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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11:30,直播朝阳法院法官谈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职工权益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刘妍,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与大家见面。今天,朝阳法院民四庭的任颂、王兆同两位法官将做客北京新闻广播的《法制天地》栏目,为广大听众讲述“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的相关问题。对此,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11:16:13]
- [主持人]:《法制天地》是一档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法律知识的介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栏目。节目力求通过记者报道最新司法事件,突出新闻性、服务性、生动性的节目风格。[11:16:30]
- [主持人]:节目即将开始,主持人高婷与法官正在进行紧张的节目前交流。[11:16:59]
- [主持人]:现在,高婷与法官已经走进直播间,节目即将开始。[11:17:16]
- [高婷]: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受偿,并法院宣告破产解散。最关心某个企业是否破产问题的人至少有两部分,把钱借给企业的人和曾经为企业服务的员工。[11:24:08]
- [高婷]:企业破产了,曾经为企业服务的员工他们的利益还能得到保障吗?他们是否有权利参与到企业的破产过程中,草鱼其中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又能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什么作用?[11:24:51]
- [高婷]:今天,我们邀请到朝阳法院民四庭任颂法官和王兆同法官。通过07到09年两年审理的21起企业破产的案例来解答这一系列问题。[11:27:00]
- [任颂]:我们审理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企业破产后没有钱换钱,还有一种情况是给企业职工高额补偿的行为。比如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几十名职工股东,最终确定进厂一年补偿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即7800元左右。经过补偿,每位职工拿到的补偿金约有20余万元,总额1100多万元,因此可供分配的财产就十分有限。破产管理人认为,这种补偿标准过高,应予返还。[11:28:35]
- [主持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是什么?[11:29:10]
- [任颂]: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符合公司法调整烈性,属于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新型企业,属于职工持股。[11:29:30]
- [主持人]:厂子属于什么类型?[11:29:50]
- [任颂]:作配件。[11:30:23]
- [主持人]:实际上他们的工资是属于什么情况?[11:30:30]
- [任颂]:比平均数还要少一点。[11:30:41]
- [主持人]:平均数是什么概念?[11:33:02]
- [任颂]: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在税款、一般债权之前,如果其数额畸高必然影响到清偿顺序在后债权的利益。因此,我国相关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数额予以限制,在破产企业自己确定的补偿金的数额过高时,破产管理人可以予以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11:33:26]
- [主持人]:嗯,也就是如果他们的工资高企业也不会出现破产情况。[11:33:45]
- [任颂]:在破产申请之前,职工股东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是由于企业停止经营,资不抵债,决定申请破产清算,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并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其标准是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11:35:06]
- [主持人]:3倍是什么概念?[11:35:17]
- [任颂]: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1:35:26]
- [主持人]:也就是最高是平均工资的3倍,那为什么还不能支持?[ 任颂]:因为职工工资是破产后第一顺序的补偿范围,如果按照7800元为标准总额为1100万元,如果咱们对这些都给予支持,那剩下的就会很少。[ 王兆同]:因为企业破产后一般不会完全所有清偿,虽然职工是优先保护的,但是保护的是最基本的,不能过于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11:36:23]
- [主持人]: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职工对破产案件中的职工的权利如何保护不清楚。[11:37:51]
- [王兆同]:我们受理了一个餐饮企业的破产,职工都是临时工,有90多人,但是其中之有5、6人有联系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破产后就有补偿金,但是在审理中发现企业有很多职工没有联系方式,企业也没有经营地址。[11:39:16]
- [主持人]:那么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11:39:37]
- [任颂]:法律规定内申报债权,职工不是债权人,法律规定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是不必申报的,通过财务资料可以反映,管理人接受后要通过帐册梳理,管理人作出清册然后申报,而王兆同谈到的情况企业都是临时工,财务资料不十分清楚,这就需要职工要积极主动申报。[11:39:59]
- [主持人]:那职工是与谁联系?[ 任颂]:最好直接找管理人联系。[11:40:15]
- [主持人]:本案中有几个后果?[ 任颂]:会有两个后果,如果在帐面上没有职工工资的反映,可能就会丧失权利。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管理人确认了其债权,但是其没有申报,管理人就会提存,两年后如果没有人受领人民法院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11:40:38]
- [主持人]:任颂法官对这种情况有什么建议?[ 任颂]:最好是去诉讼,相关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朝阳法院会有很多,我们会作相关的协调,破产管理人会查相关的案件,这样职工也就会了解一些情况。还有就是可以经常上一下人民法院网看一下企业破产公告的情况,因为破产宣告是要在网上公告的。[11:42:17]
- [主持人]:这是两个例子,如果说经营型资产大家都比较有数,但是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问题,往往会忽略掉给职工带来影响。对这方面的例子,请王兆同法官说一下。[11:43:26]
- [王兆同]:某电器厂向我院申请破产,我院受理后对电器厂的财产进行清点,经过清点,管理人发现这个企业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历史概念,是传统国有企业的一种福利形式。电器厂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两座宿舍楼,宿舍楼廉租给职工,每月几十元。与宿舍楼配套的是物业、用于供暖的锅炉以及其它一系列设施设备。在破产案件中,这种资产不能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加,也不具备可变现的价值。但是,如果不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可能导致破产案件结束后职工享受的福利无法继续,且会导致物业无人管的混乱局面。[11:44:40]
- [王兆同]:沟通了以后国资委非常重视,研究后决定把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这样职工的权益将会得到保护。[11:54:50]
- [主持人]:除了三个例子还有什么其他问题?[ 任颂]:对于职工债权清偿有问题,也就是基本的公告费用都不能支付,职工债权的清偿存在困难。在我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有42%的破产企业由于可供分配的财产少,导致或可能导致破产程序因无法支付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被裁定终结,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均不能得到清偿,进而导致一些职工的基本生活缺乏保障。还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能得到有效安置,易于形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一些企业破产的案件中,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其往往由于企业破产存在不满情绪,并可能在一些因素的诱发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11:55:26]
- [主持人]:那两位法官有什么建议?[ 任颂]:引导上级单位或股东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上级单位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定义务的,法院应当通过释明督促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安置职工、垫付资金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其没有法定义务的,鉴于其与破产企业职工的历史联系(如委派、业务往来等),可引导其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有效缓解、消除因职工利益保护问题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经过我们做工作,多数破产企业的上级单位和股东都能够协助法院解决职工安置问题。[11:55:50]
- [主持人]:谢谢两位法官。[11:56:01]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高婷和朝阳法院民四庭两位法官的支持和帮助,以及本次网络直播工作人员摄影曹璐,记录刘轩。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