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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活动。[13:42:52]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未取得房产证房屋能否上市交易”案,欢迎大家关注。本案由通州区法院民三庭承办。本案承办法官李民,2007年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为民三庭代理审判员,该法官法学理论娴熟,办案一年来结案400多件,多数案件能调解结案,当庭调解率高,作为一名80后法官,他虚心学习,潜心钻研审判业务,不断成熟,对道路交通事故及房屋买卖合同类案件的审判颇有心得。[13:43:50]
- [主持人]: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7月8日,原告常亮与被告王莹莹通过中介北京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常亮购买王莹莹所有的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1010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010号房屋),合同价款45万元。2009年7月9日,常亮付给王莹莹首付款22.5万元,王莹莹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银行贷款并取得1010号房屋权属证书,后王莹莹表示不再出售1010号房屋,常亮诉至我院,要求:1、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由王莹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王莹莹承担本案诉讼费。[13:44:25]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3:44:5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3:45:15]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常亮(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康复胡同盟医院。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成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莹莹(反诉原告),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剑鹏,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京梅,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3:53:54]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常亮诉王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3:55:27]
-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民独任审理,书记员张新颖担任法庭记录。 [13:56:3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00:08]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常亮的代理人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原告]:我与被告王莹莹经北京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提供中介服务,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莹莹向我出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B3号楼商住楼第10层1010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一套,价款45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由我先支付22.5万元作为首付款,同时约定王莹莹利用我支付的首付款到银行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另约定,王莹莹在收到我的首付款后,将该房屋交付我使用,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王莹莹交付定金、首付款共计22.5万元,王莹莹在收到首付款后至今未向银行办理贷款解押手续,也未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作出任何努力,并于近日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法院判令被告王莹莹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法院判令被告王莹莹协助我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莹莹负担。[14:04:31]
- [审判员]:被告方王莹莹可以就自己的意见进行答辩。[ 被告]: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是原告先行违约,强行占用房屋,被告并未违约。[ 审判员]:被告方可以向法庭陈述你方的反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被告]: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9年7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反诉人将北京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B3座商住楼第10层1010号房屋(以下简称本案所涉房屋)出售给被反诉人,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9年10月10日,在本案所涉房屋未正式交付、反诉人对房屋拥有产权并实际占有的情况下,被反诉人乘反诉人不在屋内,竟然将本案所涉房屋防盗门撬开,破门而入,更换锁具,并指示他人占据本案所涉房屋。反诉人的所有财物、证件、家用电器、个人用品、生活用具均在房屋内,被反诉人拒不交还,也不开门,致使反诉人无处可居。反诉人认为:在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期间,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尊重他人财产权利,在房屋尚未交付,产权仍然属于反诉人的情况下,被反诉人破门而入,霸占本案所涉房屋以及财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正当权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故此,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诉求。[ 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审判员]:现被告方当庭提出反诉,原告方是否需要答辩期?[ 原告代理人]:不需要。[ 审判员]:原告方可以就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答辩。[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并未按合同履行,过错在被告,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主张房屋没有交付,原告强行占有房屋,这点不是事实,在举证时我方会举证证明房屋交付的时间,被告主张原告破坏财物及资料物品,我方也不认可,我方曾多次要求将物品交给对方保管,但对方均不接受,且此理由也不能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14:08:34]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10:1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常亮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原告]:证据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买卖关系;证据二,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将五千元定金交予被告;证据三,2009年7月9日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将首付款交付被告;证据四,物业费发票及收到中介费的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中介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也支付了房产应该交纳的物业费;证据五,银行还款打印记录,证明2009年8月3日被告用原告支付的首付款结清了银行部分贷款,现尚有部分贷款未结清。[14:11:44]
- [审判员]:被告方王莹莹可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相关事实,因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应在何时交付抵押款,合同上约定2009年12月21日前由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现时间还没有到,故被告至今尚未有违约情形出现,是原告滥用诉权;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中写明购房时应交纳订金9万元,从此可以看出原告已经违约了;对于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对于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于物业费,是原告自行占有房屋后到物业部门自行交纳的物业费用;对于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诉情况,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对于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诉证明内容,简易交付是用于不动产的,不能运用于庭审当中。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房屋交付的情况,被告的所有财物都在房屋当中,双方未对所有细节都进行了结,原告就自行占用房屋及被告的所有财物,即使只是租赁关系也是不允许的,故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14:17:32]
- [审判员]:被告方王莹莹可以就你方的反诉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就反诉没有证据要提交。但我方在2009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短信,说要占有她的房屋,后被告回京后就发现房屋已经被原告占用了。[ 审判员]:原告方,就被告的反诉有证据要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此方面证据要提交。[14:22:1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吗?[ 原告]:有证人出庭,叫谷克危,证明被告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有违约行为。[14:23:25]
- [审判员]:传证人出庭。证人你叫什么?[ 证人]:谷克危,女,汉族,北京市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十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大稿南街。[ 审判员]: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出现假证或伪证,你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审判员]:你今天来给谁作证?[ 证人]:常亮,证明他于今年7月初来我公司买了一套财富东方的房子,后把首付款打给了房主王莹莹,后在8月王莹莹打来电话,说房屋不卖了。常亮是我的客户,王莹莹也是我的客户,在7月初发的出售信息,后我看到的信息,与她电话联系的,在7月5日左右把这情况介绍给常亮。[ 审判员]:他们何时签订的居间合同?[ 证人]:7月8日。[ 审判员]:内容是谁拟定的?[ 证人]:是公司的模板。[14:25:22]
- [审判员]:张丹是谁?[ 证人]:是我公司员工。[ 审判员]:你介绍了双方当事人交易,为什么要签张丹的名字?[ 证人]:因为是张丹促成的这件事,她是公司的营业员,把单子签完后离职了,把手续交给了我,我给办理的首付。[ 审判员]:你公司负什么义务?[ 证人]:帮助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出现了违约方,我方只对守约方履行义务。[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你公司是否有责任帮助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 证人]:有[ 原告代理人]:是否有结清首付的证明交由你方保管的责任?[ 证人]:有,我公司也与被告联系过,我方要求被告交付用首付款还清贷款的证明,但被告没有将材料交给我,被告也曾因此事来过我公司,但后自行离开了,后被告给我打电话,称已经与原告协商好要自行解约,原告表示并无此事。[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谁支付的手续费?[ 证人]:常亮。[ 被告代理人]:经办此事的人应该是张丹,你称是你接手,你公司是否有接手业务的相关规章、手续?[ 证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是没有规章程序还是没有按此执行?[ 证人]: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我们是没有接手手续,但张丹是业务员,但签订合同当时办手续,我都是在场的。[ 被告代理人]: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什么是违约情形,你清楚了?[ 证人]:现被告称不再卖房了,就是违约了。[ 原告代理人]:公司是否可以出情况说明,证明张丹的业务你接手,或者说她是你的业务员?[ 证人]:可以出证明。[ 审判员]:证人可以出庭,庭后签字。[ 证人]:可以(出庭)。[14:34:30]
- [审判员]:原告,你方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原告]:完全认可。[ 审判员]:被告方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居间合同的费用是被告支付的,是利害关系人,故不认可。也不能说明仅凭电话中的内容就判定是违约了。第三,经办人是张丹,而不是证人。[ 审判员]:今天出示的证据现暂不进行认定,以最终判决为准。[14:36:41]
- [审判员]: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员]:原告,你与被告如何相识?[ 原告]:通过中介就是刚才的证人认识的。[ 审判员]:原告,你们什么时间签订的居间合同?[ 原告]:2009年7月8日。[ 审判员]: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坐落及价款?[ 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B3号商住楼第10层1010号,双方约定价款为45万元。[14:38:13]
- [审判员]:房屋价款除了房屋外是否还包括其他物品,都包括什么?[ 原告]:电视、洗衣机、空调、沙发等。[ 审判员]:被告,你认识刚才的证人吗?[ 被告]:原来不认识,后来认识的,看房时第一次见。[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房屋价款、坐落等情况是否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员]:是否有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代理人]:带来了,但我方认为此证与本案无关,现可以提交。[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交的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正好可以证明房屋已经出售。[ 审判员]:原告,1010号房屋是你与哪个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多少?[ 被告]: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价款是267476元。[ 审判员]:该房现在是否有贷款?[ 被告]:还有。[ 审判员]:还有多少贷款未还?[ 被告]:还有8万多元[ 审判员]:1010号房屋的房产证现在是否已经取得?[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何时能取得?[ 被告]:不知道,开发商也不知道何时可以办下来。[ 审判员]:你是否与被告签订过租赁合同?[ 被告]:签订完买卖合同后,我说需要继续居住来办理房本,后原告说那就要付租金,我就与原告签订了合同。[ 审判员]:你付过租金吗?[ 被告]:付了1000元。[ 审判员]:原告,你收过被告1000元租金吗?[ 原告]:收到过。[ 审判员]:现在谁在1010号房屋居住使用?[ 原告]:我方在使用。[ 审判员]:原告方,你方何时能将剩余房款交付被告?[ 被告]:办理完相关手续,我方随时可以给付剩余房款。[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14:42:2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43:48]
-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常亮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王莹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和调查,本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7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B3号商住楼第10层1010号的房产。合同第七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首期房款22.50万元,被告用原告支付的首付款结清被告尚欠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的约17万元的房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支付5000元定金。于第二天向被告支付了22万元,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两笔款项后,于2009年8月3日偿还银行贷款8万多元,尚欠82580.75元未向银行偿还。另外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明确约定:“被告在收到全部的首付款后,将房产交由原告使用”。被告在2009年7月9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首付款。依约应当将房产交由原告居住使用,在被告将房产交由原告使用以后,被告因暂时无处居住又从原告处承租了2个多月,承租期限为从2009年7月10日到2009年9月30日。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能够证明该项事实(见证据六)。合同的第七条第四款明确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2月31日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原告在被告取得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余款22.50万元。被告在合同签署并收取原告支付的22.50万元首付款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既不用原告的首付款结清银行贷款,又不去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做任何的努力,并多次去出售房屋处砸门闹事,并将诉争的房屋的防盗门及门锁砸坏。被告的以上行为均表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均具备缔约能力,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鉴于本案完全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的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方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被告在签订合同及收取首付款后拒绝履行义务,对于被告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证人作为中间人,对双方均是利害关系人,故不能只认为是我方利害关系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是根本的违约事实,我方已经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去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称没有违约,与事实不符。证人也可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说明张丹的业务由证人接手。综上,我方没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且还给了被告充足的时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方已经足够宽容了。[14:53:57]
- [审判员]:被告方可以进行辩论。[ 被告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现就常亮诉王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情况(一)原告先行违约,被告并未违约。被告与原告于2009年7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B3座商住楼第10层1010号房屋(以下简称本案所涉房屋)出售给原告,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9年10月10日,在本案所涉房屋未正式交付、被告对房屋拥有产权并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原告乘被告不在屋内,竟然将本案所涉房屋防盗门撬开,破门而入,更换锁具,并指示他人占据本案所涉房屋。被告的所有财物、证件、家用电器、个人用品、生活用具均在房屋内,原告拒不交还,也不开门,致使被告无处可居。后在被告试图解决此事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原告除了一个有争议的证人外,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二)本案原告起诉过程中,被告并未有任何违约情形,故此,原告的起诉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应当驳回。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告并没有任何违约情形,也没有任何不履行约定的状况出现,在这种情形下,原告起诉被告是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应当驳回起诉。(三)因原告起诉,导致交易的中止,引起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起诉,被告当然不可能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只能暂时中止,如果因此而导致履行义务迟延,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侵入被告合法占有的房屋内,占有被告的私人财物,已经构成了对被告权利的侵犯,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触及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律底线,致使安全交易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此,被告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见《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房屋并未事实交付被告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并未事实交付。(一)不动产不适用于观念交付本案所涉房屋为不动产,不适用于动产的观念交付,在法学理论中,不动产的交付行为以物权登记公示作为交付要件。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也不能视为被告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二)原告不应以任何理由私自侵占本案所涉房屋及被告财物退一万步讲,姑且认为本案房屋被告已经交付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被告。抛开未有定论的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假设被告仅仅作为一名租户,租赁了原告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未经被告同意,未经法院司法途径,原告也无权利擅自进入被告的生活空间,霸占其房屋及生活用品。租赁的房屋尚且不能实施如此侵权行为,更不要说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占有权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了。故此,原告的行为已经涉及侵权,被告有权利解除合同。[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我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实际违约情形,除了我方提供了证人证言,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相关情况,被告收到首付款后应还清贷款,而被告至今未将贷款还清。合同第七行第四款第二句约定了2009年12月31日前原告可以取得房产证,但至今已经到了11月18日,被告此间没有对办理房产证做出过任何努力,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合同。如果我方可以放弃一切违约责任的追究,只要求被告帮助办理产权手续,只看被告方是否同意,就可以知道被告方否是真正想守约了。[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说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应交纳定金9万元,但原告也没有履行此约定,可见是原告没有诚意。对于侵权,原告认为我方应另行起诉,但这是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联性的,而不是孤立的纠纷。办理房产证与开发商有关,开发商只能在9月才开始办理房产证,此前被告没有办理有情可原,10月就出现了原告侵占房屋的行为,应造成了被告履行合同的中止。[15:00:5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原告]:坚持变更后的起诉意见。[ 审判员]: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15:12:1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第88条、第12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15:19:46]
- [原告]:同意调解。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员]:被告方什么意见?[ 被告]:我方也可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此合同中不再包括电器部分,电器归我方所有。[ 审判员]:原告方什么意见,是否同意被告方的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与被告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被告王莹莹继续履行BJJCGS20090708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王莹莹九十日内协助原告常亮办理完毕北京市通州区万福家园住宅小区B3号楼商住楼第10层1010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被告王莹莹十五日内将所欠中国银行北京通州支行的贷款全部还清,并将结清证明交付原告常亮;四、康佳32寸液晶电视一台、长虹40寸液晶电视一台、荣事达冰箱一台、金鱼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个归被告王莹莹所有,于二○○九年十二月三日前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常亮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案款已当庭执行清,不再另行出具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同意吗?[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查阅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闭庭。[15:36:3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三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41:2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