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陈诉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最后陈诉
2009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2: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的侯铁锋,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爱民区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首先向大家介绍案情。
    [09:43:44]
  • [主持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是同事,被告姜某和孟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案外人王某(机电小区的开发商)因缺少资金通过被告姜某帮助借款,原告与王某并不认识。被告姜某找到原告李某,第一笔借了5万元,约定利息4分,是被告给出具的收条,已偿还。第二笔也就是本案诉争的借款6万元是2004年12月15日,在原告家中,原告将钱交给了被告姜某,被告姜某给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将机电小区壹户住宅作为抵押,借款陆万元(60000.00),月利3%。其中抵押房屋手续写的是原告母亲董某的名字,但未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案外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后,原告李某曾于2007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自己买了机电小区两户房屋,交钱都交给王某了。
    [09:46:5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审判长郭红波,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本案审判员王丽云,女,1955年9月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多年,擅长民商事及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
    本案审判员牟宗洋,男,198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09:50:3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开始,让我们共同走进本次直播。
    [09:53: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哄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长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主审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
    [10:00:1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02:1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10:03:23]
  • [审判长]:
    全体请坐。
    [10:03:44]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
    [10:05:38]
  • [原告]:
    李洪燕,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传染病医院医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明月路375号。(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邱钢,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7:31]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
    [10:08: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李洪燕,受委托人姓名:邱钢,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委托邱钢在我与姜国良、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二、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三、代为和解、上诉;四、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人:李洪燕,2009年7月6日。)
    [10:09:34]
  • [审判长]:
    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
    [10:09:57]
  • [第一被告]:
    姜国良,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兰天小区1栋13单元704室。(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1:23]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
    [10:11:4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姜国良,受委托人姓名:张凤锦。现委托张凤锦在我与李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代为答辩、举证、进行和解、调解、参加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质证。委托人:姜国良,2009年6月20日。)
    [10:14:48]
  • [第二被告]:
    孟丽,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传染病医院医生,现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兰天小区1栋13单元704室。(未出庭)
    [10:18:49]
  • [第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1:15]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
    [10:21:40]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孟丽,受委托人姓名:苏慧达。现委托苏慧达在我与李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代为答辩、举证、进行和解、调解、参加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质证。委托人:孟丽,2009年6月20日。)
    [10:22:4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0:23: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4:2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4:40]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24:59]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25:36]
  • [审判长]: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洪燕与被告姜国良、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10:26:3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郭红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丽云、牟宗洋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双喜担任记录。
    [10:27:27]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10:27:5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
    [10:29:3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0:31:57]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0:35: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0:35:4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0:35:56]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10:36:05]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0:37: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0:38:0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0:38:18]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0:38:27]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开庭前三日接到开庭传票?
    [10:38: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
    [10:39:0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
    [10:39:15]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
    [10:39:25]
  • [审判长]:
    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
    [10:39: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0:0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
    [10:40:19]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0:33]
  • [审判长]:
    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听从法庭传唤。
    [10:40:5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主张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10:42: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约定利息利率为3%。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诉前,被告未偿还分文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整,利息5万元整,合计人民币11万元整,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整,利息5万元整,合计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10:43:41]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和补充?
    [10:43: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44:15]
  • [审判长]:
    二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举证期?
    [10:44:4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需要。
    [10:45:03]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需要。
    [10:45:1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首先由第一被告姜国良委托代理人发言。
    [10:46:0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王秀钢,被告主体不适格;二、2005年实际借款人王秀钢以机电小区房屋顶账给原告,原告与案外人王秀钢之间债务终结,希望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10:47:14]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二被告孟丽委托代理人发言。
    [10:47:35]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原告起诉孟丽偿还欠款主体不适格,理由同第一被告答辩意见相同;二、该笔借款直到贵院向孟丽送达时,孟丽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孟丽认为该借款与其无关。
    [10:48:15]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及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与案外人王秀钢的关系;三、二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
    [10:49: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0:49:3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0:49:50]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0:50:0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按照不当得利案件的特点,请原告按照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的顺序从三个方面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要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质证方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
    [10:5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姜国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以机电小区一户住宅作抵押。
    [10:51:49]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异议?
    [10:52:1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该欠据所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被告方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王秀钢通过本案被告姜国良向原告借款,因为实际借款人王秀钢不在本市,通过中间人姜国良打的欠据;2、欠据作为书面载体,其所记载的内容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推翻该欠据所记载的事实,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52:49]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孟丽不知道此事,其他意见与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致。
    [10:53:20]
  • [审判长]: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待本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0:53:3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53: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被告户籍档案,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孟丽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10:54:3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异议?
    [10:54:5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5:13]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5:30]
  • [审判长]: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本庭予以确认。
    [10:56:0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56: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57:00]
  • [审判长]:
    第一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10:57:2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实际借款人王秀钢刑事卷宗笔录(复印件,8页),证明王秀钢通过被告姜国良向原告借款,进而证明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王秀钢,被告主体不适格。
    [10:57:4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0:57: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想要证明的问题,作为传来证据,这是案外人的笔录,也就属于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案外人王秀钢与本案原告有民间借贷关系,这只是王秀钢的陈述,原告根本不认识王秀钢,也并未将款项交给他,而恰恰是原告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本案被告姜国良和孟丽,并由本案被告姜国良、孟丽收到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因此说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从借条上体现是本案被告姜国良,从其他法律关系看二被告均系借款人。
    [10:58:37]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异议?
    [10:58:52]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9:1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提请法庭注意,该笔录是2007年12月17日,牡丹江市经侦支队对王秀钢作的笔录,因为案外人王秀钢是机电小区开发商,在牡市经侦支队给其作笔录时,王秀钢与被告之间没有进行过任何沟通,且在公安侦查阶段,其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足以证明案外人王秀钢通过姜国良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其开发小区房屋作为抵押,进而说明原告应当起诉实际借款人王秀钢,不应起诉二被告。
    [10:59: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侦查地点以及该份笔录形成的地点和时间并不能证明案外人王秀钢所述就是事实,同时借贷关系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那么不能因为借条上写有将机电小区作为抵押和王秀钢是机电小区的开发商这两个原因就推断王秀钢是实际借款人,这是被告主观推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11:00:39]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待本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01:04]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11:01:1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二、牡丹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卷宗(复印件,3页),证明1、王秀钢应原告李洪燕要求,开出的用以顶账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名字为董慧娟,董慧娟与原告为母女关系;2、李洪燕不是购买房屋而是借贷,故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11:01:5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1:02: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正如被告所述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但是该份证据证明的借贷关系仅能证明由原告将该款借款姜国良,那么姜国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可能又将该款借给王秀钢,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王秀钢与原告之间有借贷关系。因为作为借款人有权利在取得借款后,自行处置该笔借款,与本案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11:02:41]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异议?
    [11:03:12]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03:34]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待本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03:50]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11:05:0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三、刑事卷宗李文斌笔录(4页,复印件)及登记表(27页,复印件),证明时任主管销售经理李文斌未销售给原告李洪燕或董慧娟房屋,登记表中无记载,进而证实原告不是正常购房。
    [11:06:0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1:06: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未在机电小区购房,不能得出或推论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转而变成原告与案外人王秀钢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案外人王秀钢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11:06:44]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异议?
    [11:10:48]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11:05]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待本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12:57]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11:13:1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四、王屹威、李洪燕录音笔录(当庭播放),证明1、原告明知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王秀钢借款,被告主体不适格;2、2005年王秀钢以房顶账后,原告始终未向王秀钢和被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
    [11:14:3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1:14: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原告均未对被告就确认是王秀钢向原告借款一事做出任何肯定的表述或回答,这些均是被告自行推论出来的,因此说上述两份录音均不能证实原告与王秀钢有借贷关系,恰恰能证明被告方在8时30分那份笔录,原告表述“我哪认识谁是谁啊”,被告做出了“是”肯定的表述。原告与王秀钢根本没发生任何借贷关系。被告与王秀钢系朋友关系,在原告将该笔款借给姜国良后,姜国良可以自行处置,被告也认可原告根本不是购房人。因此说,被告出示两份笔录不能证实原告与王秀钢有借贷关系,恰恰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11:15:32]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异议?
    [11:15:48]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16:0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1、原告明知实际借款人是王秀钢,只是冲着姜国良的面子借给王秀钢,原告仅仅说不认识王秀钢,债务不存在不现实;2、关于房子的问题,李洪燕曾说过要收房子的事,王屹威放款挣利,笔录中提到他们当时要买房子,当时机电小区案发,导致房子不能给付,王秀钢不能还款时,王屹威同时接收该房。
    [11:16:27]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待庭后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16:52]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11:17:1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证人出庭。
    [11:17:37]
  • [审判长]:
    证人入庭,出示身份证。
    [11:17:52]
  • [证人]:
    段云峰,男,1975年6月5日出生,回族,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监,现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江滨小区2-22号楼307室。
    [11:18:13]
  • [审判长]:
    证人你出庭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如作伪证,需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11:18:27]
  • [证人]:
    听清了。
    [11:18:42]
  • [审判长]:
    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11:18:54]
  • [证人]:
    与姜国良是朋友关系。
    [11:19:05]
  • [审判长]:
    你是否认识原告?
    [11:19:20]
  • [证人]:
    见过李洪燕和王屹威见过一面。
    [11:19:32]
  • [审判长]:
    你今天出庭要证明什么问题?
    [11:19:47]
  • [证人]:
    2005年5月13日上午,我与姜国良一起到王屹威的单位,传染病医院车队办公室见面,当时在场人有我、姜国良、王屹威、李洪燕,当时他们谈到是王秀钢要借款,王秀钢当时在外地,由姜国良代写的借条。
    [11:20:0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是否发问?
    [11:20: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人,你说他们谈到王秀钢要借款,他们指的是谁?
    [11:20:33]
  • [证人]:
    姜国良和王屹威。
    [11:20: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具体是谁说的?
    [11:20:59]
  • [证人]:
    我也记不住是谁说的。
    [11:21:1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你确实在场吗?
    [11:21:25]
  • [证人]:
    是。
    [11:21:3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洪燕去了吗?
    [11:21:51]
  • [证人]:
    去了。
    [11:22:0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洪燕是和王屹威同时在场还是与王屹威先后到场?
    [11:22:25]
  • [证人]:
    先后到场,李洪燕是后到的。
    [11:22:4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录音时被告姜国良是否对李洪燕或王屹威使用过暴力威胁手段?
    [11:23:23]
  • [证人]:
    没有。
    [11:23:36]
  • [审判长]:
    你是否清楚当时打欠条的事?
    [11:23:52]
  • [证人]:
    不知道,我只知道他们谈话的事,具体是怎么借钱的事我不清楚。
    [11:24: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姜国良当时录音,你是否知道?
    [11:26:33]
  • [证人]:
    知道。
    [11:26: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他用什么工具录的,你知道吗?
    [11:26:57]
  • [证人]:
    录音笔。
    [11:27: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他录了几次?
    [11:27:22]
  • [证人]:
    一次。
    [11:27: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具体什么牌子录音笔?
    [11:27:56]
  • [证人]:
    他给我看了,但是我不认识是什么牌子。
    [11:28:0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1:28: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1、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该证人的证言应不予采信;2、证人在不能准确清楚的证明被告与原告各自所作陈述的情况下,证人所做的证言同样不能采信。
    [11:28:33]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异议?
    [11:28:46]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28:59]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11:29:13]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五,待庭后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29:39]
  • [审判长]:
    宣读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王秀钢笔录(内容略)。
    [11:29:5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异议?
    [11:30: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异议同上一份证据。
    [11:30:2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异议?
    [11:30:3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30:47]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31:09]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六,待庭后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11:31:22]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继续举证?
    [11:31:3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七申请法院调取的信访办主任孙德志笔录,证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正在全面处理机电小区名为购房,实为借贷一事,该证据与原告提供的200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的证明相到印证,有公安机关确认了原告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政府副秘书长证明这种事情由政府解决处理,原告不应起诉被告。如果判决本案被告败诉,那么在牡丹江市政府处理后原告就会得到双重的还款数额,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无论在事实和主体上是错误的。
    [11:32:0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异议?
    [11:32: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该份证据与原告和被告的民间借贷无法律关系,证明不了本案事实。该份证据表述的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问题,仅仅证明机电小区案外人王秀钢犯罪所形成的善后事宜的处宜,不管日后政府协商机电小区如何处理,原告均不能做为权利人享受任何权利,不存在被告所述的原告既会从被告中获得债权,又会从相关人获得房屋,原告不存在双重获益的可能。
    [11:32:46]
  • [审判长]:
    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六,待庭后合议后再予以确认。第二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11:33:03]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33: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原、被告几个问题?
    [11:33:32]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借钱的经过。
    [11:33: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夫妻俩与第二被告是同事,并且关系不错,被告姜国良与孟丽是夫妻关系,姜国良找到原告夫妻,原告将钱借给被告,2004年曾经借钱给被告过,已经还了,2004年12月15日,二被告到原告家又借了6万元,原告将该款交付给了被告,并按条上的约定,约定了利率,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当时被告承诺拿一个机电小区的房子做抵押,由于原告不懂法律,没有办理任何抵押手续,支付款项后,姜国良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11:34:07]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所述是否有异议?
    [11:34:2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对两家关系方面没有异议,当时机电小区的开发商有借款的需要,然后跟我说让我帮着借点钱,我跟王屹威说了,他说他妻子管钱,让我跟他妻子谈,付利息什么的都行,当时去他家后,问我能给多少钱利息,我说最多三分吧,他说四分行不行?头一笔款可能是四分,在财务处将钱取出来,2004年12月15日即是第二笔款发生的日期,也是我们还款的日期,我跟王屹威说不用钱了,他当时要还的理由是着急买房子,后来他说暂时不考虑了,如果他要用款就让他先用着吧,因为利息什么给的都挺好的,我说行,那我就给他再打电话,我就当着他的面打的电话,他说他不在牡丹江市,让我先替他打条,他在三天左右回来后,我就把钱给他了。
    [11:35:27]
  • [审判长]:
    钱是什么时候给的?
    [11:35: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打条当天给的,在原告家里交给了姜国良,当时孟丽也在。
    [11:36:1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在场的人有我,王屹威。
    [11:36:33]
  • [审判长]:
    第一笔是否还完了?
    [11:36: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还完了。
    [11:37:0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还完了,当时我给王屹威打的收条,王秀刚给我打的条。
    [11:37:18]
  • [审判长]:
    第一笔是多少钱?
    [11:37:3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5万元。
    [11:37:54]
  • [审判长]:
    是谁还的?
    [11:38:0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王秀刚通知财务,那时候王秀刚在呼兰,让我去取的。
    [11:38:19]
  • [审判长]:
    原告跟王秀刚确实不认识,对吗?
    [11:38:3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
    [11:38:52]
  • [审判长]:
    你跟王秀刚是朋友吗?
    [11:39:0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算我给他打工吧。
    [11:39:23]
  • [审判长]:
    他缺少资金时,你帮着联系吗?
    [11:39:3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我们商量。
    [11:39:48]
  • [审判长]:
    除了原告这两笔外,是否还有其他借款?
    [11:40:0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40:13]
  • [审判长]:
    第一笔是否还了?
    [11:40:2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还了。
    [11:40:47]
  • [审判长]:
    利息是多少?
    [11:41:0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可能是4分吧,我忘了。
    [11:41:16]
  • [审判长]:
    打第二笔借条时,王秀刚不在本地,委托你打的电话对吗?
    [11:41:3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他还让我一定把抵押的事办好。
    [11:41:44]
  • [审判长]:
    都给他什么手续了?
    [11:41:5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给他房屋销售合同和发票,写着原告母亲董慧娟的名字。
    [11:42:0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
    [11:42:21]
  • [原告代理人]:
    代理人不清楚。
    [11:42:33]
  • [审判长]: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了?
    [11:42:4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因为这个房子是王秀刚的,王秀刚不在本地,我们没有办法。
    [11:43:01]
  • [审判长]:
    后来为什么没有找王秀刚打条,把条换回来?
    [11:43:1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他没给我打条。
    [11:43:25]
  • [审判长]:
    王秀刚什么时候被抓起来的?
    [11:43:3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6年左右,而且我们当时通电话时,告诉我一定把抵押的房子写明白。
    [11:43:51]
  • [审判长]:
    当时这笔款没约定还款期限吗?
    [11:44: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约定。
    [11:44:16]
  • [审判长]:
    你什么时候去要的?
    [11:44: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诉前两三个月去要了。
    [11:44:51]
  • [审判长]:
    什么时候发现抵押不存在了?
    [11:45: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王秀刚出事之后发生的。
    [11:45:14]
  • [审判长]:
    原告也知道这个钱确实是给王秀刚的,对不对?
    [11:45: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清楚,原告将钱借给被告,过了一段时间后,原告才从被告口中知道在王秀刚那。
    [11:46:32]
  • [审判长]:
    这笔钱是否还过?
    [11:46: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46:5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47:11]
  • [审判长]:
    利息是否给付了?
    [11:47:2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给了一部分,大约8、9个月的利息。
    [11:47:35]
  • [审判长]:
    是否有收条?
    [11:47:4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7年12月17日王秀刚的笔录中明确支付了原告1.9万多元的利息,我们向海林公安局调取过,但我们没调出来,支付利息情况挂在海林白头山小区里,因为涉案太多了,不知道该帐在哪。
    [11:48: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给过利息。
    [11:48:3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录音中有体现,原告说没有那么多利息,应该是给了1.9万元。
    [11:48:47]
  • [审判长]:
    利息是谁支付的?
    [11:48:5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秀刚支付的。
    [11:49:11]
  • [审判长]:
    利息是通过谁给的?
    [11:49:2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那时王秀刚在海林,也是通过我给的,原告收到款后打条,我再打条给王秀刚公司的财务。
    [11:49:4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主张权利了?
    [11:49:5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5年快到年末时,原告要求还款,当时我们去调查,王秀刚经济状态就非常不好,原告主张王秀刚说过将该房屋抵押给原告,姜国良说原告借过他的钱,当时李洪燕说让王秀刚将房屋写原告母亲的名字,所以当时写的是她的名字。
    [11:50:09]
  • [审判长]:
    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11:50:2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王秀刚,他是开发商。
    [11:50:3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说原告看房子主张债权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11:51: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11:51:19]
  • [审判长]:
    现在房子什么状态?
    [11:51:2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房多卖。
    [11:51:43]
  • [审判长]:
    是否竣工了?
    [11:51:5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竣工了。
    [11:52:08]
  • [审判长]:
    原告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11:52: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金6万元,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是5.9万余元,但我们要5万元。
    [11:52:36]
  • [审判长]:
    用房屋抵押是否有书面手续?
    [11:52:4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直接把房屋手续写成原告母亲的名字了。
    [11:53:01]
  • [审判长]:
    李洪燕说买了两户房子,到底抵押的是哪一户房屋?
    [11:53:1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实际上是抵押了两户房屋,一前一后,在2005年王秀刚还不上的时候,顶房子的时候,给原告开手续和往来票据、售房合同的时候填写的是借款人。
    [11:53:27]
  • [审判长]:
    出具欠条的时候,是否顶房子了?
    [11:53:4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一个80.14平方米的房子。
    [11:54: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因为王秀刚先发生该事了,所以才后补的。
    [11:54:18]
  • [审判长]:
    当时的时候,交付6万元钱的时候,写着抵押,指的是哪户房屋抵押?
    [11:54: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没有房屋抵押,后来我们知道我们将钱借给被告,被告又将钱借给王秀刚了,王秀刚又出事了,所以我们又找被告要求有房屋抵押。
    [11:54:43]
  • [审判长]:
    第一户交了10万元,第二户交了6万元是什么意思?
    [11:54: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不清楚,以原告叙述为主。
    [11:55:1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李洪燕借完6万元款后,又找王秀刚补要的。
    [11:55:32]
  • [审判长]:
    后来将房屋明确给原告的母亲是否有手续?
    [11:55:4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经侦支队,有手续。
    [11:56:01]
  • [审判长]:
    但确实是有两户房子抵押了,对不对?
    [11:56: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只是担保,而不是真正的买卖。我们只要求主债权,房屋只是担保债权。
    [11:56:27]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谁是担保人?
    [11:56: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条上写着用机电小区的房子抵押,也就是为了借款能得到一个保障,我们作为债权,有权选择债权或者担保权。
    [11:57:03]
  • [审判长]:
    这二份合同第一被告是什么时间给的原告?
    [11:57:13]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4年1月17日合同是第一笔借款完毕后结转过来的。
    [11:57:27]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4年1月17日合同是在第一笔借款所做抵押,在第二笔借款原告要求写上用机电小区抵押字样的时候,王秀钢同意将2004年1月17日购房合同作为第二笔借款的抵押。
    [11:57:53]
  • [审判长]:
    第一笔钱5万元还了原告无异议,用这个合同作为第二笔借款抵押?
    [11:58: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
    [11:58:2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说面积小,又开了一个,当时王秀钢不在家,打电话让李文斌开的。
    [11:58:36]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知道钱给王秀钢?
    [11:58: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笔钱时不知道,第二笔钱时知道了。这钱给姜国良了,你把钱给王秀钢或谁原告无需清楚。
    [11:59:02]
  • [审判长]:
    抵押是否登记?
    [11:59: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59:29]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知道钱给王秀钢?
    [11:59: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他拿谁的合同谁的房子我们不管,他拿来我们押一下。
    [12:00:01]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向姜国良主张权利?
    [12:00: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借条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款,他拿房子做抵押,诉讼前近一年内开始管他要。
    [12:00:25]
  • [审判长]:
    被告什么时间把合同给原告?
    [12:00:5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2007年12月15日签合同的时间。
    [12:01:03]
  • [审判长]:
    第二笔借款2007年12月15日这个借款是当天打的还是过后打的?
    [12:01:14]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他看利息非常高5分,他说王秀钢还用不用钱,王秀钢说利息太高了,他说我给降一降,降成3分。当天打的条给的钱。
    [12:01:28]
  • [审判长]:
    什么时间原告开始要钱?
    [12:01:39]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期后原告要房子,王秀钢同意了。他说我看好这个房子了,要给他妈住,让我跟他说说,王秀钢资金周转困难就同意给他了,这面就安心了,我就管原告要借条,他说在他妈那,他说我在背后跟王秀钢说好话。2005年王秀钢还不上钱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王秀钢用房子顶款,被告基于中间人的身份转达了原告的意思,案外人王秀钢同意,我们认为诉讼时效从此开始,那时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如果说原告主张权利,就应当从2005年10月左右开始计算。刚才审判长询问原告什么时间要求,原告称是诉前一年内,我们希望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12:02:09]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
    [12:02: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当事人陈述,第二份合同时原告要求偿还利息,被告没有钱又拿一个合同作为偿还利息的抵押,在诉前四五个月时姜国良说是不管了,我没钱,最后没有办法起诉法院,他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这个借款没有约定期间,他最后表述不能偿还就是在诉前五六个月,不符合规定,被告想打时效是不存在的,被告说超时效举证责任在被告。
    [12:02:39]
  • [审判长]:
    报案时原告主动报的还是姜国良让报的?
    [12:02:56]
  • [原委托告代理人]:
    姜国良让报的。
    [12:03:3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喊我一块去的,让我帮着打证言。
    [12:03:47]
  • [审判长]:
    原告起诉前管没管你本人要过钱?
    [12:03:58]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4:1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12:04: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4:4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5:00]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5:13]
  • [审判长]:
    通过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该笔借款到底是被告姜国良所借,还是案外人王秀刚所借,双方在此案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是否过时效,本案此笔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原、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
    [12:05: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2:05:50]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2:06:02]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及补充。
    [12:06: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近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
    [12:06: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原告与案外人王秀刚不认识的情况下,原告将该笔借款直接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至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无论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将该笔借款如何使用,或者转借他人,均与原告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是被告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有按约定偿还利息和本金的义务,因此,在原告已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二被告理应履行义务;第二、虽然在借条上未有第二被告的签字,但由于其与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该笔借款,孟丽也是知情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本案没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在诉前近一年才向被告主张,在诉前五六个月被告明确表示这个钱不能还,不履行债务,并且是在原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举证责任在被告。关于合同,他的定性是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前提下,原告要求担保的前提下,被告向原告提供了2004年1月17日合同,第二是在原告要求被告利息的前提下被告向原告提供2004年12月15日合同,被告不能偿还利息的情况作为抵押担保,在被告认可二份合同均未有原告签字,因此这样的合同是不成立的,且不生效。综上,加上以前的辩论意见,原被告借贷成立,被告应还本息。
    [12:08:12]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一被告发言。
    [12:08:26]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一点,被告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在第一点基础上如果涉及时效问题,起算时间应当在2009年10月份左右,因为当时实际借款人王秀钢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原告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应在2009年10月。原告所称2004年12月15日合同要求给付利息这个理由是完全错误的,借据是2004年12月15日怎么可能当天要求利息,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指明原告知道本案实际借款人是王秀钢,并且由于借款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无按现款购房确认,也就是确认原告与王秀钢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安机关不会介入也不会出具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被告所举的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记载内容不真实,故此原告起诉被告证据因其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应得到保护。
    [12:09:47]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二被告发言。
    [12:09:58]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第二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是本案的被告,在收到爱民法院的传票前,根本不知道该借款的存在,即使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夫妻,也不必然存在还款关系;第二、关于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第一被告已经举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了借条实际的当事人是王秀刚,并且在借条当中已经明确表明了用机电小区的一户房屋抵押,如果说借款是本案的原、被告,与王秀刚无关,如何解释机电小区的房子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完全可以看出实际的借款人是王秀刚;第三、关于证据问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仅有一份借条,虽然是由第一被告书写的,但是其实际的记载内容表明的法律关系、事实,第一被告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证据是王秀刚所借,第一被告的证据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借款的当事人是王秀刚与原告,因此还款人应该是王秀刚;第四、通过前三点的论述,借款的当事人是王秀刚与原告,因此还款人应该是王秀刚,与第一、第二被告没有关系。
    [12:10:22]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12:10: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用财产抵押借款,只能说明被告与王秀刚的关系,不必然确定原告与案外人王秀刚的关系,不是必然导出王秀刚就是实际的借款人,具体如何使用是被告的权利,被告想要用此导出原告与王秀刚的关系是错误的。借条是本人出示,记载的内容是被告本人所写,原告该笔款项交给被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不按现款购房确认,作为王秀钢和王秀钢公司均未收到原告借款,原告将该款借给王秀钢是不准确的。
    [12:10:51]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录音笔录上,李洪燕夫妻知道这笔钱借给王秀钢,公安机关没有作为现房确认是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发现是原告与王秀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刑事卷宗王秀钢供诉可以证实,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作为现款购房确认,但确认了原告与王秀钢借贷关系。
    [12:11:29]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11:4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2:11: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12:15]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2:33]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2:4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2:12: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2:13:12]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12:13:26]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12:13:39]
  • [审判长]:
    由于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无法进行当庭调解。现在宣布闭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敲击法槌)
    [12:14: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2:14:1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12:14:3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