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

民二庭全体干警

审判员汪志广法官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警传递证据

涉案车辆的照片

忙碌的直播人员
11月17日9:30,直播密云法院审理“奇瑞车自燃被毁 保险公司理赔后起诉厂家”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超杰,很高兴再次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09:32:44]
  • [主持人]:
    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09:33:09]
  • [主持人]:
    原告长安保险公司起诉称,2009年2月,高某花费4.7万元购买奇瑞公司生产的奇瑞牌旗云小轿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险。新车购买不到三个月的一天凌晨,高某的车辆在小区突然自燃并全部被烧毁,后经公安消防队判定,起火原因是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事故发生后,高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了35723.2元,高某也将其对奇瑞汽车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现在保险公司起诉奇瑞汽车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35723.2元。
    [09:34:43]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密云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县域内的商事案件,全庭干警共16人,审判员4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8人,年平均审结案件600余件,审结率高达98.1%,调撤率为59%,连续两年居全市商事审判系统首位。
    [09:35:20]
  • [主持人]:
    自2000年起,该庭已连续8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等荣誉称号,3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08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再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密云县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荣立市法院系统集体二等功。该庭奉行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宗旨,力争圆满处理每一起商事案件。
    [09:35:38]
  • [主持人]:
    在曹庆良庭长的带领下,全庭16名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商事纷争,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9:36:05]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是汪志广法官,男,汉族,四级高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汪法官自1984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等,曾发表《根本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等多篇学术论文,并参与撰写《汽车按揭纠纷案件相关问题》、《关于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关于建筑行业挂靠纠纷及相关问题的调研》等多篇调研报告。
    [09:37:00]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贺春城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37:41]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9:0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9:4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0:18]
  • [审判员]:
    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被告请按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家庭住址进行说明,有代理人的,讲明为谁代理和代理权限。先由原告说明。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1:41]
  • [审判员]:
    被告说明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 被告代理人]: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玉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某区。委托代理人葛聪,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某区。特别授权。
    [09:43:1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3:4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4:1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原告在起诉时所列的被告北京鑫达丰业工贸有限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在上次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
    [09:44:47]
  • [审判员]:
    (敲锤)现在开庭。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今天在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汪志广独任审判,书记员贺春城担任法庭记录。
    [09:45:2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诉讼权利,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7、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45:55]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46:12]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2、自觉遵守秩序,听从法庭指导;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上述义务双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46:36]
  • [审判员]: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判。对以上法律规定,双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46:5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依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09:47:04]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2月26日,高某在鑫达丰业公司购买奇瑞公司生产的奇瑞牌小轿车一辆,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了原告经营的车辆自燃损失险。2009年5月22日1点26分,高某购买的奇瑞汽车发生自燃事故,经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致该车全部烧毁,估损金额约为5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与高某协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高某35723.20元。高某将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按照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高某购买的奇瑞汽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现象,奇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奇瑞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5723.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09:48:02]
  • [审判员]:
    由被告奇瑞公司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一、对用户的赔付是保险公司法定及约定义务;用户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自燃险,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后,原告理应对用户进行理赔。二、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1、用户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用户停止使用了近五个小时,车辆已处于断电状态,该车温度已降至气温水平,此状态下的车辆是不能因为自身的电路原因起火的。2、提供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的单位是公安消防机关,该机关并不是法定的产品质量鉴定机关,其作出的认定并不是对起火原因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再补充三点,第一,有车主高某的父亲高某某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火灾认定书的时间已超出火灾认定书规定的法定复议期间。他交给我们的时间是2009年6月15日,超过了复议时间,导致我公司无法行使正常的复议权。第二,我们已经对车主高某进行了人道补偿,补足了赔款与车价款之间的差价。并给了车主同样型号的一辆同样型号同样配置的奇瑞牌小轿车。第三,我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已经过了复议期限的认定书,就认为我公司应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为了遵循公平原则,我们请求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
    [09:49:4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庭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先由原告举证:请按证据编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
    [09:50:16]
  • [原告代理人]:
    五组证据,
    一、1.保险单。2.保险费发票。证明原告与高某存在保险关系。
    二、3.保险报案记录。4.询问笔录。5.照片。6.定损单。7.重大赔案预报表。8.简易案件处理单。9.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10.保险事故结案协议书。11.赔款收据。12.代位追偿协议书。13.权益转让书。证明已赔付并将权利转让给原告。
    三、14.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证明高某的车辆是自燃发生火灾。
    四、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机动车受理凭证。证明高某购买了车辆。17.高某身份证。
    五、18.奇瑞公司整车出厂安全检验记录表。19.旗云使用说明书。证明高某的车辆还在质量保证期内。
    [09:52:54]
  • [审判员]:
    由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上述材料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外,均无异议。
    [09:54: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请按证据编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
    [ 被告代理人]:
    高某的父亲高某某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发生自燃以后6月15日才将认定书交给我们公司。
    [09:55:05]
  • [审判员]:
    由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这份证据我有两点看法,首先,高某某是2009年10月12日补的说明,我有一份与高某某的询问笔录也有他签字,他的签名与你们提交的不太一样,其次,火灾认定书写明当事人认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15日内提出复议,被告奇瑞公司不是当事人,不符合提出复议的主体要求。
    [09:57:4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购车协议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对车主进行了人道补偿。
    [09:58:1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这人道补偿是高某应该得到的补偿。被告对高某的补偿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我们为何要让奇瑞公司赔偿,是因为我们已经对高某进行了保险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我们起诉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我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
    [09:58:44]
  • [审判员]:
    奇瑞公司实际补偿了多少款。
    [ 被告代理人]:
    近2万元。
    [09:59:55]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00:08]
  • [审判员]:
    就奇瑞公司提出的火灾认定书是复印件一事本院到平谷公安消防支队进行了核实,当时的人员给我们介绍了认定书没有问题,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又介绍了火灾现场的情况,为何认定电气线路故障,是根据他们的专业术语出具的。公安消防又给我们提交了火灾照片十张,与原告提交的照片不太一样。双方看一下,发表意见。
    [10:06:50]
  • [原告代理人]:
    (看),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看),我们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片不予过多评论。
    [10:07:33]
  • [审判员]:
    下面本庭向当事人提问,请当事人客观回答问题,提问原告,保险车辆是何车型?高某购车是非营运车辆吗?
    [ 原告代理人]:
    是奇瑞牌下面的一款旗云小轿车,高某购买的车是家庭自用汽车,属非营运车辆。
    [10:09:51]
  • [审判员]:
    提问被告,保险车辆是何车型?保险车辆的质量担保期是多长时间?原告提交的旗云使用说明书是否适用保险车辆?
    [ 被告代理人]:
    是奇瑞牌下面的旗云系列,车辆的质量担保期是24个月或者6万公路。旗云使用说明书适用保险车辆。
    [10:11:08]
  • [审判员]:
    现在抛开火灾认定书,假设车辆突然自燃了,这种情况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吗?
    [ 被告代理人]:
    有很多原因造成自燃,比如有人为的,有火灾,改线路或停放在草堆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属于质量问题,在质量担保期内,我们就负责。
    [10:11:55]
  • [审判员]:
    假如客户来了,告知车辆自燃了,被告公司会告诉客户自燃不在质量担保范围内吗?
    [ 被告代理人]:
    不会。如果属于质量问题我们就肯定负责。
    [10:12:35]
  • [审判员]:
    法庭对以下证据进行认证,1.保险单。2.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3.代位追偿协议书。4.权益转让书。5.法庭调取的火灾现场照片。上述五项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10:15:5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1.保险车辆自燃是保险公司法定、约定义务。2.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可否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3.车辆使用说明书的作用等等进行辩论。
    [10:16:30]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的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首先,代位追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有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和高某签订保险合同,高某的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高某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我们有权进行代位追偿。其次,火灾认定书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调取了相关证据,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调查和检验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火灾认定的证据。第三,关于质量保证范围,被告公司的车辆使用说明书里有排除范围,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不进行质量保证,但这个范围并没有排除自燃,也就是说自燃应该是属于质量保证范围的。
    [10:19:05]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第一,保险法规定只有在第三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代位追偿。原告赔偿,首先应质量存在问题,才能证明我们公司有过错。现在原告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车辆质量存在问题,自然不能证明我们公司有过错,所以原告无权进行代位追偿。第二,消防法规定认定书可以作为书证提供,这是书证只能证明火灾事故,并不是产品质量鉴证,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第三,对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总括和分论,自燃是由许多原因引发的,不能简单归入为质量担保范围或排除范围。如果是车辆质量原因,我们才进行赔偿。
    [10:25:3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辩论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29:06]
  • [主持人]:
    现在休庭,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
    [10:29:39]
  • [主持人]:
    现在继续开庭,欢迎网友进一步关注。
    [11:04:21]
  • [审判员]:
    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调解,现在原告是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但调解数额和被告的差距大一点。希望保险公司作出的赔付款都由被告奇瑞公司承担。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1:09:14]
  • [审判员]:
    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强迫一方或双方进行调解。
    [11:09:2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当庭口头宣判。经过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本庭查明了基本事实,本院认为,高某与鑫达丰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与长安保险公司之间具有保险合同性质的保险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长安保险公司依约对高某进行了赔偿,属履约行为。该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所造成,高某可以直接向保险车辆的生产者即奇瑞公司索赔,现其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长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奇瑞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质量故障是属于质量担保的,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本案保险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质量担保期为24个月,用户使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燃,亦应属于质量担保期,故长安保险公司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奇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车辆自燃不属质量故障或是由其他原因所致,故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奇瑞公司给付原告长安保险公司人民币三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元二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1:14: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敲锤)。
    [11:15:40]
  • [主持人]:
    审判员已宣布闭庭,本次庭审结束。
    [11:16:47]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田幼莉院长、曹庆良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徐征征、相颖、席引路、杨超杰、蔡红超的辛勤工作!
    [11:17:45]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18:3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