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及第三人

法庭全景

直播台及工作人员

旁听席
11月17日9时,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否认雇员工作时间受伤 公司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8:55:2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我院行政庭审理的不服工伤鉴定案件,敬请关注我们的直播过程。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韩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远、马俊鸿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冒智桥担任。
    [08:57:12]
  • [主持人]:
    首先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原告美诺公司诉称,周某系原告单位员工,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述,2008年5月6日中午,在单位营业高峰期间,因店内百事可乐糖浆用完,急需更换,周某到餐厅后场去搬运糖浆包时,一下没有搬起来,大叫一声,感到腰部疼痛难忍,造成腰部扭伤,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后经我公司调查,有证据显示周某自称出事的当天公司正在对周某工作地点进行检查,自早晨到下班都有公司总部派人在场,期间没有因意外受伤情况,事后公司近一年的时间也没有接到周某自己关于受工伤的报告,且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保险,没理由对员工因公受伤隐瞒。另外,行政部门据以认定的证据无法证明周某受伤的真实情况,故公司对于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目的表示怀疑,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为周某进行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认定结果正确,不同意原告请求。
    [08:59:0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09:00:2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09:02:02]
  • [书记员]: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2:2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出庭。
    [09:03:21]
  • [审判长]:
    请坐。
    [09:03:4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案,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4:09]
  • [审判长]:
    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4:21]
  • [审判长]:
    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保罗?查尔斯?肯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男,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康某,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干部。
    [09:06:41]
  • [审判长]:
    第三人周某,女,43岁,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09:07:0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韩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俊鸿,人民陪审员刘志远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冒智桥担任法庭记录。
    [09:07:50]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是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09:08: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要求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要求回避。
    [ 第三人]: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08:5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10:42]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以及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11:0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某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某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旺新,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代理人阎某、康某,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12:3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09:13:2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09:13: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09年5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3***)号关于周某工伤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认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14: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案由:《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39***)号。
    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单位员工周某在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陈述:2008年5月6日中午在单位营业高峰期间,因店内百事可乐糖浆用完,急需更换,周某到餐厅后场搬运糖浆包时,一下没有搬起来,大叫一声,感腰部疼痛难忍,造成腰部扭伤,后经某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对周某在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陈述,我们进行的调查,有证据显示周某自称出事的当天公司正在对周某以前所在的工作地点乐杰士上地店进行检查,从早上到下班前公司总部都派人员在场,据当时派去的人回忆并没有期间因意外受伤,在事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公司的管理人员包括人力资源部门没有接到周某关于自己以前因工受伤的报告,没有听说过周某当时受过伤,且公司已对公司的所有员工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没有理由对员工因工受伤的事加以隐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及视同工伤相关规定没有证据证实其曾经在工作期间受伤。
    另从周某本人向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因工负伤的证据来看,无法反映其在2008年5月6日受伤,所有的医院的诊断都是在时隔将近一年也就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的最后期限才提出曾因工受伤,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从周某向公司请假的记录来看也没有因其在2008年5月6日受伤而要求请假治疗的请假单,再者就按周某本人的陈述受伤,周某急性腰扭伤,从方便治疗的角度,周某上班的地点在海淀的上地,家住昌平回龙观,也没必要也没有理由跑到几十公里以外的医院治疗。据申请人了解此医院是一个普通的医疗门诊,非专业的治疗扭伤诊疗单位,就近的专业治疗单位也不在少数,如果真的发生了工伤,周某应该及时的向公司报告安排就近诊疗不是一年将满的最后期限向西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09:18: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综合以上事实原告有理由对周某向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的申请的目的表示怀疑,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2009年3月30日周某工作过的店面停止经营,从2009年4月2日至5月6日公司安排周某休年假和欠休。2009年5月6日后公司会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周某提出工伤认定,我们不得不对周某提出的申请动机表示怀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有证据显示周某本人在2008年5月6日未因工受伤,建议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还原周某腰椎间盘突出的真实原因,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周某的腰椎间盘突出不属工伤。
    [09:18:45]
  • [审判长]:
    被告宣读被诉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答辩状。
    [09:19: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宣读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3****)号(2009年5月25日作出):
    姓名,周某 性别,女
    单位名称,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城区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保罗?查尔斯?肯尼
    周某于2009年05月0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周某自述,2008年5月6日中午营业高峰期间,因店内百事可乐糖浆用完,急需更换,我到餐厅后场去搬糖浆包时,一下没有搬起来,我大叫一声,感觉腰部疼痛难忍,腰不能动,后经中国某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
    [09:21: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局经调查核实,根据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某自述伤害经过,我局于2009年5月6日向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周某申请工伤认定的《告知通知书》(京西劳社工字2009第302号),要求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目前为止,该单位在《告知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周某于2008年5月6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根据国务院《工商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员工工伤认定申请给予确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周某2008年05月06日发生了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接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本通知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西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发周某一份、发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一份。
    [09:25: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宣读答辩状,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不服我机关2009年5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号,向西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我局为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某进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工伤认定结果正确。
    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某于2009年5月4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周某在申请中陈述:“2008年5月6日中午营业高峰期间,因店内百事可乐糖浆用完,急需更换,我到餐厅后场去搬运糖浆包时,一下没有搬起来,我大叫一声,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腰不能动。”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
    我局根据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09年5月4日予以受理。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我局向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发出《告知通知》,告知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间。
    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回复公司无法认定其工伤的事实。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
    鉴于上述,我局本着实事求是、慎重的原则,进行了调查。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定周某于2009年5月6日在工作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据,我局于2009年5月25日,对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淑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综上所述,我局对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周某进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工伤认定结果正确。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2009年5月25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39***)号。
    [09:27:1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
    [09:27:28]
  • [第三人]:
    2008年5月6日,在营业高峰时,因为糖浆包用完,我到后场更换糖浆包,我大叫一声,因为腰特别疼,我不能移动,我给营业总监打电话,说我在搬运可乐糖浆包的时候腰部受伤,他让我上医院看病,我给爱人打电话,带我上医院看病,到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给刘总监打电话,说腰部扭伤,腰间盘突出。在家休息,提出工伤申请的事情,我直接向刘总监汇报,他是我的上级。到一年我才申请工伤,是因为我们公司一直跟我说,说我过期,无法申请工伤,在2009年,我经多方面打听咨询,到西城社保局咨询,把事情经过,跟当时办理这个事情的人员说了,人家说我这个事情可以办理工伤,在一年之内都有效,所以我才申请办理工伤。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8:1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09:28: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7号令第2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3条。
    [09:29:2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29:50]
  • [审判长]:
    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出示证据,三方当事人就每一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
    首先由被告进行举证。
    [09:30: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原因及基本情况。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1: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周某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的材料情况。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1: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诊断证明书及工伤部位确认书。证明周某就诊证明及工伤部位确认。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对真实性有异议。从诊断证明书内容看,后面有个特此证明,落款时间是2008年5月6日,括号是补签,根据常理的话,这种诊断证明即使是补签的,也应该落款到补签的时间。对证明内容也有异议。腰椎间盘突出是不是腰扭伤造成的,我们存在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2: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劳动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33: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说明。证明申请人提交材料,我们有权管辖,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西城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34: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六、证明(申请人提供证人)、证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人为5个人,实际上书证只有两个。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受伤过程有异议,对证人身份证明有异议,这份证人身份证明不能确认证人的身份。
    [09:35:36]
  • [审判长]:
    李某和宁某是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李某和宁某是我单位职工。具体任职时间庭后我核实。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6: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七、2009年工伤认定登记。证明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是在2009年5月4日提交给被告。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7: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八、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工伤认定受理证明。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7: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九、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知通知》。证明我们履行了告知举证的义务。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39: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十、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回复。证明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给我机关的回复,原告不认可是工伤,也没有举证出其他证据,只是这么一张纸。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有异议。为什么我要提出年休,后来我身体出现不适,所以继续到医院看病。对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材料陈述不认可,认可该材料是原告提交给被告的。
    [09:40: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十一、2009年5月12日调查笔录。证明调查核实情况。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真实。当时确实第三人没有受伤。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41: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十二、工伤认定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履行了相应的送达手续,是完整的行政行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42:2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09:42: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十三、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我们调查以及核实情况。
    [09:43:20]
  • [审判长]:
    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核实证人基本情况。
    [09:43:40]
  • [证人李某]:
    李某,男,1986年出生 ,汉族,乐杰士餐厅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09:44:43]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果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 证人李某]: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2008年5月12日被告是否向你作调查,以及调查笔录,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吗?
    [ 证人李某]:
    被告向我进行了调查,是我签字,调查笔录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09:46:41]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
    [09:46:56]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09:47: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申请证人宁某出庭作证,证明我们调查以及核实情况。
    [ 审判长]:
    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09:48:25]
  • [审判长]:
    核实证人基本情况。
    [ 证人宁某]:
    宁某, 女,汉族,乐杰士餐厅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果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 证人宁某]:
    听清楚了。
    [09:50:32]
  • [审判长]:
    2008年5月12日被告是否向你作调查,以及制作调查笔录,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吗?
    [ 证人宁某]:
    被告向我进行了调查,是我签字,调查笔录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举证完毕。
    [09:51:00]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举证。
    [09:51: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周某2008年1月到12月工资单。证明周某从来没有因受伤请假,工资全额发放,也就是周某从来没有受伤过。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也必须是百分之百发放工资,也就是原待遇不变。
    [ 第三人]:
    对发放工资没有异议。我当时就是休息了,我没上班,就是没打卡。我要2008年5月的考勤卡,公司也不给我出示。2008年5月和8月各休息20多天。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第三人解释,他是休息过,但是是因为轮休和补休,不是因为受伤。
    [ 第三人]:
    轮休和补休应该有申请,但是我没有申请。
    [09:52: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维持。
    [ 审判长]:
    何时收到该复议决定书?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年10月9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具体原告何时收到我们不清楚,但是我们这显示是2009年9月15日签发。对复议决定书没有异议。
    [ 第三人]:
    对复议决定没有异议。
    [09:53: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申请证人出庭。中文名沈某。
    [ 审判长]:
    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09:54:28]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果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 证人沈某]: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向法庭提交的证言是你的签字吗?
    [ 证人沈某]:
    是我的签字。(宣读证言)证明在我对上地店店面进行检查期间,没有听过任何人在工作中受伤的事情。
    [09:56:36]
  • [审判长]:
    对证人陈述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与本案无关,这个证言在我们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原告没有提交。
    [ 第三人]:
    对该证据我有异议。沈女士在2008年5月1日到5月10日,也就是我受伤的时候,沈女士没有到我们店里去。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09:57:0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举证完毕。
    [09:57:23]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三人举证。
    [09:57:48]
  • [第三人]:
    证据一、刘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受伤之后,我是第一时间告诉他,因为他当时是主管乐杰士的营业总监,这是一级一级的汇报,不是直接向上面汇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刘某的处置方法不符合公司规定。
    [ 审判长]:
    刘某是你们公司职工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我们公司职工,是上地店的品牌经理。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9:06]
  • [审判长]:
    第三人继续举证。
    [ 第三人]:
    证据二、杨某证人证言。我申请证人出庭。
    [ 审判长]:
    允许证人出庭。
    [09:59:50]
  • [审判长]:
    证人出庭注意,要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有隐瞒、欺骗法庭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听清楚了吗?
    [ 证人杨某]: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你出示的证明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吗,是你本人签字吗?
    [ 证人杨某]:
    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是本人签字。
    [10:00:34]
  • [审判长]:
    证人宣读证言。
    [ 证人杨某]:
    我在2008年在乐杰士工作,任职经理助理。在2008年5月6日下午接班时,没有看到经理周某,后经询问,宁某告知我周某去看病了。当天我当班时间内,未见公司领导来检查。当天我给周某打电话询问病情,他说腰部很疼,我也看望周某,在周某休息时候,我一直坚持工作。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人陈述有异议。首先杨某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他不是亲自看到周某受伤,是听说的。他陈述打电话的事实也不属实。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0:01:38]
  • [第三人]:
    证据三、刘某证言。证明在我受伤2008年的时候宁某和李某为我们上地店的员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认可宁某和李某在2008年是我们店的员工,但是现在已经辞职。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举证完毕。
    [10:04:00]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10:04:14]
  • [审判长]:
    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第三人未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受到伤害。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08:23]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并就此提供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工伤认定办法,来进行工伤认定。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们进行受理,受理后,根据审批流程,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及时送达。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09:28]
  • [审判长]:
    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首先询问第三人,你在2008年5月6日,搬运糖浆包受伤,工作地点在哪里?
    [ 第三人]:
    在乐杰士上地店受伤。
    [ 审判长]:
    为什么在上地店受伤而到广安门医院就诊。
    [ 第三人]:
    因为我的定点医保医院就是广安门医院。
    [10:10:07]
  • [审判长]:
    询问原告,原告在庭审提交的沈某的证明,在被告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是否向被告提交?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向被告提交。因为公司人力资源对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后,对整个应该提交什么内容都不清楚,只是写了一个书面意见给被告。
    [10:10:57]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
    [10:11: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是认定周某2008年5月6日发生了急性腰扭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的伤害。我们认为2008年5月6日广安门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是后面补的。他证明的内容是急性腰扭伤和腰椎间盘突出,我们认为即使第三人及被告收集了相关证据,能证实有腰扭伤,但是也不能证明腰扭伤与腰椎间盘突出之间有关系。所以被告认为该腰椎间盘突出为工伤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经过对医疗专家的咨询,专家认为产生腰椎间盘突出的诱因有6种,从这6种看,负重是产生腰椎间盘突出的诱因,但是极性腰扭伤是否是必然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我们无法从现有证据看出。急性腰扭伤应该进行检查,现在检查方法很多,但是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所谓的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证据,仅仅只有一个诊断证明,没有相关的拍片证明及治疗证明。被告仅仅依据诊断证明书来确定第三人构成工伤,特别是腰椎间盘突出这个事情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是不实的。第三人的证人,都是已经离职的,而且跟第三人以前都是上下级关系。从2008年5月8日到2009年4月,主管领导从来没有听说过或者看到过第三人受伤的情况。所以第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情是不真实的。
    [10:15: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我们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已经把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在告知书中明确写明请原告提交相关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所以告知书材料材料已经全部回答了原告陈述的问题,我就不多作陈述。
    [ 第三人]:
    没有新的意见。
    [10:16:41]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规定很清楚,被告曲解了。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也就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行政阶段提交材料,不是必须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新的意见。
    [ 第三人]:
    没有新的意见。
    [ 审判长]:
    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10:17:55]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西劳社工伤认(1020T0139***)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8:39]
  • [审判长]:
    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
    [10:18:5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李立千副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19:3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李立千 王文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刘彤彤
    照片提供:张晖
    [10:20:3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