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宋拥军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2009年11月16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利津京华医院诉富利贸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9:1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利津法院办公室俊岭,很高兴通过中国法院网和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中国法院网对于此次网络直播的支持!今天下午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敬请大家关注和参与!
    [14:01:0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7月17日利津京华医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利津富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装修工程费301252.7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办公楼(原利津县外贸大楼)及周围空地,用于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租赁期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装修期3个月,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4年3月10日止,装修期间不计房租。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对所租大楼进行装修,到合同约定的3月10日,室内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准备收工撤离时,遭到被告股东组织的人员阻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终止合同,至今没有占有使用该楼房。2006年3月31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楼房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82000元,原告反诉要求被告赔偿460000元。经广饶县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告的反诉请求。但该判决书同时确认“因原告(即利津富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合同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即利津京华医院)可就合同终止前即2004年3月10日以前的因装修施工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但被告对其损失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利津京华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东营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计算,2004年3月10日以前的装修费为301251.79元。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为此,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3:17]
  • [主持人]:
    本案由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拥军、审判员许孝坤、刘伟伟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14:06:1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业已就绪,让我们走进此次直播现场。
    [14:06:44]
  • [书记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14:09:27]
  • [书记员]: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⑴所有到庭人员,必须听从审判人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⑵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庭不得吸烟、鼓掌、喧哗,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所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一律关机;
    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开庭期间,旁听人员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和提问,若对庭审有意见可在庭后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训诫,对经两次训诫仍不听从劝告、制止者,审判员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将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0:41]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
    [14:12:3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利津京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忠,被告利津富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赵丰鹏均已到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14:13:1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14:14:03]
  • [审判长]:
    原告利津京华医院
    住所地:利津县欧式商业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素霞,院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称原委)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利津富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利津县利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郭瑞,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简称被委1)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赵丰鹏,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简称被委2)
    (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14:14:52]
  • [审判长]:
    宣读原、被告授权委托书(记录略),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9:31]
  • [原委]:
    没有异议。
    [14:20:04]
  • [被委]:
    没有异议。
    [14:20:29]
  • [审判长]: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敲法槌)现在开庭。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利津京华医院与被告利津富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拥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孝坤、刘伟伟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汝强负责本次开庭的庭审笔录,速录员赵丽媛负责本次庭审的文字速录工作。原、被告是否听清?
    [14:22:34]
  • [原委]:
    听清楚了。
    [ 被委]:
    听清楚了。
    [14:24:2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2)有对审判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审判长]:
    原告,本庭向你陈述的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14:28:31]
  • [原委]: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14:30:18]
  • [审判长]:
    被告,本庭向你陈述的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14:30:55]
  • [被委]:
    听明白了,不申请回避。
    [14:31:23]
  • [审判长]:
    本庭向你们下达的举证须知是否收到?内容是否清楚?
    [14:31:57]
  • [原委]:
    收到了,内容清楚。
    [ 被委]:
    收到了,内容清楚。
    [14:33:26]
  • [审判长]:
    现在宣告庭审阶段。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14:35:0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提不出证据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假证、伪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起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14:36:11]
  • [原委]:
    宣读起诉状(记录略)。
    [14:37:4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理由。
    [14:38:10]
  • [被委1]:
    1、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按照审计报告赔偿损失,也没有向被告提供审计报告;2、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供装修损失的任何依据。故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14:40:24]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如下: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本庭需查明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工程费301252.79元有无证据证实;双方对以上总结是否听清?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14:41:47]
  • [原委]:
    听清了,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 被委]:
    听清了,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14:42:47]
  • [审判长]:
    下面原告就焦点进行陈述举证。
    [14:43:09]
  • [原委]:
    提交装修工程结算报告一份。
    [14:43:21]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4:43:40]
  • [被委2]:
    1、装修工程结算编制说明中载明施工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3月10日,编制说明编制时间为2006年,造价清单、造价签证都没有具体的施工时间,无法区分是3月10日以前还是3月10日以后,签证所代表的工程无法证明是原告主张期间的工程。2、编制说明明确是由振兴装修工程公司施工,原告与张友军签订京华医院工程承包合同,不能确定是同一工程;3、编制说明中结算材料价格依据甲、乙双方协议价格,因修缮现场很多已被破坏,无法实测实量,只能依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数据进行计算,人工费依据甲、乙双方协议价格,不是以客观实际的工程签证来确定,且甲、乙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装修工程结算不足以采信。4、编制说明中部分造价签证中的停工、误工时间均为3月10日以后,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14:45:1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提交结算报告原件?
    [14:45:30]
  • [原委]:
    提交装修工程结算报告原件一份。
    [14:45:52]
  • [审判长]:
    被告对结算报告原件进行质证。
    [14:46:14]
  • [被委1]:
    经与原件核对,没有异议。
    [14:49:10]
  • [审判长]:
    经被告对结算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没有异议,现将结算报告原件退回原告。原告继续举证。
    [14:50:22]
  • [审判长]:
    广饶县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被告提出反诉,同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广饶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0项载明利津京华医院装修工程结算报告是否就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
    [14:51:11]
  • [原委]:
    是。
    [14:53:34]
  • [审判长]:
    广饶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第5页所列的利津京华医院提交的证据10所指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就是本案原告利津京华医院提交的装修工程结算书。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4:54:14]
  • [原委]:
    没有了。说明:装修工程审计结算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有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但因被告已经不能正常经营,没有相应的人员主持日常工作,所以,原告只能单方委托进行了审计。
    [14:57:34]
  • [被委]:
    没有证据提交。
    [14:57:53]
  • [审判长]:
    通过以上法庭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提起诉讼依据的结算报告,被告质证意见:1、结算方式与原告装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2、结算所依据的工程签单不能证明是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10日期间的工程;3、装修工程结算书结算的工程与原告主张的装修工程的工程不是同一工程,载明的施工单位与原告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书中的施工单位不一致。本庭总结以下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后,对所租赁的原利津县外贸大楼进行了装修;2、2004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是从已生效的广饶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所确定;3、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提交的证据就是其在广饶县法院审理案件时提出反诉的第10号证据;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是其单方委托做出的。双方对以上总结的事实有无异议?
    [15:00:33]
  • [原委]:
    没有异议。
    [ 被委1]:
    没有异议。
    [15:01:36]
  • [审判长]:
    从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中,结算值为342115.69元,与原告诉状中主张的数额不一致,原告对此进行说明。
    [15:02:50]
  • [原委]:
    我方诉状中的数额301252.79元是342115.69元减去了结算报告的第3页关于3月10日以后京华医院门诊病房楼其他费用造价签证36300元、减去京华医院门诊楼场地工程量签证4562.90元得出的,以上两项发生在3月10日以后,在工程总造价中都减去了。
    [15:04:38]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补充说明的问题?
    [15:04:59]
  • [原委]:
    没有了。
    [ 被委]:
    没有了。
    [15:05: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15:05:48]
  • [原委]:
    在原、被告没有协商成新的结算方式,或被告不申请其他审计的情况下,我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审计是有效的,是有职权的单位做出的,应以我方提交的结算报告为依据,且我方已把3月10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15:07:26]
  • [被委1]:
    结算报告中第3页门诊楼其他费用明确说明自3月28日发生,3月10日至3月28日之间的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并没有从该签证中扣除,且原告主张场地工程系3月10日之后,但不能证明其他工程在3月10日之前,因此,该结算报告并不能充分证实原告诉讼请求中得出的工程费301252.79元,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确认原告损失的依据。
    [15:08:57]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09:22]
  • [原委]:
    没有了。
    [ 被委]:
    没有了。
    [15:10: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双方做最后陈述。
    [15:10:50]
  • [原委]: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委1]:
    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1:4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12:19]
  • [原委]:
    同意。
    [ 被委1]:
    不同意。
    [15:13:07]
  • [审判长]: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现在休庭(敲法槌)。
    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5:13:4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指导与支持。
    [15:14:43]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