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员杨素娟

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直播席

当事人提交证据

媒体关注

原告失声痛哭
11月13日8:45,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送朋友回家出车祸 司机家属告乘坐人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魏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送朋友回家出车祸 司机家属告乘坐人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4:01]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是杨素娟,女,38岁,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房山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参加工作十七年,审理案件二千多件,仅08年一年就审理了5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多次获得我院办案能收、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先进法官等荣誉称号。审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建筑工程施工、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驾驭庭审能力强,法律知识广博,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高滢担任。
    [08:53:37]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09年9月10日下午,因曹宏的儿子要结婚,曹宏前往前朱各庄村给其兄曹亮及朋友张连启送信。晚上,曹宏、曹亮和张连启三人到南罐吃饭。三人饭后遇见张连启的妻子陈秀华,四人一起到曹亮家玩牌,直到晚上10点40分,张连启开车,曹亮和张连启一起送曹宏回家。行至焦庄发生车祸,造成张连启死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连启负全部责任,曹宏、曹亮无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张连启之所以死亡是因为送曹宏、曹亮两兄弟回家才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曹宏、曹亮二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
    [08:55:5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8:57:0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01:33]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书才(张连启之父),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
    原告陈秀华(张连启之妻),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
    原告张嘉伦(张连启之长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合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
    原告张嘉辰(张连启之次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
    以上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亮,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
    被告曹宏,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万泉源出租汽车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燕化星城。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09:18:30]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书才、张秀华、张嘉伦、张嘉辰诉被告曹亮、曹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素娟独任审判,书记员高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1:24]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1:39]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09:22:1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22:3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四原告]:
    2009年9月10日下午,因曹宏的儿子要结婚,曹宏前往前朱各庄村给其兄曹亮及朋友张连启送信。晚上,曹宏、曹亮和张连启三人到南罐吃饭。三人饭后遇见张连启的妻子陈秀华,四人一起到曹亮家玩牌,直到晚上10点40分,张连启开车,曹亮和张连启一起送曹宏回家。行至焦庄发生车祸,造成张连启死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连启负全部责任,曹宏、曹亮无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张连启之所以死亡是因为送曹宏、曹亮两兄弟回家才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曹宏、曹亮二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9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2358元,救护费470元,尸体检验鉴定费3000元,被扶养人张书才的生活费35728元,张嘉伦的生活费8230元,陈秀华的误工费1016元,张嘉辰的误工费101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1661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09:30:18]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有补充或变更吗?
    [ 赵志华]:
    没有。
    [09:31:2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田健壮]:
    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该叫曹宏,原告起诉的名字不对,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曹宏到前朱各庄给张连启送信,实际上是曹宏给曹亮送信,二被告在家里下棋的时候,死者张连启到曹亮的家,这时候张连启与曹宏下棋,张连启要求曹宏请客,曹宏就答应了,但是去星城的青年餐厅吃饭,但是死者不同意要求去好的地方吃饭,曹亮说去村口吃涮羊肉不用开车,张连启要求去南灌吃烤鱼,这样他们就去了,这时候还有曹亮的妻子和孙女,吃饭的时候死者张连启要了一瓶二锅头酒,曹亮说不喝,张连启就倒了两杯,曹亮不喝不行,张连启说回去我开车,吃完饭以后张连启就开车回到曹亮家中,路上又接着张连启的妻子,到家以后二被告以及死者的妻子在曹亮的家中玩纸牌,到十点半就没玩儿,这时候陈秀华骑自行车走,曹亮去厕所,等曹亮回来张连启就坐到驾驶员的位置,曹亮让张连启下来不用他去送曹宏,但是张连启没有下来,由于曹亮要求他下来他不下来,曹亮让他妻子也劝张连启下来,他还是不下来,死者驾车走了以后由于车速快在焦庄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件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连启负全部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实际上属于乘车人,他们受到的伤害应该由驾驶员承担赔责任,二被告不在本案反诉,将会另行起诉,他们说的谁不喝酒谁开车,这不是事实。
    [09:33:23]
  • [曹亮]:
    9月10日下午曹宏儿子结婚来邀请我,我不知道张连启来这儿干什么,我都不知道他来干什么,我问他欠我的2000元什么时候给,之后我就给他们到水,他们两个人下棋,张连启说这时候应该让曹宏请吃饭,曹宏说行上青年餐厅吃,他说不行,我说去村口吃涮羊肉,张连启还是不行,最后决定去吃烤鱼,吃饭的时候他倒了两杯酒,没有给我倒,他问我喝不喝,我说不喝,后来他说你是大哥不喝酒怎么行,他让我喝他开车,吃完烤鱼后回到村口接上张秀华回我家玩纸牌,玩完后陈秀华要走,我让陈秀华回来,为了让张连启也跟他一起回家,张连启已经做到我驾驶室了,我让他下车,因为他不熟悉我的车,但他不下车,到焦庄的时候他的车已经120迈了,前面有一条死狗,就出事了。
    [09:34:34]
  • [审判员]:
    曹亮,你家离张连启家近吗?
    [ 曹亮]:
    150米左右。
    [09:35:55]
  • [审判员]:
    原告,是吗?
    [ 陈秀华]:
    200米左右。
    [09:36:51]
  • [审判员]:
    原告,张连启出事之前的职业是什么?
    [ 陈秀华]:
    开大货车的。
    [09:37:21]
  • [审判员]:
    原告,张连启驾驶的车是曹亮的吗?
    [ 陈秀华]:
    是,天籁。
    [09:39:02]
  • [审判员]:
    原告,张连启跟曹宏、曹亮是什么关系?
    [ 陈秀华]:
    朋友关系。
    [ 曹亮]:
    老乡亲关系。
    [09:39:29]
  • [审判员]:
    被告曹宏出事当天你去干什么了?
    [ 曹宏]:
    我去我哥家,到他们家玩象棋,一个是玩,一个是给我哥送信,因为我儿子要结婚。
    [09:40:23]
  • [审判员]:
    被告,你给张连启送信了吗?
    [ 曹宏]:
    没有。
    [09:41:01]
  • [审判员]:
    被告,你儿子什时候结婚?
    [ 曹宏]:
    10月6日。
    [09:42:17]
  • [审判员]:
    被告,你去你哥哥家的时候张连启去了吗?
    [ 曹宏]:
    他是后来去的,他去了我们就一块儿玩棋。
    [09:43:00]
  • [审判员]:
    被告,后来去哪儿吃饭的?
    [ 曹宏]:
    南灌。
    [09:44:01]
  • [审判员]:
    被告,谁提出吃饭的?
    [ 曹宏]:
    张连启。
    [09:44:54]
  • [审判员]:
    被告,吃饭的时候是谁开车去的?
    [ 曹宏]:
    我哥开着。
    [09:46:01]
  • [审判员]:
    被告,一起去南灌吃饭的有谁?
    [ 曹亮]:
    我爱人张淑珍、曹雅琦、曹宏、张连启,我们一共五个人。
    [09:46:21]
  • [审判员]:
    被告,在吃饭过程中喝酒了吗?
    [ 曹亮]:
    我和曹宏喝了,张连启没有喝。
    [09:46:40]
  • [审判员]:
    被告,返回以后谁驾的车?
    [ 曹亮]:
    张连启。
    [09:47:55]
  • [审判员]:
    被告,从南灌回来到你们家是几点?
    [ 曹亮]:
    7点到7点30之间。
    [09:49:06]
  • [审判员]:
    被告,回来以后又干什么了?
    [ 曹宏]:
    玩牌。
    [09:50:54]
  • [审判员]:
    被告,这时候几点了?
    [ 曹宏]:
    10点30左右。
    [09:53:02]
  • [审判员]:
    被告曹宏,在你返回这件事情上是谁要求驾车?
    [ 曹宏]:
    张连启直接上了驾驶室。
    [09:53:34]
  • [审判员]:
    被告曹宏,是谁让张连启驾车的?
    [ 曹宏]:
    他自己主动要驾车。
    [09:54:07]
  • [审判员]:
    被告,当时有人说要你送你吗?
    [ 曹宏]:
    没有。
    [09:55:23]
  • [审判员]:
    被告,因为什么发生了交通事故?
    [ 曹宏]:
    超速。
    [09:56:04]
  • [审判员]:
    原告,张连启去南灌过程当中喝酒了吗?
    [ 陈秀华]:
    没有。
    [09:56:35]
  • [审判员]:
    原告,从南灌返回是不是张连启驾车?
    [ 陈秀华]:
    是,8点左右。当天下午5点多我回家,我儿子三个星期不回来,我儿子回来了,晚上田各庄有活动我去那儿参加活动,5点30张连启在村口马路边下棋,我跟张连启说早点回家给孩子做饭,他说没问题,我后来听邻居说我走了没两分钟张连启就骑自行车回家了,张连启还跟我儿子说把肉拿出来给他炖肉,我父亲也说去看看大孙子,当张连启走到曹亮家门口就被曹宏、曹亮叫着晚上去南灌吃烤鱼,他让孩子在外面吃烧饼加驴肉,我后来打电话张连启说在南灌吃烤鱼,曹亮、曹宏说玩会儿牌,我说回家儿子三个星期不回来了,曹亮说张连启早给安排好了,张连启得送曹宏去,让我也去,我没有去,后来他们通知我出事了,当我到哪儿张连启已经没气了。
    [09:57:16]
  • [张嘉伦]:
    我在学校上学,我周六、日一直在外面打工,已经三个星期没有回家了,所以我爸中午就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炖肉,但是他走到小桥的被曹宏、曹亮叫走,因为曹宏的孩子要结婚,他让我把肉放回去。我爸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喝酒,他生日的时候才喝一杯酒,他从南灌回来的途中曹亮并没有劝阻我爸就开车回来了,他们说第二次劝阻他不让开车,第一次开车都没劝阻,第二次他为什么劝阻。
    [09:58:04]
  • [张书才]:
    9月10日我在路口玩牌,我后来回家走到邵建民房后,张连启看见我了,我儿子跟我说我孙子回来了,我说我看看我孙子去,后来我就去我儿子那儿了,我等了半天,他没有回来,我就回家吃饭了。
    [09:58:40]
  • 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 赵志华]:
    U盘录音一份(证明,事实经过,有谁不喝酒谁开车,曹宏的媳妇说曹宏你要实事求是的说);尸体检验鉴定费发票一张;救护车发票一张;出诊费两张;抬尸费一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张书才证明材料一份;张嘉伦证明材料一份。
    [10:00:25]
  • [审判员]:
    原告,录音是么时间录的?
    [ 陈秀华]:
    18日上午,找曹亮是在凤凰医院录的,当时有曹亮和他媳妇。之后又去曹家找曹宏,当时有曹宏和他媳妇。我在找他们期间曹亮给曹宏打电话。
    [10:02:01]
  • [审判员]:
    原告,责任认定什么结论?
    [ 陈秀华]:
    张连启负全部责任。
    [10:02:17]
  • [审判员]:
    原告,当时有没有超速的问题?
    [ 陈秀华]:
    不清楚。
    [10:02:35]
  • [审判员]:
    被告,你的车买了几年了?
    [ 曹亮]:
    整四年。
    [10:02:59]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田健壮]:
    急救费收据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赔偿;鉴定费用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赔偿;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村委会出具东西不能证明家庭的基本情况,只有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才能证明,张嘉伦的证据也是复印件,我们不同意,张嘉伦已经超过了18周岁,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已经不再被抚养人范围之内;户口本没有原件不发表质证意见;死亡医学证明跟尸检报告死亡原因不一致。
    [10:03:29]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这份录音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 陈秀华]:
    当时用手机录的。
    [10:03:47]
  • [审判员]:
    原告,这个录音是谁录的?
    [ 陈秀华]:
    张嘉辰录制的。
    [10:04:03]
  • [审判员]:
    原告,这个复制件经过剪切吗?
    [ 陈秀华]:
    没有。
    [10:04:3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赵志华]:
    事故科制作的部分谈话笔录一份。
    [10:04:56]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笔录有完整的吗?
    [ 赵志华]:
    我们请法官调取这个证据。
    [10:05:15]
  • [审判员]:
    原告,你庭下写申请。
    [ 赵志华]:
    可以。
    [10:05:2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田健壮]:
    原告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到证据上都有瑕疵,这种证据有可能断章取义,我们不予认可,原告要求法官调取资料,我认为这不是法院调取的范围,既然原告能复印2、3页那么原告也可以复印其他页。
    [10:06:35]
  • [审判员]:
    下面播放录音。
    [10:06:56]
  • [审判员]:
    下一个录音时长54分钟,庭上就不再播放了。
    [10:46:38]
  • [审判员]:
    现在休庭5分钟。
    [10:47:3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录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曹亮]:
    属实。
    [10:48:4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陈秀华]:
    没有。
    [10:50:38]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田健壮]:
    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责任与二被告没有责任,全部是张连启的责任);行驶证复印件一个;(证明:该车是年检合格的车辆);汽车遥控器二个(证明:曹亮并没有把钥匙交给张连启驾驶车辆)。
    [10:52:3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赵志华]:
    交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事故认定书恰恰证明张连启确实死于这起交通事故,至于确定张连启负全部责任,曹宏、曹亮无责任,这是说的这起事故的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要求被告赔偿的是按民事赔偿的责任,不是事故责任。行使证是曹亮没有异议,恰恰证明他是车主,他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摇控器实物,这种车不用钥匙,在距离这个车有一段距离他都可以启动,所以被告可以不在车上启动这个车辆。
    [10:53:02]
  • [审判员]:
    被告,你的车需要钥匙吗?
    [ 曹亮]:
    摇控器就是钥匙,没有这个打不开车。
    [10:53:30]
  • [审判员]:
    被告曹宏,对这个证据有意见吗?
    [ 曹宏]:
    没有。
    [10:56:10]
  • [审判员]:
    被告曹宏,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 曹宏]:
    没有。
    [10:56:31]
  • [审判员]:
    二被告,你们在事故当中也受伤了是吗?
    [ 曹宏]:
    是,颈椎受伤。
    [ 曹亮]:
    是,颈椎三、四节,右侧锁骨骨折,一共五处骨折,在凤凰医院住院三个月。
    [10:57:00]
  • [审判员]:
    二被告,你们当时是车哪一侧撞到树上?
    [ 曹亮]:
    我这边先撞的,撞完以后晕了不知道。
    [10:57:44]
  • [审判员]:
    曹宏,你坐在什么位置?
    [ 曹宏]:
    车后面中间。
    [10:58:35]
  • [审判员]:
    当时车速快吗?
    [ 曹亮]:
    快,我录音上也有,让他慢慢,我控制不了他。
    [10:59:09]
  • [审判员]:
    被告,你们的车撞成什么样了?
    [ 曹亮]:
    报废了。
    [10:59:37]
  • [审判员]:
    被告,你把相应证据提交一下。
    [ 曹亮]: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份;照片。
    [11:00:1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赵志华]: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性认可,但是跟本案没有关系。照片跟被告说的不一样,先撞的左侧,应该是驾驶室。
    [11:00:41]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庭下提交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田健壮]:
    可以。
    [11:00:59]
  • [审判员]:
    曹宏,你对这些证据什么意见?
    [ 曹宏]:
    没有异议。
    [11:02:31]
  • [审判员]:
    本庭当庭退回被告曹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 田健壮]:
    可以。
    [11:02:46]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赵志华]:
    没有。
    [ 田健壮]:
    没有。
    [11:02:5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先发言。
    [11:07:24]
  • [赵志华]:
    首先我们认为曹宏、曹亮所说的与事实不符。第一、刚才他们说录音证据认可,录音当中曹亮说了这是曹宏给他打的电话,他说没有叫他不符合事实,应该是曹宏叫的张连启。第二、录音当中说了喝酒的事,曹亮说了谁不喝酒谁开车送曹宏,这跟我们在公安机关复印的笔录互相印证,再有曹亮承认他是车主应该找他,他有责任。第三、曹亮在谈话笔录中、录音中、开庭质证中他都说张连启对他的小车不熟悉,他竟开大车,既然你知道对小车不熟悉,你就应该下定决心这车不能让他开。车上的情况不得而知,只有他们三个人,现在张连启死亡了,作为他们兄弟俩又都是被告,这些话不足以采信,在笔录当中和今天的述说当中都有矛盾,曹宏说见一只活的狗,曹亮说见的一只死狗,天黑了看不清楚,我们认为大货车司机张连启具有21年的驾龄,作为一个老司应当具有娴熟的驾驶技能而且在撞击的部位,一般的司机都有本能副驾驶那儿受撞击,但是照片上看出来是司机部分撞的非常严重,曹宏的媳妇说了你就不能把事真相说出来,曹亮给你打电话你就不敢说出来,张连启正常行使,要是没有人动方向盘怎么就撞上了。通过法庭调查应该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张连启是驾驶曹亮的汽车在送曹宏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张连启和他们已经商量好,谁不喝酒送曹宏回家,可以说是帮工行为,根据最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庭审质证中被告自己说的两个遥控板都在被告手里,如果没有被告的启动,张连启没有钥匙,是不可能启动这个车辆,正因为被告认可这个事情,而且是先有约定,在酒前已经商量好了,谁不喝酒送曹宏回家,曹宏、曹亮在事故当中并没有明确拒绝张连启帮工,根据14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曹亮等在其家玩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几次劝阻他们不让他们回家,致使张连启疲劳驾驶,也说明曹亮明确表示让张送曹宏回家的,故此曹亮也承担赔偿责任。
    [11:14:45]
  • [张嘉伦]:
    曹亮开始说双方是老乡亲关系,录音的时候双方又说了是老朋友关系,从今天来看,跟他的口供有很多矛盾的地方,被告说了把座子推后了十公分,他现在也带着眼镜,他怎么能在黑天看见一个黑狗。
    [11:15:18]
  • [田健壮]:
    首先本案不适用无偿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是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请求的。本案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关系,交通队对此事故作出了认定,这个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应该以公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为准,对此责任认定书原告没有复议,责任认定书认定了张连启违反了道交通安全法第22条的规定,所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作为二被告并没有任何过错,本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是曹亮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他仍然积极报警抢救伤者,这更证明曹亮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是有过错,曹亮对张连启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四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道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乘车人和驾驶人的规定,只是要求乘车人不得影响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不能干扰驾驶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驾驶人进行了干扰,乘车人在这事故上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所说的谁不饮酒谁开车的问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即使有这个约定,在从南灌回家当中没有发生事故,也就履行了双方的约定,在四人玩牌后死者驾驶车辆被告曹亮明确拒绝他驾驶车辆,关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曹亮多次强调到交管部门进行解决,他不反对这件事情应该由国家机关处理,交管部门解决了二被告没有责任,所以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关于录音,原告是有准备的,对原告不利的地方,原告反复打断,让被告继续说,被告在录音中反复提醒不能开快车。被告认为死者张连启是具有合法驾驶资质的驾驶者,所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了年检而且交管部门进行了检验,完全不是车辆故障造成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20:00]
  • [审判员]:
    被告,曹宏、曹亮是兄弟关系吗?
    [ 田健壮]:
    不是,是堂兄弟关系。
    [11:20:1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能够协商解决。
    [ 张秀华]:
    问他们。
    [ 田健壮]:
    不同意。
    [11:20:46]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赵志华]:
    坚持诉讼请求,对被告所说的不予成立,所说的案由只是这起事故引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就没有这个,所以不足以用案由驳回。被告已经承认有这种约定,但是说已经履行完毕了,但是不成立,说是送曹宏回家,并不是送曹亮回家。我们坚持曹亮有一定的过错,他是车主应该承担责任。
    [ 田健壮]:
    坚持答辩意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2:00]
  • [审判员]: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下面休庭。
    [11:22:1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李倩、庭审记录魏静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28:33]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