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08:27:4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 二00九年四月七日二十三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单元楼地下室内,被告人丁飞将事先准备的舒乐安定药片碾碎后放入饮料中,待其网友春山(男,二十四岁)喝下饮料被迷倒后,被告人丁飞将春山的钱包、中天牌728型手机、索尼牌DSC-W120型数码相机及黑色行李箱(内有港币200余元)抢走。后被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三百元;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08:31:41]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纪士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海燕、邢全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田慧娟担任法庭记录。
好了,庭审开始了,让我们走进本次直播。[08:36:3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44:52]
-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丁飞到庭。[ 审判长]: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8:45:52]
-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被告人姓名,丁飞,别名,仔仔,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08:47:20]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被告人]:无 。[ 审判长]: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审判长]:羁押时间[ 被告人]:2008年12月30日。[ 审判长]:逮捕时间[ 被告人]:2009年2月5日。[ 审判长]:何种原因[ 被告人]:抢劫罪[08:49:3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1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飞涉嫌犯抢劫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纪士常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周海燕、邢全江组成,书记员田慧娟担任法庭记录。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车玉梅支持公诉。[ 审判长]: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8:51:46]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丁飞,网名仔仔,男,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飞犯抢劫罪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四月七日二十三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流星花园三区29号楼地下室内,被告人丁飞将事先准备的舒乐安定药片碾碎后放入饮料中,待其网友春山喝下饮料被迷倒后,被告人丁飞将春山的钱包、中天牌728型手机、索尼牌DSC-W120型数码相机及黑色行李箱(内有港币200余元)抢走。后被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三百元;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春山的陈述,证人耿璐璐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08:59:07]
-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及适用法律有没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公诉人]:同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辩护人]:同意。[09:00:32]
- [审判长]:被告人丁飞,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我们一起去的天安门,回来后他去洗澡,我就把药片放在瓶子里,然后他就喝了,然后就睡着了,然后我就拿走了他的钱包等物。[09:01:21]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 公诉人]:这次犯罪时间?[ 被告人]:4月底。[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是4月7日对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在什么地点?[ 被告人]:在地下室。[09:02:38]
- [公诉人]:那房子是你租的吗?[ 被告人]:是和春山一起租的。[ 公诉人]:你怎么想起用这种方法犯罪的?[ 被告人]:因为他当时拿走了我的东西,我为了拿走我的东西,才用这种方法,我从电视上看的这种方法。[ 公诉人]:安眠药从哪来的?[ 被告人]:从医院买的。[09:03:48]
- [公诉人]:你们怎么喝的?[ 被告人]:他去洗澡的时候,我往橙汁里放的药。[ 公诉人]:他多久昏迷的?[ 被告人]:洗完澡半个小时以后。[ 公诉人]:你抢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他的钱包,数码相机、皮箱、和手机、港币。[ 公诉人]:这些东西呢?[ 被告人]:就数码相机交了,其他的丢了,扔了。[09:05:34]
- [公诉人]:你之后去了哪?[ 被告人]:回新疆了。[ 公诉人]:你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被抓的。[09:06:23]
- [审判长]: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有,丁飞当时公安机关问你有关港币的问题你怎么说的?[ 被告人]:我说的是硬币。[ 辩护人]:你现在为什么说是港币?[ 被告人]:起诉书上写的是港币。[ 辩护人]:你认识港币吗?[ 被告人]:在电视上见过,这是我到银行兑换的。[09:07:28]
- [辩护人]:你拿的是港币是纸币还是硬币?[ 被告人]:硬币。[ 辩护人]:在哪家银行换的?[ 被告人]:忘了。[ 辩护人]:认为拿他东西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就是认为拿走我的东西。[ 辩护人]:你后悔吗?[ 被告人]:后悔。[09:08:46]
- [辩护人]:你最先去了哪?[ 被告人]:湖南,因为没有钱回家,我先花了120到130买了火车票。[ 辩护人]:出租屋是谁交的?[ 被告人]:是他交的。[ 辩护人]:这的出租屋的具体位置?[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你找过出租房主吗?[ 被告人]:没有。[09:09:54]
- [辩护人]:出租合同是你签的吗?[ 被告人]:不是。[ 审判长]:现在你说的都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你有没有揭发过别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没有。[09:11:00]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1、被告人丁飞的供述与辩解,预审P8-11。[ 被告人]:没有异议。[09:12:00]
- [公诉人]:2、被害人春山的陈述,预审P12-19。[ 被告人]:有异议,那个饮料是他自己喝的,不是我让他喝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3、证人流星花园旅馆管理员的陈述。[ 审判长]:丁飞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09:13:46]
- [公诉人]:4、鉴定结论,预审P14-19。[ 审判长]:丁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5、物证、书证,预审P15-31。[ 审判长]:丁飞对物证、书证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09:15:34]
- [公诉人]:6、工作记录,预审P27。[ 审判长]:丁飞对此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7、身份查询记录,预审P41。[ 审判长]:被告人丁飞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09:17:22]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吗?[ 辩护人]:1、询问笔录,2电话记录单。[09:18:18]
-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答辩。[ 公诉人]:药品问题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09:18:5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丁飞涉嫌犯抢劫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丁飞涉嫌犯抢劫罪一案,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丁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丁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理。二、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扰乱了社会秩序。三、将被告人交付法庭的法律依据,触犯了刑法263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量刑4年比较合适。[09:19:57]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丁飞的犯罪是事出有因的,首先丁飞是一名受害者,是被春山欺骗后,才产生的犯罪动机,丁飞对北京人生地不熟,他的钱被春山骗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才实施的犯罪,所以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他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他已经考虑到是不是对春山的身体造成重大损害,他只放了两片药片,是根据说明书进行的,没有超剂量进行,对春山的身体损害是在药量允许的范围内的。第三,丁飞抢劫的数额不大,他最初始的动机只是拿走自己的东西,并买火车票回家。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忍受的。从丁飞被抓,他的家人一起在寻找被害人,对其进行赔偿。最后丁飞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所以我们希望对丁飞的量刑应当从轻。[09:21:07]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就本案来讲,可以从轻处理的条件我以后说了,刚才律师说的观点都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得出的,我们要根据证据来定罪量刑。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有一种特殊关系,两个人在一起住,花对方点钱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这个就犯罪。还有关于药品到底吃几片不是这次定罪的依据,放了多少也没有证据,只是有证据证明确实里面放了药,被害人被迷倒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从重的条件了。被告人拿的东西都是别人的这是事实。这种迷倒人的抢劫犯罪没有什么可以忍受不可以忍受,被告人应充分认识到自己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如果他欠你钱你可以走正当的途径解决,希望被告人真正的吸取教训。[09:22:4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重的审判长,我被羁押的这段时间里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审判长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走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09:24: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张俊、审管办马跃然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09:28:27]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29:15]







