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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租船游泳命丧什刹海,诉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02:41]
- [主持人]:此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代理审判员张达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王[09:07:51]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首先为您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上官夫妇诉称,二原告系死者父母,2009年8月28日,原告之子与其女朋友一起在被告所经营的游船码头租船游玩,期间其子不慎落水,但当时女朋友无法解开船上救生圈,遂呼救并打电话报警,但被告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到场且不能进行有效救护。10分钟后,警察和救生人员赶到,但落水者已经溺水身亡。原告认为租船经营者未能妥善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及交通费用27万余元。
被告兴海圣达公司称被告处游船每年都顺利通过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标准,且对于相应的游船区域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是因为在划船时违反规定,跳入水中游泳导致溺水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不应赔偿责任。[09:09:34] - [主持人]: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10:0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法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09:10:5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09:11:37]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上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党某,女,汉族,被告北京兴海圣达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锐梅,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09:13:25]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上官某某、党某某与被告北京兴海圣达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达依法进行审理,书记员王[09:14:10]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或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15:11]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6:3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17: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8月28日,原告之子上官某某与女朋友一起到被告所属的什刹海游船码头,租用被告游船一只,在此游玩,后上官某某不慎落水,其女朋友无法解开穿上救生圈,随呼救并拨打电话报警,但是被告救助不利,当110警察赶到时,上官某某已经溺水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上官某某溺水死亡。[09:18: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应该有完备的设备和遇到紧急情况的救援能力,但是没有保证游客安全,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根据北京市死亡赔偿标准,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50%,丧葬费,住宿交通费等共计271607.5元。[09:18: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意见如下,1,原告之子违反规定下水游泳,直接导致溺水事故发生,本身具有过错,其女朋友在危险发生时未能及时呼救,延误了救助实际,对事故发生一具有一定过错。2.被告尽到了游船经营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溺水身亡没有过错。被告在“游船须知”中制作成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不得下水游泳;同时,事发当日,被告安排四艘巡逻船进行安全巡视工作,其中两艘在后海水域巡视,船票上有救援电话,救护员收到信号后立即进行了有效的救援。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尽到了游船经营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上官某某是农业户口,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09:20:15]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09:23: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2009年8月28日的游船船票,上船时间11:35,票价6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在船票上没有告知不得游泳的事项。[09:26: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船票中已经提醒游客不得走到船舱外活动,其中包含了下船游泳。[09:27:21]
- [审判长]:说明游船情况,是四座电瓶船,上船时间认可,当时受到押金200元,后来在派出所询问时已经退给原告方。[09:27: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船上说禁止在船舱外部位活动,与船舱外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游船押金退回了。[09:28: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证明原告之子上官某某溺水死亡。[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09:29: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上官某某的尸体已经处理完毕。[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30: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大荔县证明,证明上官某某曾用名为上官**。[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真实性,但是认为同时证明上官某某为农业户口。[09:35: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上官某某身份证件,暂住证,证明其身份1988出生,证明上官某某曾用名为上官**。[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09:36: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原告(男)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告与原告之子上官某某之间的关系,原告之子的身份证与户口本一致,另说明,原告的妻子没有办理身份证,但有户口本。[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41: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据没有了。[09:42:2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09:43: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照片,证明被告在售票厅门口贴有游客须知,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其中第三条明确提醒游客有不得下水游泳的义务。[09:44: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对近景照片没有异议,但原告方实地观测,须知在下部,且字体明显太小,不易看清。被告并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明。[09:45:0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我公司在什刹海有五处游船码头,在后海北岸宋庆龄故居附近。什刹海周围有栏杆,只有码头可以进入水域,我们作为游船经营者在码头标有游客须知,其他地方由景区负责提示,我们在游船的驾驶室证明也标示有禁止游泳内容的提示。[09:46:16]
- [审判长]:游船业务属于独立法人经营还是其他经营方式?[09:46:39]
- [被告]:承租经营,有承租合同的安全责任书证明,证明由被告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园林市政工程服务中心的游船业务,共5个码头,186只运营船,巡逻艇疏导艇共6条。[09:47: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安全责任书,被告对游客安全负有物质上及人员配备上的义务,以及提醒的义务。[09:47:53]
- [审判长]:游船巡逻情况?[09:48:21]
- [被告]:按照网格化管理,有四艘巡逻艇,后海两艘,什刹海的前海两艘。在中心有备案。巡逻艇在经营时间内不间断地巡逻。[09:49:01]
- [审判长]:巡逻艇上工作人员情况?[09:49:36]
- [被告]:每艘艇上两人,站在船头负责看护游客。[09:50:00]
- [审判长]:有无救生人员?[09:50:32]
- [被告]:有。但是换班吃饭时间没有救生人员,艇上就会剩一个人,本案事故发生时正是吃饭时间,是一个人在。[09:51:41]
- [审判长]:公司内部制度安排?[09:52:48]
- [被告]:有制度,但是今天没有携带相关证据。[09:53:19]
- [审判长]:事故游船照片有么?[09:53:43]
- [被告]:警方有照片,我们没有。[09:54:19]
- [审判长]:原告陈述侵权事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1.被告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救援人员,当时巡逻艇上就一个人,且没有救援证,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援。2.被告没有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设施,该船只被告没有出示检验证明,该船只上没有配备有效的救生设备,没有发生救生衣,只有一个救生圈,而且用两根绳子系着,很难快速解开。3.被告没有履行提醒义务。4.被告没有按照规定区分游泳区域和非游泳区域。[09:56:06]
- [被告]:被告游船每年由海事局检验,检验手续都有,事故游船经过了检验。这次开庭没有带来。按规定游船上不配备救生衣,我们已经在电瓶船的后舱配备救生圈,用绳子系着。照片庭后提供。[09:56:42]
- [审判长]:双方还有书面证据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09:57:15]
- [审判长]:下面可申请证人出庭。[10:01: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10:02:42]
- [被告证人]:我叫袁某某,是被告单位的码头员工。2008年8月28日中午12:00左右,我10:00到下午3:00值班,值班时船上有两位,但当时船上只有我一个人,另外一个休息。我们从上午8:00上班,到晚上12:00以后都在巡逻。后海码头共2艘船,4个人,倒班工作,我每天从上午10:00到下午3:00值班,另外一个人从下午3:00到晚上七八点,晚上四位都上岗巡逻。我在望海楼水域从东往西巡逻时,看见一艘载有两名游客的游船在证正常行驶,等一分钟后我从西往东返回时,发现该游船上之剩下一个游客,我立即驶向他。在我靠近时,接到了游船码头呼救该游客的电话,经过询问,女游客告诉说男游客下水游泳一直没有上来,我马上用无线电台通知其他三艘巡逻艇前来救援,并立即按照女游客所指向方位跳下水施救,从我到游船,到我下水,有一分钟左右。约2分钟左右,其他三艘巡逻艇人员,共十多人赶到现场下水搜救,从我下水后2分钟左右,在女游客所指位置未能搜救到溺水人,我们随扩大搜救范围,最终在距离女游客指向位置大概20米处,将溺水人就上来,溺水人当时鼻子,嘴里都是淤泥,在巡逻艇上急救,我对其作了胸压,上岸后,曲经理赶到也做急救措施,十分钟后120赶到,不清楚是谁通知120救护。后经理和医护人员将溺水人抬上车送到医院,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0:13:47]
- [审判长]:有救生员资质么?[ 被告证人]:有,4月份开始办理证书,正在办理,没有拿到证书。[ 审判长]:其他同事有证书么?[ 被告证人]:有。[10:14:45]
- [审判长]:取得救生员资质需要什么手续?[ 被告证人]:不清楚。[ 审判长]:还有什么补充?[ 被告证人]:死者当时没有喊呼救。[10:15:41]
- [审判长]:当时穿上救生圈情况。[ 被告证人]:没有注意到。[ 审判长]:当事人询问情况。[ 原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有无人员在湖中游泳?[ 被告证人]:有,很多,每天都有。[10:17: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故之前有没有发生过溺死身亡的事故?[ 被告证人]: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问题了。[10:18: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下水时,水多深?[ 被告证人]:1.7米左右。[ 被告委托代理人]:女游客当时的状态。[ 被告证人]:在哭。[10:18:54]
- [审判长]:有无其他问题?[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退庭,通知原告证人。[10:19:30]
- [原告证人]:我叫张某,和原告之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之子在鼓楼大街工作。七夕节的第二天,原告之子约我去后海游玩。我和他去什刹海公园划船,在鼓楼大街进到后海后右转的一个码头售票处买了60元的一张船票,加上押金共200元,租了一条四座的电动船,时间一个小时,具体时间没有注意,是我买的票。我们两个人交替驾驶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们把船划到离岸边不远的地方靠租船地点大概60米时,我们看到有人游泳,很多人在游泳,我男友说自己也想去游泳,我问他会不会游泳,他说会,我说不要游了,他说这么多人都在游怕什么,之后就脱掉外套、裤子和运动鞋,袜子,从船的前边跳下去游泳了,就像平时游泳的姿势跳下去的,脚先入水。我一直盯着他看,因为我之前不知道他会不会游泳,我看他游了两三分钟,看到他有点不对劲了,问他有没有事,他也没有回答,他离我的船不远,头朝上往前游。在游泳的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说让我解开救生圈,我去解了,可是解了好久才解开,差不多两三分钟才解开,因为绳子系的太紧了。而且有两条绳子系在船的后边,有一根粗的绑着死结,一根细的像电线一样的系了一下。我解开了扔下去,他也没有接住,一个大叔把救生圈送过去,他已经沉下去了。[10:36:24]
- [原告证人]:我喊人救人,那个男的说票上有电话,让我打电话叫人,我打了船票上的电话,打了两次才打通,接着我打了110报警,过了两三分钟,有一个男的开了一条快艇过来,快艇上就他一个人。我跟他说我朋友掉下去了,你快去救一下他吧,当时有风,我的船已经漂离落水的位置,但我清楚落水位置,就跟他说了位置,他脱掉衣服准备下去救人,后来来了几个人,具体多少人我因为当时紧张记不清了,来了人之后第一个赶到的男的下水救人了。先在我的船周围搜,后来往远一点的地方搜,后来搜到了,有人在岸上救助,我上岸后,警察不让我到前面去,让我上了警车。后来120救护车过来了。[10:40:28]
- [原告证人]:我男友下水到我打电话求救大概有十分钟左右,因为我先解游泳圈,解了好长时间,然后打电话求救的。打完电话到游船过来,大概两三分钟,游船来了之后,他已经不在水面上,看不见了。[10:42:04]
- [审判长]:对事故过程还有其他细节要补充么?[ 原告证人]:当时救助时我听见救助的人有人说,110在岸上看着呢,你们快点。另外,我在解游泳圈之前大声喊,声音很大,离租船的人不是很远,我喊快来人啊,救救我朋友,但是他们没有反应。[10:42:56]
- [审判长]:原告有无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没有告知如何解开救生圈?[ 原告证人]: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没有让你穿救生衣?[ 原告证人]:没有。[10:44:46]
- [审判长]:被告有无发问?[10:45: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救生圈的绳子多粗?[ 原告证人]:跟我的手指差不多粗。[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距离上官某某水处只有一米?[ 原告证人]: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上官某某下水时跳下去还是慢慢滑下去?[ 原告证人]:跳下去的。[10:46:44]
- [审判长]:证人退庭。[10:47:01]
- [审判长]: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首先对于被告提供证人袁某的证言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供证人的证言不认可,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10:47:44]
- [审判长]:对被告提供证人张某的证言质证。[10:48: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 被告]:我们了解的事故过程中,我们发现溺水者面部有很多淤泥,我们认为是他跳下去之后就没有上来,不存在游了一段时间的事实,另外她说下水处离船有1米左右,我认为他们可以自救,另外,中间的间隔时间没有那么长。一般情况下,我们五六分钟七八分钟就可以巡一圈。还有,她说的那位游泳的大叔,还说让他解游泳圈和打电话,我觉得这个人可能有,但是跟他说解游泳圈和打电话的事实不存在。[10:49:36]
- [审判长]:法院出示一份证据,在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队查询复印的档案,有处理意见书,对张某、曲某、张某某、沈某、上官某等人询问笔录,事故游船照片等,双方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 被告]:认可。[10:52:03]
- [审判长]:被告的巡逻制度是怎么安排的?[ 被告]:忙得时候出艇频率高。一条艇上一般情况下两个人,一个驾驶的,一个巡视的。有倒班情况,有两个一块儿倒的,也有一个人一个人倒的。巡逻人员一共12名,负责四艘快艇。巡逻人员中部分人有救生资质,有的还正在培训。袁某某正在培训,还没有救生资质。资质取得程序主要有:先取得200米深水游泳证,然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考试过程取得救生资质。[10:56: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鉴于本案需要继续举证,现在休庭。各方看笔录签字。[10:56:53]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57:01]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付晓斌
照片提供:陈婵 张乐迪[10:58:0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5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