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王诗

审判员李光

庭审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本案原告

被告及代理人

庭审现场及法警执庭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

政协委员旁听案件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执勤法警将证据交与审判长

投影仪展示证据

被告向法庭举证

原被告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原被告辩论

中国法院网正在直播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2009年11月1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0: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江苏沛县法院的刘丽丽,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沛县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原告薛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的纠纷案件。本案由沛县法院审判员王诗
    [09:21:25]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王诗
    [09:22:50]
  • [主持人]:
    审判员李光,男,中共党员,三级法官,1993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司法学校,1993年9月进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现任沛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党支部书记。十多年来,成功审结了300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获县市级各类荣誉十余次,并于2006年获“人民满意法官”称号,2009年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的“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先进个人”称号。
    [09:28:22]
  • [主持人]:
    人民陪审员,罗慧,女,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沛县妇联副主席。自2004年被聘为沛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以来,共参与法院案件审理400余件,多次被评为县市级“优秀人民陪审员”。
    [09:37:53]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案件双方当事人为:
    原告薛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沛县敬安镇李坝庄94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10256516。
    委托代理人王吉青,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东风路230号。
    负责人付道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学,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宪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09:38:45]
  • [主持人]:
    现在为大家介绍案情,原告为其所有的(主车号码为苏CF5011,挂车号码为苏CG819挂)大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09年4月27日(保险期限内),原告的司机唐海珠驾驶该货车送货途中,于206国道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路段处,与案外人白金峰驾驶的豫07/L0479号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案外人协商,赔付了案外人各项损失40117元。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不予答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4011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第20090505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警队依法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原告所诉的损失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诉讼费用。
    [09:40:21]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李巍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42:4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庭。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的活动。
    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7、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或摄影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3:5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4:2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薛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09:45:11]
  • [审判长]:
    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身份。先核对原告。
    [09:45:42]
  • [审判长]:
    原告薛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沛县敬安镇李坝庄94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10256516。(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吉青,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09:47:43]
  • [审判长]:
    现在核对被告
    [09:48:42]
  • [审判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东风路230号。
    负责人付道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学,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宪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09:49:1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09:49:41]
  • [被告]:
    无异议。
    [09:50:04]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09:50:33]
  • [审判长]: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在沛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的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诗
    [09:51:02]
  • [原委]:
    听清楚了。
    [09:51:29]
  • [被委]:
    听清楚了。
    [09:51:57]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52:24]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09:52:4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09:53:19]
  • [审判员]:
    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09:53:36]
  • [原告]:
    听清了。
    [09:53:59]
  • [审判员]:
    被告听清楚了吗?
    [09:54:23]
  • [被告]:
    听清了。
    [09:54:4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09:55:31]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09:55:4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09:56:0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56:30]
  • [审判长]:
    本庭向你们下达的举证须知是否收到?内容是否清楚?
    [09:56:52]
  • [原委]:
    收到了,内容清楚。
    [09:57:11]
  • [审判长]:
    现在宣告庭审阶段。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09:58: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提不出证据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假证、伪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09:58:46]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
    [10:01:08]
  • [原代]:
    宣读诉状(略)。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4011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1:41]
  • [审判长]:
    原告向法庭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包括你要求的各项请求是如何计算的。
    [10:02:14]
  • [原代]:
    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69735元,吊车费5500元,施救费1800元,拆检费1000元,路产损失2395元,罚款1000元,价格评估费2000元,合计82430元。减去2000元交强险,应为80430元,按照50%的责任,应当赔付40215元,我们要求的数额40117元不超出损失数额。
    [10:03:1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10:04:08]
  • [被代]:
    原告向我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不是交警队依法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向保险公司所赔的依据。原告所诉的损失没有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的诉讼费用。
    [10:04:34]
  • [审判长]:
    被告,原告事故车辆是否在你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0:05:05]
  • [被代]:
    投保了。
    [10:05:31]
  • [审判长]:
    投保时间及责任限额时多少?
    [10:05:51]
  • [被代]:
    主车苏CF5011,险种有车辆损失险10000元,第三者商业险300000元,上述险种车损险、三者险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是2009年3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7日24时止,保费是9178.62元。挂车是苏CJ819挂,三责险是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是2009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8日24时止,保费是2434.33元。主车和挂车的被保险人都是原告薛强。原告分三次交纳了保险费11600余元。
    [10:06:17]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06:42]
  • [原代]:
    没有。
    [10:07:03]
  • [审判长]:
    对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保险限额原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原告将保险单原件提交法庭。
    [10:08:29]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本案出险事实的发生是否真实,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如何划分;2、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原、被告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0:10:28]
  • [原代、被代]:
    没有。
    [10:11:03]
  • [审判长]:
    下面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对象。
    [10:11:39]
  • [原代]:
    事故认定书一份(复印件),山东交巡警五莲大队出具的,原件在人民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处,证明投保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原告与案外人车辆于2009年4月9日在山东省五莲县,白金峰行驶到五莲县路段与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原告和案外人付同等责任,对方车损费用是69735元,能够证明白金峰的损失。
    [10:12:0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3:33]
  • [被委]:
    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公安机关到出具认定书的大队调查,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了事故责任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交警大队依法出具的,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10:13:58]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本庭对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基本能够确定原告车辆与第三者发生事故的事实,如反驳此证据被告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10:15:28]
  • [审判长]:
    现由被告举证。
    [10:16:16]
  • [被代]:
    五莲县交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到事故科接受询问,对肇事车辆进行定损并进行鉴定,因短期内无法确定,因双方急于提车,要求各承担50%的责任,并要求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第三者车的驾驶员作的询问笔录,是对方车辆驾驶员没有感觉到车辆发生接触,对原告驾驶员作的笔录三页,驾驶员称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责任不是交警认定的,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双方车辆没有直接接触,没发生交通事故。
    [10:17:41]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8:19]
  • [原委]:
    关于情况说明,该证据从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件,根据司法解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署名,该情况说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署名。他是以事故科的名义出具的,事故认定应当由五莲大队出具证明,一个部门不能对外出具证明。原告认为情况说明,恰恰能够说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车辆损失。而且从情况说明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道交法明确了双方对事故的成因可以经过协商,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不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从所附的照片上也可以看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侧翻。
    [10:18:50]
  • [审判长]:
    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关于日照市公安局五莲大队的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虽无相关人员的签字,但是加盖了五莲大队的事故专用章,原告对真实性不予否认,该证据虽然有瑕疵但是真实性可以确认。对两份询问笔录原告无异议,可以确认。对原告的证明对象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10:20:43]
  • [审判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10:21:01]
  • [原代]:
    三页道路事故现场图,来源于五莲大队,可以反映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有一部车辆,照片反映出一个车辆侧翻在路边,原告的车辆不是在事故现场拍摄的。
    [10:21:2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21:55]
  • [原代]: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可以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案外人的车辆发生了侧翻,恰恰能够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案外人白金峰车辆的损失。
    [10:22:20]
  • [审判长]:
    对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该证据是复印件,但是加盖了五莲大队的公章,真实性可以确认,对证明对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被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10:24:58]
  • [被代]:
    没有了。
    [10:28:03]
  • [审判长]: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发生事故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事故发生的事实。2009年4月27日发生事故的事实是可以确认的,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法庭暂时不做认定。
    [10:29:16]
  • [审判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10:30:08]
  • [原代、被代]:
    没有。
    [10:30:42]
  • [审判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举证?
    [10:31:14]
  • [原代]:
    证据六张,原告的驾驶员的驾驶证、体检证、行驶证(二页)、驾驶员的身份证、道路运输证,证明:驾驶员符合驾驶条件。原告的起诉符合保险赔付的条件。
    [10:31:4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4:16]
  • [被委]:
    对这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没有异议。
    [10:34:41]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驾驶证、行驶证、服务证、运输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庭对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证明对象暂不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10:35:20]
  • [原代]: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损失的情况。白金峰的车辆损失,日照市五莲物价局出具的价值认定书,附有财产损失认定的清单,金额是69735元。对方的吊车费用5500元,施救费1800元,维修费,拆检1000元,赔的路上的设施费用(路产损失)2395元,价格评估费的是2000元,处罚决定及拿钱的票据,总共车辆损失82430元,去了交强险2000元,还剩余80430元,百分之五十是40215元。
    [10:35:5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6:19]
  • [被委]:
    对原告提供的价格认定书,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车辆是物价局评估的不是保险公司核定的,后来保险公司和原告重新签订了定损单。对原告提供的修车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是为了修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原告提供的施救费,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是有五莲县地税局出具的,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拖车费1800元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发票上面盖有修理厂的财务章,没有开票的日期,只有一张发票证明了施救费,其他票据不能证明是该车辆发生的费用。原告提供的拆检费同样没有开票时间和日期,拆检费不是赔付范围的项目,拆检费应当属于修理费,该费用和车辆修理费重复,并且被告和原告薛强已经达成了施救费的协议为5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路产损失的证明、发票、罚款单,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证明中的调解部分已经注明了本次事故只有车辆损失和施救费由原告承担赔付责任,且事故一次性了解,无法证明路产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且路产损失的缴款人是白金龙。赔偿的收条40117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评估费发票2000元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在赔付范围内。
    [10:39:18]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的真实性本庭对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证明对象暂不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10:41:59]
  • [原代]:
    没有了。
    [10:42:34]
  • [审判长]:
    对被告提供的评估费票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10:43:27]
  • [被代]:
    对评估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上面没有注明是为哪部车辆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10:43:57]
  • [审判长]:
    原告,你提供的0314001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在哪里?
    [10:44:38]
  • [原代]:
    原件在交强险那边。
    [10:46:24]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0:48:36]
  • [被代]: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薛强对第三者车辆豫07-L0479重新评估,自愿协商的价格为60000元,我们提供机动车估损单为证。对原告提供的吊车费,施救费,保险公司也有机动车辆估损单,我们后来也有与被保险人的协议,确定施救费用是5000元。
    [10:49:1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49:37]
  • [原代]:
    这是双方进行协商的,最后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在双方都达成协议的情况才行,被告单单拿出来这个不行。也能证明我们实际赔付的损失应该是40117元。
    [10:50:11]
  • [审判长]:
    原告,签订这份估损单的前提是什么?
    [10:53:00]
  • [原告]:
    当时李健说签订这个协议比原来的价钱能够尽快的赔款,是保险公司自愿与我协商的,后来保险公司又给我打了电话说是不能赔偿了,我是为了尽快的得到赔偿才签订的。
    [10:53:39]
  • [审判长]:
    在签订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没有对你采取欺骗的手段。
    [10:54:11]
  • [原告]:
    我当时是为了尽快赔款,少要两个,是他们先违的约。保险公司拒赔后,我们才起诉的他。
    [10:54:40]
  • [原代]:
    这是我们协商的过程,我们与保险公司的协商是没有结果的,没有达成最后意见,保险公司说是三天给钱才协商的,事后没给钱才起诉的。
    [10:55:05]
  • [被代]:
    对方车辆在维修的时候没有保险公司定赔,直接委托评估的,我们认为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所以就与被保险人协商了价格,协商签订了价格,当时没提三天后赔款,保险公司任何查勘不能认定为同意赔损
    [10:55:35]
  • [原代]: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48小时内不去勘查就以法定部门核定的价格确认,我们也提供了发票。被告也说了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当地的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职责。
    [10:56:10]
  • [审判长]:
    对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我们认为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对证明对象暂不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10:57:08]
  • [被代]:
    被代:没有。
    [10:59:42]
  • [审判长]:
    被告,你认为原告起诉的费用中有免除的部分,有证据提供吗?
    [11:00:06]
  • [被代]:
    我公司的机动车综合险保险条款,上面规定了项目的免除。
    [11:02:47]
  • [原代]: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没有收到该条款,没有对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11:03:25]
  • [审判长]:
    对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免除条款需对投保人明确说明。被告,该条款,你公司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11:03:47]
  • [被代]:
    已经说明。
    [11:06:10]
  • [审判长]:
    有无证据提供?
    [11:06:47]
  • [被代]:
    没有证据提供。是口头说明。
    [11:07:0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有无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11:07:32]
  • [原告]:
    没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11:07:52]
  • [审判长]:
    原告主张,是经被告同意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赔偿40117元。被告,原告是否经过你方同意?
    [11:08:32]
  • [被告]:
    没有。
    [11:09:03]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无证据提供?
    [11:09:34]
  • [原代]:
    没有。
    [11:10:1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1:10:38]
  • [原代]:
    你最终核损的6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11:10:58]
  • [被代]:
    双方自愿协商的。
    [11:11:16]
  • [原代]:
    不协商,你们核损是多少?
    [11:11:40]
  • [被代]:
    因为车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参与拆建和维修,对于损失无法确认。
    [11:12:02]
  • [原代]: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是否进行了报案?
    [11:12:28]
  • [被代]:
    进行了报案,我们已经委托了五莲县太平洋公司进行了查看,我们去了后车辆已经到维修厂,在维修厂进行了拍照。因车辆没有拆检,无法核损。
    [11:12:50]
  • [原代]:
    发问完毕。
    [11:13:1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11:14:03]
  • [被代]:
    没有。
    [11:14:23]
  • [审判长]:
    审: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陈述?
    [11:15:48]
  • [原代、被代]:
    没有。
    [11:16: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11:17:05]
  • [原代]:
    案件基本事实法庭已经认定,事故认定书真实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抗辩双方协商,我们认为根据公安部104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仅有财产损失,完全符合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生财产事故……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我们认为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
    [11:18:15]
  • [原代]:
    本案事实已经发生,责任的划分问题:1、根据交警大队对白金峰以及原告的驾驶员的笔录情况看,可以反映出原告方驾驶员突然右转弯违反交通规则,白金峰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付同等责任完全正确。2、如果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就应当推定双方付同等责任。所以付50%的责任完全正确。
    车辆损失问题。车辆损失由法定的物价部门进行了评估且有清单和照片,可以认定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也约定了双方付50%,可以作为原告理赔的依据。对于路产,虽认定书没有体现路产,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候,路产尚未进行处罚,所以未涉及。但是不能因此推定原告无此损失。被告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依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证明确定损失。
    [11:20:58]
  • [原代]:
    被告抗辩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我们认为被告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18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也有规定。被告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进行了说明。对被告所说的口头说明原告是不认可的。新的保险法对明确说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原保险法,最高院研究室也有一个明确说明,“应当对有关条款的概念……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11:22:49]
  • [原代]:
    被告认为损失,被告认可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作为赔付理算依据”,被告未核损,责任在被告。应当依据我提供的发票和物价局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11:24:58]
  • [原代]:
    被告提出原告已经同意按60000元的车损险,因是双方协商的过程,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理赔款,所以不能有效。保险条款23条也约定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不作为认定结果的结论。我们为什么要减去2000元交强险,保险条款11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视为一体,赔偿限额不超出主车的赔偿限额,因为我们认为应当赔偿2000元。
    [11:29:3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9:54]
  • [被代]: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对保险公司不具约束力保险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两个车辆未接触不是交通事故。车辆核损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二十三条规定,虽然保险公司和原告签订的核损单,但不是对原告的赔偿承诺。
    对原告提到的路产损失,事故认定书中确定了只有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否定了路产损失在赔偿范围内。路产损失是由第三人交付的,原告不能证明原告支付了路产损失,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1:30:17]
  • [被代]:
    原告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原告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文字性的告知,并且口头解释了免责条款的意义,符合明确说明的构成要件。
    [11:30:31]
  • [被代]:
    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条款第八条规定,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保险合同的免除条款。
    [11:30:55]
  • [被代]:
    一、关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第一组证据提供了原告驾驶员和白金峰的询问笔录以及山东省五莲大队的事故说明,可以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和事故责任是原告和案外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是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对原告驾驶员和白金峰的陈述(宣读内容略),从两人的陈述中,原告驾驶员讲的,对于事故的发生和如何发生并不知道,只是听白金峰所讲。对于行驶过程看,他是直接行驶到了313省道,白金峰讲是突然超出一辆车行驶进加油站。双方的陈述是矛盾的。对于是否塞车及另外一个事故车是否进入了加油站等陈述并不一致。白金峰认为有短暂的停顿。白金峰说车侧翻,出来后发现车离开加油站,我们认为从两人的陈述中不能认定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11:31:33]
  • [被代]:
    二、对于五莲大队为何作出事故认定的事实,五莲大队同样也作出了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五莲大队并未查清发生相关交通事故的事实,对责任也未查清。作出认定书的基础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并不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在以职权调查后作出的认定。对于事故,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规定是没错,但是该规定对本案并不适应。应当是在查清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是前提,本案发生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并没有查清。五莲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依据。
    [11:32:08]
  • [被代]:
    三、对原告主张的两辆车视为一体,扣除2000元的说法不能成立。交强险就是保护三者的利益,并不排除每辆车按照交强险投保的范围赔偿,法律没有明确主车挂车视为一体,以一辆车进行赔偿,所以原告的陈述不能成立。
    [11:32:20]
  • [被代]:
    四:对免责条款的说明,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被告是进行的明确的口头的告知义务,在原告主张被告对此进行举证,是无理行为,口头的说明我们无法举证。
    [11:32:53]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1:33:34]
  • [原代]:
    被告认为双方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我强调如下:1、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上面有明确的对事故的表述,这是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发生了事故。另外,根据双方的驾驶员的陈述都能够证明,只有原告的车辆和白金峰的车辆接触密切,造成事故完全可以认定。
    [11:33:58]
  • [原代]:
    被告认为原告驾驶员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唐海珠在陈述中是这样说的,如果驾驶员知道而继续行驶就构成了逃逸,正是因为不知道,才没有付全责。
    对免责条款问题,被告仅仅是口头说明,无书面证据证实履行了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谈到评估费不赔,对于是否是赔付范围,正常人是不了解的,不是常识问题,保险公司需进行明确说明。
    [11:34:19]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4:39]
  • [被代]: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金额是4011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证据是复印件,盖有人民保险公司的章,证明交强险已经赔付,原告的损失是40117元,扣除交强险后还有3611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11:35:01]
  • [原代]:
    损失应当先扣除交强险的限额再进行划分,我们的损失高于40117元,我们计算的是40215元。
    [11:35:2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5:49]
  • [被代]:
    没有。
    [11:36: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36:56]
  • [原代]: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11:37:51]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39:10]
  • [被代]: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9:3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促进社会和谐,有效化解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民事案件应该优先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11:39:55]
  • [原代]:
    同意。
    [11:40:15]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11:41:22]
  • [原代]:
    为了及时进行赔付,我们要求38000元。
    [11:41:42]
  • [审判长]:
    被告方陈述一下调解意见。
    [11:42:02]
  • [被代]:
    庭前经向省公司请示,我们只能赔付28500元。我们调解的损失数额是65000元,其50%为32500元,扣除交强险的4000元,应为28500元。
    [11:42:18]
  • [审判长]:
    双方调解数额仍有较大差距,本庭注意到,在法庭调查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按照《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扣除其主、挂车在交强险中应得到的财产保险赔偿的数额4000元。因此依法不可能得到其请求的全部数额。而被告主张的数额,计算方法亦有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计算方法应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减去交强险应赔付的4000元,剩余的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的数额,然后按照比例承担赔付的义务。结合庭审情况,本庭建议:原被告能否依据在起诉前达成的定损结果,依法计算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约为车损险60000元,加上施救费5000元,合计为65000元,减去交强险的4000元,为61000元,按照50%的责任,赔偿30500元。双方能否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11:42:56]
  • [原代]:
    我需要和当事人本人沟通一下。
    [11:43:30]
  • [被代]:
    我们也需要向省公司请示。
    [11:43:48]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现在休庭五分钟。
    [11:44:28]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原告再次陈述一下你的调解意见?(五分钟后)
    [11:45:03]
  • [原代]:
    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赔付30500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诉讼费用我们愿意承担。
    [11:45:3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
    [11:45:48]
  • [被代]:
    同意。
    [11:46:04]
  • [审判长]:
    原告薛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500元。双方有无异议?
    [11:46:31]
  • [原代、被代]:
    没有。
    [11:48:51]
  • [审判长]:
    对于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是否放弃?
    [11:49:08]
  • [原代]: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1:49:25]
  • [审判长]:
    就保险理赔款的给付时间问题原被告双方什么意见?
    [11:49:47]
  • [原代]:
    要求被告10日内支付。
    [11:50:04]
  • [被代]:
    因为该案件需要向省公司报告,所以需要30天的时间。
    [11:50:21]
  • [审判长]:
    现在已经接近年终,原告迫切需要得到理赔款的心情被告应该理解,而该案件被告需要逐级汇报后才能做出理赔,原告亦应当体谅被告方的困难。理赔款20日内给付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
    [11:50:39]
  • [原代]:
    同意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
    [11:51:11]
  • [被代]:
    同意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
    [11:51:27]
  • [审判长]:
    就协议生效问题,双方做何种约定?
    [11:51:46]
  • [原代]:
    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生效。
    [11:52:04]
  • [被代]:
    同意。
    [11:52:22]
  • [审判长]:
    那你们双方达个协议。

    协议书
    原告薛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11:53:05]
  • [审判长]:
    原告薛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闭庭。(敲击法槌)
    [11:53: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1:53:41]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1:53:5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11:54:2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