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貌
11月16日14:30,直播平谷法院审理“遗赠扶养起纠纷 七旬老人状告村委会”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徐楠。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15:53]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系孤寡老人。2005年12月28日,原、被告之间以“协议书”的方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安排原告到敬老院生活,在敬老院期间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原告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对房产使用、出租、转让。2005年12月30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到敬老院生活,在敬老院期间,被告仅为原告负担了每年一千元的生活开支,看病所需的医疗费无人承担,最后由原告的妹妹负担。原告认为敬老院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开支,而且生活无人照顾。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离开敬老院回家时才得知自己的房子已经卖与他人,使得原告无家可归,只得暂住于自己的妹妹家。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当属无效。现被告依据无效协议将房产私自转让他人的行为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17:03]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峪口法庭审判员熊仕明独任审判。
    [14:17:47]
  • [主持人]:
    原、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18:2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29:5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李凤元的委托代理人杨国慧、马文佳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30:35]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凤元,男,193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管家庄村北大街39号。
    委托代理人杨国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
    [ 法定代表人]:
    李海龙
    [ 委托代理人]:
    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1:14]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31:49]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凤元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由法官熊仕明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武靖非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李凤元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
    [14:33:02]
  •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33:42]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34:1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36:45]
  • [原告]:
    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其位于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的的房屋。原告系孤寡老人,2005年12月28日,原被告间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安排原告到敬老院生活,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原告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对该房产使用出租转让。2005年12月30日,原告按照协议到敬老院生活,在院期间,被告仅为原告负担每年1000元的生活费,医疗费则无人承担,最后由原告妹妹承担了。原告认为敬老院不能保障自己生活,且无人照料。2008年10月8日,原告离开敬老院回家时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卖给他人。原告认为双方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提起诉讼。
    [14:37:4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4:38:41]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依法不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被告在原告在敬老院期间一直每年为其缴纳1000元的口粮款,并定期去看望原告。而且在医疗方面,我们与原告和政府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敬老院对原告的衣食住医葬等负全部责任。原告患病,医疗费1000元以上时,被告负担60%,其余40%由敬老院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下时,则无需原告承担。其次,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具有合法性。该协议实质属于五保供养协议。该协议遵循了我国合同法的签订原则,并且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符合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当时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1985年实施的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其房屋的请求,我方无法同意。首先,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协议已就原告的房产做了明确约定,即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对房产使用出租转让。该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协议已履行多年,现在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实施的是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因此,被告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当。其次,原告与镇敬老院解除入院抚养合同关系,虽然符合“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规定,但是赵并未改变原告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第四,原告作为农村五保户,可以自主选择分散供养方式是其享有的权利,但原告无权自主选择对其进行照料的抚养人。而村委会提供照料的,是以委托有条件的村委作为受托人对五保对象提供照料。第五,原告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的几个条件:原告自愿放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原告必须提供其亲属即兄弟姐妹或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既有自愿为原告提供生养死葬的抚养义务的表意,又具有一定经济条件,能够兑现对原告的抚养;具有对原告抚养的人,必须替原告返还自2005年12月30日至双方解除五保供养协议期间,由答辩人提供的抚养费用。
    [14:39:27]
  • [审判员]: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4:40:28]
  • [原告]:
    有2005年12月签订的协议书的复印件,2008年10月的离院协议原件。
    [14:41:05]
  • [审判员]:
    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被告]:
    对与村委会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离院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协议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在敬老院得不到照顾等等说法,反而协议书上体现的是其想家等原因,并非无人照顾。
    [14:41:5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吗?
    [ 原告]:
    没了。
    [14:42:47]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告]:
    2005年的一份入院老人赡养协议书复印件,是三方的。
    [14:44:06]
  • [审判员]:
    出示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原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原告]:
    对真实性无异议。
    [14:45:30]
  • [审判员]:
    原告,李凤元妻子情况?
    [ 原告]:
    他妻子今年春天去世了。是离开敬老院后去世的。
    [14:46:11]
  • [审判员]:
    李凤宝和吴觉是什么关系?
    [ 原告]:
    李凤宝是李凤元的弟弟,吴觉是李凤来的爱人,李凤来也是李凤元的弟弟。
    [14:47:08]
  • [审判员]:
    离院原因是什么?
    [ 原告]:
    生病得不到治疗,而且李凤元的弟媳同意赡养李凤元。当时为了出院,就找了个理由,由敬老院出了协议,由李凤元签字的。
    [14:47:55]
  • [审判员]:
    李凤元妻子签字了么?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协议里的妻子,实际上和李凤元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他们不是法定夫妻。
    [14:49:10]
  • [审判员]:
    他们什么时间开始共同生活的?
    [ 被告]:
    大概是05年以前,但是具体时间不清楚。
    [ 审判员]:
    原告,这个属实么?
    [ 原告]:
    他们是合法夫妻,手续齐全。
    [14:50:26]
  • [审判员]:
    原告对提交的证据有何意见?
    [ 原告]:
    我们认为该协议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对方在原告去世前就处置了其财产,因此,该协议违反了继承法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而不是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协议。
    [14:52:14]
  • [被告]:
    我们认为这协议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协议,而非遗赠抚养协议。从书面情况以及当时的社会情况综合来看,该协议理解为五保供养协议为宜。我们是根据94年的国务院的条例认定的。
    [14:53:33]
  • [原告]:
    我们也是依据94年的条例,以及北京市五保供养的规定。
    [14:54:23]
  • [审判员]:
    双方对协议书的性质有何补充?
    [ 被告]:
    我方没了。
    [ 原告]:
    按照94年或者新修订的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如果是五保供养,那么无需由原告处置自己的财产。
    [14:57:25]
  • [被告]:
    我刚才答辩的内容,对此,相关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双方有五保供养协议,协议约定了,村委会可以处置其财产,村委会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14:58:35]
  • [审判员]:
    原告在敬老院期间的费用谁负担的?
    [ 原告]:
    原告的家人,兄弟姐妹等承担的,还有被告方也负担部分。
    [14:59:18]
  • [审判员]:
    对此有证据吗?
    [ 原告]:
    现在没有,庭前没准备,但是我们有相关单据。
    [14:59:48]
  • [被告]:
    村委会给付出了一部分生活费,这个镇里经管站有记录。而且对于医疗费用,敬老院承担千元以下的医疗费。千元以上也有村委会承担一半,这个是三方约定,因为敬老院是镇里开办的。
    [ 原告]:
    被告的意见恰恰反映了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他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15:02:1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么?
    [ 被告]:
    没了。
    [ 原告]:
    我们还有一些医疗费票据没有出示,等庭下收集证据,再行补充。
    [ 被告]:
    既然如此,我们也要求补充证据。
    [15:03:56]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开庭的意见,现在无补充。
    [ 被告]:
    坚持开庭的意见。
    [15:05:4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15:06:1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15:07:11]
  • [审判员]:
    法庭最后陈述结束。
    [15:08:58]
  • [审判员]:
    现在休庭,阅读笔录后签字。
    [15:09:19]
  • [主持人]:
    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5:14:0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