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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张倩。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将在10:00为您直播一起盗窃案的庭审,我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10:08:45]
-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晓静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秦洪村侯文明家向其借钱时,发现侯文明木箱内有现金,便产生盗窃意图。2009年6月27日11时许,张晓静伙同其12岁的弟弟至侯文明家,趁侯文明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张晓静采取用力推房门、让其弟弟从门上空隙爬入屋内、撬别木箱的手段,盗窃木箱内人民币27050元。二人随即逃离,后将大部分赃款用于消费。[10:11:54]
- [主持人]:本案被告人张晓静1991年8月12日出生,考虑到被告人年纪尚轻,我们在今天的直播中将使用化名。
本案由鼓楼法院少年庭庭长杜秀兰、审判员石瑞栋、人民陪审员侯海燕共同审理,庭审马上开始,欢迎大家关注。[10:12:37] - [书记员]:(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10:13:27]
- ?提被告人张晓静到庭。(法警押被告人上)(敲击法槌)现在开庭。被告人陈述姓名及自然情况?[ ]:我叫张晓静,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历史上有无受过司法处罚?[ ]:没有。?这次因何、于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2009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于何时羁押?[ ]:2009年7月2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 ]:收到了。[10:14:09]
- ?被告人张晓静,由于你在今天开庭审理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现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晓静盗窃一案。本案由少年审判庭审判员杜秀兰、石瑞栋、人民陪审员侯海燕组成合议庭,杜秀兰担任审判长,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书记员刘洋担任记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志勇、代理检察员刘师魁出庭支持公诉。对上述人员,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交代权利,略),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辩护的权利,以及要求鉴定、勘验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张晓静,你已年满十八周岁,在询问你时,你不要求委托辩护人,到辩护阶段你可以自行辩护,依法行使你的辩护权,被告人是否听清?[ ]:听清了。[10:14:4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被告人张晓静,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张晓静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静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 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晓静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晓静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秦洪村候文明家向其借钱时,发现候文明木箱内有现金,便产生盗窃意图。2009年6月27日11时许,张晓静伙同其弟弟(男,12岁)至候文明家,趁候文明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张晓静采取用力推房门、让其弟从门上方空隙爬入屋内、撬别木箱的手段,盗窃木箱内人民币27050元。二人随即逃离,后将大部分赃款用于消费。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晓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张晓静的男朋友已经赔偿被害人候文明人民币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被害人候文明的陈述;3.同案参与人的供述;4.被告人张晓静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0:15:34]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没有审判长:有无异议审判长:[ ]: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适用该程序:(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就可以了。[10:22:11]
- [审判长]:本庭发问几个问题,被告人要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的。[ 审判长]:张晓静,你的父母何时离异的?和父母有联系吗?[ 被告人]:父母在我八岁的时候就离异出去打工了,和他们没有联系。[ 审判长]:你家姐弟几人?为什么不上学?[ 被告人]:我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由于父母离异,我初中一年级时就辍学了,妹妹上到五年级就不上学了,弟弟也厌学不上了。[ 审判长]:你父母感情不和,外出打工,还对你们尽抚养义务吗?还对你们进行教育、监管吗?[ 被告人]:父母外出打工后就没有给过我们生活费,也没有对我们尽到抚养监管义务。[ 审判长]:那你们姐弟三人都如何生存的?[ 被告人]:我带着弟弟妹妹在徐州租房子住,我的男朋友是开理发店的,日常就靠这样生活。[ 审判长]:你和男友一起租住房屋的吗?弟弟妹妹都同住的吗?[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卷宗里看出你于今年4月3日因吸毒被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审判长]:哪来的毒品和毒资?[ 被告人]:我认识的一个姐姐给的。[ 审判长]:平时进网吧吗?[ 被告人]:是的,平时经常到网吧上网。[ 审判长]:你为什么要盗窃?[ 被告人]:由于我一时冲动才盗窃的。[ 审判长]:为什么要偷侯文明的钱?你怎么知道他家有钱?[ 被告人]:侯文明是我父母的朋友,有一次到他们家去借钱,看到箱子里有钱,所以就打算偷他的钱了。[ 审判长]:你和你男朋友及你弟妹一起到了侯文明家附近,为何只喊你12岁的弟弟去偷钱?当时是怎么想的?你知道让12岁的弟弟偷钱不负刑事责任吗?[ 被告人]:我知道其他人不愿意去偷钱。我不知道让12岁的弟弟去偷钱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审判长]:你和你弟弟是怎么偷的?偷了多少钱?[ 被告人]:我们是翻墙入院,屋门上锁了,我推着门,弟弟从门缝爬进去的。一共偷了二万七、八千元钱。[ 审判长]:都怎么花的?案发时还剩余多少钱?返还给被害人多少钱?[ 被告人]:都吃、喝、住消费了。最后还剩900元钱,返还后,我男朋友后来又赔偿被害人3000元钱。[10:29:1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1、被告人张晓静的供述;2、同案参与人的供述;3、被害人侯文明的陈述;4、证人证言;5、徐州市公安局东环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砀山县公安局葛集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晓静的户籍证明。[10:32:13]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是否有异议?[ ]: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没有。[10:34:0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证据方面: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示证、质证,被告人供述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0:35:57]
- [公诉人]:2、本案的性质及教训:本案被告人张晓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静因生活拮据,曾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也慷慨解囊。对于被害人的帮助行为,张晓静本应该积极回报,但是她却因贪念而将帮助自己的人作为盗窃的目标;尤其是在案发前,张晓静带着年幼的弟弟、妹妹一起生活,本应给弟弟、妹妹做一个好榜样,艰苦奋斗,共同度过困难时期,但张晓静却不顾弟弟年幼,让只有12岁的弟弟和自己一起实施盗窃行为,所盗赃款也被其在短期内用于享乐,所以其行为不仅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还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希望被告人张晓静经过这次庭审,能够真正接受教训,洗心革面,在将来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承担起扶养弟弟、妹妹的责任。3、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张晓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晓静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年至3年之间量刑。以上建议,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0:36:47]
- [审判长]: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我知道错了。没有其他辩护。[10:37:5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教育。通过刚才的庭审,本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晓静的犯罪原因进行了剖析:1、自身原因。由于被告人张晓静受年龄、文化、阅历等方面的局限,自身防御能力差,抵制诱惑的自律理念缺乏,法制观念淡薄,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胆大妄为,不计后果。2、家庭原因。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了学校与社会要不断努力之外,家庭更是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关于家庭教育,从被告人张晓静的家庭状况分析,张晓静的家庭是离异家庭,其家长极不负责,对三个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父母应尽的监管义务,致使三个孩子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3、学校原因。教育体制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未完成义务教育学业,就因家境贫困而辍学在家或者流入社会,很容易被社会上的消极因素俘虏。被告人张晓静及其弟妹,由于厌学及父母离异而辍学流入社会,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4、社会原因。网吧、毒品吸引着不少未成年人,使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稳定的青少年沉溺于贪图享受、寻求精神刺激的错误观念中。被告人张晓静的弟弟、妹妹就是无家、无业、无监护人的外地流窜入徐的12周岁、16岁、17周岁的流浪儿,他们以上网为乐,以吸毒为快,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要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和生存环境。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青少年犯罪的一切因素。被告人张晓静,你是一个苦孩子,从小没有家庭的温暖,没有父母的呵护,小小年纪就要承担起抚养弟弟、妹妹的重担,但是,你作为一个女孩子,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智慧的头脑,顽强的毅力来抚养弟弟、妹妹,给他们做个榜样,给社会造福。今天,你站在审判台前,接受国家的审判,是因为你走错了路,犯了法,但不要灰心,要昂起头,走过去,前面又是艳阳天,要悔过自新,立志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张晓静,我讲的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10:39:40]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依法作最后陈述。[ ]:我知道错了,经过在看守所期间的改造,我知道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以后会重新做人,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后合议庭评议后将依法宣判。(敲击法槌)[10:47:50]
- [审判长]:(敲击法槌)继续开庭。[ 审判长]:(庭审小结)通过刚才的庭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10:52:56]
- [审判长]:下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根据被告人张晓静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判长]:宣判完毕(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交代上诉权,略)[ ]:不上诉。[ 审判长]:本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审判长]:现在闭庭。法警押被告人退庭。(敲击法槌)(法警押被告人下)[10:54:49]
- 庭后人大代表对本案审议评审[ 人大代表]:我们感觉本次庭审确实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从本次庭审来看,法庭程序、秩序非常完善。从本案可以联想到很多东西,未成年犯罪在现今社会上是比较普遍的,反映了现在家庭及父母对子女教育问题,这一点应该要十分重视,而且国家法律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也应该十分重视,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要进一步健全。[11:10:17]
- [人大代表]:参加了本次的庭审总体感觉法庭程序严格、完善。对被告人的教育及量刑是适当的,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从本案可以反映出家庭破裂是孩子犯罪的主要问题,社会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因,例如网吧、吸毒等等。离婚后孩子的教育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大课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谐社会应该从孩子抓起。[11:17:02]
- [人大代表]:本次庭审比较生动,也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本案引发了对未成年教育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大家关注。[ 人大代表]:本案的庭审教育比较有特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也有很大的转变,我认为如果父母参加本次庭审效果应该会更好。[ 审判长]:联系不到被告人的父母。[11:20:15]
- [人大代表]:本次庭审审判长的普通话很标准,这一点值得大家学习,从庭审过程来看对每一个人都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适当的时机作为议题提出。[11:25:3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直播工作人员李晓韫、翟昌维,技术支持周琪、纪龙,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11:36:55]
- 本记录不是法庭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1:4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