- [审判长]:另外,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且没有路灯照明的路段,车辆灯光对安全驾驶至关重要,决定着驾驶人能否提前发现道路上影响安全行车的状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根据车辆技术检验结果,杨某、尹某、陈某所驾车辆的前照大灯亮度及照射角度均不合格,不符合车辆的安全规范。另根据杨某、尹某、陈某的陈述,三人均未充分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的义务,未提前发现倒卧于机动车道内的郝某,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三人分别驾车从郝某身上驶过并碾轧。[16:12:44] - [审判长]:杨某、尹某、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但是,郝某醉酒倒卧于机动车道内,严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杨某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尹某所驾车辆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陈某所驾车辆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三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内,故三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郝某法定继承人李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16:14:01] - [审判长]:杨某父亲作为所有人提供的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范,故应与杨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尹某系为路和勤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事故,故该公司应对尹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系为北方创业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事故,故该公司应对陈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6:15:10]
- [审判长]:杨某、尹某、陈某驾车分别从郝某身上驶过并碾轧,三人的行为共同直接结合导致了郝某死亡的后果,故杨某、杨某父亲与路和勤公司及北方创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郝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于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杨某、杨某父亲与路和勤公司及北方创业公司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16:16:27]
- [审判长]:现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过高,本院依法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及民政部门证明虽可证实其没有经济来源,但不能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但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亦未提供收入状况或者工作状况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郝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22 357.5元,死亡赔偿金214 940元,交通费1000元。
因原告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故不涉及杨某、杨某父亲与路和勤公司及北方创业公司的赔偿问题。被告北方创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16:18:20] - [审判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五角;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五角;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五角;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16:19:35] - [审判长]:判决书将于12月3日上午10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6:20:22]
- [审判长]:原告方对判决有何意见?是否上诉?[16:20:39]
- [原告]:没有意见.[16:21:23]
- [审判长]:被告方对判决有何意见?是否上诉?[16:22:03]
- [被告 杨某父亲]:不应认定被告有责任,是否上诉需要考虑。[16:22:35]
- [被告 杨某]:同意我父亲的意见。[16:23:57]
- [被告 平安保险]:需要请示公司意见.[16:25:05]
- [被告 尹某]:需要请示公司意见。[16:25:28]
- [被告 长安保险]:需要请示公司意见。[16:25:47]
- [被告 陈某]:需要请示公司意见。[16:26:07]
- [被告 路和勤公司]:需要请示公司意见。[16:26:24]
- [审判长]: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杨某、杨某父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尹某、北京路和勤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陈某、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16:27:4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审判长已宣布闭庭。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6:28:5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6:29:15]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杜乔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孟盼盼担任本次庭审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大力支持。[16:30:07]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6:30:2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7:0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