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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秀芝,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4:13:07]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屋顶漏水认为楼上责任,被告否认侵害提出反诉”的案件,欢迎大家关注。[14:13:52]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张某诉称: 2009年2月我家屋顶出现渗水情况,后发现201室被告在装修房屋,而且渗水时间与被告装修时间基本吻合,原告随即找物业协调,但被告不予配合。2009年4月开始,屋顶漏水日趋严重,屋顶边角也开始发霉,客厅沙发被浸泡变色,需在客厅漏水点摆放若干接水盆,以致客厅无法正常使用。物业于2009年8月18日对被告房屋内水管进行打压检测,显示被告房屋水管漏水,但被告却无视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并修理原告漏水房间的屋顶同时按漏水前屋顶的颜色重新粉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首先被告没有事实妨害原告的行为,另外原告所称妨害事实非被告责任,被告也属于受害者。并提出反诉。[14:14:22]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14:3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6:17] - [审判员]:对以上宣布的法庭纪律双方听清了吗?[14:16:33]
- [双方]:听清了。[14:16:48]
- [审判员]: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4:17:09]
- [原告]:原告张某,女,36岁,汉族,新华航空公司职员,山西省大同市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某之弟),30岁,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14:19:52] - [被告]:被告刘某,女,43岁,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14:20:2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经过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肖承生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石帅担任法庭记录。对本庭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20:53]
- [双方]:不申请。[14:21:04]
- [审判员]: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14:21:19]
- [审判员]:诉讼权利有: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14:21:31] - [审判员]:双方对于以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听清?[14:21:42]
- [双方]:听清了。[14:21:52]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14:22:07]
- [原告代理人]:原告于2007年6月份入住某小区11号楼1单元101室,直到2009年2月份之前,原告的屋顶没有渗水情况。在2009年2月份被告的201室开始装修后,原告的客厅屋顶开始出现渗水,随即原告去楼上201室查看情况,发现当时201室正在铺设客厅的水泥地面,铺设水泥的时间与渗水的时间基本吻合,随即原告找来物业协调处理,施工方承诺带原告101室深睡眠风干后负责修补,但指导201室装修完毕,也没有进行任何修补。2009年4月开始,原告房屋漏水情况日趋严重,漏水面由两个发展到五个,从客厅发展到西侧卧室及阳台,并且滴水量明显增加,以致客厅无法正常使用。物业于2009年8月18日对被告房屋内的水管进行打压检测,打压3次的结果均显示被告房屋水管漏水,至此原因查明。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无视原告造成的损失,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日常生活乃至身心健康遭到长达7个月之久的侵害,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害;二是判令被告立即修理原告漏水房间的屋顶并按漏水前原告房间屋顶的颜色重新粉刷漏水房间的整个屋顶;三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22:34]
- [审判员]:对你的诉状有补充和变更吗?[14:22:4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23:01]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4:23:15]
- [被告代理人]:本诉答辩部分:一、被告没有实施妨害原告的行为,1.原告在起诉书中故意捏造和隐瞒基本事实。原告诉称直到2009年2月分之前,原告的屋顶没有渗水情况,不符合基本事实,2008年夏天,原告的屋顶渗水,曾将此事报告物业要求修理,物业和开发商将被告叫到某小区并开门检修,为此,小区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专门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城建集团对此予以维修。可见,在2008年6、7月份,被告还没有进行任何装修,原告的屋顶就有漏水现象。2.被告是合理使用自己的房屋。原告在客厅铺设水泥的行为是其合法的权利。3.被告在地面上没有进行任何破坏性施工,相反,被告进行的所有装修对原告是有利无害的。某小区使用的是“地热电缆地面采暖”系统,要求“地面严禁穿凿、钻孔及射钉作业”,被告不可能在地面上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不曾在地面上钉一颗钉子,也没有改变任何结构,铺设水泥和符合木地板对原告房屋屋顶的渗水只能起到防护作用,根本不可能加剧渗水现象。二、原告所称妨害事实非被告责任,被告也属于受害者。被告的房屋于2009年2月开始装修,但是,刚装修好的房屋也出现了地板受潮拱起、墙面大量渗水的现象。为此,被告多次向物业和开发商反映情况,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和建筑公司北京城建集团进行沟通,正在协调解决11号楼的漏水问题。综上,某小区11号楼1单元101 、201室的漏水问题并非被告的责任,而是属于建筑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被告“排除妨害”属于起诉对象错误,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4:25:42]
- [审判员]:被告陈述反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反诉状。[14:28:05]
- [被告代理人]:一、被反诉人违法擅自搭建的凉亭妨碍了反诉人所居住的201室的通风和采光,违反了《民法通则》,被反诉人在其庭院违章搭建的凉亭顶部全部位于二层楼板平面以上,其顶部甚至遮挡了二层卧室窗户的三分之一,且该凉亭距离201室的卧室和客厅的距离非常近,不仅妨碍了201室的通风和采光,还给201室造成了安全隐患。二。被反诉人擅自搭建凉亭违反了《合同法》。被反诉人在购买涉诉房屋时,签署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临时公约》第七章第三条规定“产权人不得在庭院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首层庭院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且首层附带庭院无房产和土地权属证书。被反诉人未经任何人同意在庭院内搭建凉亭,违反了公约及补充协议。三、被反诉人私自搭建凉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被反诉人搭建的凉亭,没有取得任何许可,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四、被反诉人违反《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住宅权。住宅是公民的最根本合法民事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而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多次侵入反诉人住宅并进行拍照、摄影,严重影响了反诉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反诉人的住宅权。综上所述,被反诉人擅自搭建凉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妨碍了反诉人所居住的201室的通风和采光,并给201室造成安全隐患。所以,反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拆除其违法擅自搭建的凉亭,并恢复庭院的原状。同时,被反诉人对其侵犯他人住宅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14:28:49]
- [审判员]:原告发表答辩意见。[14:29:02]
- [原告代理人]:今天我是以原告的身份来应诉的,我没有准备任何相关的反诉材料及证据。亭子并非私自搭建,不属违法行为,我们是经过物业允许的。不违反城乡规划法。亭子超高的部分不影响二楼的采光、住宅等任何权利。对于漏水,我方是有权到二楼看漏水的情况的,很正常的,也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14:29:26]
- [审判员]:原告,你屋内漏水时间、具体位置、什么原因造成。[14:32:50]
- [原告代理人]:2008年11月,最开始漏水是二楼的窗户漏到地板,阴到了我的阳台西北角,物业给我的解释就是二楼的窗户密封不好。2009年2月我家客厅靠南侧有一平米开始漏水,我上楼查看,施工工人正铺设水泥地面,施工队答应给我家维修。我的屋子一直到2009年8月在滴水。物业公司给二楼换了阀门后,屋子没有再漏水了。[14:33:11]
- [审判员]:被告,是否属实?[14:33:26]
- [被告代理人]:被告家铺设水泥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也不是铺设水泥造成原告家漏水。[14:33:44]
- [被告]:换完阀门后,我家客厅西南角仍然还在漏水。阀门换过之后,一直没有关闭施工队没有跟我反映说要给原告方修理。[14:33:56]
- [审判员]:原告,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施工队曾经答应给你方修理房屋?[14:34:27]
- [原告代理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14:34:39]
- [审判员]:被告何时入住涉诉房间,何时装修?[14:34:53]
- [被告]:我现在还没有入住该小区,根本没有用过水。2008年11月开始装修,2009年4月装修完工。[14:35:08]
- [审判员]:你何时购买的该小区房屋?[14:35:33]
- [被告]:2007年11月购买的房屋。[14:35:40]
- [审判员]:原告就本诉部分出示你的证据。[14:38:32]
- [原告代理人]:一是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内照片。[14:38:4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9:03]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意见。证据二:漏水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我们造成的。[14:39:19]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供吗?[14:39:34]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39:46]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方就本诉部分有证据提供吗?[14:40:09]
- [被告代理人]:1.颐合律师事务所至北京城建集团的律师函;2.照片;3.北京天洋志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北京城建集团函;4.北京城建集团回复北京天洋志普;5.北京天洋志普之北京城建集团函;6.北京城建集团再次回复北京天洋志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46:13]
- [审判员]:原告质证意见?[14:46:29]
- [原告代理人]:就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14:46:47]
- [审判员]:法庭就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14:47:05]
- [双方]:听清了。[14:47:16]
- [审判员]:双方就本诉部分在事实上是否还有补充?[14:47:35]
- [双方]:没有补充。[14:47:47]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14:47:5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48:12]
- [审判员]:被告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有无变更?[14:48:26]
- [被告代理人]:我方撤销反诉。[14:48:3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55:55]
- [原告代理人]:被告是在非正常的铺设水泥,如果是正常的话,就不会造成我房屋内漏水。[14:56:08]
-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房顶漏水我方承认,但不是我方铺设水泥造成的,责任不在我方,而且我方的墙面还在漏水。开发商和物业对漏水问题一直在交涉中。被告是在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房屋,且也是被害人[14:56:19]
- [原告代理人]:被告说没有破坏性施工,原告拆除承重墙,也不是破坏性的吗。[14:56:34]
- [被告代理人]:拆迁承重墙与本案漏水无关,且我方已经恢复了承重墙。[14:56:4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4:56:59]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4:57:15]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4:57:2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有何意见。[14:57:39]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4:57:51]
- [审判员]: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14:58:0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赵莹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崔大鹏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4:59:11]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5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