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庭审直播人员
11月24日9时,直播崇文法院审理“非机动车道开车门 一家三口被撞伤”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就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 非机动车道开车门撞伤一家三口一案。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8日下午两点左右,在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家乐福超市门前禁止停车的非机动车道内,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停车开门时,适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二者接触,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原告的妻子及女儿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后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脚拇指骨折,至今仍不能恢复过去的功能。根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态度冷漠,医药费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至今没有作出任何赔偿。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2.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1:04]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衷某诉赵某、张某、安邦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原告衷某之夫)诉赵某、张某、安邦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小某(衷某、李某之女)诉赵某、张某、安邦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鉴于三案基于同一事实故依法合并审理,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理,书记员张颖担任法庭记录。
    [09:12:03]
  • [审判长]: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14:30]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16:01]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08年12月28日下午14时左右,在崇文区家乐福超市前的非机动车道附近,被告张某驾驶汽车开车门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三原告受伤。衷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要求赔偿医疗费15897.72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医疗器械费1424元,护理费2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454元,救护车费55元,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27052元,整容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伤残赔偿金49450元等各项损失,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诉讼费被告负担。
    [09:27:07]
  • [审判长]:
    原告称述一下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
    [ 原告]:
    医疗费以票据为主,二次手术费有医院证明,护理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院请护工4天每天65元,出院后一个月需要护理费用,我们找到亲戚护理,管吃管住,额外给了1000元,但我们主张的是每天65元的标准计算一个月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8天的。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家属送饭、交通队、取证、康复等往返费用。救护车费为实际发生的。营养费参照每天50元标准,按照两个月的时间计算的,但没有票据,数额系估算。误工费是单位实际扣除的工资和奖金。衷某从事保险行业,由年终奖、底薪等构成,每月收入基本固定,基本工资4000元左右。加25%的业绩工资,2800元的交通费,年终奖每月1万左右,但我主张的是按照单位出证明的数额计算。衷某因伤基本工资、交通费、业绩工资等,如证明所开。整容费经相关机构开具证明为3000元。精神损失费要求追加。伤残赔偿金是按照伤残等级及相关标准计算。孩子现在6岁,我们按照发生交通事故时计算,按照相关标准计算13年的。鉴定费系实际支出。
    [09:31:22]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李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 原告]:
    原告李某事发经过同衷某,其伤情为右脚拇指骨折,其诉求为23108.45元,医疗费619.45元,器具费680元,交通费351元,维修费45元,停车费170元,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7793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医疗费是实际支出,器具含腿固定物及拐。交通费系门诊复查和交通队处理事宜产生。修车费是我的车在事故中受损,修理反光镜花费的费用。停车费是在停车场停放产生的。营养费是按照5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两个月的。我在设计公司工作,月收入8000-9000元,因事故单位扣发了我3500元工资及两个月交通补助和电话补助、年度奖。精神损失费数额系估算。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李小某在事故中的受损失情况。
    [ 原告]:
    李小某受到惊吓,右额头擦伤,要求赔偿医疗费582.85元,营养费1000元数额系估算,精神损失费10000元。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09:37:4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答辩。
    [ 被代]:
    认可基本事实,但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李某和李小某无责,但李某是驾驶自行车的人,带着衷某和李小某,我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可三人在事故中受伤。针对衷某诉求,12月28日同仁医院对伤者做了全面检查,也提出了相应意见。但原告私自转院。根据法律规定,擅自转院的不应该赔偿,我们认可在同仁医院发生的费用,积水潭医院的不认可。且在积水潭的费用有些与同仁医院重复,属于扩大损失。衷某伤膝盖,在积水潭的治疗中居然还有肝炎的费用,我们不认可,即在积水潭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都不同意赔偿。其工资没有有效证据,误工证明应有纳税证明佐证。二次手术结合证据再发表意见。辅助器具费并不是必要的,不认可。交通费应乘坐一般交通工具,我们认为交通费不真实。伤残鉴定费如果确实达到伤残程度那我们认可。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任何依据。
    [09:43:56]
  • [被代]:
    针对李某诉求,答辩意见同衷某,车辆维修费及停车费认可,精神损失费不认可。针对李小某的诉求,答辩意见也同衷某,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均不同意。
    [ 审判长]:
    陈述两被告张某与赵某的关系。
    [ 被代]:
    张某是驾驶人,是赵某的妻子,赵某是所有权人。该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08.8.31-09.8.30 。我们认为赵某和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
    [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
    事故发生没有异议,如被告有责任,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事故中三原告受伤,医疗费限额1万,伤残11万。请法院对三人合理分配。对衷某诉求,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护理费用认可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50元。交通费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救护车费同意,营养费没医嘱不同意。误工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整容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精神损失费也不同意,伤残赔偿金需要依据户口,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提供户口本及出生证等,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09:52:3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
    [ 原告]:
    认可交通队做的责任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我按照1:9的比例承担。
    [ 审判长]:
    被告,你们认可的责任比例?
    [ 被代]:
    应该是同等责任。
    [09:54:20]
  • [被代]:
    张某和赵某应该各承担事故整体的25%责任,三原告占事故责任的50%。
    [ 保代]:
    我们同意同等责任。
    [ 审判长]:
    你们是否同意1万元医疗费限额先用于李某及李小某的赔偿?
    [ 原告]:
    同意。
    [ 被代、保代]:
    同意。
    [09:56:04]
  • [审判长]:
    针对事实双方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我腿部受伤,就近到同仁,但我认为应该由专业医院进行治疗,故与对方商量是否能到积水潭医院治疗,但他们不同意。后我到积水潭医院治疗,该院与同仁医院的诊断不同。我单位的效益很好,我出具的误工证明是真实的。
    [09:58:3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补充?
    [ 原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双方出示证据。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表质证意见?
    [ 保代、赵某、被代]:
    不认可。
    [ 审判长]:
    出示诊断证明、住院费收据、清单、登记表、急诊病历、门诊票据、挂号费票据,有无异议?
    [ 被代]:
    不认可,因为是擅自转院,急救车到同仁的认可,积水潭的不认可。积水潭诊断与同仁是一致的,且他们有的检查项目是重复的,重复的部分属于扩大损失。另外从清单看,有些药与交通事故无关,如肝炎、血清检测等。
    [ 被告]:
    同意代理人意见。
    [ 保代]:
    同意被告意见。
    [ 审判长]:
    出示证明一份、辅助器具费用收据,有无异议?
    [ 被代]:
    陪护费重复,且不是首诊医院的,轮椅的认可,但拐和轮椅的是重复的,且是收据,不是发票。
    [ 被告]:
    同意代理人意见。
    [ 保代]:
    护理和休息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他的同被代意见。
    [ 审判长]:
    出示交通费票据、加油费票、误工证明,有无异议?
    [ 被代]:
    不认可。误工证明应该配有完税的证明。
    [ 保代]:
    同意被代意见。
    [ 审判长]:
    出示积水潭医院后续整形证明,挂号检查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有无异议?
    [ 被代]:
    对于后续治疗的证据不认可,因为首诊医院是三甲,八大处的医院没有这个资质,故诊断证明、咨询费等都不认可。认可鉴定报告及鉴定费。
    [ 保代]:
    整容及后续治疗不认可,鉴定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在赔偿范围内,伤残等级也没有异议,但必须提供户口本。
    [10:10:43]
  • [审判长]:
    被告方出示证据。
    [ 被代]:
    我们要提交医疗费票据。
    [ 审判长]:
    出示急救车费用、病历手册、医疗费票据(均为复印件),有无异议?
    [ 原告]:
    复印件记不清楚具体金额了,但认可钱是被告方出的。
    [ 审判长]:
    被告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 保代]:
    没有。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要提交吗?
    [ 原被告]:
    没有。
    [10:15:48]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代]:
    其私自转院,故不同意赔偿相关费用。误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出具完税证明,才能证明其真实收入。交通费也有不真实的地方,他们应该是一家三口一起看,交通费有重复。收据不是发票,且没有医嘱,故不认可。不认可假条,因为不是首诊医院开具的。停车费反光镜认可。
    [ 被告]:
    同意代理人意见。
    [ 保代]:
    停车费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没有提供税票、工资表。其他意见同被代。
    [ 原告]:
    要补充一点,拐李某和衷某都用。
    [ 被代]:
    拐的费用我们同意赔偿。
    [10:20:01]
  • [审判长]:
    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交?
    [ 被代]:
    我刚才提交的证据里面包含李某的和李小某的。
    [ 被告]:
    我为三原告一共垫付了800余元。
    [ 审判长]:
    出示李小某案证据,出示病例手册、影响报告单、药品清单、门诊费用,有无异议?
    [ 被代]:
    不认可,其擅自转院且是头皮擦伤,她竟然发生了23000元,证据都不认可。
    [ 保代]:
    补充一点,其有部分费用重合,属于扩大损失。
    [10:23:29]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要提交?
    [ 原被告]:
    没有。
    [10:24:2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同仁医院只对李小某的外伤进行了检查,该院说需要到儿童医院去做具体的检查,我们才去的。另外,事故发生后我们就近被送到了同仁医院,都知道同仁医院是眼科专业医院,积水潭医院才是骨科专科医院,我们才到那儿治疗的。
    [ 被代]:
    交通队的认定书自行矛盾,此次事故应该是同等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的问题,首诊医院是同仁,其在首诊医院之外产生的费用不应该赔偿。且同仁医院的资质明显高于积水潭医院,其转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其治疗肝炎等及重复检查的费用也应该自行承担。头皮擦伤、膝盖骨折就要精神损失费不认可。两案的误工费证明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有完税证明。
    [10:31:17]
  • [被告]:
    同意被代意见。
    [ 保代]:
    同意被代意见。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保代]:
    我公司不同意。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调解,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代]:
    坚持答辩意见。
    [ 保代]:
    坚持答辩意见。
    [ 审]: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 双方]:
    好。
    [10:32:18]
  • [主持人]:
    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加此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3:5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