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石,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25:44]
- [主持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09:27:41]
- [主持人]:密云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八个庭,太师屯人民法庭、巨各庄人民法庭、溪翁庄人民法庭、双井人民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及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和法警大队等职能部门。[09:28:39]
- [主持人]:全院干警忠诚党的审判事业,履行宪法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审判,清正廉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09:29:43]
- [主持人]:密云县人民法院溪翁庄人民法庭座落在密云县城北部,距密云县城十五公里,密云水库大坝东侧,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溪翁庄法庭于1999年挂牌成立,管辖溪翁庄镇、石城镇、冯家峪镇三个乡镇,47个行政村,百余个自然村。辖区面积549.8平方公里。农民人口数量为4万余人。近年来,随着溪翁庄镇镇中心的改造,经济不断发展,落户企业较多,流动人口随之增加,辖区总人口数约为6万余人。
溪翁庄法庭原址座落在溪翁庄镇政府路南,2006年为配合溪翁庄镇中心区的改造,由原址迁至新址,新法庭设有两个小法庭,一个大法庭,且大法庭是全市仅有的数字法庭,环境优雅、设施精良,法庭办公楼面积1553平方米,于2006年11月投入使用。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溪翁庄法庭积极实行“诉前调解联动机制”,采取“诉讼全程调解机制”,开展“村村庭审行,巡回法庭到农家”,同时,努力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着力打造人民满意法庭。
法庭现有十人,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助审员二名、书记员五名、法警一名。[09:31:23] - [主持人]:今天审理此案的法官是溪翁庄法庭副庭长王晓芳,密云法院三级法官,1990年参加工作,2000年任助理审判员,2005年通过竞聘脱颖而出,现任溪翁庄法庭副庭长。在审判工作中,2002年、2004年曾获得嘉奖、2006年、2008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09:32:43]
- [主持人]: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09:33:31]
- [主持人]:原告陈研诉称,2008年10月4日其与同伴去云蒙山公园游玩。10月5日,陈妍在北京梦云度假村住下,清晨起床后准备洗脸,但由于浴室安装的热水器太高,普通身材的人根本够不到,正对热水器下的是马桶,可马桶上连盖都没有,且没有固定。陈妍考虑到卫生间内空间狭小、地面湿滑,要调节热水器阀门只能踩在马桶边缘上,原告此举导致发生意外,陈妍摔倒在地以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找云蒙山公园及梦云度假村的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可二者均拒绝赔偿,于是原告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和北京市云蒙山森林公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951元。[09:36:31]
- [主持人]:现在开庭时间已经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09:38:48]
- [主持人]:书记员陈田田宣读法庭纪律,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9:20]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侮辱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停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43:3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原告董福芹与被告杨广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审判员入庭)[09:44:16]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妍,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被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云蒙山森林公园。[ 负责人]:刘广宇。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云蒙山森林公园,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云蒙山森林公园。[ 负责人]:刘维军委托代理人席振和,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09:46:51]
- [审判员]:原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 审判员]:被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 审判员]: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48:14]
- [审判员]: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妍与被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云蒙山森林公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晓芳独任审判,书记员陈田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妍、被告云蒙山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刘维军及委托代理人席振和到庭参加诉讼。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略)。[09:49:31]
- [审判员]:原告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陈妍]: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席振和]:不申请。[09:50:13]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陈妍]:我与同伴一行七人于2008年10月4日去云蒙山公园游玩,从怀柔境内进入公园,住在第一被告经营的酒店。10月5日清晨,我与同行者陶卫红准备在房间洗脸,但被告热水器安装太高,普通身材的人根本够不到,马桶上面连盖都没有,并且根本没有固定,卫生间空间狭小、地面湿滑,以至于我已经小心翼翼并且体重正常的情况下,还是在踩着马桶去调节热水器时发生了意外。此次事故是由于第一被告室内设施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竟然不问伤情,脱口责备我损坏了财物。在叫来救护车后,由于天气非常寒冷,我行动不便,借用了第一被告两床旧被子。第一被告派人在怀柔医院等候,在没有确认之前不知道伤情如何,原来口头协商,如果没有骨折只需休息几天,第一被告赔偿1000元了结此事;如果出现骨折需要进一步治疗,第一被告派来的人可以支付不足的费用。[09:54:33]
- [陈妍]:可是结果出来后,当时检查费及医疗费就已经超过1000元,第一被告竟然不顾我的伤痛,命令派来的人不再支付分文,并且马上回去。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此次事故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卧床一个月只能每天看着小窗户进来的一缕阳光。并且至今不能完全恢复,不能劳累受凉,致使我连老家也不能回。同时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致使三个月不能工作,迄今不能在寒冷季节出差。我丈夫近一个月不能工作,并且雇请专人照顾我三个月。[09:57:00]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到云蒙山森林公园的?[ 陈妍]:10月4日中午。[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入住到北京市梦云度假村的?[ 陈妍]:我们是先入住的,进了公园买了票就进入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入住之后我们才去游玩的。[09:58:17]
- [审判员]:你们去的时候热水器是什么状况?运行了吗?[ 陈妍]:没有运行。因为晚上我们同屋有三个人,同屋王辉的丈夫给插上热水器,王辉用完了之后就把插头拔掉了。第二天早上7点我去卫生间,当时热水器并没有插插销,我只是想打开那个开关,但我根本够不到。[ 审判员]:当时你有没有叫服务员?[ 陈妍]:没有。[10:00:57]
- [审判员]:当时你蹬在马桶的什么位置?[ 陈妍]:就是靠近水箱的位置。[ 审判员]:马桶没有盖吗?[ 陈妍]:没有盖,而且马桶上也没有坐圈,只是一个陶瓷的部分。这个马桶跟地面也没有一点的固定。[ 审判员]:在你治疗当中二被告给你出过多少钱?[ 陈妍]:就是刘广宇给过我1000块钱,其他的人没有出过钱。[10:02:43]
- [审判员]:你共花了多少医药费?[ 陈妍]:共花了3546.2元。[ 审判员]: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陈妍]:没有。[ 审判员]:具体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陈妍]: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546.2元、误工费9348.6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106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8951元;第二项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260元、交通费600元;第三项是伤残鉴定的费用,因为我已通过法医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要求鉴定费及伤残补偿金四万多元。[10:04:39]
- [审判员]:如何计算误公费?[ 陈妍]:误工费实际的损失绝对不会是这么一点点,我只是按最低的标准每个月2000块钱计算,计算了三个半月。[ 审判员]:现在你的诉讼请求比起诉时有增加对吗?[ 陈妍]:当时起诉的时候还没有鉴定,不知道鉴定结果,现在增加了鉴定费用及伤残补助金。[10:06:50]
- [审判员]:下面由第一被告进行答辩。[ 唐淑华]:从北京市梦云度假村房间设置,应该说原告陈述有一些是不属实的。一个是她所说的是马桶没有盖是不属实的,一个是马桶没有固定也不属实,所以我们说事实上在这两点是不属实的。对于原告所提出来的赔偿我们被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是不能同意的。具体的理由是,因为在客房很醒目的位置有客房须知,在第六条明确了客人先用电热水器需通知服务人员,对于热水器应该由服务人员进行操作,这个须知也是很明显的,所以说我们相信原告也看到了客房须知,这也就是作为被告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义务,而且我们也贴在了热水器上作为安全提示,这个提示非常明显。[10:09:32]
- [唐淑华]:刚才原告也说了就是因为她自己踩踏造成的,应该说对于安全注意的义务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也已经尽到了责任,因此来说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不应该承担责任。可以说原告的伤完全是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所以说经济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来负责,原告在明知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而没有遵守客房的安全提示制度,在需用电热水器时不按须知找服务人员操作,自行开启,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说这种行为违反了客房制度。再有,卫生间坐便器的用途是什么?原告也是明知的,现在她却用坐便器当凳子或梯子来蹬,北京市梦云度假村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且从原告的起诉状上还有原告陈述上,又是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我们认为应该具有对卫生间各项物品怎么使用都知道,但她却违反了使用规定。她的行为不但损坏了坐便器还将自己摔伤,她的伤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我们认为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另外,对于原告的行为损坏了北京市梦云度假村的坐便器,价值620元,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为原告治疗给付了1300元的费用,我们现在要求被告返还北京市梦云度假村支付的这些费用。[10:11:14]
- [审判员]:刚才原告陈述的经过属实吗?[ 唐淑华]:应该是这个经过。[ 审判员]:热水器距地面高度多少?[ 唐淑华]:开关距地面的高度是2米。[10:13:02]
- [审判员]:事实上还有其他说的吗?[ 唐淑华]:事实上就因为开关距地面2米高度,所以才反复提示要服务人员操作。[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唐淑华]:我们认为在服务上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10:14:15]
- [审判员]:下面有被告云蒙山公园进行答辩。[ 席振和]:原告在旅游时受伤,我们表示同情,但是我作为第二被告的委托就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就原告所诉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第一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租赁关系,并不是隶属关系,事实是第一被告租赁了第二被告管理的所有林产、自然资源,从事动物观赏、涉猎等,租赁期限二十年,每年交纳资源费1950元,并依据双方约定,第一被告是自主经营,独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至于双方在合同当中所决定的管理费,也是指第一被告租赁使用第二被告资源管理的费用,那么作为餐饮行业,他的行政管理以及安全管理是遵从行业上的管理的,并非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企业管理关系,据此而论,第二被告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所诉。第二点,原告是在接受服务中受伤,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应当鉴别第一被告在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鉴别第一被告的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10:18:15]
- [席振和]:根据这两个问题,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管理瑕疵之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个构筑物以及设施存在瑕疵的由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是,坐便器是供人排泄使用,并非供人踩踏,换句话说,之所以称之为坐便器是坐着受力,这就说明该财产第一被告也没有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其他组织,对有限定的安全保护,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界定承担责任者是谁,那么第一被告是为原告提供住宿的服务者,如果原告要求服务,而第一被告未尽服务或不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致使原告伤害的应该承担责任,而本案的事实是,房间内有安全提示,作为原告未向第一被告提出服务的请求,却自己擅自踩踏坐便器致使其损伤,这一点又说明提供服务者也没有责任,综上所述,第二被告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而第一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中无过错,并且提供的设施又无瑕疵,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起诉,以严肃法律。[10:19:39]
- [陈妍]:我认为两位代理人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最起码的事实应该亲自查清,而不能仅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事实是房间和卫生间没有任何关于安全提示,说热水器要找服务人员来弄的任何提示都没有,也许在这件事情发生后被告贴了提示,但是在我们发生这件事情之前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提示,我也不花眼,如果有提示的即使是小字也可以看见,跟我同住的两个人是大学教师,我是律师,我们也不可能看不见的,事实是不存在提示。对于事实的歪曲,法律工作者应该去查清。[ 审判员]:原告方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陈妍]:我有照片提交,事情发生后警察也去了,如果有提示的话他们就会对警察说了,但是确实是没有提示。还有医药费单据、诊断证明等提交。[10:22:39]
- [审判员]: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 唐淑华]:我们有照片证据证明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在房间里和热水器上都有安全提示,在安全提示的第六条明确说了用热水器请服务人员操作,证明被告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客人有提示。再有石城派出所出警的民警许大海、冯学武的情况说明提交,上面说明了现场的情况,并说明张贴了安全提示。经协议,由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垫付医药费用1300元,当事人陈妍同意后离去。我们这儿还有2006年6月26日的购买使用物品的清单及票据。我们的证据能够证明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没有任何责任,以至于刚才原告所说的自己是律师,那两位都是大学教师,我们认为并不能证明她所说的就是事实,我们认为应该以证据来证明问题。(提交证据略)[10:24:52]
- [审判员]:第二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席振和]:我们有投资项目合同书,这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签订的。证明的对象是,第一,证明第一被告到租占第二被告管理的国有林产场地,办理自行投资,建设动物观赏、涉猎、烧烤经营项目;证明第二个问题是双方共同约定,由承租者,也就是项目的投资者即第一被告自己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双方没有隶属关系,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一切有关责任,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正当经营活动;证明的第三个问题是,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交纳的费用,其中有项目的立项费,有资源费和资源管理费,这就证明彼此之间是属于租赁关系,并非是属于上下级管理与被的隶属关系,所以作为第二被告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法庭审核认定。(提交证据略)。[10:27:41]
- [陈妍]:我补充一下,鉴于第一被告提供了民警的证词,又提供了他们有安全提示,我需要请证人陶卫红、王辉到庭。我要说明先去的是怀柔的民警,后去的是密云的民警,我对有安全提示有质疑。[ 审判员]:问第一被告你们是垫付了1300元,有什么手续吗?[ 唐淑华]:民警证言中也已经证实了。[10:28:28]
- [陈妍]:我在收条上签字了,是一千元。[ 审判员]:被告有这个收条吗?[ 唐淑华]:有。2008年10月5日的收条,上面写的就是1300元,有大写还有小写,并且还按着手印。[10:30:00]
- [审判员]:下面进行质证和认证,首先向被告方出具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诊断证明、处方、CT报告单、加油发票、门票、高速路收据、医疗费单据、挂号费、急救车费、急诊的门诊手册、鉴定费的收据以及相关九张照片等(出具略)。向原告出具第一被告提交的四张照片、一张石城派出所民警的说明、收据、收条;第二被告提供的投资项目的合同书等证据(出具略)。[ 唐淑华]:(阅)怀柔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日期是10月11日,那就是说,他是5日被摔的,这不是当天的诊断,还有11月15日怀柔医院的票据,而按原告诉状中的地址并不是住在怀柔,他是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为什么都这么多天了还在怀柔进行诊断,再有2008年10月5日当天的诊断上只是说虎骨膏用药。[10:31:38]
- [陈妍]:片子都不是当天出来的,是好几天才出来的,所以我才去怀柔跑了好几趟。[ 唐淑华]:对于她的药费单据,有个别的真实性有异议。当天没有诊断证明,隔好几天才有,对于其他的票据真实性没有什么大的意见,但是与我们无关,我们不负责任。对照片北京市梦云度假村是十三间客房,有七间有热水器,有六间没有,那么她的照片到底是照在哪间房间不清楚,这并不能说就是她所租住的房间,对于碎片的照片没有异议,而且他们照片上也有须知。[ 陈妍]:我们不具备过后再去照相的可能性。[ 唐淑华]:你住的那个房间确实是明确贴着呢,有可能不是你住的房间。[ 陈妍]:没有热水器的是有大炕。[10:33:34]
- [审判员]:第二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席振和]:这些证据与第二被告没有关系,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上述16份证据,其中有几点质疑,第一点质疑就是异地前后两次到怀柔就诊,增加了就诊的相关费用;第二经审查原告方提交的两张加油票据的单据,第一份金额是600元,加油量是96.77升,从朝阳区至怀柔这段路段是40余公里,所需油量,绝对不会达到96.77升,并且原告依据诊断证明是先后两次到怀柔就诊,先后两次加油,这些费用是属于不合理费用,仅举两例请求法庭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所具备的条件审查原告的费用支出。对于照片亦能证明本案第二被告在答辩中所阐明的观点。首先一个观点,作为原告接受服务应当属于是提出服务的请求,第二不管是哪张照片,是原告提交的照片也好还是第一被告提供的照片也好,在室内均贴有客房须知,客房须知中均对热水器的使用提出了警示要求;其次,作为热水器的使用应当高于人体的高度,根据热水器的使用功能,出水才有一定的压力,对于热水器的开关,应当遵从客观习惯,够不着要蹬凳子,在宾馆够不着可以找服务员。上述几点意见,请法庭对此案判决时予以考虑。[10:37:25]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陈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的两张照片,所照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5日早八点左右,到十点多点我就离开度假村,他的客房须知和我提供的客房须知是不一样的客房须知,这个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我想只有被告更清楚,他照片的时候是10月49分,客房须知就变了,我看的须知是按时关闭电源,我想他们安热水器那么高就是为了减少客人的使用,另外贴在热水器的安全提示是2009年10月1日,他们作为客房的经营者,随时可以在任何位置贴上任何的贴士,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作为客人只有在那一天才能照照片,所以说对这几张照片不认可。事情发生的时候这些是不存在的,有的是做了改动后贴上去的。对于加油收据的说明,我的车加了不少油,是因为我为我的油卡充值,所以我在用这个卡,从我住的地方到密云不可能40公里就能到。[10:39:23]
- [席振和]:我说是的怀柔不是密云。[ 陈妍]:我已经是尽量的减少费用的,其实我住院都是有保险,我为了减少费用都没有住院。我对派出所的说明也有质疑,开始去的是怀柔的民警,不是密云的民警。对于收条没有质疑,有可能是这么长时间我记错了。对于马桶的费用620元有异议,我们自己家也不会买那么贵的马桶,而他作为一个度假村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马桶。[ 审判员]:当时你在北京市梦云度假村住宿的时候是住在哪个房间?[ 陈妍]:没有太注意,可能是3号。[10:41:29]
- [审判员]:跟双方说一下,因为鉴于原告方以及被告方都提出了人证,但因为今天证人没有到庭,相关的内容无法核实,今天开庭就到这儿,下次开庭的时候希望双方将自己的证人到庭,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另外,双方如果有新的证据必须于七日内提交到法庭。下周三9:00我们到北京市梦云度假村实地了解情况,双方按时到场核实具体的情况。[ 唐淑华]:听清了,但是我对她的证人有质疑,我认为她的证人无须到庭,我们不认可。[ 席振和]:我们认为这个案子跟我们没有关系,对于设施怎么建造的,怎么管理的我们不知道,但是需要到场的我们可以到场。[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名。[10:43:15]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张如林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马秀成、相颖、孟娜的辛勤工作![10:45:19]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45:51]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4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