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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此次庭审直播!我是主持人周忠良,今天怀柔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索要加班费未得偿 美籍高管诉至法院”案。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
[主持人]:按照惯例,在庭审之前,首先由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情况。
[主持人]:原告Charles,美国籍,原受聘于被告怀柔区某高尔夫球场任项目总监,负责工程施工阶段成本质量监控及工程技术的审核确认。自2008年5月工程开工至2009年4月,由于工程需要,原告日均工作9小时以上,周六日也未间断。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2009年5月末,因签证到期原告离职,同年6月,Charles向怀柔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四万五千余美元。怀柔仲裁委认为,Charles作为项目总监,受职责所限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且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Charles以旅游的形式休年假,故怀柔仲裁委驳回了Charles的申请请求,后Charles持上述请求诉至法院。
[主持人]: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将如何审理该起案件?请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耿荣强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付凌云担任法庭记录。
[主持人]:开庭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让我们把镜头切换到庭审现场。[09:34:11]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6:4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查尔斯 大卫 麦德林诉被告北京雁栖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09:37:04]
- [[原告]]:查尔斯,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美国籍委托代理人:张涛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瑾,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判员]]:被告自报基本情况。[ [被告]]:北京雁栖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辛庄村甲2号。[ 法定代表人]:石林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洋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09:42:3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7:49]
- [原告]:无异议[09:48:15]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49:16]
-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查尔斯 大卫 麦德林与被告北京雁栖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耿荣强独任审理,由书记员付凌云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49:29]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50:0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原告]]:我于2008年3月20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在被告单位任高尔夫球场改造项目工程总监,负责工程施工阶段成本质量监控以及工程技术的审核确认。被告每月向我支付基本工资2000美元(税后)和生活费用4000美元,共计6000美元。自2008年5月工程开工至2009年4月,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我日平均工作时间达9小时以上,周六日也从未间断工作,每周末平均加班5小时除元旦和春节外,未享受过其他法定节假日。故被告公司应支付我加班工资34152.86美元。又我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我休年假,应支付我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758.6美元。故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我加班费34152.86美元,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758.6美元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美元。[09:52:25]
- [[审判员]]:原告其他代理人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略)就原告提起的三项请求我方不同意,我们认为被答辩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就业证,所以原告提出的三相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原告并未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合法有效的就业证。所以原告的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不应当支持。假设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首先原告的职务是项目总监,双方约定系不定时的工作制,除了法定休期和休假,被告并克扣原告的任何休假的报酬,有关劳动合同种植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是因为签证到期而提前离职的,而并非答辩人终止劳动合同。加班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平等的法律依据。原告在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办过任何的加班手续根据考勤记录,也没有原告加班的事实。根据原告自己提供的自己记录的加班记录,与事实不符,原告的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原告的工作记录无法让人信服。因此原告提供的字形制作的工作时间表不可信,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原告在2009年享受了不少于3天的带薪休假,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事实上5月27日离职的,原告在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提前离开了工作职务,所以被告不应该向原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09:55:01]
- [[审判员]]:其他代理人有补充吗?[ 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原告就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回答本庭几个问题,原告实际到被告工作的时间?[ 原告]:2008年3月20日。[ 审判员]:什么时间离开被告单位:[ 原告]:2009年5月28日。[ 审判员]:原因是什么?[ 原告]:因为签证和工作正到期了。[ 审判员]:原告在工作期间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原告]:办了办理了,就业证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与被告单位名称不一致。[ 审判员]:原告的工资是否安岳发放?[ 原告]:是的,离职之前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了。[ 审判员]:你诉讼请求中的加班费包括什么?[ 原告]:包括延时和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的。[ 审判员]:限你否七天之内向本庭提供加班费的明细。[ 原告]:行。[09:55:51]
- [审判员]:你方要求的年假工资是那年的?[ 原告]:是2008年到2009年离职前应该享受的五天年假。[ 审判员]: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了吗?[ 原告]:约定了,到工作任务完成为止。[09:56:25]
- [审判员]:原告的月工资是多少钱?[ 原告]:基本工资是2000美元和基本生活费4000美元,一共6000美元。基本工资是在合同中有约定的,而4000美元的生活费在补充协议中有约定。[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如之何离职时间认可吗?[ 被告]:认可。对工资数额也认可。[09:57:12]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8:01]
- [审判员]:下面宣布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1、外国人就业证,证明原告依法取得了在中国的就业资格。而且原告就业的有效期限至2009年6月4日。[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我们认为这个就业证的单位一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苯胺的被告不是同一个企业,所以证据本身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0:01:08]
- 原告2、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原告的工资数额是每月2000美元。[ 审判员]:你合同中写的基本工资是2200美元。[ 原告]:以合同上记载的数额为准。[10:02:01]
- [被告]:对合同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文件的名称较劳动合同事实上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外国人在中国企业就业情况的下应该取得就业许可证,所以虽然有这个劳动合同但是不可以证明双方就真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关于原告的工资我们统一是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税后是2000美元。[10:03:13]
- [原告]: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生活费是每月4000美元。[ 被告]:与证据2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告]:证据4和证据5是华夏银行的查询但和交易对帐单。[ 被告]:在所有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原告都是按照合同向原告提供劳务报酬的,整个银行记录体现出原告有在境外活动的间接证据,也印证了我们的说法原告在工作期间是有大量的休假行为的。[10:06:11]
- [原告]:证据6工作时间表,证明原告在工作期间加班的事实。这个表是原告在工作期间自己作的工作记录。[ 被告]:我们认为这个表是原告自己编制的,不可以作为一份证据出现,事实上与实际情况严重的不符。[10:07:40]
- [原告]:证据7和证据8被告公司和北京通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查询情况。和北京通盈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的这一事实是承认的,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原告]:没有了。[10:09:4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与仲裁时候提供的证据一致。证据1是被告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虽然签署了合同因为原告为的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所以并未取得合同的劳动关系。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的主张内容有异议。[10:12:09]
- [被告]:证据2考勤管理办法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原告]:对考勤管理制度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向原告绿色共识的手续,原告栽植期间也从未见过。被告证据3是考勤簿,要证明被告就原告的出勤情况作了考勤记录,原告在任职期间执行不定时的工作制,而且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原告不间断的工作。[ 原告]: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原告的确认是单位单方制作的。[10:15:38]
- [被告]:证据4是发票和酒店形成但证明原告在任职期间除了法定假日原告在2008年6月12日到6月15日2008年1月22日到1月28日原告两次到香港旅游。这一组书证证明原告提供的工作时间统计表不可信。实际上原告已经休了年假。[ 原告]:对真实性认可,原告的家属在香港,原告去那探亲,所以被告的证明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 被告]:证据5,被告对原告休假申请的回复,证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同意给原告休假。[ 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10:17:33]
- 被告证据6是工资支出凭单。证明原告在任职期间,其报酬都由被告向其发放双方是因为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对原告缺勤未做任何的可口。均向其全额发放了。[ 原告]:真实性认可。我们认为证据和原告主张的年休假的经济补偿没有关联性。[ 被告]:证据7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的邮件,原告是单方提出离职的。原告并未完成工作任务,原告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10:19:22]
- [原告]: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原告提前提出得离职,从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到是由于被告不再继续聘用原告。而且原告的签证和工作证到期了。[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被告]:没有。[10:21:31]
- [审判员]:下面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他的法律层级属于部委规章,而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虽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中规定,如果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告公司应于15日内办理就业证。而且就业证上的单位与被告单位的法人是同一人。关于双方不定时工作之的是否有效,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不定时进行了约定,关于年假工资的赔偿问题,原告在被告公司已经工作了满12个月,其依法应当享有年假至少有5天。关于是否存在加班的考勤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明显是后期制作的,被告公司说被告与原告之间是不定时的工作制,而现在又提供如此完整的考勤记录是不可信的。[10:26:12]
- 原告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经过公正的电子邮件来看,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是由于被告不与原告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通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石林。被告如果安排原告休年假,应该提供原告签字的休假单,但是现在被告并没有提供。 [10:30:51]
- [被告]:我们假设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我们提供了考勤制度,按照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并不存在没有对原告进行公示。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的实践,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对于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是优先使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员工的时候要使用就业许可证。如果每个这个证就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被告公司虽然与通盈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能认为这就可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关于不定时的工作制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双方认可的一个协议,被告有权利自行安排休假,事实上被告也是这么作的,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关于年休假事实上根据年休假的条例有权休息年休假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了12个月,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再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12个月,如果可以认定为连续工作,原告依法享有2天的年休假,如果法律赋予了原告的年休假的权利,我们已经给了原告年休假的权利。考勤记录没有规定需要由劳动者来签字确认,由考勤员记录考勤。原告认为考勤记录没有原告的签字就不承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关于经过补偿金,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因为签证手续到期,原告要求提前离开岗位职务,工程的竣工是以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表为依据的,工程到现在都没有竣工。而原告说5月底就竣工是不符合事实的。[10:40:08]
- [审判员]:另一个代理人有补充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下面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希望法庭平等的保护外国人的劳动权利。[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吗?原告可以。[ 被告]:不同意。[ 审判员]:因双方意见不一本庭在此不作调解。双方看一下笔录签字。[ 原告]:行[ 被告]:行。[10:40:51]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关心和支持,我院办公室王立军、边疆同志给予了技术支持,在此表示感谢。[10:41:2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4:0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